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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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GB 5073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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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大小:17.8 M
标准类别:城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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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736-2012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GB 50736-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该规范主要针对民用建筑中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提供了详*的指导。它涵盖了建筑设计中与气候控制、能源效率、环境质量、人体舒适度等相关的重要内容。

该PDF文件是规范的官方完整版本,清晰无水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热源与热媒选择、供暖系统设计、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空气处理设备、节能与环保措施、检测与维护等方面的规定。它是建筑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人员在民用建筑设计过程中必须参考的重要技术文件,对于保障民用建筑的环境质量和能源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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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时,应考虑户间传热对供暖负荷的附加,但附加量不应超 50%,且不应统计在供暖系统的总热负荷内。

合本规范第3.0.5条的规定。局部辐射供暖系统的热负荷按全 辐射供暖的热负荷乘以表 5.2.11的计算系数。

2.11局部辐射供暖热负荷计算系数

苏G9204 预应力槽形板5.3.1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

5.3.1散热器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散热器集中供暖 系统宜按75℃/50℃连续供暖进行设计,且供水温度不宜大手 85℃,供回水温差不宜小于20℃。

用立管的分户独立循环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垂直单管跨越式系 统;公共建筑供暖系统宜采用双管系统,也可采用单管跨越式 系统。

5.3.3既有建筑的室内垂直单管顺流式系统应改成垂直双管系

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4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的楼层层数不宜超过6层,水平单 管跨越式系统的散热器组数不宜超过6组。

统或垂直单管跨越式系统,不宜改造为分户独立循环系统。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

5.3.6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3.6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供暖系统的压力要求,确定散热器的工作压力

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应采用耐腐蚀的散热器; 3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满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在非供 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4采用铝制散热器时,应选用内防腐*,并满足产品对水 质的要求; 5安装热量表和恒温阀的热水供暖系统不宜采用水流通道 内含有粘砂的铸铁散热器; 6高大空间供暖不宜单独采用对流*散热器。 5.3.7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当安装或布置管道有困难 时,也可靠内墙安装; 2两道外门之间的门斗内,不应设置散热器; 3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 部各层。

5.3.8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

1粗**(包括*翼*)不宜超过20片; 2***不宜超过25片。 5.3.9除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外,散热器应 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 积,并方便维修。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

明装。必须暗装时,装饰罩应有合理的气流通道、足够的通道面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

5.3.11确定散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

..11 确定热器数量时,应根据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 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对散热器类 量进行修正。

5.3.12供暖系统非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计算管道的散热量对 热器数量的折减;非保温管道暗设时宜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费 器数量的影响。

5.3.13 垂直单管和垂直双管供暖系统,同一房间的两组散热

器,可采用异侧连接的水平单管串联的连接方式,也可采用上 接口同侧连接方式。当采用上下接口同侧连接方式时,散热器之 间的上下连接管应与散热器接口同径。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负

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 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量绝热层; 2与土壤接触的底层,应设置绝热层;设置绝热层时,绝 热层与土壤之间应设置防潮层: 3潮湿房间,填充层上或面层下应设置隔离层。 5.4.4毛*管网辐射系统单独供暖时,宜首先考虑地面理置方 式,地面面积不足时再考虑墙面埋置方式;毛*管网同时用于冬 季供暖和夏季供冷时,宜首先考虑顶棚安装方式,顶棚面积不足 时再考虑墙面或地面埋置方式。

5.4.5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宜大于0.8MP

毛*管网辐射系统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0.6MPa。当超过上述 力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5.4.6热水地面辅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

5.4.7在居住建筑中,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

5.4.7在居住建筑中,热水辐射供暖系统应按户划分系统,并 配置分水器、集水器;户内的各主要房间,宜分环路布置加 热管。

5.4.8加热管的敷设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温

5.4.8加热管的敷设间距,应根据地面散热量、室内设计

5.4.9每个环路加热管的进、出水口、应分别与分水器、集水

器相连接。分水器、集水器内径不应小于总供、回水管内径, 分水器、集水器最大断面流速不宜大于0.8m/s。每个分水器 集水器分支环路不宜多于8路。每个分支环路供回水管上均应 置可关断阀门。

