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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de for rain utilization in building and sub-district
GB 50400-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7 年4 月1 日
中华人民共合国建设部
公 告
第485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400-2006,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6、7.3.1、7.3.3、7.3.9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6年9月26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编,北京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参编。规范总结了近年来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经验,并参考国内外相关应用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12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符号、水量与水质、雨水利用系统设置、雨水收集、雨水入渗、雨水储存与回用、水质处理、调蓄排放、施工安装、工程验收、运行管理。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邮编:100044)。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泰宁科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水利科学研究所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积水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北京恒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赵世明 赵 锂 王耀堂 杨 澎 刘 鹏 朱跃云 徐忠辉 孙 瑛 徐志通 陈建刚 黄晓家 王冠军 汪慧贞 盂德良 张永祥 李桂枝 周锡全 王 研 王可为 周克晶 陈玉芳 张书函 田浩 陈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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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与生态环境,减轻城市洪涝,使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与维护。本规范不适用于雨水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雨水利用工程。
1.0.3 雨水资源应根据当地的水资源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利用。
1.0.4 有特殊污染源的建筑与小区,其雨水利用工程应经专题论证。
1.0.5 设置雨水利用系统的建筑物和小区,其规划和设计阶段应包括雨水利用的内容。雨水利用设施应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1.0.6 严禁回用雨水进入生活饮用水给水系统。
1.0.7 雨水利用工程应采取确保人身安全、使用及维修安全的措施。
1.0.8 雨水利用工程设计中,相关的室外总平面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建筑设计、给水排水设计等专业应密切配合,相互协调。
1.0. 9 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管理与维护,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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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符号
2. 1 术语
2.1.1 雨水利用 rain utilization
雨水入渗、收集回用、调蓄排放等的总称。
2.1.2 下垫面 underlying surface
降雨受水面的总称。包括屋面、地面、水面等。
2.1.3 土壤渗透系数 permeability coefficient of soil
单位水力坡度下水的稳定渗透速度。
2.1.4 流量径流系数 discharge runoff coefficient
形成高峰流量的历时内产生的径流量与降雨量之比。
2.1.5 雨量径流系数 pluviometric runoff coefficient
设定时间内降雨产生的径流总量与总雨量之比。
2.1. 6 硬化地面 impervious surface
通过人工行为使自然地面硬化形成的不透水或弱透水地面。
2.1.7 天沟 gutter
屋面上两侧收集雨水用于引导屋面雨水径流的集水沟。
2.1.8 边沟 brimgutter
屋面上单侧收集雨水用于引导屋面雨水径流的集水沟。
2.1. 9 檐沟 eaves gutter
屋檐边沿沟长单边收集雨水且溢流雨水能沿沟边溢流的集水沟。
2. 1.10 长沟 long gutter
集水长度大于50倍设计水深的屋面集水沟。
2.1.11 短沟 short gutter
集水长度等于或小于50倍设计水深的屋面集水沟。
2.1.12 集水沟集水长度 gutter drainage length
从集水沟内分水点到雨水斗的沟长。
2.1. 13 半有压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gravity-pressure roof rainwater collect system
系统设计流态为无压流和有压流之间的过渡流态的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2.1.14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siphonic roof rainwater collet system
系统设计流态为水一相有压流的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2.1.15 初期径流 initial runoff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
2.1.16 弃流设施 initial rainwater removal equipment
利用降雨厚度、雨水径流厚度控制初期径流排放量的设施。有自控弃流装置、渗透弃流装置、弃流池等。
2. 1. 17 渗透弃流井 infiltration-removal well
具有一定储存容积和过滤截污功能,将初期径流渗透至地下的成品装置。
2.1.18 雨停监测装置 monitor of rain-stop
利用雨量法或流量法来监测降雨停止的成品装置。
2.1. 19 渗透设施 infiltration equipment
使雨水分散并被渗透到地下的人工设施。
2.1.20 储存渗透设施 detention-infiltration equipment
储存雨水径流量并进行渗透的设施,包括渗透管沟、入渗池、入渗井等。
2.1. 21 入渗池 infiltration pool
雨水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的封闭水池。
2.1.22 入渗井 infiltration well
雨水通过侧壁和并底进行入渗的设施。
2.1.23 渗透管—排放系统 infiltration-drainage pipe system
采用渗透检查并、渗透管将雨水有组织地渗入地下,超过渗透设计标准的雨水由管沟排放的系统。
2.1.24 渗透雨水口 infiltration rainwater inlet
具有渗透、截污、集水功能的一体式成品集水口。
2.1.25 渗透检查井 infiltration manhole
具有渗透功能和一定沉砂容积的管道检查维护装置。
2.1.26 集水渗透检查井 collect-infiltration manhole
具有收集、渗透功能和一定沉砂容积的管道检查维护装置。
2.1.27 雨水储存设施 rainwater storage equipment
储存未经处理的雨水的设施。
2.1.28 调蓄排放设施 detention and controlled drainage equipment
储存一定时间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洪峰径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设施。
2.2 符号
2.2.1 流量、水量、流速
W——雨水设计径流总量;
Q——雨水设计流量;
q——设计暴雨强度;
qdg——水平短沟的设计排水量;
qcg——水平长沟的设计排水量;
v——管内流速;
g——重力加速度;
Wi——设计初期径流弃流量;
Ws——渗透量;
Wp——产流历时内的蓄积水量;
Wc——渗透设施进水量;
qc——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对应的暴雨强度;
Qy——设施处理能力;
Wy——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日用雨水量;
Q′——设计排水流量。
2.2.2 水头损失、几何特征
hy——设计降雨厚度;
