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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Safety code fOr design of engineering of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GB 50089-2007
主编部门: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0 7年8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578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公告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二○○三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3]102号)的要求,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和流通单位对《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进行修订而成。本规范共分15章、6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工艺与布置,危险品贮存和运输,建筑与结构,消防给水,废水处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和自动控制等。
本次修订,与原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相比,保留了90条、3个附录,修改了109条,取消了24条,增加了95条、3个附录。规范修订后为294条、6个附录。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物的危险等级,进一步明确生产线联建的安全技术要求,补充调整了内、外部最小允许距离,修订了防护屏障的作用系数,增加了钢结构的要求,修订了电气危险场所的区域划分,通过试验增加了电磁辐射对电雷管的安全场强要求,补充了流通企业库房设计的安全技术规定等。
修订过程中,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政策,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民爆行业发展趋势,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总结了近五年来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安全科研成果和经验教训,有选择地吸收了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先进安全技术。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生产、流通民爆行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最后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民爆器材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邮编:100053,传真:010-83111943)。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第五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爆破器材行业协会 中国兵器工业规划研究院民爆咨询中心 广东南海化工总厂有限公司 福建永安化工厂 浙江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湖南南岭爆破器材有限公司 福建龙岩红炭山七○八有限公司 长沙矿冶研究院 西安庆华民爆公司 西安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 河南省前进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八四五化工公司 葛洲坝易普力化工公司甘肃和平民爆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魏新熙 杨家福 张嘉浩 王爱凤 陶少萍 郑志良 尹君平 管怀安 王泽溥 张幼平白春光 张国辉 粱景堂 张利洪 刘晓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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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的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爆行业生产、流通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1.0.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爆破器材 civil explosives materials
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各种炸药(起爆药、猛炸药、火药、烟火药等)及其制品(油气井及地震勘探用或其他用途的爆破器材等)和火工品(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的总称。
2.0.2 危险品 dangerous goods
指民爆行业研究、生产、流通与应用过程中的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等。
2.0.3 在制品 work in-process
指正在各生产阶段加工中的产品。
2.0.4 半成品 semi-finished product
指在某些生产阶段上已完工,但尚需进一步加工的产品。
2.0.5 梯恩梯当量 TNT equivalent
在距爆源相同的径向距离上,产生相同爆炸参数时的梯恩梯装药质量与被测试装药质量之比。
2.0.6 整体爆炸 mass-detonation
整个危险品的某一部分被引爆后,导致全部危险品的瞬间爆炸。
2.0.7 计算药量 explosive quantity
能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药量。
2.0.8 设计药量 design quantity of explosive
折合成梯恩梯当量的可能同时爆炸的危险品药量。
2.0.9 危险性建筑物 dangerous goods building
生产或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危险品贮存库房。
2.0.10 非危险性建筑物 nondangerous goods building
本规范未列入危险等级的建筑物。
2.0.11 生产线 production line
在危险品生产中,能确保完成连续性工序的一组生产系统、建筑物、构筑物或相关设施等。
2.0.12 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in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
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3 外部距离 external separation distance
指危险性建筑物与外部各类目标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需的最小距离。它是按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确定的。
2.0.14 防护屏障 protecting barrier
天然或人工的挡墙,其形式、尺寸及结构均能按规定方式限制爆炸冲击波、破片、火焰对附近建筑物及设施的影响。
2.0.15 钢刚架结构 steel-frame construction
采用刚架型式的钢结构。
2.0.16 轻钢刚架结构 light steel-frame construction
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轻钢檩条的钢刚架结构。
2.0.17 抗爆间室 blast resistant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因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可根据间室内生产或贮存的危险品性质、恢复生产的要求,按能承受一次或多次爆炸荷载进行设计。
2.0.18 抗爆屏院 blast resistant shield yard
当抗爆间室内发生爆炸事故时,为阻止爆炸冲击波或爆炸破片向四周扩散,而在抗爆间室外设置的屏院。
2.0.19 抑爆间室 supprcssive shield chamber
具有承受本室内发生爆炸而产生破坏作用的间室,且可通过能控制冲击波泄出强度的墙体泄出间室之外,符合环境安全要求。
2.0.20 嵌入式建筑物 built-in building
嵌人防护屏障外侧,三面墙外侧及顶盖上覆土、一面外露的建筑物。
2.0.21 轻型泄压屋盖 light relief roof
泄压部分(不包括檩条、梁、屋架)由轻质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使建筑物主体结构尽可能不遭受破坏的屋盖。
轻质泄压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0.8kN/㎡。
2.0.22 轻质易碎屋盖 light fragile roof
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不仅具有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对外部影响的屋盖。
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应大于1.5kN/㎡。
2.0.23 安全出口 emergency exit
建筑物内的作业人员能通过它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处的疏散出口。
2.0.24 辅助用室 auxiliary room
辅助用室是指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厕所等,根据生产特点、实际需要和使用方便的原则而设置。
2.0.25 卫生特征分级 industrial hygiene classification
根据生产过程接触的药物经皮肤吸收或通过呼吸系统吸入体内引起中毒的危害程度所进行的分级,分为1、2、3三个级别。
2.0.26 电气危险场所 electrical installation in hazardous loca-tions
燃烧爆炸性物质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预防措施的场所。
2.0.27 可燃性粉尘环境 combustible dust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粉尘或纤维状的可燃性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传至全部未燃混合物的环境。
2.0.28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环境条件下,气体或蒸气可燃物质与空气的混合物点燃后,燃烧将传至全部未燃烧混合物的环境。
2.0.29 直接接地 direet-earthing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2.0.30 间接接地 indirect-earthing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2.0.31 防静电材料 anti-electrostatic material
通过在聚合物内添加导电性物质(炭黑、金属粉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增加电荷泄漏能力的材料的统称。
2.0.32 防静电制品 anti-electrostatic ware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具有固定形状,电阻值在5 × 104~1×108Ω范围内的物品。
2.0.33 独立变电所 independent electrical substation
变电所为一独立建筑物或独立的箱式变电站。
2.0.34 静电泄漏电阻 electrostatically leakage resistance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2.0.35 防静电地面 anti-electrostatic floor
能有效地泄漏或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所采用的地面。
2.0.36 静电非导电材料 electrostatic non-conducting material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0Ω·m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11Ω·m的材料。
2.0.37 无线电通信 radio communication
利用无线电波的通信。
2.0.38 移动站 mobile station
用于移动业务,是指在运动状态使用移动设备或在非明确点暂停使用的站点。
2.0.39 基站 base station
用于陆地移动业务或陆地的电台。
2.0.40 固定站 fixed station
使用固定设备的站点。
2.0.41 无线电定位 radio location
用于无线电定位业务,在固定点使用(不在移动时使用)的电台。
2.0.42 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 civilian use radio
用于个人或商用无线电通信,无线电信号,远程目标或设备控制的固定站、地面站、移动站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2.0.43 天线 antenna
一种将信号源射频功率发射到空间或截获空间电磁场转变为电信号的转换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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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
3.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
3.1.1 危险品的危险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 级:危险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性。
2 1.2 级:危险品具有进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3 1.3 级:危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进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性。
4 1.4 级:危险品无重大危险性,但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力引燃,引爆条件下的燃烧爆炸危险作用。
3.2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
3.2.1 建筑物危险等级主要指建筑物内所含有的危险品危险等级及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为1.1(含1.1·)、1.2、1.4级。
注:1 民用爆破器材尚无1.3级危险品,不设对应的1.3级建筑物危险等级。
2 1.1 是特指生产无雷管感度炸药、硝铵膨化工序及在抗爆间室中进行的炸药准备、药柱压制、导爆索制索等建筑物危险等级。
3.2.2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应符合表3.2.2-2的规定。
表3.2.2-1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序号 | 危险品名称 | 危险等级 | 生产加工工序 | 技术要求说明 |
工业炸药 | ||||
1 | 铵梯(油)类炸药 | 1.1 | 梯恩梯粉碎、梯恩梯称量、混药、 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 |
1.4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 | ||
1.4 | 废水处理 | — | ||
2 | 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 铵沥蜡炸药 | 1.1 | 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 |
1.1* | 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无雷管感度炸药, 且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 ||
1.4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 | ||
3 |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 1.1* | 混药、包装 | 无雷管感度炸药, 且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
4 | 膨化硝铵炸药 | 1.1* | 膨化 | 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
1.1 | 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 — | ||
5 | 粒状黏性炸药 | 1.1* | 混药、包装 | 无雷管感度炸药, 且厂房内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
1.4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 | ||
6 | 水胶炸药 | 1.1 | 硝酸甲胺制造和浓缩、混药、 凉药、装药、包装 | — |
1.4 | 硝酸铵粉碎、筛选 | — | ||
7 | 浆状炸药 | 1.1 | 梯恩梯粉碎、炸药溶药、 混药、凉药、包装 | — |
1.4 | 硝酸铵粉碎 | — | ||
8 | 胶状、粉状乳化炸药 | 1.1 | 乳化、乳胶基质冷却、 乳胶基质贮存、 敏化(制粉)敏化后的保温(凉药)、 贮存、装药、包装 | — |
1.4 | 硝酸铵粉碎、硝酸钠粉碎 | — | ||
9 | 黑梯药柱(注装) | 1.1 | 熔药、装药、凉药、检验、包装 | — |
10 | 梯恩梯药柱(压制) | 1.1* | 压制 | 应在抗爆间内进行 |
检验、包装 | — | |||
11 | 太乳炸药 | 1.1 | 制片、干燥、检验、包装 | — |
续表 3.2.2-1
序号 | 危险品名称 | 危险等级 | 生产加工工序 | 技术要求说明 | |
工业雷管 | |||||
12 | 火雷管、电雷管、 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 1.1 | 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 干燥、筛选、包装 | ||
火雷管干燥、烘干 | |||||
1.1* | 继爆管的装配、包装 | ||||
1.2 | 二硝基重氮酚制造 (中和、还原、重氮、过滤) | 二硝基重氮酚应为湿药 | |||
二硝基重氮酚的干燥、 凉药、筛选、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 干燥、筛选 |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 ||||
火雷管装药、压药 |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 ||||
电雷管、导爆管雷管装配、雷管编码 | 应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 ||||
雷管检验、包装、装箱 | 检验应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 ||||
雷管试验站 | — | ||||
引火药头用和延期药用的引火药剂制造 | — | ||||
1.4 | 引火元件制造 | — | |||
延期药混合、造粒、干燥、筛选、装药 | 按工艺要求可设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 | ||||
延期原件制造 | — | ||||
二硝基重氮酚废水处理 | — | ||||
工业索类火工品 | |||||
13 | 导火索 | 1.1 | 黑火药三成分混药、 干燥、凉药、筛选、包装 | — | |
导火索制造中的黑火药准备 | |||||
1.4 | 导火索利索、盘索、烘干、普检、包装 | — | |||
