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 CECS28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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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协会标准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village landscape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ECS 285:201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告
第72号

关于发布《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的公告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三批)>的通知》(建标协字[2009]90号)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和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单位编制的《村庄景观环境工程技术规程》,经本协会组织审查,现批准发布,编号为CECS 285:2011,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标协字[2009]90号文《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三批)>的通知》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规划设计,技术措施,管理与维护。

    根据原国家计委计标[1986]1649号文《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推荐给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使用单位及工程技术人员采用。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归口管理,由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负责解释。在使用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邮寄解释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住宅与居住环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参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会人居环境专业委员会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焦燕 欧阳高奇 朱燕辉 李婕 张晓彤 潘晓棠 郑军 马源 陈志萍 谢奇 曾平 佟庆远 郭佳 何建清 史丽秀 林鹰 宇振荣 钟舸 胡远满

    主要审查人:寿民 赵中枢 陈琨 班焯 乔永强 程珊莲 李景明 吴永常 李文奇

1 总 则


1.0.1 为改善我国农村人居环境,强化村庄地域风貌,提升村庄景观环境质量,促进新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


1.0.3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总体要求。


1.0.4 村庄建设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村庄 village

    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地。


2.0.2 景观 landscape

    被人所感知的区域中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特征要素所形成的特定地域风貌,是人与自然的活动或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体现生态、经济、文化和其他多种社会功能及价值的综合体。


2.0.3 景观环境工程 landscape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运用土木、园艺、道路、照明、水环境营造等工程手段,为村庄聚居提供具有良好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工艺与技术的总称。


2.0.4 生产性景观 productive landscape

    以农业用地或水体为载体所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及其对象、场所呈现的景观。广义的生产性景观还包含村庄的工业、商业等景观。


2.0.5 村庄基底 village basement

    村庄中分布最广、连续性最大的背景结构,包括由土壤、水体、生物等构成的自然基底,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基底和由当地乡土历史文化要素构成的文化基底。


2.0.6 村庄空间布局 village spatial layout

    村庄土地使用的空间组织及分布。


2.0.7 公共空间 public space

    由实体空间及其环境要素共同构成的公众活动的场所。


2.0.8 村庄公共绿地 village public green space

    村庄内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村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包括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他块状带状绿地等。


2.0.9 村庄防护绿地 village green buffer

    用于村庄安全、卫生、防风、防沙尘、防噪音等的绿地。


2.0.10 村庄附属绿地 village attached green space

    村庄内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2.0.11 景观小品 landscape ornaments

    公共环境中供休息、装饰、照明、展示等为空间管理和村民使用提供条件的小型设施。


2.0.12 人工湿地 artificial constructed wetland

    一种人工建造和监督控制的与自然湿地相类似的地面,是人为地将石、砂、土壤等一种或几种介质按一定比例构成基质,并有选择性地植入植物的污、废水处理生态系统。

3 基本规定

3.0.1 村庄景观环境规划应纳入村庄规划。


3.0.2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依据景观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沿革、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合理权衡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的综合效益,统筹兼顾,确保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3.0.3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保护村庄的自然与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优先选用地方经济环保的材料,并注重与村庄整体风貌相协调。


.

4 规划设计


4.1 村庄基底


4.1.1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的规划应对自然基底、农业基底、文化基底采取保护利用措施。

4.1.2 自然基底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自然景观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2 保护生态环境质量,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等。
    3 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

4.1.3 农业基底的保护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护基本农田和水域。
    2 将生产功能、生态功能和生活功能三者统筹考虑。
    3 合理确定生产性景观格局,突出地域特色。

4.1.4 文化基底的保护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遵循相关保护法规,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利用。
    2 具有突出价值的历史文化名村,应保留原有的格局。
    3 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应给予妥善维护。
    4 对体现当地民俗、民风,具有代表性的生活、生产景观要素应加以保护和利用。

4.2 空间布局


4.2.1 传统村庄的空间布局,应在满足村庄相关功能的前提下,保持传统景观风貌,进行局部改进完善,不宜大规模改造。

4.2.2 需要进行改造和重新规划设计的村庄,景观环境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就地改造的村庄,应以内部整治为主,完善基础配套设施、整治村庄景观环境,保护和延续村庄原有形态。
    2 部分或全部易地新建的村庄,应延续和保留有价值的旧村景观风貌,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旧宅拆除后腾空的土地应进行复耕或绿化,实现土地的占补平衡。