F——汇水面积;
P——设计重现期;
Az——沟的有效断面面积;
hf——管道沿程阻力损失;
l——管道长度;
d——管道内径;
δ——初期径流厚度;
As——有效渗透面积;
Fy——渗透设施受纳的集水面积;
Fo——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
Vs——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
nk——填料的孔隙率;
V——调蓄池容积。
2.2.3 计算系数及其它
ψc——雨量径流系数;
ψm——流量径流系数;
A、b、c、n——当地降雨系数;
m——折减系数;
kdg——安全系数;
kdf——断面系数;
Sx——深度系数;
Xx——形状系数;
Lx——长沟容量系数;
λ——管道沿程阻力损失系数;
△——管道当量粗糙高度;
Re——雷诺数;
α——综合安全系数;
K——土壤渗透系数;
J——水力坡降。
2.2.4 时间
t——降雨历时;
t1——汇水面汇水时间;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
ts——渗透时间;
tc——渗透设施产流历时;
T——雨水处理设施的日运行时间;
tm——调蓄池蓄水历时;
t′——排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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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量与水质
3.1 降雨量和雨水水质
3.1.1 降雨量应根据当地近期10年以上降雨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参考附录A。
3.1. 2 雨水水质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屋面雨水经初期径流弃流后的水质,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如下经验值:CODcr70~100mg/L;SS 20~40mg/L;色度10~40度。
3.2 用水定额和水质
3.2.1 绿化、道路及广场浇洒、车库地面冲洗、车辆冲洗、循环冷却水补水等各项最高日用水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2 景观水体补水量根据当地水面蒸发量和水体渗透量综合确定。
3.2.3 最高日冲厕用水定额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最高日用水定额及表3.2.3中规定的百分率计算确定。
表3.2.3 各类建筑物冲厕用水占日用水定额的百分率(单位:%)
项目 | 住宅 | 宾馆、饭店 | 办公楼、教学楼 | 公共浴室 | 餐饮业、营业餐厅 |
冲厕 | 21 | 10~14 | 60~66 | 2~5 | 5~6.7 |
3.2.4 器具给水额定流量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3.2.5 处理后的雨水水质根据用途确定,CODcr和SS指标应满足表3.2.5的规定,其余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表3.2.5 雨水处理后CDOcr和SS指标
项目指标 | 循环冷却系数补水 | 观赏性水景 | 娱乐性水景 | 绿化 | 车辆冲洗 | 道路浇洒 | 冲厕 |
CODcr(mg/L)≤ | 30 | 30 | 20 | 30 | 30 | 30 | 30 |
SS(mg/L)≤ | 5 | 10 | 5 | 10 | 5 | 10 | 10 |
3.2.6 当处理后的雨水同时用于多种用途时,其水质应按最高水质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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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雨水利用系统设置
4.1 一般规定
4.1.1 雨水利用应采用雨水入渗系统、收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之一或其组合,并满足如下要求:
1 雨水入渗系统宜设雨水收集、入渗等设施;
2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处理和回用水管网等设施;
3 调蓄排放系统应设雨水收集、储存设施和排放管道等设施。
4.1.2 雨水入渗场所应有详细的地质勘察资料,地质勘察资料应包括区域滞水层分布、土壤种类和相应的渗透系数、地下水动态等。
4.1.3 雨水入渗系统的土壤渗透系数宜为10-6~10-3m/s,且渗透面距地下水位大于1.0m;收集回用系统宜用于年均降雨量大于400mm的地区;调蓄排放系统宜用于有防洪排涝要求的场所。
4.1. 4 下列场所不得采用雨水入渗系统:
1 防止陡坡坍塌、滑坡灾害的危险场所;
2 对居住环境以及自然环境造成危害的场所;
3 自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和高含盐土等特殊土壤地质场所。
4.1.5 雨水利用系统的规模应满足建设用地外排雨水设计流量不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或规定的值,设计重现期不得小于1年,宜按2年确定。
4.1. 6 设有雨水利用系统的建设用地,应设有雨水外排措施。
4.1. 7 雨水利用系统不应对土壤环境、植物的生长、地下含水层的水质、室内环境卫生等造成危害。
4.1.8 回用供水管网中低水质标准水不得进入高水质标准水系统。
4.2 雨水径计算
4.2.1 雨水设计径流总量和设计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雨水设计流程总量应按正式计算:
式中 W——雨水设计径流总量(m³);
ψc——雨量径流系数;
hy——设计降雨厚度(mm);
F——汇水面积(h㎡)。
2 雨水设计流量应按正式计算:
式中 Q——雨水设计流量(L/s);
ψm——流量径流系数;
q——设计暴雨强度[L/(S·h㎡)]。
4.2.2 径流系数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雨量径流系数和流量径流系数宜按表4.2.2采用,汇水面积的平均径流系数应按下垫面种类加权平均计算;
2 建设用地雨水外排管渠流量径流系数宜按扣损法经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采用0.25~0.4。
表4.2.2 径流系数
下垫面种类 | 雨量径流系数ψc | 流量径流系数ψm |
硬屋面、未铺石子的平屋面、沥青屋面 | 0.8~0.9 | 1 |
铺石子的平屋面 | 0.6~0.7 | 0.8 |
绿化屋面 | 0.3~0.4 | 0.4 |
混凝土和沥青路面 | 0.8~0.9 | 0.9 |
块石等铺砌路面 | 0.5~0.6 | 0.7 |
干砌砖、石及碎石路面 | 0.4 | 0.5 |
非铺砌的土路面 | 0.3 | 0.4 |
绿地 | 0.15 | 0.25 |
水面 | 1 | 1 |
地下建筑覆土绿地(覆土厚度≥500mm) | 0.15 | 0.25 |
地下建筑覆土绿地(覆土厚度<500mm) | 0.3~0.4 | 0.4 |
4.2.3 设计降雨厚度应按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确定,设计重现期和降雨历时应根据本规范各雨水利用设施条款中具体规定的标准确定。
4.2.4 汇水面积应按汇水面水平投影面积计算。计算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流量时,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高出汇水面积有侧墙时,应附加侧墙的汇水面积,计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执行。
2 球形、抛物线形或斜坡较大的汇水面,其汇水面积应附加汇水面竖向投影面积的50%。
4.2.5 设计暴雨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设计重现期(a);
t——降雨历时(min);
A、b、c、n——当地降雨参数。
注:当采用天沟集水且沟沿溢水会流入室内时,暴雨强度应乘以1.5的系数。
4.2.6 设计重现期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向各类雨水利用设施输水或集水的管渠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该类设施的雨水利用设计重现期。
2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重现期不宜小于表4.2.6-1中规定的数值。
表4.2.6-1 屋面降雨设计重现期
建筑类型 | 设计重现期(a) |
采用外檐沟排水的建筑 | 1~2 |
一般性建筑物 | 2~5 |
重要公共建筑 | 10 |
注:表中设计重现期,半有压流系统可取低限值,虹吸式系统宜取高限值。
3 建设用地雨水外排管渠的设计重现期,应大于雨水利用设施的雨量设计重现期,并不宜小于表4.2.6-2中规定的数值。
表4.2.6-2各类用地设计重现期
汇水区域名称 | 设计重现期(a) |
车站、码头、机场等 | 2~5 |
民用公共建筑、居住区和工业区 | 1~3 |
4.2.7 设计降雨历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雨水管渠的设计降雨历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t1——汇水面汇水时间(min),视距离长短、地形坡度和地面铺盖情况而定,一般采用5~10min;