硝酸钾干燥、粉碎 | — | ||||
14 | 导爆索 | 1.1 |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 — | |
导爆索包塑、涂索、烘索、 盘索、普检、组批、包装 | 当包塑等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可按1.1*级处理 | ||||
1.1* |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 |||
导爆索制索 |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 ||||
1.2 | 导爆索性能测试 | — | |||
15 | 塑料导爆管 | 1.2 | 炸药的粉碎、干燥、筛选、混合 | 应在抗爆间室内或钢板防护下进行 | |
1.4 | 塑料导爆管制造 | 按工艺要求,导爆管挤出处可设防护 | |||
16 | 爆裂管 | 1.1 | 爆裂管的切索、包装 | — | |
1.2 | 爆裂管装药 |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 |||
油气井用起爆器材 | |||||
17 | 射孔弹、穿孔弹 | 1.1 | 炸药准备(筛选、烘干等) | — | |
1.2 | 炸药暂存、保温、压药 | 应在抗爆间室内进行 | |||
装配、包装 | 宜在钢板防护下进行 | ||||
试验室 | 可用试验塔 | ||||
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 | |||||
18 | 震源药柱 | 高爆速 | 1.1 | 炸药准备、熔混药、装药、 压药、凉药、装配、检验、装箱 | — |
中爆速 | 1.1 | 炸药准备、震源药柱检验装箱 | — | ||
装药、压药 | — | ||||
钻孔 | — | ||||
装传爆药柱 | — | ||||
低爆速 | 1.1 | 炸药准备、装药、 装传爆药柱、检验、装箱 | — | ||
19 | 黑火药、炸药、起爆药 | 1.4 | 理化实验室 | 单间计算药量不宜超过600g | |
— | 理化实验室 | 药量不大于300g,单间计算药量不超过20g时, 可为防火甲级 |
注: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和起爆药类似者,此类药剂的危险等级应按表内二硝基重氮酚确定。
表3.2.2-2 贮存危险品的建筑物危险等级
序号 | 危险品名称 | 危险等级 | |
中转库 | 总仓库 | ||
1 | 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梯恩梯、苦味酸、黑梯药柱(注装)、梯恩梯药柱(压制)、太乳炸药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膨化硝铵炸药、粒状黏性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黑火药 | 1.1 | 1.1 |
2 | 起爆药 | 1.1 | — |
3 | 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 1.1 | 1.1 |
4 | 爆裂管 | 1.1 | 1.1 |
5 | 导爆索、射孔(穿孔)弹、震源药柱 | 1.1 | 1.1 |
6 | 延期药 | 1.4 | — |
7 | 导火索 | 1.4 | 1.4 |
8 | 硝酸铵、硝酸钠、硝酸钾、氯酸钾、高氯酸钾 | 1.4 | 1.4 |
3.2.3 同一建筑物内存在不同的危险品或生产工序时,该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应按其中最高的危险等级确定。
3.3 计算药量
3.3.1 建筑物内的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及生产设备、运输器具或设备里,能引起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最大药量为该建筑物内的计算药量。
3.3.2 包装、装车时,位子防护屏障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位于防护屏障外车辆中的药量与厂房内的存药有同时爆炸可能时,其药量亦应计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3 当1.1级危险品与1.2级危险品同时存在时,应将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与1.2级危险品中属于1.1级危险品的计算药量合并计算。
3.3.4 建筑物中抗爆间室、防爆装置内危险品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建筑物的计算药量。
3.3.5 炸药生产厂房外废水沉淀池中的药量,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3.3.6 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时,应将硝酸铵存量的一半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当硝酸铵为水溶液时,可不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该工位应有实心砌体隔墙。当炸药生产厂房内的硝酸铵与炸药不在同一工作间内存放,且有符合表3.3.6间隔距离和隔墙厚度的要求时,可不将硝酸铵存量计入该厂房的计算药量。
表3.3.6 炸药生产厂房内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及隔墙厚度
厂房内存放的炸药总量(kg) |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m) |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的隔墙厚度(m) |
≤500 | ≥2 | ≥0.37 |
>500 ≤1000 | ≥2.5 | ≥0.37 |
>1000 ≤2000 | ≥3 | ≥0.37 |
>2000 ≤3000 | ≥3.5 | ≥0.37 |
>3000 ≤4000 | ≥4 | ≥0.49 |
>4000 ≤5000 | ≥4.5 | ≥0.49 |
注:1 表中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的间隔距离为硝酸铵存放间的隔墙至炸药工作间内最近的炸药存放点的距离。
2 表中隔墙为实心砌体墙。
3 硝酸铵存放间与炸药工作间之间不宜有门相遇。当生产必需有门相通时,不应在门相通处存放硝酸铵或炸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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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规划和外部距离
4.1 企业规划
4.1.1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厂(库)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相应规定。
4.1.2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根据生产品种、生产特性、危险程度等因素进行分区规划。企业宜设危险品生产区(包括辅助生产部分)、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及生活区。
4.1.3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各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根据企业生产、生活、运输和管理等因素确定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宜设置在适中位置,危险品总仓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宜设置在偏僻地带或边缘地带。
2 企业各区不应分设在国家铁路线、一级公路的两侧,宜规划在运输线路的一侧。
3 当企业位于山区时,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
4 辅助生产部分宜靠近生活区的方向布置。
5 无关的人流和物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总仓库区。危险品的运输不应通过生活区。
4.1.4 民用爆破器材流通企业设置危险品仓库区时,库址应选择在远离居住区的地带,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和第5.3节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的规定。
4.2 危险品生产区外部距离
4.2.1 危险品生产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表4.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序号 | 项目 | 20000 | 18000 | 16000 | 14000 | 12000 | 10000 | 9000 | 8000 | 7000 | 6000 | 5000 | 4000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300 | 200 | 100 | 50 | 30 | 10 |
1 |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总仓库区、加油站 | 380 | 360 | 350 | 340 | 320 | 300 | 290 | 280 | 270 | 260 | 250 | 240 | 230 | 210 | 190 | 170 | 150 | 140 | 130 | 95 | 80 | 65 |
2 |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 580 | 560 | 540 | 520 | 490 | 460 | 450 | 430 | 410 | 390 | 370 | 340 | 310 | 270 | 230 | 190 | 170 | 150 | 140 | 125 | 105 | 75 |
3 |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 | 680 | 660 | 630 | 600 | 570 | 540 | 520 | 500 | 480 | 450 | 430 | 400 | 360 | 320 | 250 | 220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100 |
4 |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 830 | 800 | 770 | 730 | 700 | 660 | 630 | 610 | 580 | 550 | 520 | 480 | 440 | 390 | 310 | 250 | 220 | 200 | 180 | 160 | 140 | 120 |
5 |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 1040 | 1010 | 970 | 940 | 880 | 830 | 810 | 770 | 740 | 700 | 670 | 610 | 560 | 490 | 400 | 350 | 320 | 300 | 280 | 250 | 230 | 200 |
6 |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 2030 | 1960 | 1890 | 1820 | 1720 | 1610 | 1580 | 1510 | 1440 | 1370 | 1300 | 1190 | 1090 | 950 | 770 | 650 | 550 | 450 | 350 | 280 | 260 | 250 |
7 |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 440 | 420 | 410 | 390 | 370 | 350 | 340 | 320 | 310 | 290 | 280 | 260 | 230 | 200 | 170 | 150 | 130 | 120 | 100 | 80 | 70 | 60 |
8 |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 260 | 250 | 240 | 230 | 220 | 210 | 200 | 190 | 180 | 170 | 160 | 150 | 140 | 120 | 100 | 90 | 80 | 70 | 60 | 55 | 50 | 45 |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
3 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厂如在市区域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 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4.2.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级或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3 危险品生产区内,1.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2.2的规定。
4.2.4 危险品生产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5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的危险性建筑物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
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序号 | 项目 |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 |||||||||||||
200000 | 180000 | 160000 | 140000 | 120000 | 100000 | 90000 | 80000 | 70000 | 60000 | 50000 | 45000 | 40000 | 35000 | ||
1 |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 720 | 700 | 670 | 640 | 610 | 570 | 550 | 530 | 510 | 490 | 460 | 440 | 420 | 400 |
2 |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 1110 | 1070 | 1030 | 980 | 930 | 880 | 850 | 820 | 780 | 740 | 700 | 670 | 650 | 620 |
3 |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 | 1250 | 1210 | 1160 | 1110 | 1050 | 990 | 960 | 920 | 880 | 840 | 790 | 760 | 730 | 700 |
4 |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 1470 | 1420 | 1360 | 1300 | 1240 | 1160 | 1120 | 1080 | 1030 | 980 | 920 | 900 | 860 | 820 |
5 |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 2000 | 1930 | 1850 | 1760 | 1680 | 1580 | 1530 | 1480 | 1400 | 1330 | 1260 | 1210 | 1170 | 1120 |
6 |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 3890 | 3750 | 3610 | 3430 | 3260 | 3080 | 2980 | 2870 | 2730 | 2590 | 2450 | 2350 | 2280 | 2170 |
7 |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 830 | 800 | 770 | 740 | 700 | 660 | 640 | 620 | 590 | 560 | 530 | 500 | 490 | 470 |
8 |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 500 | 490 | 470 | 450 | 420 | 400 | 390 | 370 | 360 | 340 | 320 | 310 | 300 | 280 |
续表 表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m)
序号 | 项目 | 单个建筑物内计算药量(kg) | |||||||||||||||||
30000 | 25000 | 20000 | 18000 | 16000 | 14000 | 12000 | 10000 | 9000 | 8000 | 7000 | 6000 | 5000 | 2000 | 1000 | 500 | 300 | 100 | ||
1 | 人数小于等于50人或户数小于等于10户的零散住户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本厂危险品生产区、加油站 | 380 | 360 | 340 | 330 | 310 | 300 | 280 | 270 | 260 | 250 | 240 | 230 | 220 | 200 | 180 | 160 | 140 | 130 |
2 | 人数大于50人且小于等于5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有摘挂作业的铁路中间站站界或建筑物边缘 | 590 | 550 | 520 | 500 | 480 | 460 | 430 | 410 | 400 | 380 | 360 | 350 | 330 | 250 | 200 | 170 | 160 | 140 |
3 | 人数大于500人且小于等于5000人的居民点边缘、职工总数小于5000人的工厂企业围墙 | 670 | 630 | 580 | 560 | 540 | 520 | 490 | 460 | 450 | 430 | 410 | 390 | 370 | 270 | 220 | 190 | 170 | 160 |
4 | 人数小于等于2万人的乡镇规划边缘、220kV架空输电线路、110kV区域变电站围墙 | 780 | 740 | 680 | 660 | 630 | 610 | 580 | 540 | 520 | 500 | 480 | 460 | 430 | 320 | 250 | 220 | 190 | 170 |
5 | 人数小于等于10万人的城镇区规划边缘、220kV以上架空输电线路、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 | 1060 | 990 | 940 | 900 | 860 | 830 | 770 | 740 | 720 | 680 | 650 | 630 | 590 | 430 | 380 | 310 | 290 | 280 |
6 | 人数大于10万人的城市市区规划边缘 | 2070 | 1930 | 1820 | 1750 | 1680 | 1610 | 1510 | 1440 | 1400 | 1330 | 1260 | 1230 | 1160 | 830 | 700 | 600 | 500 | 350 |
7 | 国家铁路线、二级以上公路、通航的河流航道、110kV架空输电线路 | 440 | 410 | 390 | 380 | 360 | 350 | 320 | 310 | 300 | 290 | 270 | 260 | 250 | 190 | 160 | 140 | 110 | 90 |
8 | 非本厂的工厂铁路支线、三级公路、35kV架空输电线路 | 270 | 250 | 240 | 230 | 220 | 210 | 200 | 190 | 180 | 170 | 160 | 150 | 140 | 110 | 90 | 80 | 70 | 60 |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表中二级以上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大于等于2000辆者;三级公路系指年平均双向昼夜行车量小于2000辆且大于等于200辆者。
3 新建危险品工厂的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序号1~8的规定。现有工厂如在市区域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应满足表中除序号5、6外的规定。
4 表中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适当折减,遇不利地形宜适当增加。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见本规范附录A。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
5 总平面布置和内部最小允许距离
5.1 总平面布置
