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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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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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格.pdf简介:

"煤矿安全规格.pdf"通常指的是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规范和标准的文档。这份文件详细规定了煤矿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必须遵循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以确保煤矿作业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止矿难事故的发生。它可能涵盖了煤矿的设计、建设、生产、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煤矿安全规格通常由政府的矿业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如中国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阅读和遵守这些规格是煤矿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同时也是企业自身稳定运营的基础。

煤矿安全规格.pdf部分内容预览:

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岩)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 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 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发 生事故的煤层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 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 层管理: (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O.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 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煤矿企业应当将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 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新建矿井应当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

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矿井 初步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为有突出危险 时,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 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或者认定。 第一百九十条新建突出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0.9 Mt/a,第一生产水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800m;生产矿井延深水 平开采深度不得超过1200m。 第一百九十一条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 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 施、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等内容。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 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 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 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 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 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 设计。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 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

综合防突措施。 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则该区域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 合防突措施。 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 措施。 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突出矿井必须确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 层的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区域防 突措施的实施。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 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将保护层开采 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 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 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采掘作业在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区内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 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必须有防突设计篇章。 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自九十四条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 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 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 域内。 (二)应当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 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 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台阶采煤法或者其他非止规 采煤法。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当采用双上山、伪倾 料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当采用深度不大 十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四)预测或者认定为突出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凤 镐作业。 (五)在过突出孔洞及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 必须加强支护。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 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一白九十七条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或者突出矿 并,开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厚度为0.3m及以上煤

层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 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一白九十八条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 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编制巷道 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 煤层。 第一白九十九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填写突出卡 片、分析突出资料、掌握突出规律、制定防突措施,在每年第一 李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白条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 更新周期不得超过1年,图中应当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 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 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 第二百零一条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 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 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 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 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第二百零二条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 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白零三条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 性预测(以下简称区域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 无突出危险区和突出危险区。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 险区。 第二百零四条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 采保护层。选择保护层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 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当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 护层。 (二)应当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 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开采保护层后,在有效保护范围内的被保护层区域为无突出 危险区,超出有效保护范围的区域仍然为突出危险区。 第二百零五条有效保护范围的划定及有关参数应当实际考 察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 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向距 离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 第二白零六条对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厚煤层,利 用上分层或者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者下区 段时,应当依据实际考察结果来确定其有效保护范围

第二百零七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 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 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 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 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 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预抽区段煤层瓦斯的钻孔应当控制区段内的整个回采 区域、两侧回采巷道及其外侧如下范围内的煤层:倾斜、急倾斜 煤层巷道上帮轮廓线外至少20m,下帮至少10m;其他煤层为 巷道两侧轮廓线外至少各15m。以上所述的钻孔控制范围均为 煤层层面方向(以下同)。 (二)穿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 应当控制整条煤层巷道及其两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该范围与 一)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含名门」、立井、斜井、平碉)揭 煤区域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井巷及其外侧一定范围内的煤层, 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 带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四)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时,应当控制的煤巷 条带前方长度不小于60m和煤层两侧一定范围,该范围与(一) 中回采巷道外侧的要求相同。 (五)当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在预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区域 内作业时,工作面距未预抽或者预抽防突效果无效范围的前方边 界不得小于 20 m。 (六)厚煤层分层开采时DB13(J)∕T 8326-2019 村镇易地搬迁安置房屋质量标准,预抽钻孔应当控制开采分层及其上 部法向距离至少20m、下部10m范围内的煤层。 (七)应当采取措施确保预抽瓦斯钻孔能够按设计参数控制 整个预抽区域。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 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 固性系数为0.3~0.5,且埋深大于500m的;或者煤层坚固性 系数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 m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保护层的开采厚度不大于0.5m、上保护 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者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 0m时,必须对每个被保护层工作面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的区域,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

果进行检验。 检验无效时,仍为突出危险区。检验有效时,无突出危险区 的采掘工作面每推进10~50m至少进行2次区域验证,并保留 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效果检验的原始资料

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 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未进行突出预测的采掘工作面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和工 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只有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掘 作业。 第二白一十三条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预抽煤层 瓦斯、排放钻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 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第二百一十四条井巷揭穿(开)突出煤层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 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施工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 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从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大于5m处开始,直至揭穿 煤层全过程都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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