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 发展改革委令2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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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 发展改革委令21号).pdf简介: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其全称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部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等。同时,也明确了电力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监督电力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这部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电力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提升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电力系统的稳定运行,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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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 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积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 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惠排查治理制度 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惠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四章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 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 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 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 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 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 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 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 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 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 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 企业进行抽查,

第三十条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_第三版(第三部分),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重要事实的 文件、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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