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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Code for layout of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GB 51038-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日期:2015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9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38-2015,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4.1.6、12.9.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4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0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43号)的要求,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送审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指示标志、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快速路指路标志、其他标志、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其他标线、交通标志和标线协调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邮政编码:200092),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 浙江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3M中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袁胜强 俞春俊 陈奇甦 温学钧 顾金刚 徐健 胡程 杨旻皓 孙瑞华 王磊 祖永昶 彭庆艳 王跃辉 朱晓宇 李松林 李娅 官阳 夏方庆 秦丽玉 姜金辉 王亮 郑晓光 张瑜 李宏 唐楹 主要审查人:王晓华 倪伟 徐波 信岩 马国纲 李哲 蒋善宝 罗义学 施斌峰 郭敏1 总 则
1.0.1 为提高城市道路标志和标线设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体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特点,更好地满足城市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促进交通的有序、安全和畅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新建和改建的各级城市道路的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 1.0.3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路权 right of way 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上的指定区域、指定时间享有的通行权、优先通行权和临时占用权。 2.1.2 道路建筑限界 boundary line of road construction 为保证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规定在道路的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设施及障碍物侵入的空间范围。 2.1.3 运行速度 operating speed 指交通处于自由流状态且天气良好时,在路段特征点上测得的第85个百分位上的车速。 2.1.4 停车视距 stopp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驾驶人自发现前方道路有障碍物时起,采取制动措施,至到达障碍物前安全停车止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5 超车视距 overtaking sight distance 在双车道双向道路上,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后车超越前车,从后车开始驶离原车道之处起,至可见对向来车并能超车后安全驶回原车道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6 会车视距 meeting sight distance 机动车按照道路设计速度或限制速度行驶时,两辆对向行驶的汽车在同一车道上相遇,发现对向来车采取避让措施避免与对向车辆碰撞所需要的最短距离。 2.1.7 机动车道宽度 vehicle lane width 相邻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中心之间的宽度或一车行道分界线中心和相邻的车行道边缘线内侧之间(不含车行道边缘线的宽度)的宽度。 2.1.8 交通标线宽度 traffic marking width 指施划于路面、缘石或立面上的实线或虚线的线条宽度。 2.1.9 作业区 work zone 在道路上为维护、建设或其他工作需要而划设的除特许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和车辆通行的区域。 2.1.10 弹性交通柱 reboundable traffic cylinders 柱体采用高弹性、耐候性的工程塑料,能够承受车辆冲撞,碰撞后能迅速恢复原状,用于分隔对向交通流或渠化交通,具有逆反射性能的交通安全设施。2.2 符 号
2.2.1 渐变段 L——渐变段的长度。 2.2.2 视距 M1——停车视距的长度; M2——会车视距的长度; M3——超车视距的长度。 2.2.3 速度 V0——设计速度; V85——运行速度。.
3 基本规定
3.1 设置原则
3.1.1 各类城市道路都应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 3.1.2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交通环境、道路使用者的需求及交通管理的需要进行设置,并应与周边的设施环境和景观条件相协调。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标志和标线。 3.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应立足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交通标志不应被行道树、广告、灯箱等设施遮挡,且不应遮挡信号灯或其他交通标志。 3.1.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根据情况配合使用,其传递的信息应相互协调,同时应与交通管理措施、设施相协调。 3.1.5 道路短期施工、养护期间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与道路上已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发生信息冲突时,应在临时设置的交通标志上说明原因、理由和有效期等内容。长期施工、养护期间宜清除或覆盖原有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并应设置作业区交通标志和标线,保障道路通行安全。 3.1.6 道路施工、养护和体育赛事等大型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性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工程和活动结束后及时撤除,恢复正常交通状态下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 3.1.7 新建和改建道路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 3.1.8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养护、管理应有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标志和标线损毁、灭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及时设置。 3.1.9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材料选择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3.2 设置流程
3.2.1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计前应开展资料调查和分析工作,新建道路调查的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道路周边的用地性质; 2 道路功能和等级、红线宽度、沿线交叉口及出入口等; 3 道路有关的设计成果及资料; 4 预测交通量和交通组成; 5 公交线路及停靠站方案; 6 沿途所经过的道路名、地点名和主要设施; 7 交通管理措施; 8 周边道路设施状况。 3.2.2 改建道路还应增加调查下列资料: 1 现有道路交通设施状况; 2 各路段的交通量、交通特性和交通管理措施; 3 沿线的公交线路及站点设置情况; 4 道路及沿线交通事故情况。 3.2.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内容、种类;版面和尺寸设计;支撑方式、标志板、支撑件、连接件、基础;强度、稳定性验算;视认角度验算及视认环境评价;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 2 交通标线的设置位置、内容、种类;文字、图形和尺寸;材料及施工工艺要求等。 3.2.4 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设计、施工工艺要求进行施工。 3.2.5 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竣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应符合施工图、相关标准及本标准有关验收规定的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3.3 设计文件编制
3.3.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文件的组成应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内容;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设计应包括初步设计阶段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其设计内容及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3.3.2 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标志和标线设计的编制依据、设计规范、设置范围、设置原则、材料要求、工程数量以及下阶段需有关交通管理单位解决的问题。 3.3.3 初步设计图纸应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布置图、交通标志版面类型图、交通标志杆件类型图、交通标志基础类型图、交通标线类型图。各部分图纸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布置图应初步明确标志设置位置、标志种类、标志版面内容、标志支撑类型、标线类型及布置; 2 交通标志版面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标志版面样式及版面尺寸; 3 交通标志杆件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杆件的样式和主要尺寸; 4 交通标志基础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基础的样式及主要尺寸; 5 交通标线类型图应初步明确各类种标线的样式及主要尺寸。 3.3.4 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应包括标志和标线设计的编制依据、设计规范、对初步设计审批意见的响应、设置范围、设置原则、材料要求、施工及安装要求、验收要求。 3.3.5 施工图设计图纸应包括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设计图、交通标志版面设计图、交通标志板大样图、交通标志连接件大样图、交通标志杆件设计图、交通标志基础设计图、交通标线大样图以及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量汇总表。各部分图纸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标志和标线平面设计图应明确各标志设置点位、标志种类、版面内容、标志支撑类型、标线类型及布置、标线间距等参数; 2 交通标志版面设计图应明确各类标志版面样式、文字及图案布置、尺寸、颜色、反光材料要求; 3 交通标志板大样图应明确各种标志板尺寸、龙骨及绑边方式、材料、数量; 4 交通标志板连接件大样图应明确各种标志板与支撑杆件的连接件的尺寸、材料、数量、连接方法; 5 交通标志杆件设计图应明确各类杆件尺寸、材料、颜色、连接及数量; 6 交通标志基础设计图应明确各类标志基础尺寸、预埋件、材料(含配筋)、数量、埋置及地基要求; 7 交通标线大样图应明确各种标线的线型、图形、尺寸、材料及施划要求; 8 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量汇总表应明确各类标志数量、杆件数量、基础数量、相关配件的数量及标线面积。.
4 交通标志的基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交通标志按其作用应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其中主标志包括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路标志、指示标志、旅游区标志、作业区标志、告示标志;辅助标志应附设在主标志下。 4.1.2 标志版面的颜色、含义及图形应符合表4.1.2-1、4.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有关规定。表4.1.2-1 标志版面颜色、含义及适用范围
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颜色及图形注:“*”快速路沿线信息指引标志中的著名地点、分界、车道数变少及增加,以及交通监控设备标志的版面颜色、图形、设置条件及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对应节、条的规定。
4.1.3 交通标志是交通信号的一种,不应传递与道路交通无关的信息。 4.1.4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整体布局,做到信息连贯一致,不得出现信息不足、不当或过载的现象。 4.1.5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满足道路使用者在动态条件下的视认性及发现、判读标志及采取行动所需的前置距离要求。 4.1.6 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以内。4.2 标志版面布置
4.2.1 交通标志的版面布置应信息明确、无歧义、简洁美观。 4.2.2 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类型的标志版面。设置于同一门架式、悬臂式等支撑结构上的同类标志,宜采用同一高度和边框尺寸。 4.2.3 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时,为必须遵守标志;但禁令标志中的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不得套用于无边框的白色底板上。对事故多发路段,以及标志视认条件受道路行驶环境影响较大路段设置的警告标志,宜采用套用于无边框的荧光黄色底板上的版面。 4.2.4 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4种;快速路、隧道、特大桥路段的入口处,同一版面中的禁令或指示标志的数量不应多于6种。同一版面中禁止某种车辆转弯或禁止直行的禁令标志,不应多于2种,若禁止的车辆多于2种,则应增设辅助标志。 4.2.5 禁令、指示、警告标志版面上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令标志版面上不得附加文字,禁止转弯等禁令标志附加图形时,箭头位置应保持不变; 2 车辆行驶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箭头图形,专用道路指示标志版面上可附加时间,但附加箭头图形和时间时原指示标志的车辆图形大小应保持不变,位置可适当移动; 3 除车辆行驶和专用道路指示标志外,其他指示标志版面上不宜附加图形和文字;当必须附加图形和文字时,原指示标志图形在版面中位置和大小应保持不变; 4 警告标志不得附加图形和文字; 4.2.6 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含义(图4.2.6),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6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含义 1-前方通达的道路或地点;2-左、右方向通达的道路或地点;3-前方交叉道路;4-地理方向信息 1 标识在箭头外的信息,应为交叉口及各相交道路所能通达的道路或地点名称; 2 箭头杆中可标识横向道路路名信息,也可同时标识当前行驶道路与横向道路路名信息,标识横向道路时宜为前方最近交叉口横向道路路名信息,路名字高宜为0.5h~0.7h; 3 可在标志版面上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地理方向信息中的方向箭头可根据道路实际方向调整旋转,但其表示方向的文字不应旋转;当标志设置在行驶方向右侧时可在其版面左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行驶方向左侧时可在其版面右侧上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当版面为复杂交叉口图形时,可视版面布置情况在左下角或右下角标识地理方向信息; 4 标志版面上的路名、地名应使用标准名称; 5 标志版面各方向指引信息的选取,应符合本规范第8.1节和第9.1节的规定。 4.2.7 指路标志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及布置(图4.2.7),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4.2.7 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数量及布置 1 同一块指路标志的版面中,各方向指引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6个,同一方向指引的信息数量不应超过2个; 2 同一方向表示2个信息时,宜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由近到远顺序,由左至右或由上至下排列; 3 前方通达地点或道路名称信息应标识在竖向箭头的上方; 4 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信息可在横向箭头上方或上下方标识,也可标识在箭头指向的外侧;当左右方向通达地点或道路为单一信息时,横向箭头外侧信息可竖向书写; 5 一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信息排列顺序及布置方式,应协调一致。 4.2.8 指路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规范汉字,可根据需要与其他文字并用。城市重要的旅游区、重要的国际性活动场所,可采用中、英文或汉字与少数民族文字对照形式。汉字应排在其他文字上方,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规定调整文字位置。 4.2.9 指路标志上使用的箭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示车道的用途时,箭头应向下并应指向该车道的中心位置; 2 指示车辆前进方向时,箭头应向上; 3 指示出口方向时,箭头应倾斜向上,并应反映出口方向的角度; 4 指示互通立体交叉匝道轮廓的图形标志,以及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预告指引快速路入口的平面交叉图形标志,宜采用曲线箭头(图4.2.9); 图4.2.9 曲线箭头 5 上下排列向上、向左、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上至下按向上、向左和向右的顺序排列,并且指向上、左的箭头应放在左侧,指向右的箭头应放在右侧;左右排列向上、向左和向右的3个方向指示时,应从左至右按向左、向上、向右的顺序排列; 6 箭头宜放在主要标志文字的下方,或文字一侧的适当位置。 4.2.10 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小于1km时,宜以m为单位,并宜采用50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1km并小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0.1km的倍数值;当指路标志中的距离大于或等于3km时应以km为单位,并宜采用1km的倍数值。整个城市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表示方法宜统一。 4.2.11 旅游标志中应放置代表景点特征的图形。 4.2.12 各类标志版面尺寸和字符大小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4.2.12-1选取。也可根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路标志的版面尺寸应与字符数量、图形符号、其他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相协调;版面设计时,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关系宜符合表4.2.12-2要求; 2 高度不同的两个设计要素相邻,可按低的高度值选择间距和行距; 3 隧道内或桥下因建筑限界、结构承载能力限制等特殊情况,当需缩小标志版面尺寸时,可适当减小文字高度,但最小高度不应小于一般值的0.8倍,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4 设置在城市狭窄道路、分隔带内等处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当采用柱式标志支撑结构设置空间受限制时,可采用最小值。三角形警告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圆形禁令标志的最小直径不应小于0.5m;三角形禁令标志的最小边长不应小于0.6m;八角形禁令标志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0.5m;指示标志的最小直径(或短边边长)不应小于0.5m。表4.2.12-1 标志版面尺寸、文字高度与设计速度的关系
表4.2.12-2 其他文字与汉字高度的关系 4.2.13 可变信息标志版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文字的字体、字高等应保证视认性,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表4.2.12-2的规定。可变信息标志不应显示与交通无关信息。 4.2.14 当采用其他指示、禁令、警告标志时,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中的建议程序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的规定》GB 5768.2的规定; 2 标志内容宜采用图形方式,并应辅以文字说明; 3 文字类禁令标志应为白底、红圈、红杠、黑文字,形状为圆形或矩形; 4 文字类警告标志应为黄底、黑边、黑文字,形状为三角形或矩形。4.3 标志的设置位置与数量
4.3.1 交通标志应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上易于看到的地方,并宜设置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当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4条、道路交通量大、大车比例高时,宜分别在车辆前进方向左、右两侧设置相同的交通标志。 4.3.2 标志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按表4.3.2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进行适当调整;表4.3.2 警告标志前置距离 (m)
注:*道路使用者有可能停车后通过警告地点。 **道路使用者应减速后通过警告地点。 ※不提出具体建议值,可视具体条件确定。 2 禁令、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禁止、限制或遵循路段的开始位置,部分禁令、指示标志开始路段的交叉口前还宜设置相应的提前预告标志,使被限制车辆能提前了解相关信息; 3 指路标志及其他标志设置位置,应符合本规范对各个标志设置的具体规定。 4.3.3 标志设置位置除满足前置距离和视认性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 2 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 3 与沿街建筑物宜保持1m以上的侧向距离; 4 快速路标志之间间距不宜小于100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30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 5 不得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 6 不应影响其他交通设施。 4.3.4 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列设置,当受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4个,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 2 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 3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标志不应超过2个; 4 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从左至右排列。 4.3.5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被说明的主标志下缘,当需要两种以上内容的辅助标志对主标志进行说明时,可采用组合形式,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 4.3.6 主、辅标志及支撑结构的竖向及横向最小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路面上方的各类标志,其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高度应大于该道路规定的净空高度。标志板及支撑结构下缘至路面的最小净空高度应大于表4.3.6要求;表4.3.6 路面上方标志及支撑结构下缘距离路面的最小净高
2 位于路侧的各类标志板边缘及标志支撑结构边缘至车行道路面边缘的侧向距离,应大于或等于0.25m; 3 位于路侧的柱式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宜为1.5m~2.5m;当设置在小型车比例较大的道路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小,但不宜小于1.2m;当设置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的路侧时,标志板下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大于1.8m。 4.3.7 标志的安装应视实际情况调整其俯仰角度,使其版面垂直于行车方向,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志安装应减少对驾驶员的眩光影响; 2 标志安装角度宜根据设置位置,道路的平、竖曲线线形进行调整; 3 路侧标志宜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或与垂线成一定角度[图4.3.7(a)],其中禁令和指示标志宜为0°~10°,特殊情况下可增大,但最大不应超过45°;指路和警告标志宜为0°~10°; 4 车行道上方的标志板面应与车道中心线垂直,板面宜向下倾斜0°~15°[图4.3.7(b)]。 图4.3.7 标志安装角度 4.3.8 可变信息标志设置应根据路网交通管理需要进行,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进行交通实时控制需求的路段上适当位置; 2 快速路、高架道路入口及出入口前的适当位置; 3 长度大于500m的隧道入口前适当位置; 4 潮汐车道起点和可变导向车道前; 5 需进行停车诱导的停车场站的入口前,以及相邻交叉口进口前适当位置; 6 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路段。4.4 标志间的匹配设置
4.4.1 交通标志间的匹配设置应符合交通法规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协调、合理、适当。 4.4.2 禁令标志与警告标志匹配设置时,必须设置禁令标志,警告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4.4.3 指示标志与警告标志匹配设置时,必须设置指示标志,警告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4.4.4 禁令标志与指示标志的匹配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含义和作用相同时,必须设置指示标志,相同含义的禁令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2 含义和作用互为对应时,必须设置禁令标志,对应含义的指示标志和配合指示行车方向标志,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管理需要设置; 3 禁令标志套置于指示标志上时,应在必要位置另行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 4.4.5 禁令、指示标志与指路标志的匹配设置中,当禁令、指示标志套置于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应在必要位置另行设置相应禁令、指示标志。4.5 标志支撑方式
4.5.1 标志的支撑方式应根据交通量、车型构成、车道数、沿线构造物分布、风荷载大小,以及路侧条件等因素按表4.5.1确定。表4.5.1 标志支撑方式及适用条件
4.5.2 当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宜一并设计,或将标志附着安装在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上。4.6 材料要求
4.6.1 标志版面反光材料及照明应采用环保节能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版面在白天和夜间的颜色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的规定。 2 标志应采用逆反射材料制作版面,也可根据地形、观测角度、日照等情况增加主动发光式或外部照明设备。 3 逆反射材料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的规定,使用中当其性能不能满足该规范最低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4 快速路、主干路标志应采用Ⅲ类~Ⅴ类反光膜;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标志可在Ⅰ类~Ⅳ类的反光膜中选择。 5 在下列情况下设置的禁令、指示、警告标志,宜采用Ⅴ类反光膜: 1)快速路小半径曲线及立交小半径匝道路段; 2)交通较为复杂、视距不良、观察角过大的交叉口或路段; 3)通行大型车辆为主的道路。 6 位于行车道上方标志版面的逆反射性能,宜比路侧标志提高一个等级。当采用Ⅴ类反光膜也无法保证视认时,宜增加标志照明系统。 7 隧道内指示紧急电话、消防设备、人行横洞、行车横洞、紧急停车带、疏散等标志,应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其他标志宜采用主动发光或照明式标志。 8 主动发光标志和照明式标志在夜间均应具有150m以上的视认距离,其材料及制作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的规定,并宜使用透光型反光材料制作。 4.6.2 标志底板可采用铝合金板、挤压成型的铝合金型材、薄钢板、合成树脂类板等板材制作,板材相关指标及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的规定。在保证视认性前提下,标志板可分块制作,现场拼装。 4.6.3 可变信息标志板采用的材料及显示方式,应根据标志类型、显示内容、控制方式、环保节能、经济性等要求确定。 4.6.4 支撑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可选用钢管、型钢、八角形钢柱或钢桁架,也可根据需要采用铝合金型材、合成材料、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制作; 2 标志基础应采用的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大于或等于C25。4.7 标志结构设计
4.7.1 标志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版面尺寸及支撑方式确定后,应对同一支撑结构类型的标志进行合理归类分组,减少不同版面及支撑结构的规格类型。 2 风荷载计算中的设计风速,应采用标志所在地区距离平坦空旷地面10m高,50年一遇,10min的计算平均最大风速。对缺乏风速观测资料的地区,可按全国各气象台站的基本风速和风压值的有关数据,并经实地调查核实后采用,但不得小于22m/s。 3 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结构设计,并应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要求。 4 标志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可按下列两个等级选用: 1)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悬臂式、门架式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1.0; 2)位于快速路、主干路上的其他类型标志,以及位于其他等级城市道路上的标志,结构重要性系数γ0=0.95。 5 标志结构的荷载组合与计算、极限状态设计、地基基础设计等,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和《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 4.7.2 标志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板应由底板、反光材料、滑槽、支撑件紧固件组成,外部或内部照明标志还应包括其照明系统与结构;标志的外形应美观,并采用统一的形式,各组成部件应牢固、防腐、耐用,紧固件应通用; 2 标志底板的厚度应符合强度要求,其最小厚度宜符合表4.7.2的要求,当标志底板面积大于或等于9㎡时,宜采用挤压成型或压边的铝合金板拼接制作;表4.7.2 标志板最小厚度
注:1 标志板面面积大于或等于9㎡时应视为大型标志板。 2 指示、禁令、警告标志包括多标志同一版面布置的情况。 3 标志板宜选用型铝、型钢等滑槽加固。 4.7.3 标志支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支撑件中采用的所有钢制部件均应采用热浸镀锌或其他防腐工艺处理,钢管顶端应封闭;各种支撑件的断面尺寸、连接部件等均应根据标志板面的大小、所设置地点的受风力及支撑方式由计算确定; 2 标志支撑件的基础宜采用刚性扩大基础,当刚性基础过大或基础设置处土质不良时,可采用桩基础;基础的金属预埋件必须进行除锈处理;基础的埋设深度和构造尺寸应由计算确定; 3 标志板与支撑件应采用适当的连接方式,连接部件的设计应安装方便、连接牢固、保持板面平整。.
