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31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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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f intelligent building
GB 50314-201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7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14-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6.6、4.7.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2006进行了修订。

    本标准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工程架构、设计要素,住宅建筑、办公建筑、旅馆建筑、文化建筑、博物馆建筑、观演建筑、会展建筑、教育建筑、金融建筑、交通建筑、医疗建筑、体育建筑、商店建筑、通用工业建筑。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根据智能建筑工程设计的需要,增加了第3章工程架构;

    (2)对智能建筑的分类作了相应调整;

    (3)对其他各章内容进行了适时的技术提升、补充完善和必要的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石门二路258号,邮政编码:200041)。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国际商业机器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赵济安 邵民杰 陈众励 孙兰 谢卫 吴悦明 洪劲飞 王小安 蔡增谊 王晔 成红文 吴文芳 林海雄 涂强 曹承属 瞿二澜 邓清 李军 陆振华 戴建国 钱克文 孙成群 张文才 李立晓 郭晓岩 张彦遒 管清宝 杨国胜 陈易 吴雪芳 郑锋 朱甫泉

    主要审查人:陈汉民 万力 耿望阳 孙鸢飞 熊泽祝 朱立彤 焦建欣 夏林 马健 洪友白 杨柱勇

1 总则


1.0.1 为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办公、旅馆、文化、博物馆、观演、会展、教育、金融、交通、医疗、体育、商店等民用建筑及通用工业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以及多功能组合的综合体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

1.0.3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以建设绿色建筑为目标,做到功能实用,技术适时、安全高效、运营规范和经济合理。

1.0.4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应增强建筑物的科技功能和提升智能化系统的技术功效,具有适用性、开放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智能建筑 intelligent building
    以建筑物为平台,基于对各类智能化信息的综合应用,集架构、系统、应用、管理及优化组合为一体,具有感知、传输、记忆、推理、判断和决策的综合智慧能力,形成以人、建筑、环境互为协调的整合体,为人们提供安全、高效、便利及可持续发展功能环境的建筑。

2.0.2 工程架构 engineering architecture
    以建筑物的应用需求为依据,通过对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业务及管理等应用功能作层次化结构规划,从而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而成的架构形式。

2.0.3 信息化应用系统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system
    以信息设施系统和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智能化系统为基础,为满足建筑物的各类专业化业务、规范化运营及管理的需要,由多种类信息设施、操作程序和相关应用设备等组合而成的系统。

2.0.4 智能化集成系统 intelligent integration system
    为实现建筑物的运营及管理目标,基于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多种类智能化信息集成方式,形成的具有信息汇聚、资源共享、协同运行、优化管理等综合应用功能的系统。

2.0.5 信息设施系统 information facility system
    为满足建筑物的应用与管理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将各类具有接收、交换、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等功能的信息系统整合,形成建筑物公共通信服务综合基础条件的系统。

2.0.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building management system
    对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公共安全系统等实施综合管理的系统。

2.0.7 公共安全系统 public security system
    为维护公共安全,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具有以应对危害社会安全的各类突发事件而构建的综合技术防范或安全保障体系综合功能的系统。

2.0.8 应急响应系统 emergency response system
    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决策指挥能力,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危害,具有应急技术体系和响应处置功能的应急响应保障机制或履行协调指挥职能的系统。

2.0.9 机房工程 engineering of electronic equipment plant
    为提供机房内各智能化系统设备及装置的安置和运行条件,以确保各智能化系统安全、可靠和高效地运行与便于维护的建筑功能环境而实施的综合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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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程架构


3.1 一般规定


3.1.1 智能化系统工程架构的设计应包括设计等级、架构规划、系统配置等。

3.1.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应根据建筑的建设目标、功能类别、地域状况、运营及管理要求、投资规模等综合因素确立。

3.1.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根据建筑的功能需求、基础条件和应用方式等作层次化结构的搭建设计,并构成由若干智能化设施组合的架构形式。

3.1.4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根据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选择配置相关的智能化系统。

3.2 设计等级


3.2.1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确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实现建筑的建设目标;
    2 应适应工程建设的基础状况;
    3 应符合建筑物运营及管理的信息化功能;
    4 应为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运行维护提供服务条件和支撑保障;
    5 应保证工程建设投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3.2.2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与建筑自身的规模或设计等级相对应;
    2 应以增强智能化综合技术功效作为设计标准等级提升依据;
    3 应采用适时和可行的智能化技术;
    4 宜为智能化系统技术扩展及满足应用功能提升创造条件。

3.2.3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等级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为依据,选择配置相应的智能化系统;
    2 符合建筑基本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应配置项目;
    3 以应配置项目为基础,为实现建筑增强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宜配置项目;
    4 以应配置项目和宜配置项目的组合为基础,为完善建筑保障功能的智能化系统配置应作为可配置项目。

3.3 架构规划


3.3.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2 应支持各智能化系统的信息关联和功能汇聚;
    3 应顺应智能化系统工程技术的可持续发展;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的不断完善;
    5 综合体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工程应适应多功能类别组合建筑物态的形式,并应满足综合体建筑整体实施业务运营及管理模式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3.3.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施架构搭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建设建筑信息化应用的基础设施层;
    2 应建立具有满足运营和管理应用等综合支撑功能的信息服务设施层;
    3 应形成展现信息应用和协同效应的信息化应用设施层。

3.3.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架构规划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架构规划分项应按工程架构整体的层次化结构形式,分别以基础设施、信息服务设施及信息化应用设施展开;
    2 基础设施应为公共环境设施和机房设施,其分项宜包括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公共安全设施、机房环境设施和机房管理设施等;
    3 信息服务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信息应用支撑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语音应用支撑设施、数据应用支撑设施、多媒体应用支撑设施等;
    4 信息化应用设施应为应用信息服务设施的应用设施部分,其分项宜包括公共应用设施、管理应用设施、业务应用设施、智能信息集成设施等。

3.4 系统配置


3.4.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设计等级为依据;
    2 应与架构规划相对应;
    3 应保障智能化系统综合技术功效;
    4 宜适应按专业化分项实施的方式;
    5 应按建筑基本条件和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6 应以基础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按建筑功能类别配置信息服务设施层和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的智能化系统。