m——折减系数,取m=1,计算外排管渠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取用;
t2——管渠内雨水流行时间(min)。
2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降雨历时按屋面汇水时间计算,一般取5min。
4.3 系统选型
4.3.1 雨水利用系统的型式、各个系统负担的雨水量,应根据工程项目具体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3.2 地面雨水宜采用雨水入渗。
4.3.3 降落在景观水体上的雨水应就地储存。
4.3. 4 屋面雨水可采用雨水入渗、收集回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利用方式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当地缺水情况;
2 室外土壤的入渗能力;
3 雨水的需求量和水质要求;
4 杂用水量和降雨量季节变化的吻合程度;
5 经济合理性。
4.3.5 小区内设有景观水体时,屋面雨水宜优先考虑用于景观水体补水。室外土壤在承担了室外各种地面的雨水入渗后,其入渗能力仍有足够的余量时,屋面雨水可进行雨水入渗。
4.3.6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屋面雨水宜优先采用收集回用系统:
1 降雨量随季节分布较均匀的地区;
2 用水量与降雨量季节变化较吻合的建筑与小区。
4.3. 7 收集回用系统的回用水量或储水能力小于屋面的收集雨量时,屋面雨水的利用可选用回用与入渗相结合的方式。
4.3.8 大型屋面的公共建筑或设有人工水体的项目,屋面雨水宜采用收集回用系统。
4.3.9 为削减城市洪峰或要求场地的雨水迅速排干时,宜采用调蓄排放系统。
4.3.10 雨水回用用途应根据收集量、回用量、随时间的变化规律以及卫生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雨水可用于下列用途:景观用水、绿化用水、循环冷却系统补水、汽车冲洗用水、路面、地面冲洗用水、冲厕用水、消防用水。
4. 3.11 建筑或小区中同时设有雨水回用和中水的合用系统时,原水不宜混合,出水可在清水池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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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雨水收集
5.1 一般规定
5.1.1 屋面表面应采用对雨水无污染或污染较小的材料,不宜采用沥青或沥青油毡。有条件时可采用种植屋面。
5.1.2 屋面雨水收集管道的进水口应设置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的雨水斗。
5.1.3 屋面雨水系统中设有弃流设施时,弃流设施服务的各雨水斗至该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5.1. 4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2.1-2)式计算。
5.1.5 屋面雨水收集宜采用半有压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大型屋面宜采用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并应有溢流措施。
5.1.6 屋面雨水收集也可采用重力流系统,其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
5.1. 7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和雨水储存设施之间的室外输水管道可按雨水储存设施的降雨重现期计算,若设计重现期比上游管道的小,应在连接点设检查井或溢流设施。埋地输水管上应设检查口或检查井,间距宜为25~40m。
5.1.8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应独立设置,严禁与建筑污、废水排水连接,严禁在室内设置敞开式检查口或检查井。
5.1. 9 阳台雨水不应接入屋面雨水立管。
5. 1.10 除种植屋面外,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均应设置弃流设施,雨水入渗收集系统宜设弃流设施。
5.2 屋面集水沟
5.2.1 屋面集水宜采用集水沟。集水沟断面尺寸和过水能力应经水力计算确定。
5.2.2 屋面集水沟的深度应包括设计水深和保护高度。
5. 2.3 集水沟沟底可水平或可有坡度,坡度小于0.003时应具有自由出流的雨水出口。
5.2.4 集水沟的水力计算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执行,沟底平坡或坡度不大于0.003时,可采用本规范5.2.5~5.2.10条规定的经验方法计算。
5.2.5 水平短沟设计排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dg——水平短沟的设计排水量(L/s);
kdg——安全系数,取0.9;
kdf——断面系数,取值见表5.2.5;
Az——沟的有效断面面积(mm²),在屋面天沟或边沟中有阻挡物时,有效断面面积应按沟的断面面积减去阻挡物断面面积进行计算;
Sx——深度系数,见附录B,半圆形或相似形状的短檐沟Sx=1.0;
Xx——形状系数,见附录B,半圆形或相似形状的短檐沟Xx=1.0。
表5.2.5 各种沟型的断面系数
沟型 | 半圆形或相似形状的檐沟 | 矩形、梯形或相似形状的檐沟 | 矩形、梯形或相似形状的天沟和边沟 |
kdf | 2.78×10-5 | 3.48×10-5 | 3.89×10-5 |
5.2.6 水平长沟的设计排水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qcg——长沟的设计排水量(L/s);
Lx——长沟容量系数,见表5.2.6。
表5.2.6 平底或有坡度坡向出水口的长沟容量系数
L/hd | 容量系数Lx | ||||
平底0~0.3% | 坡度0.4% | 坡度0.6% | 坡度0.8% | 坡度1% | |
50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75 | 0.97 | 1.02 | 1.04 | 1.07 | 1.09 |
100 | 0.93 | 1.03 | 1.08 | 1.13 | 1.18 |
125 | 0.90 | 1.05 | 1.12 | 1.20 | 1.27 |
150 | 0.86 | 1.07 | 1.17 | 1.27 | 1.37 |
175 | 0.83 | 1.08 | 1.21 | 1.33 | 1.46 |
200 | 0.80 | 1.10 | 1.25 | 1.40 | 1.55 |
225 | 0.78 | 1.10 | 1.25 | 1.40 | 1.55 |
250 | 0.77 | 1.10 | 1.25 | 1.40 | 1.55 |
270 | 0.75 | 1.10 | 1.25 | 1.40 | 1.55 |
300 | 0.73 | 1.10 | 1.25 | 1.40 | 1.55 |
325 | 0.72 | 1.10 | 1.25 | 1.40 | 1.55 |
350 | 0.370 | 1.10 | 1.25 | 1.40 | 1.55 |
375 | 0.68 | 1.10 | 1.25 | 1.40 | 1.55 |
400 | 0.67 | 1.10 | 1.25 | 1.40 | 1.55 |
425 | 0.65 | 1.10 | 1.25 | 1.40 | 1.55 |
450 | 0.63 | 1.10 | 1.25 | 1.40 | 1.55 |
475 | 0.62 | 1.10 | 1.25 | 1.40 | 1.55 |
500 | 0.60 | 1.10 | 1.25 | 1.40 | 1.55 |
注:L排水长度(mm);
hd设计水深(mm)。
5.2.7 当集水沟有大于10°的转角时,计算的排水能力应乘以折减系数0.85。
5.2.8 雨水斗应避免布置在集水沟的转折处。
5.2.9 天沟和边沟的坡度小于或等于0.003时,按平沟设计。
5.2.10 天沟和边沟的最小保护高度不得小于表5.2.10中的尺寸。
表5.2.10 天沟和边沟的最小保护高度
含保护高度在内的沟深hz(mm) | 最小保护高度(mm) |
<85 85~250 >250 | 25 0.3hz 75 |
5.2.11 天沟和边沟应设置溢流设施。
5.3 半有压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5.3.1 雨水斗应采用半有压式雨水斗,其设计流量不应超过表5. 3.1规定的数值。与立管连接的单个雨水斗宜取高限,多斗悬吊管上距立管最近的斗宜取高限,并以其为基准,其他各斗的数值依次比上个斗递减10%。
表5.3.1 雨水斗的泄流量
口径(mm) | 75 | 100 | 150 | 200 |
泄流量(L/s) | 8 | 12~16 | 26~36 | 40~56 |
5.3.2 雨水斗应有格栅,格栅进水孔的有效面积应等于连接管横断面积的2~2.5倍。
5.3.3 多斗雨水系统的雨水斗宜对立管作对称布置,且不得在立管顶端设置雨水斗。
5.3.4 布置雨水斗时,应以伸缩缝或沉降缝作为天沟排水分水线,否则应在该缝两侧各设一个雨水斗。当该两个雨水斗连接在同一悬吊管上时,悬吊管应装伸缩接头,并保证密封。
5.3.5 同一悬吊管连接的雨水斗应在同一高度上,且不宜超过4个。
5.3.6 寒冷地区,雨水斗宜布置在受室内温度影响的屋面及雪水易融化范围的天沟内。雨水立管应布置在室内。
5.3.7 雨水悬吊管长度大于15m时应设检查口或带法兰盘的三通管,并便于维修操作,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5.3.8 多斗悬吊管和横干管的敷设坡度不宜小于0.005,最大排水能力见表5.3.8-1和表5.3.8-2。
