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8951-202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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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T 28951-2021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0.9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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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8951-2021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T 28951-202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pdf简介:

GB/T 28951-2021《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是中国的一项国家标准,专门针对森林经营的可持续性进行认证的规定。该标准的全称为《森林认证——森林经营》,旨在推动和规范中国的森林资源管理,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和谐共生。

该标准涵盖了森林经营的各个层面,包括森林资源的获取、使用、保护和恢复等环节,要求企业或个人在进行森林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准则,以实现长期的、负责任的森林经营管理。通过这个标准,可以评估和验证森林经营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国际和国内的森林管理标准,为消费者、投资者和政策制定者提供关于森林经营是否负责任的信息。

总之,GB/T 28951-2021是中国森林认证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文件,对于推动中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提升森林经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GB/T 28951-2021 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pdf部分内容预览:

本文件规定了森林可持续经营认证应满足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森林认证机构对森林经营单位的森林经营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估

环境影响分析environmentalimpactanalysis 分析森林经营活动对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以规划如何减少或避免负面影响,扩大正 过程。

电大工程造价毕业综合实训报告4.1.1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1.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确保适用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见附录A)和国际公约(见附 到了有效识别、获取和及时更新, 1.2对违法行为已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在案

2.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非法采伐、在林区内违法定居及其他未经许可的行为。 2.2不应违法改变林地用途。

4.2.1.1森林经营单位的林地和林地 二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应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证 书或其他合法证明,如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等 4.2.1.2森林经营的范围应有明确的边界,并标记在地图上

4.2.2.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措施处理有关森林权属的争议。 4.2.2.2现有的权属争议和冲突未对森林经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权属争议或利益争端对森林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森林经营单位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4.3当地社区和劳动者权益

4.3.1.1鼓励森林经营单位为林区 务的机会。 4.3.1.2森林经营单位应对林区及 供支持

4.3.2劳动者健康与安全

4.3.2.1森林经营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4.3.2.2 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3.2.3 应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的社会福利。 4.3.2.4 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制定应急医疗处理预案并 确保在必要时得到有效实施。

4.3.2.1森林经营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 4.3.2.2 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4.3.2.3 应为劳动者提供法定的社会福利。 4.3.2.4 应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配备必要的服装和安全保护装备,制定应急医疗处理预案并 确保在必要时得到有效实施。

3.2.5应遵守中国签署的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本

1.3.3.1森林经营单位应定期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3.3.2应采取多种形式,鼓励职工参与森林经营决策

4.3.4当地居民法定权利

4.3.4.1森林经营单 4.3.4.2当地居民自愿把资源经营权委托给森林经营单位时,双方应签订明确的协议或合同。 4.3.4.3在不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森林经营目标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尊重和维护当地 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传统的或经许可进人和利用森林的权利,如非木质林产品的采集、森林游憩、通 行、环境教育等。 4.3.4.4对某些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或特定时间内才可以进人和利用的森林,森林经营单位应做出明确 规定并公布于众。 4.3.4.5森林经营单位应为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提供参与讨论森林经营规划的机会

4.3.5特定意义的林地

1.3.5.1在需要划定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在少数民族)具有特定文化、生态、经济或宗教意义的林地时, 森林经营单位应与当地居民协商并达成共识。 4.3.5.2应采取措施对具有特定意义的林地进行保护

4.3.6.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森林经营对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的权利、财产、资 源和生活造成损失或危害。 4.3.6.2在造成损失时,森林经营单位应主动与当地居民(尤其是少数民族)协商,依法给予合理的 赔偿。

1.3.8.1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森林经营的方式 古森林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 1.3.8.2在森林经营方案和作业计划中应考虑社会影响的评估结果。 4.3.8.3应建立与当地社区和有关各方(尤其是少数民族)沟通与协商的机制

4.4.1.1森林经营单位应具有适时、有效、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

4.4.1.1森林经营单位应具有适时、有效、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 4.4.1.2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应建立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林业长期规划以及准确的森林资源信息基 础上。 4.4.1.3在森林经营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管理部门、经营单位、当地社区和其他利益方的意见。 4.4.1.4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宜包括以下内容

