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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s
CECS 312:2012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2年8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103号
关于发布《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协字〔2009〕86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等单位编制的《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经本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31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09〕86号《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规程编制组进行了深入调研,总结了我国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研究、生产、设计和使用的科研成果及工程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7章3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系统设计,系统组件,操作与控制,安全要求,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等。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及消防管理部门等使用单位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消防系统专业委员会CECS/TC21归口管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解释单位(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能美西科姆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美力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意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陕西中安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威盾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 云南天霄系统集成消防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九江中船长安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四川威特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工业大学
主要起草人:田亮 张源雪 宋旭东 刘欣 郑臻毅 黄晓明 黑中四 王世荣 徐学军 林奋强 郑艳琼 田野 莫英华 李伟 吴晋湘
主要审查人:张家清 崔长起 胡劲松 丁宏军 马延波 闫茹 杜增虎 刘连喜 伍建许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使用惰性气体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设置的氮气、氩气和氮氩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1.0.4 氮气、氩气和氮氩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 inert gas extinguishing system
灭火介质为惰性气体灭火剂的气体灭火系统。
本规程指氮气(IG-100)、氩气(IG-01)和氮氩混合气体(IG-55)三种灭火系统。
2.1.2 防护区 protected area
满足全淹没灭火系统要求的有限封闭空间。
2.1.3 全淹没灭火系统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防护区喷放设计规定用量的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整个防护区的灭火系统。
2.1.4 保护对象 protected object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保护的目的物。
2.1.5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local application extinguishing system
向保护对象以设计喷射率直接喷射灭火剂,并持续一定时间的灭火系统。
2.1.6 组合分配系统 combined distribution system
用一套灭火剂储存装置通过管网的选择分配,保护两个及以上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
2.1.7 管网灭火系统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进行设计计算,将灭火剂从储存装置经由干管、支管输送至喷放组件实施喷放的灭火系统。
2.1.8 储瓶式管网灭火系统 cylinder-type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灭火剂储存容器为高压钢瓶的管网灭火系统。
2.1.9 储罐式管网灭火系统 tank-type pip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灭火剂储存容器为压力罐的管网灭火系统。
2.1.10 预制灭火系统 pre-engineered system
按一定的应用条件,将灭火剂储存装置和喷放组件等预先设计、组装成套且具有联动控制功能的灭火系统。
2.1.11 灭火浓度 extinguishing concentration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扑灭某种火灾所需灭火剂在空气中的最小体积百分比。
2.1.12 惰化浓度 inerting concentration
在101kPa大气压和规定的温度条件下,能抑制空气中任意浓度的易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的燃烧或爆炸发生所需灭火剂在空气中最小体积百分比。
2.1.13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放时间 discharge time of total flooding extinguishing system
从喷头喷出95%灭火剂设计用量所用的时间。
2.1.14 浸渍时间 soaking time
在防护区内维持设计规定的灭火剂浓度,使火灾完全熄灭所需的时间。
2.1.15 泄压口 pressure relief opening
用于泄放防护区内惰性气体喷放时所产生的超压的开口。
2.1.16 中期容器压力 mid-term pressure in container
从喷头喷出50%灭火剂设计用量时容器内压力。
2.1.17 注册数据 registered data
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
2.2 符 号
a0——当地音速;
AX——泄压口面积;
C——设计浓度;
D——管道内径;
d——减压孔板孔径;
dT——喷头等效孔口直径;
F——喷头孔口面积;
H——海拔高度;
j——迭代计算次数;