4.3 建 筑


4.3.1 建筑设计应参考本地传统建筑风格,建筑屋面、外墙、门窗等部位的形式与构造宜与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协调。

4.3.2 建筑楼层应按当地传统习俗和实际需求进行统一规划。

4.3.3 建筑材料宜采用与传统风貌相协调的地方经济环保材料。

4.4 庭 院


4.4.1 庭院空间宜结合当地的传统习俗、自然条件等灵活布置。

4.4.2 庭院地面宜采用铺装与种植相结合的方式。

4.4.3 庭院铺装宜采用透水、透气的地方环保材料。

4.4.4 庭院种植宜选用本土植物,可与庭院经济结合或选用具有美好寓意的植物。

4.5 公共空间及景观小品


4.5.1 公共空间景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空间形态应活泼自由,丰富多彩,便于村民公共活动。
    2 场地内配套设置的相关功能性设施应符合地方景观特色。

4.5.2 景观小品应体现地方传统风貌,并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景观小品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结合不同场所设置,并满足不同使用要求,保证其强度、稳定性、安全性和耐久性。
    2 低栏杆宜用于绿地边缘或场地空间领域的划分;中栏杆宜用于划分空间或防护需要;高栏杆宜用于高台边缘。
    3 标识位置应醒目,不应妨碍行人交通、破坏景观环境;色彩、造型应考虑自身功能的需要。
    4 园桌和椅凳设计应满足人体舒适度要求。
    5 亭廊和棚架设计应考虑其结构安全性。
    6 车行桥在满足安全需要的同时,其造型宜与景观环境协调;人行桥可采用曲桥、拱桥等形式,或与亭、廊结合,并保证其安全性;在水深小于0.5m处可设置汀步,替代桥的功能。
    7 护坡宜根据不同功能要求选择相应形式。砌石护坡宜选用地方石材,生态护坡宜采用种植袋(笼)或生态砖等。
    8 消防栓、变电箱、管沟、检查井等应避免布置在重点景观部位;其地上可视部分作景观化处理,体现地方特色;各种沟盖、检查井盖宜采用坚固实用、经济环保的材料。

4.6 道 路


4.6.1 道路设计宜结合自然条件,因地制宜。

4.6.2 道路材料应选用平整、耐磨、防滑、环保透水性材料,宜选用经济环保地方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道路路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等形式;平原地区排水困难地区或多雨地区宜采用水泥混凝土面层。
    2 次要道路路面铺装宜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块石路面、预制混凝土方砖路面等形式。
    3 宅间道路路面铺装宜采用块石、青石、卵石等地方材料。
    4 生态停车空间宜结合靠近公共空间的道路设置。

4.7 绿化用地


4.7.1 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绿地规划设计应利用村庄范围内的原有绿地。
    2 公共绿地宜占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的2%~4%,不超过6%。
    3 依据当地村民的生活习惯,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必要的活动场地和设施。
    4 公共绿地宜采用自然生态的绿化模式,不宜采用规则式或图案式的绿化模式。
    5 公共绿地宜选择乡土植物,乔灌草相结合,体现农村自然田园景观。
    6 公共绿地宜进行立体绿化,突出绿化层次。

4.7.2 防护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绿地应结合道路、河流、农田、林网设置。
    2 防护绿地宽度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表4.7.2防护绿地宽度

防护绿地类型

宽度(m)

溪流两岸防护绿化带

≥5

江河两岸防护绿化带

≥30

水源涵养林带

≥100

公路规划红线外每侧隔离防护绿化带

国道

20

省道

15

市(县)道

10

镇(乡)道

5


    3 防护绿地宜选择乡土植物,并依据抗风、耐火、吸尘、保持水土等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抗性强的品种。

4.7.3 附属绿化用地的绿化形式、植物选择宜与所附属的主体相协调,并满足其功能要求和景观需求。

4.7.4 古树名木及其相应的生长环境必须受到保护。

4.8 水 体


4.8.1 河(溪)流景观的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持河道自然状态,满足泄洪排涝的要求,不随意拓宽和取直河道。
    2 保持河道自然的断面形式,减少渠化。季节性水位落差较大的河流,断面可采用台阶形式,并结合不同台阶水位滞留时间的长短种植合适的湿生植物。
    3 在不影响防洪的前提下,可在河(溪)流的上游设堰挡水,形成乡村景观水域。相关工程设计应符合国家河道管理条例。
    4 河(溪)流景观的整治应采用生态驳岸。

