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坍塌致施工负责人身亡!河北对廊坊“11·26”坍塌事故追责处罚

原标题:基坑坍塌致施工负责人身亡!河北对廊坊“11·26”坍塌事故追责处罚

源:河北省住建厅、廊坊市应急局

2019年11月26日15时08分,由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艺术大道-南水厂)工程(位于华日家具旧厂区内)发生基坑边坡坍塌事故, 施工单位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被掩埋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7月9日,河北省住建厅连续发布3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廊坊“11·26”坍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罚。

  • 施工单位安全科科长 ,暂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9个月。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停止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6个月。
  • 施工单位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45日。

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和工程概况

……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处置及事故上报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1月26日7时30分,司机董克刚驾驶200型挖掘机对熔接自来水管道的基坑进行开挖,现场共有5名(基坑施工班长岳军<死亡>、技术员崔贵军、挖掘机司机董克刚、热熔工张绪,工人赵亮)工作人员。班长岳军在现场召开了班前会,说明了工作内容,并对挖坑及用电安全提出了要求,之后开始工作。12时左右基坑开挖完毕,基坑长6.8m、宽4.8m、深度4.7m,需要熔接的自来水管道已完全露出,可以进行熔接作业,工作人员停止作业,吃午餐。

13时30分施工人员来到现场,未发现异常,班长岳军和工人赵亮下到基坑底部进行熔接作业准备,岳军站在东侧,赵亮站在西侧。15时08分左右,基坑东侧坡面出现坍塌,塌下的土方将岳军掩埋,位于西侧的赵亮自行由基坑底部安全爬至地面,未负伤。

(二)事故救援过程。

15时08分事故发生后,挖掘机司机董克刚马上电话联系技术员崔贵军,并及时汇报现场情况,接着拨打119救援电话请求救援,事发时崔贵军因外出买水不在现场,接到电话后立即返回现场,15时10分崔贵军到达现场后马上拨打120救援电话,并立即下到基坑底部参与救援工作。15时19分119救援车到达现场进行救援,15时58分119消防人员将被埋人岳军救出,由120救护车将岳军送至廊坊市爱德堡医院进行救治,17时05分经抢救无效,被埋人员岳军死亡。事故发生后,供水中心总经理张永忠,副总经理陈凤岐、技术科科长王成猛、施工方项目经理梁庆元也分别赶到现场。

(三)事故应急处置及事故上报情况。

15时10分,现场技术员崔贵军向项目经理梁庆元进行电话汇报,接报后,梁庆元向建设单位王成猛电话汇报事故情况。与此同时现场挖掘机司机董克刚立即拨打119救援电话,接警后,开发区消防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15时34分,供水中心王成猛接到梁庆元电话后,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张永忠、陈凤岐,汇报事故情况并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单位负责人张永忠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至开发区安监局并同时赶赴事故现场。17:30分,开发区安监局将事故情况上报市应急管理局。17:50分市应急管理局以事故快报表形式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某公司基坑作业未进行风险辨识,开挖土质松软的基坑,未按照要求设置支护结构, 项目现场负责人岳军带领赵亮冒险作业,致使稳定性差的边坡坍塌,造成岳军被掩埋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制定基坑专项施工方案、未落实安全防护施工措施;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

2、监理单位:某建设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危险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未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未督促施工单位编制较大危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对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未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停止施工并采取安全措施,在明知上午基坑边坡存在安全风险情况下,下午在施工单位进行管道熔接等关键部位施工时,未进行旁站监理。

3、供水中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40条,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未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对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对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等问题失察、监督不力。

4、廊坊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开发区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未落实部门职责,对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5、廊坊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组织开展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6、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未认真履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该项目在未取得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建设、违法开工情况失察,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况失察。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1.26”基坑边坡坍塌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岳军,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现场施工负责人。在“11.26”事故中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田某旺,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田某旺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2.016万元的行政处罚。

3.宋某书,某建设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宋某书2018年年收入30%的罚款,计人民币1.62万元的行政处罚。

4.梁某元,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及时制止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梁某元罚款,计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5.赵某生,某建设公司 专业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现场监理人员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赵某生罚款,计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6.陈某兴,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科科长,负责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陈某兴罚款,计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7.崔某军,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技术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崔某军罚款,计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8.李某,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专职安全员,负责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罚款,计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9.王某猛,供水中心技术科科长,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工程项目甲方代表。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 违规决定对输水管道工程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工程项目安全检查不细致、不深入,监管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建议给予王某猛 党内警告处分

10.陈某岐,供水中心副经理(副科),分管技术科、财务科、营业室和安全科。未对供水中心南区输水管道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分管的技术科安全监管不到位情况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陈某岐 政务警告处分

11.赵某辉,区住建局质监站四级主办,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质监、安全监督工作。对施工公司违法建设行为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赵某辉 政务警告处分

12.周某丰,区综合执法局三级主办,负责本辖区临时施工建设管理督导工作。组织开展违法建设行为执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该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给予周某丰 政务警告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的建议。

1.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廊坊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某建设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廊坊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某建设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建议对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处理。

1.建议市安委办约谈开发区住建局和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2.建议开发区工委、管委向廊坊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

http://yjglj.lf.gov.cn/index.php?action=displaybody&pid=10688&s=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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