5 指示标志
5.1 一般规定
5.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交通行为时,应设置指示标志。各种指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5.1.2 指示标志应向道路使用者传达交通组织信息,指示道路使用者应按交通管理措施安全、合法、合理地使用道路。 5.1.3 指示标志附加图形和文字应符合本规范第4.2.5条的规定。当有时间、车种、车速等限制时,应在标志下方采用辅助标志补充说明。 5.1.4 城市道路不宜使用路口优先通行标志和会车先行标志,因特殊需要使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相关规定。5.2 车辆行驶方向标志
5.2.1 下列情况应设置车辆行驶方向指示标志: 1 当交叉口某方向路段交通量超过其通行能力,需实行分流,组织车辆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 2 由于道路设计、交通组织或道路维修等原因,要求车辆只能按箭头指示方向行驶时; 3 一些大型或畸形平面交叉口需要控制车辆转弯时; 4 在一些平面交叉口或出入口,某些方向的交通流容易错误行驶,需设置相应的指示标志时。 5.2.2 直行标志和转弯标志应设置于需要控制车辆行驶方向的交叉口或路段前30m~90m处。 5.2.3 靠某路侧行驶标志应设置于交叉口出口道中央分隔带端部,或需车辆靠某路侧行驶的道路入口分隔带端部处。 5.2.4 允许车辆左转且当不允许掉头行驶时,应设置向左转弯标志,并应设置禁止掉头禁令标志。 5.2.5 当指示车辆行驶方向标志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5.2.6 靠某路侧行驶标志设置在中央分隔带端部时,宜与另一侧禁止驶入标志结合设置。 5.2.7 当禁令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示标志上方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相应的禁令标志。5.3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环岛行驶标志
5.3.1 下列情况应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 1 下游有简易立体交叉,需对直行及转向行驶路径提前预告时; 2 道路使用者容易对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感到迷惑,不易分辨行驶方向时。 5.3.2 当下游为环岛交叉,需对环岛行车规则提前预告时,应设置环岛行驶标志。 5.3.3 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宜结合指路标志或出入口标志,设置于立交上游适当位置。 5.3.4 环岛行驶标志应设置于环岛交叉口进口导流岛上或环岛中心面向来车方向的适当位置处。 5.3.5 对于大型立交或快速路枢纽互通立交,应设置指路标志系统,可不设置立体交叉行驶路线标志。 5.3.6 环岛行驶标志不应代替指路标志,当指路标志已明确传达环岛各路口地点方向信息,可不设置环岛行驶标志。5.4 单行路标志
5.4.1 当需指示道路为单向行驶道路时,应设置单行路标志。 5.4.2 在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口处,单行路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单行道出口处,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并应与直行和向左转弯、直行和向右转弯指示标志及禁止机动车驶入、停车让行禁令标志等配合使用。 5.4.3 当单行路标志有时间、车种等规定时,应结合辅助标志说明或附加图形设置。 5.4.4 若遇当前行驶道路路段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2条或单行路标志不易被发现的情况,宜在进入交叉口前适当位置对单行路进行预告。 5.4.5 到达单行路交叉口前1~2个交叉口,宜设置绕行指路标志,对下游单行路路名、单行方向及车辆绕行方案进行预告。5.5 鸣喇叭标志
5.5.1 在双向行驶且无中间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下列情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 1 当道路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表5.5.1-1中规定,停车视距小于表5.5.1-1中规定的曲线路段,驾驶人受道路线形影响,无法辨别对向有车驶来时;表5.5.1-1 安全行驶的圆曲线最小半径和停车视距
2 坡度大于表5.5.1-2的上陡坡且视距低于表5.5.1-1规定的路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表5.5.1-2 设置鸣喇叭标志的纵坡坡度值
3 双向行驶的隧道出、入口前光线、视距不良的路段,应设置鸣喇叭标志。 5.5.2 鸣喇叭标志应设置在急弯陡坡视距不良、隧道等路段的起点处。 5.5.3 鸣喇叭标志可与相关警告标志配合使用。5.6 最低限速标志
5.6.1 下列情况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1 在快速路或对车速要求较高的其他道路上,需要限制慢速车辆进入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2 需对不同车型和车速的交通流进行分流,提高高等级道路通行能力和安全性时,应设置最低限速标志。 5.6.2 最低限速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或其他需限制最低速度路段的起点,以及互通式立交和路段入口渐变段终点。 5.6.3 最低限速标志应和最高限速标志一起使用,最高限速标志和最低限速标志应分别按自上至下或自左至右布置。 5.6.4 最低限速标志所示数值宜为最高限速标志数值的1/2~3/4,且宜低于最高限速标志所示数值30km/h及以上。 5.6.5 在安全敏感路段,宜采用辅助标志告知限速原因、路段长度等信息。5.7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交叉口某方向进口交通流量较大、转弯车辆较多或渠化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车道时,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2 当交叉口渠化车道布置不够充分、不规则或地面导向箭头易被积雪遮埋时,应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2 在交叉口前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导向车道前适当位置,并不应与指路标志之间互相遮挡; 2 除分向行驶车道标志以外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均应设置在所指示车道中心上方; 3 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宜采用悬臂式,设置于指路标志下游或与指路标志并列设置; 4 当渠化车道多级变化,交通流量较大时,宜在指路标志上游适当位置增设分向行驶车道标志。 5.7.3 路段上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设置在导向车道变化的起点位置,并应采用门架结构逐车道分设。 5.7.4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所指方向应与车道布置方式及地面箭头标线一致。 5.7.5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不得代替指路标志,当指路标志已明确反映车道布置及各方向去向、地点路径,可不设置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6 当交叉口车道管理措施情况复杂时,可在版面中组合禁令、辅助等标志,对特殊车道的使用时间、车种、车速等情况进行限制。 5.7.7 当车道行驶方向根据管理要求可变时,应设置可变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 5.7.8 当遇快速路或主要干道多车道逐级分合流情况时,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宜重复设置。 5.7.9 当道路车道数大于6条时,宜采用分向行驶车道标志,并应采用悬臂式结构在道路两侧同时设置。 5.7.10 若遇交叉口进口道仅有一条左转车道且不禁止掉头时,左转和掉头合用车道标志,可由左转车道标志替代;若交叉口进口道有多条左转车道且部分左转车道禁止掉头时,宜在不禁止掉头的左转车道上设置左转和掉头合用车道标志。 5.7.11 车道行驶方向标志版面中车道分隔线宜反映地面标线实际情况,距离交叉口较近时可采用实线分隔。5.8 专用道路和车道标志
5.8.1 当道路或车道为某类指定车辆专用时,必须设置专用道路或车道标志。 5.8.2 机动车行驶标志、机动车车道标志,宜设置在专供机动车行驶道路、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道路或车道上方。 5.8.3 非机动车行驶标志、非机动车车道标志,宜设置在专供非机动车行驶道路、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道路或车道上方。 5.8.4 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专供公交线路行驶的车道起点及入口前的车道上方。 5.8.5 快速公交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专供快速公交行驶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车道上方。 5.8.6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应设置在专供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的起点及入口前的车道上方。 5.8.7 当机动车行驶标志与非机动车行驶标志同时设置于道路机非分隔带起点及入口处时,或者机动车行驶标志附加靠左侧行驶箭头与非机动车附加靠右侧行驶箭头的标志同时设置于道路机非分隔带起点及入口处时,且机非分隔带宽度满足设置标志要求时,宜同杆设置。 5.8.8 不同的专用道路和车道相邻且无分隔带时,其标志可并列布置在同一块标志版上,并宜设置在分道通行道路入口前位置。 5.8.9 专用车道标志宜采用悬臂或门架方式安装,版面上箭头应正对车道,当交叉口间隔距离较长时,宜在路段中重复设置专用车道标志。 5.8.10 当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有人数规定时,可在标志右上角表示。 5.8.11 某单一车种的车道应配合设置路面文字标记和车种专用车道线,两者不应矛盾。 5.8.12 根据交通管理特殊要求,需规定其他道路使用者专用道路或车道时,可按本节要求进行设置。5.9 人行横道标志
5.9.1 无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两端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5.9.2 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过街横道可设人行横道标志。 5.9.3 人行横道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两端适当位置,面向来车方向。 5.9.4 人行横道标志应与人行横道线配合使用。 5.9.5 当人行横道位置不易被驾驶员发现时,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处应设置人行横道标志。5.10 步行标志
5.10.1 当道路或路段为步行街时,应在步行街起终两端设置步行标志。 5.10.2 步行标志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两端起点位置。 5.10.3 当步行标志有时间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5.11 允许掉头标志
5.11.1 因交通组织或管理需要,设有掉头车道或掉头点的路段或交叉口前,应设置允许掉头标志。 5.11.2 允许掉头标志应设置在允许机动车掉头路段前的适当位置或允许掉头交叉口端口位置。 5.11.3 允许掉头标志应面对来车方向,与地面标线配合设置,标志设置不得干扰其他车道车辆的正常运行。 5.11.4 当允许掉头标志有时间、车种等特殊规定,或预告前方掉头的距离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5.12 停车位标志
5.12.1 停车位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允许机动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停车位标志; 2 对允许机动车在特定时段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限时段停车位标志; 3 对允许机动车在规定时长内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限时长停车位标志; 4 对仅允许残疾人驾驶车辆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志; 5 对仅允许校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6 对仅允许出租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出租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7 对仅允许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8 对仅允许公交车停放的区域或通道,应设置公交车专用停车位标志; 9 对仅允许单位或个人专属车辆停放区域或通道,应设置专属停车位标志。 5.12.2 校车专用停车位标志宜和注意儿童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5.12.3 对停车方式有特殊需求时,可采用表示特殊要求的停车位标志(图5.12.3)。 图5.12.3 特殊要求停车位标志 5.12.4 停车位标志应设置在允许车辆停放的区域或通道起点的适当位置,应配合停车位标线使用,不得矛盾。.
6 禁令标志
6.1 一般规定
6.1.1 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对道路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禁止、限制及相应解除时,应设置禁令标志。各种禁令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6.1.2 与道路优先权、通行权、某方向通行权相关的标志应在每个道路交叉口设置;与交通管理、限制、停车、检查相关的标志应在所需要的特定地点设置;区域禁止及解除标志应在禁止、限制的出入口处设置;限速大于或等于60km/h,且长度大于5km的路段,禁令标志宜重复设置。 6.1.3 禁令标志所设位置,应便于相关道路使用者观察前方路况,并易于转变行驶或行走方向。 6.1.4 对于车辆如未提前绕行则无法通行的禁令标志设置的路段,应在进入禁令路段的交叉口前或适当位置设置相应的(指路)预告或绕行标志,提示被限制车辆提前绕道行驶。 6.1.5 两个或两个以上禁令标志并设时,应按对道路安全影响的大小程度,依次由上至下,由左至右排列。6.2 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志
6.2.1 道路等级、车速相差较大的非信号控制交叉口,视距不足、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在次要道路交叉口前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交叉口视距良好、在危险情况下驾驶员能够从容控制停车时,可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2 减速让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入口匝道后未设加速车道或加速车道长度不足时,或先入后出的匝道之间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2 无信号控制的环形交叉口的进口道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3 信号控制的交叉口,设置专用右转车道且有渠化岛分隔时,在出口道合流点处,宜设置减速让行标志。 6.2.3 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车辆进出频繁的沿街单位、宾馆、饭店、路外停车场等出入口,应设置停车让行标志。 6.2.4 停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人行横道前、铁路道口前或单位等出入口处的道路右侧、停车让行标线齐平或上游的适当位置。 6.2.5 减速让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让行道路进口道、专用右转车道出口道合流点或快速路合流点的道路右侧,减速让行标线齐平或上游的适当位置。 6.2.6 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配合设置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标线。6.3 会车让行标志
6.3.1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会车让行标志: 1 道路宽不足2车道及其他会车有困难的狭窄路段; 2 根据交通管理要求只能开放一条车道作双向通行的道路。 6.3.2 会车让行标志应设置在让行路段起始位置。 6.3.3 会车让行标志宜与窄路、窄桥、施工等警告标志配合使用。6.4 禁止通行标志
6.4.1 对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通行标志。 6.4.2 禁止通行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通行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一切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6.4.3 当禁止通行标志有时间或其他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5 禁止驶入标志
6.5.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 6.5.2 禁止驶入标志设置应符合按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止驶入路段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可以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6.5.3 当禁止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6.6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1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 6.6.2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道路入口处的显著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驶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宜重复设置; 3 在禁止某两种车辆通行的路段入口处,应设置禁止某两种车辆驶入标志。 6.6.3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的一块标志版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车型图案,需禁止三种或三种以上车辆通行,应增加相应的禁令标志。 6.6.4 当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6.5 禁止各类或某类机动车驶入标志可作为图形附加在指示或指路标志上。6.7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7.1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的道路,应设置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 6.7.2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道路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并可根据需要重复设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禁行范围内可重复设置; 3 在禁止某两种非机动车或同时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的路段入口处,应设置禁止某两种非机动车进入标志或禁止行人和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6.7.3 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的一块标志版面上,最多只能出现两种非机动车图案,需禁止三种或三种以上非机动车进入时,应增加相应的禁令标志。 6.7.4 当禁止各类或某类非机动车、行人进入标志有时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6.8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8.1 禁止各类或某类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时,必须设置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 6.8.2 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应设置在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的交叉口之前适当位置,需要时可重复设置。 6.8.3 当禁止车辆左转,但又允许掉头行驶时,应同时设置掉头指示标志。 6.8.4 当禁止某类车辆向某一方向通行时,可在禁止某方向通行的标志版面上附加被禁止某类车辆的图形,附加图形时宜符合本规范第4.2.5条规定。 6.8.5 当禁止两种或两种以上车辆时,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宜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8.6 当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8.7 当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路标志或指示标志上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相应的禁止车辆向某方向通行标志。6.9 禁止掉头标志
6.9.1 在交叉口或路段掉头,对其他车辆严重影响,可能引发交通事故或交通拥堵时,应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9.2 禁止掉头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禁止机动车掉头路段的起点和交叉口前中央分隔带适当位置或车道上方,必要时可重复设置; 2 对已有禁止向左转弯(或禁止直行和向左转弯)标志,可不再设置禁止掉头标志;在允许机动车左转,但禁止车辆掉头的路口,必须设置禁止掉头标志。 6.9.3 当禁止掉头标志设置时,宜配合施划禁止掉头标线。 6.9.4 当禁止掉头标志有时间、车种、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9.5 当禁止掉头标志作为附加图形设置于指示标志或指路标志上时,还应另在适当位置单独设置禁止掉头标志。6.10 禁止超车、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6.10.1 下列情况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1 双向2车道的长大隧道、桥梁,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路段,窄桥、弯道、陡坡等超车容易引起危险的路段; 2 圆曲线半径或超车视距小于表6.10.1所列数值的路段。表6.10.1 禁止超车的最小圆曲线半径及超车视距
6.10.2 禁止超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应按下列方法设置: 1 在禁止超车路段的起点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终点应设置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若终点为交叉口,可不设解除禁止超车标志; 2 当禁止超车路段较长时,应重复设置禁止超车标志,其间隔宜为500m; 3 当禁止超车区间与多条道路相交叉时,应在每个交叉口的出口处右侧设置。 6.10.3 禁止超车标志可与傍山险路、陡坡、连续下坡、窄路、窄桥、驼峰桥、施工、事故易发路段、注意危险等警告标志配合使用。 6.10.4 已施划有禁止跨越对向或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路段,可不设禁止超车标志;当交通标线易被积雪覆盖时,应设置禁止超车标志。6.11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1 对不允许一切车辆停、放的路段,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 6.11.2 对车辆长时停放易引起道路交通拥阻或影响车辆通行,但允许车辆临时停靠,完成上下客、装卸货等需要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 6.11.3 禁止停车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应设置在不允许停车或不允许长时停车的地点或路段起点处。禁止停车路段较长时,应重复设置,其间隔宜为100m。 6.11.4 当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有时间、车种、范围、轴重、质量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可在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版面上加白色箭头表示禁止停车范围。 6.11.5 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宜与禁止停车标线、禁止长时停车标线配合设置,也可单独设置。6.12 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1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学校等声环境敏感区周边的道路,宜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2 在城市划定的禁鸣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3 根据交通管理和环境要求,需要禁止车辆鸣喇叭的路段或区域,应设置禁止鸣喇叭标志。 6.12.2 禁止鸣喇叭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禁鸣路段的起点位置; 2 在某一区域内禁止鸣喇叭时,应在进入该区域道路的每个入口处设置; 3 当禁鸣区范围较长时,应重复设置。 6.12.3 当禁止鸣喇叭标志有时间、范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6.13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1 对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地道、人行天桥、人行道,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2 对纵坡坡长大于表6.13.2中限制值的道路等,以及已设置陡坡标志的机非混行道路,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表6.13.2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上坡(或下坡)标志设置的最大坡长条件
6.13.3 其他非机动车骑行容易引起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 6.13.4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应设在禁止非机动车骑行的路段起点处,或设有非机动车推行坡道的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人行道入口处。 6.13.5 禁止非机动车骑行标志有范围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6.14 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6.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 1 城市快速路主路、出入口匝道、立交转向匝道起点处,快速路入口加速车道后的适当位置,较长的桥梁、隧道入口处; 2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行人较多的路段因车速较快,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较高时; 3 急弯、陡坡、连续下坡等道路技术指标低于规范规定极限值的路段,路面损坏、积水等路况较差或险要路段; 4 其他因交通管理或环境保护要求,对车辆行驶最高速度需要进行控制的路段。 6.14.2 在限制速度路段的终点应设置解除限速标志,或新限制速度值标志。 6.14.3 根据需要,下列情况可设置可变限速标志: 1 受雾、横风等天气变化影响较大的路段; 2 超载超限检测站预检后需要进行车辆引导时; 3 学校上学、放学等时段性要求限速时; 4 为减缓交通拥堵,采用速度自适应控制调整手段时。 6.14.4 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行驶速度路段的起点处; 2 应根据道路交通条件的变化,在限制速度变化值的起点处分别设置; 3 在经过交叉口或其他需要提醒驾驶者的地方可重复设置。 6.14.5 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的路段,可仅在限速路段终点设置一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其解除值为最末一块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2 当解除限制速度的地点距离前方交通信号控制交叉口较近时,可不设该标志,但宜在上游限制速度标志处同时设置辅助标志说明限制速度的长度。 6.14.6 限制速度值应以道路的设计速度值为基础根据道路功能、设计速度、运行速度、法定速度、道路环境、历史事故等因素综合论证确定,并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最高限制速度值可取设计速度值,也可适当提高。当设计速度值大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10km/h~20km/h;当设计速度值小于或等于60km/h时,限制速度值可提高5km/h~10km/h;最高限速值高于道路设计速度的路段时,路段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限速值对应的设计速度的技术要求; 2 以限速区内部分代表断面的运行速度(V85)值为基础,可取其上下5km/h~10km/h范围内的值; 3 根据设计速度值和运行速度(V85)值确定的最高限制速度值的差值超过20km/h时,应进一步分析、观测、调整; 4 长大桥隧的最高限制速度值不宜高于设计速度; 5 限制速度值应为5km/h的整数倍; 6 可变限速标志显示的数值应小于固定的限速标志的限速值; 7 当相关因素发生较大变化时,宜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评估,并应根据需要对限制速度值进行调整。 6.14.7 限制速度起终点间的道路路段最小长度宜符合表6.14.7的规定。表6.14.7 限速区最小长度
注:学校区限制速度值为40km/h及以下时,限运区最小长度为0.2km。
6.14.8 限制速度标志可与警告标志配合使用;限制速度标志可与最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 6.14.9 当限制速度、解除限制速度标志有车种、距离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6.14.10 可变限速标志和固定的限速标志宜设置在同一地点。6.15 区域禁止、区域解除标志
6.15.1 在某区域内需要限制速度、禁止停车、禁止长时停车时,应设置相应的区域禁止和解除标志。 6.15.2 区域禁止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入口处,区域解除标志应设在禁止区域的所有出口处。6.16 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
6.16.1 当允许通行的车辆装载宽度有特殊限制时,应设置限制宽度标志。 6.16.2 当机动车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小于4.5m,非机动车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小于2.5m时,必须设置限制高度标志。 6.16.3 限制宽度或限制高度标志,应设在限制通行车辆宽度或高度的路段或地点前。 6.16.4 当每个机动车车道上方的净空相差0.1m以上,且净高均小于4.5m时,必须在每个车道上方设置限制高度标志。 6.16.5 除限制路段或地点外,应在上游交叉口提前设置限制宽度、限制高度标志,并可设置相应的指路标志提示,使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 6.16.6 在道路建筑限界净高受限制的地方,易发生车辆碰撞事故,且碰撞可能危及结构安全时,应设置立面标记和限高警示横梁。6.17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
6.17.1 道路、桥梁、隧道等应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 6.17.2 限制质量、限制轴重标志应设置在需要限制车辆质量或轴重的道路、桥梁、隧道(涵洞)两端。 6.17.3 在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地点上游道路交叉口,宜单独或结合一般指路标志设置限制质量或限制轴重标志,给出相应提示信息,使车辆能够提前绕道行驶。6.18 停车检查标志
6.18.1 在机动车停车受检的固定地点,应设置停车检查标志。 6.18.2 停车检查标志应设置在机动车检查站或地点前路侧。 6.18.3 停车检查标志的设置,应配合施划交通标线或设置减速设施。 6.18.4 当停车检查标志有检查事项或车种等规定时,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6.19 海关标志
6.19.1 海关检查站或地点应设置海关标志。 6.19.2 海关标志应设置在海关检查站或地点前路侧。.