表5.3.8-1 多斗悬吊管(铸铁管、钢管)的最大排水能力(L/s)
水力坡度I公称直径DN(mm) | 75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0.02 | 3.1 | 6.6 | 19.6 | 42.1 | 76.3 | 124.1 |
0.03 | 3.8 | 8.1 | 23.9 | 51.6 | 93.5 | 152.0 |
0.04 | 4.4 | 9.4 | 27.7 | 59.5 | 108.0 | 175.5 |
0.05 | 4.9 | 10.5 | 30.9 | 66.6 | 120.1 | 196.3 |
0.06 | 5.3 | 11.5 | 33.9 | 72.9 | 132.2 | 215.0 |
0.07 | 5.7 | 12.4 | 36.6 | 78.8 | 142.8 | 215.0 |
0.08 | 6.1 | 13.3 | 39.1 | 84.2 | 142.8 | 215.0 |
0.09 | 6.5 | 14.1 | 41.5 | 84.2 | 142.8 | 215.0 |
≥0.10 | 6.9 | 14.8 | 41.5 | 84.2 | 142.8 | 215.0 |
注:表中水力坡度指雨水斗安装面与悬吊管末端之间的几何高差(m)加0.5m的后与悬吊管长度之比。
表5.3.8-2 多斗悬吊管(塑料管)的最大排水能力(L/s)
水力坡度I管道外径×壁厚De(mm)×T(mm) | 90×3.2 | 110×3.2 | 125×3.7 | 160×4.7 | 500×5.9 | 250×7.3 |
0.02 | 5.8 | 10.2 | 14.3 | 27.7 | 50.1 | 91.0 |
0.03 | 7.1 | 12.5 | 17.5 | 33.9 | 61.4 | 111.5 |
0.04 | 8.1 | 14.4 | 20.2 | 39.1 | 70.9 | 128.7 |
0.05 | 9.1 | 16.1 | 22.6 | 43.7 | 79.2 | 143.9 |
0.06 | 10.0 | 17.7 | 24.8 | 47.9 | 86.8 | 157.7 |
0.07 | 10.8 | 19.1 | 26.8 | 51.8 | 93.8 | 170.3 |
0.08 | 11.5 | 20.4 | 28.6 | 55.3 | 100.2 | 170.3 |
0.09 | 12.2 | 21.6 | 30.3 | 58.7 | 100.2 | 170.3 |
≥0.10 | 12.9 | 22.8 | 32.0 | 58.7 | 100.2 | 170.3 |
注:表中水力坡度指雨水斗安装面与悬吊管末端之间的几何高差(m)加0.5m后与悬吊管长度之比。
5.3.9 雨水立管的最大排水能力见表5.3.9。建筑高度不大于12m时不应超过表中低限值,高层建筑不应超过表中上限值。
表5.3.9 立管的最大排水流量
公称直径(mm) | 75 | 100 | 150 | 200 | 250 | 300 |
排水流量(L/s) | 10~12 | 19~25 | 42~55 | 75~90 | 135~155 | 220~240 |
5.3.10 一个立管所承接的多个雨水斗,其安装高度宜在同一标高层。当雨水立管的设计流量小于最大排水能力时,可将不同高度的雨水斗接入同一立管,但最低雨水斗应在立管底端与最高斗高差的2/3以上;多个立管汇集到一个横管时,所有雨水斗中最低斗的高度应大于横管与最高斗高差的2/3以上。
5.3.11 屋面无溢流措施时,雨水立管不应少于两根。
5.3.12 雨水立管的底部应设检查口。
5.3.13 雨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不锈钢管、承压塑料管等,其管材和接口的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物高度产生的静水压,且应能承受0.09MPa负压。
5.4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
5.4.1 屋面溢流设施的溢流量应为50年重现期的雨水设计流量减去设计重现期的雨水设计流量。
5.4.2 不同高度、不同结构形式的屋面宜设置独立的收集系统。
5.4.3 雨水斗的设计流量不得超过产品的最大泄流量,雨水斗应水平安装。
5.4.4 悬吊管可无坡度敷设,但不得倒坡。
5.4.5 收集系统应方便安装、维修,不宜将雨水管放置在结构柱内。
5.4.6 收集系统的管道水头损失计算宜采用达西(Darcy)公式(5.4. 6-1),沿程阻力系数宜按柯列勃洛克(Colebrook-Whites)公式(5.4.6-2)计算:
式中 hf——管道沿程阻力损失(m);
λ——管道沿程阻力损失系数;
l——管道长度(m);
d——管道内径(m);
v——管内流速(m/s);
g——重力加速度(m/s²)。
式中△——管道当量粗糙高度(mm);
Re——雷诺数。
5.4.7 最小管径不应小于DN40。各种管道流速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悬吊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1m/s;
2 立管设计流速不宜小于2.2m/s;
3 虹吸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4 排出口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8m/s,否则应采取消能措施。
5. 4.8 系统从始端雨水斗至排出口过渡段的总水头损失与流出水头之和,不得大于始端雨水斗至排出管终点处的室外地面的几何高差。
5.4.9 雨水斗顶面至排出管终点处的室外地面的几何高差,立管管径不大于DN75时不宜小于3m,立管管径大于DN75时不宜小于5m。
5.4.10 系统中节点处各汇合支管间的水压差值,不应大于0.01MPa。
5.4.11 虹吸雨水管道应采用钢管、不锈钢管、承压塑料管等,其管材和接口的工作压力应大于建筑物高度产生的静水压,且应能承受0.09MPa负压。
5.4.12 系统内的最大负压计算值,应根据系统安装场所的气象资料、管道的材质、管道和管件的最大、最小工作压力等确定,但应限于负压0.09MPa之内。
5.5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
5.5.1 建设用地内平面及竖向设计应考虑地面雨水收集要求,硬化地面雨水应有组织排向收集设施。
5.5.2 硬化地面雨水收集系统的雨水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 2.1-2)式计算,管道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相关规定。
5.5.3 雨水口宜设在汇水面的低洼处,顶面标高宜低于地面10~20mm。
5.5.4 雨水口担负的汇水面积不应超过其集水能力,且最大间距不宜超过40m。
5.5.5 雨水收集宜采用具有拦污截污功能的成品雨水口。
5.5.6 雨水收集系统中设有集中式雨水弃流装置时,各雨水口至弃流装置的管道长度宜相近。
5.6 雨水弃流
5.6.1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的弃流装置宜设于室外,当设在室内时,应为密闭形式。雨水弃流池宜靠近雨水蓄水池,当雨水蓄水池设在室外时,弃流池不应设在室内。
5.6. 2 地面雨水收集系统设置雨水弃流设施时,可集中设置,也可分散设置。
5.6. 3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其他屋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装置,地面雨水收集系统宜采用渗透弃流井或弃流池。
5.6.4 初期径流弃流量应按照下垫面实测收集雨水的CODcr、SS、色度等污染物浓度确定。当无资料时,屋面弃流可采用2~3mm径流厚度,地面弃流可采用3~5mm径流厚度。
5.6.5 初期径流弃流量按下式计算:
Wi=10×δ×F (5.6.5)
式中 Wi——设计初期径流弃流量(m³);
δ——初期径流厚度(mm)。
5.6. 6 弃流装置及其设置应便于清洗和运行管理。
5.6. 7 截流的初期径流可排入雨水排水管道或污水管道。当条件允许,也可就地排入绿地。雨水弃流排入污水管道时应确保污水不倒灌回弃流装置内。
5.6. 8 初期径流弃流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截流的初期径流雨水宜通过自流排除;
2 当弃流雨水采用水泵排水时,池内应设置将弃流雨水与后期雨水隔离开的分隔装置;
3 应具有不小于0.10的底坡;
4 雨水进水口应设置格栅,格栅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并不得影响雨水进水口通水能力;
5 排除初期径流水泵的阀门应设置在弃流池外;
6 宜在入口处设置可调节监测连续两场降雨间隔时间的雨停监测装置,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 应设有水位监测的措施;
8 采用水泵排水的弃流池内应设置搅拌冲洗系统。
5.6. 9 自动控制弃流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阀、计量装置宜设在室外,控制箱宜集中设置,并宜设在室内;
2 应具有自动切换雨水弃流管道和收集管道的功能,并具有控制和调节弃流间隔时间的功能;
3 流量控制式雨水弃流装置的流量计宜设在管径最小的管道上;
4 雨量控制式雨水弃流装置的雨量计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5.6.10 渗透弃流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体和填料层有效容积之和不宜小于初期径流弃流量;
2 安装位置距建筑物基础不宜小于3m;
3 渗透排空时间应按本规范第(6.3.1)式计算,且不宜超过24h。
5.7 雨水排除
