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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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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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简介:

"DB37/2375-2013"是山东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山东省工业炉窑在生产过程中可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提出了相应的排放限值和管理要求。

该标准旨在控制工业炉窑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减少有害气体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的排放,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标准内容可能包括炉窑的分类、各类炉窑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管理规定,以及环保设施的设计、运行和维护要求等。

具体的排放限值和规定会根据炉窑类型、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等因素有所不同,需要查阅标准原文以获取详细信息。这个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山东省工业炉窑的环保改造,促进清洁生产。

DB37/2375-2013 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部分内容预览: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37/23752013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pdf,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一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 分内容。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济南大学、山东环冠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奥博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燕、史会剑、谢刚、闫良国、王琦、蒋振旺、张延青。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DB37/1996一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相应部 分内容。

DB37/23752013

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与监督等 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工业炉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钢铁工业、建材工业、氧化铝工业、炼焦化学工业、火电厂和各种燃煤、燃油和燃 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上述固定污染源执行省及国家相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DB37/23752013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工业炉窑 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 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生产设施。 3.4 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 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4.1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表1现有企业工业炉蜜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规定的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3自2013年9月1日起 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DB37/23752013

表2新建企业工业炉窑常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位:mg/m(烟气黑度除外)

4.2行业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2.1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企业排放特征大气污染物按表3的规定执行

2.1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及新建企业排放特征大气污染物按表3的规定执行。 2.2本标准未做规定的控制指标,且省或国家有相关标准及监测方法的,按相关标准要求执行

表3工业炉窑行业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3排气简高度的规定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达标排放 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 上。

6.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

DB37/23752013

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75和HJ/T76的要求,定期对 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二嗯英指标每年监测一次。 5.1.5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应按GB/T16157、HJ/T397规定执行。 5.1.6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7企业需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 5.1.8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DB37∕T 5058-2016 微膨胀防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表4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亏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

5.2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工业炉窑污染物浓度,必须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工业炉窑的 含量按表5的规定执行。

DB37/23752013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排放浓度,mg/m; 一一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0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排放浓度,mg/m: ?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DB11/T 1162.1-2015标准下载,mg/m; O一一实测的氧含量,%; 0. 一—基准氧含量, %。

5.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 施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 亏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3本标准发布之日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限 值的,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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