7 警告标志
7.1 一般规定
7.1.1 当道路交通需采用交通标志警告道路使用者前方有危险,需谨慎行动时,应设置警告标志。各种警告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7.1.2 警告标志应设置在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容易造成道路使用者错觉而放松警惕的路段,以及同一位置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路段。 7.1.3 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起点的距离应根据道路设计速度或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所在位置不具备设置条件时,警告标志可适当移位。 7.1.4 警告标志不应过量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同一地点需设置2个以上警告标志时,可设置其中最需要的一个。当需将2个以上的警告标志并列设置时,应将提醒道路使用者危险主因的标志设置在上部或左侧; 2 次干路及次干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有关告示标志或线形诱导标志; 3 内容受季节影响或为临时性内容的警告标志,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取消或覆盖版面。7.2 交叉口标志
7.2.1 下列情况应设置交叉口标志: 1 受绿化、建筑物等影响,交叉口相交道路之间由停车视距构成的通视三角区不能保证时; 2 受道路纵坡、路面超高等影响而辨识困难,或其他不易被发现的交叉口; 3 畸形或错位交叉口,以及不易判别交叉口形状的路口。 7.2.2 对已设置相应设施或标志时,下列情况可不设交叉口标志: 1 交叉口设有信号控制时; 2 交叉口设有指示转弯、禁止转弯、停车让行、减速让行、指路、路口预告和告知、地点、方向等与交叉口相关的禁令、指示或指路标志,并且标志容易被看到时; 3 交叉口视线良好,易于观察相交道路来车时; 4 交叉口相交道路的交通流互不干扰,或交通量极小,路段速度较低时; 5 T形或Y形交叉口,被交通分隔岛渠化后改变形状或走向时。 7.2.3 交叉口标志应设置在平面交叉口之前适当位置。距交叉口停车线或路口缘石圆直切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4 应根据实际道路交叉的形式选用适当的交叉口标志。 7.2.5 当设置T形或Y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志;当设置环形交叉口标志时,应配合设置环岛行驶指示标志。 7.2.6 受线形限制或障碍物阻挡时,交叉口标志应设置在面对来车的路口的正面。 7.2.7 交叉口标志可根据道路形状设置图案,并应符合警告标志板面设置的相关规定。7.3 注意信号灯标志
7.3.1 下列情况应设置注意信号灯标志: 1 视线不良,或其他原因使驾驶员不易发现前方为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2 一般不设信号灯地区的信号灯路口,或较长路段内不设信号灯之后遇到的第一个信号灯路口,快速路驶入干路或支路时遇到的第一个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3 因临时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情况设置活动信号灯的路口。 7.3.2 注意信号灯标志至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4 铁路道口标志
7.4.1 当道路与有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7.4.2 当道路与无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应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 7.4.3 铁路道口标志应设置在铁路道口前适当位置;当视线不良,不易被道路使用者发现时,宜在道路两侧对称设置。 7.4.4 道路与有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有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至铁路道口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4.5 道路与无人看守的铁路平面交叉时,除按本规范表4.3.2规定的距离设置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外,还应在道口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并应施划相配套的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停车让行标线。 7.4.6 当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前未设铁路平交道口标线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前,至少增设一块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其预告距离应采用辅助标志说明。 7.4.7 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当有两股或两股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时,应在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标志上端配合设置叉形符号。叉形符号交叉点到三角形警告标志顶点的距离宜为40cm,叉形符号不应单独使用。7.5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7.5.1 当交叉口横向道路左右幅分离距离较宽,车辆驶入交叉口易发生错向行驶时,应设置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 7.5.2 注意分离式道路标志至交叉口停车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6 急弯路标志
7.6.1 下列情况应设置急弯路标志: 1 圆曲线半径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且停车视距小于该表中规定值时; 2 路线转角大于或等于45°时,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小于或等于表7.6.1规定值。表7.6.1 设置急转弯路标志的圆曲线半径一般值
7.6.2 当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急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急弯路标志。 7.6.3 急弯路标志应设置在弯道平曲线与直线段的切点之前,标志至切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并不得进入上游路段的圆曲线内。 7.6.4 急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建议速度标志联合使用,也可与说明急弯半径值的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7.6.5 当设置急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7.6.6 当急弯路段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除应设置急弯路标志外,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应设置防撞护栏,并应加设线形诱导标和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7.7 反弯路标志
7.7.1 下列情况应设置反弯路标志: 1 两相邻反向圆曲线半径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规定,且两圆曲线间的距离小于表7.7.1规定值时;表7.7.1 相邻曲线之间最小直线长度
2 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视距小于该表规定值时。 7.7.2 当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反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7.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反弯路标志。 7.7.3 反弯路标志应设置在反向曲线的两端起点之前,标志至平曲线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但不得进入上游路段的圆曲线内。 7.7.4 反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与建议速度警告标志联合使用。 7.7.5 当设置反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中心实线。 7.7.6 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宜设置线形诱导标和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当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应设置防撞护栏。7.8 连续弯路标志
7.8.1 下列情况应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1 当连续有3个及以上反向平曲线,有2个及以上圆曲线半径符合本规范第7.6.1条规定,且各圆曲线间直线段距离均小于本规范表7.7.1的规定值时; 2 圆曲线半径大于本规范表5.5.1-1中规定值,但视距小于该表规定值时。 7.8.2 长直线并连续下坡路段衔接的连续弯路,其线形指标符合本规范第7.8.1条设置条件时,必须设置连续弯路标志。 7.8.3 连续弯路标志应设置在连续弯道的两端起点之前,标志至平曲线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但不得进入上游的圆曲线内。 7.8.4 当弯路总长度大于500m时,应重复设置连续弯路标志,并宜在标志下附设辅助标志,标明其作用和距离。 7.8.5 连续弯路标志可与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与建议速度警告标志配合使用,也可与说明连续弯路长度的辅助标志配合使用。 7.8.6 当设置连续弯路标志时,应在圆曲线内侧按设计要求加宽车道,并应在弯道上施划车行道边缘线和中心实线。 7.8.7 弯道外侧车道边缘宜设置线形诱导标或路边轮廓标,视距不良时应设置反光镜,路侧有高路堤、河流湖泊、悬崖等危险情况时,应设置防撞护栏。7.9 陡坡标志
7.9.1 下列情况应设置陡坡标志: 1 纵坡大于表7.9.1规定值时;表7.9.1 设置上陡坡或下陡坡标志的坡度值
2 纵坡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下坡路段,或存在其他不利的地形、环境气候条件等因素,路面防滑性能较差等情况,可能危及上、下坡安全时。 7.9.2 陡坡标志应设置在下陡坡的坡顶、上陡坡坡脚前,标志至下陡坡坡顶、上陡坡坡脚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9.3 陡坡标志可采用辅助标志说明陡坡的坡度和坡长,也可将坡度值标示在警告标志图上。 7.9.4 陡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9.5 双向行驶的陡坡道设置陡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7.10 连续下坡标志
7.10.1 下列情况应设置连续下坡标志: 1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纵坡坡度大于或等于表7.9.1规定值,且连续下坡长度超过3km时; 2 在纵坡坡度小于表7.9.1规定值,但经常发生制动失效事故的连续下坡路段。 7.10.2 连续下坡标志应设置在陡坡的坡顶之前,标志至坡顶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0.3 当连续下坡总长大于3km时,应以辅助标志说明连续下坡的坡长,并应在下坡路段每隔3km重复设置。 7.10.4 连续下坡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10.5 双向行驶的连续下坡道路设置连续下坡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设施。 7.10.6 在连续下坡的变坡点处,可根据需要增设下陡坡标志。7.11 驼峰桥标志
7.11.1 在拱度较大且影响视距的驼峰桥之前,应设置驼峰桥标志。 7.11.2 驼峰桥标志至驼峰桥起点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1.3 驼峰桥标志可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11.4 双向行驶的驼峰桥设置驼峰桥标志时,宜配合施划车行道中心实线或设置中央分隔等设施。7.12 窄路、窄桥标志
7.12.1 下列情况应设置窄路标志、窄桥标志: 1 当双向2车道的路面宽度缩减为6m以下的路段前方,应设置窄路标志; 2 当桥面净宽比两端路面宽度变窄,且桥面净宽小于6m的桥梁前方,应设置窄桥标志。 7.12.2 窄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路面宽度同时减少时,应设置两侧变窄标志; 2 右侧路面宽度减少时,应设置右侧变窄标志; 3 左侧路面宽度减少时,应设置左侧变窄标志。 7.12.3 窄路标志(或窄桥标志)至道路(或桥面)缩窄过渡段地点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2.4 可在窄路标志(或窄桥标志)的下方设置辅助标志说明窄路(或窄桥)的长度,也可与建议速度标志联合使用。 7.12.5 当窄路路段(或桥面)为单车道双向通行时,一端应配合设置会车让行禁令标志。 7.12.6 设置窄路标志(或窄桥标志)的路段宜同时施划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或设置路边轮廓标。7.13 双向交通标志
7.13.1 下列情况应设置双向交通标志: 1 由双向分离行驶进入临时性或永久性双向不分离行驶的路段; 2 由单向行驶进入双向行驶的路段。 7.13.2 标志距双向行驶过渡段起点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并可在驶入双向行驶路段前适当位置重复设置。7.14 注意障碍物标志
7.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注意障碍物标志: 1 前方有不能移走的障碍物时; 2 路段上同向行驶的车道之间局部有分隔带或障碍物需向左或向右绕行时。 7.14.2 标志距障碍物距离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也可设在障碍物或交通岛端部醒目位置。 7.14.3 应根据道路上障碍物的位置、车辆绕行方向,设置左侧(右侧)绕行、左右绕行警告标志。 7.14.4 障碍物端部应配合设置线形诱导标指路标志。7.15 注意潮汐车道标志
7.15.1 当道路中央一条或一条以上车道布置为潮汐车道时,应设置注意道路潮汐车道标志。 7.15.2 潮汐车道路段起点处,应设置注意前方潮汐车道标志。 7.15.3 横向道路进入潮汐车道路段的交叉口入口前,宜设置注意横向道路潮汐车道标志,该标志距交叉口停车线或路口缘石圆直切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5.4 应在潮汐车道路段起点的上游方向,至少增设一块注意前方潮汐车道标志,并宜附加辅助标志,预告至下游潮汐车道路段起点的距离。 7.15.5 在潮汐车道入口处应设置车道信号灯,必要时可设置可变车道行驶方向指示标志。在潮汐车道路段的适当位置,可设置可变车道行驶方向标志,也可设置车道信号灯。7.16 注意合流标志
7.16.1 快速路交通流同向合流时,应设置注意合流标志。其他等级城市道路可根据需要设置注意合流标志。 7.16.2 注意合流标志至合流点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当不能满足前置距离的要求时,可采用增大尺寸的注意合流标志。 7.16.3 当合流点在道路右侧时,可在道路右侧设置注意右侧合流标志。 7.16.4 当合流点在道路左侧时,应在道路左侧连续设置两个注意左侧合流标志,前后间距宜为100m。 7.16.5 设置注意合流标志时,应同时设置出入口标线和导流线。7.17 施工标志
7.17.1 在施工路段之前,应设置施工标志。 7.17.2 施工标志至施工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7.3 施工标志设置时应配合设置施工区标志,必要时还应在施工范围两端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 7.17.4 道路施工作业完成后,施工标志应随之取消。7.18 注意行人标志
7.18.1 视线不良,不易被道路使用者发现的人行横道线上游,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 7.18.2 遇下列情况可不设置注意行人标志: 1 已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处; 2 已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的路口; 3 城市中心区过街人流众多的繁华街道处。 7.18.3 注意行人标志距人行横道线或行人密集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8.4 设置注意行人标志时,下游人行横道线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横道标志。 7.18.5 注意行人标志和注意儿童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地点。 7.18.6 注意行人标志版底色宜采用荧光黄绿色。7.19 注意儿童标志
7.19.1 在道路沿线经常有儿童活动或出入场所路段上游,应设置注意儿童标志。 7.19.2 遇下列情况可不设置注意儿童标志: 1 已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处; 2 已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的路口。 7.19.3 注意儿童标志距儿童集中活动或出入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19.4 宜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儿童活动或出入场所出入口前警告标志上游方向,增设一处注意儿童标志,并应附加辅助标志预告到前方危险地点的距离。 7.19.5 在路段中设置人行横道线时,除了按规定设置注意儿童标志外,应在人行横道线的两端设置人行横道指示标志。 7.19.6 注意儿童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地点。 7.19.7 注意儿童标志版底色宜采用荧光黄绿色。7.20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7.20.1 非机动车在路边出入活动,横穿道路较多,易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设置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7.20.2 遇下列情况可不设置注意非机动车标志: 1 已设置信号灯的路口; 2 已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或停车让行、减速让行等其他表示交叉口的警告标志的路口。 7.20.3 注意非机动车标志距非机动车干扰或出入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21 注意残疾人标志
7.21.1 在经常有残疾人活动、出入场所路段两端,应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7.21.2 遇下列情况可不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1 已设置信号灯的人行横道线处; 2 已设置交叉口警告标志,或停车让行、减速让行、禁止转弯等其他表示交叉口的禁令标志的路口; 3 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相互分离并连续设置防护设施的场合,可不设置注意残疾人标志。 7.21.3 注意残疾人标志至残疾人出入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1.4 根据实际情况,在残疾人活动、出入场所前所设警告标志上游方向,宜增设一处注意残疾人标志,并宜附加辅助标志预告到前方危险地点的距离。 7.21.5 注意残疾人标志和注意行人标志不应设置在同一地点。 7.21.6 注意残疾人标志版底色宜采用荧光黄绿色。7.22 傍山险路标志
7.22.1 道路外侧存在陡峭悬崖、深沟、高边坡、高挡墙等危险情况的路段,应设置傍山险路标志。 7.22.2 傍山险路标志距傍山险路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2.3 傍山险路标志使用时应根据傍山险路的不同朝向,选择不同的图形。 7.22.4 当设置傍山险路标志时,应同时设置禁止超车或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路段外侧施划车行道边缘线或设置路边轮廓标等。 7.22.5 当设置傍山险路标志时,宜采用辅助标志说明路段长度、特点等。7.23 堤坝路标志
7.23.1 路侧有水库、湖泊、河流等险要路段处,当未设置路侧安全防护设施时,应设置堤坝路标志。 7.23.2 堤坝路标志距水库、湖泊、河流等堤坝道路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3.3 设置堤坝路标志时应根据水库、湖泊、河流等位于堤坝路的不同位置(左侧或右侧),选择不同的图形。 7.23.4 当设置堤坝路标志时,应同时设置禁止超车或限制速度标志,并应在路段外侧施划车行道边缘线或设置路边轮廓标等。 7.23.5 当设置堤坝路标志时,宜采用辅助说明标志说明路段长度等。7.24 渡口标志
7.24.1 对渡口道路等级低,线形差,从引道到渡船跳板的距离短,坡度大的路段,应设渡口标志。 7.24.2 渡口标志距车辆渡口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7.25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7.25.1 车速较快、视距不好等易产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应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 7.25.2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应设在交通事故易发路段之前,标志至交通事故易发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5.3 当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时,宜配合设置限制速度禁令标志或禁止超车禁令标志。 7.25.4 当设置事故易发路段标志时,宜采用辅助说明标志对危险因素进行简要说明。 7.25.5 事故易发路段标志属阶段性应急措施警告标志,一旦该路段的事故易发问题获得解决,可撤销事故易发路段标志。7.26 慢行标志
7.26.1 下列条件应设置慢行标志: 1 当道路前方由于各种原因易发生交通事故,或路面损坏,或道路急弯、陡坡和视距不良等,造成道路不能平稳、正常通行时; 2 在前方因某些特殊需要减速慢行时。 7.26.2 慢行标志距危险路段或特殊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6.3 当设置慢行标志时,宜采用辅助标志告知其原因。 7.26.4 慢行标志属临时性应急措施警告标志,一旦上述路段的突发性事件获得解决,即应撤销慢行标志。 7.26.5 当设置慢行标志时,宜设置相应的警告标志将前方道路存在的危险告知道路使用者。7.27 注意危险标志
7.27.1 在本规范所列警告标志未能包括的其他危险路段前,应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7.27.2 注意危险标志距危险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7.3 注意危险标志不宜设置在已设置了其他警告标志的同一地点。 7.27.4 注意危险标志不宜单独使用,其下应设置辅助标志,说明危险原因。 7.27.5 注意危险标志属临时性应急措施,一旦上述路段的危险状况获得解决,注意危险标志即应拆除。7.28 建议速度标志
7.28.1 弯道、出口、匝道前的适当位置,宜设置建议速度标志。 7.28.2 建议速度标志距需减速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8.3 快速路出口处设置的建议速度标志,应设置在减速车道的适当位置。 7.28.4 建议速度标志不宜单独使用,宜与其他警告标志联合使用或附加辅助标志。7.29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
7.29.1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视距不良、车辆间速度差过大的长陡坡等路段之前; 2 有车流交织的路段前; 3 视距变差的路段前; 4 不易感觉到车速变化的路段前; 5 有高速和低速车道并行的多车道道路上,容易出现流量集中变化的路段前。 7.29.2 注意保持车距标志与经常发生车辆追尾事故路段起点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4.3.2的规定取值。 7.29.3 设置注意保持车距标志时,可同时设辅助标志。.