5.7.1 建设用地雨水外排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4.2节计算。雨水管道的水力计算和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规定。
5.7.2 当绿地标高低于道路标高时,雨水口宜设在道路两边的绿地内,其顶面标高应高于绿地20~50mm。
5.7.3 雨水口宜采用平箅式,设置间距不宜大于40m。
5.7.4 渗透管-排放系统替代排水管道系统时,应满足排除雨水流量的要求。
5.7.5 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水设施宜采用明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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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雨水入渗
6.1 一般规定
6.1. 1 雨水入渗可采用绿地入渗、透水铺装地面入渗、浅沟与洼地入渗、浅沟渗渠组合入渗、渗透管沟、入渗井、入渗池、渗透管-排放系统等方式。
6.1. 2 雨水渗透设施应保证其周围建筑物及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6.1. 3 雨水渗透系统不应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不便,不应对小区卫生环境产生危害。地面入渗场地上的植物配置应与入渗系统相协调。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渗透设施必须设置于建筑物防护距离以外,井不应影响小区道路路基。
6.1.4 渗透设施的日渗透能力不宜小于其汇水面上重现期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其中入渗池、井的日入渗能力,不宜小于汇水面上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的1/3。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按本规范第(4.2.1-1)式计算,渗透能力按本规范第(6.3.1)式计算。
6.1.5 入渗系统应设有储存容积,其有效容积宜能调蓄系统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并按本规范第(6.3.4~6.3.6)式计算;入渗池、井的有效容积宜能调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雨水设计重现期应与渗透能力计算中的取值一致。
6. 1.6 雨水渗透设施选择时宜优先采用绿地、透水铺装地面、渗透管沟、入渗井等入渗方式。
6.1.7 雨水入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雨水应就地入渗;
2 人行、非机动车通行的硬质地面、广场等宜采用透水地面;
3 屋面雨水的入渗方式应根据现场条件,经技术经济和环境效益比较确定。
6. 1.8 地下建筑顶面与覆土之间设有渗排设施时,地下建筑顶面覆土可作为渗透层。
6.1.9 除地面入渗外,雨水渗透设施距建筑物基础边缘不应小于3m,并对其他构筑物、管道基础不产生影响。
6.1.10 雨水入渗系统宜设置溢流设施。
6. 1.11 小区内路面宜高于路边绿地50~100mm,并应确保雨水顺畅流入绿地。
6. 2 渗透设施
6. 2.1 绿地接纳客地雨水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绿地就近接纳雨水径流,也可通过管渠输送至绿地;
2 绿地应低于周边地面,并有保证雨水进入绿地的措施;
3 绿地植物宜选用耐淹品种。
6.2.2 透水铺装地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透水铺装地面应设透水面层、找平层和透水垫层。透水面层可采用透水混凝土、透水面砖、草坪砖等;
2 透水地面面层的渗透系数均应大于1×10-4m/s,找平层和垫层的渗透系数必须大于面层。透水地面设施的蓄水能力不宜低于重现期为2年的60min降雨量;
3 面层厚度宜根据不同材料、使用场地确定,孔隙率不宜小于20%;找平层厚度宜为20~50mm;透水垫层厚度不宜小于150mm,孔隙率不应小于30%;
4 铺装地面应满足相应的承载力要求,北方寒冷地区还应满足抗冻要求。
6.2.3 浅沟与洼地入渗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地面绿化在满足地面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宜设置浅沟或洼地;
2 积水深度不宜超过300mm;
3 积水区的进水宜沿沟长多点分散布置,宜采用明沟布水;
4 浅沟宜采用平沟。
6. 2.4 浅沟渗渠组合渗透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沟底表面的土壤厚度不应小于100mm,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10-5m/s;
2 渗渠中的砂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渗透系数不应小于1×10-4m/s;
3 渗渠中的砾石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6. 2.5 渗透管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渗透管沟宜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或排疏管等透水材料。塑料管的开孔率不应小于15%,无砂混凝土管的孔隙率不应小于20%。渗透管的管径不应小于150mm,检查井之间的管道敷设坡度宜采用0.01~0.02;
2 渗透层宜采用砾石,砾石外层应采用土工布包覆;
3 渗透检查井的间距不应大于渗透管管径的150倍。渗透检查井的出水管标高宜高于入水管口标高,但不应高于上游相邻井的出水管口标高。渗透检查井应设0.3m沉砂室;
4 渗透管沟不宜设在行车路面下,设在行车路面下时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7m;
5 地面雨水进入渗透管前宜设渗透检查井或集水渗透检查井;
6 地面雨水集水宜采用渗透雨水口;
7 在适当的位置设置测试段,长度宜为2~3m,两端设置止水壁,测试段应设注水孔和水位观察孔。
6.2.6 渗透管-排放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施的末端必须设置检查井和排水管,排水管连接到雨水排水管网;
2 渗透管的管径和敷设坡度应满足地面雨水排放流量的要求,且管径不小于200mm;
3 检查井出水管口的标高应能确保上游管沟的有效蓄水,当设置有困难时,则无效管沟容积不计入储水容积;
4 其余要求应满足本规范第6.2.5条规定。
6.2.7 入渗池(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边坡坡度不宜大于1:3,表面宽度和深度的比例应大于6:1;
2 植物应在接纳径流之前成型,并且所种植物应既能抗涝又能抗旱,适应洼地内水位变化;
3 应设有确保人身安全的措施。
6. 2.8 入渗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及周边的土壤渗透系数应大于5×10-6m/s;
2 渗透面应设过滤层,并底滤层表面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6.2.9 埋地入渗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底部及周边的土壤渗透系数应大于5×10-6m/s;
2 强度应满足相应地面承载力的要求;
3 外层应采用土工布或性能相同的材料包覆;
4 当设有人孔时,应采用双层井盖。
6. 2.10 透水土工布宜选用无纺土工织物,单位面积质量宜为100~300g/㎡,渗透性能应大于所包覆渗透设施的最大渗水要求,应满足保土性、透水性和防堵性的要求。
6.3 渗透设施计算
6. 3.1 渗透设施的渗透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s——渗透量(m³);
α——综合安全系数,一般可取0.5~0.8;
K——土壤渗透系数(m/s);
J——水力坡降,一般可取J=1.0;
As——有效渗透面积(㎡);
ts——渗透时间(s)。
6.3.2 土壤渗透系数应以实测资料为准,在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6.3.2选用。
表6.3.2 土壤渗透系数
地层 | 地层粒径 | 渗透系数K(m/s) | |
粒径(mm) | 所占重量(%) | ||
黏土 | <5.7×10-8 | ||
粉质黏土 | 5.7×10-8~1.16×10-6 | ||
粉土 | 1.16×10-8~5.79×10-6 | ||
粉砂 | >0.075 | >50 | 5.79×10-6~1.16×10-5 |
细砂 | >0.075 | >85 | 1.16×10-5~5.79×10-5 |
中砂 | >0.25 | >50 | 5.79×10-5~2.31×10-4 |
均质中砂 | 4.05×10-4~2.31×10-4 | ||
粗砂 | >0.50 | >50 | 2.31×10-4~5.79×10-4 |
圆砾 | >2.00 | >50 | 5.79×10-4~1.16×10-3 |
卵石 | >20.0 | >50 | 1.16×10-3~5.79×10-3 |
稍有裂隙的岩石 | 2.31×10-4~6.94×10-4 | ||
裂隙多的岩石 | >6.94×10-4 |
6. 3. 3 渗透设施的有效渗透面积应按下列要求确定:
1 水平渗透面按投影面积计算;
2 竖直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计算;
