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3月1日起,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来源:东莞市住建局、 各市住建局/住建委、模架通、筑龙施工、土木论坛、工程人有话说等,推荐关注
目前已有多个城市明确针对工地 脚手架,特别下发通知:
上海:全市工程项目 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重庆:全市建设工程 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原因为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
苏州:2021年 1月1日起 ,所有新开工 的房建、市政工程应 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温州:属于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 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 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近日,广东东莞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监管的通知》,要求:
- 3月1日起,模板支架 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 3月1日起, 模板支架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企业在 每批次进场时均须 由监理企业按要求 进行见证送检 ,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 未按要求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的,责令相关责任企业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
扩展阅读:
苏州:新开工的政府工程必须使用承插盘扣式钢管支架!
2020年, 苏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模板支架和脚手架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 2020年9月1日起, 政府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必须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 2021年1月1日起, 所有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注意:所有类型的支架材料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规范标准要求,否则一经发现, 一律取消该项目申报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停工整改。
南通:即日起,国有投资工程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8月4日,南通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 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开工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中属于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工程 应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
二、 2020年下半年起, 凡申报“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的房屋建筑及轨道交通工程 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 在“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考评中予以加分。
- 模板支撑工程 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项目,在总体符合率基础上 加1% ,但原加分项数不变;
- 外脚手架工程 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项目,在总体符合率基础上 加2% ,但原加分项数不变;
- 模板支撑工程和外脚手架工程均使用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项目,在总体符合率基础上 加3.5% ,但原加分项数不变。
温州:高支模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2020年,温州市住建局发布通知,全面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大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模板支撑架工程
1、 即日起,属于 超危大工程和参超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不得采用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 必须选用碗扣式、承插盘扣式等定型化工具式支撑体系。
2 、2021年1月1日起推广到所有的模板支撑架工程。
基坑工程
1、除采用放坡体系外,基坑支护工程的所有结构(包括置入孔道的钢管、钢绞线或者其他细长材料等) 不得超越用地红线。
2、对于采用卸土方式减小基坑开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确定其危大工程分类时, 基坑开挖深度应以场地初始标高为准。
爬架(防护平台)工程
1、温州市所有建筑施工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以下简称爬架) 均按超危大工程进行监管。
2、爬架原则上仅限使用于建筑高度 超过100m的超高层项目,可试点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项目使用爬架。
3、爬架在安装和拆除前,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
4、在使用前应将爬架的 生产厂家、爬架的专业承包单位、爬架的基本情况、安拆单位、检测单位、爬架的使用工地等相关信息录入市“智慧工地”平台。
上海要求采用盘扣架,重庆禁止使用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
根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提升标准》的通知:为了满足“施工防护设施工具化、定型化、标准化”的要求, 自2019年10月1日起,上海市内工程项目应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
实施范围为:
- 外环线以内,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 申报创建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 施工作业点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及以内的房屋建筑施工项目。
在重庆市最新发布的《重庆市建设领域禁止、限制使用落后技术通告(2019年版)》,也对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使用作了限制。
具体来讲,根据《通告规定》,扣件式钢管悬挑脚手架严禁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理由是整体性差,存在安全隐患,建议采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其他脚手架,如全钢爬架等。此外,通告还对扣件重量作了具体要求:
1.自重<13.2N/个的直角型全铸铁扣件;
2.自重<14.6N/个的旋转型全铸铁扣件;
3.自重<18.4N/个对接型全铸铁扣件
对不符合这些要求的扣件,将禁止用于全市建设工程。
通告规定,对违反《技术通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并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附:
关于进一步加强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监管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我局近期组织对在建工程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使用无产品合格证、无质量检测报告、模板支架外观质量较差,安全状况堪忧。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管理“十不准”规定》相关规定,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监管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程)的有关规定
本市所有房屋市政工程使用的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 必须符合现行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16)、《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建筑施工承插型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BJ/T 15-98-2019)、《轮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DB/T44-1876-2016)等有关规定。
二、严格执行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使用管理制度
(一)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使用管理。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进场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标识, 凡没有质量证明材料或质量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企业应建立购买、租用、进场计划、进场验收、抽样送检、日常维护、报废处理等管理制度。应 建立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其来源、数量、使用次数、使用部位和质量检验情况,防止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在施工现场使用。要严格报废制度, 凡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产品必须作报废处理,严禁再度使用,并录入使用台账备查。
(二)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的见证送检和使用的管理。监理企业应在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进场后做好全过程抽样,并按规定见证送检,不得由检测机构上门收样,发现违规未按要求送检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日常巡视检查时发现材质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应及时督促施工企业进行清理报废,对检测不合格的批次须及时督促施工企业清理退场,严禁材质不合格的主要构配件在模板工程上使用,并如实作好记录。
(三)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企业购买、租赁、使用不合格的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并高度重视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管理工作,督促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做好抽样、见证送检工作。
三、加强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监管
(一)2021年 3月1日起,模板支架禁止使用门式钢管脚手架。
(二) 2021年3月1日起,模板支架使用轮扣式钢管脚手架,施工企业在每批次进场时均须由监理企业按要求进行见证送检,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属于危大工程范围的模板工程使用的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包括扣 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型套扣式钢管脚手架、盘扣式钢管脚手架等),施工企业在 每批次进场时均须由监理企业按要求进行见证送检,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抽样方法及数量详见附件。
(三)各园区、镇(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督促相关企业制定管理制度、建立使用台账、进行见证送检等,加强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监管。同时,对于材质较差的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可采取监督抽检、重点监控等方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
(四)对于使用 未按要求送检或送检不合格的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的行为,住建系统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责令相关责任企业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企业将采取约谈、通报和行政处罚等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模板支架主要构配件检验抽样方法及数量.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2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章转载于搜狐号,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及应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