KH——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L——管段计算长度;
LJ——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
LY——管段几何长度;
M——灭火剂设计用量;
Ma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马赫数;
MC——灭火剂储存量;
MD——末期管道内灭火剂剩余量;
Md——中期管道内灭火剂剩余量;
MR——末期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剩余量;
n——多变指数;
N——喷头数量;
N1——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
No——喷头规格代号;
P1——孔板上游侧压力;
P2——孔板下游侧压力;
Pb——管段首端压力;
Pd——中期管道内灭火剂平均压力;
P'e ——高程校正后管段末端压力;
P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压力;
Pm——中期容器压力;
Poa——储瓶内储存压力;
PT——喷头入口压力;
PX——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
P——高程校正前管段内平均压力;
Q——管道流量;
Q0——干管流量;
Qi——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
Qk——减压孔板设计流量;
QT——喷头流量;
q0——在PT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喷放率;
S——灭火剂比容;
t——喷射时间;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Tb——管段首端灭火剂温度;
T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灭火剂温度;
T——高程校正前管段内灭火剂平均温度;
ub——管段首端灭火剂流速;
u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灭火剂流速;
Vg——防护区内柱等建筑结构的总体积;
Vv——防护区容积;
V——防护区净容积;
V0——储存容器容积;
VD——管道容积;
γ——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
Δ——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
δ——相对误差;
ΔP——管段压力损失;
κ——泄压口缩流系数;
λ——摩擦阻力系数;
μk——减压孔板流量系数;
μT——喷头流量系数;
ρoa——灭火剂储存密度;
ρ1——孔板上游侧密度;
ρ2——孔板下游侧密度;
ρb——管段首端灭火剂密度;
ρd——中期管道内灭火剂平均密度;
ρe——管段末端灭火剂密度;
ρg——常态灭火剂密度;
ρ——管段内灭火剂平均密度;
ρX——常态下泄放混合物的密度;
τ——压力比;
τ0——临界压力比;
ψ——压力比函数。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固体表面火灾;
2 液体火灾;
3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4 电气火灾。
3.1.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酸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及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钠、镁、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的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物、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3.1.3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3.1.4 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应合为一个防护区。
2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应低于1200Pa。
3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防护区灭火时应保持密封条件,除泄压口外,其他开口及用于该防护区的通风机和通风管道中的防火阀等在喷放惰性气体灭火剂前,应能自动关闭。
3.1.5 可燃物的设计浓度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存在可燃气体、蒸气爆炸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其他火灾危险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2 可燃物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1.3倍灭火浓度,可燃物的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1.1倍惰化浓度。
3 几种可燃物共存时,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者确定。
4 设计浓度可按附录A取值。
3.1.6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类型、数量及其布置应使在防护区内的所有部位都达到设计浓度,并使喷放不引起易燃液体飞溅。喷头的安装,宜贴近防护区顶面,距顶面的距离不宜大于0.5m。
3.1.7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浸渍时间不应小于10min。
3.1.8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3.1.9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3.1.10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厂家注册数据。
2 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3.1.11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对象水平投影面四周外扩1m计算。
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应根据厂家注册的喷头到被保护层表面距离或喷头射程、保护面积和流量(喷射速率)选择。
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的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并使喷头喷射角范围内没有遮挡物。
3.1.1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根据试验结果增加喷射时间:
1 对于需要较长的冷却期,以防止复燃的任何危险的情况。
2 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
3.1.13 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可采用组合分配系统。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和/或保护对象不应超过8个。
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按储存量最多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确定。