4.8.2 坑塘整治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坑塘以保持自然状态为主,保持其完整的生态系统;不应对其过度利用和随意填埋。
    2 坑塘应利用荒地和废弃地,并按照自然状态的模式营造。
    3 坑塘整治宜在水体内种植水生观赏植物,养殖鱼类,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4.9 给排水设施


4.9.1 给排水工程设施外观宜做景观化处理,与地方景观风貌协调。

4.9.2 水域排水应利用天然河道的汇流和自然坡降,形成乡村水域景观水系;必要时可采用泵站产生水体循环,构筑人工景观水系。

4.9.3 可修建人工湿地工程,处理生活废水,处理后的排放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可用于灌溉和景观。

4.9.4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雨污分流制,村庄排水工程宜做管道暗埋,无法暗埋的宜利用地形条件通过天然沟渠排放,并做景观化处理。

4.10 照 明


4.10.1 农村景观照明设计应以人为本,注重整体艺术效果与节能,在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创造舒适和谐的夜间光环境,并兼顾白天的视觉效果。

4.10.2 农村景观照明应根据被照物的功能、特征、周围环境,合理选择照明光源、灯具及照明方式,并应控制光的透射方向和被照面的亮度。

4.10.3 具有丰富轮廓特征的建筑物,宜选用轮廓照明。采用泛光照明时,应合理控制照明范围,不宜采用大面积投光将被照面均匀照亮的方式。建筑物的入口及门窗等部位不宜采用泛光灯直接照射。

4.10.4 景观照明产生的光色、闪烁、动态、阴影等效果不应干扰被照物的功能照明,不应与交通、航运等标识信号灯造成视觉上的混淆。

4.10.5 景观照明设施及光环境不应对动物作息和植物生长产生不良影响。

4.10.6 照明设施应根据环境条件和安装方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照明设施宜尽量隐蔽,当隐蔽困难时,应使照明设施的形状、尺度和颜色与环境相协调。

4.11 环境卫生设施


4.11.1 村庄垃圾宜分类收集,集中处理,不破坏村庄景观。

4.11.2 村内宜定点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容器外观做景观化处理,与环境协调。

4.11.3 村庄公共厕所外观应与村庄其他建筑风貌相协调。

4.11.4 化粪池应注重卫生与安全,应防臭、防蚊蝇。顶部应采取相应的覆盖措施,避免人员掉入,并与景观协调一致。

4.12 可再生能源设施


4.12.1 农村景观工程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对商品能源的依赖。

4.12.2 当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安装在建筑或景观小品上时,应使其成为建筑或景观小品的有机组成部分,保持和谐统一的外观。

4.12.3 太阳能设备周围的景观环境与绿化种植不应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4.12.4 建筑设计应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或光伏组件的建筑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设备损坏对人员造成伤害。

4.12.5 采用沼气系统的村庄,应注重整体卫生与安全。沼气池装置应防臭、防蚊蝇;沼气池顶部应设置活动盖或采取其他覆盖措施,避免人员掉入,并与景观协调一致。

.

5 技术措施


5.1 道路、场地


5.1.1 村庄常用路面、场地的铺装面材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选择适用的材料。

5.1.2 成年期树木根系伸展范围内的广场,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5.2 院墙、大门


5.2.1 村庄院墙饰面做法应根据不同墙体基层材料选用相应的景观饰面处理方法。

5.2.2 院墙与栅栏的施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院墙柱间距不应大于4.0m;墙体长度超过50m时应设置伸缩缝,高低复杂地形应设变形缝。
    2 院墙底部间隔3.0m~6.0m应设排水洞。
    3 墙下基础宜以条形为主。条形基础或柱下独立基础,应由砖、毛石、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灰土和三合土等材料组成。
    4 基础埋深应根据当地冰冻线及持力层深度确定。