3 斜渗透面按有效水位高度的1/2所对应的斜面实际面积计算;
4 地下渗透设施的顶面积不计。
6. 3.4 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内的蓄积雨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Wp——产流历时内的蓄积水量(m³),产流历时经计算确定,并宜小于120min;
Wc——渗透设施进水量(m³)。
6. 3.5 渗透设施进水量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宜大于按本规范(4.2.1-1)式计算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
式中 Fy——渗透设施受纳的集水面积(h㎡);
Fo——渗透设施的直接受水面积(h㎡),进地渗透设施为0;
tc——渗透设施产流历时(min);
qc——渗透设施产流历时对应的暴雨强度[L/(s·h㎡)]。
6.3.6 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宜按下式计算;
式中 Vs——渗透设施的储存容积(m³);
nk——填料的孔隙率,不应小于30%,无填料者取1。
6.3.7 下凹绿地受纳的雨水汇水面积不超过该绿地面积2倍时,可不进行入渗能力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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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雨水储存与回用
7.1 一般规定
7.1.1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应优先收集屋面雨水,不宜收集机动车道路等污染严重的下垫面上的雨水。
7.1.2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设计应进行水量平衡计算,且满足如下要求:
1 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按本规范(4.2.1-1)式计算,降雨重现期宜取1~2年;
2 回用系统的最高日设计用水量不宜小于集水面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的40%;
3 雨水量足以满足需用量的地区或项目,集水面最高月雨水设计径流总量不宜小于回用管网该月用水量。
7.1.3 收集回用系统应设置雨水储存设施。雨水储存设施的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集水面重现期1~2年的日雨水设计径流总量扣除设计初期径流弃流量。当资料具备时,储存设施的有效容积也可根据逐日降雨量和逐日用水量经模拟计算确定。
7. 1.4 水面景观水体宜作为雨水储存设施。
7.1.5 雨水可回用量宜按雨水设计径流总量的90%计。
7.1.6 当雨水回用系统设有清水池时,其有效容积应根据产水曲线、供水曲线确定,并应满足消毒的接触时间要求。在缺乏上述资料的情况下,可按雨水回用系统最高日设计用水量的25%~35%计算。
7.1. 7 当采用中水清水池接纳处理后的雨水时,中水清水池应有容纳雨水的容积。
7.2 储存设施
7.2.1 雨水蓄水池、蓄水罐宜设置在室外地下。室外地下蓄水池(罐)的入孔或检查口应设置防止人员落入水中的双层井盖。
7.2.2 雨水储存设施应设有溢流排水措施,溢流排水措施宜采用重力溢流。
7.2.3 室内蓄水池的重力溢流管排水能力应大于进水设计流量。
7.2.4 当蓄水池和弃流池设在室内且溢流口低于室外地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设置自动提升设备排除溢流雨水时,溢流提升设备的排水标准应按50年降雨重现期5min降雨强度设计,并不得小于集雨屋面设计重现期降雨强度;
2 当不设溢流提升设备时,应采取防止雨水进入室内的措施;
3 雨水蓄水池应设溢流水位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引至物业管理中心;
4 雨水收集管道上应设置能以重力流排放到室外的超越管,超越转换阀门宜能实现自动控制。
7.2.5 蓄水池兼作沉淀池时,其进、出水管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防止水流短路;
2 避免扰动沉积物;
3 进水端宜均匀布水。
7.2.6 蓄水池应设检查口或人孔,池底宜设集泥坑和吸水坑。当蓄水池分格时,每格都应设检查口和集泥坑。池底设不小于5%的坡度坡向集泥坑。检查口附近宜设给水栓和排水泵的电源插座。
7.2.7 当采用型材拼装的蓄水池,且内部构造具有集泥功能时,池底可不做坡度。
7.2.8 当不具备设置排泥设施或排泥确有困难时,排水设施应配有搅拌冲洗系统,应设搅拌冲洗管道,搅拌冲洗水源宜采用池水,并与自动控制系统联动。
7.2.9 溢流管和通气管应设防虫措施。
7.2.10 蓄水池宜采用耐腐蚀、易清洁的环保材料。
7.3 雨水供水系统
7.3.1 雨水供水管道应与生活饮用水管道分开设置。
7.3.2 雨水供水系统应设自动补水,并应满足如下要求:
1 补水的水质应满足雨水供水系统的水质要求;
2 补水应在净化雨水供量不足时进行;
3 补水能力应满足雨水中断时系统的用水量要求。
7.3.3 当采用生活饮用水补水时,应采取防止生活饮用水被污染的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清水池(箱)内的自来水补水管出水口应高于清水池(箱)内溢流水位,其间距不得小于2.5倍补水管管径,严禁采用淹没式浮球阀补水;
2 向蓄水池(箱)补水时,补水管口应设在池外。
7.3.4 供水管网的服务范围应覆盖水量平衡计算的用水部位。
7.3.5 供水系统供应不同水质要求的用水时,是否单独处理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3.6 供水方式及水泵的选择、管道的水力计算等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中的相关规定。
7.3.7 供水管道和补水管道上应设水表计量。
7.3.8 供水系统管材可采用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给水管或其他给水管材,但不得采用非镀锌钢管。
7.3.9 供水管道上不得装设取水龙头,并应采取下列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 供水管外壁应按设计规定涂色或标识;
2 当设有取水口时,应设锁具或专门开启工具;
3 水池(箱)、阀门、水表、给水栓、取水口均应有明显的“雨水”标识。
7.4 系统控制
7.4.1 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和回用系统宜设置以下方式控制:
1 自动控制;
2 远程控制;
3 就地手动控制。
7.4.2 自控弃流装置的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第5.6.9条的规定。
7.4.3 对雨水处理设施、回用系统内的设备运行状态宜进行监控。
7.4.4 雨水处理设施运行宜自动控制。
7.4.5 应对常用控制指标(水量、主要水位、pH值、浊度)实现现场监测,有条件的可实现在线监测。
7.4.6 补水应由水池水位自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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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水质处理
8.1 处理工艺
8.1. 1 雨水处理工艺流程应根据收集雨水的水量、水质,以及雨水回用的水质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8.1.2 收集回用系统处理工艺可采用物理法、化学法或多种工艺组合等。
8.1.3 屋面雨水水质处理根据原水水质可选择下列工艺流程:
1 屋面雨水→初期径流弃流→景观水体;
2 屋面雨水→初期径流弃流→雨水蓄水池沉淀→消毒→雨水清水池;
3 屋面雨水→初期径流弃流→雨水蓄水池沉淀→过滤→消毒→雨水清水池。
8.1. 4 用户对水质有较高的要求时,应增加相应的深度处理措施。
8.1.5 回用雨水宜消毒。采用氯消毒时,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雨水处理规模不大于100m³/d时,可采用氯片作为消毒剂;
2 雨水处理规模大于100m³/d时,可采用次氯酸钠或者其他氯消毒剂消毒。
8.1.6 雨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宜进行处理。
8.2 处理设施
8.2.1 雨水过滤及深度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有雨水清水池时,按下式计算:
式中 Qy——设施处理能力(m³/h);
Wy——经过水量平衡计算后的日用雨水量(m³),按本规范第7.1.2条确定;
T——雨水处理设施的日运行时间(h)。
2 当无雨水清水池和高位水箱时,按回用雨水的设计秒流量计算。
8. 2.2 雨水蓄水池可兼作沉淀池,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8.2.3 雨水过滤处理宜采用石英砂、无烟煤、重质矿石、硅藻土等滤料或其他新型滤料和新工艺。
8.3 雨水处理站
8.3.1 雨水处理站位置应根据建筑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与中水处理站的关系确定,并利于雨水的收集、储存和处理。
8.3.2 雨水处理构筑物及处理设备应布置合理、紧凑,满足构筑物的施工、设备安装、运行调试、管道敷设及维护管理的要求,并应留有发展及设备更换的余地,还应考虑最大设备的进出要求。