3.4.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系统配置分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配置分项应分别以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设计要素展开;
    2 应与基础设施层相对应,且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电子巡查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及相配套的智能化系统机房工程;
    3 应与信息服务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服务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发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
    4 应与信息化应用设施层相对应,且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分项宜包括公共服务系统、智能卡系统、物业管理系统、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通用业务系统、专业业务系统、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3.4.3 综合体建筑智能化工程的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综合体建筑的业态形式、设计等级和架构规划为依据;
    2 应按综合体建筑整体功能需求配置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3 应以基础设施的智能化系统为支撑条件,配置满足不同功能类别单体或局部建筑的信息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4 应以各单体或局部建筑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设施整合为条件,配置满足综合体建筑实施整体运营和全局性管理模式需求的息化应用设施的智能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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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计要素


4.1 一般规定


4.1.1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按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等级、架构规划及系统配置等工程架构确定。

4.1.2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宜包括信息化应用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等。

4.1.3 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要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等的有关规定。

4.2 信息化应用系统


4.2.1 信息化应用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运行和管理的信息化需要;
    2 应提供建筑业务运营的支撑和保障。

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宜包括公共服务、智能卡应用、物业管理、信息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通用业务和专业业务等信息化应用系统。

4.2.3 公共服务系统应具有访客接待管理和公共服务信息发布等功能,并宜具有将各类公共服务事务纳入规范运行程序的管理功能。

4.2.4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具有身份识别等功能,并宜具有消费、计费、票务管理、资料借阅、物品寄存、会议签到等管理功能,且应具有适应不同安全等级的应用模式。

4.2.5 物业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的物业经营、运行维护进行管理的功能。

4.2.6 信息设施运行管理系统应具有对建筑物信息设施的运行状态、资源配置、技术性能等进行监测、分析、处理和维护的功能。

4.2.7 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规定。

4.2.8 通用业务系统应满足建筑基本业务运行的需求。

4.2.9 专业业务系统应以建筑通用业务系统为基础,满足专业业务运行的需求。

4.3 智能化集成系统


4.3.1 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实现绿色建筑为目标,应满足建筑的业务功能、物业运营及管理模式的应用需求;
    2 应采用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的架构形式;
    3 应具有实用、规范和高效的监管功能;
    4 宜适应信息化综合应用功能的延伸及增强。

4.3.2 智能化集成系统构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应包括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与集成信息应用系统;
    2 智能化信息集成(平台)系统宜包括操作系统、数据库、集成系统平台应用程序、各纳入集成管理的智能化设施系统与集成互为关联的各类信息通信接口等;
    3 集成信息应用系统宜由通用业务基础功能模块和专业业务运营功能模块等组成;
    4 宜具有虚拟化、分布式应用、统一安全管理等整体平台的支撑能力;
    5 宜顺应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等信息交互多元化和新应用的发展。

4.3.3 智能化集成系统通信互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标准化通信方式和信息交互的支持能力;
    2 应符合国际通用的接口、协议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4 智能化集成系统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标准化信息集成平台的技术发展方向;
    2 应形成对智能化相关信息采集、数据通信、分析处理等支持能力;
    3 宜满足对智能化实时信息及历史数据分析、可视化展现的要求;
    4 宜满足远程及移动应用的扩展需要;
    5 应符合实施规范化的管理方式和专业化的业务运行程序;
    6 应具有安全性、可用性、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

4.4 信息设施系统


4.4.1 信息设施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对建筑内外相关的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形式的信息予以接受、交换、传输、处理、存储、检索和显示等功能;
    2 宜融合信息化所需的各类信息设施,并为建筑的使用者及管理者提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条件。

4.4.2 信息设施系统宜包括信息接入系统、布线系统、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无线对讲系统、信息网络系统、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公共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时钟系统等信息设施系统。

4.4.3 信息接入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各类用户对信息通信的需求,并应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和专用信息网引入建筑物内;
    2 应支持建筑物内各类用户所需的信息通信业务;
    3 宜建立以该建筑为基础的物理单元载体,并应具有对接智慧城市的技术条件;
    4 信息接入机房应统筹规划配置,并应具有多种类信息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的条件;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139等的有关规定。

4.4.4 布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和多媒体等信息传输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条件和使用需求等,进行系统布局、设备配置和缆线设计;
    3 应遵循集约化建设的原则,并应统一规划、兼顾差异、路由便捷、维护方便;
    4 应适应智能化系统的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融合趋向,并应成为建筑内整合各智能化系统信息传递的通道;
    5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安全保密的要求,选择满足相应安全等级的信息缆线;
    6 应根据缆线敷设方式和防火的要求,选择相应阻燃及耐火等级的缆线;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技术措施;
    8 应具有灵活性、适应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的有关规定。

4.4.5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确保建筑物内部与外界的通信接续;
    2 应适应移动通信业务的综合性发展;
    3 对于室内需屏蔽移动通信信号的局部区域,应配置室内区域屏蔽系统;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4.4.6 卫星通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建筑的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2 应满足语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等信息的传输要求;
    3 卫星通信系统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及卫星通信机房等应设置在满足卫星通信要求的位置。

4.4.7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建筑物的业务性质、使用功能、安全条件,并应满足建筑内语音、传真、数据等通信需求;
    2 系统的容量、出入中继线数量及中继方式等应按使用需求和话务量确定,并应留有富裕量;
    3 应具有拓展电话交换系统与建筑内业务相关的其他增值应用的功能;
    4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的有关规定。

4.4.8 无线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建筑内管理人员互相通信联络的需求;
    2 应根据建筑的环境状况,设置天线位置、选择天线形式、确定天线输出功率;
    3 应利用基站信号,配置室内天馈线和系统无源器件;
    4 信号覆盖应均匀分布;
    5 应具有远程控制和集中管理功能,并应具有对系统语音和数据的管理能力;
    6 语音呼叫应支持个呼、组呼、全呼和紧急呼叫等功能;
    7 宜具有支持文本信息收发、GPS定位、遥测、对讲机检查、远程监听、呼叫提示、激活等功能;
    8 应具有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9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建筑的运营模式、业务性质、应用功能、环境安全条件及使用需求,进行系统组网的架构规划;
    2 应建立各类用户完整的公用和专用的信息通信链路,支撑建筑内多种类智能化信息的端到端传输,并应成为建筑内各类信息通信完全传递的通道;
    3 应保证建筑内信息传输与交换的高速、稳定和安全;
    4 应适应数字化技术发展和网络化传输趋向;对智能化系统的信息传输,应按信息类别的功能性区分、信息承载的负载量分析、应用架构形式优化等要求进行处理,并应满足建筑智能化信息网络实现的统一性要求;
    5 网络拓扑架构应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构成状况、业务需求及信息传输的要求;
    6 应根据信息接入方式和网络子网划分等配置路由设备,并应根据用户工作业务特性、运行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拓扑架构形式等,配置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信息通信链路、信息端口及信息网络系统等;
    7 应配置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设备和网络管理系统,建筑物的信息网络系统与建筑物外部的相关信息网互联时,应设置有效抵御干扰和入侵的防火墙等安全措施;
    8 宜采用专业化、模块化、结构化的系统架构形式;
    9 应具有灵活性、可扩展性和可管理性。

