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学最短工期?住建局: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进度滞后,工期不得签证、自行承担费用!
来源:厦门市建设局
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近日厦门市建设局等6部门联合印发《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提出:
1、重点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确定 科学最短的总体建设工期目标。
- 财政投融资项目的实际施工工期(扣除工期签证)较施工阶段工期目标提前或滞后5%及以上且不足10%的, 奖励或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2%;
- 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或滞后10%及以上的, 奖励或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5%。
2、施工工期参考标准:
3、施工单位应细化年、季、月、周、日施工进度计划,并相应制定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要素投入计划。
- 因组织管理不力、资源投入不足、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等 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工期不得签证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赶工措施追赶滞后进度,并 自行承担费用。
- 非施工单位原因 (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规划调整、业主招商等)导致进度滞后的,应在 1个月内办结工期签证。
- 工期签证或工程进度(含关键节点) 累计滞后计划10%及以上的 ,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 分析原因,制定纠偏 措施,并及时报备项目责任单位。经督促仍未纠偏的,明确相关参建单位具体责任问题并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4、因特殊情况在施工过程中 需大幅缩短工期的,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测算所增加的施工措施费,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在完全响应施工工期要求的前提下,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施工措施费。
6、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进度控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进度偏差。
7、在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代建)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工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工期管控相关条款。
通知原文: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改委等六个部门
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有序加快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项目建设工期管控行为,实现项目 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局研究制定了《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指导规范》。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建设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厦门港口管理局
2020年7月27日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管控
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提质、提速、提效,进一步强化项目建设工期管控,科学有序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建设工期指重点项目从可研获批或完成土地出让至竣(交)工验收所用时间,包括前期阶段工期和施工阶段工期。
前期阶段工期指项目可研获批或完成土地出让至开工所用时间,施工阶段工期指开工至竣(交)工验收所用时间。
第二章 工期目标设定
第四条重点项目应围绕实现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的目标, 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规模、技术特点、作业条件、施工环境和投用需求等因素, 确定科学最短的总体建设工期目标。
第五条财政投融资项目在概算报批前,建设(代建)单位提出项目总体建设工期目标(含前期阶段、施工阶段,下同)和开工、竣工时间的建议,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并出具书面意见。
非财政投融资项目在土地出让方案报批或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前,策划发起单位提出项目总体建设工期目标和开工、竣工时间的建议并出具书面意见,资源规划部门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确认。
第六条前期阶段按照精简环节、并联审批、同步推进的要求进行设定,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月。
因用地、用林、用海等要素需求需省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批流程特殊、前期工作复杂、决策周期较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等特殊原因,无法在8个月内开工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最短的前期阶段工期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
第七条施工阶段按照全面铺开、科学高效、工序搭接紧凑、资源配置合理的要求进行设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工期参考标准》,详见附件)的规定时限。
