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 JGJ217-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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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mposite wall structures with glass fiber reinforced gypsum panels

JGJ 217-2010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790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的公告


    现批准《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 217-2010,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4.2.1、6.1.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年10月21日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材料、基本设计规定、结构设计、构造要求、施工、验收。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济南市经十路14380号,邮编:250014)。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建筑大学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东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科发建材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香港城市大学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
                     烟建集团有限公司
                     阿贝斯(RBS)速成建筑体系天津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 鑫 段辉文 赵考重 唐岱新 黄启政 田 杰 祖志安 陶敬生 王永东 王国富 刘林生 黄兴桥 张春霞 刘秋深 吴宇飞 梁以德 孙国春 文爱武 沈彩华 崔 霞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叶列平 韩继云 曹双寅 董毓利 卢文胜 牟宏远 焦安亮 王有志 胡海涛 周新刚 张维汇 付安元 曹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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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在建筑中的合理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保节能、保证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不大于0.2g的地区采用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多层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房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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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 glass fiber reinforced gypsum panels
    用玻璃纤维、石膏粉、水、添加剂等材料在工厂由专用设备生产的具有空腔的大板,可按设计要求切割成不同规格的构件。

2.1. 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 composite wall struc-tures with glass fiber reinforced gypsum panels
    由纤维石膏空心大板空腔内全部填充自密实混凝土形成的复合墙体的承重结构。

2.1.3 自密实混凝土 self-compacting concrete
    具有高流动度、不离析以及高均匀性和稳定性,浇筑时依靠其自重流动无需振捣而达到密实的混凝土。

2.1.4 双板墙 double-panel wall
    采用两块同样的板并排安装形成的墙。

2.1.5 芯柱 core column
    在纤维石膏空心大板的空腔内填充自密实混凝土并按标准要求配置构造钢筋后形成的柱。

2.2 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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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材 料


3.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


3.1.1 墙板的标准尺寸应为12000mm×3000mm×120mm。

3.1.2 墙板主要力学性能、物理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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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40mm×40mm×40mm的石膏试块抗压强度不应小于12MPa,40mm×40mm×160mm石膏试块抗折强度不应小于5MPa。

3.1.4 玻璃纤维应采用E级玻璃纤维。

3.1.5 灌芯纤维石膏空心大板的隔声性能不应小于45dB。

3.1.6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应采用混凝土填充,灌芯后其面密度应大于265kg/㎡,其热阻值不应小于0.162㎡·K/W,传热系数不应大于3.205W/(㎡·K)。


3.2 混凝土及钢筋


3.2.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全部空腔内细石混凝土的浇筑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密实成型措施,不得存在对混凝土强度有影响的缺陷,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3.2.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宜采用HPB235、HRB335、HRB400和RRB400钢筋。

3.2.3 混凝土和钢筋的设计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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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基本设计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抗震设计要求。建筑物体型宜简洁,建筑的平面和立面设计宜规则,墙体布置宜均匀对称。当房屋的平面不规则时,应考虑建筑自身扭转的影响。建筑物不宜有错层,不应设置拐角窗。

4.1.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应用于室外地面以上部分。

4.1.3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宜采用现浇混凝土楼板。

4.1.4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用于潮湿、有水环境(如厨房、卫生间、外墙等)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4.1.5 灌芯石膏大板墙体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宜取基础以上至首层顶,当地下室超过一层时,可取地下一层和首层。

4.1. 6 采用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房屋或建筑物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抗侧力结构平面布置宜使纵横向均符合规则、对称要求;
      2 多层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3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4 烟道、风道或其他设备装置不应削弱墙体截面。

4.2 结构布置


4.2.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层高不应超过3.3m,建筑最多层数和建筑总高度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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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建筑的墙体布置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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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建筑总高度与总宽度比值不宜大于2.5。

4.2.4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建筑中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对砌体结构房屋的规定。

4.2.5 当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用作女儿墙时,顶部应设现浇混凝土压顶。

4.2. 6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伸缩缝的最大间距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有关规定。


4.3 建筑节能设计


4.3.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节能设计,居住建筑在严寒和寒冷地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有关规定;在夏热冬冷地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的有关规定;在夏热冬暖地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的有关规定;公共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范》JGJ 144的规定,其防潮设计和夏季隔热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的规定。

4.3.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外墙、屋面、门窗、采暖空间与非采暖空间相邻的隔墙或楼板、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及伸缩缝两侧的外墙等保温性能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地区传热系数限值要求。

4.3.3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外墙应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外墙挑出构件及附墙部件(包括阳台、雨篷、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门窗口周边外侧墙面应采取保温措施。

4.4 荷载与地震作用


4.4.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建筑荷载取值及荷载组合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进行。