5.1.1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布置应将危险性建筑物与非危险性建筑物分开布置。
2 危险品生产区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或交叉运输。
3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最小允许距离的要求。园地形条件对最小允许距离造成的影响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 同一类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库房宜集中布置。
5 危险性或计算药量较大的建筑物,宜布置在边缘地带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不宜布置在出入口附近。
6 两个危险性建筑物之间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7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靠山布置时,距山坡脚不宜太近。
8 运输道路不应在其他危险性建筑物的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非危险性生产部分的人流、物流不宜通过危险品生产地段。
9 未经铺砌的场地,均宜进行绿化,并以种植阔叶树为主。
在危险性建筑物周围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危险性建筑物周围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
10 危险品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应分别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m,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5.1.2 危险性生产建筑物抗爆间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干道和主要厂房。
5.1.3 危险品生产区内布置有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危险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各自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后再增加50%。雷管生产线宜独立成区布置。
5.2 危险品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2.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2.2 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生产性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根据设置防护屏障的情况,不小于表5.2.2的规定,且不应小于30m;当相邻生产性建筑物采用轻钢刚架结构时,其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规定数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30m。
表5.2.2 1.1级建筑物距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建筑物危险等级 | 两个建筑物均无防护屏障 | 两个建筑物中仅有一方有防护屏障 | 两个建筑物均有防护屏障 |
1.1 | 1.8R1.1 | 1.0R1.1 | 0.6R1.1 |
注:1 R1.1是指单方有防护屏障、不同计算药量的1.1级建筑物与相邻无防护屏障的建筑物所需的最小允许距离值。R1.1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 表中指标按梯恩梯当量等于1时确定;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大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增加20%;当1.1级建筑物内危险品梯恩梯当量大于1时,应按本表所计算的距离再减少10%。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当厂房的防护屏障高出爆炸物顶面1m,低于屋檐高度时,在计算该厂房与邻近建筑物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有防护屏障计算;在计算邻近建筑物与该厂房的距离时,该厂房应按无防护屏障计算。
2. 仅为1.1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2.2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3. 嵌入在1.1级建筑物防护屏障外侧的非危险性建筑物,与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邻近各危险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
4. 1.1级建筑物采用抑爆间室等特殊结构建筑物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可由抗爆计算确定。
5. 无雷管感度炸药生产、硝铵膨化工序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50m。
6. 梯恩梯药柱(压制)、继爆管、导爆索生产等1.1·级建筑物不设置防护屏障时,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为35m。
7. 1.1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烟囱不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50m;与烟囱产生火星的锅炉房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1倍,且不应小于100m。
3)与10kV及以下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进行计算,且不应小于50m;仅为一个1.1级建筑物服务的无固定值班人员单建的独立变电所,与该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4)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00m。
5)与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6)与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的要求计算,且不应小于50m。
7)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子50m。
8)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的距离,应按表5.2.2要求的计算值再增加50%,且不应小于150m。
8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5.2.3条第3款的要求确定。
5.2.3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2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3的规定。
表5.2.3 1.2级建筑物距其他建(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序号 | 生产分类 | 生产工房药量(kg) | 距离(m) | 集中存放炸药量(kg) |
1 | 射孔弹、穿孔弹 | 药量≤500 | 35 | ≤150 |
500<药量≤1000 | 50 | ≤300 | ||
2 | 火工品 | 药量≤50 | 30 | ≤50 |
50<药量≤200 | 35 | ≤150 |
注:表中序号1和2中的建筑物根据其贮存或使用的危险品性质和计算药量,按1.1级计算出的最小允许距离如小于表列距离,则可采用计算所得的距离,但不得小于30m。
2 仅为1.2级装药包装建筑物服务的包装箱中转库与该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可不按第5.2.3条第1款确定,但不应小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防火间距的规定。
3 1.2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2.3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与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与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2.4 危险品生产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5m。硝酸铵仓库与任何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2 1.4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锅炉房、厂部办公室、食堂、汽车库、消防车库、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与35kV总降压变电所、总配电所、钢筋混凝土结构水塔、地下或半地下高位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50m。
3)与车间办公室、车间食堂(无明火)、辅助生产部分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m。
5.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最小允许距离
5.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计算药量所计算的距离和本节有关条款所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确定。
最小允许距离应自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轴线算起。
5.3.2 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屏障。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有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1的规定。
2 有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与其邻近无防护屏障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5.3.2-1的规定数值增加1倍。
表5.3.2-1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有防护屏障各级仓库的最小允许距离(m)
序号 | 危险品名称 | 单库计算药量(kg) | ||||||||
200000 | 150000 | 100000 | 50000 | 30000 | 10000 | 5000 | 1000 | 500 | ||
1 | 黑索今、奥克托金、太安、黑梯药柱 | 80 | 70 | 50 | 40 | 30 | 25 | |||
2 | 梯恩梯及其药柱、苦味酸、太乳炸药、震源药柱(高爆速) | 45 | 40 | 35 | 30 | 20 | 20 | 20 | 20 | |
3 | 雷管、继爆管、爆裂管、导爆索 | 70 | 50 | 40 | 30 | 25 | ||||
4 |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 粒状黏性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 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震源药柱(中低爆速)、 射孔弹、穿孔弹、黑火药及其制品 | 45 | 40 | 35 | 30 | 25 | 20 | 20 | 20 | 20 |
注:对单库计算药量小于等于1000kg,在两仓库间各自设置防护屏障的部位难以满足构造要求时,该部位处应设置一道防护屏障。
3 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3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3.2-2的规定。
表5.3.2-2 有防护屏障1.1级仓库距仓库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m)
序号 | 值班室设置防护屏障情况 | 单裤计算药量(kg) | |||||||||
200000 | 150000 | 100000 | 50000 | 30000 | 20000 | 10000 | 5000 | 1000 | 500 | ||
1 | 有防护屏障 | 220 | 210 | 200 | 170 | 140 | 130 | 110 | 90 | 70 | 50 |
2 | 无防护屏障 | 350 | 325 | 300 | 250 | 200 | 180 | 150 | 120 | 90 | 70 |
注: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最小允许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5.3.3 危险品总仓库区,不设置防护屏障的1.4级建筑物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20m。
2 硝酸铵库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3 与10kV及以下变电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4 与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5 与值班室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0m。
5.3.4 当总仓库区设置岗哨时,岗哨距危险品仓库的距离,可不按本规范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要求进行限制。
5.4 防护屏障
5.4.1 防护屏障的形式,应根据总平面布置、运输方式、地形条件等因素确定。
防护屏障可采用防护土堤、钢筋混凝土挡墙等形式。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能对本建筑物及周围建筑物起到防护作用。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应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5.4.2 防护屏障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内为单层建筑物时,不应小子屋檐高度;防护屏障内建筑物为单坡屋面时,不应小于低屋檐高度。
2 当防护屏障内建筑物较高,设置到檐口高度有困难时,防护屏障的高度可高出爆炸物顶面1m。
5.4.3 防护屏障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土堤的顶宽,不应小于1m,底宽应根据土质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高度的1.5倍。
2 钢筋混凝土防护屏障的顶宽、底宽,应根据计算药量设计确定。
5.4.4 防护屏障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材料确定。当利用开挖的边坡兼作防护屏障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遇有风化危岩等应采取措施。
5.4.5 防护屏障的内坡脚与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m。
在有运输或特殊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但不应大于15m。有条件时该段防护屏障的高度宜增高2~3m。
5.4.6 防护屏障的设置应满足生产运输及安全疏散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护屏障采用防护土堤时,应设置运输通道或运输隧道。运输通道的端部需设挡土墙时,其结构宜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通道和运输隧道应满足运输要求,并应使其防护土堤的无作用区为最小。运输通道净宽度不宜大于5m。汽车运输隧道净宽度宜为3.5m,净高度不宜小于3m。
2 当在危险品生产厂房的防护土堤内设置安全疏散隧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疏散隧道应设置在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附近。
2)安全疏散隧道不得兼作运输用。
3)安全疏散隧道的净高度不宜小于2.2m,净宽度宜为1.5m。
4)安全疏散隧道的平面形式宜将内端的一半与土堤垂直,外端的一半呈35°角,宜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 当防护屏障采用其他形式时,其生产运输和安全疏散要求,由抗爆设计确定。
5.4.7 在取土困难地区,可在防护土堤内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1m的挡土墙,外坡脚处砌筑高度不大于2m的挡土墙。防护土堤的最小底宽应符合本规范第5,4.3条的规定。在特殊困难情况下,允许在防护土堤底部1m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
5.4.8 当危险品生产区两个危险品中转库的计算药量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7.1.1条的各自允许最大计算药量规定时,两个中转库可组建在防护土堤相隔的联合防护土堤内。
联合防护土堤内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防护土堤内各建筑物计算药量总和确定。
当联合防护土堤内任何建筑物中的危险品发生爆炸不会引起该联合防护土堤内另一建筑物中的危险品殉爆时,其外部距离和最小允许距离,可分别按各个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按其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
6 工艺与布置
6.0.1 工艺设计中,应坚持减少厂房计算药量和操作人员的原则,对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用隔离操作、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
6.0.2 危险品生产厂房和仓库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建筑平面宜为单层矩形,不宜采用封闭的口字形、门字形。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应尽可能采用钢平台。
2 危险品生产厂房不应建地下室、半地下室。
3 危险品仓库库房应为矩形单层建筑。
4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设备、管道、运输装置和操作岗位的布置应方便操作人员的迅速疏散。
5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的人员疏散路线,不应布置成需要通过其他危险操作间方能疏散的形式。当该厂房外设有防护屏障时,应在防护屏障就近处设置专用疏散隧道。
6 起爆器材生产厂房,宜设计成单面走廊形式。当中间布置走道、两边设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布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或安全窗。对两边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或门洞不应相对布置。
7 生产厂房内危险品暂存间,应采取措施使危险品存量不致危及其他房间,且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并不宜靠近出入口和生活间。起爆器材生产厂房中暂存的起爆药、炸药和火工品宜贮存在抗爆间室或可靠的防护装置内。当生产工艺需要时,也可贮存在沿厂房外墙布置成突出的贮存间内,该贮存间不应靠近厂房的出入口。
8 允许设辅助用室的危险品生产厂房,辅助用室宜没在厂房的端头。
