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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collecting station
CJJ 179-2012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2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38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179-2012,自2012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7.1.5、7.2.2、7.2.3、9.0.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5月16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规划选址与设置;4.规模与类型;5.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6.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7.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8.工程验收;9.运行与维护。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青岛市环境卫生科研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青岛市环境卫生科研所(青岛市市南区岳阳路11号11号楼,邮政编码:266071)。
本规程主编单位:青岛市环境卫生科研所
本规程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海沃机械(扬州)有限公司
重庆耐德新明和工业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林泉 于铭 宫渤海 宋霁 刘晶昊 庄颖 刘竞 庞立习 张文勇 邓成 葛亚军 张后亮 杨冰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徐文龙 陈海滨 陶华 赵爱华 吴文伟 张范 冯其林 朱青山 邓俊 陈军 李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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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生活垃圾收集站(以下简称“收集站”)的规划、建设,提高收集站的运行与维护水平,减少生活垃圾收集过程对环境的影响,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收集站(点)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
1.0.3 收集站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及维护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0.1 新建、扩建或旧城区域的改建收集站应与其他建筑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生活垃圾收集点(以下简称“收集点”)也应一并规划设置。
2.0.2 原有收集站需改建或迁建时,应制定并落实改建或迁建计划后再实施。
2.0.3 收集站的设置、验收应征得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0.4 收集站的设计应符合高效、节能、环保、安全、卫生等要求,设备选型应标准化、系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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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选址与设置
3.1 规划选址
3.1.1 收集站选址应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3.1.2 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应提出收集站的具体要求。
3.1.3 收集站宜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并应具备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等条件。
3.1.4 有条件的居住区,可设置专门的垃圾运输通道。
3.2 设 置
3.2.1 大于5000人的居住区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5000人的居住区,可与相邻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收集站。
3.2.2 大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宜单独设置收集站;小于1000人的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与相邻区域提前规划,联合设置收集站。
3.2.3 成片区域采用收集站模式时,收集站设置数量不应少于1座/k㎡。
3.2.4 收集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应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应便于垃圾清运。人行道内侧或外侧可设置港湾式收集点。
2 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
3 收集点应根据垃圾量设置收集箱或垃圾桶。每个收集点宜设2~10个垃圾桶。塑料垃圾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的要求。
4 分类垃圾收集点应根据分类收集要求设置垃圾桶,垃圾桶的色彩标志及分类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的要求。
3.2.5 收集站服务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人力收集,服务半径宜为0.4km以内,最大不超过1km。
2 采用小型机动车收集,服务半径不应超过2k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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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规模与类型
4.1 规 模
4.1.1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应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设计收集能力不宜大于30t/d。
4.1.2 设计规模和作业能力应满足其服务区域内生活垃圾“日产日清”的要求。采用分类收集的收集站,应满足其分类收运和简单分拣、储存的要求。
4.1.3 收集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 收集站用地指标
规模(t/d) | 占地面积(㎡) | 与相邻建筑间隔(m) | 绿化隔离带宽度(m) |
20~30 | 300~400 | ≥10 | ≥3 |
10~20 | 200~300 | ≥8 | ≥2 |
10以下 | 120~200 | ≥8 | ≥2 |
注:1 带有分类收集功能或环卫工人休息功能的收集站,应适当增加占地面积;
2 占地面积含站内设置绿化隔离带用地;
3 表中的绿化隔离带宽度包括收集站外道路的绿化隔离带宽度;
4 与相邻建筑间隔自收集站外墙起计算。
4.1.4 收集站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收集站日收集能力(t/d);
A——生活垃圾产量变化系数,该系数要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季节等因素的变化影响。取值时应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无实测值时,一般可采用1~1.4;
n——服务区内实际服务人数;
q——服务区内人均垃圾排放量(kg/d),应按当地实测值选用;无实测值时,居住区可取0.5~1,企事业等社会单位可取0.3~0.5。
4.2 类 型
4.2.1 收集站按建筑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收集站、合建式收集站。
4.2.2 收集站按收集设备可分为压缩式收集站、非压缩式收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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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艺、设备及技术要求
5.1 工 艺
5.1.1 站前垃圾收集系统应密闭,并应与收集站的工艺相匹配。
5.1.2 垃圾进入收集站,应直接倾倒在垃圾收集箱或卸料斗内。