4.4.10 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向收视用户提供多种类电视节目源;
    2 应根据建筑使用功能的需要,配置卫星广播电视接收及传输系统;
    3 卫星广播电视系统接收天线、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空间和天线基座基础、室外馈线引入的管线等应设置在满足接收要求的部位;
    4 宜拓展其他相应增值应用功能;
    5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的有关规定。

4.4.11 公共广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和紧急广播;
    2 业务广播应根据工作业务及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按业务区域设置音源信号,分区控制呼叫及设定播放程序。业务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通知、新闻、信息、语音文件、寻呼、报时等;
    3 背景广播应向建筑内各功能区播送渲染环境气氛的音源信号。背景广播宜播发的信息包括背景音乐和背景音响等;
    4 紧急广播应满足应急管理的要求,紧急广播应播发的信息为依据相应安全区域划分规定的专用应急广播信令。紧急广播应优先于业务广播、背景广播;
    5 应适应数字化处理技术、网络化播控方式的应用发展;
    6 宜配置标准时间校正功能;
    7 声场效果应满足使用要求及声学指标的要求;
    8 宜拓展公共广播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9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的有关规定。

4.4.12 会议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使用和管理等需求对会议场所进行分类,并分别按会议(报告)厅、多功能会议室和普通会议室等类别组合配置相应的功能。会议系统的功能宜包括音频扩声、图像信息显示、多媒体信号处理、会议讨论、会议信息录播、会议设施集中控制、会议信息发布等;
    2 会议(报告)厅宜根据使用功能,配置舞台机械及场景控制及其他相关配套功能等;
    3 具有远程视频信息交互功能需求的会议场所,应配置视频会议系统终端(含内置多点控制单元);
    4 当系统具有集中控制播放信息和集成运行交互功能要求时,宜采取会议设备集约化控制方式,对设备运行状况进行信息化交互式管理;
    5 应适应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并应采用能满足视频图像清晰度要求的投射及显示技术和满足音频声场效果要求的传声及播放技术;
    6 宜采用网络化互联、多媒体场效互动及设备综合控制等信息集成化管理工作模式,并宜采用数字化系统技术和设备;
    7 宜拓展会议系统相应智能化应用功能;
    8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会议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799、《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和《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的有关规定。

4.4.13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公共业务信息的接入、采集、分类和汇总的数据资源库,并在建筑公共区域向公众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多媒体信息发布功能;
    2 宜由信息播控中心、传输网络、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标识牌、信息导引设施或查询终端等组成,并应根据应用需要进行设备的配置及组合;
    3 应根据建筑物的管理需要,布置信息发布显示屏或信息导引标识屏、信息查询终端等,并应根据公共区域空间环境条件,选择信息显示屏和信息查询终端的技术规格、几何形态及安装方式等;
    4 播控中心宜设置专用的服务器和控制器,并宜配置信号采集和制作设备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应支持多通道显示、多画面显示、多列表播放和支持多种格式的图像、视频、文件显示,并应支持同时控制多台显示端设备。

4.4.14 时钟系统应符合下列功能:
    1 应按建筑使用功能需求配置时钟系统;
    2 应具有高精度标准校时功能,并应具备与当地标准时钟同步校准的功能;
    3 用于统一建筑公共环境时间的时钟系统,宜采用母钟、子钟的组网方式,且系统母钟应具有多形式系统对时的接口选择;
    4 应具有故障告警等管理功能。

4.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4.5.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建筑设备运行监控信息互为关联和共享的功能;
    2 宜具有建筑设备能耗监测的功能;
    3 应实现对节约资源、优化环境质量管理的功能;
    4 宜与公共安全系统等其他关联构建建筑设备综合管理模式。

4.5.2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以及需纳入管理的其他业务设施系统等。

4.5.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控的设备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并宜包括以自成控制体系方式纳入管理的专项设备监控系统等;
    2 采集的信息宜包括温度、湿度、流量、压力、压差、液位、照度、气体浓度、电量、冷热量等建筑设备运行基础状态信息;
    3 监控模式应与建筑设备的运行工艺相适应,并应满足对实时状况监控、管理方式及管理策略等进行优化的要求;
    4 应适应相关的管理需求与公共安全系统信息关联;
    5 宜具有向建筑内相关集成系统提供建筑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状态等信息的条件。

4.5.4 建筑能效监管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耗监测的范围宜包括冷热源、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供配电、照明、电梯等建筑设备,且计量数据应准确,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能耗计量的分项及类别宜包括电量、水量、燃气量、集中供热耗热量、集中供冷耗冷量等使用状态信息;
    3 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要求及基于对建筑设备运行能耗信息化监管的需求,应能对建筑的用能环节进行相应适度调控及供能配置适时调整;
    4 应通过对纳入能效监管系统的分项计量及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处理,提升建筑设备协调运行和优化建筑综合性能。

4.5.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对支撑绿色建筑功效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对可再生能源实施有效利用和管理;
    2 以建筑能效监管系统为基础,确保在建筑全生命期内对建筑设备运行具有辅助支撑的功能。

4.5.6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建筑物整体管理需求,系统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4.5.7 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的有关规定。

4.6 公共安全系统


4.6.1 公共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效地应对建筑内火灾、非法侵入、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危害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突发事件,并应建立应急及长效的技术防范保障体系;
    2 应以人为本、主动防范、应急响应、严实可靠。