4.4.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应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考虑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全部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4.4.3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抗震计算可采用底部剪力法。各楼层可仅考虑一个自由度,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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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构设计


5. 1 一般规定


5.1.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并应满足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5.1. 2 结构及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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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在抗水平力作用及整体稳定计算中,其计算简图应为嵌固于基础上的悬臂结构,在计算中假定楼(屋)盖沿自身平面内为刚性板,并应按侧移变形协调计算各墙片内力。

5.1.4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内力与位移,可按弹性方法计算,并考虑纵横墙的共同工作。在结构的弹性分析时,可按相当于单一混凝土材料计算内力和变形,板的厚度取芯柱的截面宽度。

5.1.5 考虑纵横墙的共同工作时,墙体翼缘bf的有效宽度可取表5.1. 5所列各项中的最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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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在进行静力计算时,墙板的计算高度H0,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在房屋的底层,应为楼板顶面到构件下端支点的距离。下端支点的位置,可取在基础顶面。当基础埋置较深且有刚性地坪时,可取室内地面下500mm处。
      2 在房屋其他楼层,应为楼板顶面之间的距离。

5.1.7 在水平荷载作用下,弹性阶段建筑物层间最大水平位移与层高之比不宜大于1/1000。

5.1.8 墙板的高厚比不宜大于28。


5.2 构件承载力计算


5. 2.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结构的墙板应进行平面外受压、平面内偏心受压、斜截面受剪等承载力计算。

5.2. 2 墙板在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作用下,在墙的每层高度范围内,应按两端铰支座的竖向杆件计算,平面外的受压承载力应满足下列公式要求:


    非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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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当大梁直接作用于灌芯石膏墙板上时,应在梁下设置钢筋混凝土垫梁,垫梁高度不应小于200mm,垫梁长度不应小于b+500mm,b为大梁的截面宽度,垫梁宽度取94mm或同板厚。垫梁内应配置4Ф12的纵向钢筋和Ф6@200的箍筋;大梁下的局部受压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执行。

5.2.6 T形、倒L形截面偏心受压构件,当翼缘和腹板有可靠拉结时,可考虑翼缘的共同工作,翼缘的计算宽度应按本规程表5.1.5中的最小值采用,其正截面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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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 墙板作为门窗过梁时,应将洞口上部洞口范围内的板肋剔除,并应按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计算过梁的承载力,计算时过梁的宽度应取94mm。过梁的荷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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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构造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钢筋锚固长度、搭接长度以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相关规定,暗梁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可按板的保护层厚度执行。

6.1.2 所有楼(屋)盖处的纵横墙上均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当楼板厚度不小于120mm时可做成暗圈梁)。

6.1.3 圈梁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 圈梁宜连续地设在同一水平面上,并形成封闭状;当圈梁被门窗洞口截断时,应在洞口上部增设相同截面的附加圈梁。附加圈梁与圈梁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中到中垂直间距的2倍,且不得小于1m。
      2 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50mm,宽同墙厚;暗圈梁做于楼板里面,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应小于150mm,双板墙时宽度不小于墙厚。圈梁主筋不应少于410,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按受拉钢筋考虑,箍筋间距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时不应大于250mm,8度时不应大于200mm。
      3 基础圈梁的高度不宜小于240mm。
      4 圈梁兼作过梁时,过梁部分的钢筋应按计算用量另行增配。
      5 纵横墙交接处的圈梁应有可靠的连接(图6.1.3)。

6.1.4 墙板作为门窗过梁时,应将洞口上部的板肋剔除,剔除高度不应小于120mm,过梁主筋不应小于212,如计算需要箍筋时,其直径不应小于Ф4,间距为每孔腔内至少一个。过梁支承长度每边不应小于240mm(图6.1.4)。如需单独设置过梁,应按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进行计算,以确定过梁高度和配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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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楼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应设置芯柱。


6.2 墙体构造


6.2.1 纵横墙交接处的构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图6.2.1):
      1 应在墙体的空腔部位对接,灌注混凝土后形成钢筋混凝土芯柱,芯柱的长边长度不应小于200mm。芯柱内竖向钢筋的配置数量,对于L形节点不应少于314;T形节点不应少于414;十字形节点不应少于514。
      2 应设置水平拉结筋,拉结筋直径不应小于Ф6,距墙边算起长度不应小于500mm,拉结筋沿高度方向间距不宜大于500mm。
      3 底部加强部位纵横墙交接处芯柱的构造配筋规格其竖向钢筋不应小于16,水平钢筋不应小于Ф8,间距不应大于500mm。
      4 当墙肢截面的混凝土部分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下的轴压比不超过0.3时,可不考虑底部加强部位增强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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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洞口两侧墙板芯柱内应分别设置不少于214的通长竖向钢筋。