3.1.14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在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时,或不能间断保护时,应按该系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3.1.15 管网计算的设计温度,应取20℃(293.15K)。
3.1.16 管网起点和管网起点压力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瓶系统设有定值减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减压装置输出端,管网起点压力取减压装置额定输出压力,压力波动范围不得超过±2.5%;未设有定值减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容器阀上游端,管网起点压力取中期容器压力。
2 储罐系统设定值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定值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输出端,管网起点压力取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额定输出压力,压力波动范围不得超过±2.5%;未设有定值减压装置或调压(稳压)装置时,管网起点取输出阀上游端,管网起点压力取储存压力。
3.1.17 管道节点压力计算可按本规程第3.2.8条执行,也可采用厂家专用方法,但应经相关法定机构确认。
3.1.18 喷头最低工作压力不得小于厂家注册值。
3.1.19 减压孔板的结构形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其孔径计算可按本规程第3.2.11条执行;也可采用厂家专用方法,但应经相关法定机构确认。
3.1.20 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不宜超过10台。当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3.2 设计计算
3.2.1 全淹没灭火系统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2.1-1)
V=Vv-Vg (3.2.1-2)
当-1000≤H≤4500时,
KH=5.4402×10-9H2-1.2048×10-4H+1 (3.2.1-3)
式中:
M——灭火剂设计用量(kg);
KH——海拔高度修正系数;
V——防护区净容积(m³);
C——设计浓度(%);
S——灭火剂比容(m³/kg);
T——防护区最低环境温度(℃);
H——海拔高度(m);
Vv——防护区容积(m³);
Vg——防护区内柱等建筑结构的总体积(m³)。
3.2.2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灭火剂设计用量应按下式计算:
(3.2.2)
式中:
N——喷头数量;
Qi——单个喷头的设计流量(kg/s),取厂家注册值;
t——喷射时间(s)。
3.2.3 全淹没灭火系统管道流量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干管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2.3)
式中:
Q0——干管流量(kg/s)。
2 支管流量应按比例分配。
3.2.4 局部应用系统管道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3.2.4)
式中:
Q——管道流量(kg/s);
N1——安装在计算管段下游的喷头数量。
3.2.5 管道尺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2.5-7)
(3.2.5-8)
式中:
L——管段计算长度(m);
LY——管段几何长度(m);
LJ——管道附件的当量长度(m),取厂家注册数据;
D——管道内径(mm),取系列值;
ρ——管段内灭火剂平均密度(kg/m³);
ρb——管段首端灭火剂密度(kg/m³);
ρe——管段末端灭火剂密度(kg/m³);
Pb——管段首端压力;
P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压力;
Poa——储瓶内储存压力(MPa,绝压);
ρoa——灭火剂储存密度(kg/m³);
n——多变指数;
VD——管道容积(m³)。
3.2.6 灭火剂储存量应按下式计算:
MC=M+MR+MD (3.2.6-1)
MR=V0×ρg (3.2.6-2)
MD=VD×ρg (3.2.6-3)
(3.2.6-4)
式中:
MC——灭火剂储存量(kg);
MR——末期储存容器内灭火剂剩余量(kg);
MD——末期管道内灭火剂剩余量(kg);
V0——储存容器容积(m³);
ρg——常态灭火剂密度(kg/m³)。
3.2.7 中期容器压力可按下式计算:
(3.2.7-1)
Md=ρd×VD (3.2.7-2)
ρd=ρoa(Pd/Poa)1/n (3.2.7-3)
ρoa=ρg(10Poa) (3.2.7-4)
Pd=(Pm+PT)/2 (3.2.7-5)
|Pm(j+1)-Pm(j)|/min{|Pm(j+1),Pm(j)}≤1% (3.2.7-6)
式中:
Pm——中期容器压力(MPa,绝压);
Md——中期管道内灭火剂剩余量(kg);
n——多变指数;
ρd——中期管道内灭火剂平均密度(kg/m³);
Pd——中期管道内灭火剂平均压力(MPa,绝压);
PT——喷头入口压力(MPa);
j——迭代计算次数。
3.2.8 管道节点压力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2.8-1)
Pe=Pb-ΔP (3.2.8-2)
当Mae≤0.3时,
(3.2.8-3)
当Mae>0.3时,
(3.2.8-4)
(3.2.8-11)
式中:
γ——流体流向与水平面所成的角(°);
ΔP——管段压力损失(MPa);
P——高程校正前管段内平均压力(MPa);
λ——摩擦阻力系数;
ub——管段首端灭火剂流速(m/s);
T——高程校正前管段内灭火剂平均温度(K);
Tb——管段首端灭火剂温度(K);
Δ——管道内壁绝对粗糙度(mm);
T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灭火剂温度(K);
δ——相对误差;
Ma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马赫数;
ue——高程校正前管段末端灭火剂流速(m/s);
a0——当地音速(m/s)。
3.2.9 喷头孔口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F=QT/q0 (3.2.9-1)
q0=ƒ(PT) (3.2.9-2)
式中:
F——喷头孔口面积(mm²);
QT——喷头流量(kg/s);
q0——在PT压力下,单位孔口面积的喷放率[kg/(s·mm²)]。
3.2.10 喷头规格应按下式确定:
No=dT/0.79375 (3.2.10-1)
dT=[μT×4F(0.98π)]0.5 (3.2.10-2)
式中:
No——喷头规格代号,可按附录C取值;
dT——喷头等效孔口直径(mm);
μT——喷头流量系数,取厂家注册值。
3.2.11 减压孔板孔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2.11-1)
τ=P2/P1 (3.2.11-2)
(3.2.11-3)
当τ≥τ0时,
(3.2.11-4)
ρ1=ρoa(P1/Poa)1/n (3.2.11-5)
式中:
d——减压孔板孔径(mm);
Qk——减压孔板设计流量(kg/s);
ψ——压力比函数。
μk——孔板流量系数,取厂家注册值;
τ——压力比;
P1——孔板上游侧压力(MPa);
P2——孔板下游侧压力;
τ0——临界压力比;
ρ1——孔板上游侧密度(kg/m³)。
3.2.12 泄压口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3.2.12-1)