4.6.2 公共安全系统宜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应急响应系统等。

4.6.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安全适用、运行可靠、维护便利;
    2 应具有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互联的信息通信接口;
    3 宜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实现互联;
    4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5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6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6.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防护对象的防护等级、安全防范管理等要求,以建筑物自身物理防护为基础,运用电子信息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安全防范技术等进行构建;
    2 宜包括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和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访客对讲、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3 应适应数字化、网络化、平台化的发展,建立结构化架构及网络化体系;
    4 应拓展和优化公共安全管理的应用功能;
    5 应作为应急响应系统的基础系统之一;
    6 宜纳入智能化集成系统;
    7 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4.6.5 应急响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为基础。
    2 应具有下列功能:
        1)对各类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进行就地实时报警;
        2)采取多种通信方式对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现就地报警和异地报警;
        3)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指挥调度;
        4)紧急疏散与逃生紧急呼叫和导引;
        5)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等。
    3 宜具有下列功能:
        1)接收上级应急指挥系统各类指令信息;
        2)采集事故现场信息;
        3)多媒体信息显示;
        4)建立各类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4 应配置下列设施:
        1)有线/无线通信、指挥和调度系统;
        2)紧急报警系统;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设施;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的联动设施;
        5)紧急广播系统与信息发布与疏散导引系统的联动设施。
    5 宜配置下列设施:
        1)基于建筑信息模型(BIM)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
        2)视频会议系统;
        3)信息发布系统等。
    6 应急响应中心宜配置总控室、决策会议室、操作室、维护室和设备间等工作用房。
    7 应纳入建筑物所在区域的应急管理体系。

4.6.6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

4.7 机房工程


4.7.1 智能化系统机房宜包括信息接入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应急响应中心和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等,并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独立配置或组合配置。

4.7.2 机房工程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信息接入机房宜设置在便于外部信息管线引入建筑物内的位置;
    2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宜设于建筑的中心区域位置,并应与信息接入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及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同步设计和建设;
    3 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机房等应按智能化设施的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的工艺要求进行设计;
    4 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公共广播系统等的中央控制设备集中设在智能化总控室内时,各系统应有独立工作区;
    5 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独立设置,且在满足信息传输要求情况下,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宜设置于工作区域相对中部的位置;对于以建筑物楼层为区域划分的智能化设备间(弱电间、电信间),上下位置宜垂直对齐;
    6 机房面积应满足设备机柜(架)的布局要求,并应预留发展空间;
    7 信息设施系统总配线机房、智能化总控室、信息网络机房、用户电话交换系统机房等不应与变配电室及电梯机房贴邻布置;
    8 机房不应设在水泵房、厕所和浴室等潮湿场所的贴邻位置;
    9 设备机房不宜贴邻建筑物的外墙;
    10 与机房无关的管线不应从机房内穿越;
    11 机房各功能区的净空高度及地面承重力应满足设备的安装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2 机房应采取防水、降噪、隔音、抗震等措施。

4.7.3 机房工程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结构体系;
    2 机房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避免温度变形和抗不均匀沉降的性能,机房不应穿过变形缝和伸缩缝;
    3 对于安置主机和存放数据存储设备的机房,主体结构抗震等级宜比该建筑物整体抗震等级提高一级;
    4 对于改建或扩建的机房,应在对原建筑物进行结构检测和抗震鉴定后进行抗震设计。

4.7.4 机房工程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内的温度、湿度等应满足设备的使用要求;
    2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机房设计的等级标准;
    3 当机房设置专用空气调节系统时,应设置具有可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并应预留室外机组的安装位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5 机房工程的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及设备用电负荷等级的要求;
    2 电源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设备的电源输入端应设防雷击电磁脉冲(LEMP)的保护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6 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

4.7.7 机房工程的照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各工作区照度标准值的要求;
    2 照明灯具应采用无眩光荧光灯具及节能灯具;
    3 宜具有自动调节方式的控制装置;
    4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8 机房工程接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机房采用建筑物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2 当机房采用独立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和所配置设备的要求;
    3 机房内应设专用局部等电位联结装置。

4.7.9 机房工程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房的主机房和辅助工作区的地板或地面应设置具有静电泄放的接地装置;
    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所有设备的金属外壳、各类金属管(槽)和构件等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接地。

4.7.10 机房工程的安全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与机房安全管理相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2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要求,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宜为纳入机房综合管理系统预留条件。

4.7.11 信息网络机房、应急响应中心等机房宜根据建筑功能、机房规模、设备状况及机房的建设要求等,配置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并宜具备机房基础设施运行监控、环境设施综合管理、信息设施服务管理等功能。机房综合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机房设计等级的要求,对机房内能源、安全、环境等基础设施进行监控;
    2 应满足机房运营及管理的要求,对机房内各类设施的能耗及环境状态信息予以采集、分析等监管;
    3 应满足建筑业务专业功能的需求,并应对机房信息设施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管等。

4.7.12 机房工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建筑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术规范》GB 50343、《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的有关规定。

5 住宅建筑


5.0.1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生态、环保、健康的绿色居住需求;
    2 应营造以人为本,安全、便利的家居环境;
    3 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要求。

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5.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的有关规定。

表5.0.2 住宅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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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超高层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2 ●-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5.0.3 住宅建筑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住宅建筑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5.0.4 住宅建筑智能化集成系统宜为住宅物业提供完善的服务功能。

5.0.5 住宅建筑信息接入系统应采用光纤到户的方式,每套住户应配置家居配线箱。

5.0.6 当住宅小区或超高层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无线对讲系统。

5.0.7 超高层住宅建筑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可与公共广播系统合用,但应满足消防应急广播的要求。

5.0.8 当住宅建筑设有物业管理系统时,宜配置建筑设备管理系统。

5.0.9 超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可与物业管理室合用,但应有独立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作区域。

5.0.10 当住宅建筑设有停车库(场)时,宜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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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办公建筑


6.1 一般规定


6.1.1 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办公业务信息化的应用需求;
    2 应具有高效办公环境的基础保障;
    3 应满足办公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6.2 通用办公建筑


6.2.1 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6.2.1的规定配置。

表6.2.1 通用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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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6.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办公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6.2.3 信息接入系统宜将各类公共信息网引入至建筑物办公区域或办公单元内,并应适应多家运营商接入的需求。

6.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做到公共区域无盲区。

6.2.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内部语音通信的需求。

6.2.6 信息网络系统,当用于建筑物业管理系统时,宜独立配置;当用于出租或出售办公单元时,宜满足承租者或入驻用户的使用需求。

6.2.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建筑内用户提供本地区有线电视节目源,可根据需要配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