9 危险性生产厂房内与生产无直接联系的辅助间应和生产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6.0.3 危险品运输通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运输通廊宜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不宜采用封闭式通廊。工艺要求采用封闭式通廊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8节通廊和隧道的设计规定。
2 在通廊内采用机械传送危险品时,应采取保障危险品之间不发生殉爆的设施。
3 危险品运输通廊不宜布置成直线。
4 危险品成品中转库与危险品生产厂房之间不应设置封闭式通廊。
6.0.4 1.2级厂房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设在抗爆间室或防护装置内。
6.0.5 危险品生产厂房中,设置抗烬间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爆间室之间或抗爆间室与相邻工作间之间不应设地沟相通。
2 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在未设隔火隔爆措施的条件下,不应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
3 输送没有燃烧爆炸危险物料的管道通过或进出抗爆间室时,应在穿墒处采取密封措施。
4 抗爆间室的门、操作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应能满足抗焊及不传爆的要求。
5 抗爆间室门的开启应与室内设备动力系统的启停进行联锁。
6 抗爆间室(泄爆面外)应设置抗爆屏院。
6.0.6 危险品生产厂房各工序的联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固定操作人员的非危险性生产厂房不应和1.1级危险品生产厂房联建。
2 工业炸药制造中的机制制管工序无固定操作人员,具有自动输送,且能与自动装药机对接的可与装药工序联建。
3 炸药制造中的装药与包装联建,且装药与包装以手工为主时,应设有不小于250mm的隔墙;装药间至包装间的输药通道不应与包装间的人工操作位置直接相对。
4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梯恩梯粉碎、混药工序和铵油炸药热加工法生产中的混药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5 粉状铵梯炸药(含铵梯油炸药)生产中的装药、包装工序可与筛药、凉药工序联建。
6 水胶炸药制造中的硝酸甲胺制造与浓缩应单独设置厂房。
7 工业炸药能做到工艺技术与设备匹配,制药至成品包装能实现自动化、连续化生产,且具有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的安全防范措施时,可在一个厂房内联建。该厂房内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15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2.5t。制药与后工序之间、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均应设置隔墙。
8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采取轮换生产方式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保障在一条生产线未停工、未清理干净时,不能启动另一条生产线的技术管理措施。
9 对联建在一个生产厂房内,具备同时生产条件的两条工业炸药同类产品自动化、连续化生产线,应有防止生产线间传爆和殉蠕的安全防范措施。该生产厂房内不应有固定位置的操作人员。
10 工业炸药制造的制药工序与装药包装工序采取分别独立设置厂房时,制药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6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1.5t;装药包装厂房在线生产人员不应超过22人、计算药量不应超过3.5t。装药与后工序之间应设置隔墙。
11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间断生产工艺,具有雷管感度的乳胶基质、乳化炸药需保温成熟或凉药的工序应独立设置厂房。
12 雷管等起爆器材生产线的传输设备采取可靠的防止传爆和殉爆措施后,可贯穿各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
6.0.7 工业炸药制造采用轮碾工艺时,混药厂房内设置的轮碾机台数不应超过2台。
6.0.8 导火索制索厂房内不应设黑火药暂存间。
6.0.9 危险品生产或输送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制造炸药的设备在满足产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应选择低转速、低压力、低噪音的设备。当温度、压力等工艺参数超标时,会引起燃烧爆炸的设备应设自动监控和报警装置。
2 与物料接触的设备零部件应光滑,有摩擦碰撞时不应产生火花,其材质与制造危险品的原材料、半成品、在制品、成品无不良反应。
3 设备的结构选型,不应有积存物料的死角,应有防止润滑油进入物料和防止物料进入保温夹套、空心轴或其他转动部分的措施。
4 有搅拌、碾压等装置的设备,当检修人员进行机内作业时,应设有能防止他人启动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
5 在采用连续或半连续工艺的生产中,对具有发生燃烧、烬炸事故可能性的设备应采取防止传爆的安全防范技术措施。
6 输送危险品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敷设时,应便于检查。当两个厂房(工序)之间采用管道或运输装置输送危险品时,应采取防止传爆的措施。
7 生产或输送危险品的设备、装置和管道应设有导出静电的措施。
8 输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备,对不引起传爆的允许药层厚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6.0.10 制造炸药的加热介质宜采用热水或低压蒸汽。但起爆药和黑索今、太安等较敏感的炸药干燥设备应采用热水。
6.0.11 起爆药除采用人力运输外,也可采用球形防爆车运送。
6.0.12 与防护屏障内危险品生产厂房生产联系密切的非危险性建筑物,可嵌设在防护屏障外侧,且不应以隧道形式直通防护屏障内侧的生产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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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危险品贮存和运输
7.1 危险品贮存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减少危险品的贮存,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1的规定。
7.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危险品中转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危险品名称 | 允许最大计算药量(kg) |
黑索今、太安、太乳炸药 | 3000 |
黑梯药柱 | 3000 |
起爆药 | 500 |
奥克托金 | 500 |
梯恩梯 | 5000 |
苦味酸 | 2000 |
雷管 | 800 |
继爆管 | 3000 |
导爆索 | 3000 |
黑火药 | 3000 |
导火索 | 8000 |
延期药 | 1500 |
铵梯(油)类炸药、铵油(含铵松蜡、铵沥蜡)炸药、膨化硝铵炸药、 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黏性炸药 | 20000 |
射孔弹、穿孔弹 | 1500 |
震源药柱 | 20000 |
爆裂管 | 10000 |
7.1.2 危险品生产区中转库炸药的总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恩梯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3d的生产需要量。2 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1d的炸药生产量。当炸药日产量小于5t时,炸药成品中转库的总计算药量不应大于5t。
7.1.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危险品总仓库内单个危险品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
危险品名称 | 允许最大计算药量(kg) |
黑索今、太安、太乳炸药 | 50000 |
黑体药柱 | 50000 |
梯恩梯 | 150000 |
苦味酸 | 30000 |
雷管 | 10000 |
继爆管 | 30000 |
导爆索 | 30000 |
导火索 | 40000 |
铵梯(油)类炸药、桉油(含铵松蜡、铵沥蜡)炸药、膨化硝铵炸药、胶状和粉状乳化炸药、 水胶炸药、浆状炸药、多孔粒状铵油炸药、粒状黏性炸药、震源药柱 | 200000 |
奥克托金 | 3000 |
射孔弹、穿孔弹 | 10000 |
爆裂管 | 15000 |
黑火药 | 20000 |
硝酸铵 | 500000 |
7.1.4 硝酸铵仓库可设在危险品生产区内,单个硝酸铵仓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应符合本规范表7.1.3的规定。
7.1.5 危险品宜按不同品种,设专库单独存放。
7.1.6 不同品种危险品同库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受条件限制时,各种包装完整无损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成品同库存放时,应符合表7.1.6的规定。
表7.1.6 危险品同库存放
危险品名称 | 雷管类 | 黑火药 | 导火索 | 炸药类 | 射孔弹类 | 导爆索类 |
雷管类 | ○ | × | × | × | × | × |
黑火药 | × | ○ | × | × | × | × |
导火索 | × | × | ○ | ○ | ○ | ○ |
炸药类 | × | × | ○ | ○ | ○ | ○ |
射孔弹类 | × | × | ○ | ○ | ○ | ○ |
导爆索类 | × | × | ○ | ○ | ○ | ○ |
注:1 ○表示可同库存放,×表示不得同库存放。
2 雷管类含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3 导爆索类含导爆索和爆裂管。若需在危险品仓库存放塑料导爆管时,可按导爆索类对待。
2 当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仍应符合本规范表7.1.1和表7.1.3的规定。当危险级别相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一个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当危险级别不同的危险品同库存放时,同库存放的总药量不应超过其中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单库允许最大计算药量,且库房的危险级别应以危险级别最高品种的等级确定。
3 总仓库区和生产区的硝酸铵仓库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4 任何废品不应和成品同库存放。
5 当符合同库存放的不同品种的危险品同库贮存在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内时,库房内应设隔墙分隔。
7.1.7 仓库内危险品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应成垛堆放。堆垛与墙面之间、堆垛与堆垛之间应设置不宜小于0.8m宽的检查通道和不宜小于1.2m宽的装运通道。
2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6m。
7.2 危险品运输
7.2.1 危险品运输宜采用汽车运输,不应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严禁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
7.2.2 危险品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1.1(1.1·)级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2 距1.2级、1.4级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3 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不宜小于30m。
7.2.3 危险品总仓库区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中心线,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7.2.4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内运输危险品的主干道,纵坡不宜大于6%,以运输硝酸铵为主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8%。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
7.2.5 非防爆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危险性建筑物内,宜在其门前不小于2.5m处进行装卸作业。防爆机动车辆可进人库房内进行装卸作业。
7.2.6 人工提送起爆药时,应设专用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6%,路面不应设有台阶,不宜与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
7.2.7 危险品总仓库区采用铁路运输时,宜将铁路通到仓库旁边。当条件困难时,可在危险品总仓库区设置转运站台。站台上允许最大存药量(包括车厢内的存药量)以及站台与其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及站台的外部距离,均应按所转运产品同一危险等级酌仓库要求确定。
当在危险品总仓库区以外的地方设置危险品转运站台,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24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20%~30%。
当站台上的危险品可在48h内全部运走时,其外部距离可按危险品总仓库区同一危险等级的仓库要求相应减少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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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建筑与结构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规定的二级耐火等级。
8.1.2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应按本规范附录正确定,并按现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设置卫生设施。
8.1.3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1级厂房内不应设置辅助用室,可设置带洗手盆的水冲厕所(黑火药和起爆药生产厂房除外)。
2 1.1级厂房的辅助用室应集中单建或布置在非危险性建筑物内。
3 1.1·级、1.2级、1.4级厂房内可设置辅助用室。辅助用室应布置在厂房较安全的一端,且应设不小于370mm厚的实心砌体与危险性工作间隔开;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4 在危险性工作间的上面或下面,不应设置辅助用室。
5 辅助用室的门窗,不宜直对邻近危险工作间的泄爆、泄压面。
8.2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选型
8.2.1 危险品生产厂房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承重结构,不应采用独立砖柱承重。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
1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7.5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5m,且操作人员少的1.1(1.1·)级、1.2级厂房。
2 单层厂房跨度不大于12m,长度不大于30m,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1.4级厂房。
3 危险品生产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内,且抗烬间室或钢板防护装置外不存危险品的1.1·级、1.2级厂房。
4 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轮碾机混药厂房。
5 横隔墙密、存药量小又分散的理化室、1.2级试验站等。
6 无人操作的厂房。
8.2.2 不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和具有防粉尘措施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危险品能与钢材反应产生敏感危险物的生产厂房不应采用钢刚架结构。
8.2.3 危险品仓库,可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承重。亦可采用符合防火要求的钢刚架结构。
8.2.4 危险性建筑物实心砌体厚度不应小于240mm,且不应采用空斗砌体、毛石砌体。
8.2.5 危险性建筑物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不宜采用架空隔热层屋面。
8.2.6 黑火药生产厂房和库房、粉状铵梯炸药生产线的梯恩梯球磨机粉碎厂房和轮碾机混药厂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
8.3 危险性建筑物的结构构造
8.3.1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厂房,宜采用外形平整不易集尘的结构构件和构造。
8.3.2 危险性建筑物结构应加强联结,如钢筋混凝土预制板与梁、粱与墙或柱锚固、柱与围护墙拉结以及砖墙墙体之间拉结等。
8.3.3 危险性建筑物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闭合圈梁。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屋盖宜在梁底或板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并与梁联成整体。
2 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宜在梁底处,沿外墙及内纵、横墙设置圈梁,井与梁联成整体。
3 危险性建筑物,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墙高每隔4m左右,在窗洞顶增设圈梁。
8.3.4 门窗洞口宜采用钢筋混凝土过粱,过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250mm。
8.3.5 当采用钢刚架结构体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横向体系应采用刚架。
2 结构和构件应保证整体稳定和局部稳定。
3 构件在可能出现塑性铰的最大应力区内,应避免焊接接头。
4 节点(如柱脚、支撑节点、檩与梁连接点等)的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5 支撑杆件应用整根材料。
8.3.6 钢刚架结构体系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沿柱高4m左右设置闭合连续钢圈梁,圈梁的接头、圈梁与柱的连接应加强。
8.3.7 当钢刚架结构体系的围护结构采用轻型夹层保温板时,保温板总厚度不应小于80mm,上、下层钢板厚度均不应小于0.6mm,檩距不应大于1.5m。
8.3.8 轻钢刚架结构的屋面檩条应按简支檩设计,在支撑处两相邻檩条应加强连接,其破坏不应先于构件全截面屈服。
8.3.9 冷成型夹层保温板与支承构件的连接,应根据受力的大小,选用下列连接方法:
1 带有特大号垫圈的加大直径的自穿、自攻螺栓。
2 熔焊或加有大号垫板的塞焊。
3 焊于支承构件上螺栓,用衬垫、特大号垫圈和螺帽,把板紧固于支承构件上。
8.4 抗爆间室和抗爆屏院
8.4.1 抗爆间室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宜小于300mm。当设计药量小于1kg时,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00mm,也可采用钢板结构。
