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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Standard for urban and rural land evaluation
CJJ 132-2009
J 866-2009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9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278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32-2009,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3.0.4、4.1.3、4.2.1、4.2.2、4.2.3、4.2.5、5.1.5、5.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9年4月20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建标[1992]第227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评定指标;5.评定方法。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
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西安市金花北路8号,邮政编码:710032)。
参编单位:长安大学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建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员:樊尚新 刘乃齐 倪万魁 李肇娥 刘伟业 刘复友 蔡 仪 刘宝华 秦巧英 刘海松 汪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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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规范城乡用地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用地评定。
1.0.3 城乡用地评定,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应采取现场踏勘与资料调查并重,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综合分析与重点分析相结合的调查分析研究方法;
2 应重视城乡用地的生态适宜性和安全性,优化人居用地环境,促进城乡可持续发展;
3 应考虑人为影响因素对城乡用地产生的影响。
1.0.4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评定 urban and rural land evaluation
对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作出工程技术上的综合评定,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2.0.2 适宜建设用地 suitable land
场地稳定、适宜工程建设,不需要或采取简单的工程措施即可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可忽略不计的用地。
2.0.3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
场地稳定性较差、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场地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为一般影响的用地。
2.0.4 不宜建设用地 unsuitable land
场地稳定性差、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为较重影响的用地。
2.0.5 不可建设用地 unbuildable land
场地不稳定、不适宜工程建设,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的限制程度为严重影响的用地。
2.0.6 城乡用地工程措施 urban and rural land engineering methods
为满足城乡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准备建设的城乡用地,需要采取的工程处理方式。
2.0.7 特殊指标 specific index
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城乡发展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具有限制性影响的因素。尤其是对城乡用地的安全性影响突出的限制因素。
2.0.8 基本指标 basic index
自然环境条件、人为影响因素等方面对城乡发展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具有普遍性影响的因素。
2.0.9 评定区 evaluation area
拟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范围,包括城乡建成区用地和拟定的新区用地。
2.0.10 评定单元 evaluation unit
城乡用地评定的基本单位和基本作业对象。同一评定单元评定要素的属性基本一致。
3 一般规定
3.0.1 城乡用地评定区,应在对应的城乡规划区内划定。
3.0.2 城乡用地评定区,应划分为评定单元。划分评定单元依据的界线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现状建成区用地、评定区界线;
——地貌单元、工程地质单元分区、水系界线;
——洪水淹没线,强震区、活动断裂、不良地质现象的影响范围界线;
——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范围界线。
3.0.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Ⅰ类 适宜建设用地;
Ⅱ类 可建设用地;
Ⅲ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Ⅳ类 不可建设用地。
3.0.4 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地段、多发区,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0.5 城乡用地评定应取得评定区范围内的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影响因素等基础资料,对采用的基础资料应作可靠性评估;其调查类别和内容应按附录A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用地评定应采用最新测绘的国家分幅地形图,其比例尺应分别与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致,城市应为1/10000~1/25000,镇、乡、村庄应为1/1000~1/10000。
2 城市用地评定应取得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镇、乡、村庄用地评定宜取得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 城乡用地评定应取得城市、镇总体规划,乡、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生态环境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文本和图纸,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用地范围资料;宜取得拟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资料。
3.0.6 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应包括评定报告、评定图。其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乡用地评定应编制综合图。综合图、专题图,宜按附录B表B.0.2的规定编制;
2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宜按附录B编制;
3 城乡用地评定附表,宜采用附录C表C-1、表C-2、表C-3的格式编制。
3.0.7 城乡用地评定图例,宜按附录D表D的规定采用,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的有关规定执行。
3.0.8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成果档案,应符合城乡建设档案、城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地块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查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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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评定指标
4.1 评定指标体系
4.1.1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由指标类型、一级和二级指标层构成。指标类型应分为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一级指标层应分为工程地质、地形、水文气象、自然生态和人为影响五个层面;二级指标层应为具体指标。
4.1.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
续表4.1.2
注:1 表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评定指标,可在保证评定指标体系系统性的前提下列入。
2 表中加注*的指标,为对城乡用地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
3 表中“√”——为必须采用指标;“○”——为应采用指标;“●”——为宜采用指标。
4 表中各类保护区、控制区包括:自然、基本农田、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军事管理区,净空、区域廊道限制区等。
4.1.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必须采用涉及的特殊指标。
4.1.4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基本指标应依据本标准第4.1.1、4.1.2条的规定,结合评定单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定量分值、定量标准
