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HG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7 M
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资源ID:49770
免费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HG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简介:

"GB/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全称为《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是中国国家标准中的一项技术规范。该规范主要针对化工实验室和化验室的特殊环境需求,制定了详细的设计原则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的温度控制、湿度调节、空气流通、空气净化、噪声控制、能源效率等方面。

它旨在确保化工实验室的运行安全和高效,保障实验人员的健康,防止实验过程中的污染,以及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通过这个规范,可以保证实验室环境的稳定性,提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符合环保和节能的要求。

总的来说,该规范是化工实验室设计和建设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化工及相关领域的实验室设施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HGT 20711-2019 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7.9.1高氯酸实验应配置独立的排风系统;排风机和排风管道应采用耐腐蚀、不燃或难燃材料制 作,排风机的马达应为外置式。 7.9.2排风机宜放在建筑屋面,应有防静电接地和防雷措施。排风机与管道连接应易于拆卸,方 便定期对排风机进行检查和清理。 7.9.3排风管道要求内壁光滑、连接严密、耐冲洗,宜采用成品圆形管道,应预留检查口。排风 管道安装时宜减少弯管,管道应坡向通风柜,管道中任何位置不得存水;管道中不应安装调风阀。 7.9.4排风管道内壁应能冲洗,水喷头应以耐酸腐蚀的材料制作,禁止在水平管道底部安装水喷头。 7.9.5高氯酸实验排风系统的废气处理宜采用水淋洗的方式

7.10.1干酪根实验室应采用独立的通风系统。 7.10.2用于干酪根实验的通风柜应为防腐型,排风系统的排风机、排风管道和阀件,以及管道连 接的密封材料等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 7.10.3在实验室内排风系统连接末端排风设备的支管道上应安装酸性气体过滤设备,其滤材应方 便更换。 7.10.4排风出口应位于建筑屋面3m以上,与其他设备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

GB 12514.2-2006 消防接口 第2部分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7.11辛烷值、士六烷值实验室

7.11.1辛烷值、十六烷值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7.11.2排风系统应选用防爆型排风机,排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排风机和排风管道应做防 静电接地。 7.11.3实验室应设应急排风机,其排风量不应小于12次/h换气;当工作风机的最大排风量可以 达到12次/h换气时可以不另设应急排风机,但应保证在应急情况下排风机可以自动进入最大排风 量运行状态。 4

辛烧值、十六烷值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7.11.2排风系统应选用防爆型排风机,排风管道应选用金属材料制作;排风机和排风管道应做防 静电接地。

1.4当实验室内的汽油蒸气浓度超过规定值时,排风可自动进入紧急排风状态,或当工作

按下实验室内的紧急排风按钮时,排风应即刻进人紧急排风状态。 7.11.5实验产生的废气应由专门的废气排风系统排出,并应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大气污染排放 标准后排人大气。 7.11.6实验室排风出口及废气排风出口应设置在建筑屋面,排风出口高度宜高于屋面3m以上, 并应有防雷措施。

8.1.1位于防爆区内房间的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8.1.2供暖管道不应穿过放散和与之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必须穿过时,供暖 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8.1.3房间中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时,供暖管道不宜采用地沟敷设;当必须采用地沟敷设时 应在地沟内填满细沙

1.4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8.1.4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符合下列要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小于100℃时,其间距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8.1.5房间位于防爆区内,严禁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 8.1.6房间中有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存在时,局部排风系统风管中可燃和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浓 度应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 8.1.7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当风管 法兰密封垫料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时,还应采取法兰跨接的措施。 8.1.8防爆区内的通风、空调风管应采用明装金属风管,风管上的阀门、风口等活动部件应符合 防爆场合应用的要求。 8.1.9房间中设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时,房间中的通风机应与可燃气体报警器连锁。 8.1.10处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本身没有可燃和爆炸危险性物质产生的房间,可采用防爆分体空 调、防爆风机盘管等防爆空调机组。 8.1.11房间中有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存在时,房间中的散热器供暖系统的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 述物质引燃温度的80%,且热水不应超过130℃,蒸气不应超过110℃。当供暖系统的热媒温度不 符合上述规定时,应采用直流式热风供暖。 8.1.12房间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遇水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时, 应采用直流式热风供暖。 8.1.13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的 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8.1.14对于化验、试验中散发容易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房间,其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局部通 风方式。