8.4.2 抗爆间室的屋盖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当抗爆间室发生爆炸时,屋面泄压对毗邻工作间不造成破坏时,宜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轻型泄压屋盖。
8.4.3 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不包括轻型窗和轻质易碎屋盖或轻型泄压屋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和碎片的局部作用下,不应产生震塌、飞散和穿透。
2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允许产生一定的残余变形。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按弹性或弹塑性理论设计。
8.4.4 抗爆门、抗爆传递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碎片作用下,不应穿透。2 当抗爆间室内发出烬炸时,应能防止火焰及空气冲击波泄出。
3 抗爆门应为单扇平开门,门的开启方向在空气冲击波作用下应能转向关闭状态。
4 在设计药量爆炸空气冲击波的整体作用下,抗爆门的结构不应有残余变形。
5 抗爆传递窗的内、外窗扇不应同时开启,并应有联锁装置。
8.4.5 抗爆间室朝向室外的一面应设轻型窗。窗台高度不应高于室内地面0.4m。
8.4.6 抗爆间室与主厂房构造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与抗爆间室毗邻的主厂房屋盖不应高出抗爆间室屋盖;当高出时,抗爆间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
2 当抗爆间室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时,应在钢筋混凝土墙顶设置钢筋混凝土女儿墙与其相毗邻的主厂房屋盖隔开。女儿墙高度不应小于500mm,厚度可为抗爆间室墙厚的1/2,但不应小于150mm。
3 抗爆间室与相毗邻的主厂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抗爆间室与主厂房间宜设置抗震缝。
2)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小于5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小于3kg时,可不设抗震缝,但应加强结构构件的锚固。
3)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为5~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为3~5kg时,可不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可采用可动连接的方式支承于间室的墙上。
4)当抗爆间室屋盖为钢筋混凝土,室内设计药量大于20kg时,或抗爆间室屋盖为轻质易碎,室内设计药量大于5kg时,应设抗震缝,主体厂房的结构不允许支承在间室的墙上。
8.4.7 在抗爆间室轻型窗的外面,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屏院。
抗爆屏院的平面形式和进深应符合表8.4.7的规定。
当采用“┏┑”形屏院时,在轻型窗处应设置进出抗爆屏院的出入口。
8.4.8 抗爆屏院的高度不应低于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当抗爆屏院的进深超过4m时,屏院中墙高度应增高,其增加高度不应小于进深超过量的1/2,屏院边墙由抗爆间室的檐口高度逐渐增加至屏院中墙高度。
8.4.9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钢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抑爆泄压装置必须与抗爆间室的墙和屋盖有可靠连接,当发生爆炸事故时,不允许有任何碎片飞出。
8.4.10 抑爆泄压装置应采用合理的泄压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够承受爆炸产生的空气冲击波的整体和局部作用。
2 能够迅速泄出室内的爆炸气体。
3 泄出的冲击波压力能够满足对火焰、压力的控制。
8.5 安全疏散
8.5.1 危险品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厂房每层或每个危险性工作间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工作间的面积不超过65㎡,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2 安全出口应布置在室外有安全通道的一侧。
3 有防护屏障的危险性厂房安全出口,应布置在防护屏障的开口方向或安全疏散隧道的附近。
8.5.2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非危险性工作间的安全出口,应根据各工作间的生产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8.5.3 1.1(1.1·)级、1.2级生产厂房底层应设置安全窗,二层及以上厂房可设置安全滑梯、滑杆。安全窗、滑梯、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
8.5.4 安全滑梯、滑杆、疏散楼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滑梯、滑杆不应直对疏散门,并应设置不小于1.5㎡的装有不低于1.1m高的护栏平台。当共用一个平台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
2 疏散楼梯、滑梯、滑杆可设在防护屏障外侧,厂房外门与疏散楼梯、滑梯、滑杆之间,应用钢筋混凝土平台相连。
8.5.5 危险性厂房由最远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1.1(1.1·)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15m。
2 当为1,4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
3 当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或中间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的1.1(1.1·)级、1.2级厂房时,不应超过20m。
8.6 危险性建筑物的建筑构造
8.6.1 危险品生产厂房应采用平开门,不应设置门槛。供安全疏散用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单向弹簧门。
8.6.2 危险品生产对火花或静电敏感时,其生产厂房的门窗及配件应采用不产生火花材料及防静电材料制品。黑火药生产厂房应采用木质门窗。
8.6.3 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用门应向外开启,危险工作间的门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门直对设置。
2 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门斗的内门和外门中心应在一直线上,开启方向应和疏散用门一致。当危险品生产厂房为中间走廊,两边为生产间的布置形式时,可采用内门斗。内门斗隔墙不应突出生产间内墙,且应砌到顶。
3 危险品生产间的外门口应做防滑坡道,不应设置台阶。
8.6.4 安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口宽度不应小于1m,不宜设置中梃。当设有中梃时,窗扇开启宽度不应小于0.9m,不应设置固定扇。
2 洞口高度不应小于1.5m。
3 窗台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0.5m。
4 窗扇应向外平开,且一推即开。
5 保温窗宜采用单框双层玻璃或中空玻璃。当采用双层框窗扇时,应能同时向外开启。
8.6.5 危险生产区内建筑物的门窗玻璃宜采用防止碎玻璃伤人的措施。
8.6.6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危险性建筑物不应设置天窗。
8.6.7 危险品生产间的地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遇火花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面层。
2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撞击、摩擦作用敏感时,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柔性地面面层。
3 当危险品生产间内的危险品对静电作用敏感时,应采用防静电地面面层。
8.6.8 危险品生产间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生产间内墙面应抹灰。
2 具有易燃易爆粉尘的生产间的内墙面和顶棚表面应平整、光滑,所有凹角宜抹成圆弧。
3 经常冲洗和设有雨淋装置的生产间的顶棚和内墙应全部油漆。产品要求洁净而经常清扫的工作间应做油漆墙裙,墙裙以上的墙面应采用耐擦洗涂料。油漆和涂料的颜色应与危险品颜色相区别。
8.6.9 危险品生产间不宜设置吊顶棚.当生产工艺要求设置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吊顶棚底应平整、无缝隙、不易脱落。
2 吊顶棚不宜设置人孔、孔洞。如必须设置时,孔洞周边应有密封措施。
3 吊顶棚范围内不同危险等级的生产间的隔墙应砌至屋面板梁的底部。
8.6.10 危险品生产厂房内平台宜为钢或钢筋混凝土材料。梯宜为钢梯。
平台和钢梯踏步的面层应与生产间地面面层相适应。
8.7 嵌入式建筑物
8.7.1 嵌入式建筑物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不覆土一面的墙体由抗爆没计确定。
8.7.2 嵌入式建筑物的覆土厚度,对墙顶外侧不应小于1.5m,对屋盖—亡部不应小于0.5m。
8.7.3 嵌入式建筑物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土部分的墙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厚不应小于250mm。
2 屋盖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3 未覆土一面的墙应减少开窗面积。当采用钢筋混凝土时,墙厚不应小于200mm;当采用砖墙时,墙厚不应小于370mm,并应与顶盖、侧墙柱牢固连接。
8.7.4 嵌入式建筑物的门窗采光部分宜采用塑性透光材料。
8.8 通廊和隧道
8.8.1 危险品运输通廊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的承重及围护结构宜采用非燃烧体。
2 通廊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符合防火要求的钢柱承重。
3 封闭式通廊,应采用轻质易碎或轻型泄压屋盖和墙体,且应设置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宜大于30m。通廊内不应设置台阶。
4 封闭式通廊两端距危险性建筑物墙面前不小于3m处应设置隔爆墙。隔爆墙的宽度和高度应超出通廊横断面边缘不小于0.5m。
5 运输中有可能洒落危险品的通廊,其地面面层应与连接的危险性建筑物地面面层相一致。
8.8.2 非危险品运输封闭式通廊与危险性建筑物连接时,应在连接前不小于3m处设置隔爆墙。隔爆墙与危险性建筑物之间通廊应采用轻型泄压或轻质易碎的屋盖和墙体。
8.8.3 防护屏障的隧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运输中有可能洒落炸药的隧道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隧道应取折向,且不应设置台阶。
8.9 危险品仓库的建筑构造
8.9.1 危险品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仓库面积小于220㎡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库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30m。
8.9.2 危险品仓库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品仓库的门应向外平开,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m,且不应设置门槛。
2 当危险品仓库设置门斗时,应采用外门斗,此时的内、外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3 危险品总仓库的门宜为双层,内层门应为通风用门,外层门应为防火门,两层门均应向外开启。
8.9.3 危险品总仓库的窗,应设置铁栅、金属网和能开启的窗扇,在勒脚处宜设置可开、关的活动百叶窗或带活动防护板的固定百叶窗,并应装设金属网。
8.9.4 危险品仓库宜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当危险品以包装箱方式存放且不在仓库内开箱时,可采用一般地面。
9 消防给水
9.0.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建设必须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9.0.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除执行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等的有关规定。各级危险性建筑 物的消防给水设计,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甲类生产厂房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中严重危险级的要求。
9.0.3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给水管网或生产与消防联合给水管网应设计成环状管网。当受地形限制不能设置环状管网,且在生产无不间断供水要求,并设有对置高位水池等具有满足水量、水压要求的消防储备水时,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9.0.4 危险品生产区的消防储备水量应按下列情况计算:
1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不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3h的用水量。
2 当危险品生产区内设置消防雨淋系统时,消防储备水量应为最大一组雨淋系统lh用水量与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3h用水量之和。
注:消防储备水量应采取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9.0.5 危险品生产区内应设置室外消火栓,当建筑物有防护屏障时,室外消火栓应设置在防护屏障的防护范围内,并且不应设在防护屏障内。
9.0.6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消防延续时间应按3h计算。
9.0.7 设置有消防雨淋系统的生产区宜采用常高压给水系统。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置水塔或气压给水设备等。
9.0.8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其消防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1台主泵的工作能力。
2 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并在火场断电时仍能正常运转。
3 消防水泵应有备用动力源。
9.0.9 危险品生产厂房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内消火栓应布置在厂房出口附近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
2 室内消火栓之间的距离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超过30m。
3 当易燃烧的危险品生产厂房开间较小,水带不易展开时,室内消火栓可安装在室外墙面上,但应采取防冻措施。
9.0.10 生产过程中下列生产工序应设置消防雨淋系统:
1 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梯恩梯粉碎。2 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的制粉出料、装药、包装。
3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4 黑梯药柱生产的熔药、装药。
5 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准备及制索。
6 导爆索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
7 震源药柱生产的炸药熔混药、装药。
9.0.11 下列设备的内部、上方或周围应设置雨淋喷头、闭式喷头或水幕管等消防设施:
1 粉状铵梯炸药、铵油炸药生产的轮碾机、凉药机、梯恩梯球磨机。
2 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的轮碾机、破碎机、混药机、凉药机。
3 导火索生产的三成分球磨机。
4 粉状炸药螺旋输送设备。
注:设置在抗爆间室内的设备,可不设雨淋系统。
9.0.12 消防雨淋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感温或感光探测自动控制启动设施,同时还应设置手动控制启动设施。当生产工序中药量很少,且有人在现场操作时,可只设手动控制的雨淋系统。手动控制设施应设在便于操作的地点和靠近疏散出口。
2 消防雨淋系统管网中最不利点的喷头出口水压不应低于0.05MPa。
3 设有消防雨淋系统的厂房所需进口水压应按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O.2MPa。
4 消防雨淋系统作用时间应按1h确定。
5 消防雨淋系统应设置试验试水装置。
9.0.13 当火焰有可能通过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蔓延至相邻工作间时,应在该工作间的门、窗和洞口设置阻火水幕,并与该工作间的雨淋系统同时动作。当相邻工作间与该工作间设置为同一淋 水管网,或同时动作的雨淋系统时,中间隔墙的门、窗和洞口上可不设阻火水幕。
9.0.14 危险品生产区的中转库、硝酸铵库应设置室外消火栓。
9.0.15 危险品总仓库区应根据当地消防供水条件,设置高位水池、消防蓄水池或室外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水量应按20L/s计算,消防延续时间按3h确定。
2 当危险品总仓库区总库存量不超过100t时,消防用水量可按15L/s计算。
3 高位水池或消防蓄水池中储水使用后的补水时间不应超过48h。
4 供消防车使用的消防蓄水池,保护范围半径不应大于150m。
9.0.16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备灭火器。
10 废水处理
10.0.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废水排放设计,应与近似清洁生产废水分流。有害废水应采取治理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等的有关规定。
10.0.2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废水处理的设计,应符合重复或循环使用废水,达到少排和不排出废水的原则。
10.0.3 含有起爆药的废水,应采取消除其爆炸危捡性的措施。
几种能相互发生化学反应而生成易爆物的废水在进行销爆处理前,严禁排入同一管网。
10.0.4 在含有起爆药的工房中,当采用拖布拖洗地面时,其洗拖布的桶装废水,应送废水处理工房处理。
10.0.5 在有火药、炸药粉尘散落的工作间内,应使用拖布拖洗地面,并应设置洗拖布用水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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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1 一般规定
11.1.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等的规定。
11.1.2 除本章规定外,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设备的选用还应符合本规范第12.2节的有关规定。
11.1.3 危险品生产区各级危险性建筑物室内空气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定。当产品技术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按产品的技术条件确定。
11.2 采暖
