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人工费用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原标题:又一省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人工费用支付不得超过一个月!

来源: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继浙江、四川、广东、北京、重庆、山西之后,又一省发文明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

近日,河南省住建厅下发《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1、适用范围: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 不应超过60日,其中 人工费用支付周期 不得超过一个月。

3、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4、结算支付:

  • 过程结算款 支付周期 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
  • 签证、变更 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 同期办理 。

5、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 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6、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7、即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 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扩展阅读: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发文,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浙江省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自 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建和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适用于省内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新开工房建和市政项目。以 政府投资项目,且合同工期在18个月及以上的新开工工程为推广示范重点。

2、施工过程结算中涉及人工、材料补差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可参照本省现行指导性计价依据执行,补差时间与节点周期相一致。合同履行期间,

  • 涉及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签订补充协议,并在当期过程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款结算;
  • 涉及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增减以及计算偏差,按合同约定计算,并在过程结算中支付。

3、施工单位要根据结算周期编制相应的结算报告,并递交建设单位。对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按28个工作日确定

4、因建设单位原因无法按期竣工验收的,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网站链接:

http://jst.zj.gov.cn/art/2020/5/20/art_1583652_43241369.html

四川省

2020年1月22日,四川发文,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工期两年以上的新开工项目要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从2020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 发包人 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过程结算的理由,拖延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
  • 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按工程主要结构、分部工程或施工周期进行划分。
  •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进行单独约定。
  • 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施工过程分段结算详细范围、计量计价方法、计量计价争议处理、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程序、时间、比例、逾期支付处理等内容。

网站链接:

http://jst.sc.gov.cn/news/center/show-1021734.html

广东省

2019年6月13日,广东省住建厅印发通知, 推进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

1、对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在行政审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可简化程序、降低抽查频次。

2、已开工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 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组成之一

3、因发包人原因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可按合同约定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

4、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限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款项,又不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可以抵押偿付方式将该工程折价,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网站链接:

http://zfcxjst.gd.gov.cn/gkmlpt/content/2/2515/post_2515153.html#1424

北京市

2019年1月17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

  • 严禁拖欠工程款 。对经人民法院认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应当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对其新建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 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
  • 全面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网站链接:

重庆市

2018年12月20日,重庆市住建委发布《关于在建筑领域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要求: 新开工、建设工期两年以上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在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价方法,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和支付上限。

2、施工过程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

3、实施过程结算的项目,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预售资金时,给予政策支持。

网站连接:

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bmdt/bmdt_23631/201812/t20181220_4040100.html

山西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第57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 从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2、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和竣工结算款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 还应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 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发包人未按规定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不应组织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和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

4、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包括财政评审)等单位,因违规行为影响施工过程结算难以实施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通过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网站链接:

https://zjt.shanxi.gov.cn/Main/cmsContent.action?articleId=fa127ac2-ef7d-4c7d-be7c-26a431d4047c

湖南省

2020年5月28日,湖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 省内房建、市政项目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1、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办理的各项时限未有约定的,其 期限均为28天。

2、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后,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发包方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未完成竣工结算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3、发包人要按约定的比例支付过程结算款,支付比例没有约定的,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 支付比例确定为80%至90%之间

网站链接:

http://zjt.hunan.gov.cn/zjt/hdjl/dczj/zjzt/202005/t20200528_12193470.html

河南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

豫建行规〔2020〕4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价款结算工作,提高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服务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的重要意义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周期内已完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的活动,其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署认可后,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施工过程结算是工程施工价款结算方式的改革,是有效解决施工企业“结算难”,农民工“讨薪难”等问题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发挥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重要举措,对实现建筑业高质量持续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有关规定

(一) 适用范围。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本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建筑工程)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二)结算周期。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等内容。 工过程结算周期,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确定,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应超过60日,其中人工费用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结算依据。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字确认的书面资料是施工过程结算的有效凭证,不因发承包双方现场代表的中途变更而改变其有效性。施工过程 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标通知书、施工图纸、工程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方案、已完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工程量、经确认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资料。

(四)结算原则。对质量合格的分部分项和单位工程进行计量计价, 质量不合格的,整改合格后可在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中补充计量计价。整改不合格或不整改的,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维修、返工、改建等合理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计价。

(五)结算支付。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程序、比例、时限等足额支付施工过程结算款, 过程结算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过程结算周期一致。签证、变更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等费用,应在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中同期办理。已签发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有错、漏、重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发承包双方应予以修正;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并同意修正的施工过程结算支付依据,应在当期的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补充修正。

三、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有关责任

(一)履约责任。发承包双方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审施工过程结算,参建各方应配合做好施工过程结算有关工作。除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外,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就同一项目同时接受发承包双方的委托。

(二)过程(竣工)结算。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过程(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时间进行审核确认。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过程(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根据已有有效计价资料进行过程(竣工)结算。

(三)支付款项。发包人 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款项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按时付款的,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 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延期付款协议必须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相关规定。 发承包双方达不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按合同和发包人提交的支付担保文件约定,要求提供支付担保的保证人支付发包人应支付的(竣工)过程结算价款。

(四)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使用应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价规定。

(五)过程结算成果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进行重复审核。

四、结算周期内计量计价的争议处理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对部分计量计价结果出现争议,发包单位应对无争议部分的计量计价结果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可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且验收合格后,按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资料进行清算和支付。

(二) 发承包双方不得因施工过程结算计价争议,不按合同约定的周期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五、加强施工过程结算工作监管和服务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和指导,所属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作职责具体实施监督。

(二)要积极引导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发承包双方组织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有效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全面深入开展。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结算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有关责任主体视情采取约谈、通报、行政处罚、记入“黑名单”等,并 将处理结果推送至互联网+监管和信用中国平台公示。

1. 发包人不依法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

2. 发包人以未完成工程施工过程(竣工)结算审计为理由,拖欠工程款的;

3. 发包、承包、招标代理、监理、造价咨询、设计等单位因违反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影响施工过程结算的;

4.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拨付不足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六、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招标和已签合同的工程可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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