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pdf

HAD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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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AD 401-10-2020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0.3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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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401-10-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AD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pdf简介: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是一份关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专门技术标准或指南。这份导则很可能由国际或国家核监管机构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运输、储存和最终处置,特别是那些需要通过地质处置的方式处理的高放废料和长寿命废物。地质处置通常指在地下的储存设施中,通过封闭系统将放射性废物深埋以减小对环境和人类的影响。

这份导则可能包括详细的技术要求、安全标准、环境影响评估方法、监测和维护程序、应急响应计划等内容,确保放射性废物处置过程的安全、有效和可持续。它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放射性泄漏,保护公众健康,以及保护环境免受潜在的长期辐射危害。由于具体的文档内容可能因地区和组织而异,建议查阅最新版本以获得准确信息。

HAD 401-10-2020 核安全导则 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pdf部分内容预览:

2地质处置设施的一般要求

为实现安全处置目标,地质处置设施的研发一般应分阶段实施,包括处置概念研 究,地质处置设施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关闭和关闭后等,各阶段的划分没有严 格的界限,部分工作可重叠,必要时应当考虑地质处置设施有关决策和工程实施过程 的可逆性。

2.2.1安全是地质处置设施研发从始至终考虑的首要因素。应以迭代的方式对场 址和处置方案的安全性、适宜性和经济技术可行性开展评价,以便为地质处置设施提 供最优化的安全水平。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应考虑地质处置设施的公众接受度 成本、土地性质和使用情况、现有基础设施和运输条件等因素。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适宜性和实用性K110-1~3 通风机附件安装(2002合订本)[风机系统],并确保地质处置设施研发各阶段所做决策的安全水平达到监管要 求。 2.2.3应当依靠有效的运行控制系统和管理措施来保障地质处置设施的运行安全 应采用成熟的或经过验证的方法对地质处置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的所有辐射 危害进行评价。 2.2.4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应遵循纵深防御的原则,应通过多重屏障对放射性废 物进行隔离,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以实现地质处置设 施关闭后的安全。应通过安全评价论证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 2.2.5地质处置设施的核安保水平应与放射性危害水平及所接收废物的毒性相匹 配,有必要采取核安保措施来防止未经充许的个人进入及未经授权的放射性材料转 移,安全措施和核安保措施应综合协调

2.3.1地质处置设施止常运行和事故工况下对工作人员和公众造成的辐射照射应 符合GB18871的要求, 2.3.2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经各种途径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核素对公众中任何个 人造成的持续照射,其剂量约束值一般不超过0.25mSv/a。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条件、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地球化学和工程地质特性等因素。 3.1.4地质处置设施应避开已知的地下矿产和其他有价值的资源产地,以避免遭 受人类活动干扰的风险。 3.1.5应通过安全评价对地质处置设施的包容和隔离能力进行论证,以确认地质 处置设施满足安全要求。

3.2.1应通过工程方案、被动安全措施、纵深防御策略等的可靠性、有效性来确 保地质处置系统的坚稳性。 3.2.2应通过多种论证手段确保安全评价的坚稳性

3.3多重屏障及其安全功能

设计、建造、运行和关闭地质处置设施时,应尽可能采取被动安全措施确保设施 的长期安全,并将设施关闭后需要持续进行主动维护的必要性减至最少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4.2各阶段的安全评价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地质处置设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论证、人类无意闯入活动的评价、不确定性的分析、 质量保证的描述等。 4.2.7应根据场址、设施和拟处置废物的特性以及最大/峰值剂量出现的时间,确 定关闭后安全评价的时间尺度。 4.2.8宜根据评价目的、废物特性、处置系统特点等将评价时间分成相对独立的 几段,以适应不同的评价深度和安全指标。如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深地质处置 安全评价的时间尺度为100方年。辐射危害和释热显著的1,000年内,应进行全面和 详细的定量评价;1000年至10,000年,应进行重点评价,包括定量和定性评价;10,000 年至100万年,以定性评价为主,并适当补充天然类比等证据