8 干路和支路指路标志
8.1 一般规定
8.1.1 城市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应设置指路标志。各种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8.1.2 指路标志的设置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应根据路网内主要道路、交通结点以及重要地区等信息,按本规范表8.1.5的规定进行信息分层; 2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布设,应根据交叉口各交叉道路的等级,按本规范第8.1.3条的规定设置,并应按本规范第8.1.4条、第8.1.6条、第8.1.7条的规定选取适当版面类型与信息,设计交叉口预告、交叉口告知及交叉口确认标志的版面; 3 地点指引、沿线设施指引、其他道路信息指引标志的布设,应针对道路沿线信息存在的需要设置相应标志; 4 指路标志与其他交通标志的版面组合,应便于识认,不产生歧义。 8.1.3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图8.1.3)宜符合表8.1.3的规定。 图8.1.3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表8.1.3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的设置 注:1 “预”为交叉口预告标志;“告”为交叉口告知标志;“确”为确认标志,包括路名牌标志、街道名称标志、地点方向标志等;()为可根据需要设置的标志。 2 如条件限制,可降低路径指引标志的配置要求,但应设置必要的交叉口告知标志。 8.1.4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中的预告、告知标志的版面类型及适用情况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置的道路等级,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的版面设计可按表8.1.4-1分为3类;Ⅰ类版面指示前进方向2个目的地信息(近信息、远信息);Ⅱ类版面指示前进方向1个目的地信息(近信息);Ⅲ类版面仅指示前方相交道路路名;表8.1.4-1 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分类
2 各级道路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类型,宜按表8.1.4-2选用。表8.1.4-2 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版面类型的选用
注:表中不带括号的类型为优先选择类型;带括号的类型适用于条件限制或特殊需求情况下选择的版面类型。
8.1.5 指路标志指示信息应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道路的服务对象和功能按表8.1.5进行分层。表8.1.5 城市道路标志信息分层表
8.1.6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上的信息层级,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服务区域的特点,应在对交通流的流向和流量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表8.1.6选取;表8.1.6 交叉口预告、告知标志信息要素选择配置表
注:1 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优先选择的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优先信息时,可根据需要作为选择的信息。 2 当接近首选信息所指示的地点时,该信息作为第一个信息。如需选取第二个,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2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多类信息时,应按由上至下的顺序对本规范表8.1.5的信息类型加以选择; 3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同类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加以选择; 4 当同一方向有多个C层信息时,应综合考虑交通吸引量等因素选取相对更为重要的信息; 5 当同一方向有多层同类优选信息时,应选择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 6 当同一方向有多层多类优选信息时,应按由上至下的顺序优先选择表8.1.5的信息类型,而后对于同一信息类别再选择最近的信息; 7 同一块指路标志版面中目的地信息的数量及排列顺序,应符合本规范第4.2.7条的规定。 8.1.7 交叉口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信息中近、远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路径指引标志中,近信息为指示行驶方向上(A层)、B层、C层信息中距离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 2 近信息宜选择下游临近的主要道路,可是主干路、次干路,也可选择相对较为重要的支路,并应保证信息指引的承接及连续; 3 Ⅰ类路径指引标志中,指示行驶前进方向的较高层信息作为远信息; 4 当指示远信息沿线存在可进出的快速路、重要交通性主干路、对外交通枢纽等(A层)、B层信息时,应以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上述地区或道路名称作为基准点,当临近基准点时,再按选取下一个(A层)、B层信息作为新的基准点; 5 近信息应根据标志所在位置依次更换,远信息在一定路段内应保持相对固定。 8.1.8 干路或支路指路标志版面中的距离应指其与基准点的距离,与基准点距离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指示信息为干路或支路,所指示道路与当前道路直接相交时,应以交叉口作为基准点,但若通过其他道路相连,则应以连接道路与所指示道路的交叉口作为基准点; 2 当指示信息为地区信息时,应以距离该地区主要出入口或外围大门最近的交叉口作为基准点; 3 当指示信息为旅游景区、交通枢纽等较大型重要地物时,应以距其建筑物本身或外围大门最近的交叉口作为基准点; 4 版面中距离数值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的规定。 8.1.9 其他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禁令标志套用于指路标志上时,不得替代相应的禁令标志; 2 限高、限重禁令标志可结合特殊的道路信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但不宜单独放置在箭头杆图形中; 3 对禁止某车种通行的禁令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提示交叉口下游路段的交通管理信息应套置在箭头杆图形中;提示所通达道路的交通管理信息应套置于该道路名称旁; 4 对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禁止某方向通行的禁令标志图案,宜布置在竖向箭头杆的下端; 5 当禁令标志需与时间等辅助标志配合使用时,不宜套用在路径指引标志中; 6 地点指引标志、旅游区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8.2 交叉口预告标志
8.2.1 交叉口预告标志的设置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规定。 8.2.2 交叉口预告标志宜设在交叉口告知标志上游150m~500m处(图8.1.3),并宜设置于道路行车方向的右上方,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若条件受限,可向交叉口适当前移,但距交叉口停车线不应少于100m,且不应遮挡其他交通标志。 8.2.3 交叉口预告标志宜采用图案形式,对畸形或多岔交叉口应通过图案体现交叉口的形状。8.3 交叉口告知标志
8.3.1 交叉口告知标志的设置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8.1.3条规定。 8.3.2 交叉口告知标志宜设置在距离交叉口停车线30m~80m处,宜设置于道路行车方向的右上方,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8.3.3 当连续设置的第Ⅰ(或Ⅱ)类交叉口告知标志中,插入第Ⅲ类告知标志时,则被插入的第Ⅰ(或Ⅱ)类交叉口告知标志间传递的路径信息应连续,且不应出现该处第Ⅲ类告知标志中的路径信息。8.4 路名牌标志
8.4.1 城市道路均应设置路名牌标志。 8.4.2 路名牌标志应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人行道边,标志版面应与行车方向平行;机非分隔带或主辅分隔带宜增设路名牌标志。8.5 街道名称标志
8.5.1 城市道路宜设置街道名称标志。 8.5.2 街道名称标志宜设置在交叉口下游30m~100m处,位于车行道右侧,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当两个交叉口间距较大时,可重复设置。 8.5.3 街道名称标志版面中的文字,应按自左至右或自上至下的方式排列,文字排列应保证路名易于识认。8.6 地点方向标志
8.6.1 在设置有主、辅路断面的城市干路,当主路与辅路前方通达不同的地点、道路时,应设置地点方向标志。 8.6.2 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道路通达方向分岔起始点的主、辅路分隔带中,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8.6.3 当地点方向标志采用路侧柱式支撑方式,并位于低处设置时,版面中的箭头宜采用斜向下方向;当地点方向标志采用悬臂式支撑方式,标志位于高处设置时,版面中的箭头宜采用斜向上方向。8.7 地点距离标志
8.7.1 指示前方所要经过的城市重要地区、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和距离,可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8.7.2 地点距离标志应设置在通往城市重要地区、旅游景点、重要交通枢纽的上游路段,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8.8 著名地点标志
8.8.1 当道路经过路径指引标志信息中所选取的远端重要地点或地区(A类、B类)时,宜设置著名地点标志。 8.8.2 著名地点标志应设置在沿线重要地点或地区的边缘处,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8.8.3 著名地点标志中的地点或地区名称信息,应与路径指引标志版面中选取的信息一致。 8.8.4 当著名地点标志用于快速路时,应采用绿底、白图形、白边边框、绿色衬边。8.9 分界标志
8.9.1 在行政区的分界处可设置分界标志。 8.9.2 分界标志应设在行政区的分界处,版面应面对进入该行政区的来车方向;若行政区的分界位于路段中,版面可与行车方向平行,并可标识相邻两区名称。 8.9.3 当分界标志用于快速路时,应采用绿底、白图形、白边边框、绿色衬边。8.10 地点识别标志
8.10.1 在飞机场、火车站、轮渡码头等重要地点、场所的附近,宜设置地点识别标志。地点识别标志中的图形,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GB 5768.1规定的图形选用。 8.10.2 地点识别标志应在道路经过标识地点的出入口处设置,版面应面对来车方向。 8.10.3 除在标识地点处设置地点识别标志之外,宜在周边1~3个次干路以上交叉口增设地点识别标志,并应配合设置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 8.10.4 地点识别标志可套用于路径指引标志中。 8.10.5 地点识别标志可采用文字版面。8.11 停车场标志
8.11.1 社会停车场均应设置停车场标志。 8.11.2 停车场标志应设置在停车场入口道路附近。 8.11.3 除停车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标志之外,宜在周边1~3个交叉口增设停车场标志,并应配合设置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8.12 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8.12.1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处,均宜设置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下通道标志。 8.12.2 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下通道标志应设置在天桥或地下通道入口处。若通道入口不易找寻,应增设人行天桥标志和人行地下通道标志,并应附加辅助标志指示其入口方向或距离。8.13 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
8.13.1 设有残疾人专用设施处,均应设置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 8.13.2 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应设在残疾人设施附近适当位置。若设施不易找寻,应增设残疾人专用设施标志,并应附加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8.14 观景台标志
8.14.1 停车观景地带的两侧宜设置观景台标志。 8.14.2 观景台标志应设置在路侧可供道路使用者停车观景地带的两侧。必要时,可在观景地带周边1~2个次干路以上交叉口增设观景台标志,并应附加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8.15 应急避难设施(场所)标志
8.15.1 应急避难场所、隧道等设施的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处,均应设置应急避难设施标志。 8.15.2 应急避难设施标志应设置在应急避难场所、隧道等设施的疏散通道以及其他应急避难设施的出入口处,并应在周边100m~500m范围内增设应急避难设施标志,并应附加方向或距离辅助标志。8.16 绕行标志
8.16.1 实施交通管制的路段或路口上游,应设置绕行标志。根据需要可在绕行标志上套用禁令,并应标识行车路线。 8.16.2 绕行标志应设置于车辆需绕行的起始路口前,并应满足车辆选择相应进口车道的变道行驶距离。 8.16.3 根据需要,绕行标志中可标注道路名称标识。8.17 此路不通标志
8.17.1 断头路上游应设置此路不通标志。 8.17.2 此路不通标志应设置于断头路交叉口,并应在交叉口上游与指路标志配合使用。8.18 车道数变少标志
8.18.1 当同一路段中下游道路标准断面行驶车道数量变少,存在车辆合流需求时,应设置车道数减少标志。当交叉口出口道因交通渠化而减少车道数时,不应设置车道数减少标志。 8.18.2 车道数变少标志应设置在车道变化点上游50m~100m处。 8.18.3 车道数变少标志用于快速路时,应采用绿底、白图形、白边边框、绿色衬边。8.19 车道数增加标志
8.19.1 当同一路段中下游道路标准断面行驶车道数量增加,存在车辆分流需求时,应设置车道数增加标志。交叉口进口道因交通渠化而增加车道数时,不应设置车道数增加标志。 8.19.2 车道数增加标志应设置在车道数量增加断面上游50m~100m处。8.20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8.20.1 对已设置图像采集等监控设备的路段,可设置交通监控设备标志。 8.20.2 交通监控设备标志宜设置在图像采集等监控设备上游50m~200m范围内。8.21 线形诱导标
8.21.1 当前方路段存在易发生事故的小半径弯道、出现非常规的路中隔离设置,以及视线不好的T型交叉口等情况时,应设置线形诱导标。 8.21.2 线形诱导标的设置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于干路或支路上易发生事故的弯道、视线不好的T型交叉口等处,应采用横向蓝底白图形; 2 设置于快速路时,应采用绿底、白图形、白边边框、绿色衬边; 3 设置于非常规的路中隔离设施端部、渠化设施的端部、桥头等,应采用竖向红底白图形; 4 设置于易发生事故的弯道时,偏角小于或等于7°的曲线路段,可在曲线中点位置设一块线形诱导标;当受空间和条件限制,应提前设置,并应采用辅助标志告知距离; 5 对偏角大于7°、曲线较长的弯道,可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块线形诱导标,并应保证道路使用者在曲线内连续看到不少于3块线形诱导标。 8.21.3 双车道道路可并设两个方向的线形诱导标。 8.21.4 设置线形诱导标后,可不再设置道路平面线形警告标志。.
9 快速路指路标志
9.1 一般规定
9.1.1 城市快速路必须设置快速路指路标志,快速路指路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9.1.2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指路标志设置应具系统性,快速路进出口之间的指路标志应按一定顺序布设,传达信息应连贯、一致; 2 快速路入口指引宜按入口预告标志→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入口标志→地点距离标志顺序设置; 3 快速路出口指引宜按出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和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顺序设置; 4 对于单向3条及以上车道的出口密集的快速路路段,宜分车道提示方向信息,并应采用路面文字标记以辅助提示。 9.1.3 快速路出入口距离数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指路标志所预告距离数值,指路标志设置点与下游指示点的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存在多条路径时,应采用习惯路径计算距离,所选取的习惯路径应统一; 2)距离数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10条规定。 2 当预告距离的指路标志设置位置受到影响无法设置时,指路标志可适当移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小于或等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50m; 2)指路标志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距大于3km时,指路标志设置位置的允许偏差宜为±250m。 3 设置在干路和支路上的快速路入口预告标志中指示的距离,应以快速路连接线辅路上的快速路入口作为起算点。 9.1.4 设置在快速路主路和匝道上的各类标志不得互相影响。 9.1.5 快速路指路标志字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指路标志汉字高度应根据设计速度相应选取,并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1的规定; 2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阿拉伯数字和其他文字的高度等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4.2.12-2的规定。 9.1.6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上的指路标志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 2 下列情况应采用白底、绿字: 1)下游到达的道路路名为快速路,需要区分路名信息和方向信息时; 2)交通信息、停车领卡等标志,需要区分图形内容与文字内容时。 3 单独设置在干路或支路上的快速路指路标志,应采用快速路指路标志相同颜色; 4 若快速路路名作为专有名词,被标识在干路或支路上的指路标志版面上时,快速路路名也应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 9.1.7 快速路指路标志的版面信息应包括道路名称信息、目的地名称信息、地理方向信息和距离信息(图9.1.7),各类信息反映的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图9.1.7 快速路指路标志信息 1 道路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信息; 2 目的地名称信息为反映前方所到达的地区、地点名称或横向道路、出口路名等信息; 3 地理方向信息为反映路线总体走向的地理方向信息; 4 距离信息应为反映标志所在位置到起算点的距离。 9.1.8 道路名称信息应当选择下游将要驶入的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道路名称信息用于快速路入口或者对快速路入口进行预告时,应选择当前或所预告的快速路道路名称; 2 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前,需预告其出口所到达的主路道路名称时,应选择该出口将驶入的横向道路名称作为道路名称信息; 3 当道路名称信息为快速路路名,且与目的地名称信息同时设置于一块版面上时,快速路道路名称信息应采用白底绿字的反色。 9.1.9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目的地名称信息的选取应结合相交道路等级、服务区域特点、交通流量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1.5条的规定; 2 当快速路与各类道路相交并设置出口时,宜按表9.1.9选取信息层次;表9.1.9 目的地名称选取
注: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用于无首选信息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信息。
3 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多类信息时,应依次优先选用重要地名、交通枢纽信息、国家级旅游景区、重要公共设施等地点名称,并应确保选用的信息在出口后至指引地连续。当同一方向有同层次同类别多个信息时,宜按由近到远的顺序进行选择,对重要信息也可同时指引。 9.1.10 行驶方向指引信息、地理方向信息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车辆的行驶方向较明确,不易引起误解的路段,可选取路线总体走向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2 对驾驶人容易产生行驶方向迷惑的路段,宜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下游远程目的地作为行驶方向指引信息; 3 带有地理方向信息内容的标志可单独设置,也可结合快速路指路标志进行设置。当与快速路指路标志结合设置时,宜在版面中增加东、南、西、北等地理方向信息,设置在标志左上或右上角处,所增加的内容不得影响其他指路信息的表达。 9.1.11 快速路可变信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对车速、车种、行驶条件等进行动态管理时,应设置相应的警告、禁令、指示可变信息标志; 2 当对出入口匝道发布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快速路入口标志、入口预告标志、出口标志、出口预告标志的局部或全部版面,宜采用可变信息标志; 3 当在路段上反映下游连续出口、立体交叉或复杂路段的路况时,宜采用可变的图形和文字标志; 4 当在路段上实时发布交通管理信息、交通安全告示、下游路况、事故或临时作业等信息时,应采用文字可变信息标志; 5 当在出口预告标志中,预告出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时,应至少进行2级预告,即在0m出口预告标志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 6 当对快速路入口开放或关闭、拥堵或畅通等信息的预告时,宜进行1级预告,即在连接线交叉口的入口预告标志中增设相关可变信息。9.2 入口预告标志
9.2.1 应在快速路入口附近的干路、支路或交叉口处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9.2.2 入口预告标志应按预告距离由远及近,依次分为邻近路网交叉口预告、500m和200m入口预告、连接线交叉口预告。邻近路网交叉口预告距离应根据行驶至快速路入口的实际距离确定。入口预告标志设置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快速路入口周边2km范围内的主干路或交通性次干路交叉口,且不少于2个主要交叉口处,应单独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2 在快速路周边2km~5km范围内的主干路或交通性次干路交叉口,宜结合干路和支路上的指路标志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3 在快速路周边5km~10km范围内的主干路,可根据路网交通特点、管理需要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4 在距离快速路入口连接线交叉口500m处,应设置500m入口预告标志,在其200m处,宜设置200m入口预告标志; 5 在快速路入口连接线交叉口停车线前30m~80m适当位置,应设置入口预告标志。 9.2.3 入口预告标志宜将快速路当前所在地最近的A层信息作为方向,并应采用箭头来指示行驶方向。入口预告标志的目的地名称信息数量不宜超过4个,单个方向的地点名称信息数量不宜超过2个,两个不同方向的信息之间可用白色线进行分隔。 9.2.4 单独设置的入口预告标志版面颜色应与快速路标志一致,采用绿底、白字、白边框、绿色衬边。9.3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
9.3.1 当快速路入口至快速路主路合流之前有多级分流时,应在分流位置设置地点、方向标志,分别指示快速路两个行驶方向。 9.3.2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入口连接线匝道多级分流的分岔点端部。 9.3.3 入口处地点、方向标志版面内容应与入口预告标志中的目的地名称信息、地理方向信息相对应。9.4 入口标志
9.4.1 在快速路入口,需告知前方快速路道路名称信息时,应设置入口标志。 9.4.2 入口标志宜采用门架支撑结构形式,并应结合经过合理选取的快速路交通管理信息,一并设置于快速路入口端部。 9.4.3 入口标志版面内容应与入口预告标志中所传达的信息一致。条件允许时,宜增加目的地名称信息与地理方向信息。9.5 地点距离标志
9.5.1 当需在快速路上,提供车辆在当前路网或行驶道路中相对位置信息,并预告快速路前方所要经过的重要出口、立交、地点的名称和距离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9.5.2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于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的渐变段终点以后1km以上路段的合适位置处。 9.5.3 两互通式立体交叉之间设置地点距离标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小于或等于2km时,可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2 当间距大于2km小于或等于10km时,应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3 当间距大于10km时,可重复设置地点距离标志。 9.5.4 地点距离标志的信息应与入口指引标志、出口指引标志信息配套,重复设置的地点距离标志信息应一致。 9.5.5 地点距离标志宜设置三行地点距离信息,地点信息由近及远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排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目的地,应选用经由下游第一个互通式立体交叉(或出口)可到达的目的地信息;当出口间距较小,地点距离标志与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并设于同一杆件时,宜选择再下游第二个出口作为第一行近程目的地; 2 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目的地,应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宜选择绕城环线、快速路终点、重要立交节点等A层信息作为远目的地,当接近该目的地时,再按照类似原则选取下一个A层信息作为新的远程目的地; 3 第二行的地点为中间远目的地,宜选择第一行与第三行之间的最近的其他A层或B层信息(无A层信息时); 4 若指引信息少于二行内容时,宜更换成出口预告标志的表述方式。 9.5.6 地点距离标志中目的地信息应选用重要地名、交通枢纽信息、国家级旅游景区、重要公共设施等地点名称。9.6 路名标志