ρX=ρg×C+1.204(1-C) (3.2.12-2)
式中:
AX——泄压口面积(m²);
κ——泄压口缩流系数;
PX——围护结构的允许压强(Pa);
ρX——常态下泄放混合物的密度(kg/m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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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系统组件
4.1 储存装置
4.1.1 储存装置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瓶式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瓶、容器阀、连接管、单向阀、安全泄压阀、集流管和检漏装置等组成。
2 储罐式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由储罐、容器阀、安全泄压装置、压力表、压力报警装置和信号阀等组成;低温储存系统还应有制冷装置。
3 预制灭火系统应由储存容器、容器阀、喷头、检漏装置和启动装置等组成。
4.1.2 储存容器应能承受最高环境温度下灭火剂储存压力。储瓶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的规定。储罐上的安全泄压装置的动作压力,应符合国家现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4.1.3 组合分配系统,应在集流管的封闭管段上设置安全泄压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的规定。
4.1.4 管网灭火系统储存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可设置在固定的安全围栏内。
2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安装,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m,且不应小于1.5倍储存容器外径尺寸。
4.1.5 专用的储存容器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存容器间宜靠近防护区,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2 储存容器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楼面承载能力应能满足载荷要求;
3 储存容器间内应设应急照明;
4 储存容器间的室内温度应为0℃~50℃,并应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5 设在地下、半地下或无可开启窗扇的储存容器间应设置氧浓度检测装置,并应设置机械通风换气装置。
4.1.6 固定的安全围栏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条件,并应采取防湿、防冻、防火等措施。
4.2 选择阀
4.2.1 组合分配系统中,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选择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和维护检查,宜集中安装在储存容器间内,并应设有标明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性标志牌。
4.2.2 选择阀的公称直径与公称压力应与连接管道相适宜。
4.2.3 选择阀可采用电动、气动驱动方式,并应有机械应急操作方式。
4.3 管道及其附件
4.3.1 在通向每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灭火系统主管道上,应设置信号反馈装置。
4.3.2 管道及其附件的公称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在最高环境温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和最高环境温度取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执行。
4.3.3 灭火剂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的规定。管道内外表面应做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
4.3.4 安装在腐蚀性较大环境的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的规定。
4.3.5 启动气体输送管道宜采用铜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 1527的规定。
4.3.6 灭火剂输送管道可采用螺纹连接、法兰连接或焊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称直径不大于80mm的管道,宜采用螺纹连接。
2 公称直径大于80mm的管道,应采用法兰连接。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对焊钢制管法兰》GB/T 9115的规定,且宜采用高压复合垫片。
3 钢制管道附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且处理方式应符合环保要求。
4 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
4.3.7 灭火剂输送管道与选择阀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的密封面形式和压力等级应与选择阀本身的技术要求相符。
4.3.8 灭火剂输送管道不宜穿越沉降缝、变形缝,当必须穿越时应有可靠的抗沉降和防变形措施。
4.4 喷 头
4.4.1 喷头上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志。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设防护措施,且不得影响喷头的流量与喷射距离。
4.4.2 全淹没灭火系统喷头喷射应各向分布均匀。
4.4.3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喷头注册数据应完整。
5 操作与控制
5.0.1 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应设置与灭火系统联动控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规定。
5.0.2 管网灭火系统应设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设置在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5.0.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需要设延迟喷放时间,延迟喷放时间不应大于30s。
5.0.4 自动与手动转换装置和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入口处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宜为装置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存容器间内或防护区入口处便于操作的地方。
5.0.5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方能启动。组合分配系统的选择阀宜在容器阀开启前或同时打开。