8.3.3 雨水处理站设计应满足主要处理环节运行观察、水量计量、水质取样化验监(检)测的条件。
8.3.4 雨水处理站内应设给水、排水等设施;通风良好,不得结冻;应有良好的采光及照明。
8.3.5 雨水处理站的设计中,对采用药剂所产生的污染危害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3. 6 对雨水处理站中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振动应采用有效的降噪和减振措施,其运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9 调蓄排放
9. 0.1 在雨水管渠沿线附近有天然洼地、池塘、景观水体,可作为雨水径流高峰流量调蓄设施,当天然条件不满足,可建造室外调蓄池。
9.0.2 调蓄设施宜布置在汇水面下游。
9.0.3 调蓄池可采用溢流堰式和底部流槽式。
9.0.4 调蓄排放系统的降雨设计重现期宜取2年。
9.0.5 调蓄池容积宜根据设计降雨过程变化曲线和设计出水流量变化曲线经模拟计算确定,资料不足时可采用下式计算:
式中 V——调蓄池容积(m³);
tm——调蓄池蓄水历时(min),不大于120min;
Q′——设计排水流量(L/s),按下式计算:
式中 t′——排空时间(s),宜按6~12h计。
9.0.6 调蓄池出水管管径应根据设计排水流量确定。也可根据调蓄池容积进行估算,见表9.0.6。
表9.0.6 调蓄池出水管管径估算表
调蓄池容积(m³) | 出水管管径(mm) |
500~1000 | 200~250 |
1000~2000 | 20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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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施工安装
10.1 一般规定
10.1.1 雨水利用工程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0.1.2 雨水利用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10.1.3 施工人员应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或具有施工经验。
10.1. 4 管道敷设应符合相应管材的管道工程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10. 1. 5 雨水入渗工程施工前应对入渗区域的表层土壤渗透能力进行评价。
10.1. 6 雨水入渗工程采用的砂料应质地坚硬清洁,级配良好,含泥量不应大于3%;粗骨料不得采用风化骨料,粒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含泥量不应大于1%。
10.1. 7 屋面雨水收集系统施工中更改设计应经过原设计单位核算并采取相应措施。
10.2 埋地渗透设施
10.2.1 在渗透设施的开挖、填埋、碾压施工时,应进行现场事前调查、选择施工方法、编制工程计划和安全规程,施工不应损伤自然土壤的渗透能力。
10. 2.2 入渗井、渗透管沟、入渗池等渗透设施应按下列工序进行施工:
挖掘→铺砂→铺土工布→充填碎石→渗透设施安装→充填碎石→铺土工布→回填→残土处理→清扫整理→渗透能力的确认。
10.2.3 土方开挖工作可采用人工或小型机械施工,沟槽底面不应夯实。应避免超挖,超挖时不得用超挖土回填,应用碎石填充。
10.2.4 沟槽开挖后,应根据设计要求立即铺砂,铺砂后不得采用机械碾压。
10.2.5 碎石应采用土工布与渗透土壤层隔离,挖掘面应便于土工布的施工和固定。
10.3 透水地面
10.3.1 透水地面应按下列工序进行施工:
路基挖槽→路基基层→透水垫层→找平层→透水面层→清扫整理→渗透能力的确认。
10.3.2 路基开挖应达到设计深度,并应将原土层夯实,壤土、黏土路基压实系数应大于90%。路基基层应平整。基层纵坡、横坡及边线应符合设计要求。
10.3.3 透水垫层应采用连续级配砂砾料、单级配砾石等透水性材料,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单级配砾石垫层的粒径应为5~10mm,含泥量不应大于2.0%,泥块不应大于0.7%,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2.0%。在垫层夯实后用灌砂法检测现场干密度,现场干密度应大于最大干密度的90%;
2 连续级配砂砾料垫层的粒径应为5~40mm,松铺厚度每层一般不应超过300mm,厚度应均匀一致,无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宜采用碾压方式压实,压实系数应大于65%;
3 垫层厚度允许偏差不宜大于设计值的10%,且不宜大于20mm。
10.3.4 找平层宜采用粗砂、细石、细石透水馄凝土等材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粗砂细度模数宜大于2.6;
2 细石粒径宜为3~5mm,单级配,1mm以下颗粒体积比含量不应大于35%;
3 细石透水混凝土宜采用3~5mm的石子或粗砂,其中含泥量不应大于1%,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应大于10%;
4 找平层应拍打密实。砂层和垫层之间应铺设透水性土工布分隔。
10. 3.5 透水面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压强度应大于35MPa,抗折强度应大于3.2MPa,渗透系数应大于0.1mm/s,磨坑长度不应大于35mm,用于北方有冰冻地区时,冻融循环试验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2 铺砖时应用橡胶锤敲打稳定,但不得损伤砖的边角,铺设好的透水砖应检查是否稳固、平整,发现活动部位应立即修正;
3 透水砖铺设后的养护期不得少于3d;
4 平整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块砖高差不应大于2mm,纵坡、横坡应符合设计要求,横坡允许偏差±0.3%。
10.3.6 透水面层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透水性水泥混凝土和透水性沥青混凝土;
2 水泥宜选用高强度等级的矿渣硅酸盐水泥,所用石子粒径宜为5~10mm。透水性混凝土的孔隙率不应小于20%;
3 浇筑透水性混凝土宜采用碾压或平板振捣器轻振铺平后的透水性混凝土混合料,不得使用高频振捣器;
4 透水性混凝土每30~40㎡做一接缝,养护后灌注接缝材料;
5 养护时间宜大于7d,并宜采用塑料薄膜覆盖路面和路基。
10.3.7 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表面的清扫和残材的清理。
10.4 管道敷设
10.4.1 室外雨水回用埋地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车行道下的管顶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10.4.2 虹吸式屋面雨水收集系统管道、配件和连接方式应能承受灌水试验压力,并能承受0.09MPa负压。
10.4. 3 室外埋地管道管沟的沟底应是原土层,或是夯实的回填土,沟底应平整,不得有突出的尖硬物体。管顶上部500mm以内不得回填直径大于100mm的块石和冻土块,500mm以上部分,不得集中回填块石或冻土。
10.5 设备安装
10.5.1 水处理设备的安装应按照工艺要求进行。在线仪表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不得少装、漏装。
10.5. 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设备、水泵等应采取可靠的减振装置,其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的规定。
10.5.3 设备中的阀门、取样口等应排列整齐,间隔均匀,不得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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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工程验收
11.1 管道水压试验
11. 1. 1 雨水收集和排放管道在回填土前应进行无压力管道严密性试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规定。
11. 1. 2 雨水蓄水池(罐)应做满水试验。
11. 2 验收
11.2.1 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布置;
2 雨水入渗工程;
3 雨水收集传输工程;
4 雨水储存与处理工程;
5 雨水回用工程;
6 雨水调蓄工程;
7 相关附属设施。
11.2.2 验收时应逐段检查雨水供水系统上的水池(箱)、水表、阀门、给水栓、取水口等,落实防止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
11. 2.3 施工验收时,应具有下列文件:
1 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文件;
2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中间试验记录;
3 管道冲洗记录;
4 管道、容器的压力试验记录;
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6 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7 设备调试运行记录。