6.2.8 会议系统应适应通用办公建筑的需要,宜适应会议室或会议设备的租赁使用及管理,并宜按会议场所的功能需求组合配置相关设备。

6.2.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根据建筑物业管理的需要,在公共区域提供信息告示、标识导引及信息查询等服务。

6.2.10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通用办公建筑使用及管理的需求。

6.3 行政办公建筑


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6.3.1的规定配置。

表6.3.1 行政办公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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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6.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办公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6.3.3 信息接入系统应根据办公业务的需要,将公共信息网及行政办公专用信息网引入行政办公建筑内。

6.3.4 行政办公建筑内应根据信息安全要求或其业务要求,建立区域移动通信信号覆盖或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

6.3.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内部的电话通信需求。

6.3.6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业务信息传输安全、可靠、保密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业务和办公人员的岗位职能需要,配置相应的信息端口。

6.3.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会议、接待等功能区域提供本地区电视节目源。

6.3.8 会议系统应根据所确定的功能配置相关设备,并应满足安全保密要求。

6.3.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行政办公建筑使用及管理的需求。

7 旅馆建筑


7.0.1 旅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旅馆业务经营的需求;
    2 应提升旅馆经营及服务的质量;
    3 应满足旅馆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7.0.2 旅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7.0.2的规定配置。

表7.0.2 旅馆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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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7.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旅馆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7.0.4 客房内应配置互联网的信息端口,并宜提供无线接入。公共区域、会议室、餐饮和供宾客休闲的场所等应提供无线接入。

7.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具有旅馆管理的功能。

7.0.6 旅馆经营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宜独立设置。

7.0.7 餐厅、咖啡茶座等公共区域宜配置具有独立音源和控制装置的背景音响。

7.0.8 旅馆的会议中心、中小型会议室等场所宜根据不同使用需要配置相应的会议系统。

7.0.9 旅馆的公共区域、各楼层电梯厅等场所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终端。旅馆的大厅、公共场所宜配置信息查询导引显示终端,并应满足无障碍的要求。

7.0.10 客房集控系统应根据经营服务的等级进行配置。

7.0.11 客房内宜配置视频点播装置。

7.0.12 智能卡应用系统应与旅馆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旅馆建筑内进入客房区的电梯宜配置电梯控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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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文化建筑


8.1 一般规定


8.1.1 文化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文献资料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和安全防护等要求;
    2 应具有为读者、公众提供文化学习和文化服务的能力;
    3 应满足文化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8.2 图书馆


8.2.1 图书馆智能化系统应按表8.2.1的规定配置。

表8.2.1 图书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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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8.2.2 图书馆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图书馆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8.2.3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图书阅览和借阅的需求,业务工作区、阅览室、公众服务区应设置信息端口,公共区域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电话。图书馆应设置借阅信息查询终端和无障碍信息查询终端。

8.2.4 会议系统应满足文化交流的需求,且具有国际交流活动需求的会议室或报告厅宜配置同声传译系统。

8.2.5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图书储藏库的通风、除尘过滤、温湿度等环境参数的监控要求。

8.2.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按图书馆的阅览、藏书、管理办公等划分不同防护区域,并应确定不同技术防范等级。

8.3 档案馆


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应按表8.3.1的规定配置。

表8.3.1 档案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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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8.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档案馆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8.3.3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档案馆管理的需求,并应满足安全、保密等要求。

8.3.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档案资料防护的要求。

8.3.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档案馆的级别,采取相应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

8.4 文化馆


8.4.1 文化馆智能化系统应按表8.4.1的规定配置。

表8.4.1 文化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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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8.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文化馆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8.4.3 信息网络系统应适应文化馆内各活动功能区布局的需求,且公共活动区域宜提供无线接入。

8.4.4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宜适应文化馆功能区局部使用及区域管理的需要,并宜按独立使用、配套管理、整体服务的运营方式配置。

8.4.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采取合理的人防、技防配套措施,并宜设置防暴安全检查系统。

9 博物馆建筑


9.0.1 博物馆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对文献和文物的展示、查阅、陈列、学研等应用需求;
    2 应适应博览物品向公众展示信息化的发展;
    3 应满足博物馆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9.0.2 博物馆智能化系统应按表9.0.2的规定配置。

表9.0.2 博物馆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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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9.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博物馆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9.0.4 博物馆的公共服务系统宜配置触摸屏、多媒体播放屏、语音导览、多媒体导览器等设备,并宜配置手持式多媒体导览器。

9.0.5 博物馆的主要出入口和需控制人流密度的场所宜设置客流分析系统。

9.0.6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博物馆管理人员远程及异地访问授权服务器的需要。

9.0.7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博物馆内布展灵活、可扩展的需求。各业务工作区、陈列展览区、公众服务区应设置信息点,并宜满足远程信息接入与发布的需要。

9.0.8 博物馆宜根据展品成列状况配置视频显示终端。

9.0.9 当博物馆的会议系统具有国际交流功能时,应配置同声传译系统。

9.0.10 陈列展览区、公共服务区等场所宜设置信息查询终端和无障碍信息查询终端。

9.0.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文物保存区环境的监控要求。

9.0.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0.13 博物馆的观众主入口处宜设置安全检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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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观演建筑


10.1 一般规定


10.1.1 观演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观演业务信息化运行的需求;
    2 应具备观演建筑业务设施基础保障的条件;
    3 应满足观演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10.2 剧场


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2.1的规定配置。

表10.2.1 剧场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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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剧场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2.3 剧场的出入口、贵宾出入口以及化妆室等宜设置自助寄存系统,且系统应具有友好的操作界面,并宜具有语音提示功能。

10.2.4 剧场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观演厅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2.5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剧场的信息传输要求和大型音视频信号转播的需要,并应预留相应音视频信号与外部互联的接口。

10.2.6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并可将剧场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的实况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室或节目制播机房。

10.2.7 候场室、化妆区等候场区域应设置信息显示系统,并应显示剧场、演播室的演播实况,且应具有演出信息播放、排片、票务、广告信息的发布等功能。

10.2.8 剧场宜预留音视频信号传输接口,并应满足现场音视频传输的需求。

10.2.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剧(影)院的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环境参数的监控要求,并应满足公共区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演播室、舞台、观众席、会议室等的管理要求。