5.4.10在分水器的总进水管与集水器的总出水管之间,宜设

旁通管,旁通管上应设置阀门。分水器、集水器上均应设置手 或自动排气阀。

5.4.11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可用于层高为3m~30m建筑

5.4.12热水吊顶辐射板的供水温度宜采用40℃~95℃的热水, 其水质应满足产品要求。在非供暖季节供暖系统应充水保养。 5.4.13当采用热水吊顶辐射板供暖,屋顶耗热量大于房间总耗 热量的30%时,应加强屋顶保温措施。 5.4.14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应进行修正。辐射板安 装角度的修正系数,应按表5.4.14进行确定; 2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系流。当达不到系统所需最小流 量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5.4.14热水吊顶辐射板的有效散热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热水吊顶辐射板倾斜安装时,应进行修正。辐射板 装角度的修正系数,应按表5.4.14进行确定; 2辐射板的管中流体应为紊流。当达不到系统所需最小 量时,辐射板的散热量应乘以1.18的安全系数,

表5.4.14辐射板安装角度修正系数

5.4.15热水吊顶辐射板的安装高度,应根据人体的舒适度确 定。辐射板的最高平均水温应根据辐射板安装高度和其面积占顶 棚面积的比例按表5.4.15确定。

表5.4.15热水吊顶辐射板最高平均水温(℃)

注:表中安装高度系指地面到板中心的垂直距离(m)。

5.4.16热水吊顶辐射板与供暖系统供、回水管的连接方式, 采用并联或串联、同侧或异侧连接,并应采取使辐射板表面温 均匀、流体阻力平衡的措施。

5.4.17布置全面供暖的热水吊顶辐射板装置时,应使室内人

其表面工作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安全要求。

5.5.6采用发热电缆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发热电缆的线功

不宜大于17W/m,且布置时应考虑家具位置的影响;当面层采 用带龙骨的架空木地板时,必须采取散热措施,且发热电缆的线 功率不应大于10W/m。

5.5.7电热膜辐射供暖安装切率应满足房间所需热负何要求。 在顶棚上布置电热膜时,应考虑为灯具、烟感器、喷头、风口、 音响等预留安装位置。

5.5.8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采 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5.5.8安装于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器件,必须来

5.6.1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时,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和通 风换气等安全措施,并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燃气、防火规范的 要求。

液化石油气等。燃气质量、燃气输配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T∕CBDA 26-2019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标准5.6.3燃气红外线辐射器的安装高度不宜低于 3m。

应少于两个,耳应安装在人体不同方向的侧上方。 5.6.5布置全面辐射供暖系统时,沿四周外墙、外门处的辐身 器散热量不宜少于总热负荷的60%。

5.6.6由室内供应空气的空间应能保证燃烧器所需要的空气量。

室外空气洁净区,距地面高度不

2距排风口水平距离大于6m;当处于排风口下方时,垂直 距离不小于3m;当处于排风口上方时,垂直距离不小于6m; 3安装过滤网。 5.6.8无特殊要求时,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的尾气应排至 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在人员不经常通行的地方,距地面高度不低于2m; 2水平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伸出墙面不少于0.5m; 3垂直安装的排气管,其排风口高出半径为6m以内的建 筑物最高点不少于1m;: 4排气管穿越外墙或屋面处,加装金属套管。 5.6.9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设置能直 接切断供暖系统及燃气供应系统的控制开关。利用通风机供应空 气时,通风机与供暖系统应设置连锁开关。 5.7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 5.7.1当居住建筑利用燃气供暖时,宜采用户式燃气炉供暖。 采用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时,应符合本规范第8.3.1条规定。 5.7.2户式供暖系统热负荷计算时,宜考虑生活习惯、建筑特 点、间歇运行等因素进行附加。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 5.7.4户式燃气炉供暖时,供回水温度应满足热源要求;末端 供水温度宜采用混水的方式调节。 5.7.5户式燃气炉的排烟口应保持空气畅通,且远离人群和新 风口。 5.7.6户式空气源热泵供暖系统应设置独立供电回路GB 50420-2007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016年版),其化霜 水应集中排放。 5.7.7户式供暖系统的供回水温度、循环泵的扬程应与末端散 热设备相匹配。 5.7.8户式供暖系统应具有防冻保护、室温调控功能,并应设 置排气洲水装置

户式燃气炉和户式空气源热泵供

5.7.3户式燃气炉应采用全封闭式燃烧、平衡式强制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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