9.6.1 当快速路主路上需提示、确认当前行驶的快速路名称并作行车确认时,宜设置路名标志。 9.6.2 路名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互通式立体交叉加速车道的渐变段终点。 9.6.3 当两个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5km时,路名标志可在主线适当距离加密设置。 9.6.4 路名标志宜采用单柱式结构形式,可结合地理方向标志、限速标志或辅助标志一并设置。9.7 出口预告标志
9.7.1 在快速路上需对下游出口名称、方向、距离进行预告,使驾驶人提前判别前方出口,安全、顺利地完成驾驶行为改变时,应设置出口预告标志。 9.7.2 快速路出口预告应至少进行4级预告,即在距离快速路减速车道的渐变段起点2km、1km、500m和0m处,应分别设置2km、1km、500m、0m出口预告标志。 9.7.3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间距大于或等于3km时,宜增设3km快速路出口预告标志;当出口间距小于2km时,快速路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第9.24.2条的规定。 9.7.4 对于互通式立体交叉、曲线匝道等情况较为复杂的出口,宜在500m或1km的快速路出口预告标志位置处设置图形指路标志。 9.7.5 设置图形指路标志位置处,相应的快速路出口预告标志宜重复设置。图形指路标志也可采用可变信息标志形式,发布下游匝道、路段的实时交通信息。 9.7.6 简易互通立体交叉的出口预告标志所预告的出口名称,宜选择出口主要服务的地区、地点信息或第一条主次干路路名等单一信息。 9.7.7 当遇枢纽互通立体交叉,进入出口匝道后仍需二次分流时,出口名称宜选择二行信息。第一行信息为出口所连接道路的名称信息,第二行信息为出口后可到达的邻近一至两个地点、道路名称信息。 9.7.8 在指示重要出口信息时,可在出口标志下方增加出口位置或出口车道信息。所增加的出口车道及位置信息,底色应为黄色或荧光黄色,文字、箭头为黑色(图9.7.8)。 图9.7.8 出口标志下方可增加出口位置或出口车道信息9.8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9.8.1 在快速路主路上,需向驾驶人提供快速路下游出口的名称、方向、距离等相关信息时,应设置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9.8.2 下一出口预告标志应采用双悬臂式或门架式支撑结构,结合当前出口标志,设置在出口分岔点处。 9.8.3 在互通式立体交叉间距大于或等于3km且小于5km时,可在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1km以上、容易被驾驶人识别辨认的适当位置重复设置下一出口预告标志。9.9 出口标志
9.9.1 当需告知快速路出口起点,或划分快速路主路与出口匝道范围时,应设置出口标志。 9.9.2 出口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出口分岔点端部,并宜结合下一出口预告标志一并设置。当符合下列情况下时,出口标志宜采用门架形式,设置于出口端部导流标线起点的上方: 1 主路车道数大于或等于4条的立交出口; 2 主路分流口; 3 端部导流标线长度大于50m的出口。 9.9.3 出口标志指示内容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中所传达的信息连续、一致,版面布设可与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出口预告标志一致。 9.9.4 对于大型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需二级分流的情况,可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代替出口标志。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与出口预告标志信息对应。9.10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0.1 当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匝道有二级分流,需预告或指示出口匝道二级分流的两个不同行驶方向的相关信息时,应设置出口地点、方向标志。 9.10.2 出口地点、方向标志应设置在出口匝道二级分岔点端部上方,宜采用双悬式支撑结构。 9.10.3 当出口匝道车道数大于或等于2条,且出口匝道二级分岔点与主路出口匝道分岔点之间间距小于160m或视线较差时,应采用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或专用车道标志替代出口标志。如有必要,出口处地点、方向标志和专用车道标志可在两分岔点之间增设一组。9.11 起点标志
9.11.1 在快速路主路起点处应设置起点标志。 9.11.2 起点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主路起点,宜设置在快速路主路与辅路分岔点端部门架结构上。 9.11.3 当快速路起点已设有入口标志时,不应重复设置起点标志。9.12 终点预告、终点提示及终点标志
9.12.1 当在快速路终点前一定距离,需预告快速路终点时,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终点提示标志。 9.12.2 在快速路终点,需区别快速路与其他等级道路时,应设置终点标志。 9.12.3 终点预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距离快速路终点2km、1km和500m处,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若快速路终点距离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小于2km、大于1km时,应在上一出口的出口标志处增设终点预告标志; 2 若快速路终点距离上一互通式立体交叉出口小于或等于1km时,应在上一出口的出口标志处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分别增设终点预告标志; 3 结合上一出口所设置的终点预告标志所预告的距离,宜按实际取值。 9.12.4 终点提示标志应设置在距离快速路终点200m处。终点提示标志版面应为黄底、黑色边框、黑色文字。 9.12.5 终点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终点处。 9.12.6 将快速路终点所连接的道路或交叉口作为出口,按出口指引标志设置体系进行指引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和终点标志。 9.12.7 当快速路终点与车速相差不大的匝道或主干路相连时,可不设置终点预告标志和终点提示标志;当快速路终点与其他快速路或高速公路直接相连时,不应设置终点预告标志、终点提示标志。 9.12.8 由于道路分期建设或其他施工进度原因,造成快速路路段上出现临时终点时,应以临时终点为准,设置终点预告和终点标志。9.13 交通信息标志
9.13.1 当需指示城市交通信息广播的频率时,应设置交通信息标志。 9.13.2 交通信息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指路标志较少处,或利用指路标志门架空余位置进行设置。 9.13.3 交通信息标志不得影响其他快速路标志的正常设置。9.14 里程牌、百米牌标志
9.14.1 快速路宜设置里程牌和百米牌。 9.14.2 里程牌宜采用单柱式或附着式的形式,每整公里设置一处,设置于快速路路侧。 9.14.3 百米牌应为直径10cm的圆形标志,百米数字字高宜为5cm,公里数高宜为1.8cm。设在快速路两侧各里程牌之间,每隔100m设置一块,可附设于路侧护栏等设施上。 9.14.4 当快速路设计桩号与养护管理桩号不同时,里程牌和百米牌示例桩号应以养护管理桩号为准,并应设置在相应的养护管理桩号断面位置。9.15 停车领卡标志
9.15.1 当快速路为收费路段,需提示前方停车领卡、减速慢行时,应设置停车领卡标志。 9.15.2 在进入收费站入口一侧适当位置应设置停车领卡标志,并宜设置在收费广场入口渐变段起点。 9.15.3 当已设有较完善的收费站预告标志和收费站标志,且标志间距较密时,可不设置停车领卡标志。9.16 车距确认标志
9.16.1 在快速路相邻进出口间距大于5km、道路线形顺畅的路段,宜设置车距确认标志。 9.16.2 车距确认标志设置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自上游向下游按追尾危险保持车距、车距确认、距离的顺序进行设置(图9.16.2);可在间隔200m后再设置一组车距确认标志; 图9.16.2 车距确认标志的设置 2 宜设置在快速路起点或由匝道进入快速路后1km以内的适当位置。 9.16.3 车距确认标志不得影响快速路指路标志的设置。9.17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9.17.1 当雨、雪、雾等造成视距不良的特殊天气较为频繁,且特殊天气发生时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时,快速路应设置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 9.17.2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起终点,或特殊天气时事故频发路段起终点两侧适当位置。 9.17.3 特殊天气建议速度标志应与白色半圆状车距确认标线配合使用。9.18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
9.18.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需规定不同车道的行驶速度限速范围时,应设置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2 当需规定不同车型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车型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3 当需规定不同车种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车种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4 当需规定不同功能的车辆行驶车道时,应设置功能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5 当需规定不同车道的行驶方向时,应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 9.18.2 快速路宜根据交通组织与管理要求、道路功能及车辆组成特点,选择按车速、车型、车种或功能划分。必要时可将车速分别与车型、车种、功能进行组合,形成组合车道指路标志。 9.18.3 划分车速、车型、车种、功能的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起点后1km以内适当位置,或在快速路入口匝道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处设置。 9.18.4 当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在用于多车道出口、复杂立交前或长距离交织路段时,应设置在减速车道或交织段起点,并应根据交织段长度可在交织段中间或断面发生变化处进行增设。 9.18.5 当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用于主路分流时,应设置在主路分流集散车道渐变段起点,并应在集散车道断面变化的适当位置增设。 9.18.6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对车道的车种和车速的划分,应结合设计速度、交通流量及车种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 9.18.7 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中车道的最低限速应符合道路管理运营要求,对已设置车速专用车道指路标志的起点或入口,可不单独设置限速标志。 9.18.8 功能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应对每条车道使用功能进行规定,不得遗漏车道。当设有紧急停车带时,应对紧急停车带予以文字说明。 9.18.9 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应根据交通流量合理设置。当需对部分车道设置方向专用指路车道指路标志时,其他车道也宜采用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进行指示。当出现车道增减时应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不同位置的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所传达的信息应连续一致。 9.18.10 可设置地面文字标线对车道指路标志配合使用,车道指路标志应与地面标线和地面文字统一,不得矛盾。 9.18.11 快速路车道指路标志的箭头应垂直向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2.9条的规定。同一方向专用车道指路标志上,可指示2条方向和功能相同的车道,但不应同时指示2条不同方向和功能的车道,也不得指示3条及以上相同方向和功能的车道。9.19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
9.19.1 在进入快速路收费站前,应设置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并应标注预告收费站位置、距离、收费方式等信息。 9.19.2 在距离快速路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2km、1km、500m及渐变段起点处,应设置相应收费站预告标志与收费站标志。 9.19.3 对设有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的收费站,应采用带有不停车收费预告标志的收费站预告标志与收费站标志。 9.19.4 收费站预告及收费站标志宜结合限速标志、停车领卡标志进行设置。 9.19.5 当收费站位于快速路终点时,应在前2km、1km、500m设置收费站预告标志,同时应设置快速路终点预告标志,并在收费广场渐变段起点处设置收费站和快速路终点标志。9.20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示标志
9.20.1 当进入收费广场前,需对电子不停车收费车道位置进行预告时,应设置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示标志。 9.20.2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示标志应设在收费广场渐变段前300m处。 9.20.3 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道指示标志版面中宜指示收费车道数量,当收费车道数量超过5条时,应以5车道表示,并应用黄色箭头表示ETC车辆的行驶方向。9.21 计重收费标志
9.21.1 当需预告快速路收费站为计重收费站时,应设置计重收费标志。 9.21.2 计重收费标志应设置在采用计重收费的收费站前适当位置,可结合收费站标志一并设置。9.22 加油站标志
9.22.1 当需指示当前位置为加油站入口时,应设置加油站标志。 9.22.2 加油站标志应设在地面快速路加油站入口分岔点位置。 9.22.3 当已将加油站出口按照快速路出口指引标志体系进行预告时,可不设置加油站标志。9.23 紧急停车带标志
9.23.1 当需预告快速路路侧紧急停车带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标志。 9.23.2 紧急停车带标志应设置在快速路路侧紧急停车带起点。9.24 特殊情况下指路标志的设置
9.24.1 环线快速路与射线快速路衔接处指路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环线立交标志应符合立交总体方案设计中对环线及射线道路功能的定位,交通标志设置应符合总体设计意图; 2 对于环线交通功能明显强于射线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作为主线进行指引;立交出口端部靠主线一侧标志宜采用下一出口预告标志; 3 对环线交通功能和射线交通功能都很强的立交,应将环线转向交通和射线方向均按主路标准进行指引;对此类立交交通标志宜按主线分流方式进行设计,同时指引前方主线名称及方向; 4 1km、500m出口预告标志处宜增设图形形式标志; 5 环线转角节点按常规立交设计时,应按普通快速路指路系统进行设置。 9.24.2 对于间距较近的互通式立交指路标志的设置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2km时,可取消2km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位置设置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 2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1km且大于0.5km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出口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和500m出口预告标志,增设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 3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时,宜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为同一出口进行指引。出口预告标志应同时预告前后两个出口,并应在上游出口分岔点,按出口地点、方向标志方式设置。 4 当进出口间距小于0.5km,且前后出口方向较多,不能将前后两个出口合并同时指引时,宜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出口预告标志、500m出口预告标志和1km出口预告标志处,并列设置第二个互通式立交的出口预告标志,预告距离宜采用实际值。同时,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后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当前出口预告标志;并应在上游互通式立交主线入口匝道内,设置下游互通式立交出口预告标志。 9.24.3 左出或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左侧出口,宜设置图形指路标志,图形标志应指出主线行驶方向和出口靠路侧位置;宜增设出口预告标志或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宜增加预告距离。 2 在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应根据交通流量和车道功能设置方向专用车道标志;在车道功能或车道数变化处,宜增设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且前后方向专用车道标志信息应连续一致。 3 左出和连续分流(或连续合流)路段的标志与标线应统一,宜增设地面文字作补充说明。 9.24.4 特殊构造物限制下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满足标志功能,且标志位置误差范围允许的情况下,宜将标志移出大型桥梁、隧道等路段; 2 隧道内的标志不应对交通净空,以及通风、监控等设施产生影响,条件限制时可适当调整标志版面,版面调整应符合本规范第4.2.12条的规定; 3 当出口预告标志位于隧道内时,宜采用内部或外部照明。.
10 其他标志
10.1 作业区标志
10.1.1 因施工、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前方道路发生交通干扰、车道变化、交通阻断、绕行等情况时,应设置作业区标志。作业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1.2 作业区标志应按下列条件设置: 1 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前应设置施工标志; 2 由施工、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道路或车道封闭时,应设置道路封闭或车道封闭标志; 3 由施工、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道路单向封闭或完全封闭,途经车辆需借用对向车道,或改道施工便道等其他道路时,应设置改道标志; 4 因道路施工、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引起道路完全封闭时,应设置临时绕行标志,并可采用橙色箭头和绕行指路标志指引车辆绕行路线。 10.1.3 当作业区标志设置时,应与禁令、指示、警告等标志,以及其他作业区交通安全设施配合设置。各作业区预告标志应由作业区标志与说明距离的辅助标志组成。 10.1.4 施工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或支路路段进行施工时,当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距上游交叉口较近时,应在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前处,以及上游交叉口的出口处设置施工标志,当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距上游交叉口大于或等于500m时,宜增设300m施工预告标志; 2 快速路进行施工时,应在施工地点或路段起点前设置1km施工预告、300m施工预告标志; 3 除短时施工地点或路段和路外作业区之外,施工地点或路段上游的最近一块施工标志宜设置辅助标志标识施工地点或路段的长度。 10.1.5 道路封闭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或支路路段封闭时,在封闭路段上游交叉口出口处应设置封闭预告标志; 2 快速路路段封闭时,当封闭路段位于出口匝道下游时,应在出口匝道减速段起点前,设置1km道路封闭预告、300m道路封闭预告及道路封闭标志;当封闭路段位于入口匝道下游时,应在匝道入口前设置道路封闭预告标志或其他禁止通行标志; 3 道路封闭路段上游的最近一块道路封闭标志宜设置辅助标志说明封闭路段长度等信息。 10.1.6 车道封闭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或支路某车道封闭时,当封闭车道起点距上游交叉口较近时,应在封闭车道起点前处,以及上游交叉口的出口处设置车道封闭预告标志,当封闭车道起点距上游交叉口大于或等于500m时,应增设300m车道封闭预告标志; 2 快速路某车道封闭时,应在封闭车道起点前设置1km车道封闭预告、300m车道封闭预告及车道封闭标志; 3 车道封闭路段上游的最近一块车道封闭标志宜设置辅助标志说明封闭车道长度等信息。 10.1.7 改道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或支路改道时,在改道入口起点前适当位置应设置改道标志,并宜设置300m改道预告标志; 2 快速路改道时,应在改道入口起点前设置1km改道预告、300m改道预告及改道标志。 10.1.8 施工绕行标志应设置在封闭道路上游交叉口的各进口方向路侧。 10.1.9 当道路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撤除道路施工相关标志。 10.1.10 施工绕行标志版面与道路信息指引标志中的绕行标志应相同,其版面应为橙底白色街区,绕行路线宜为黑色。10.2 辅助标志
10.2.1 当主标志无法向道路使用者完整表达或指示其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辅助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2.2 辅助标志应按下列条件设置: 1 当需对禁令、指示等标志说明作用时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时间的辅助标志; 2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车辆的种类、属性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车辆种类的辅助标志; 3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方向路段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4 当需对指路标志表示指路标志所指道路、地点、设施的方向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方向的辅助标志; 5 当需对禁令、指示标志规定区域的范围时,可在主标志下增设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6 当需对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和警告标志表示到达所指设施、危险点的距离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7 当需对指示标志、警告标志表示所指示设施或路段的长度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地域或距离的辅助标志; 8 当需对禁令、警告等标志说明理由时,可在主标志下增加表示警告、禁令理由的辅助标志。 10.2.3 辅助标志应设置在主标志下方,紧靠主标志下缘。 10.2.4 当需说明的内容较多时,可采用组合辅助标志同时说明车辆种类、作用时间、空间等特殊规定,但组合的内容不宜多于3种。10.3 告示标志
10.3.1 当需解释、指引路外设施,或告示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内容时,应设置告示标志。告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3.2 告示标志设置应符合下列条件规定: 1 当需指引路外设施时,可设置路外设施告示标志; 2 当需提醒不要酒后驾车时,可设置严禁酒后驾车告示标志; 3 当需提醒不要向车外抛洒物品时,可设置严禁乱扔弃物告示标志; 4 当需提醒急弯减速行驶时,可设置急弯减速告示标志; 5 当需提醒急弯下坡减速行驶时,可设置急弯下坡减速告示标志; 6 当需提醒行驶速度较慢的大型车辆靠右行驶时,可设置大型车靠右告示标志; 7 当需提醒驾车时不要使用手持电话时,可设置驾驶时禁用手机告示标志; 8 当需提醒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时,可设置系安全带告示标志; 9 当需提醒注意校车停靠站点时,可设置校车停靠站点告示标志。 10.3.3 路外设施标志可设置在引导、到达所指路外设施道路的入口处。 10.3.4 行车安全提醒告示标志可在快速路起点、干路或支路流量较大路段附近、事故多发地段前适当位置设置。 10.3.5 告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禁令、指示、警告和指路标志的设置和视认性。 10.3.6 告示标志和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设置在同一位置时,不得并设在一根立柱上,应独立设置在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外侧。10.4 旅游区标志
10.4.1 当需提供通往旅游区(点)的距离、方向指引或旅游项目类别时,应设置旅游区指引标志或旅游符号标志。旅游区标志的分类与选用应符合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 10.4.2 干路和支路沿线3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应设旅游区指引标志。在各旅游景点的交叉口附近,应设置旅游符号标志。 10.4.3 快速路沿线4A级及以上旅游区(点),宜设旅游区指引标志。 10.4.4 在互通式立交出口、左出匝道等驾驶员容易对旅游景区方向疑惑的节点前方,宜设旅游区方向指引标志。 10.4.5 旅游区距离标志应设在道路路段的适当位置。 10.4.6 旅游区方向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干路和支路上应设置在通往旅游区(点)各连接道路交叉口处,与快速路、高速公路直接衔接的道路,旅游区方向指引信息应连续。 2 快速路上应设置在出口减速车道起点前。 10.4.7 旅游符号标志应设置在通往各旅游景点或各活动场所的道路交叉口附近。 10.4.8 旅游区指引标志中的距离和方向标志可进行版面组合。 10.4.9 当沿线旅游区(点)较多时,一块版面可进行多个旅游区距离预告和方向指引,一块版面中预告的旅游区(点)不应超过3个,旅游区(点)宜按照从近到远的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10.4.10 当知名度较高、对交通流的吸引力较大时,旅游区(点)可作为目的地名称使用。 10.4.11 旅游符号标志可套用在指路标志上。旅游符号标志下可附加辅助标志。 10.4.12 旅游区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各交叉口指路标志、快速路出口和出口预告标志的设置。 10.4.13 互通式立交出口处可设置旅游区(点)预告标志版,但不得多于1块旅游区(点)预告标志版。.