5.2.3 细部构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铁艺大门、栅栏及各类裸露金属构件的外表及焊缝处应做防锈处理。
    2 大门及铁艺栅栏与柱体连接时,应在混凝土预制块内预埋金属构件,再砌入砖砌体内。
    3 木制大门或栅栏应做防腐保护处理。

5.3 栏杆、标识、园桌、椅凳


5.3.1 栏杆施工应根据防护功能要求确定适宜的高度,并选择满足相应功能要求的材料及做法。

5.3.2 标识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识工艺做法宜选用传统工艺。
    2 标识可采用固定式、嵌入式及树木悬挂式等。悬挂挂件可选用麻绳、铁锁链等,并应确保链接牢固。

5.3.3 园桌、椅凳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椅凳高度宜为0.35m~0.45m。
    2 椅凳宜采用木质、竹质坐面。桌面不应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物的面材。
    3 以混凝土、砖为主体时,桌面、凳面也可采用瓷砖、涂料、水磨石面层等。
    4 木质构造应做防腐处理。    5 石材凳面、凳腿间可用石材胶粘或石榫连接。
    6 裸露钢构件应做抗氧化处理。

5.4 亭廊、棚架


5.4.1 当选用木结构亭廊、棚架时,表面应做防腐处理;当选用钢构件亭廊、棚架时,表面应做抗氧化处理。

5.4.2 亭廊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5.5 桥


5.5.1 桥面宽度及高度应根据通人、通车、通航需求设定。通过小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水面之间净空高度应依据船型要求设计。

5.5.2 桥面距离池底0.5m~1.0m或水深大于0.5m时,桥体两侧面应考虑设栏杆并满足栏杆高度要求,作用在栏杆立柱上的竖向力和栏杆上部的水平荷载均应按1.0kN/m计算。

5.5.3 拱桥桥面应考虑防滑措施。

5.5.4 在水面上设置汀步,步距不应大于0.5m,并考虑防滑措施。

5.6 水 体


5.6.1 坑塘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当地不同地下基质条件,可设硬池底或软池底。
    2 当坑塘周边地下水位较低时,应采用防水和抗渗材料池底,寒冷地区应进行防冻、防裂等特殊措施。
    3 当地下水位较高时,应设软质非防护池底。

5.6.2 广场水景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体岸边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无法达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 无护栏的桥、汀步附近2.0m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5m。
    3 广场水景宜利用循环水,可收集雨水加以利用。采用过滤、循环等净化技术措施,保证水质符合卫生及观感要求。

5.6.3 长年雨水贫乏地区,景观池底做法应设防水层防止渗漏;长年雨水丰沛地区,应使用原始河床粘土基层,不宜做硬化池底。

5.6.4 河流、溪流、坑塘、湖泊、自然式跌水剖面设计宜结合软质池底设计(图5.6.4)。

图5.6.4 防水软池底剖面图.jpg


图5.6.4 防水软池底剖面图

1-亲水地面;2-常水位;3-池底标高;4-河卵石散置;5-C15细石混凝土堆砌天然石块;6-膨润土防水毯;7-200厚C15素  混凝土,每30m设伸缩缝一道;8-素土夯实


5.6.5 驳岸施工应考虑创造良好的景观效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然土质驳岸岸顶至水底坡度比值小于1时,宜采用植被覆盖;坡度比值大于1时,宜采取透孔水泥植草砖铺设、浆砌石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2 石砌驳岸、混凝土护坡驳岸应结合种植与置石进行设计。
    3 寒冷地区的护坡、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或采取相应基础处理。
    4 生态驳岸宜采用立体配置方式,优化驳岸植被种类。

5.7 绿化种植


5.7.1 绿化种植树木选择应结合树种生态性状对应栽植地气候类型及功能需求选用相应树种。

5.7.2 公共空间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考虑安全视距及人流通行要求,树木枝下高净空不应小于2.2m。
    2 停车场周边种植乔木,停车场内部结合停车间隔种植乔木,树木枝下高净空应符合:小型汽车高2.5m,中型汽车高3.5m,载货车高4.5m。

5.7.3 附属绿地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属绿地绿化宜栽植适合粗放养护管理的植被。
    2 公共卫生场所前应设置绿化带。
    3 行道树栽植初期,应根据树种成年期冠幅,预测疏伐或间移的时期定植株距,满足植物生长的最小株距,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 院落墙壁、构筑物、建筑物立面垂直绿化的攀缘植物应按墙体附着情况选择适宜的种类。
    5 庭院绿化宜配植大型乔木,位置距离建筑、院墙等宜为5.0m~8.0m,不应对建筑物、院墙基础造成破坏,不应影响居室内的采光和通风。