《工期参考标准》未列明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最短的施工阶段工期目标,责任单位负责审核把关。其中,因结构特殊、工艺复杂、施工环境受限等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工期参考标准》制定工期目标的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资源规划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根据项目总体建设工期目标和《工期参考标准》要求,明确项目开工、竣工完成时限,并明确未按期开工、竣工的相关约束处罚条款。
第三章 工期目标管控
第九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充实前期工作力量,根据前期阶段工期目标制定前期工作进度计划,并按工作节点要求加快各项前期工作和办理前期手续,穿插开展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作,确保项目按计划开工。
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项目地质勘察、工程设计等工作质量,方案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有利于缩短工期的因素,严格按工期要求及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确保项目后续顺利推进。
第十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阶段的工期目标、关键节点工期要求、资源要素投入要求、奖罚措施和工期签证等工期管控相关条款。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在完全响应施工工期要求的前提下,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主确定施工措施费。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修订完善本行业施工合同范本,进一步明确工期管控的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阶段的工期目标和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细化年、季、月、周、日施工进度计划,并相应制定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要素投入计划。
建设(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进度和资源要素投入计划的审核把关。
第十二条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规范工期签证行为。
因组织管理不力、资源投入不足、质量安全问题整改等 施工单位原因导致进度滞后的,工期不得签证,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赶工措施追赶滞后进度,并自行承担费用。按合同约定非施工单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规划调整、业主招商等)导致进度滞后的, 应在1个月内办结工期签证。
工期签证或工程进度(含关键节点)累计滞后计划10%及以上的,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分析原因,制定纠偏措施,并及时报备项目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因特殊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需大幅缩短工期的,建设(代建)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单位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按合同约定测算所增加的施工措施费,并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投融资项目需大幅缩短工期的,实施方案和增加的施工措施费经责任单位审核把关,并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片区指挥部主要领导研究同意后,超出合同约定风险包干范围的,纳入建设成本,在基本预备费中列支,相关费用按进度款相应比例予以拨付。若增加费用超过项目投资概算的,发改部门予以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健全完善工期管控机制,实施挂图作战,倒排工期、顺排工序,督促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组织管理、优化施工工艺、加大资源投入,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
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加大人力、材料、设备等资源要素投入,强化施工过程管控,有序推进工程施工。发现进度滞后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偏,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监理单位应加强施工进度控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进度偏差。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第十五条各区政府、管委会、指挥部、责任单位应建立总体建设工期目标跟踪、督促、落实机制,按分级协调机制尽快解决有关问题,确有困难的,及时上报协调解决。
工期签证或工程进度(含关键节点)累计滞后计划10%及以上的,责任单位应牵头分析滞后原因,研究补救措施,并督促建设(代建)等相关参建单位尽快抢回滞后工期。经督促,相关参建单位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纠偏的,责任单位应明确相关参建单位具体责任问题并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处置。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对重点项目参建单位的履约履责检查、差异化监管、信用监管评价等工作,压实参建单位工期管控主体责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促进企业履约尽责,并与责任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使用、管养或运营单位应在项目研究决策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功能标准,参与工程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与使用需求有序衔接,减少或避免返工而延误工期,缩短验收及移交周期。
第十八条项目具备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及时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交)工验收。
