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发改[2020]19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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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发改[2020]196号).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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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通知很可能是由中国铁路总公司或相关铁路管理部门发布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铁路线路、车站、桥梁、渡口和隧道等铁路基础设施的命名管理。《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可能会详细规定命名的原则、命名流程、命名标准、名称的使用和维护等,以确保铁路设施名称的统一性和准确性,方便铁路运营、管理和公众信息获取。

具体的内容包括可能对新建设的铁路设施如何命名,如何更新或修订既有设施的名称,以及如何处理命名中可能出现的冲突或问题等。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查阅该PDF文件原文。

关于印发《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发改[2020]196号).pdf部分内容预览:

和货主发运作为出发点,在命名前应做好充分调查研究,户泛听 取人民群众意见。 (二)尊重社会发展和铁路发展规律,尊重行政区划名称 充分考虑当地的人文历史、自然地理环境和风景名胜古迹特点 适应所在地区发展需要;并结合衔接的既有铁路工程名称历史沿 革、现实状况,适应铁路路网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需要。 (三)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原则上以行政区划名称(包 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自然地理 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等)、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 区片、开发区、新区等)进行命名,行政区划名称、自然地理 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必须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管理部 门批准使用的正式名称,优先使用指位性强的地名。 (四)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命名应使用规范文字,准确 达意、科学简明,不应重名或有歧义,避免使用生僻字或贬义 字;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低级庸俗 性质的名称。

第四条国铁集团运输部是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的 日口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牵头审核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铁路线路、车站、大 江大河及海湾海峡桥渡隧(以下简称大江大河桥渡隧)命名及 更名建议,以及铁路公司上报可研项目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 桥渡隧命名建议。 (二)发布铁路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 (三)建设和管理全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字典库。 (四)监督和指导铁路局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线路、车站、 桥渡隧名称字典库维护工作。 第五条国铁集团发展和改革部负责组织在项目可研阶段 或变更设计)确定新建铁路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含 既有铁路改扩建工程新增车站和大江大河桥渡隧,下同)名称 方案,经国铁集团决策后纳入项目上报可研或可研批复或变更设 计批复。 第六条国铁集团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分别负责在初步设 计、施工图阶段组织确定普通桥渡隧名称。 第七条国铁集团工电部负责结合其他四电数据的批复确定 并对路内发布线路编号、里程体系等。 第八条铁路局集团公司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的管理 主体,具体职责: (一)组织提出新建铁路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方案建

(二)提出管辖范围内既有线路、车站、桥渡隧更名建议。 (三)管理和维护管辖范围内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字典 库。 (四)负责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与国铁接轨并办理直通运 输的线路、车站、桥渡隧名称审核工作。

第九条铁路线路命名规定。 (一)线路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接轨点所在或附近城市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如城市简称连缀与既有线名重复或产生歧义等,其顺序可取城市 名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或增加线路沿途大城市简称,线路名 称中一般不超过3个地名。 2.以起点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 名。 3.以起车站简称、第一字、第二学或第三字连缀加线路 性质为线名。 4.尽头式支线,以接轨站和终点站名简称、第一字、第二 字、第三字连缀或主要车站名称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第九条铁路线路命名规定。 (一)线路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接轨点所在或附近城市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如城市简称连缀与既有线名重复或产生歧义等,其顺序可取城市 名第一字、第二字、第三字或增加线路沿途大城市简称,线路名 称中一般不超过3个地名。 2.以起点所在省、市、自治区简称连缀加线路性质为线 名。 3.以起车站简称、第一字、第二学或第三字连缀加线路 性质为线名。 4.尽头式支线,以接轨站和终点站名简称、第一字、第二 字、第三字连缀或主要车站名称加线路性质为线名。

5.线路性质执行《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分类,如XX高速 铁路、XX城际铁路、XX铁路,简称为XX高铁、XX城际、XX 铁路。 6.相同起点间存在两条及以上高速铁路或铁路时,后通 车线路可称为“XX第二高速铁路”、“XX三四线”。 7.路网通道线路分期建设时,以国家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中 的通道(线路)名称为准,按照XX高铁(铁路)XX段命名。 通道全线贯通后,可称为XX高铁(铁路)。 (二)线路名称排字顺序依次符合下列规定: 1.原则上以线路两端城市等级高低为序,依次为直辖市、 省会所在地、地级市(区)、县级市(区)和县城;等级相同的 按从北向南、从东向西排列。 2.以两端接轨点重要性为序,自主要干线向一般干线、自 干线向支线、自接轨点向尽头端排列。 3.历史形成的地名简称连缀与上述排字顺序不一致的,可 与沿线地方政府共同协商确定。 4.对于煤炭运输等运输品类较为单一的铁路,可根据货物 流向方向确定名称。 第十条车站命名规定。 (一)车站名称命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由反映车站所在地指位性地名或指位性地名加地理 方位构成,优先使用指位性的地名。 2.字数一般不超过5个字(不含“站”字)。 3.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用规范文字。省级民族自治 区内的车站,还应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 在站房和站名牌等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4.原则上不应使用××城际站、××高铁站等名称。 (二)采用地名命名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车站所在地地名是指车站所在地的政府驻地行政区划名 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等。 2.车站所在地与国家、省重点风景名胜地在同一县级行政 这域内,且为进出该风景名胜主要集散地的,可使用该风景名胜 名称命名;车站主要为国家、省重点物流园区、陆路国际口岸物 流集散服务的,可命名为××物流园站、××国际港(陆港)站。 3.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与既有站名重名、车站距行政区 划中心较远、地理方位已被使用等特殊情况时,地级及以上城市 可采用城市名称后加车站所在区级行政区划名称进行命名。 4.同一行政区划内有多个车站时,行政区划名称应优先由 主要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使用,且大型客运枢纽站或始发旅客列 车较多的车站,站名一般应包含所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名称。