5.7.4 防护绿地绿化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村庄公路防护林行道树种在边沟之外,距边沟外缘不宜小于0.5m;当路基有足够宽度时,行道树可种在路肩上,距边缘内缘不宜小于0.5m。
    2 防护绿地绿化宜种植速生、抗性强、管理粗放的树种。
    3 村庄主干道直线距离较长时,宜每隔2.0km~3.0km变换一种树种。

5.7.5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5.7.5的规定。

表5.7.5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行道树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考虑树木自然生长高度)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4.5


5.7.6 绿化种植与管线施工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5.7.6-1的规定。

表5.7.6-1 树木与地下管线最小水平距离(m)

管线名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电力电缆

1.5

3.5

0.5

通讯电缆

1.5

3.5

0.5

给水管

1.5

2.0

——

排水管

1.5

3.0

——

排水暗沟

1.5

3.0

——

消防龙头

1.2

2.0

1.2

燃气管道(低中压)

1.2

3.0

1.0

热力管

2.0

5.0

2.0


2 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5.7.6-2的规定。

表5.7.6-2树木与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外缘最小水平距离(m)

名称

新植乔木

现状乔木

灌木或绿篱外缘

测量水准点

2.0

2.0

1.0

地上杆柱

2.0

2.0

——

挡土墙

1.0

3.0

0.5

楼房

5.0

5.0

1.5

平房

2.0

5.0

——

围墙(高度小于2m)

1.0

2.0

0.75

排水明沟

1.0

1.0

0.5


5.7.7 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就地保护。
    2 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的范围。
        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3 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
    4 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
    5 古树名木的保护应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
    6 距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0m的范围内严禁兴建临时设施、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7 村庄公共设施或宅基地建设应避让古树名木保护范围。

5.7.8 种植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施工应根据当地的气候及园林绿化地方标准进行。
    2 种植施工应根据树木不同生长特性,在适宜季节安排移植时间。
    3 裸根苗木应当天种植,当天不能种植的苗木应进行假植。
    4 种植带土球树木时,应拆除不易腐烂的包装物。

5.8 边坡及挡墙


5.8.1 边坡治理施工应符合表5.8.1的规定。

表5.8.1 边坡类型及护坡技术措施

边坡类型

一般技术措施

生态技术措施

基质类型

公路边坡(路基边坡、挡土墙、公路上边坡、生态隔离带、膨胀土边坡、冻融土边坡)

混凝土挡墙,浆石砌、石垒

喷混植生、生态袋、植草砖

土质边坡

山体修复(矿山复绿、山体复绿、山体修复、植被恢复)

——

喷混植生

石质边坡、土质边坡

水体驳岸边坡(人工景观河道、亲水挡墙平台、生态河道、水土保持、水库、湿地、公园湖泊)

浆石砌、石垒

土石笼、生态袋

土质边坡、石质边坡


5.8.2 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高度宜为1.5m~3.0m,当超过6.0m时应做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在条件许可时,挡土墙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2 台阶之间用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1.5m时,坡比值大于0.5m的挡土墙,其顶应加设安全防护设施。
    3 花池直段长度大于30m时,应设伸缩缝。
    4 花池挡土墙长、宽大于2.0m时,宜选用毛石挡土墙。挡土墙为砌体时,不宜采用多孔吸水性砌块。
    5 砌体挡土墙距地面60mm处应设防潮层;花池挡土墙紧靠建筑时,建筑外墙应设防潮层。

6 管理与维护


6.0.1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管理与维护应合理权衡、统筹兼顾,针对不同的区域特点制定相对应的管理与维护计划。

6.0.2 开展村庄景观环境工程建设,应坚持在规划设计、施工及权属调整等方面实行公众参与制度;村庄景观环境管理与维护应本着集体引导、个人自愿的原则进行。

6.0.3 村庄景观环境工程管理与维护应由多部门,多学科配合进行。

6.0.4 村自治组织应建立村庄景观环境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6.0.5 村庄景观环境建设资金应考虑长期的维护与修复成本。

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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