项目竣(交)工验收或移交管养存在争议的,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在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时,建设(代建)单位对各参建单位工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工期管控相关条款。
第四章 工期目标保障
第二十条各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轻骑兵”协调服务小组,持续深入项目现场指导服务,帮助项目及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并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各区政府和有关单位应依法依规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计划提交建设用地,并联合公安、执法等部门做好施工保障,创造良好建设环境。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责任单位等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及时下达项目预算,快速审核和拨付工程款,确保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建设(代建)单位应简化资金审核、拨付环节,及时落实项目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资源规划部门应依法依规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林和用海需求,组建工作专班,加强对上协调,加快审批进度,靠前指导服务,并做好建设用地开发使用动态监测和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延迟以及闲置土地等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审批部门应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做好审批服务指导工作,促进审批提速增效。
第二十五条各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加快管线迁改工作。工信部门、厦门通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建设(代建)单位对接电力、油气、通讯、铁塔等特殊专业管线产权单位,并协助项目及时协调解决迁改问题。
第二十六条各区政府(管委会、片区指挥部)、资源规划部门、市政园林部门应牵头电力、供水、燃气、污水、道路、轨道、综合管廊等单位,完善辖(片)区配套设施规划和建设计划,同步推进水电气路等市政配套建设,保障项目施工和投用需求。
第二十七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铁路建设指挥部应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协助解决项目建设涉及部队、铁路方面的问题。
第五章 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八条建设(代建)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权属公司项目工期目标完成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其绩效年薪挂钩。
国资管理部门应进一步细化责任追究机制,逐级落实国有企业相关领导至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条责任单位应加强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工期管控的考核,考核结果抄送行业主管、国资管理等相关部门,与行业信用评价、市(区)属国企绩效考核挂钩。
考核结果同时作为责任单位今后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重要依据,并作为建设单位管理费和代建费的结算依据。
财政投融资项目根据考核结果,综合考虑奖励或扣减一定比例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 实际施工工期(扣除工期签证,下同)较施工阶段工期目标提前或滞后5%及以上且不足10%的,奖励或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或滞后10%及以上的,奖励或核减建设单位管理费或代建费5%。
第三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工期管控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行业监管手段加强工期管控的相关奖惩工作,视情况对工期目标完成情况好的参建单位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工期目标完成情况差的参建单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建筑市场黑名单,直至限制财政投融资项目投标资格。
第三十二条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将责任单位和市属国企工期管控情况纳入考评体系,每月定期进行“晾”“晒”通报,年终对责任单位和市属国企的年度工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报送效能、组织部门和市国资管理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支持建设(代建)单位采用工厂化预制、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的建造模式,加快项目建设。
鼓励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技术对重点项目工期开展精细化管理工作,科学有序促进重点项目加快建设。
第三十四条我市其他非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自本规范公布之日起尚未完成可研获批或土地出让的项目按本规范执行。
附件1-1
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
(房屋建筑工程)
工程类别 |
层数/檐高 |
单项工程工期(日历天) |
群体工程工期(日历天) |
备注 |
居住建筑 |
30层以下 |
540 |
920 |
两层地下室 |
40层以下 |
630 |
1100 |
两层地下室 |
|
办公建筑 |
12层以下 |
370 |
570 |
一层地下室 |
20层以下 |
530 |
790 |
两层地下室 |
|
30层以下 |
660 |
930 |
两层地下室 |
|
40层以下 |
800 |
1060 |
两层地下室 |
|
旅馆、酒店 建筑 |
12层以下 |
420 |
650 |
一层地下室 |
20层以下 |
560 |
890 |
两层地下室 |
|
30层以下 |
720 |
1020 |
两层地下室 |
|
40层以下 |
850 |
1150 |
两层地下室 |
|
商场建筑 |
4层以下 |
390 |
540 |
两层地下室 |
6层以下 |
420 |
620 |
两层地下室 |
|
12层以下 |
560 |
两层地下室 |
||
文化建筑 |
30米以内 |
410 |
一层地下室 |