6.2.3 当墙体为双板墙时,双板空腔应对应,端部设构造柱,双板墙间应设置不小于12@500的拉结钢筋,拉结钢筋应呈梅花形布置。

6.2.4 当墙体长度超过5m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芯柱,芯柱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m;在纵横墙交接处,应在墙体的空腔部位对接,灌注混凝土后形成钢筋混凝土芯柱,芯柱截面尺寸不应小于200mm×180mm,应配置不少于412的竖向钢筋(在节点处,414)和Ф6@200箍筋。纵横墙交接处应设置水平拉结筋,拉结筋直径不应小于Ф6,距墙边算起长度不应小于700mm,拉结筋沿高度方向间距不宜大于500mm(图6.2.4)。

6.2.5 底部加强部位纵横墙交接处芯柱的构造配筋应为竖向钢筋不应小于16,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间距不应大于200mm。当墙肢截面的混凝土部分在重力荷载代表值下的轴压比不超过0.3时,可不考虑底部加强部位增强配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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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 当墙体开有小孔洞(洞的高和宽在250mm~800mm之内时),应在洞口上下设置不小于212钢筋,该钢筋自孔洞边算起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40d(图6.2.6)。洞口宽度大于800mm时,应按本规程6.1.4条设置过梁。

6.2.7 圈梁中设置上下层墙板的插筋,插筋直径不应小于14,每个孔一根,插筋锚入上下层墙板的净长度不应小于500mm,上端应至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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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室外地面以下可采用砖砌体或混凝土墙体,砖砌体顶部应设混凝土圈梁,圈梁高度不应小于240mm,墙板底部插筋锚入圈梁或基础梁内,锚固长度不应小于500mm。

6.2.9 下列情况的墙体应在每个孔内配置一根直径不小于14的通长竖向钢筋:
      1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楼层为5层的底层墙体;
      2 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楼层为6层的底层墙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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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施 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墙板拼装大样图,并应绘制安装顺序示意图。

7.1.2 墙板的进场质量应符合本规程第8.2.5条、第8.2.6条的要求,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安装使用。

7.1.3 墙板吊装、运输、存放和安装时,应立吊立放。

7.1.4 墙板空腔内浇筑的自密实混凝土和其他构件浇筑的普通混凝土,其配合比设计、外加剂选用,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执行。

7.2 墙体工程主要施工工序


7.2.1 墙体工程的主要施工工序应按图7.2.1执行。

7.3 墙板安装施工


7.3.1 墙板运至施工现场后,应根据吊装顺序及位置对其进行集中堆放,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并应有防雨、排水措施。

7.3.2 墙板应按安装顺序示意图安装,从外墙墙角开始,顺序进行,逐层逐间、先外后内。在墙体交接和门窗洞口处,墙板应按构造设计要求拼装并架设临时支撑。

7.3.3 墙板吊装安装施工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的规定,当风力达到5级以上应停止吊装施工。

7.4 钢筋施工


7.4.1 钢筋原材料及加工、绑扎、连接、安装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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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 节点空腔内敷设水平钢筋,均宜在墙板安装就位前进行,节点处板安装定位后再进行节点处钢筋连接绑扎。


7.5 模板施工


7.5.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满足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

7.5.2 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并在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

7.5.3 模板及其支架搭设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7.6 普通混凝土施工


7.6.1 楼板、圈梁及楼梯间等构件普通混凝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

7.6.2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预留孔洞、预埋管线、预埋件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7.6.3 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执行。

7.7 自密实混凝土施工


7.7.1 墙体空腔中采用的自密实混凝土,其粗骨料粒径应为5mm~20mm,其拌合物的性能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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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墙体空腔自密实混凝土的施工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浇筑前应进行下列隐蔽工程检查:
       1)全部墙板的拼装质量和支撑应符合要求;
       2)全部钢筋应按设计要求配置,保证钢筋保护层的措施可靠;
       3)所有空腔应通顺干净,浇筑混凝土前一天可用水适当浸润空腔,但不得留有明水;
       4)电气及水暖预埋管线、预埋件、孔洞等应按设计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留设。
      2 空腔自密实混凝土每次浇筑的高度不宜大于1.5m。空腔混凝土浇筑时宜一次移动两个孔,且应沿全墙体连续浇筑,两次浇筑的间歇时间不得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
      3 浇筑混凝土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先在墙体空腔内浇筑自密实混凝土,然后再进行楼板、圈梁钢筋的绑扎,验收后再浇筑圈梁和楼板部位的普通混凝土;
       2)应先浇筑宽度超过1.2m的洞口下部空腔,并及时将完成浇筑的孔口封堵。
      4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立即清除粘在墙体上的多余混凝土。
      5 雨后施工时,墙体空腔内不应存有明水。不宜在雨中浇筑混凝土。新浇筑完成的混凝土要防止雨水冲刷。
      6 当墙体空腔内的混凝土强度达到5MPa后,方可拆除临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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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验 收