10.2.1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剧场内、放映室、候场区和售票处等场所设置摄像机。

10.3 电影院


10.3.1 电影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3.1的规定配置。

表10.3.1 电影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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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电影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3.3 电影院的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观演厅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电影院建筑对信息传输的应用要求。

10.3.5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

10.3.6 候场区域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的显示终端,并应具有电影院信息播放、排片、票务、广告信息等发布等功能。

10.3.7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电影院的室内空气质量、温湿度、新风量等环境参数的监控要求,并应满足公共区的照明、室外环境照明、泛光照明、放映室、观看厅等的管理要求。

10.3.8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电影院的观看厅和放映室、候场区和售票处等场所设置摄像机。

10.4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


10.4.1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0.4.1的规定配置。

表10.4.1 广播电视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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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0.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广播电视业务建筑的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0.4.3 信息接入系统除应提供公用信息网接入的电缆、光缆外,还应预留接至电视发射信号传输的光缆,并宜预留接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的传输光缆接口。

10.4.4 公共区域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演播室、直播室、录音室、配音室等业务用房宜设置移动通信信号屏蔽系统,并应具有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功能。

10.4.5 信息网络系统宜在演播室、演员和导演休息厅、侯播区、大开间办公区域、贵宾室、大会议室、阅览室和休息区域等处提供无线接入。

10.4.6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数字电视信号传输发展的需求,系统应能将建筑内演播室的节目以及现场采访情况的实时信息传输至电视前端控制室或节目制播机房。系统应提供多种电视信号节目源。

10.4.7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具有公共信息发布、提示通知、形象宣传、客流疏导、广告发布等业务信息发布和内部交通导航的功能。

10.4.8 时钟系统宜以母钟为基准信号,在导控室、音控室、灯光控制室、演播区、设备机房等处设置数字显示子钟,系统时钟显示器可显示标准时间、正计时、倒计时,并可由人工设定。

10.4.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在演播室、开放式演播室、播出中心机房、导控室、主控机房、传输机房、候播区和资料库等处设置摄像机。

10.4.10 首层电梯出入口处宜设置速通门以及临时访客的发卡设备,应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智能卡兼容。在导控室、演播室、传输机房、制作机房、新闻播出机房、主控机房、分控机房、通信中心机房、数据中心机房和节目库等处,宜设置与智能卡系统兼容的出入口控制系统。

10.4.11 应设置独立的广播电视工艺缆线的竖井,按功能分别预留垂直和水平的工艺线槽,制作和播控等技术用房内缆线宜采用地板下布线方式。

11 会展建筑


11.0.1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对展区和展物的布设及展示、会务及交流等的需求;
    2 应适应信息化综合服务功能的发展;
    3 应满足会展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要。

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1.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的有关规定。

表11.0.2 会展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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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1.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会展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1.0.4 公共区域应配置公用电话和无障碍专用的公用电话。

11.0.5 信息网络系统应适应灵活布展的需求,并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信息端口。公共区域宜提供无线接入。

11.0.6 宜根据展位分布情况配置有线电视终端。

11.0.7 展厅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面积、空间高度、扬声器的布局等,选择扬声器的类型及功率。

11.0.8 对于有多种语言讲解需求的会展建筑,宜设置电子语音或多媒体信息导览系统。

11.0.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检测会展建筑的空气质量和调节新风量的功能。展厅宜设置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应具有分区域就地控制、中央集中控制等方式。

11.0.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根据会展中心建筑客流大、展位多且展品开放式陈列的特点,采取人防与技术防范相配套的措施,并宜设置防暴安检和检票等系统。

11.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适应展厅建筑面积大、空间高的结构特点,采取合适的火灾探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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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教育建筑


12.1 一般规定


12.1.1 教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教育建筑教学业务的需求;
    2 应适应教学和科研的信息化发展;
    3 应满足教育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2.2 高等学校


12.2.1 高等学校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2.2.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


表12.2.1 高等学校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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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2.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高等学校教学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2.2.3 信息接入系统应将校园外部的公共信息网和教育信息专网引入校园内。

12.2.4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数字化多媒体教学、学校办公和管理的需求。

12.2.5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学校内各单体建筑室内和室外不同播音内容的需要。

12.2.6 会议中心(厅)、大中会议室、重要接待室和报告厅等有关场所应配置会议系统。

12.2.7 多功能教室宜配置多媒体教学系统。

12.2.8 专业演播室或虚拟演播室内应配置电视摄录编辑及多媒体制作与播放系统。

12.2.9 学校的校门口处、教学楼、行政管理楼、图书馆、会议中心(厅)、体育场(馆)、游泳馆、学校宾馆或招待所等应配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12.3 高级中学


12.3.1 高级中学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2.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

表12.3.1 高级中学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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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2.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高级中学教学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2.3.3 信息接入系统应将校园外部的公共信息网和教育信息专网引入校园内。

12.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数字化多媒体教学、学校办公和管理的需求。

12.3.5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学校单体建筑室内和室外不同播音内容的需求,且公共广播系统在室外公用操场播音时,应具有远距离控制播放进程的功能。

12.3.6 餐厅、体育场(馆)等有关场所内宜配置独立的音响扩音系统,并应与楼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关联。

12.3.7 教室内应配置教室教学扩声系统。

12.3.8 会议室、报告厅等场所应配置会议系统。

12.3.9 教室宜根据需要配置多媒体教学终端系统,并可在学校的专业演播室内配置远程电视教学接入、控制、播放等配套设备。

12.3.10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与学校信息发布网络管理和学校有线电视系统互联。

12.4 初级中学和小学


12.4.1 初级中学和小学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2.4.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的有关规定。

表12.4.1 初级中学和小学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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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2.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初级中学和小学教学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2.4.3 信息接入系统应将校园外部的公共信息网和教育信息专网引入校园内。

12.4.4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学校数字化多媒体教学、办公和管理的需求。

12.4.5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学校单体建筑室内和校园室外不同播音内容的需求,系统在室外公用操场播音时,应具有远距离控制播放进程的管理功能。

12.4.6 教室内宜配置用于教学的无线扩声系统。

12.4.7 会议室等宜配置会议系统。

12.4.8 教室内宜根据需要配置多媒体教学终端系统,并在学校的电视演播室内配置远程电视教学接入、控制、播放等配套设备。

12.4.9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与学校信息发布网络管理和学校有线电视系统互联。