4.2.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应分为“一般影响、较重影响、严重影响”三级。
4.2.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根据其对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应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四级。
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应与其定性分级对应设置,并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评定指标的定量分值
4.2.4 评定指标的定量标准,应由其具体表现特征、定量分值及对应的定性分级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洪水淹没线对应的防洪标准,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放射性岩土的分级,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执行;
3 泥石流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有关规定执行;场地土、水腐蚀性的分级,应按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1994的有关规定确定;
4 地下水水质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地表水水质的分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土壤质量的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E表E的规定。
4.2.6 基本指标的定量标准和采用,应符合附录F表F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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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评定方法
5.1 评定方法、判定标准、评定步骤
5.1.1 城乡用地评定应采用定性评判和定量计算评判相结合的方法。
5.1.2 城乡用地评定的定性评判,应采用评定单元涉及的特殊指标对用地建设适宜性限制影响程度的多因子分级定性评判法。
5.1.3 城乡用地评定的定量计算评判,应采用评定单元的基本指标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与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法,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P——评定单元的综合定量计算分值,P值以高分值为优;
K——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K值以大数值为优,K≤1,设n=0时,K=1;
m——基本指标因子数;
i——基本指标因子数序号;
ωi——第i项基本指标计算权重;
ω′i——第i项评定指标的一级权重;
ω″i——第i项评定指标的二级权重;
Xi——第i项基本指标的定量分值;
n——特殊指标因子数;
j——特殊指标因子数序号;
Yj——第j项特殊指标的定量分值。
5.1.4 基本指标的相对权重,应按其各项一级、二级指标在评定过程中的相对重要程度设置,并应按公式(5.1.3-1)进行计算;基本指标的一级权重ω′i值,可根据一级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和附录G表G确定,二级权重ω″i值,宜根据采用的二级指标及其相对重要程度具体确定。
5.1.5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性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现1个“严重影响级——10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可建设用地;
2 仅出现1个“较重影响级——5分”的情形,必须判定为不宜建设用地;
3 仅出现1个“一般影响级——2分”的情形,应判定为可建设用地。
5.1.6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应符合表5.1.6的规定。
表5.1.6 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
5.1.7 城乡用地评定的一般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踏勘现场,调查搜集、整理、评估基础资料;
2 确定评定区,划分评定单元,选择采用评定指标、评定参数;
3 选择评定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计算评判;
4 根据定性评判、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判定各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
5 编制城乡用地评定报告和评定图。
5.2 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的综合评定
5.2.1 城乡用地评定方法的采用,应结合评定区的构成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现状建成区用地,可只采用定性评判法进行评定;
2 对拟定的新区用地,应采用定性评判与定量计算评判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定。
5.2.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综合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适宜的评定指标;
2 应重点分析对城乡用地安全性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
5.2.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涉及的人为影响指标层面中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等二级指标,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解除其对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的人为影响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撤销限制的;
——经法定程序撤销限制的;
——以特定措施的实施取消限制的。
5.2.4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的主要特征,应符合表5.2.4规定。
表5.2.4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的主要特征
5.2.5 评定单元建设适宜性特征的“场地稳定性”、“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的有关规定执行。
5.2.6 城乡用地评定应提出城乡用地选择的意见和建议。
附录A 基础资料的调查类别
表A 基础资料的调查类别
续表A
附录B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编制提纲
B.0.1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编制提纲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言
1) 概况。拟编制规划的城乡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及规划设想。
2) 规划区、评定区范围和面积。
3) 以往的城乡用地评定简况。
2 城乡用地评定方法
1) 评定依据和原则。
2) 评定方法。
3) 评定资料搜集、整理及可靠性评估。
3 规划区、评定区环境条件特征概述
1) 历史地理简况。城乡建制沿革,城址及村落建成区范围的变迁,江、湖、河、海等水系岸线的变迁,暗河、湖、沟、坑的分布及其演变概述。
2) 地质特征概述,区域地质特征,评定区内的动力地质作用、工程地质(尤其是不良地质现象)特征,水文地质条件概述。
3) 地形特征概述。
4) 水文水系及现有防洪设施概述。
5) 气候、气象条件概述。
6) 生态条件、资源概述。
7) 人为影响因素概述。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等的位置、范围;地下采空区与地下、地面工程设施的分布概述。
4 城乡用地综合评定
1) 划定评定区并划分为评定单元,选择采用评定指标、评定参数。
2) 选择评定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计算评判。
3) 根据定性评判、定量计算评判的判定标准,判定各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
4) 综合提出用地评定结论。
5 城乡用地选择的建议
1) 有关地段的地质灾害及洪涝灾害防治建议。
2) 城乡用地选择的建议。
B.0.2 城乡用地评定图(综合图和专题图)的编制要求应符合表B.0.2的要求。
表B.0.2 城乡用地评定图的编制要求
附录C 评定附表
附录D 城乡用地评定图例
附录E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
表E 特殊指标的定量标准
续表E
续表E
注:表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特殊指标,其定量标准应按本表的规定比照确附录F 基本指标的定量标准
表F 基本指标的定量标准
续表F
注:1 表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基本指标,其定量标准应按本表的规定比照确定。
2 标注*的指标其定量分值可采用插入法求得。
附录G 基本指标的相对权重值
表G 基本指标的相对权重值
注:1 单一类别为具有评定单元的滨海、平原、高原、丘陵山地等特征类别之一类者。
2 复合类别为具有评定单元的滨海、平原、高原、丘陵山地等特征类别之二类以上者。
3 一级权重ω′值总和为1.00。其值具体采用时,单一类别的评定单元不小于表中规定的下限,复合类别的评定单元不大于表中规定的上限;每一个一级指标层所含各个二级指标的权重ω″i值之和为10。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对于执行本标准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标准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