3.1.15易挥发溶剂宜使用通风柜等局部通风

8.2.1房间中有腐蚀性气体存在时,风管及其阀门、风口等配件应采用能抵御所接触腐蚀性介质 危害的材料制作。 8.2.2除不锈钢管、镀锌钢管、非金属管道外,其他使用无缝钢管、焊接钢管的水管应涂防腐漆 8.2.3散发腐蚀性介质的房间,供暖、通风、空调设施应采取防腐措施,房间通风系统中使用的 风机、通风柜、净化塔等设备应采用防腐型

9.1.1实验室、化验室应按照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两种工况控制环境温度、湿度、换气次数等 参数。 9.1.2实验室、化验室的围护结构应满足运行、值班状态气密性要求,运行、值班状态排风不应 采用自然通风。 9.1.3除临时应急工况外,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化验室的排风不宜采用活性炭进行单一无 害化处理。 9.1.4实验室、化验室废气排放量和主要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执行。 9.1.5实验室、化验室运行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应设计对污染物采取无害化处理的措施, 使其向大气排放的有害物含量,除符合现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外,还应满足所在地有关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应二次污染和污染物转移

9.2.1实验室、化验室应根据不同使用要求分别设置十区和湿区,并根据不同需求设置不同的换 气次数。 9.2.2实验室、化验室的温度、湿度调节应与通风、换气相匹配。有特殊温度、湿度要求的宜设 置单独的空调系统。 9.2.3严寒地区设计热回收装置时,应对热回收装置的排风侧是否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进行核算。 当出现结霜或结露现象时,应采取预热等保温防冻措施。 9.2.4当办公区域与实验区域相邻设置时,宜利用办公区空气作为补风。 9.2.5当实验室、化验室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状态(风量、风压)频繁变化时,通风机 宜采用变频风机,且通风系统应设计为变风量系统。 9.2.6实验室、化验室应按照工作状态、非工作状态两种工况分别计算通风量。换气次数应以控 制有害气体残留量为目标确定。 9.2.7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北方地区实验室、化验室宜采用散热器作为基础采暖设备。 9.2.8 实验室、化验室应选用高效、低能耗的空调机组,提高机组能效比。 9.2.9不 在经济技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可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可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9.2.10 集中供暖、供冷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节控制。 9.2.11 空调水系统的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减少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设计工况 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9.2.12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频调节。 9.2.13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 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风量范围

DB22∕T 2419-2015 波纹钢管涵洞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9.2.14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9.2.15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恰湿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 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低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高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9.3.1排风系统宜按楼层或有相近功能类别实验室、化验室为单元进行分区,并且各功能区局部 所产生的污染物应在局部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入全面排风系统。 9.3.2实验室、化验室排风系统的排风机应与送风机连锁,有负压要求的,排风机应先于送风机 开启,后于送风机关闭;有正压要求的,送风机应先于排风机开启,后于排风机关闭。 9.3.3需要与设备连锁控制时,净化设备应先启动、滞后停止。 9.3.4实验室、化验室排风宜高排。排风口和新风口应隔离;排风口高度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 求,当排风口高度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时,排风口射流速度应≥15.30m/s。不应使用伞形排风口。 9.3.5实验室、化验室的排风量应按全面通风与局部通风同时工作的最大排风量以及间歇工作的 排风点漏风量之和计算。各间歇工作的排风点上应设置与设备联动的阀门,阀门关闭时的漏风量应 取正常排风量的15%~20%。 9.3.6实验室、化验室全面通风系统排出的空气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 放标准》GB31571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的相关规定。 9.3.7化学污染空气处理方法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但北方寒冷地区宜采用干式处理方法,并应 根据污染空气中的不同成分有针对性地进行无害化方法处理。 9.3.8实验室、化验室内废气排放应采取各种无害化处理措施。 9.3.9有害气体排放量小、毒性不大、年排放时间短的实验室、化验室,可采用直接高空排放的 方式。排气口的高度不仅应满足设计计算结果,而且应高出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3m。 9.3.10供暖、通风空调设备噪音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的相关要求

国网(基建2)112-2019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基建质量管理规定10.1供暖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10.1.1供暖系统宜对以下参数进行监测: 1供暖典型房间干球温度; 2热水供暖系统热力人口处的供水和回水干管中的热媒温度、压力及过滤器前后压差; 3蒸汽供暖系统热力人口处减压阀前后的压力值及阀后温度值; 4热风供暖系统的室外温度和送风温度,空气过滤器前后压差。 10.1.2供暖系统技术经济比较可行时,可根据监测数据进行供暖调节。 10.1.3实验、化验建筑按能源管理要求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10.1.4供暖热力人口主管道上宜设置就地式检测仪表,

10.2通风空调系统的监测与控制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