5.1地质处置设施选址

5.1.1选址过程分为规划选址、区域调查、场址特性评价和场址确认四个阶段。 各阶段的划分没有截然明确的界限,一般会有若干相关联的重叠性工作,但总体上是 逐步深入的。 5.1.2规划选址阶段 (1)规划选址阶段,应依据已有资料、选址规划和选址准则,在全国范围内确 定出一个或若干个社会经济条件和自然条件均有利的预选区,同时提出这些预选区中 可能的预选地段及候选的地质处置设施围岩类型。 (2)选址规划应对时间、经费和人力等要求作出估算,还应确定选址研究工作 的内容。选址规划应包括:待处置废物的类型与数量、选址和场址特性评价中所采用 的准则、选址工作程序、工作内容、时间进度、经费估算和对地质处置设施长期安全 性能的考虑, (3)本阶段需对若干重点地区进行实地踏勘,进行适当的野外地表调查工作和 室内分析工作,并进行综合分析对比。 5.1.3区域调查阶段 (1)区域调查阶段,应在一个或若干个预选区内筛选出2个或2个以上适宜建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造地质处置设施的候选场址。 (2)区域调查阶段的工作包括地段筛选和候选场址筛选。 (3)地段筛选是对预选区中的具有有利条件的地段开展区域地质和区域水文地 质调查以及其他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方面的调查,初步了解深部岩体或岩层的特性。 地段筛选阶段应从预选区中筛选出若干个满足要求的预选地段,既可以是一个预选区 中的若干个预选地段,也可以是2个或2个以上预选区中的若干个预选地段, (4)候选场址筛选是对筛选出的预选地段开展详细的地表地质、水文地质、工 程地质、地球物理和地球化学方面的调查,深入了解深部岩体或岩层的特性。其工作 目标是在预选地段中筛选出若干个(2个或2个以上)适宜建造地质处置设施的候选 场址,供进一步比选和场址特性评价。 5.1.4场址特性评价阶段 (1)场址特性评价阶段,应对2个或2个以上候选场址进行比选。通过深入的 勘查、研究和安全评价,从不同角度,尤其是从安全角度和地质处置设施建设可行性 角度评价和比较候选场址的适宜性。 (2)在场址特性评价阶段应查明地质处置设施围岩的规模、形态、产状、内部 结构、地下水等各类特征,获得详细的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条件等相关 规范要求的可靠资料及相关参数。同时还应当深入调查,获取运输条件、人口及社会 经济条件和放射性本底等资料。 (3)对候选场址和处置概念,需进行安全评价,以评价在该场址建造地质处置 设施的可行性。 (4)本阶段应提出推荐场址。推荐场址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比较和评价地质、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震地质、地球化学、放射性本底、资源、能源、环境、社会 经济、政治和公众接受等各方面的因素。 5.1.5场址确认阶段 (1)场址确认阶段,应在推荐场址上进行更详细的场址调查,以进一步确认推 荐场址的安全性,对场址适宜性给出明确的结论,并为地质处置设施的施工设计、安 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申请建造许可等工作提供所有必需的场址资料。 (2)场址确认阶段的任务是对推荐场址进行地质处置设施建设之前的详细勘查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和研究,以详细查明地质处置设施围岩的规模、形态、产状、内部结构、地下水等各 类特征。对于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地质处置,应当在推荐场址上建造地下实验室,并开 展现场研究,以详细查清场址的各类特性,建立场址三维和场址放射性核素迁移 等,以最终确认场址。 (3)场址确认阶段应通过现场核素迁移试验获取矿物和围岩对重要核素的吸附 容量、核素在围岩中的有效扩散速率、核素化学形态及其溶解度等特性资料。 (4)场址确认阶段应确定地质处置设施最终场址。在确定地质处置设施最终场 址以后,仍有必要继续进行进一步的场址特性调查和观测工作

5.2地质处置设施设计

5.2.1为了保障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坚固, 简单、技术可行以及被动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地质处置设施应充分利用地质体固有的 持征,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工程屏障对天然屏障的补充作用,以便在地质处置设施关闭 后有效包容并阻滞放射性核素的释放和迁移,使其安全功能长期有效。 5.2.2应根据辐射照射情况和危害大小对地质处置设施运行阶段的各种操作进行 分类管理,必要时应进行辐射分区管理。 5.2.3为确保平行开展的废物包就位作业和新的处置巷道开挖作业等活动的安全 应选择合适的辐射防护、矿山安全、工业安全及土建安全标准T∕CSCS 009-2020 钢结构滑移施工技术标准,对地质处置设施进行 综合设计。 5.2.4地质处置设施设计应与地下实验室合理衔接,以使地下实验室的工程方案 示范验证结果能支持地质处置设施的设计开展。 5.2.5应对地质处置设施设计的所有设计文档建立完整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并 定期更新。

5.3地质处置设施建造

5.3.1地质处置设施的建造应与经过论证并批准的设计方案保持一致。开工后设 计方案进行必要的修改必须经过再次论证并获得批准。 5.3.2地质处置设施建造期间,应尽可能降低对地质环境的扰动,以保护天然屏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障对放射性核素固有的包容与隔离性能。 5.3.3地表工程的施工应遵循现有核设施或工业设施的安全标准。针对已开始运 行并接收废物的场址的新增建造,应采取优化的辐射防护方案,并对地质环境进行持 续调查和监测,以便持续深化和优化处置工程设计。 5.3.4地质处置设施的处置巷道可根据需要分期建设。

5.4地质处置设施运行

5.4.1地质处置设施接收的废物包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确保不会对地质 置设施运行、关闭和关闭后安全造成无法接受的不利影响。 5.4.2应尽早发布废物包接收准则,以便协调废物包处置之前的安全管理,并 为安全全过程系统分析的组成部分,对废物产生、废物处理和废物特性的评价等进 有效控制。 5.4.3废物包接收准则应包括对地质处置设施运行和关闭后安全重要的废物特性 包括: (1)单个废物包中容许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水平; (2)单个废物包中容许的易裂变材料数量: (3)单个废物包中容许的非腐蚀性游离状态液体含量; (4)单个废物包中容许的衰变释热量; (5)单个废物包容许的表面剂量率和表面污染水平; (6)单个废物包容许的尺寸、质量和其他制造规格; (7)废物包和废物体化学与物理特性的允许范围; (8)废物包中不容许的物质或特征; (9)随运档案材料的要求。 还应适当考虑辅助废物接收准则,包括废物整备方法等。 5.4.4应对待处置废物进行特性鉴定和评价,以便为废物包接收准则提供充分 资料依据。应对废物处置容器处置后的功能退化进行模拟和试验,以论证其在预期 变和非预期演变情景下的物理和化学稳定性。 5.4.5地质处置设施的运行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要求,以确保运行和关闭

政射性废物地质处置设施

JTS 133-3-2010 航道工程地质勘察规范5.5地质处置设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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