11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求
11.1 一般规定
11.1.1 城市道路交通标线应由施划或安装于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线条、箭头、文字、图案及立面标记、突起路标和轮廓标等交通安全设施所构成。 11.1.2 交通标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充分体现道路总体设计的意图; 2 应与交通实际运行特点相适应,有利于道路交通的有序、安全与畅通; 3 宜与交通标志设置配合使用,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也可单独使用; 4 应遵循适当设置的原则,不得出现传递信息过量或不足的情况; 5 应与周边其他交通设施表达的信息相匹配,传递的交通信息不得相互矛盾; 6 应保证交通标线在使用期间的可视性,及时对交通标线进行维护。 11.1.3 交通标线位于水泥混凝土路面的接缝处,可偏向接缝一侧,偏移宽度不宜大于所施划标线的宽度。 11.1.4 交通标线施划后,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的规定以及总体设计的要求,除加宽情况外,一条机动车道宽度不得大于3.75m。 11.1.5 次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应设置交通标线,支路及其他城市道路宜设置交通标线。 11.1.6 在城市道路的路段、交叉口、收费广场、作业区等区域,应根据需要设置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及其他标线。11.2 交通标线的基本要素
11.2.1 传达禁止、限制、警告等信息应采用黄色交通标线;传达重要的提示信息应采用白色交通标线;在作业区应采用橙色交通标线;为表达一些特殊意义也可采用红色、蓝色、黑色交通标线。 11.2.2 交通标线的形式、颜色应符合表11.2.2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 5768.3的有关规定。表11.2.2 交通标线的图例及含义
11.3 交通标线的材料要求
11.3.1 用于施划道路交通标线的涂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具有抗滑性能,不宜低于所在道路路面的抗滑要求; 2 应具有耐磨性能,保证正常的使用寿命; 3 应具有可视性,具备良好的反射能力,白天、夜间及雨天视认性符合要求; 4 干燥时间应短,操作应简单,利于施工; 5 应具有良好的环保性能。 11.3.2 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标线不应出现明显的变色。道路交通标线颜色的色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的规定。 11.3.3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应采用反光标线,次干路、支路及其他城市道路可根据需要采用反光标线。白色反光标线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35,黄色反光标线的亮度因数应大于或等于0.27。在多雨地区易积水路段和人机非混行路段,宜采用水下反光标线材料或附加突起路标。 11.3.4 新施划标线的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GB/T 21383的规定,白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不应低于150mcd·m-2·1x-1,黄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不应低于100mcd·m-2·1x-1。 11.3.5 标线在正常使用期间,反射标线的逆反射系数应满足夜间水下视认要求,白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不应低于80mcd·m-2·1x-1,黄色反光标线的逆反射亮度系数不应低于50mcd·m-2·1x-1。 11.3.6 标线的厚度根据其种类、设置位置及施工工艺,应符合表11.3.6要求。表11.3.6 标线的厚度要求(mm)
11.3.7 标线应使用抗滑材料,抗滑值应不小于45BPN。 11.3.8 道路预成形标线带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预成形标线带》GB/T 24717的要求,路面标线用玻璃珠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的要求。11.4 交通标线的其他要求
11.4.1 交通标线设置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的取值应满足表11.4.1的规定。表11.4.1 视距要求值
注:表中没有包括的速度的视距值,可用内插法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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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指示标线
12.1 一般规定
12.1.1 指示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通行的位置和方向,应设置指示标线。 12.1.2 指示标线的类型应符合表12.1.2的规定。表12.1.2 指示标线的类型
12.2 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2.2.1 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在允许车辆越线或转弯的路段,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双向2车道,车行道总宽度大于或等于6m的无中央分隔带道路,在满足超车视距且交通量较小的一般平直路段,宜设置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2 对宽度大于或等于5m的双向非机动车专用车道,应设置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2.2.2 可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黄色虚线,线宽宜为15cm,交通流量非常小等特殊情况线宽可采用10cm,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4m和6m。12.3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1 对同向行驶有2条及以上机动车道,在准许车辆越线变换车道行驶的路段,应设置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2.3.2 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白色虚线,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6m和9m,线宽应为15cm;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2m和4m,线宽应为10cm,交通流量非常小等特殊情况线宽可采用8cm。 12.3.3 在满足超车视距的加宽路段,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在车行道加宽后的位置。12.4 潮汐车道线
12.4.1 对双向行驶的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双向交通量随时间变化有较为明显的潮汐性,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对中间若干个车道进行行驶方向变换,必须设置潮汐车道线。 12.4.2 当车道数为偶数时,可将一个方向最内侧车道设为潮汐车道或将两个方向的最内侧车道都设为潮汐车道。当车道数为奇数时,可将中间车道设置为潮汐车道。 12.4.3 潮汐车道线应设置于潮汐车道两侧。 12.4.4 潮汐车道线应采用双黄虚线,线宽应为15cm,线段与间隔长度应与同一路段的可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一致,两条黄色虚线的间距宜为10cm~15cm。 12.4.5 潮汐车道线应配合设置车道信号灯或可变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注意潮汐车道标志等。潮汐车道线可配合设置相应的物理隔离设施。 12.4.6 潮汐车道线在交叉口出入端应设置停止线,应采用白色虚实线,长度应为潮汐车道的宽度,线宽均应为15cm,线间距宜为10cm~15cm,虚线的线段及间隔长度均应为0.5m,虚线应设置在交叉口中心一侧。12.5 车行道边缘线
12.5.1 车行道边缘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机动车道的边缘或用以划分同向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处,指示禁止车辆跨越车行道或机非分界,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2 指示车辆可临时跨越,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线; 3 指示车辆单侧可临时跨越,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实线; 4 在机动车道与对向非机动车道的分界处,应设置车行道边缘黄色实线。 12.5.2 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车行道边缘黄色实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单向2车道及以上的道路,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1)除出入口、交叉口及允许路边停车的特殊路段外,机动车道外侧边缘; 2)有永久性物理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机动车道内侧边缘。 2 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单向2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有活动性护栏等可移动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在机动车道内侧边缘,可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也可设置车行道边缘黄色实线。 3 设计速度小于50km/h,单向2车道及以上机动车道两侧有引导视线的连续固定构筑物时,可不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4 双向3车道及以下道路或机非双向混行、宽度小于10m的一块板断面时,可不设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但在下列情况下应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实线: 1)道路的窄桥及其上下游路段; 2)采用设计极限指标的曲线段及其上下游路段; 3)交通流发生合流或分流的路段; 4)路面宽度发生变化的路段; 5)路侧障碍物距车行道较近的路段; 6)经常出现大雾等影响安全行车天气的路段。 12.5.3 在出入口、交叉口及允许路边停车的特殊路段,可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线;相邻出入口间距小于或等于100m,可连续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线。 12.5.4 公交车站临近路段、允许路边停车路段,可设置车行道边缘白色虚实线。 12.5.5 车行道边缘线线宽应为10cm或15c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宽应为15cm;设计速度小于60km/h,线宽应为10cm。虚线的线段及间隔长度应分别为2m和4m。虚实线的虚线与实线间距宜为15cm~20cm,虚线应设置于允许车辆跨越的车道一侧。 11.5.6 在交叉口的进口道,车行道边缘线宜和停止线连接,在交叉口的出口道,车行道边缘线宜和同向车道分界线设置起点保持一致。 12.5.7 车行道边缘线白色虚线及白色虚实线中的虚线格应大于或等于3个。12.6 待行区线
12.6.1 交叉口范围较大且左转车辆较多,左转车辆在直行时段进入待转区等待左转,应设置左弯待转区线。交叉口范围较大且直行车道及车辆较多,直行车辆在横向道路左转时进入待行区等待直行,应设置直行待行区线。 12.6.2 待行区线应由白色虚线、停止线和导向箭头三部分组成;白色虚线线宽应为15cm,线段及间隔长度均应为0.5m;停止线线宽宜为20cm或30cm;导向箭头长应为3m,宜在待行区起始位置及停止线前各施划一组,待行区较长时可重复设置,较短时可仅设置一组(图12.6.2)。 图12.6.2 待行区线设置示例(cm) 12.6.3 待行区内可同时施划箭头和文字,颜色均应为白色,文字字高应为150cm,字宽应为100cm,间距应为50cm,文字应在待行区内居中布置。直行待行区应与可变电子信息牌配合使用。 12.6.4 待行区应设置于专用车道前端,伸入交叉口,在有条件的地点,可设置多条待行车道,但不得超过对应出口道车道数。 12.6.5 对设置左弯待转区线的信号相位分配,应先放行本方向直行,后放行本方向左转。对设置直行待行区线的信号相位分配,应先放行横向道路左转,后放行本方向直行。 12.6.6 待行区线的设置不得相互交叉及影响其他方向车辆的正常行驶。12.7 路口导向线
12.7.1 当平面交叉口范围较大、形状不规则或交通组织复杂,车辆寻找出口车道困难或交通流交织严重时,应设置路口导向线。 12.7.2 路口导向线应采用虚线,线宽应为15cm,线段及间隔长度均应为2m。连接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应采用黄色虚线,连接同向车行道分界线或机非分界线的应采用白色虚线。 12.7.3 导向线可分为左转导向线、右转导向线、直行导向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面交叉口相交角小于70°或左转车辆寻找出口车道困难,应设置左转导向线; 2 直行车道进口道和出口车道错位,渐变率大于设计速度规定的交叉口渐变率,宜设置直行导向线; 3 右转转动角度较大或右转车辆易与非机动车、路缘石发生冲突,宜设置右转导向线。 12.7.4 路口导向线可仅设置一条导向线布置于导向车道一侧,车道方向识别特别困难情况下,也可设置两条导向线布置于导向车道两侧;当有多条导向车道时,可设置多条导向线。12.8 导向车道线
12.8.1 当交叉口进口道为2车道及以上,指示车辆按导向方向行驶时,应设置导向车道线;当部分进口车道的行驶方向随需要可变时,应设置可变导向车道线。 12.8.2 导向车道线应为白色实线,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线宽应为15cm,设计速度小于60km/h,线宽应为10cm。导向车道线设置时应在导向车道内配合设置两组导向箭头。 12.8.3 导向车道线的长度应根据交叉口车辆排队长度、几何线形、交叉口间距、交通管理措施等因素,宜为30m~70m之间。 12.8.4 可变导向车道线应沿导向车道两侧的白色实线内侧各施划一组朝向停止线的白色短直线,白色短直线线间距应为1m,线宽应为15cm,和导向车道的白色实线夹角应为45°,可变导向车道线长度应不小于其他导向车道线的设置长度。可变导向车道内不应设置导向箭头。 12.8.5 可变导向车道线应配合设置可变的车道行驶方向标志,告知可变车道行驶方向,告知信息宜与动态信息联动,无动态信息时,应与静态标志配合使用。12.9 人行横道线
12.9.1 无过街人行天桥或地道等其他过街设施,下列情况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1 道路交叉口; 2 次干路及支路上大型公共建筑、卖场超市、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地铁站出口等行人横过道路较为集中的路段; 3 路侧有出入口或人流集中区域,高峰小时横穿道路人流量大、集中的位置; 4 按照道路等级和所处城市区位对人行横道有设置要求,需要设置人行过街通道的路段。 12.9.2 路段中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天桥或地道等其他人行过街设施的前后100m范围内,不宜设置人行横道线; 2 主干路、次干路上公交站台前后30m范围内,不宜设置人行横道线; 3 100m范围内不宜设两处人行横道线; 4 在视距受限制的路段、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和车行道宽度渐变的视距不良路段,不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5 当特殊条件需设置人行横道线时,必须配合设置人行横道警告标志。 12.9.3 下列情况下,宜设置斜穿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 1 城市核心商业区,人流量大,交叉口斜向穿越需求较大; 2 交叉口一个直行信号灯无法使本方向等候人流全部横穿过路口。 12.9.4 人行横道线应采用一组白色平行粗实线,线宽宜为40cm或45cm,线间隔宜为60cm,最大不应超过80cm。人行横道线宽度应大于或等于3m,应以1m为一级加宽。 12.9.5 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宽度、形式、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行人流量、行人年龄段分布、道路宽度、车流量、车辆速度、视距等多种因素,确定人行横道线的设置宽度及形式; 2 人行横道线位置宜靠近交叉口设置,选择人行横穿的最短距离。根据几个方向人行横道的连续性,与路侧人行道上的无障碍坡道出口相对,两端应避开电线杆、灯杆、广告牌、树木、草坪灯、人行护栏等影响行人正常行走的设施; 3 行人过街交通量特别大的路口,可并列设置两道人行横道线,使斑马线虚实段相互交错,并在人行横道线的端头分别设置方向箭头指示行人靠右分道过街,箭头总长应为100cm,三角部分长应为60cm,宽应为45cm,直线部分长应为40cm,宽应为15cm; 4 除斜穿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外,人行横道线的条纹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 5 当无信号控制的路段设置人行横道时,应在人行横道线前配合设置停止线和人行横道预告标识,并应配合设置人行横道标志,也可增设注意行人标志;人行横道预告标识应为白色菱形图案,纵向长度应为3m,横向长度应为1.5m,线宽应为20cm;白色菱形图案应在人行横道线前30m~50m设置第一组,间隔10m~20m重复设置一组; 6 当人行横道线长度大于16m时,应在分隔带或对向车道分界线处设置安全岛;安全岛长度不应小于人行横道线宽度,安全岛宽度不应小于2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安全岛宜增设弹性交通柱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7 在干道上车速较快,防止行人直穿中央分隔带引起交通事故,或空间条件受限,安全岛宽度不足,桥墩及其他构筑物遮挡驾驶人视线等情况下,安全岛两侧人行横道可错位设置。 12.9.6 当设置斜穿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时,必须设置人行全绿灯相位,各方向人流全部放行穿越交叉口,所有方向机动车辆必须全部停止等待。 12.9.7 斜穿交叉口的人行横道线和其他人行横道线应配合设置。12.10 车距确认标线
12.10.1 较长直线段、易发生追尾事故路段以及其他需要路段,宜设置白色折线车距确认标线;气象条件复杂,影响安全行车的路段两侧,可设置白色半圆状车距确认标线。 12.10.2 白色折线车距确认标线,应设置于每个车道中间,标线总宽应为3m,线宽应为40cm或45cm,折线夹角应为60°,尖角应指向车辆前进方向。从确认基点0m开始应设置第一道标线,间隔5m应设置第二道标线,两道为一组,以后间隔50m应重复设置一组,应共设置3组或5组。符合设置条件的长路段,可重复设置。 12.10.3 白色半圆状车距确认标线,应连续设置于车行道边缘线两侧,半圆半径应为30cm,设置间隔应为50m,半圆距车行道边缘线应为3cm~5cm。 12.10.4 车距确认标线应与车距确认标志配合使用。12.11 道路出入口标线
12.11.1 机动车辆驶入或驶出主路,应设置道路出入口标线。 12.11.2 道路出入口标线应由三角地带标线和纵向标线两部分组成。三角地带标线应为白色实线,由外围线和内部填充线组成,外围线和内部填充线夹角应为45°;外围线线宽应为20cm;内部填充线应为V形线,线间距应为100cm,线宽应为45cm,V形线的顶端迎向车流上游。纵向标线应由白色实线及虚线组成,线宽应为45cm,连接三角地带的实线长度应大于或等于2m,虚线的线段及间隔长度均应为3m。 12.11.3 快速路的出入口前后主路车道数不变时,出入口处的三角地带标线长度与纵向标线的实线段长度之和宜占整个出入口段总长度的1/3~1/2,主路的入口前应设置两道及以上向左合流导向箭头,设置间隔宜为30m~50m(图12.11.3-1)。主路的出口应在分流点起点及上游30m~50m处各设置一道直行或右转导向箭头,分流点后在减速车道内设置两道及以上右转导向箭头,设置间隔宜为30m~50m(图12.11.3-2)。在匝道上分合流时,可仅设置三角地带标线。 图12.11.3-1 道路入口标线设置示例(cm) 1-三角地带标线长度与纵向标线的实线段长度之和;2-入口段总长 图12.11.3-2 道路出口标线设置示例 12.11.4 合流后主路增加车道,纵向标线应改为同向车行道分界线。分流后主路减少车道,纵向标线长度宜为100m~300m。 12.11.5 在辅路上,应根据车流流量、视角、车速等,合理配合设置减速让行线。 12.11.6 出口可配合设置路面文字标记。12.12 停车位标线
12.12.1 在停车场或不影响正常交通运营及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路侧空地、车行道边缘或道路中适当位置,可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可根据需要设置专属停车位。在公共汽车站、加油站、消防队、变压器、消防水井等地点前后30m范围内不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对需在限定的时段停放,其他时段禁止停放的地方,应设置机动车限时停车位。 12.12.2 在出租车需等待客人的地点,可设置出租车专用待客停车位标线;仅允许出租车短时停车上下客,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停车位标线。 12.12.3 在停车场或不影响正常交通运营及其他设施正常使用的路侧空地、人行道或道路中适当位置,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应避开无障碍设施。 12.12.4 出租车、非机动车及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应采用白色,专属机动车的停车位标线应采用黄色。 12.12.5 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宽度宜为6cm~10cm。大中型车辆宜采用长15.6m、宽3.25m车位尺寸;小型车辆宜采用长6m、宽2.5m车位尺寸,极限宽度不应小于2m。机动车限时停车位标线应为虚线边框,虚线的线段及间隔长度均应为60cm,线宽应为10cm,数字高度应为60cm,虚线应和限时停车标志配合使用。 12.12.6 出租车专用待客停车位标线应为实线边框,出租车专用上下客停车位标线应为虚线边框;线宽应为10cm,每个车位长度应为6m、宽度应为2.5m;边框内附加“出租车”文字,字高应为120cm、字宽应为80cm、字间距应为50cm,文字沿出租车行驶方向应由远及近纵向排列。 12.12.7 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宜由标示停车区域边缘的边线和划于其中的非机动车路面标记组成。已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标志的,可不施划非机动车路面标记。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宽度应为10cm,每个停车区段长度不宜大于20m,宽度宜为1.8m~2.0m。非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应包围非机动车停车架等设施。 12.12.8 机动车停车位标线可布置为平行式、倾斜式、垂直式;可根据需要在停车位标线内布置附加箭头,箭头朝向应为车头方向(图12.12.8)。 图12.12.8 固定停车方向停车位标线设置示例(cm) 12.12.9 设置在路侧的停车位,宜在停车位标线上游路面上设置两组及以上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 12.12.10 当需设置校车、救护车、消防车等的专属停车位时,应在停车位内标注对应的专属车辆的文字。 12.12.11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标线,应在停车位标线内布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在两侧设置黄色网格线;黄色网格线应由外围线和内部填充线两部分组成,外围线线宽应为20cm,外围线长度应与停车位标线长度相同,外围线宽度应为120cm,内部填充线线宽应为10cm,和外围线夹角应为45°。 12.12.12 路边停车位标线应配合路边停车位标志共同使用。有停放规定时,应设置辅助标志说明停放时间、时长、车种、收费等情况。路边停车位标志宜采用内部照明标志。12.13 停靠站标线
12.13.1 允许车辆在路边停靠,应设置停靠站标线,其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机动车直行流量大,停靠车辆多,有用地条件时,宜设置港湾式停靠站; 2 直行流量小,停靠车辆较少,无用地条件时,可设置路边式停靠站。 12.13.2 港湾式停靠站应采用横断面宽度变化方式布置。停靠站标线线宽应由渐变段的白色虚线、站台段的白色实线(或白色填充线)两部分组成;所有线宽应均为45cm,白色虚线的线段与间隔长应均为1m,站台段长度宜大于或等于30m,渐变段长度宜大于或等于15m。大型车辆站台段车道宽度宜3m~4m,小型车辆站台段车道宽度宜2m~3m,应采用白色实线;站台段车道过宽时,超过部分应采用白色填充线,白色填充线和白色实线的角度应为45°。港湾式停靠站设置在非机动车道外侧时,应在停靠站上游非机动车道内设置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 12.13.3 路边式停靠站应在上游位置设置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当设置于机动车道外侧时,应由进出停靠站的白色虚线、站台段的白色实线两部分组成,线宽应均为45cm,白色虚线的线段与间隔长应均为1m,站台段的白色实线长度宜大于或等于15m,白色虚线长度宜大于或等于15m。当设置于非机动车道外侧时,应沿机动车道边缘线,在停靠站上下游设置白色虚实线,上下游虚实线的长度均宜大于或等于15m,虚实线的虚线线宽15cm、线段与间隔长应均为1m,停靠站上游的虚线位于实线左侧,停靠站下游的虚线位于实线右侧。 12.13.4 当专用于消防车、校车、公交车等专属车辆停靠时,应标注停靠车辆类型的文字,并以黄色实折线填充停靠站前后两端的区域,折线线宽应为20cm、夹角的角度应为60°;同时应配合设置相应的专用停车位标志。12.14 导向箭头
12.14.1 下列情况应设置导向箭头: 1 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大于或等于2条的进口道; 2 交叉口进口道车道数为1条,需规定车道行驶方向的进口道; 3 单行道的交叉口进口道; 4 在车道数增加或缩减的路段上游车道; 5 设有专用车道的交叉口进口道和出口道; 6 在畸形、复杂交叉口的进口道和出口道; 7 在道路出口的分流处及道路入口的合流处; 8 路段中禁止变化车道前。 12.14.2 下列情况宜设置导向箭头: 1 交叉口间距较短的出口道; 2 交叉口出口道为单向行驶的出口道; 3 基本路段过长的路段车道。 12.14.3 导向箭头指示方向应包括:直行,直行或左转,左转,右转,直行或右转,掉头,直行或掉头,左转或掉头,左转或右转,左弯或向左合流,右弯或向右合流,直行、左转或右转。车辆的行驶方向应遵循导向箭头的指示;导向箭头指示方向应与禁止标志相匹配。 12.14.4 导向箭头的颜色应采用白色。按尺寸大小,导向箭头长度可分为3.0m、4.5m、6.0m、9.0m四种类型,不同道路等级及设计速度,导向箭头的大小及导向箭头重复设置次数应满足表12.14.4的规定。表12.14.4 导向箭头的大小及设置次数
注:40*指连续流匝道的设计速度。
12.14.5 交叉口进口道应设置两组及以上导向箭头,第一组在距停止线1m~5m处设置,第二组在导向车道的起始位置设置、箭头起始端与导向车道线起始端平齐,第三组在距第二组箭头上游30m~50m处设置,并可按30m~50m间隔增设。导向箭头指示方向应与导向车道允许行驶方向保持一致,箭头间隔距离应包含下一组箭头本身长度。 12.14.6 路段中前方道路状况改变时,导向箭头宜连续设置2组及以上,第一组应设置在路况变化起点处上游的3m~5m,第二组应设置在距离第一组上游30m~50m处,根据路况的复杂性和路径选择的重要性,可增设组数,设置间距应为30m~50m。 12.14.7 道路出入口附近的导向箭头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2.14.4条的规定。 12.14.8 当导向箭头与路面指路文字标记同时设置时,路面文字标记应设置在箭头上游3m~5m处。 12.14.9 对采用极限标准设计的平纵线形的道路路段中或者视距不良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中,在禁止变换车道前的30m~50m应设置一组导向箭头。12.15 路面文字标记
12.15.1 当利用路面文字信息指定车行道的前进方向、提示出入口信息、限制车道行驶车辆类型、限制车道行驶速度、逆光路段和大车干扰等导致对交通标志视认有困难时,应设置路面文字标记。 12.15.2 路面文字标记的高度、宽度、间隔应符合表12.15.2的规定,字体应采用黑体。表12.15.2 路面文字标记规格
12.15.3 路面文字标记排列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沿车辆行驶方向应由近及远纵向排列; 2 其余等级的城市道路,沿车辆行驶方向应由远及近纵向排列; 3 数字标记应沿车辆行驶方向从左至右横向排列。 12.15.4 路面文字标记宜多次重复设置。指路信息的路面文字标记设置次数不宜小于3次,宜与导向箭头组合使用。 12.15.5 路面限速标记应设置于限制车辆最高行驶速度或最低行驶速度车道起点和其他适当位置。最高限速值数字的颜色应采用黄色,可单独使用;最低限速值数字的颜色应采用白色,并与最高限速值数字同时使用。 12.15.6 在易发生事故的地点,可将最高限速的标志版面图形施划于路面作为路面限速提示标记,长短轴之比应为2.5:1的椭圆,长轴与行车方向应平行。该标记应为反光标记且应与限制速度标志配合使用,并应采用抗滑标线材料。12.16 路面图形标记
12.16.1 当需利用路面图形标记传递某种特定的交通信息,应设置路面图形标记,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口进口道、出口道或长路段中非机动车需明确行驶路权,以及设置非机动车专用道时,在非机动车道内应设置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 2 当需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时,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 3 在不易发现前方路面状况发生变化的路段,需提醒驾驶人员可设置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 4 在仅供公交车专门使用的车道,可设置公交专用道路面图形标记。 12.16.2 设置于车道或停车位内的路面图形标记宽度,应为车道或停车位宽度的一半,应采用四舍五入取10cm的整数倍。 12.16.3 当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或等于1.5m时,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应设置于非机动车专用道起点、交叉口进口道、出口道或路段适当位置。 12.16.4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路面标记,应设置于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内。 12.16.5 注意前方路面状况标记应为白色实折线,线宽应为20cm,顶角应为60°,设置高度和设置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12.16.6 需显著标记非机动专用车道路权,当出口间距过近、陡坡、急弯、合流等需特别提醒驾驶员注意时,可设置彩色沥青路面。12.17 减速丘标线
12.17.1 在设置减速丘路段,应在减速丘前设置减速丘标线。 12.17.2 大型减速丘标线应由设置于减速丘上游路段的减速丘预告标线和设置于减速丘上的减速丘标识组成;减速丘预告标线应由8道白色实线组成,线宽应为30cm,从减速丘往上游方向横向长度应依次为2.4m、2.1m、1.8m、1.5m、1.2m、0.9m、0.6m、0.3m,纵向间距应依次为2.4m、3.0m、3.7m、4.2m、4.9m、5.4m、6.1m;减速丘标识应由2个白色V形线组成,V形线高度和宽度均应为1.8m,V形尖端应指向行车方向。 12.17.3 小型减速丘标线应由设置于减速丘上游路段的减速丘预告标线和设置于减速丘边缘的2组小型减速丘标识组成;减速丘预告标线应按本规范第12.17.2条的要求设置;小型减速丘标识应由白色三角标识组成,三角标识宽度应为30cm,高度应为45cm,间隔应为30cm,设置宽度应与减速丘长度相同。 12.17.4 大型减速丘和人行道联合设置时,可不设减速丘标识上的标记部分,但应标示出减速丘的边缘。.