11.2.1 危险性建筑物应采用热风或散热器采暖,严禁用明火采暖。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于110℃的热水或压力等于或小于0.05MPa的饱和蒸汽。但对下列厂房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其热媒应采用不高子90℃的热水:
1 导火索生产的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黑火药准备、包装厂房。
2 导爆索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筛选、混合、干燥厂房。
3 塑料导爆管生产的奥克托金或黑索今粉碎、干燥、筛选、混合厂房。
4 雷管生产的二硝基重氮酚(含作用和起爆药类似的药剂)的干燥、凉药、筛选厂房。
5 雷管生产的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厂房。
6 雷管生产的雷管的装药、压药厂房。
11.2.2 危险性建筑物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散热器应采用光面管或其他易于擦洗的散热器,不应采用带肋片的或柱型散热器。
2 散热器和采暖管道的外表面应涂以易于识别爆炸危险性粉尘颜色的油漆。
3 散热器的外表面与墙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与地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00mm。散热器不应设在壁龛内。
4 抗爆间室的散热器,不应设在轻型面。采暖干管不应穿过抗爆间室的墙体,抗爆间室内的散热器支管上的阀门,应设在操作走廊内。
5 采暖管道不应设在地沟内。当在过门地沟内设置采暖管道时,应对地沟采取密闭措施。
6 蒸汽、高温水管道的人口装置和换热装置不应设在危险工作间内。
11.2.3 当采用电热锅炉作为热源,且用汽量不大于1t/h时,电热锅炉可贴邻生产工房布置,但应布置在工房较安全的一端,并用防火墙隔离。电热锅炉间应设单独的外开门、窗。
11.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1.3.1 危险性生产厂房中,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设备和操作岗位应设局部排风。
11.3.2 空气中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中,机械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风口位置和入口风速的确定应能有效地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
2 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空气应经净化处理后再排至大气。
3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的生产设备或生产岗位的局部排风除尘,宜采用湿法方式处理,且除尘器应置于排风系统的负压段上。
4 水平风管内的风速应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不在风管内沉积的原则确定,风管应设有坡度。
5 排除含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每个危险品生产间分别设置。排风管道不宜穿过与本排风系统无关的房间。排尘系统不应与排气系统合为一个系统。对于危险
性大的生产设备的局部排风应按每台生产设备单独设置。
6 排风管道不宜设在地沟或吊顶内,也不应利用建筑物的构件作为排风管道。
7 排风管道或设备内有可能沉积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时,应设置清扫孔、冲洗接管等清理装置,需要冲洗的风管应设有大于1%的坡度。
11.3.3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其送风机和空气调节机的出口应装止回阀。
11.3.4 雷管、黑火药生产厂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雷管装配、包装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以回风。
2 雷管装药、压药厂房的空气调节系统,当采用喷水式空气处理装置时可以回风。
3 黑火药生产厂房内,不应设计机械通风。
11.3.5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厂房的通风设备及阀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系统的风管上设置止回阀时,通风机可采用非防爆型。
2 排除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排风系统,风机及电机应采用防爆型,且电机和风机应直联。
3 置于湿式除尘器后的排风机应采用防爆型。
4 散发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厂房,其通风、空气调节风管上的调节阀应采用防爆型。
11.3.6 危险性建筑物均应设置单独的通风机室及空气调节机室,该室的门、窗不应与危险工作间相通,且应设置单独的外门。
11.3.7 各抗爆间室之间、抗爆间室与其他工作间及操作走廊之间不应有风管、风口相连通。
11.3.8 散发有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或气体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宜采用圆形风管,井架空敷设。
风管涂漆颜色应与燃烧爆炸危险性粉尘的颜色易于分辨。
11.3.9 危险性建筑物中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并且风管和设备的保温材料也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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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电气
12.1 电气危险场所分类
12.1.1 电气危险场所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经常或长期存在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2 F1类: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形成爆炸危险的火药、炸药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3 F2类:在正常运行时能形成火灾危险,而爆炸危险性极小的火药、炸药,氧化剂及其粉尘的危险场所。
4 各类危险场所均以工作间(或建筑物)为单位。
常用的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和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1的规定,贮存危险品的中转库和危险品总仓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分类及防雷类别应符合表12.1.1—2的规定。
表12.1.1-1 生产、加工、研制危险品的工作间(或建筑物)电气危险场所分类及防雷类别
序号 | 危险品名称 | 工作间(或建筑物)名称 | 危险场所分类 | 防雷类别 | |
工业炸药 | |||||
1 | 铵梯(油)类炸药 | 梯恩梯粉碎、梯恩梯称量、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F1 | 一 |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F2 | 二 | |||
2 | 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 | 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F1 | 一 |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F2 | 二 | |||
3 |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 混药、包装 | F1 | 一 | |
4 | 膨化硝铵炸药 | 膨化 | F1 | 一 | |
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 F1 | 一 | |||
5 | 粒状粘性炸药 | 混药、包装 | F1 | 一 |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F2 | 二 | |||
6 | 水胶炸药 | 硝酸甲胺制造和浓缩、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 F1 | 一 | |
硝酸铵粉碎、筛选 | F2 | 二 | |||
7 | 奖状炸药 | 梯恩梯粉碎、炸药熔药、混药、凉药、包装 | F1 | 一 | |
硝酸铵粉碎、筛选 | F2 | 二 | |||
8 | 乳化炸药 | 粉状 | 制粉、装药、包装 | F1 | 一 |
乳化、乳胶基质冷却 | F2 | 一 | |||
硝酸铵粉碎、硝酸钠粉碎 | F2 | 二 | |||
胶状 | 乳化、乳胶基质冷却、乳胶基质贮存、敏化、 敏化后的保温(凉药)、贮存、装药、包装 | F2 | 一 | ||
硝酸铵粉碎、硝酸钠粉碎 | F2 | 二 | |||
9 | 黑梯药柱(注装) | 熔药、装药、凉药、检验、包装 | F1 | 一 | |
10 | 梯恩梯药柱(压制) | 压制 | F1 | 一 | |
检验、包装 | F1 | 一 | |||
11 | 太乳炸药 | 制片、干燥、检验、包装 | F1 | 一 | |
工业雷管 | |||||
12 | 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 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 | F1 | 一 | |
火雷管干燥、烘干 | F1 | 一 | |||
继爆管的装配、包装 | F1 | 一 | |||
二硝基重氮酚制造(中和、还原、重氮、过滤) | F1 | 一 | |||
二硝基重氮酚的干燥、凉药、筛选、 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 | F1 | 一 | |||
火雷管装药、压药 | F1 | 一 | |||
电雷管、导爆管雷管装配、雷管编码 | F1 | 一 | |||
雷管检验、包装、装箱 | F1 | 一 | |||
雷管试验站 | F1 | 一 | |||
引火药头用和延期药用的引火药剂制造 | F1 | 一 | |||
引火元件制造 | F1 | 一 | |||
延期药混合、造粒、干燥、筛选、装药、延期原件制造 | F1 | 一 | |||
二硝基重氮酚废水处理 | F2 | 二 | |||
工业索类火工品 | |||||
13 | 导火索 | 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 包装导火索制造中的黑火药准备 | F0 | 一 | |
导火索制索、盘索、烘干、普检、包装 | F2 | 二 | |||
硝酸钾干燥、粉碎 | F2 | 二 | |||
14 | 导爆索 |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 F1 | 一 | |
导爆索包塑、涂索、烘索、盘索、普检、组批、包装 | F1 | 一 | |||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 F1 | 一 | |||
导爆索制索 | F1 | 一 | |||
15 | 塑料导爆管 | 炸药的粉碎、干燥、筛选、混合 | F1 | 一 | |
塑料导爆管制造 | F2 | 二 | |||
16 | 导爆管 | 爆裂管切索、包装 | F1 | 一 | |
爆裂管装药 | F1 | 一 | |||
油气井用起爆器材 | |||||
17 | 射孔弹、穿孔弹 | 炸药暂存、烘干、称量 | F1 | 一 | |
压药、装配 | F1 | 一 | |||
包装 | F1 | 一 | |||
试验室 | F1 | 一 | |||
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 | |||||
18 | 震源药柱 | 高爆速 | 炸药准备、熔混药、装药、压药、凉药、装配、检验、装箱 | F1 | 一 |
中爆速 | 炸药准备、震源药柱检验、装箱 | F1 | 一 | ||
装药、压药 | F1 | 一 | |||
钻孔 | F1 | 一 | |||
装传爆药柱 | F1 | 一 | |||
低爆速 | 炸药准备、装药、装传爆药柱、检验、装箱 | F1 | 一 | ||
19 | 黑火药、炸药、起爆药 | 理化实验室 | F2 | 二 |
注:1 雷管制造中所用药剂(单组分或多组分药剂),其作用与起爆药相类似者,此类药剂的电气危险场所类别应按表内二硝基重氮酚确定。
2 粉状、胶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联建,当出现电气危险场所类别不同时,以高者计。
3 危险品性能试验塔(罐)工作间的危险作业场所分类应按本表确定,防雷类别宜为三类。
表12.1.1-2 贮存危险品的中转库和危险品总仓库危险场所(或建筑物)分类及防雷类别
序号 | 危险品仓库(含中转库)名称 | 危险场所类别 | 防雷类别 |
1 | 黑索今、太安、奥克托金、梯恩梯、苦味酸、 黑梯药柱、梯恩梯药柱、太乳炸药、黑火药 铵梯(油)类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 粒状黏性炸药、水胶炸药、浆状炸药、粉状乳化炸药 | F0 | — |
2 | 起爆药 | F0 | — |
3 | 胶状乳化炸药 | F1 | — |
4 | 雷管(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 F1 | — |
5 | 爆裂管 | F1 | — |
6 | 导爆索、射孔(穿孔)弹、震源药柱 | F1 | — |
7 | 延期药 | F1 | — |
8 | 导火索 | F1 | — |
9 | 硝酸铵、硝酸钠、硝酸钾、氯酸钾、高氯酸钾 | F2 | 二 |
12.1.2 与危险场所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隔开的非危险场所,当隔墙设门与危险场所相通时,如果所设门除有人出入外,其余时间均处于关闭状态,则该工作间的危险场所分类可按表12.1.2确定。当门经常处于敞开状态时,该工作间应与相毗邻危险场所的类别相同。
表12.1.2 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场所类别
危险场所类别 | 用一道有门的密实墙隔开的工作间 | 用两道有门的密实墙通过走廊隔开的工作间 |
F0 | F1 | 无危险 |
F1 | F2 | |
F2 | 无危险 |
注:1 本条不适用于配电室、电气室、电源室、电加热间、电机室。
2 控制室、仪表室位置的确定应符合自动控制部分有关规定。
3 密实墙应为非燃烧体的实体墙,墙上除设门外,无其他孔洞。
12.1.3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排风室应与所服务的场所危险类别相同。
12.1.4 为各类危险场所服务的送风室,当通往危险场所的送风管能阻止危险物质回到送风室时,可划为非危险场所。
12.1.5 在生产过程中,工作间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的火药、炸药及氧化剂等危险物质时,应按危险性较高的物质确定危险场所类别。
12.1.6 危险场所既存在火药、炸药,又存在易燃液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2.1.7 运输危险品的通廊采用封闭式时,危险场所应划为F1类,防雷类别应为一类。当运输危险品的通廊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时,危险场所应划为F2类,防雷类别应为二类。
12.2 电气设备
12.2.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电气设计时,宜将正常运行时可能产生火花及高温的电气设备,布置在危险性较小或无危险的工作间。
2 危险场所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并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3 危险场所不应安装、使用无线遥控设备、无线通信设备。
4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如有过负载可能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有关规定。
5 生产时严禁工作人员入内的工作间,其用电设备的控制按钮应安装在工作间外,并应将用电设备的启动与门的关闭连锁。
6 危险场所配线接线盒等选型,应与该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相一致。
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应符合表12.2.1—1的规定。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宜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表12.2.1-1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Ⅱ类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分组
温度组别 | 最高表面温度(℃) |
T1 | 450 |
T2 | 300 |
T3 | 200 |
T4 | 135 |
T5 | 100 |
T6 | 85 |
8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应符合表12.2.1—2的规定。
表12.2.1-2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
温度组别 | 无过负荷的设备 | 有过负荷的设备 |
T4 | 135 | 135 |
T5 | 100 | 85 |
注: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最高表面温度可标注温度值,或标注最高表面温度组别或两者都标注。
9 电气设备除按危险场所选型外,尚应考虑安装场所的其他环境条件。
12.2.2 FO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当工艺确有必要安装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不含黑火药危险场所)时,控制按钮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A21或DIPB21型(1P65级),检测仪表的选型应为本质安全型(1P65级)。2 采用非防爆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需要电气设备隔墙传动的工作间,应由生产工艺确定。
2)安装电气设备的工作间,应采用非燃烧体密实墙与危险场所隔开,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传动轴通过隔墙处应采用填料函密封或有同等效果的密封措施。
4)安装电气设备工作间的门,应设在外墙上或通向非危险场所,且门应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开启。
3 FO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应采用安装在窗外的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1P54级)灯具,安装灯具的窗户应为双层玻璃的固定窗。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控制按钮、配电箱选型应与灯具相同。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1P65级)灯具,安装在双层玻璃的固定窗外;亦可采用安装在室外的增安型投光灯。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及控制按钮应采用增安型或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1P65级)。
12.2.3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1或DIP B21型(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增安型(仅限于灯具及控制按钮)、本质安全型(IP54级)。
2 门灯及安装在外墙外侧的开关,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3 危险场所不宜安装移动设备用的接插装置。当确需设置时,应选择插座与插销带联锁保护装置的产品,满足断电后插销才能插入或拔出的要求。
4 当采用非防烬电气设备隔墙传动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2.2.2条第2款的规定。
