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资质审批权下放!不再颁发纸质证书!6省市发文落实
来源:各地住建部门、住建部、建筑时报
2020年12月24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决定选择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安徽省、 广东省、 海南省6个地区开展试点。
近日,6省市相继发布相关政策,具体进程与情况如下:
上海
2020年12月31日,上海市住建委发布《关于本市开展部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1、审批方式和资质标准
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其审批方式不变。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2、证书形式
试点资质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审批后,按本市审批资质电子版证书编码规则, 发放电子证书。在试点下放范围内的资质证书,如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企业信息变更需要换证的,将统一换发本市电子证书。
3、申报路径
申请单位可登录上海市人民政府一网通办(http://www.shanghai.gov.cn/)--首页--法人办事--资质认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栏目,查询办事指南及申请资质许可事项。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在2021年工作计划中提出: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改革和江苏省委、省政府要求,进一步抓好 资质审批权限下放、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优化等工作,简化办事流程手续,减少中间环节,提升服务质量。
浙江
1月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1、相关要求
(一)业绩、人员入库。企业开展资质申请前 需将用于申请资质的项目业绩、人员信息录入至相关平台,供资质审核时提取使用。其中,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代表工程业绩录入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业绩、人员信息录入到“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
(二)审批方式。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审批,其他资质采用一般方式审批。
2、申请及审批流程
(一)一般方式
1.申请。按照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实行无纸化受理的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2.受理。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要求的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给申请企业。
3.公示和审查。申请受理后,企业申报业绩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厅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查。审查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申请企业,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企业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4.决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二)告知承诺制方式
1.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填写《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并同申请材料电子版一起报送至我厅指定邮箱。
2.受理。厅收到企业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后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公示和决定。受理之日起告知承诺申请事项及填报的人员、业绩项目等信息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进行公示。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告。
4.核查。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3个月内,厅 严格对照标准要求对企业承诺内容真实性进行核查。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同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办理流程
资质证书变更、遗失补办、注销等事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政务服务平台”—“企业行政审批事项”中对应事项,携带规定材料到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1月15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情况公示》, 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建设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申报情况在网站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安徽
1月15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1、审批方式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资质审批方式,根据“证照分离”改革文件精神,并结合省实际, 决定在试点期内对省承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部分具备条件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不在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的采用一般方式审批。在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厅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
对于采用告知承诺制的,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一次性告知审批依据、审批条件、所需材料和法律责任,并制定了告知承诺书范本,由申请企业自行核对是否满足资质条件。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提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申请,由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申报企业务必仔细阅读告知内容,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对于一般方式审批的仍采用我厅现有审批方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有关办事指南、申报流程和材料清单,可通过安徽省政务服务网查阅。
2、申报途径
2021年2月18日起,注册地在安徽省的企业可登录安徽省政务服务网(https://www.ahzwfw.gov.cn/)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服务窗口统一申报。
广东
2020年12月31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14日上午,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签发该省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 第一张资质电子证书,并在新闻通报会上介绍了广东省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情况。
广东省审批政务服务按下“快捷键”,多措并举,推动改革试点工作“全力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承接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中,多维度优化、全方位保障,具有多个工作亮点:
一是沿用该省成熟的“三库一平台”系统进行申报。省“三库一平台”,企业非常熟悉,操作容易上手,申报便捷。
二是全流程电子化。企业申报、受理、审核、决定、发证,均在系统上操作,全程留痕,电子存档。
三是实现企业“零跑动”。企业从申请到发证无需来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旧证采取邮寄方式。
四是全面使用电子证书。推广省电子证书经验做法,对承接的下放资质不用再办理证书遗失补办和增加副本事项,实现试点下放事项与原省厅办理事项“多证合一”。
五是压减时限。减少企业证书快递、往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时间,让企业真正从改革中获得实惠、共享改革红利。
海南
1月14日,海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下放我省审批工作的通知》
1、申报方式
(一)此次资质审批的申报方式与省级权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方式一致,登录海南政务服务网(https://wssp.hainan.gov.cn)“部门服务——省住建厅”,选择申请事项并按相关资质标准在线填报信息。
(二) 对三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且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有过诚信等级为A(优秀)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资质企业,对应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可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按要求提供“承诺书”和“申请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告知承诺流程与我省现行实施方式一致。近三年因虚假承诺被通报批评或不予许可的企业,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申报资质。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2、业绩要求
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建筑行业及专业和市政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所需企业业绩及建筑行业及专业、市政行业、专业设计甲级资质相关人员信息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海南省住建厅 将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属地住建部门配合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
附:
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分批分步推进的原则,我部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及时间
(一)试点地区。
选择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广东省、海南省等6个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期限。
试点时间为 半年,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
二、试点内容
除最高等级资质(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和需跨部门审批的资质外,将 原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其他资质审批权限(包括重组、合并、分立,详见附件)下放至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新资质标准出台前,按现行资质标准进行审批,审批方式由试点地区自行确定。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配齐配强资质审批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完善资质审批系统功能,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试点地区开展业绩核查等工作。
(二)规范审批行为。试点地区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严格依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批,并将通过审批的企业资质(仅限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电子申报数据报我部备案。我部将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规审批的,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试点资格。
(三)维护统一市场。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增设或变相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取得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下放审批权限审批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揽业务。我部将对发生上述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依法依规严肃惩戒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企业,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附件:试点下放审批权限的资质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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