13 禁止标线
13.1 一般规定
13.1.1 当严格禁止道路使用者某些交通行为时,应设置禁止标线。 13.1.2 禁止标线的类型应符合表13.1.2的规定。表13.1.2 禁止标线类型
13.2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
13.2.1 在无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上,当禁止车辆跨越对向分界线行驶,应设置单黄实线或双黄实线;仅允许一个方向车辆跨越对向分界线行驶,应设置黄色虚实线。 13.2.2 对双向2~3车道的城市次干路或支路,下列情况应设置单黄实线: 1 两个方向超车视距均不满足要求的路段; 2 人行横道线、铁路道口或其他相交道路前一定范围内; 3 学校附近、大型桥梁及大型隧道路段; 4 其他受道路几何条件、天气、交通量影响或其他交通管理控制的要求,需禁止双方向跨越对向分界线行驶的路段。 13.2.3 对双向大于或等于4车道的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除交叉口、允许车辆左转弯或掉头的路段外,均应连续设置双黄实线。 13.2.4 下列情况应设置黄色虚实线: 1 双向2车道道路,单侧视距受限的平竖曲线路段、有其他危险需实行单侧禁止超车的路段、交通管理仅允许单向车辆超车或左转弯的路段; 2 双向3车道道路,允许单车道方向一侧跨越超车或左转弯的路段; 3 已设置双实黄线的路段或交叉口处,允许单侧车辆左转或掉头的位置。 13.2.5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颜色应为黄色。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线宽应为10cm;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线宽应为15cm。黄色虚实线中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应分别为4m和6m。双黄实线和黄色虚实线,标线线间距宜为10cm~30cm;当双黄实线间距大于50cm时,两条黄实线间应填充黄色斜线,黄色斜线填充线线宽应为45cm,间隔应为100cm,倾斜角度应为45°,斜线方向应为顺两侧行车方向。 13.2.6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应设置于对向车行道分界处,在交叉口或路段开口处应与停止线相接。 13.2.7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相互间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单黄实线与双黄实线搭接时,应设置搭接渐变段。当双黄线的净距小于或等于50cm时,渐变段长度(L)取值宜为3m~10m;当双黄线的净距大于50cm,渐变段长度(L)、停车视距(M1)、路宽缩减终点标线延长距离(D)的取值应按本规范第14.2节的相关规定(图13.2.7); 图13.2.7 单黄实线与双黄实线搭接设置示例(cm) 2 当黄色虚实线与单黄实(虚)线搭接时,黄色虚实线的实线应与单黄实(虚)线相接; 3 当黄色虚实线与双黄实线搭接时,两根黄色(虚)实线应分别相接; 4 当双黄线与中央分隔带搭接时,应进行过渡处理;当双黄线间距大于50cm时,应采用黄色斜线或其他设施填充两条黄实线间的部分,渐变段长度(L)的取值应按本规范第14.2节的相关规定。 13.2.8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设置范围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对不满足双向超车视距(M3)的路段,单黄实线应在满足双向超车视距(M3)路段的两端各延长20m; 2 对设人行横道路段或道路交叉口处,单黄实线的长度应不小于30m;铁路道口处单黄实线长度应不小于60m; 3 对不满足单向超车视距(M3)的路段,黄色虚实线应在满足单向超车视距(M3)路段的两端各延长20m,虚线应施划于满足超车视距的一侧。 13.2.9 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路段,应采用振动标线。13.3 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
13.3.1 对不允许车辆变换车道或短时越线行驶的路段,应设置白色实线;对仅允许一侧车辆变换车道或短时越线行驶的路段,应设置白色虚实线。 13.3.2 下列情况,应设置白色实线: 1 经常出现强侧向风的大型桥梁路段、宽度窄于路基的长大隧道路段; 2 爬坡车道、车行道宽度渐变段、视距不良弯道、急弯陡坡段、接近人行横道线的路段、交叉口进口道; 3 其他需要禁止变换车道的路段。 13.3.3 白色虚实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快速路分合流点距离较近而设置辅助车道的路段,宜设置白色虚实线(图13.3.3); 图13.3.3 快速路辅助车道段白色虚实线设置示例 2 对快速路出口或沿线单位出入口距离交叉口停止线较近,用于限制车辆随意变换车道,可设置白色虚实线; 3 对单向大于或等于4车道交通干路的基本路段,其中间车道分界线根据交通组织需要可分段设置白色虚实线; 4 其他根据交通组织需求,路段可设置白色虚实线。 13.3.4 禁止跨越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的颜色应为白色。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时,线宽应为15cm,白色虚实线中虚线的线段及间隔长应分别为6m和9m;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线宽应为10cm,白色虚实线中虚线的线段及间隔长应分别为2m和4m。白色虚实线的两标线间距应为10cm~15cm。 13.3.5 白色实线及白色虚实线中的实线应设置在同向车行道分界线上,白色虚实线中的虚线应设置于允许变道或借道超车行驶方向一侧。 13.3.6 白色实线的设置范围应为不允许车辆越线行驶路段及前后适当长度的路段。13.4 禁止停车线
13.4.1 对不允许路边停车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停车线。对不允许路边长时停车,但正常情况下允许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等的临时停车区域,应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13.4.2 禁止停车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停车可能严重干扰交通运行或引发交通安全事故的区域,应设置禁止停车线; 2 交通繁忙的主干路出入口、交叉口及其相邻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 3 铁路道口、急弯路段、陡坡路段、宽度较窄的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 4 消防队(站)、急救站门前、加油站出入口、消防栓、公交停靠站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宜设置禁止停车线。 13.4.3 禁止长时停车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堵塞消防通道、干扰交通正常运行时,宜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2 主干路等交通繁忙道路,宜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3 支路及交通量较少的次干路沿线、大型单位或小区出入口前后,可设置禁止长时停车线。 13.4.4 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的颜色应为黄色。禁止停车线应为实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应为虚线。线宽应为15cm或与缘石宽度相同;虚线线段长应为100cm,间隔应为100cm。 13.4.5 禁止停车线、禁止长时停车线宜施划于道路缘石立面及顶面,无路缘石的道路可施划于距路面边缘30cm的路面上,无路缘侧石的机动车专用道亦可设置在路缘带平石位置,线宽应为15cm。 13.4.6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及区域,可不重复设置禁止停车线;对设置有禁止停车标志的道路,可不设置禁止停车线。 13.4.7 禁止停车线宜配合“禁止停车”路面文字、禁止停车标志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一并使用;经常被积雪、积冰覆盖的地方,应配合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并可根据需要在辅助标志上标明禁止路边停车的时间、区间或车种。13.5 停 止 线
13.5.1 停止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横道线前,应设置停止线; 2 交叉口待行区的前端,应设置停止线; 3 铁路平交道口前,应设置停止线; 4 其他需要车辆停止的位置,应设置停止线; 5 设置有让行线的交叉口进口道可不设停止线。 13.5.2 停止线应为白色实线,线宽可根据道路等级、交通量、行驶速度的不同选用20cm、30cm或40cm。 13.5.3 停止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位置; 2 当设有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应距人行横道线1m~3m,单向两条及以上车道的道路,停止线距人行横道线宜采用3m; 3 当无人行横道时,停止线宜设在距横向道路路缘延长线后3m~10m处。 13.5.4 对双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对单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路面;对仅机动车单向行驶的交叉口,停止线应横跨整个行车道。停止线宜与车行道中心线垂直。当停止线对横向道路左转弯机动车正常通行有影响时,可适当后移或部分车道的停止线适当后移,后移距离宜为1m~3m。13.6 让 行 线
13.6.1 对车辆在此处停车让干道车辆先行时,应设置停车让行线。对车辆在此处减速确认安全后通行时,应设置减速让行线。 13.6.2 对无信号灯交叉口或路段,停车让行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路与次干路以上等级道路相交,支路进口道应设置停车让行线; 2 两条次干路相交,流量较少道路的进口道应设置停车让行线; 3 两条支路相交,流量较少道路的进口道宜设置停车让行线; 4 干路沿线出入口前宜设置停车让行线。 13.6.3 对无信号灯交叉口或路段,减速让行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形交叉口所有进口道应设置减速让行线; 2 当主路交通无专用加速车道、加速车道长度不足或视距不足时,在入口前应设置减速让行线; 3 对行人或非机动车横穿流量较大的区域,在机动车道上宜设置减速让行线。 13.6.4 停车让行线应由两条平行白色实线和一个白色“停”字组成,白色实线宽度应为20cm,间距应为20cm,“停”字宽应为100cm,高应为250cm,距离白色实线应为2m~2.5m。 13.6.5 减速让行线应由两条平行的白色虚线和一个白色倒三角形组成,虚线线段及间隔长应分别为60cm和20cm,线宽应为20cm,线间距应为20cm;倒三角形底宽应为120cm,高应为300cm,距离白色虚线应为2m~2.5m。底线宽应为40cm或45cm,腰线宽应为15cm。 13.6.6 让行线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有利于驾驶者观察路况的位置; 2 当设有人行横道时,让行线应距人行横道线1m~3m; 3 当无人行横道时,让行线宜设在距横向道路路缘延长线后3m~10m处; 4 环形交叉口处的减速让行线宜设在距环岛2m处,并宜垂直于行车道。 13.6.7 对双向行驶的交叉口,让行线的长度应与对向车行道分界线连接;对单向行驶的交叉口,让行线的长度应横跨整个路面;对仅机动车单向行驶的交叉口,让行线的长度应横跨整个车行道。 13.6.8 停止让行线应与停车让行标志配合使用,减速让行线应与减速让行标志配合使用。13.7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3.7.1 非机动车使用者在交叉口不允许驶入的范围,应设置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3.7.2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专用左转弯相位信号控制的较大交叉口,宜设置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2 其他需要规范非机动车行驶轨迹的交叉口,可设置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 13.7.3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应由禁驶区边界线和停止线两部分组成,禁驶区边界线应为黄色虚线,宽度应为20cm,线段长应为100cm,间隔应为100cm;停止线应为黄色实线,宽度应为20cm,长度不应小于相应非机动车道宽度。 13.7.4 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的设置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进口道无专用右转车道时,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界线宜和导向车道线的外侧线对齐; 2 当进口道有专用右转车道时,非机动车禁驶区边界线宜和右转车道导向车道线的内侧线对齐; 13.7.5 T形交叉路口可设置扇形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图13.7.5)。 图13.7.5 T形交叉口非机动车禁驶区标线设置示例13.8 导 流 线
13.8.1 导流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动车道过宽或不规则交叉口,应设置导流线; 2 互通立交或上下匝道的出入口,应设置导流线; 3 交通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口,宜设置导流线; 4 其他需要规范车辆行驶轨迹的特殊地点,可设置导流线。 13.8.2 用来连接对向车道分界线的导流线应采用黄色实线,其他情况应采用白色实线。 13.8.3 导流线的型式可分为单实线、V形线和斜纹线三种,外围线宽应为15cm或20cm,内部填充线宽应为40cm或45cm,间隔应为100cm,倾斜角应为45°,方向应顺两侧行车方向。 13.8.4 导流线的设置应根据交叉口的形式、交通流量和流向轨迹情况进行布置,导流线的外围线应与相交的道路边缘线、车行道分界线顺畅连接。 13.8.5 在交通分流或合流处的导流线,内部填充线应为V形线,V形线的尖端应面向车流方向。当其他场合导流线的外围线一侧与机动车道相邻,或两侧与对向行驶机动车道相邻时,内部填充线应为斜纹线。13.9 中 心 圈
13.9.1 中心圈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通行驶条件比较复杂的交叉口,宜设置中心圈; 2 不规则交叉口或交叉口处车道过宽,可设置中心圈; 3 其他需要规范车辆行驶轨迹的特殊地点,可设置中心圈。 13.9.2 中心圈应由外围线和内部填充线组成,应采用白色实线,线宽应均为15cm或20cm;外围线的形状可采用圆形或菱形,圆形中心圈的内部填充线间距应为30cm~40cm,菱形中心圈的内部填充线间距应为30cm~60cm。 13.9.3 中心圈宜设在交叉口的中心,其直径及形状应根据交叉口大小确定,圆形中心圈的直径不应小于1.2m,菱形中心圈的对角线长度不应小于1.5m,并不得侵入左转弯车辆最小半径控制的行车轨迹。13.10 网 状 线
13.10.1 对任何情况下不允许停车的区域,应设置网状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队、公安机关等特殊单位出入口前,应设置网状线; 2 大型商业中心、停车场、重要单位在干路的出入口前,宜设置网状线; 3 其他临时停车易造成堵塞的交叉口,可设置网状线。 13.10.2 对交通量较小的交叉口或其他出入口处,可设置简化网状线。 13.10.3 网状线应由外围线和内部网格填充线组成,应采用黄色实线,外围线宽应为20cm,内部网格填充线与外边框夹角应为45°,线宽应为10cm,网格间隔应为100cm~500cm。简化网状线的型式应在外围方框中加叉,线宽应均为40cm或45cm,最大边长不应大于12m。 13.10.4 网状线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在一条或多条车道中,非机动车道内可不施划网状线。13.11 车种专用车道线
13.11.1 车种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公交车外,其他类型车辆及行人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线; 2 除小型车外,其他类型车辆及行人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小型车专用车道线; 3 对规定大型车需在该车道内行驶时,应设置大型车道线; 4 对仅允许多个乘车人的多乘员车辆行驶,未载乘客或乘员数未达规定的车辆不允许入内行驶时,应设置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 5 对专供非机动车行驶,除特殊地点外,机动车不允许进入该车道,应设置非机动车道线。 13.11.2 公交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物理分隔的快速公交(BRT)车道应设置快速公交(BRT)专用车道线; 2 对公交车辆较多且单向两车道及以上的路段或交叉口,宜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线,也可根据高峰时间设置分时公交专用车道线。 13.11.3 小型车专用车道线、大型车道线、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车道宽度较小或小型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可设置小型车专用车道线; 2 在大型车流量较大的路段,可设置大型车道线; 3 对单向大于2车道路段,可设置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也可根据高峰时间设置分时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 13.11.4 非机动车道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无明显分隔的人非共板道路,宜设置非机动车道线; 2 非机动车流量较大,机非共板且非机动车道宽度大于1.5m的路段或交叉口,可设置非机动车道线。 13.11.5 公交专用车道线应由黄色虚线和白色文字组成;黄色虚线的线段长应为400cm,间隔应为400cm,线宽应为20cm或25cm;白色文字应为公交专用或BRT专用;分时专用车道,可在文字下加标专用时间;汉字及数字字高、高宽比例、排列方式应按本规范第12.15节的规定。公交专用车道线每经过一个交叉口,应重复设置,路段距离较长可在中间适当位置重复设置。当公交专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临近设置,且无机非隔离带时,应配合设置机非分界线。 13.11.6 小型车专用车道线、大型车道线应分别在车行道内施划“小型车”、“大型车”的白色文字;汉字及数字字高、高宽比例、排列方式应按本规范第12.14节的规定。 13.11.7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应由白色虚线和白色文字组成;白色虚线的线段长应为400cm,间隔应为400cm,线宽应为20cm或25cm;白色文字应为多乘员专用;分时专用车道可在文字下加标专用时间;汉字及数字字高、高宽比例、排列方式应按本规范第12.14节的规定。 13.11.8 非机动车道线可仅在非机动车行道内施划非机动车道路面标记,还可同时在非机动车行道内施划“非机动车”的白色文字;汉字及数字字高、字宽及排列方式应按本规范第12.14节的规定,非机动车路面标记应按本规范12.16节的规定。 13.11.9 公交专用车道线应与公交专用车道标志配合设置。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线应与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标志配合设置。13.12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13.12.1 不允许车辆在路段、交叉口掉头,应设置禁止掉头标记。不允许车辆在路段、交叉口左转,可设置禁止左转标记。不允许车辆在路段、交叉口右转,可设置禁止右转标记。 13.12.2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受道路几何条件或交通的限制,车辆掉头(转弯)易引起交通阻塞或事故的路段或交叉口处,应设置禁止掉头(转弯)标记; 2 相交道路为单行道,交叉口处宜设置禁止左转标记或禁止右转标记; 3 设置有多个左转车道时,除最内侧左转车道外,其余左转车道应设置禁止掉头标记。 13.12.3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应由黄色的导向箭头和黄色的叉形标记组合而成,叉形标记位于导向箭头的左侧,两者之间间隔应为50cm~100cm;叉形标记和导向箭头宽度及长度相同,长度均应为300cm,掉头箭头宽应为110cm,左转箭头及右转箭头宽应为75cm。 13.12.4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应设置于不允许车辆掉头(转弯)交叉口进口道或路段区间,设置次数应为2次。 13.12.5 对限时禁止掉头(转弯)车道应在禁止掉头(转弯)标记下附加禁止掉头(转弯)时间段的黄色文字,黄色文字尺寸应按本规范第12.15节的规定。 13.12.6 禁止掉头(转弯)标记应与禁止掉头(转弯)标志配合设置。.