|
45米以内 |
520 |
两层地下室 |
||
60米以内 |
620 |
两层地下室 |
||
教育建筑 |
8层以下 |
320 |
730 |
两层地下室 |
体育建筑 |
30米以内 |
600 |
780 |
一层地下室 |
45米以内 |
780 |
960 |
两层地下室 |
|
60米以内 |
880 |
1060 |
两层地下室 |
|
卫生建筑 |
12层以下 |
430 |
700 |
一层地下室 |
20层以下 |
630 |
900 |
两层地下室 |
|
30层以下 |
720 |
1080 |
两层地下室 |
|
厂房 |
单层厂房 |
240 |
400 |
无地下室 |
2-3层 |
290 |
450 |
无地下室 |
|
400 |
550 |
一层地下室 |
||
4-6层 |
410 |
560 |
无地下室 |
|
490 |
650 |
一层地下室 |
说明:
1.本工期是指项目完成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从完成开工手续至通过质量验收之日止的日历天。
2.本工期单项工程建设项目为单栋建筑,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和验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的工程;群体工程建设项目指包含2个及以上单项工程。
3.居住建筑、文化建筑、教育建筑、体育建筑及卫生建筑均包含了相应的装修工程。办公建筑、旅馆、酒店按一般装修考虑,中级装修乘1.1,高级装修乘1.2。
4.商场建筑按公共装修考虑。含二次装修的项目,施工工期在上述基础上可适当延长时间。
5.体育建筑适用于一般体育场馆项目,大型体育综合体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6.项目位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地下空间≥3层,或建设规模以及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的复杂程度超过上表规定的,应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附件1-2
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
(市政工程)
工程类别 |
长度 (米) |
断面宽度 (米) |
单项工程工期 (日历天) |
道路工程 |
3000及以内 |
24及以内 |
270 |
32及以内 |
300 |
||
钢筋混凝土桥梁工程 |
200及以内 |
30及以内 |
230 |
400及以内 |
30及以内 |
310 |
|
市政隧道 |
3000及以内 |
单向2车道 |
1080 |
单向3车道 |
1440 |
工程类别 |
长度 (米) |
断面尺寸 (平方米) |
单项工程工期 (日历天) |
现浇混凝土管廊工程 |
1000以内 |
35以内 |
220 |
2000以内 |
55以内 |
350 |
|
3000以内 |
55以内 |
425 |
工程类别 |
建设形式 |
常规式 (日历天) |
重叠式 (日历天) |
自来水厂 |
15万吨/日及以内 |
540 |
600 |
30万吨/日及以内 |
690 |
750 |
|
40万吨/日及以内 |
810 |
870 |
|
40万吨/日以外 |
810 |
870 |
工程类别 |
建设形式 |
常规地上式(日历天) |
半地下式 (日历天) |
全地下式 (日历天) |
污水处理厂 |
5万吨/日及以内 |
360 |
540 |
660 |
10万吨/日及以内 |
480 |
600 |
720 |
|
15万吨/日及以内 |
540 |
660 |
780 |
|
20万吨/日及以内 |
600 |
720 |
840 |
|
25万吨/日及以内 |
660 |
780 |
900 |
|
25万吨/日以外 |
660 |
780 |
900 |
说明:
1.本工期是指项目完成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作,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
从完成开工手续至通过质量验收之日止的日历天。
2.道路工程包括道路、路灯、综合管线、交通工程等,道路长度超过3000米不再计取工期。涉及软基处理、石方开挖、高边坡的路基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3.建设项目位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内的,施工工期在上述基础上可适当延长时间。
4.建设规模以及结构形式、施工工艺复杂程度超过上表规定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附件1-3
厦门市重点项目施工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
(交通工程)
工程类别 |
长度(m) |
横断面宽度 |
单项工程工期(日历天) |
普通路基工程 |
3000以内 |
/ |
270 |
旱地桥 |
/ |
720 |
|
普通立交工程 |
/ |
720 |
|
平原隧道 |
单向2车道 |
1080 |
|
单向3车道 |
1440 |
||
山岭隧道 |
单向2车道 |
810 |
|
单向3车道 |
1080 |
||
高速公路(一般工程) |
/ |
/ |
1080 |
说明:
1.本工期是指完成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管线迁改等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的前提下,从完成开工手续到达到国家交工验收标准之止的日历天。
2.跨海桥、涉及软基处理、石方开挖、高边坡的路基工程和复杂立交工程、围岩不好的隧道工程以及桥隧比高的高速公路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3.建设项目位于思明、湖里辖区范围的,施工工期在上述基础上可适当延长时间。
附件1-4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期目标设定参考标准
(水运工程)
工程类别 |
建设规模 |
单项工程工期 (日历天) |
备注 |
航道工程 |
疏浚量300万方以下 |
360 |
|
疏浚量300万方以上 |
360 |
每增加300万方增加12个月 |
|
港口工程 (重力式码头) |
5万吨级及以内 |
1080 |
含后方道路堆场软基处理;同级别桩基码头工期减3个月 |
10万吨级及以内 |
1260 |
||
20万吨级及以内 |
1440 |
||
20万吨级以外 |
1650 |
说明:
1.本工期是指取得土地房屋征收、三通一平、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前提下,从完成开工手续到达到国家交工验收标准之止的日历天。
2.航道工程如遇到炸、清礁施工作业,根据水下实测资料(测深、浅地层剖面、钻探),应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3.码头工程如在详勘阶段出现特殊水下地形情况(如持力层埋深异常),应组织专家论证设定科学最短的工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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