5.车站所在地地方政府提议,经审核确有命名依据时,也 可作为车站名称。 第十一条桥渡隧命名规定。 (一)跨大江、大河的桥梁、轮渡及越江(河)隧道,一般 以城市地名、江河名连缀加“铁路大桥(轮渡/隧道)”命名: 所在地区有多座桥梁或隧道时,可在城市地名后加自然地理实体 名称以示区别。 大江大河包括国家公布的流经我国区域的七大水系干流和一 级主要支流,及部分人工运河。 (二)跨海湾、海峡的桥梁、轮渡及过海隧道,以“海湾 海峡名”或跨越处的两岸地名简称连缀加“铁路大桥(轮渡/隧 道)”命名。 (三)公路、铁路合建时,连缀名为“公铁大桥(轮渡/隧 道)”。 (四)其他桥梁中,有河名的中小桥一般以“地名+江河名” 命名,无名小河上的桥梁或旱桥以距离最近的地名、村庄或里程 命名;其他隧道或明洞以所在的山名或地名命名,隧道或明洞所 在地既无山名又无地名,可以附近的名胜古迹、风景旅游景点等 命名。 (五)同一铁路同一区域连续设置多座桥渡隧时,可依里程

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予以区别,如XX1号、2号.·.大(中、小) 桥等。 (六)跨大江、大河桥梁、轮渡及越江(河)隧道名称和跨 海湾、海峡的桥梁、轮渡及过海隧道名称在可研阶段确定,其他 桥梁、隧道工程名称在初步设计、施工图阶段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铁路的线路、车站、大江天河桥渡隧,既有 铁路改(扩)建工程新增车站和天江大河桥渡隧在项自可行性 研究阶段完成命名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时,研究提 出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建议。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预审时,对线 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进行查重、审核并出具命名预审 意见,经查重、审核后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纳入 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文件。 (三)发改部委托咨询评审单位开展可研评审时,将线路、 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作为可研评审内容进行专题审查,国 铁集团运输部组织客运、货运、工电等部门进行审核,经征求沿 线地市及以上地名主管部门书面意见后,纳入上报可研或可研批

文 (四)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公示时,车站名称一并公示。 (五)国铁集团审批或联合地方政府审批项目,在可研批复 中明确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国家审批项目,线 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纳入上报可研,可研报告经国家 批复后予以确定。经批复的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 由运输部按规定纳入字典库管理。 (六)项目可研批复后,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 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变更的,应报国铁集团履行更名决策程 序。 第十三条其他桥梁、隧道工程和改(扩)建铁路新增桥 梁、隧道工程,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 提出命名建议,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施工图审核中予以确定 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纳入字典库管理。 第十四条项目建成开通前,铁路局集团公司按规定向国铁 集团报送线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国铁集团运输部复 核与可研批复名称一致后,按规定公布;遇与批复名称不一致 的,需经国铁集团履行更名决策程序后再公布。 第十五条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其他企业铁

路办理接轨或拟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联网售票的,对其线 路、车站、大江大河桥渡隧名称进行审核的工作流程如下 (一)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所属公司等DB13/T 2981-2019标准下载,在办 理接轨申请或直通运输申请前,向所在地铁路局集团公司提出名 称审核申请。 (二)铁路局集团公司收到审核申请后,按照相关规定于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审核未通过的,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协 调申报单位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在15个 工作日内形成名称建议方案报国铁集团。 (三)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名称建议方案应包括申请依 据、建议名称、查重结果、地方政府意见等内容。 (四)国铁集团运输部组织发改部、客运部、货运部等部门 对铁路局集团公司提报的名称方案进行审核。报请国铁集团审批 同意的,由国铁集团运输部负责公布名称,同步纳入字典库。国 铁集团审批不同意的,应将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铁路局集团 公司。

第十六条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可对铁路线路名称进行变 更,并重新贯通运营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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