14 警告标线
14.1 一般规定
14.1.1 当警示道路使用者注意道路通行规则时,应设置警告标线。 14.1.2 警告标线的类型应符合表14.1.2的规定。表14.1.2 警告标线类型
14.2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4.2.1 路面宽度变化或车道数变化的路段,应设置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 14.2.2 无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时,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由对向车道分界线和车行道边缘线组成;有隔离设施分隔对向交通流时,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由内侧和外侧车行道边缘线组成;标线颜色及线宽应与标准段一致。 14.2.3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沿道路纵向布置(图14.2.3);其长度应包括停车视距(M1)、渐变段长度(L)、路宽缩减终点标线延长距离(D)三部分;M1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11.4.1条的规定,速度不小于60km/h的道路D取值应为40m,其他情况应为20m;L的最小取值应符合表14.2.3的规定。 图14.2.3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示例 表14.2.3 渐变段长度(L)最小值 14.2.4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可采用平行粗实线进行填充,线宽应为45cm,间隔应为100cm,倾斜角度应为45°,方向应顺两侧行车方向。 14.2.5 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应与窄路标志、窄桥标志、车道数变少等标志配合使用。14.3 接近障碍物标线
14.3.1 在指示路面有固定障碍物、警告车辆驾驶者谨慎行车、引导交通流避开障碍物的区域,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14.3.2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接近障碍物标线: 1 对向或同向车道分界线处有桥墩、安全岛、分隔带端头、渠化岛、标志基座、灯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障碍物前; 2 收费岛迎车流方向前。 14.3.3 接近障碍物标线应由外围线和填充线组成;颜色应根据障碍物所在位置,与对向车道分界线或同向车道分界线的颜色一致,应分别采用黄色或白色实线;外围线宽度宜与相接的对向车行道分界线或同向车行道分界线相同,宜直接连接;对向车道分界线的填充线应为倾斜平行粗实线,同向车道分界线的填充线应为V形线,线宽应为45cm,间隔应为100cm,倾斜度应为45°,方向应顺两侧行车方向。 14.3.4 路段接近障碍物标线应沿道路纵向布置(图14.3.4-1和图14.3.4-2);其长度应由渐变段长度(L)、路宽缩减终点标线延长距离(D)组成,L、D的取值按本规范第14.2.3条的规定。标线距离实体障碍物应为30cm~60cm。 图14.3.4-1 接近道路中心障碍物标线设置示例(cm) 图14.3.4-2 接近车行道中障碍物标线设置示例(cm) 14.3.5 收费岛头接近障碍物标线应沿道路纵向布置(图14.3.5);对向车行道分界线的接近障碍物标线的填充线应为斜纹线;同向车行道分界处的填充线应为V形线,标线应划在迎车方向。接近障碍物标线长应为15m。 图14.3.5 收费岛路面标线设置示例(cm) 14.3.6 接近障碍物标线宜与线形诱导标志、注意危险标志等配合设置。14.4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4.4.1 无人看守或有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前,应设置铁路平交道口标线。 14.4.2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宜由交叉线、铁路路面文字标记、横向虚线、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停止线(或停车让行线)五部分组成,线条及路面文字标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交叉线应为白色反光标线,线宽应为40cm,长应为600cm,宽应为300cm; 2 铁路路面文字标记,应为白色反光线,自左至右标写于交叉线的左右部位,单个字高应为200cm,宽应为70cm; 3 横向虚线应为白色反光线,线宽应为40cm,线段长应为60cm,间隔应为60cm;横向虚线共有2道,间距应为15m,第一道距离铁路道口应为15m; 4 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应为黄色反光线,应与路段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宽度一致,长度应大于30m; 5 停止线应为白色反光线,线宽应为40cm;停车让行线应由两条平行白色实线和一个白色“停”字组成,白色实线宽度应为20cm,间隔应为20cm,“停”字宽应为100cm,高应为250cm。有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前应采用停止线,无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前应采用停车让行线。 14.4.3 无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应在铁路道口前3m~5m应设置停车让行线(图14.4.3)。 图14.4.3 无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标线设置示例(cm) 14.4.4 有人看守的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应在铁路前3m~5m设置停止线。在道路视线良好、其他交通设施设置完备时,可仅设置禁止跨越对向车行道分界线、交叉线和停止线。 14.4.5 铁路平交道口标线应与铁路道口警告标志及停车让行标志配合设置,有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9的规定。14.5 减速标线
14.5.1 在收费站及超限超载检测站前,应设置收费广场减速标线。路段某一区间的机动车车行道内,警告车辆驾驶者前方减速慢行应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可采用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或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 14.5.2 车行道减速标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曲线半径小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中的设超高圆曲线最小半径的一般值,且纵坡大于3.5%的下坡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路段宜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 2 事故多发地点前、隧道洞口前、长下坡路段应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 3 相邻两路段运行速度差大于20km/h,在减速过渡路段宜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 4 其他需要减速的路段或出入口前,可设置车行道减速标线。 14.5.3 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宜采用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当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60km/h,且大型车混入率较低时,宜采用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 14.5.4 收费广场减速标线应由一组垂直于行车方向的白色反光虚线组成,根据设置位置的不同,应分别采用单虚线、双虚线和三虚线,线宽应为45cm,虚线的线段与间隔长应分别为50cm和40cm,双虚线或三虚线的虚线间隔应为45cm。收费广场第一道减速标线应设置于距广场中心线50m处,其余标线设置间隔及虚线条数应符合表14.5.4-1的规定。根据主线设计速度的不同,收费广场减速标线设置道数宜为5道~12道,并应符合表14.5.4-2的规定。表14.5.4-1 收费广场减速标线的设置间隔
表14.5.4-2 收费广场减速标线的设置道数 14.5.5 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应由一组垂直于车行道的白色标线组成,线宽、线间距、虚线的线段与间隔长均与收费广场减速标线相同,第一道设置于限制速度路段的起点,其余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应由第一道横向减速标线向上游排布,设置间隔及标线条数应符合表14.5.5-1的规定。根据设计速度的不同,减速标线设置道数宜为3道~9道,并应符合表14.5.5-2的规定。表14.5.5-1 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的设置间隔
表14.5.5-2 车行道横向减速标线的设置道数 14.5.6 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应由一组平行于车行道分界线的菱形块虚线组成。菱形块倾斜度应为45°,方向应顺行车方向;菱形块虚线线宽应为30cm,线段与间隔长应均为100cm,与车行道分界线间距应为5cm;在车行道纵向减速标线的起始位置,应设置30m的渐变段,菱形块虚线宽度应由10cm变宽为30cm。 14.5.7 收费广场减速标线应采用振动标线,高度宜为6mm,并应与警告标志或限速标志配合。 14.5.8 车行道减速标线可采用振动标线,高度宜小于或等于4mm,宜与限速标志配合使用。14.6 立面标记
14.6.1 立面标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跨线桥等的墩柱立面、隧道洞口端墙立面,应设置立面标记; 2 桥梁或隧道净高受限制时,在其立面及前部限高龙门架上,应设置立面标记; 3 靠近道路建筑限界的其他市政设施构造物立面上,宜设置立面标记。 14.6.2 立面标记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斜线倾角应为45°,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设置于交通标志立柱等构造物的立面标记可与其同宽,设置时应把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立面标记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6.3 立面标记应与限高标志配合使用;在上游适当位置前应配合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并应告知超高车辆的绕行方式。 14.6.4 立面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当设计速度大于等于60km/h时,可采用Ⅴ类,当设计速度小于60km/h时,可采用Ⅳ类,可直接粘贴于构造物表面。14.7 实体标记
14.7.1 在道路限界范围内的上跨桥梁的桥墩、分隔物、收费岛、人行道安全岛或导流岛、灯座、标志基座及其他可能对行车安全构成威胁的立体实物表面上,应设置实体标记。 14.7.2 实体标记标线应由多组黄黑相间的倾斜线条组成,线宽及间距应均为15cm,应由实体中间以45°角向两边施划,向下倾斜的一边朝向车行道。 14.7.3 实体标记宜设置于道路建筑限界范围内的构造物实体表面上,设置高度应涂至距路面2.5m以上。 14.7.4 车行道分隔物面对行车方向的端头,宜设置实体标记。 14.7.5 实体标记宜采用Ⅳ类、Ⅴ类反光材料制作,设置应按本规范第14.6.4条的规定。.
15 其他标线
15.1 一般规定
15.1.1 突起路标应固定于路面上,可配合标线使用或替代标线单独使用。 15.1.2 轮廓标应沿道路两侧边缘设置,指示道路前进方向或边缘轮廓,应具有逆反射性能或主动发光性能。 15.1.3 弹性交通柱应设置在道路上,并预告危险区间的出现,起到引导、防护和隔离作用,宜和路面标线配合使用。 15.1.4 作业区应包括道路施工、养护等作业时所形成的作业路段,以及受作业区影响的相关路段。根据作业区在作业期间特殊的通行状况,应设置作业区标线,并应和作业区标志配合使用。15.2 突起路标
15.2.1 突起路标可在快速路或其他等级道路上用来标记对向车道分界线、同向车道分界线、车行道边缘线;也可用来标记弯道、进出口匝道、导流标线、道路宽度变化、路面障碍物等危险路段。 15.2.2 下列情况下,应在车行道边缘线的外侧设置突起路标: 1 长隧道内; 2 互通式立体交叉匝道出入口路段。 15.2.3 下列情况下,宜设置突起路标: 1 隧道内车行道分界线上; 2 路缘石高度超过30cm的路段的车行道边缘线外侧; 3 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主干路及快速路的车行道分界线上; 4 多雨地区和易积水路段; 5 在夜间照明不足的机非混行区域。 15.2.4 下列情况下,可设置突起路标: 1 减速标线上; 2 渠化标线及小半径平曲线,以及道路宽度渐变段、路面障碍物等危险路段。 15.2.5 突起路标与标线配合使用时,应采用主动发光型或定向反光型,其颜色应与标线颜色一致,主动发光型突起路标应常亮或频闪同步;和对向车道分界线配合使用及隧道内的突起路标应采用双面的主动发光型或定向反光型。 15.2.6 突起路标与同向车行道分界线(虚线)配合使用时,应设置在标线的空挡中。突起路标与车行道边缘线(实线)以及与对向车道分界线(双黄实线)配合使用时,应设置在车行道边缘线的外侧或双黄实线的中间,其间隔应与在同向车道分界线中的突起路标设置的间隔保持一致。 15.2.7 突起路标与进出口匝道标线、导流标线、路面(车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路面障碍物标线等配合使用时,应根据实际线形进行布设,应保证夜间轮廓分明,清晰可见,设置间距宜为3m~6m,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 15.2.8 当突起路标单独作为车行道分界线使用时,在线段上的布设间距宜为1.0m~1.2m,也可依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密,壳体颜色应与所要替代的标线颜色一致,突起路标应具有要求的抗滑性能。 15.2.9 突起路标单独用作减速标线时,其布设间隔宜为30cm~50cm,同时应具有要求的抗滑性能。 15.2.10 在经常下雪的道路上设置突起路标时,应采用带有装甲的防除雪突起路标。 15.2.11 除特殊要求外,突起路标高度应为10mm~25mm。 15.2.12 突起路标的形状可采用圆形或圆角的梯形,不应采用锐角的方形或矩形。 15.2.13 突起路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根据情况可采用嵌入式、铆钉式或粘贴式。 15.2.14 突起路标的其他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突起路标》GB/T 24725的要求。15.3 轮 廓 标
15.3.1 在快速路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的连接匝道或连接道路,应连续设置轮廓标。 15.3.2 主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的小半径及视距不良路段,连续急弯陡坡路段,以及车道数或车道宽度有变化的路段,宜设置轮廓标。 15.3.3 按行车方向,轮廓标宜在道路左右两侧对称布置;在道路的左侧应安装配置黄色反射体的轮廓标,右侧应安装配置白色反射体的轮廓标。 15.3.4 直线路段轮廓标设置间隔应为50m,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的规定,应按表15.3.4的规定选用,也可适当加密。曲线段两端外路段轮廓标应适当延伸设置,并应分段逐渐加大设置间隔。表15.3.4 曲线段轮廓标的设置间隔S(m)
15.3.5 路基宽度变化、车道数量有变化及其他危险的路段,在本规范表15.3.4的基础上可适当加密轮廓标的间隔。 15.3.6 轮廓标的设置高度(指反射体的中心距路面的高度)应控制在60cm~80cm,标准设置高度宜为70cm,积雪较厚及其他特殊需求的路段进行论证后可采用其他高度。轮廓标设置高度在一定路段内宜保持一致。 15.3.7 安装轮廓标,反射体应面向交通流,其表面法向应与道路中心线成0°~25°的角度。 15.3.8 附着于波形梁护栏、混凝土护栏、隧道侧墙、桥梁护栏上的轮廓标,由反射体、支架和连接件组成;反射体可由反光片或反光膜制作,反光等级应为Ⅳ类或Ⅴ类。 15.3.9 对无护栏的路段可设置柱式轮廓标,应由柱体、反射体组成,柱体应为白色,应埋置于路基中;反射体规格应为18cm×4cm,反射体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5.3.7条的规定。 15.3.10 在气候恶劣、线形条件复杂、交通条件复杂的路段或隧道内,应设置反光性能高、反射体尺寸大的轮廓标,还可根据情况设置太阳能轮廓标、LED轮廓标、隧道光电轮廓标、荧光黄绿大角度反光膜等新型轮廓标。 15.3.11 轮廓标的其他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轮廓标》GB/T 24970的要求。15.4 弹性交通柱
15.4.1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的主线和集散车道间,如果没有设置分隔带,应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2 为方便行人过街,在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的道路中间设置了独立安全岛,应在安全岛边缘设置弹性交通柱; 3 主干路如果没有设置中央分隔带,为分隔对向车辆,可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4 快速路及互通立交匝道的分流、合流端部,可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5 在临时分隔道路、分隔危险区、收费口等其他需要设置临时分隔的区域,宜连续设置弹性交通柱。 15.4.2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高度宜控制在60cm~100cm,标准高度应为70cm,积雪较厚等特殊路段经论证后可采用其他高度,且设置高度前后宜保持一致。 15.4.3 弹性交通柱的设置间隔宜为2m~4m,在危险的路段上可适当加密间隔;在中央分隔带安全岛的设置间隔宜为1m~2m。 15.4.4 按行车方向,道路的左侧宜安装黄色反光材料的弹性交通柱,右侧宜安装白色反光材料的弹性交通柱。 15.4.5 弹性交通柱应由底座、柱体、反射器或反光膜组成;底座应采用内膨胀锚固技术或高强度黏胶技术固定于路面或隔离带上,临时分隔道路可采用吸附式;柱体应采用高弹性、耐候性、能承受车辆冲撞的工程塑料,柱体颜色应为红色;反射器或反光膜应为白色或黄色。 15.4.6 弹性交通柱的其他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弹性交通柱》GB/T 24972的要求。15.5 作业区的标线
15.5.1 作业区应设置满足作业期间交通组织要求的标线。 15.5.2 当作业区的原有标线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可保留原有标线;当不符合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时,应清除原有标线,并应按作业期间的交通组织要求设置标线。 15.5.3 作业区路段可包括六个区段: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及终止区,各个区段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警告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1的规定;表15.5.3-1 警告区最小长度(m)
2 上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15.5.3-2的规定;表15.5.3-2 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m)
3 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宜为40m~70m; 4 工作区的最小长度应根据作业实际需要确定; 5 下游过渡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70m; 6 终止区的最小长度宜为30m~50m。 15.5.4 应在作业区适当位置配合设置施工标志。 15.5.5 当作业区为临时养护或抢修作业,且作业时间较短时,可采用交通锥来分隔作业区和开放交通的车道,交通锥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交通锥》GB/T 24720的要求;当作业时间较长时,应设置橙色标线。 15.5.6 作业区标线的形式、尺寸、传达信息等应和正式标线相同。 15.5.7 作业区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去除不符合正式交通通行要求的标线。.
16 交通标志和标线协调设置
16.1 一般规定
16.1.1 在道路、周边空间条件、自然环境等合适的情况下,标志和标线应协调设置。无法设置标志时,应设置标线;无法设置标线时,应设置标志。16.2 交叉口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2.1 导向车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2.1的规定,各车道的导向箭头的指示方向必须和车道行驶方向一致。表16.2.1 导向车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2.2 交叉口让行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2.2的规定。表16.2.2 交叉口让行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2.3 非灯控环岛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2.3的规定。表16.2.3 非灯控环岛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2.4 交叉口禁止通行方向的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2.4的规定。表16.2.4 交叉口禁止通行方向的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 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1 路段人行横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1的规定。表16.3.1 路段人行横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2 机非分道行驶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2的规定。表16.3.2 机非分道行驶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3 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3的规定,车种专用车道线必须和车种专用车道标志的指示车种一致。表16.3.3 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4 限速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4的规定。表16.3.4 限速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5 车距确认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5的规定。表16.3.5 车距确认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6 设有停车位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6的规定。表16.3.6 设置停车位路段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7 潮汐车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7的规定。表16.3.7 潮汐车道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8 路段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8的规定。表16.3.8 路段禁止超车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9 路段禁止掉头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9的规定。表16.3.9 路段禁止掉头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16.3.10 路段禁止车辆停放标志标线协调设置应符合表16.3.10的规定,当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禁止长时停车标线易被积雪覆盖时,应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禁止长时停车标志。表16.3.10 路段禁止车辆停放标志标线协调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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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交通标志和标线施工及验收
17.1 一般规定
17.1.1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施工单位应具有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及交通安全设施分项资质。 17.1.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制定施工方案,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进场施工。 17.1.3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设置施工作业区,在作业区设置施工标志、标线、施工警告等安全设施,施工标志设置范围应考虑对正常通行习惯的影响,进行道路通行预告指引,并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17.1.4 施工前应对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材料、力学性能、外观质量、使用功效等进行检测,使用寿命和性能应符合规范和设计的要求。 17.1.5 施工人员应佩戴安全识别标志,施工期间的登高、吊装、运输、化学材料加工应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应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17.1.6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图纸进行现场施工。开挖道路时应确保地下管线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按原结构修复路面。 17.1.7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工序施工,制定完备的质量管理体制和监督手段,确保施工工程质量。 17.1.8 交通标志和标线验收应由建设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养护等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17.1.9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然后再进行复验。验收通过后,应出具工程验收报告。 17.1.10 用于验收的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检测报告应由具有交通工程或交通安全设施专业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 17.1.1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对验收道路进行符合性检查,检查结论可写人工程验收报告。 17.1.12 施工单位应在验收通过后的规定时间内将工程量汇总表、竣工图、验收单、合同及经费决算单等有关资料分别移交建设、管理单位归档。17.2 交通标志施工及验收
17.2.1 交通标志施工与验收应按照前期准备、现场定位、基础埋设、安装及调整、工程验收的顺序进行。 17.2.2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熟悉施工设计图,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 2 应根据交通标志施工设计图安排好工程进度,并拟定施工大纲; 3 应了解施工现场的地上、地下管线的情况; 4 应按进度要求配备好施工队伍、施工机具和工程材料。 17.2.3 现场定位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本规范中对各种标志设置条件及地点的规定; 2 交通标志的定位应符合施工图的要求。 17.2.4 基础埋设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立柱的基础应按施工图规定的尺寸埋设,小型基础、孔壁稳定可不立模板,在浇注混凝土前基础要进行修正,基底要压实; 2 预埋基础前,应用水平尺或其他专用仪器校准至水平;现浇混凝土应振捣密实,同立柱连接的螺栓或螺帽应拧紧;设在人行道上基础的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标高一致,基础周围的填土应夯实,表面应平整; 3 基础法兰的边线应与侧石线(或车行道边线)平行,标志安装后的侧向净距应符合规定。 17.2.5 安装及调整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应养护达到设计强度后,才可安装标志立柱; 2 立柱通过法兰盘与基础连接,在拧紧螺栓前应调整好方向和垂直度; 3 双柱式路侧标志的两根立柱均应垂直并互相平行,其顶端在应同一高度上,连接件应对称布设; 4 悬臂、门架式标志吊装横梁,应保证预拱度达到设计文件要求; 5 里程牌、百米桩应按照实际里程准确定位和设置,其混凝土预制件的施工和强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6 标志板安装到位后,应进行板面平整度调整和安装角度的调整。 17.2.6 交通标志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项目: 1 标志基础位置、尺寸、混凝土强度; 2 立柱的竖直度、高度、侧向距离、安装角度、拼接,标志金属构件镀层厚度,立柱距路边缘距离; 3 标志板外形尺寸、底板厚度,标志板上的文字字体及尺寸,标志面反光膜种类及逆反射系数,标志板下缘至路面净空高度。17.3 交通标线施工及验收
17.3.1 交通标线施工与验收应按照前期准备、现场施工和保护、质量检查和修整、工程验收的顺序进行。 17.3.2 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应熟悉施工设计图,并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 2 应了解气象气候状况,准备施工车辆机械设备; 3 应根据设计要求选定标线材料,确定施工交通组织方案。 17.3.3 现场施工和保护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仔细清洁施工范围内的路面,清洁干燥、无起灰现象; 2 在道路施工区域内,应设置相应的施工安全设施,不应在雨、雪、冰冻、沙尘暴、强风、气温低于规定温度的天气进行施工; 3 宜进行试划标线,标线新漆划或复划时应按设计或原有的颜色、形状、厚度和位置等要求放样,反光标线玻璃珠应均匀撒布,标线表面不应出现折线、网状裂缝、起泡现象; 4 标线或底漆施划后,应放置锥型路标等护线物体,应待涂料干燥后才能撤走。 17.3.4 质量检查和修整阶段的工作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查施划后标线的质量,应在夜间检查玻璃珠撒布的质量和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修整,并将残留物清除干净; 2 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应符合《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和《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GB/T 21383的规定。 17.3.5 交通标线工程验收应包括项目:标线的颜色、宽度、厚度、线段及间距长度、角度、防滑性能,反光标线的逆反射系数。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引用标准名录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 438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GB/T 16311 《道路交通反光膜》GB/T 18833 《新划路面标线初始逆反射亮度系数及测试方法》GB/T 21383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GB/T 23827 《道路预成形标线带》GB/T 24717 《交通锥》GB/T 24720 《路面标线用玻璃珠》GB/T 24722 《突起路标》GB/T 24725 《轮廓标》GB/T 24970 《弹性交通柱》GB/T 24972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城市道路路线设计规范》CJJ 193 《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