13 金融建筑


13.0.1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金融业务的需求;
    2 应为金融业务运行提供基础保障;
    3 应满足金融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3.0.3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的有关规定。

表13.0.2 金融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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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3.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金融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3.0.4 信息接入系统应根据业务的需要,将公共通信或金融业务专用信息网引入金融建筑内。金融业务专用信息网的接入宜采用双路由方式。

13.0.5 卫星通信系统应满足金融业务专用通信的信息实时性的需求。

13.0.6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各类金融网络业务信息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要求。

13.0.7 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金融建筑的运行与管理需求。

13.0.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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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通建筑


14.1 一般规定


14.1.1 交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交通业务的应用需求;
    2 应为交通运营业务环境设施提供基础保障;
    3 应满足现代交通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4.2 民用机场航站楼


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2.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2.1 民用机场航站楼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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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民用机场航站楼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2.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机场航站楼业务及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公安、安全等进驻单位的信息通信需求。

14.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应包含机场内集群通信等应用功能。

14.2.5 布线系统应支持电话、内通、离港、航显、网络、商业、安检信息、数字视频、泊位引导、行李控制等应用系统,并宜支持时钟、门禁、登机桥监测、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步梯监测、建筑设备管理等系统的信息传输。

14.2.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建筑物归属地虚拟交换网方式或自建用户交换系统的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业务调度指挥功能,满足航站楼内各运营岗位、现场值班室和调度岗位等有线调度对讲的需要;
    2 应满足机场调度通信和候机楼设备维护管理使用的需求;
    3 应满足海关、边防、检验检疫、候机楼管理、物业管理、公安、安全和航空公司等驻场单位的语音、数据通信需求。

14.2.7 用于离港系统、安全检查系统以及公安、海关、边防的信息网络系统,应采用专用网络系统。规模较大的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采用专用网络系统。办票大厅、候机区、登机口、行李分拣厅、近机位、贵宾室、餐饮、商业区等场所宜提供无线接入。

14.2.8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节目源应包含航班动态显示信息。

14.2.9 公共广播系统应播放航班动态信息。

14.2.10 时钟系统应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校时,主机应采用一主一备的热备份方式,并宜采用母钟、二级母钟、子钟三级组网方式。母钟和二级母钟应向其他有时基要求的系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航站楼内值机大厅、候机大厅、到达大厅、到达行李提取大厅应安装同步校时的子钟。航站楼内贵宾休息室、商场、餐厅和娱乐等处宜安装同步校时的子钟。

14.2.11 安检信息系统应对检查交运行李、超规定交运行李、团体交运行李和旅客手提行李所查验的图像提供本地辨识和中心控制机房辨识,且应摄录贮存旅客肖像信息并传送至离港系统。

14.2.12 值机大厅应设置离港终端,满足旅客自助值机和行李交运业务的需要。

14.2.13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具有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工作状态进行监视,故障报警记录的功能。应对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道运行参数进行统计报表分析。

14.2.14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机场航站楼的运行及管理需求。

14.3 铁路客运站


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3.1 铁路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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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铁路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3.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公共信息网和铁路专用信息网的接入要求。

14.3.4 信息网络系统应支持列车到发通告系统、售票及检票系统、旅客行包管理系统、旅客引导显示系统、车站应用服务系统等的运行,并应能满足车站各作业点、旅客候车区对信息通信的需求。

14.3.5 有线电视接收系统的节目源应能显示列车发送/到达动态信息。

14.3.6 公共广播系统应满足铁路客运业务的应用需求。

14.3.7 时钟系统应满足车站作业、旅客候车的需要,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3.8 公共查询系统应能查询列车到发信息、旅客行包信息、车站各种服务设施的信息。

14.3.9 电话问询系统应具有互动式语音功能,满足查询、咨询等需求,并应具有自动话务分配的功能,且接入中继线和客服座席数量应满足旅客信息查询服务的要求。

14.3.10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旅客提供综合信息显示服务;
    2 宜作为客运站内客运组织作业的辅助显示设施;
    3 应在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站台、出站、天桥、廊道等设置显示相关业务信息的显示屏;
    4 应在客运站运行过程中需要接收列车到发通告信息的场所配置接收终端;
    5 系统主机应预留与上一级行车指挥信息系统联网的接口条件。

14.3.11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根据车辆运行时段,监控空调、照明、信息显示等设施。

14.3.1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

14.4 城市轨道交通站


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4.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4.1 城市轨道交通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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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

14.4.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城市轨道交通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4.3 公务与专用电话系统应与分组交换网、无线集群系统、公用市话网互联,应具有移动通信接入功能和无线接口,并应能与无线集群交换机相联。

14.4.4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为独立或与轨道交通专用公务电话系统合设的专用调度电话系统,并应具有单呼、组呼、全呼、紧急呼叫和录音等功能。

14.4.5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列车运行、运营管理、时钟同步、无线通信、公务联系和信息交换与传输等业务的需要;
    2 应具备中央级控制中心与车站及车辆段之间、车站与车站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换的功能;
    3 应能迅速可靠地传输语音、数据和图像等信息;
    4 应具有网络扩充和管理能力。

14.4.6 公共广播系统应保证控制中心调度员和车站值班员向乘客通告列车运行以及安全向导等服务信息,并应能向工作人员发布作业命令和通知。

14.4.7 时钟系统应为车站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信息,应为其他系统提供统一的基准时间,并应提供与智能化集成系统的接口。

14.4.8 信息发布系统应提供列车班次、换乘信息、路面交通、紧急通知、政府公告、紧急灾难等即时信息。

14.4.9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站内的空气质量对通风和空调进行控制,且当空气质量持续恶化时,系统应发出报警信号;
    2 应根据列车的运行时间、室内照度等进行照明监控,并应监控室内标识、广告照明。

14.4.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接收火灾信息,并执行车站防烟和排烟模式控制;
    2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信号,并应根据列车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烟和排烟模式控制;
    3 应能接收列车区间阻隔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 应配备车控室紧急控制盘,作为火灾工况自动控制的后备措施。

14.5 汽车客运站


14.5.1 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4.5.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的有关规定。

表14.5.1 汽车客运站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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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4.5.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各等级汽车客运站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4.5.3 旅客引导显示系统应在客运站的进站、候车厅、检票口等设置显示营运业务需要的信息显示屏,并应在客运站的广播室、客运值班室、售票室、客运计划室、检票口等处配置信息显示屏。

