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pdf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2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74692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pdf简介: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是指用于指导浙江省农村地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水质检测的标准或指南。这个导则可能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

1. 检测项目:规定了需要检测的水质参数,如pH值、氨氮、硝酸盐、总磷、浊度、大肠菌群等,这些指标直接反映了污水处理的效率和卫生水平。

2. 检测频率:根据污水处理设施的具体情况,如规模、运行状态等,规定了水质检测的频率,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检测一次。

3. 检测方法:提供了具体的检测技术和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质量控制:对检测设备、操作人员资质、数据处理等方面提出要求,以保证检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5. 处理标准: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保要求,规定了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标准,一旦检测结果超出,可能需要对设施进行调整或维修。

6. 报告与反馈:导则可能要求定期编制和上报检测报告,以及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以指导设施的运行和改进。

总的来说,这个导则是为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稳定运行,防止水体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导则.pdf部分内容预览:

1 总则 2术语和定义 3一般规定 4政府委托检测, 5排入检测. 6验收检测. 7企业自检. 8在线监测. 9规范性引用文件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8 附录A年度检测计划, 附录B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10 附录C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11

1 总则 2术语和定义 3一般规定 4政府委托检测, 5排入检测. 6验收检测. 7企业自检. 8在线监测. 9规范性引用文件 10本导则用词说明 .8 附录A年度检测计划, 附录B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10 附录C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11

1.0.1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检测与结果评价,制定本导则。 1.0.2本导则适用于检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的政府委托检测、企业 自检、排入检测、验收检测和在线监测,不适用于监督性监测。 1.0.3处理设施的水质检测“新定额看我的”--浙江省2018版计价依据交底培训,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 标准导则的规定。

2.0.1处理设施水质检测

采用规范的要求测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中污染物浓度,并形成检测 数据和报告的过程

2.0.2政府委托检测

由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委托具有法定检测 能力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处理设施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和报送 检测结果。

由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委托具有法定检测 能力的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开展水质检测和报 送检测结果

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能力的第 方水质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指标和检 测频次要求,对试运行期间处理设施进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

运维企业按照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检测指标和检测频次要求,自行组织开展的 水质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

3.0.1政府委托检测应对相应处理设施的出水开展水质检测,对相应处理设施的进 水需开展水质检测的可参照执行;验收检测、企业自检和在线监测应对相应处理设 施的进出水开展的水质检测;排入检测应对排水户拟排入处理设施的污水进行检 测。 3.0.2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主管部门、运维企业、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应提前按照相 应水质检测频次要求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附录A),不需要每月开展水质检测 的处理设施,应按月平均分配。 3.0.3除新建、改造或停运的处理设施外,其他正常运行的集中处理终端、户用处 理设备均需按相关要求开展水质检测;新建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运维、停运后 重新启用的处理设施,应按有关要求及时开展水质检测。 3.0.4纳厂处理设施可不开展水质检测。 3.0.5处理设施水质检测结果应通过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服务系统上报, 对因新建改造、停运等异常情况无法开展水质检测的情况,应上报相关情况说明。 3.0.6设计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应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8918执行;设计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应按《农村生活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73执行;户用处理设施排放标准应按 《农村生活污水户用处理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要求》DB33/T2377执行。 3.0.7排入检测的污水水质指标和限值应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 准》DB33/T1196执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指标和限值应按《污水排入 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执行。 3.0.8处理设施水质的取样位置应相对固定,进水水质取样位置宜选择调节池、格 栅井、提升泵站(井)等,出水水质取样位置宜为出水井或取样井。 3.0.9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水质指标的法定检测能力,第三方水质检测 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地区的政府委托检测和企业自检业务。运维企业不得承担运 维地区的政府委托检测业务。 3.0.10对水样的采集、保存、运输和交接、检测、质量保证和控制、数据处理应按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执行。 3.0.11水质指标检测方法应按附录B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执行。 3.0.12水质检测报告应包含处理设施名称、编码、执行排放标准、水质结果等内 容。 3.0.13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运维企业应对处理设施水质检测结果进行留底备查。 3.0.14水质检测报告应完整使用及复印,不得缺页、漏页。 3.0.15检测结果可作为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维评价和治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4.0.4政府委托检测频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每季度委托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2日处理能力10~30吨的处理设施,每半年委托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按每季 度50%抽取比例的处理设施开展水质检测,做到半个年度内全覆盖; 3日处理能力1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每年委托检测不得少于一次,并按每季 度25%抽取比例的处理设施开展水质检测,做到整个年度内全覆盖,

5.0.1排入检测的检测对象应为排水户排放的污水,取样位置宜为排水户预处理设 施出水口。 5.0.2乡镇(街道)应核对排水户的排入水质检测报告,对不符合排入标准要求的 排水户《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管理服务要求 GB/T34280-2017》,应督促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整改。 5.0.3乡镇(街道)应在排水户经营规模、范围等涉及污水性质发生改变时,按新 的接入协议要求进行排入检测

6.0.1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水质检测机构对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 进行检测,检测频次每2周不得少于1次。 6.0.2对于出水水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6.0.3水质检测报告应作为峻工验收资料之一,原件由建设单位归档

1日处理能力30吨及以上的处理设施,每月企业自检不得少于一次; 2日处理能力30吨以下的处理设施,每季度企业自检不得少于一次。 7.0.5运维企业自检报告见《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化验室技术规程》DB33/T1257的 附录C,同时在自检报告检测结论中应按照以下规定对水质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并 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的处理设施: 1水质检测结果的判定: 2对单项指标按时段和区域的分析; 3结合实际运维情况对设施超标原因进行分析。

10.0.1为方便在执行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要这么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 “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 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 “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10.0.2条文中指定应按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附录B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附表B.0.1水质指标检测方法

注1:适用于腌制等全盐量较高废水

SY/T 7318.3-2017 油气输送管特殊性能试验方法 第3部分:全尺寸弯曲试验附录C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表C.0.1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技术要求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