森林经营目标; 森林经营组织; 森林培育、生态修复规划设计; 森林采伐和更新规划设计; 森林产品生产; 森林健康和森林保护; 一生物多样性保护; 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 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 与森林经营活动有关的必要图表。 .4.1.5在信息许可的前提下,森林经营单位应公开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森林经营的范围和 见模、主要的森林经营措施等信息

4.4.2.1森林经营单位的组织架构和 应覆盖森林经营方案的全部内容。 4.4.2.2应根据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作业计划。 4.4.2.3应积极开展科研活动或者 持其他机构开展科学研究

4.4.3.1森林经营单位应及时了解与森林经营相关的林业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 4.4.3.2应根据森林资源的监测结果、最新科技动态及政策信息,以及环境、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变化,适 时(不超过10年)修订森林经营方案。

4.4.4.1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员 4.4.4.2员工应受到良好培训.了解并堂握作业要求,具备正确实施森林经营作业的能力

4.4.4.1森林经营单位应制定员

4.5森林资源培育和利用

4.5.1.1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方案和年度作业计划编制作业设计,并据此开展作业活动。 4.5.1.2在保证经营活动更有利于实现经营目标和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完整性的前提下,可对作业设计 进行适当调整。

4.5.2.1森林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到经营成本

2.1森林经营单位应充分考虑到经营成本和管理运行成本的承受能力。 2.2应保证对森林可持续经营的合理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

3.1鼓励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开发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可持续利用非木质林产 林果、油料、药材等)。 3.2应制定主要非木质林产品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3.3在适宜立地条件下,鼓励发展能形成特定生态系统的传统经营模式JG∕T 316-2011 建筑防水维修用快速堵漏材料技术条件,如萌芽林或矮林经营

3.1鼓励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林区多种经营,开发森林康养和生态旅游,可持续利用非木质林产 林果、油料、药材等)。 3.2应制定主要非木质林产品培育、保护和利用的措施。 3.3在适宜立地条件下,鼓励发展能形成特定生态系统的传统经营模式,如萌芽林或矮林经营

4.5.4.1森林经营单位对林木种子和苗木的引进、生产及经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5.4.2从国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应具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口审批文件和检疫 文件。

4.5.5.1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经营目标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择造林树种。 4.5.5.2应优先选择乡土树种造林,避免大面积集中连片营造纯林。 4.5.5.3根据需要,可引进无人侵性、可带来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外来树种, 4.5.5.4 用外来树种造林后,应适时监测林木生长情况及其生态影响。 4.5.5.5不应使用转基因树种

4.5.6.1森林经营单位造林设计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4.5.6.2 造林设计应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并制定合理的造林、抚育、间伐、主伐和更新计划。 4.5.6.3 应采取措施促进林分结构多样化和增强林分的稳定性。 4.5.6.4在野生动物出没的地域,应根据森林经营的规模和野生动物的迁徙规律,建立野生动物廊道 4.5.6.5 造林布局和规划应有利于维持、提高自然景观的价值和特性。 4.5.6.6应促进荒废土地和无立木林地向有林地转化

4.5.7.1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年度采 我量。 4.5.7.2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4.5.7.3应保存年度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的记录。 4.5.7.4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不应超过其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5.7.1森林经营单位应根据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合理经营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确定年 量。 5.7.2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具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5.7.3应保存年度木材采伐量和采伐地点的记录。 5.7.4木材和非木质林产品的利用不应超过其可持续利用所允许的水平

JTS 153-3-2007 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1.5.8天然林保护与更新

4.5.8.1森林经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天然林的恢复和保护。 4.5.8.2 在天然林经营过程中应保留一些空间分布合理的母树,以保证森林的天然更新。 4.5.8.3 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通过林地转化而建立的人工林或在具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非林业用 地进行造林和再造林形成的森林,未满足下列合理转化要求的不能通过森林认证。 符合国家和当地有关土地利用及森林经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并与有关利 益方进行直接协商。 b) 转化的比例很小,不应超过其天然林面积的5%。 未对下述方面造成负面影响: ·受威胁的森林生态系统; ·具有文化及社会重要意义的区域; ·受威胁物种的重要分布区; ·其他受保护区域。 d)有利于实现长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4.5.8.4在遭到破坏的天然林(含天然次生林)林地上营造的人工林,根据其规模和经营目标,宜划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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