14.5.4 公共信息查询系统应具有多处问询亭同时占用时排队等待处理功能,其电话问询值班台应能对现场任一问询亭进行人工或半自动应答作业。

14.5.5 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接发车、旅客乘降及候车等全部客运作业广播的语音合成功能,并应按候车厅、站前广场、售票厅以及客运值班室等划分广播区域的语音分区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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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医疗建筑


15.1 一般规定


15.1.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医疗业务的信息化需求;
    2 应向医患者提供就医环境的技术保障;
    3 应满足医疗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5.2 综合医院


15.2.1 综合医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5.2.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有关规定。

表15.2.1 综合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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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5.2.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综合医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5.2.3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医疗业务信息应用的需求。

15.2.4 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的覆盖范围和信号功率应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使用和患者的人身安全。

15.2.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根据医院的业务需求,配置相应的无线寻呼系统或其他组群式的寻呼系统。

15.2.6 信息网络系统应为医疗业务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稳定、实用和安全的支撑条件,并应具备高宽带、大容量和高速率,宜具备系统升级的条件。

15.2.7 有线电视系统应提供本地有线电视节目或卫星电视及自制电视节目。

15.2.8 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在医院大厅、挂号及药物收费处、门急诊候诊厅等公共场所配置发布各类医疗服务信息的显示屏和供患者查询的多媒体信息查询端机,并应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互联。

15.2.9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满足医院建筑的运行管理需求,并应根据医疗工艺要求,提供对医疗业务环境设施的管理功能。

15.2.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医院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

15.3 疗养院


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5.3.1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的有关规定。

表15.3.1 疗养院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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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5.3.2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疗养院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5.3.3 疗养院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满足疗养院智能化应用功能的要求,各单项医疗科别或护理区域等可按本标准第15.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16 体育建筑


16.0.1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体育赛事业务信息化的需求;
    2 应具备体育赛事和其他多功能使用环境设施的基础保障;
    3 应满足体育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6.0.2的规定配置,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1的有关规定。

表16.0.2 体育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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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6.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体育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6.0.4 信息接入系统应满足体育建筑各类信息通信业务的需求。

16.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应用功能对通信的需求,并应为观众、运动员、体育赛事主办者、新闻媒体等提供便捷、高效、可靠的通信服务。

16.0.6 信息网络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为体育赛事组委会、新闻媒体和场馆运营管理者等提供安全、有效的信息服务;
    2 应满足体育建筑内信息通信的要求;
    3 应兼顾场(馆)赛事期间使用和场(馆)赛后多功能应用的需求,并为场(馆)信息系统的发展创造条件。

16.0.7 有线电视系统应为体育赛事功能的电视转播、现场影像采集及回放、赛事统计等应用系统预留互联接口。

16.0.8 公共广播系统应在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区外的公共区域和工作区等区域配置,宜与比赛场地和观众看台区的赛事扩声系统互相独立配置,公共广播系统与赛事扩声系统之间应实现互联,并可在需要时实现同步播音。

16.0.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体育赛事和其他活动功能分区的需要。

16.0.10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与体育建筑的等级、规模相适应。

17 商店建筑


17.0.1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适应商店业务经营及服务的需求;
    2 应满足商业经营及服务质量的需求;
    3 应满足商店建筑物业规范化运营管理的需求。

17.0.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7.0.2的规定配置。

表17.0.2 商店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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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7.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商店建筑业务运行和物业管理的信息化应用需求。

17.0.4 信息接入系统宜将各类公共通信网引入建筑内。

17.0.5 公共活动区域和供顾客休闲场所等处宜配置宽带无线接入网。

17.0.6 宜按商业经营模式和管理的需求配置用户电话交换系统。

17.0.7 经营业务信息网络系统宜独立设置。

17.0.8 有线电视系统应满足商业经营和顾客的收视需求。

17.0.9 餐厅、咖啡茶座等公共活动区域宜配置具有独立音源和控制装置的背景音乐系统。

17.0.10 公共区域宜配置信息发布显示屏,大厅及公共场所宜配置信息查询导引显示终端。

18 通用工业建筑


18.0.1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通用工业建筑实现安全、节能、环保和降低生产成本的目标需求;
    2 应向生产组织、业务管理等提供保障业务信息化流程所需的基础条件;
    3 应实施对通用要求能源供给、作业环境支撑设施的智能化监控及建筑物业的规范化运营管理。

18.0.2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应按表18.0.2的规定配置。

表18.0.2 通用工业建筑智能化系统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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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应配置;⊙-宜配置;○-可配置。

18.0.3 信息化应用系统的配置应满足通用工业建筑生产及管理的信息化应用要求。

18.0.4 智能化集成系统应根据实际生产及管理的需要,实现对各智能化子系统的协同控制和对设施资源的综合管理。

18.0.5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宜采用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手段,满足生产指挥调度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18.0.6 信息网络系统应满足通用工业建筑生产管理信息安全、可靠传输的要求,并应根据工位布局、现场环境条件等特点,选择配置网络设备、缆线及机柜等配套设备。

18.0.7 公共广播系统应根据生产车间环境噪声、面积、空间高度等选择扬声器的类型、功率,满足扩声效果。

18.0.8 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对生产、办公、生活所需的各种电源、热源、水源、气(汽)源等能源供应系统的监控和管理要求;
    2 应满足能源供应品质和节能要求;
    3 应满足对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给水排水和照明等建筑基础环境的监控和管理要求;
    4 应满足生产环境、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的环境控制与运行可靠性要求;
    5 对生产废水、废气、废渣排放处理等环境保护系统的监控和管理应满足三废排放指标控制要求。

18.0.9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通用工业生产区域人流和物流的受控范围和防护级别的要求。

18.0.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根据生产厂房面积大、空间和结构复杂性等特点,采取合适的火灾探测方式及有效的灭火措施。

18.0.11 机房工程宜包括生产设备控制管理机房和企业网络及综合管理中心机房等。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
    《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200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1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464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526
    《用户电话交换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 50622
    《会议电视会场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635
    《电子会议系统设计规范》GB 50799
    《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
    《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3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技术规范》JGJ/T 334
    《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51
    《有线接入网设备安装工程设计规范》YD/T 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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