12.2.4 F2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门灯及开关的选型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DIP A22或DIP B22型(IP54级)。
12.3 室内电气线路
12.3.1 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1 危险性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的有关规定。
2 危险场所的插座回路上应设置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瞬时切断电路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3 各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导线或阻燃型铜芯金属铠装电缆.电缆沿桥架敷设时,可采用阻燃型铜芯绝缘护套电缆。
4 各类危险场所电力和照明线路的电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得低于750V。保护线的额定电压应与相线相同,并应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电话线路的电线及电缆的额定电压应不低于500V。
12.3.2 当危险场所采用电缆时,除照明分支线路外,电缆不应有分支或中间接头。电缆敷设以明敷为宜,在有机械损伤可能的部位应穿钢管保护。亦可采用钢制电缆桥架敷设。电缆不宜敷设在
电缆沟内,如必须敷设在电缆沟内时,应设防止水或危险物质进入沟内的措施,在过墙处应设隔板,并对孔洞严密封堵。
12.3.3 当采用电线穿钢管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电线敷设的钢管应采用公称口径不小于15mm的镀锌焊接钢管,钢管间应采用蠕纹连接,连接螺纹不应少于6扣,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应设防松装置。
2 电线穿钢管敷设的线路,进入防爆电气设备时,应装设隔离密封装置。
3 电气线路采用绝缘导线穿钢管敷设时宜明敷。
12.3.4 F0类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F0类危险场所内不应敷设电力及照明线路。在确有必要时,可敷设本工作间使用的控制按钮及检测仪表线路。灯具安装在窗外的电气线路,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导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亦可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2.5mm²的铜芯金属铠装电缆敷设。
2 当采用穿钢管敷设时,接线盒的选型应与防爆设备(检测仪表)的等级相一致。当采用铠装电缆时,与设备连接处应采用铠装电缆密封接头。
12.3.5 F1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或电缆的芯线截面应符合表12.3.5的规定。表12.3.5 危险场所绝缘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选择
危险场所类别技术要求 | 绝缘电线或电缆芯线允许最小截面(mm²) | 挠性连接 | ||
电力 | 照明 | 控制按钮 | ||
F0 | — | — | 铜芯1.5 | DIP A21、DIP B21(IP65)、隔爆型ⅡB |
F1 | 铜芯2.5 | 铜芯2.5 | 铜芯1.5 | DIP A21、DIP B21(IP65)、隔爆型ⅡB、增安型 |
F2 | 铜芯1.5 | 铜芯1.5 | 铜芯1.5 | DIP A22、DIP B22(IP54)、 |
注: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的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于电动机额定电流的1.25倍。
3 采用穿钢管敷设的线路接线盒及铠装电缆密封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2.2.1条第6款的规定。
4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子2.5mm²的重型橡套电缆。
12.3.6 F2类危险场所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采用的绝缘导线或电缆,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5的规定。
2 引至1kV以下单台鼠笼型感应电动机供电回路,电线或电缆芯线截面长期允许的载流量不应小子电动机的额定电流。当电动机经常接近满载运行时,导线的载流量应有适当的裕量。
3 移动电缆应采用芯线截面不小于1.5mm²的中型橡套电缆。
12.4 照明
12.4.1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的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12.4.2 危险场所的主要工作间及主要通道应设应急照明,应急时间不少于30min。
12.4.3 应急照明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的10%。
12.5 10kV及以下变(配)电所和配电室
12.5.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当危险品生产中工艺要求不能中断供电时,其供电负荷应为二级。自动控制系统、消防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应设应急电源。应急电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12.5.2 设在危险品生产区的总变电所、总配电所应为独立式。危险品仓库区的变电所可为独立变电所或杆上变电所,必要时可附建于非危险性建筑物。
12.5.3 变电所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的有关规定。
12.5.4 车间变电所不应附建于1.1(1.1·)级建筑物。当附建于1.2级、1.4级建筑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所应为户内式。2 变电所应布置在建筑物较安全的一端,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隔墙上不应设门、窗。
3 变压器室及高、低压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
4 与变电所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变电所。
12.5.5 配电室(含电气室、电加热间、电机间、电源室)可附建于各类危险性建筑物内,可在室内安装非防爆电气设备,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电室与危险场所相毗邻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且不应设门、窗与F0类、F1类、F2类危险场所相通。
2 配电室的门、窗应设在建筑物的外墙上,且门应向外开启。门、窗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Fo类危险场所的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3 配电室不应通过与其无关的管线。
4 当危险性建筑物为多层厂房时,电源引入的配电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一层,且不宜设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12.5.6 独立变电所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附建于1.2级、1.4级或其他非危险性建筑物的变电所,其电气系统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2.7.7条的规定。
12.6 室外电气线路
12.6.1 引入危险性建筑物的1kV以下低压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宜全长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在人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 当全线采用电缆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按式(12.6.1)计算,但不应小于15m。
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ρ——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Ω·m)。
3 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12.6.2 引入采用干法生产黑火药建筑物的1kV以下的低压线路,从配电端到受电端应全长采用铜芯金属铠装电缆埋地敷设。
12.6.3 危险性建筑物区设置的各级架空线路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
12.6.4 在危险性建筑物区的10kV及以下的高压线路宜采用电缆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线路时,架空线路的轴线与1.1(1.1·)级(干法生产黑火药除外)、1.2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档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1.1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与1.4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
12.6.5 当在危险性建筑物区架设1kV以下的架空线路时,不应跨越危险性建筑物。其架空线的轴线与危险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的1.5倍,与干法生产黑火药的1.1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2.6.6 危险品生产区及危险品总仓库区不应建造无线通信塔(基站)。
12.7 防雷和接地
12.7.1 危险性建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建筑物防雷类别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1和表12.1.1-2的规定。
12.7.2 当电源采用TN系统时,从建筑物内总配电盘(箱)开始引出的配电线路和分支线路必须采用TN-S系统。
12.7.3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应采取等电位联结。当仅设总等电位联结不能满足要求时,尚应采取辅助等电位联结。
12.7.4 在危险场所内,穿电线的金属管、电缆的金属外皮等,应作为辅助接地线。输送危险物质的金属管道不应作为接地装置。
12.7.5 保护线截面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中有关条款的规定。
12.7.6 危险性建筑物电源引入总配电箱处应装设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12.7.7 危险性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子系统接地、屏蔽接地等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满足其中最小值。当需要接地的设备多且分散时,应在室内装设构成闭合回路的接地干线。室内接地干线每隔18~24m与室外环形接地干线连接一次,每个建筑物的连接不应少于2处。
12.7.8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接。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金属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平行敷设的金属管道,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5m左右用金属线跨接一次;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12.8 防静电
12.8.1 对危险场所中金属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或设备外部可导电部分、金属管道、金属支架等,均应做防静电直接接地。
12.8.2 防静电直接接地装置应与防雷电感应、等电位联结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
12.8.3 危险场所中不能或不适宜直接接地的金属设备、装置等,应通过防静电材料间接接地。
12.8.4 当危险场所采用防静电地面时,其静电泄漏电阻值应按该工作间的危险品类别确定。
12.8.5 危险场所不应使用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工装器具。当必须使用这种工装器具时,应进行处理,使其静电泄漏电阻值符合要求。危险场所中,固定或移动设备上有外露静电非导电材料制作的部件存在时,该部件的面积不应大于100cm²。
12.8.6 危险工作间相对湿度宜控制在60%以上。黑火药危险工作间宜控制在65%以上。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12.9 通讯
12.9.1 危险性建筑物应设置畅通的电话设施,可兼作厂区火灾报警电话。
12.9.2 危险场所电话设备选择及线路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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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和销毁场
13.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
13.1.1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宜布置在独立的偏僻地带,井宜设置铁刺网围墙,围墙距试验作业地点边缘不宜少于50m。
13.1.2 危险品性能试验,当一次爆炸最大药量不超过2kg时,试验场围墙距居民点、村庄等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距本厂生产厂房不应小于100m。当一次爆炸最大药量超过2kg时,应布置在厂区以外符合安全的偏僻地带。
13.1.3 当危险品性能试验采用封闭爆炸试验塔(罐)时,应布置在厂区内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该试验塔(罐)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表13.1.3确定。
表13.1.3 试验塔(罐)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爆炸药量(kg) | 最小允许距离(m) |
<0.5 | 20 |
1~2 | 25 |
13.1.4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中进行殉爆试验时,一次最大殉烬药量不应大于1kg。殉爆试验的准备间距试验作业地点边缘不应小于35m。
13.1.5 当受条件限制时,危险品性能试验场可和危险品销毁场设置在同一场地内进行轮换作业,且应符合危险品销毁场的外部距离规定。作业地点之间应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高度不应低于3m。
13.1.6 危险品性能试验场,根据其所在的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13.2 危险品销毁场
13.2.1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销毁危险品时,应设置危险品销毁场。销毁场应布置在厂区以外有利于安全的偏僻地带。
13.2.2 当采用炸毁法时,引爆一次最大药量不应超过2kg;采用烧毁法时,一次最大销毁量不应超过200kg。
采用炸毁法时,应在销毁坑中进行。当场地周围没有自然屏障时,炸毁地点周围宜设高度不低于3m的防护屏障。
13.2.3 当采用炸毁法或烧毁法时,销毁场边缘距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距公路、铁路等不应小于150m。
13.2.4 销毁场不应设待销毁的危险品贮存库,可设置为销毁时使用的点火件或起爆件掩体。销毁场应设人身掩体,其位置应布置在销毁作业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掩体出入口应背向销毁作业地点,与作业地点边缘距离不应小于50m。掩体之间距离不应小于30m。
13.2.5 销毁场宜设围墙,围墙距作业地点边缘不宜小于50m。
13.2.6 当销毁火工品及其药剂采用销毁塔炸毁时,该塔可布置在厂区有利于安全的边缘地带,与危险品生产厂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危险品生产厂房最大计算药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本规范表13.1.3的规定。根据其所在的环境,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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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混装炸药车地面辅助设施
14.1 固定式辅助设施
14.1.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贮存,氧化剂溶液、油相及不在混装炸药车上进行的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宜建立地面制备站。
14.1.2 当地面制备站内不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时,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4.1.3 当地面制备站内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暂存库时,该地面制备站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相应的有关规定。
硝酸铵贮存、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及装车作业生产工序等的危险等级应为1.4级;电气危险场所应为F2类;防雷类别应为二类。地面制备站应设室外消火栓。
14.1.4 硝酸铵破碎、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工序可在一个建筑物内联建。硝酸铵破碎与其他工序之间应有隔墙。
14.1.5 混装车可进入1.4级建筑物进行装车作业。
14.1.6 地面制备站宜设混装车车库。改车库可与维修工房联建,并应有隔墙。
14.1.7 乳化剂、敏化剂库房和柴油库可联建,井应有隔墙。
14.1.8 硝酸铵仓库应独立设置,单库最大贮量应为600t。
14.1.9 危险品仓库区内应设置独立的危险品发放间,距其邻近库房不宜小于50m。
14.2 移动式辅助设施
14.2.1 为现场混装炸药车而进行的原材料贮存,氧化剂溶液、油相、乳化液(乳胶体)等的制备,可使用移动式辅助设施。
14.2.2 移动式辅助设施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功能,分设制备挂车、生活挂车。移动式辅助设施不应附建有起爆器材和炸药仓库。
14.2.3 移动式辅助设施站区的内部和外部距离可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4.2.4 移动式辅助设施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14.2.5 移动式辅助设施电力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相关规定。
14.2.6 移动式辅助设施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二类防雷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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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自动控制
15.1 一般规定
15.1.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自动控制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5.1.2 电气危险场所的分类,应按本规范第12.1节的规定确定。