5.1.3 宜采用压缩工艺,以提高收集和运输效率。
5.1.4 分类垃圾收集站,应设置分类收集的收集箱(桶),可回收物可在站内进行简单分拣。
5.2 设 备
5.2.1 收集站设备应包括受料装置、收集箱、压缩机、提升装置等,有条件的收集站宜配备垃圾称重系统。
5.2.2 设备焊接应均匀、平直,美观、无缺陷。
5.2.3 所有外露黑色金属表面应作防锈处理。
5.2.4 压缩机、提升装置等应有自动安全保护措施。
5.2.5 受料装置应具备良好的防止垃圾扬尘、遗洒、臭味扩散等性能。
5.2.6 收集箱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门应配备锁紧装置,保证后门锁紧严密;
2 应防止污水洒漏,可外置或利用自身结构存储污水;
3 采用高强度钢板,耐磨、耐腐蚀性好,不易变形,表面应采用防腐处理;
4 收集箱的焊接应无漏焊、裂纹、夹渣、气孔、咬边、飞溅等焊接缺陷。
5.2.7 压缩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关键部件应采取耐磨、防腐等处理工艺;
2 应有垃圾满载提示装置;
3 液压、控制部件应运行可靠;
4 运动部件应设有安全防护罩和明显标志;
5 电气系统应为防水设计,并应配备紧急停机控制器。
5.2.8 提升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备限速、减速功能,保证运行平稳。
2 应有安全保护装置。
3 提升能力应满足收集箱满载后的荷载要求。
5.3 技术要求
5.3.1 受料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卸料斗容积不应小于1.2m³;
2 料斗提升力不应小于500kg。
5.3.2 压缩机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压实密度不应小于0.65t/m³;
2 压填循环时间不应大于50s;
3 宜选用低噪声设备。
5.3.3 收集箱的主要技术参数应:
1 箱体容积不应小于5m³;
2 密封性能:密封部位应做水密试验,30min内不得有渗漏,且密封条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小于6个月;
3 收集箱上下车最大高度不应大于5.5m。
5.3.4 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提升高度距地面不应大于5.5m;
2 升降循环时间不应大于6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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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建筑、结构与配套设施
6.1 建筑与结构
6.1.1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设计和外部装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6.1.2 应满足垃圾收集工艺及配套设备的安装、维护要求。
6.1.3 建筑结构应保证良好的整体密闭性,有利于污染控制。
6.1.4 建筑物室外装修宜采用美观、耐用、易清洁的材料。
6.1.5 室内地面和墙面应便于保洁。地面宜采用防渗性好,易于清洁的材料。墙面宜采用满铺瓷砖或防水涂料。顶棚表面应防水、平整、光滑。
6.1.6 污水收集系统应满足耐腐蚀、防渗等要求。
6.1.7 防雷、抗震、消防、采光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6.2 配套设施
6.2.1 应按生产、生活要求确定供水方式与供水量。
6.2.2 应根据设备要求配置电源,有条件的收集站可配置备用电源。
6.2.3 收集作业过程产生的污水,应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6.2.4 收集站内主要通道应符合进站车辆最大宽度及荷载要求。
6.2.5 应配置消防、防雷等设施。
6.2.6 有条件的收集站宜配置垃圾桶清洗装置。
6.2.7 宜设管理间及工人更衣、洗手、存放工具的场所,有条件的可设沐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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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
7.1 环境保护
7.1.1 收集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收集站主体设施同步实施。
7.1.2 收集站应设置通风、除尘、除臭、隔声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
7.1.3 除尘除臭效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 14554等有关标准规定。收集站除尘除臭标准宜符合表7.1.3规定的数值。
表7.1.3 收集站除尘除臭标准
7.1.4 收集站作业时站内噪声不应大于85dB,站外噪声昼间不应大于60dB,夜间不应大于50dB。
7.1.5 收集箱应密封可靠,收集、运输过程中应无污水滴漏。
7.1.6 收集站周边应注意环境绿化,并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7.2 安全与劳动卫生
7.2.1 收集站安全与劳动卫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规定。
7.2.2 在收集站的相应位置应设置交通指示、烟火管制指示等安全标志。
7.2.3 机械设备的旋转件、启闭装置等处应设置防护罩或警示标志。
7.2.4 填装、起吊、倒车等工序的相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警示标志、警报装置。
7.2.5 收集站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必要的劳保用品。
8 工程验收
8.0.1 收集站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8.0.2 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及零部件或材料,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商务、商检等部门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与手续;
2 应符合我国现行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8.0.3 应按设计文件和相应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8.0.4 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机械设备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5章的相关要求。
2 建筑工程及配套设施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相关要求。
3 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卫生工程验收应符合本规程第7章的相关要求。
8.0.5 收集站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好必要的文件、资料的收集和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1 项目批复文件;
2 工程施工图等技术文件;
3 工程施工记录和工程变更记录;
4 设备安装、调试与试运行记录;
5 收集站环保检测数据;
6 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9 运行与维护
9.0.1 收集站应制定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9.0.2 应保持整洁的站容、站貌。
9.0.3 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9.0.4 收集站应按照规定时间作业。
9.0.5 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易燃易爆等违禁物进站。
9.0.6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并应及时清洗。
9.0.7 分类收集容器,应具有明显分类标识,并应保持标识的完整清洁。
9.0.8 设备保护装置失灵或工作状态不正常时,应及时停机检查维修。
9.0.9 收集站内各种设施、设备应进行定期检查维护。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
3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
4 《恶臭污染排放标准》GB 14554
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
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7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CJ/T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