8.1 一般规定


8.1. 1 各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宜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区段划分。

8.1.2 工程中使用的钢筋、水泥、外加剂等应复试合格后再使用。

8.1.3 钢筋、预埋管、预埋件、固定卡子等必须按规定进行隐蔽验收。

8.1.4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的各分项工程应归于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

8.1. 5 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其验收可采用本规程附录A中的表格。

8. 1.6 检验批合格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不低于80%,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8.1.7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1.8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1.9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工程的检查数量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数检查。

8.2 墙板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2.1 墙板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有隔声、隔热、阻燃、防潮等特殊要求的工程,板材应有相应性能等级的检测报告。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次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产品合格证书、进场验收记录和性能检测报告。

8.2.2 安装墙板所需的定位卡、连接件的位置、数量及连接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2.3 墙板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有代表性自然间抽查10%。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8.2.4 墙板的外观质量应符合表8.2.4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和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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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 墙板的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2.5的规定。
    检验数量:按同种规格每100件为一批,随机抽取三件进行检查。
    检查方法: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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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钢筋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3.1 受力钢筋的品种、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抽查有代表性自然间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三间。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

8.3.2 绑扎接头应牢固、可靠。
    检验数量:抽查有代表性自然间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三间。
    检验方法:观察。

8.3.3 相邻构件受力钢筋的连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8.3.4 纵向受力钢筋与基础(或圈梁)插筋的连接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量测。

Ⅱ 一般项目

8.3.5 钢筋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3.5的规定:
    检验数量:抽查有代表性自然间总数的10%,且不应少于三间。
    检验方法:钢尺量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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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 竖向单根钢筋宜按空腔中心位置敷设,其允许偏差应为15mm。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8.4 模板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4.1 安装现浇结构的上层模板及其支架时,下层楼板应具有承受上层荷载的承载能力,或加设支架;上、下层支架的立柱应对准,并铺设垫板。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对照模板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观察。

8.4.2 在涂刷模板隔离剂时,不得玷污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8.4.3 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内不应有积水;
      2 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的隔离剂;
      3 浇筑混凝土前,模板内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 对清水混凝土工程及装饰混凝土工程,应使用能达到设计效果的模板;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8.4.4 对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高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宜少于3件;对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
    检查方法:水准仪或拉线、钢尺检查。

8.4.5 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孔和预留洞均不得遗漏,且应安装牢固,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8.4.5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均不应少于3面。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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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 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4.6的规定。
    检查数量:对墙和板,应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应抽查10%,均不应少于3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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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普通混凝土工程


8.5.1 普通混凝土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相关规定。

Ⅰ 主控项目

8.5.2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落实情况。
    外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第8章现浇结构分项工程标准第8. 1.1条执行。

8.5.3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
    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施工单位应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建设)、设计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落实情况。

Ⅱ 一般项目

8.5.4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及落实情况。

8.5.5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复合墙体工程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5.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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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自密实混凝土工程



Ⅰ 主控项目

8.6.1 自密实混凝土拌合物的性能应符合本规程第3章的规定。
    检验数量:在施工前,质量验收人员与混凝土供应商应确认所提供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全部性能满足要求;在施工中,对坍落度和坍落扩展度每天至少应进行两次试验,上、下午各一次;在施工过程中,当对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有怀疑时,应对流动性、充填性和抗离析性三项性能进行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试验报告。坍落扩展度、充填性、流动性、抗离析性。

8.6.2 验收过程和结果应详细记录。

8.6.3 混凝土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度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进行检验,并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进行评定。
      2 匀质性检验应在墙板表面采用直径为100mm或75mm的钻头钻芯取样。首先观察石子的均匀状况,然后测量表面砂浆层的厚度,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
      3 耐久性检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的规定进行,性能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Ⅱ 一般项目

8.6.4 自密实混凝土的一般项目同普通混凝土工程。

8.7 工程验收


8.7.1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墙体分项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纤维石膏空心大板产品的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3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
      4 原材料合格证和进场复验报告、按规定实施的见证取样送检报告;
      5 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6 混凝土试件的性能试验报告;
      7 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和自密实混凝土检查记录;
      8 冬期施工记录;
      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0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1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和验收记录;
      12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8. 7.2 工程验收前是否对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墙体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应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

8.7.3 当纤维石膏空心大板墙体结构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可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附录A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A.0.1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A. 0.1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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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
2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3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5 《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6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 50107
8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10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11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
12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55
1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
1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
15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 104
1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
17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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