15.2 检测、控制和联锁装置
15.2.1 在危险品生产过程中,当工艺参数超过某一界限能引起燃烧、焊炸等危险时,应根据要求设置反映该参数变化的信号报警系统、自动停机、消防雨淋等安全联锁装置。安全联锁控制系统除设有自动工作制外,尚应设有手动工作制。
15.2.2 按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危险品生产工序宜设置电子监视系统,该系统的配置应满足摄像、显示、录制,存储和控制等功能。
15.2.3 对开、停车有顺序要求的生产过程应设有联锁控制装置。
15.2.4 自动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其应急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5.2.5 自动控制系统发生停气、停水、停电等有可能引起危险事故时,应设置反映其参数的预警信号或自动联锁控制装置。
15.2.6 自动控制系统中执行机构的动作形式及调节器正、反作用的选择,应使组成的自动控制系统在突然停电或停气时,能满足安全要求。
15.3 仪表设备及线路
15.3.1 危险场所安装的电动仪表设备,其选型及有关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2.2节的规定。
15.3.2 安装在各类危险场所的检测仪表及电气设备,应有铭牌和防爆标志,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授权的部门所发给的防爆合格证编号。
15.3.3 防爆仪表和电气设备,除本质安全型外,应有“电源未切断不得打开”的标志。
15.3.4 F1类、F2类危险场所需要安装用电设备专用的控制箱(柜)时,F1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65级)、Ⅱ类B级隔爆型;F2类危险场所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IP54级)。
15.3.5 危险场所内的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的线路应采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铜芯金属铠装屏蔽电缆。当采用多芯电缆时,其芯线截面不宜小于1.0mm²。当采用阻燃铜芯绝缘电线穿镀锌焊接钢管敷设时,其芯线截面选择应符合本规范表12.3.5的规定。各种线路的敷设方式应符合本规范第12.3节及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的有关规定。
15.3.6 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应采用金属铠装电缆埋地引入建筑物,且电缆的金属外皮、屏蔽层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当电缆采用穿钢管敷设时,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电缆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处,应设置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保护(电涌保护)器。
15.3.7 对自动控制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应进行可靠接地。接地要求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5.4 控制室
15.4.1 危险等级为1.1(1.1·)级的危险性建筑物,设置有人值班的控制室时,应嵌入防护屏障外侧或防护屏障外的合适位置。
15.4.2 危险等级为1.2级的危险性建筑物内附建控制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室与危险场所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密实墙。
2 隔墙上不应设门窗与危险场所相通。
3 控制室的门应通向室外或非危险场所。
4 与控制室无关的管线不应通过控制室。
15.4.3 危险等级为1.1(1.1·)级危险性建筑物内可附建无人值班的控制室,但应符合本规范第15.4.2条的规定。
15.4.4 控制室应远离振动源和具有强电磁干扰的环境。
15.5 安全防范系统
15.5.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的总仓库宜设置安全防范系统。
15.5.2 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设备选择、传输线路要求、防雷设置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和本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
15.6 火灾报警系统
15.6.1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15.6.2 当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报警信号。
火灾报警信号可与生产调度电话兼容。
15.7 工业电雷管射频辐射安全防护
15.7.1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的建筑物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通信等发射天线的距离,应根据发射功率、频率和本节有关条款规定的距离,取其最大值。
15.7.2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MF(中频)广播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2的规定。
表15.7.2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MF(中频)广播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
发射机功率(W) | ≤4000 | 5000 | 10000 | 25000 | 50000 | 100000 |
最小允许距离(m) | 300 | 330 | 550 | 730 | 1100 | 1500 |
注:1 MF(中频)广播发射天线的频率范围为0.535~1.60MHz。
2 表中最小允许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外侧距离。
15.7.3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FM调频广播发射天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3的规定。
表15.7.3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FM调频广播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
发射机功率(W) | ≤1000 | 10000 | 100000 | 316000 |
最小允许距离(m) | 270 | 520 | 820 | 1500 |
注:1 频率调制为88~108MHz。
2 表中最小允许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外侧距离。
15.7.4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移动和固定通信发射天线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4的规定。
表15.7.4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民用波段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
发射机功率(W) | <5 | 5~10 | 10~50 | 50~100 | 100~250 | 250~500 | 500~600 | 600~1000 | 1000~10000 |
最小允许距离(m) | 25 | 35 | 80 | 120 | 168 | 240 | 270 | 370 | 1100 |
注:1 本表适用于MF(中频)、VHF(甚高频)、UHF(超高频)移动站、固定站、无线电定位等。
2 表中最小允许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外侧距离。
15.7.5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VHF(TV)和UHF(TV)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5.7.5的规定。
表15.7.5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VHF(TV)和UHF(TV)发射天线最小允许距离
发射机功率(W) | ≤103 | 103~104 | 104~105 | 105~106 | 1×106~5×106 |
最小允许距离(m) | 350 | 610 | 1100 | 1500 | 2000 |
注:表中最小允许距离为发射天线至建筑物外墙外侧距离。
15.7.6 工业电雷管生产、贮存建筑物与发射天线之间不能满足最小允许距离时,应采用屏蔽措施防护。
附录A 有关地形利用的条件及增减值
A.0.1 当危险性建筑物紧靠山脚布置,其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外部距离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药量小于20t,山高大于20m,山的坡度大干15°时,可减少25%~30%。
2 计算药量在20~50t,山高大于30m,山的坡度大于25°时,可减少20%~25%。
3 计算药量大于50t,山高大干50m,山的坡度大于30°时,可减少15%~20%。
A.0.2 在一条山沟中,对两侧山高为30~60m,坡度20°~30°,沟宽40~100m,纵坡4%~10%时,沿沟纵深和出口方向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内部最小允许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对有可能沿山坡脚下直对布置的两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
附录B 计算药量与R1.1值
B.0.1 计算药量与兄:值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计算药量与R1.1值表
计算药量(kg) | R1.1(m) | 计算药量(kg) | R1.1(m) |
≤50 | 9 | 1150 | 41 |
100 | 12 | 1200 | 42 |
150 | 15 | 1250 | 43 |
200 | 17 | 1300 | 44 |
250 | 19 | 1350 | 45 |
300 | 21 | 1400 | 46 |
350 | 23 | 1450 | 47 |
400 | 25 | 1500 | 48 |
450 | 27 | 1550 | 49 |
500 | 28 | 1600 | 50 |
550 | 29 | 1650 | 51 |
600 | 30 | 1700 | 52 |
650 | 31 | 1800 | 53 |
700 | 32 | 1900 | 54 |
750 | 33 | 2000 | 55 |
800 | 34 | 2100 | 56 |
850 | 35 | 2200 | 57 |
900 | 36 | 2300 | 58 |
950 | 37 | 2400 | 59 |
1000 | 38 | 2500 | 60 |
1050 | 39 | 2600 | 61 |
1100 | 40 | 2700 | 62 |
2800 | 63 | 5600 | 91 |
2900 | 64 | 5800 | 92 |
3000 | 65 | 5900 | 93 |
3100 | 66 | 6100 | 94 |
3200 | 67 | 6250 | 95 |
3300 | 68 | 6400 | 96 |
3400 | 69 | 6550 | 97 |
3500 | 70 | 6700 | 98 |
3600 | 71 | 6850 | 99 |
3700 | 72 | 7000 | 100 |
3800 | 73 | 7150 | 101 |
3900 | 74 | 7300 | 102 |
4000 | 75 | 7450 | 103 |
4100 | 76 | 7600 | 104 |
4200 | 77 | 7800 | 105 |
4300 | 78 | 8000 | 106 |
4400 | 79 | 8200 | 107 |
4500 | 80 | 8400 | 108 |
4600 | 81 | 8600 | 109 |
4700 | 82 | 8800 | 110 |
4800 | 83 | 9000 | 111 |
4900 | 84 | 9200 | 112 |
5000 | 85 | 9400 | 113 |
5100 | 86 | 9600 | 114 |
5200 | 87 | 9800 | 115 |
5300 | 88 | 10000 | 116 |
5400 | 89 | 10200 | 117 |
5500 | 90 | 10400 | 118 |
10600 | 119 | 15250 | 138 |
10800 | 120 | 15500 | 139 |
11000 | 121 | 15750 | 140 |
11250 | 122 | 16000 | 141 |
11500 | 123 | 16250 | 142 |
11750 | 124 | 16500 | 143 |
12000 | 125 | 16750 | 144 |
12250 | 126 | 17000 | 145 |
12500 | 127 | 17300 | 146 |
12750 | 128 | 17500 | 147 |
13000 | 129 | 17900 | 148 |
13250 | 130 | 18200 | 149 |
13500 | 131 | 18500 | 150 |
13750 | 132 | 18800 | 151 |
14000 | 133 | 19100 | 152 |
14250 | 134 | 19400 | 153 |
14500 | 135 | 19700 | 154 |
14750 | 136 | 20000 | 155 |
15000 | 137 |
|
|
附录C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
C.0.1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表C.0.1 常用火药、炸药的梯恩梯当量系数
种类 | 炸药名称 | 梯恩梯当量系数 |
炸药 | 梯恩梯 | 1.00 |
粉状铵梯炸药 | 0.70 | |
水胶炸药 | 0.73 | |
乳化炸药 | 0.76 | |
黑索今 | 1.20 | |
太安 | 1.28 | |
火药 | 黑火药 | 0.40 |
注:未列入本表的炸药梯恩梯当量系数应由试验确定。
C.0.2 民用爆破器材的传统产品和新产品,其梯恩梯当量系数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粉状铵梯油炸药、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多孔L粒状铵油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粒状黏性炸药、浆状炸药、射孔弹、穿孔弹、震源药柱(中、低爆速)等梯思梯当量系数按小于1考虑。
2 苦味酸、太乳炸药、雷管制品、导爆索、继爆管、爆裂管、震源药柱(高爆速)等梯恩梯当量系数按等于1考虑。
3 奥克托金、黑梯药柱、起爆药剂等梯恩梯当量系数按大于1考虑。
附录D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用
D.0.1 防护土堤的防护范围见图D.0.1。
附录E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E.0.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宜符合表E.0.1的规定。
表E.0.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卫生特征分级
序号 | 危险品名称 | 生产加工工序 | 卫生特征分级 | |
工业炸药 | ||||
1 | 铵梯(油)类炸药 | 梯恩梯粉碎、梯恩梯称量、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1 |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2 | |||
2 | 粉状铵油炸药、铵松蜡炸药、铵沥蜡炸药 | 混药、筛药、凉药、装药、包装 | 2 |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2 | |||
3 | 多孔粒状铵油炸药 | 混药、包装 | 2 | |
4 | 膨化硝铵炸药 | 膨化 | 2 | |
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 2 | |||
5 | 粒状黏性炸药 | 混药、包装 | 2 | |
硝酸铵粉碎、干燥 | 2 | |||
6 | 水胶炸药 | 硝酸甲胺制造和浓缩、混药、凉药、装药、包装 | 2 | |
硝酸铵粉碎、筛选 | 2 | |||
7 | 奖状炸药 | 梯恩梯粉碎、炸药熔药、混药、凉药、包装 | 1 | |
硝酸铵粉碎 | 2 | |||
8 | 胶状、粉状乳化炸药 | 乳化、乳胶基质冷却、乳胶基质贮存敏化(制粉)、 敏化后的保温(凉药)、贮存、装药、包装 | 2 | |
硝酸铵粉碎、硝酸钠粉碎 | 2 | |||
9 | 黑梯药柱(注装) | 熔药、装药、凉药、检验、包装 | 1 | |
10 | 梯恩梯药柱(压制) | 压制 | 1 | |
检验、包装 | 1 | |||
11 | 太乳炸药 | 制片、干燥、检验、包装 | 2 | |
工业雷管 | ||||
12 | 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继爆管 | 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包装 | 2 | |
火雷管干燥、烘干 | — | |||
继爆管的装配、包装 | 2 | |||
二硝基重氮酚制造(中和、还原、重氮、过滤) | 1 | |||
二硝基重氮酚的干燥、凉药、筛选、黑索今或太安的造粒、干燥、筛选 | 2 | |||
火雷管装药、压药 | 2 | |||
电雷管、导爆管雷管装配、雷管编码 | 2 | |||
雷管检验、包装、装箱 | 2 | |||
雷管试验站 | 3 | |||
引火药头用和延期药用的引火药剂制造 | 2 | |||
引火元件制造 | 2 | |||
延期药混合、造粒、干燥、筛选、装药、延期元件制造 | 2 | |||
二硝基重氮酚废水处理 |
| |||
工业索类火工品 | ||||
13 | 导火索 | 黑火药三成分混药、干燥、凉药、筛选、包装导火索制造中的黑火药准备 | 2 | |
导火索制索、盘索、烘干、普检、包装 | 2 | |||
硝酸钾干燥、粉碎 | 2 | |||
14 | 导爆索 |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 2 | |
导爆索包塑、涂索、烘索、盘索、普检、组批、包装 | 2 | |||
炸药的筛选、混合、干燥 | 2 | |||
导爆索制索 | 2 | |||
15 | 塑料导爆管 | 炸药的粉碎、干燥、筛选、混合 | 2 | |
塑料导爆管制造 | 3 | |||
16 | 爆裂管 | 爆裂管切索、包装 | 2 | |
爆裂管装药 | 2 | |||
油气井用起爆器材 | ||||
17 | 射孔弹、穿孔弹 | 炸药暂存、烘干、称量 | 2 | |
压药、装配 | 2 | |||
包装 | 2 | |||
试验室 | 2 | |||
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 | ||||
18 | 震源药柱 | 高爆速 | 炸药准备、熔混药、装药、压药、凉药、装配、检验、装箱 | 1 |
中爆速 | 炸药准备、震源药柱检验、装箱 | 1 | ||
装药、压药、钻孔、装传爆药柱 | 1 | |||
低爆速 | 炸药准备、装药、装传爆药柱、检验、装箱 | 2 | ||
19 | 黑火药、炸药、起爆药 | 理化试验室 | 2 |
附录F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F.0.1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宜符合表F.0.1的规定。
表F.0.1 火药、炸药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的分组划分
种类 | 粉尘名称 | 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组别 |
炸药 | 梯恩梯 | T4 |
粉状铵梯炸药 | T4 | |
奥克托金 | T4 | |
铵油炸药 | T4 | |
水胶炸药 | T4 | |
浆状炸药 | T4 | |
乳化炸药 | T4 | |
黑索今 | T5 | |
太安 | T5 | |
火药 | 黑火药 | T4 |
起爆药 | 二硝基重氮酚 | T5 |
毫秒延期药 | T5 |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