11.2. 4 雨水利用工程的验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1. 2.5 验收合格后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立卷归档。
12 运行管理
12.0. 1 雨水利用设施维护管理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工程运行的管理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上岗。在雨季来临前对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并在雨季定期对工程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进行观测检查。
12. 0.2 防误接、误用、误饮的措施应保持明显和完整。
12. 0.3 雨水入渗、收集、输送、储存、处理与回用系统应及时清扫、清淤,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12.0.4 严禁向雨水收集口倾倒垃圾和生活污废水。
12.0.5 渗透设施的维护管理,应包括渗透设施的检查、清扫、渗透机能的恢复、修补、机能恢复的确认等,并应作维护管理记录。
12.0.6 雨水收集回用系统的维护管理宜按表12.0.6进行检查。
表12.0.6 雨水收集回用设施检查内容和周期
设施名称 | 检查时间间隔 | 检查/维护重点 |
集水设施 | 1个月或降雨间隔超过 10日之单场降雨后 | 污/杂物清理排除 |
输水设施 | 1个月 | 污/杂物清理排除、渗漏检查 |
处理设施 | 3个月或降雨间隔超过 10日之单场降雨后 | 污/杂物清理排除、设备功能检查 |
储水设施 | 6个月 | 污/杂物清理排除、渗漏检查 |
安全设施 | 1个月 | 设施功能检查 |
注:1 集水设施包括建筑物收集面相关设备,如雨水斗、雨水口和集水沟等。
2 输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给水管道以及连接储水池与处理设施间的连通管道等。
3 处理设施包括初期径流弃流、沉淀或过滤设施以及消毒设施等。
4 储存设施指雨水储藏、雨水蓄水池以及清水池等。
5 安全设施指维护、防止漏电等设施。
12.0.7 蓄水池应定期清洗。蓄水池上游超越管上的自动转换阀门应在每年雨季来临前进行检修。
12.0.8 处理后的雨水水质应进行定期检测。
附录A 全国各大城市降雨量资料
A. 0.1 各地多年平均最大24h点雨量见图A. 0.1。
A. 0.2 全国各大城市年均降雨量和多年平均最大月降雨量见表A. 0.2。
表A.0.2 全国各大城市降雨量资料
序号 | 城市 | 年均降雨量(mm) | 年均最大月降雨量(mm) |
1 | 北京市 | 571.9 | 185.2(7月) |
2 | 天津市 | 544.3 | 170.6(7月) |
3 | 石家庄 | 517.0 | 148.3(8月) |
4 | 承德 | 512.0 | 144.7(7月) |
5 | 太原 | 431.2 | 107.0(8月) |
6 | 大同 | 371.4 | 100.6(7月) |
7 | 呼和浩特 | 397.9 | 109.1(8月) |
8 | 博克图 | 489.4 | 153.4(7月) |
9 | 朱日和 | 210.7 | 62.0(7月) |
10 | 海拉尔 | 367.2 | 101.8(7月) |
11 | 锡林浩特 | 286.6 | 89.0(7月) |
12 | 通辽 | 373.6 | 103.9(7月) |
13 | 赤峰 | 371.0 | 109.3(7月) |
14 | 沈阳 | 690.3 | 165.5(7月) |
15 | 大连 | 601.9 | 140.1(7月) |
16 | 锦州 | 567.7 | 165.3(7月) |
17 | 丹东 | 925.6 | 251.6(7月) |
18 | 长春 | 570.4 | 161.1(7月) |
19 | 四平 | 632.7 | 176.9(7月) |
20 | 延吉 | 528.2 | 121.9(8月) |
21 | 前郭尔罗斯 | 422.3 | 126.5(7月) |
22 | 哈尔滨 | 524.3 | 142.7(7月) |
23 | 齐齐哈尔 | 415.3 | 128.8(7月) |
24 | 牡丹江 | 537.0 | 121.4(7月) |
25 | 呼玛 | 471.2 | 114.0(7月) |
26 | 嫩江 | 491.9 | 143.6(7月) |
27 | 富锦 | 517.8 | 116.9(8月) |
28 | 上海市 | 1164.5 | 169.6(6月) |
29 | 南京 | 1062.4 | 193.4(6月) |
30 | 徐州 | 831.7 | 241.0(7月) |
31 | 杭州 | 1454.6 | 231.1(6月) |
32 | 衡州 | 1705.0 | 316.3(6月) |
33 | 温州 | 1742.4 | 250.1(8月) |
34 | 定海 | 1442.5 | 197.2(8月) |
35 | 合肥 | 995.3 | 161.8(7月) |
36 | 安庆 | 1474.9 | 280.3(6月) |
37 | 蚌埠 | 919.6 | 198.7(7月) |
38 | 福州 | 1393.6 | 208.9(6月) |
39 | 南平 | 1652.4 | 277.6(5月) |
40 | 厦门 | 1349.0 | 209.0(8月) |
41 | 南昌 | 1624.4 | 306.7(6月) |
42 | 吉安 | 1518.8 | 234.0(6月) |
43 | 赣州 | 1461.2 | 233.3(5月) |
44 | 景德镇 | 1826.6 | 325.1(6月) |
45 | 济南 | 672.7 | 201.3(7月) |
46 | 成山头 | 664.4 | 147.3(8月) |
47 | 潍坊 | 588.3 | 155.2(7月) |
48 | 郑州 | 632.4 | 155.5(7月) |
49 | 驻马店 | 979.2 | 194.4(7月) |
50 | 武汉 | 1269.0 | 225.0(6月) |
51 | 恩施 | 1470.2 | 257.5(7月) |
52 | 宜昌 | 1138.0 | 216.3(7月) |
53 | 长沙 | 1331.3 | 207.2(4月) |
54 | 常德 | 1323.3 | 208.9(6月) |
55 | 零陵 | 1425.7 | 229.2(5月) |
56 | 芷江 | 1230.1 | 209.0(6月) |
57 | 广州 | 1736.1 | 283.7(5月) |
58 | 深圳 | 1966.5 | —— |
59 | 汕头 | 1631.1 | 286.9(6月) |
60 | 阳江 | 2442.7 | 464.3(5月) |
61 | 韶关 | 1583.5 | 253.2(5月) |
62 | 汕尾 | 1947.4 | 350.1(6月) |
63 | 南宁 | 1309.7 | 218.8(7月) |
64 | 桂林 | 1921.2 | 351.7(5月) |
65 | 百色 | 1070.5 | 204.5(7月) |
66 | 梧州 | 1450.9 | 279.5(5月) |
67 | 海口 | 1651.9 | 244.1(9月) |
68 | 东方 | 961.2 | 176.2(8月) |
69 | 成都 | 870.1 | 224.5(7月) |
70 | 马尔康 | 786.4 | 155.0(6月) |
71 | 宜宾 | 1063.1 | 228.7(7月) |
72 | 南充 | 987.2 | 188.3(7月) |
73 | 西昌 | 1013.5 | 240.0(7月) |
74 | 重庆市 | 1118.5 | 178.1(7月) |
75 | 贵阳 | 1117.7 | 225.2(6月) |
76 | 毕节 | 899.4 | 160.8(7月) |
77 | 遵义 | 1074.2 | 199.4(6月) |
78 | 昆明 | 1011.3 | 204.0(8月) |
79 | 思茅 | 1497.1 | 324.3(7月) |
80 | 临沧 | 1163.0 | 235.3(7月) |
81 | 腾冲 | 1527.1 | 300.5(7月) |
82 | 丽江 | 968.0 | 242.2(7月) |
83 | 蒙自 | 857.7 | 175.0(7月) |
84 | 拉萨 | 426.4 | 120.6(8月) |
85 | 西安 | 553.3 | 98.6(7月) |
86 | 榆林 | 365.6 | 91.2(8月) |
87 | 延安 | 510.7 | 117.5(8月) |
88 | 汉中 | 852.6 | 175.2(7月) |
89 | 兰州 | 311.7 | 73.8(8月) |
90 | 敦煌 | 42.2 | 15.2(7月) |
91 | 酒泉 | 87.7 | 20.5(7月) |
92 | 平凉 | 482.1 | 109.2(7月) |
93 | 武都 | 471.9 | 86.7(7月) |
94 | 天水 | 491.6 | 84.6(7月) |
95 | 合作 | 531.6 | 104.7(8月) |
96 | 西宁 | 373.6 | 88.2(7月) |
97 | 大柴旦 | 82.7 | 21.8(7月) |
98 | 格尔木 | 42.1 | 13.5(7月) |
99 | 银川 | 186.3 | 51.5(8月) |
100 | 乌鲁木齐 | 286.3 | 38.9(5月) |
101 | 哈密 | 39.1 | 7.3(7月) |
102 | 伊宁 | 268.9 | 28.5(6月) |
103 | 库车 | 74.5 | 18.1(6月) |
104 | 和田 | 36.4 | 8.2(5月) |
105 | 喀什 | 64.0 | 9.1(7月) |
106 | 阿勒泰 | 191.3 | 25.8(7月) |
注:表中数值来源于1971~2000年地面气候资料。
附录B 深度系数和形状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