5.0.6 当设有消防控制室时,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灭火控制系统的有关信息,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
5.0.7 灭火系统的电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压力和气量。
6 安全要求
6.0.1 防护区应设置保证人员在30s内能撤出的疏散通道和出口,并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和疏散指示标志。
6.0.2 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置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报警信号应维持至浸渍时间结束,并能以手动方式消除。
6.0.3 防护区的门应向外开启,并能自动关闭。疏散出口的门,任何情况下必须能从防护区内打开。
6.0.4 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
6.0.5 凡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系统,应做防静电接地。
6.0.6 灭火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6.0.6的规定。
表6.0.6 灭火系统组件和灭火剂输送管道与带电设备之间的最小间距
带电设备额定电压(kV) | 最小间距(cm) |
13.8 | 17.8 |
46 | 43.2 |
115 | 106.7 |
345 | 213.4 |
6.0.7 设置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场所应配置专用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
6.0.8 泄压口泄放混合物应导向对人身无伤害、对财产无损害的安全地带。
7 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
7.0.1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的施工及验收、维护管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执行。
7.0.2 灭火系统气压强度试验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定值减压(稳压)装置的灭火系统,应取1.1倍额定输出压力;
2 无定值减压(稳压)装置的储瓶系统,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中IG541取值;
3 无定值减压(稳压)装置的储罐系统,应取1.1倍储存压力。
附录A 灭火设计浓度
表A 灭火设计浓度
可燃物 | IG-01 | IG100 | IG-55 |
ECOCUT HFN 16LE冷却液 | 27.4 | — | — |
MSA-LPC 442切削油 | 56.5 | — | — |
变压器油 | — | 35.1 | — |
美孚DTE 22液压油 | 36.6 | — | — |
壳牌得力士46液压油 | — | 41.9 | — |
煤油 | — | 38.74 | — |
甲醇 | 73.7 | 56.55 | — |
乙醇 | 58.5 | 47.84 | — |
(89%~91%)蚁酸 | 35.0 | — | — |
丙酮 | 51.4 | 40.95 | — |
丁酮(甲基乙基酮) | — | 42.64 | — |
二乙基醚 | 59.4 | 52.7 | — |
正戊烷 | 55.3 | 50.5 | — |
正己烷 | 55.0 | 50.9 | — |
正庚烷 | 51.7 | 43.68 | 48.1 |
正辛烷 | — | 43.94 | — |
正癸烷 | — | 44.07 | — |
甲苯 | 47.1 | 33.41 | — |
计算机装置(机房) | 49.1 | 40.3 | 45.7 |
电气控制室和配电室 | |||
电缆间 | |||
通信机房 | |||
文献、绘画及类似物质储藏室 | 61.0 | 40.3 | 61.0 |
注:1 该表数据取自VdS2380-2009。其中,IG-01依据VdS 2011年最新数据做了修改,IG-100依据日本消防厅消防研究中心测试数据做了补充和修改;
2 表内未列出的物质,应经试验确定其灭火浓度或惰化浓度,然后乘以安全系数得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
附录B 减压孔板结构
B.0.1 孔板相对于开孔轴线应为旋转对称(图B)。
图B 减压孔板
d—孔口直径;e—孔口形通道的长度;E—孔板厚度
B.0.2 孔板上游侧端面上连接任意两点的直线与垂直于中心线的平面之间的斜率应小于1%;孔板上游侧端面表面粗糙度Ra≤10-4d;在离中心1.5d范围内不平度不得大于0.0003d。
B.0.3 孔板下游侧端面应与孔板上游侧端面平行;其表面粗糙度可较孔板上游侧端面低一级。
B.0.4 孔板上游侧端面开孔直角(90°±3°)入口边缘应锐利、无毛刺和划痕;若直角入口边缘形成圆弧,其圆弧半径不应大于0.0004d。
B.0.5 孔板开孔圆形通道的长度e的尺寸应满足:e≤0.02D(D为管道内径)。
B.0.6 孔板厚度E的尺寸应满足:e≤E≤0. 1D,各处测得的E值之间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0.005D;当E>0.02D时,出口处应有一个向下游侧扩散的光滑锥面,其锥角应为60°,其表面粗糙度为0.4(图B)。
B.0.7 孔板下游侧出口边缘和孔板开孔圆形通道下游侧出口边缘应无毛刺、划痕和可见损伤。
B.0.8 孔板孔径d的尺寸宜为名义值的(1±0.05%)范围。其表面粗糙度为0.2(图B)。
附录C 等效孔口尺寸
表C 等效孔口尺寸
喷头规格代号No | 等效单孔直径d(mm) | 等效孔口面积F(mm²) |
1 | 0.79 | 0.49 |
1.5 | 1.19 | 1.11 |
2 | 1.59 | 1.98 |
2.5 | 1.98 | 3.09 |
3 | 2.38 | 4.45 |
3.5 | 2.78 | 6.06 |
4 | 3.18 | 7.92 |
4.5 | 3.57 | 10.00 |
5 | 3.97 | 12.37 |
5.5 | 4.37 | 14.97 |
6 | 4.76 | 17.81 |
6.5 | 5.16 | 20.90 |
7 | 5.56 | 24.25 |
7.5 | 5.95 | 27.83 |
8 | 6.35 | 31.67 |
8.5 | 6.75 | 35.75 |
9 | 7.14 | 40.08 |
9.5 | 7.54 | 44.66 |
10 | 7.94 | 49.48 |
11 | 8.73 | 59.87 |
12 | 9.53 | 71.26 |
13 | 10.32 | 83.63 |
14 | 11.11 | 96.99 |
15 | 11.91 | 111.34 |
16 | 12.70 | 126.68 |
18 | 14.29 | 160.33 |
20 | 15.88 | 197.94 |
22 | 17.46 | 239.50 |
24 | 19.05 | 285.03 |
32 | 25.40 | 506.71 |
48 | 38.10 | 1140.09 |
64 | 50.80 | 2026.83 |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照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铜及铜合金拉制管》GB/T 1527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
《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
《对焊钢制管法兰》GB/T 9115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 14976
《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