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公职人员挂证每年收8K,注销后仍被处分!挂靠赚钱,或担刑责!
来源:聊城市纪委监委、辽宁纪检监察网等
近日,聊城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 公职人员“挂证 ”违纪事件 。
2002年底,杨某某调入赵寨子镇政府,任经管站会计。
2014年,杨某某考取了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拿了证,如何挂靠到企业呢?她在网上反复搜索、咨询,终于通过一家中介网站将自己的证件挂靠到了青岛某路桥公司,双方约定每年给杨某某8000元报酬。
2018年,按照县委统一安排,赵寨子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公职人员违规兼职取酬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填报《公职人员兼职(任职)情况个人登记表》。杨某某心中害怕, 担心受到处分,就在登记表上填报了“无”,隐瞒了自己长期挂证取酬的事实。
2019年1月,杨某某 注销了自己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悬着的心也随即放了下来,侥幸心理占了上风,她想: 证件都注销了,自己挂证取酬的“秘密”恐怕再也不会被人发现。
2019年5月,高唐县审计局 在审计中发现了杨某某兼职取酬的线索,随即向赵寨子镇反映了该情况。镇纪委顺藤摸瓜,杨某某长期挂证取酬的“秘密”终于浮出水面。
2019年11月, 赵寨子镇党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3.2万元予以没收。
此前,辽宁也通报了一起类似事件
2014年底,昌图县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了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借用了公司以外的王某等10名公职人员的资格证。2015年11月,为了通过公司年检,该公司制作了一张劳务费领取表, 为以上10名公职人员每人发放了2000元的“劳务费”,共计2万元。
县纪委监委组成核查组对该问题进行调查。由于事情发生时间比较久远, 部分涉及人员已经退休,核查组不辞辛苦,赴鞍山等地,逐个找到相关人员,只用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就理清了问题脉络。
经研究决定, 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处分,相关领导诫勉谈话,对主动退缴违规所得并对自己违规违纪行为认识到位的“挂证取酬”者予以批评教育。
“挂证”是如何被查出来的?
方法1、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
该方法通过“四库一平台”,即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通过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2、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 方法2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3、对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方法3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可判定为“挂证”。
挂靠赚钱,或担刑责!
抱着“挂证”挣钱目的报考资格考试的人不在少数,随着近两年相关部门针对“挂证”的专项整治, 精准度会越来越高。现在就算挂证也得建立劳动关系,有社保缴费记录,如果本身有工作缴了社保的很容易被查出来。
更要注意“挂证”的风险问题。一旦被查出来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项目出了安全事故, 轻则被吊销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重则将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两起事故案例,均为挂靠项目经理,一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人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0 1
河北衡水施工升降机坠落致11死2伤!
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升降机事故发生地
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其中,翡翠华庭 项目经理,在衡水广厦建筑公司 “挂证”,实际未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建议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建议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0 2
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楼倒塌!
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在建的“莲花河畔景苑”商品房小区工地内,发生一幢13层楼房整体倾倒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这一事故被网友戏称为“楼倒倒”。
相关责任人判定:
事故等级及社会影响:
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
社会影响:超大事件,传播全国,性质十分恶劣
划重点:对现场项目经理、挂靠项目经理的判定
法院判决:被告人陆卫英虽然挂名担任工程项目经理,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但其任由施工方在工程招投标及施工管理中以其名义充任项目经理,默许甚至配合施工方以此应付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致使工程施工脱离专业管理,由此造成施工隐患难以通过监管被发现、制止,因而对本案倒楼事故的发生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结论:现场实际执行经理夏建刚首要责任被为主要责任人, 挂靠项目经理陆卫英被追究刑事责任,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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