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 401/11-2020 核安全导则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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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D 401/11-2020 核安全导则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简介:

HAD 401/11-2020 核安全导则主要涉及核技术利用中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其核心目标是通过最小化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和公众潜在的辐射风险。以下是对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简介:

1. 废物产生控制:在核技术应用过程中,应优先考虑采用放射性活度低、半衰期短、易于处理的材料和方法,减少废物产生量。例如,优化工艺过程,提高设备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放射性物质使用。

2. 废物分类和减量化:对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详细的分类,根据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妥善处理。通过再利用、回收、减量化技术,如废物的分级处理、放射性同位素的回收等,减少废物的总体体积和放射性强度。

3. 废物最小化策略:实施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废物产生源头控制、废物减量化技术研究、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最佳实践,以及宣传教育和员工培训,以实现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最小化。

4. 废物处置:确保废物处置符合国际和国家的法规要求,如将低水平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的固化、稳定化处理,中高水平放射性废物进行安全的储存和最终处置,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持续改进:实施放射性废物管理的定期评估和改进,确保各项最小化措施的有效性和适应性,以应对新的技术进步和法规要求。

总之,HAD 401/11-2020 核安全导则强调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环境友好和可持续性,以实现核技术利用过程中的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

HAD 401/11-2020 核安全导则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部分内容预览:

通过源头控制、再循环与再利用、清洁解控、处理优化及强化管理,使最终放身 生固体废物产生量(体积和活度)减小至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2.2.1应开展源头控制,避免或者减少废物的产生。 2.2.2在已经产生或预计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废物时,应考虑通过去污和贮存衰变等 方法实现清洁解控的可能,或者再循环/再利用的可能。 2.2.3对于无法清洁解控和再循环/再利用的废物,应进行减容处理,减小待处置 废物的体积,实现最终安全处置。 2.2.4应科学策划并优化废物最小化管理,提高人员认知水平,避免事故的发生,

SL 618-2013标准下载3.1废物最小化大纲的制定、评估与更新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

3.1.1产生废物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制定废物最小化大纲或是在本单位废物管理 文件中说明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以下简称为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包括废物最小 化的目标、实现废物最小化的方案及管理措施等内容。 3.1.2废物最小化大纲(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应定期评估(每五年不少于一次) 内容包括趋势分析、目标实现情况、选用技术的有效性及经验教训,提出可持续改进 的措施: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更新废物最小化大纲(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

3.2.1废物最小化大纲(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应针对产生废物的不同阶段分别 提出废物最小化目标。目标应是明确的、具体的。目标的制定应根据废物产生环节来 确定,并应考虑废物流的数量和复杂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辐射照射水平及废物最小 化活动的成本等因素。 3.2.2废物最小化应采取切实可行的设计和管理措施,并借鉴国内外经验,使废 物产生量控制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3.3.1废物最小化大纲(废物最小化相关内容)中应明确当前或预期的废物流及 其体积、活度、重要的物理化学特性等废物特征,对废物进行准确和全面地表征。除 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输入材料、材料用法、产生工艺、监管状况、最小化技术措施和 管理方法等。 3.3.2应建立废物台账,系统收集产生和处理的废物的数据,确保能提供充分的 支持信息。 3.3.3应说明具有确保废液达标排放、固体废物清洁解控的处理能力,或者提出 可行的处理方案。 3.3.4对于废物的产生、暂存和运输,应跟踪废物去向,进行记录:提出可供选

择的废物最小化方案及其优先次序,并提出推荐方案。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

3.4.1核技术利用单位应重视废物最小化工作,树立废物最小化理念。 3.4.2应建立有效的废物最小化策略,设定各阶段的废物最小化目标,确认废物 最小化关键环节,将废物最小化纳入培训计划,并制定促进废物最小化大纲(废物最 小化相关内容)实施的管理目标及相应采取的激励手段。 3.4.3质量保证应覆盖废物最小化工作,以确保废物最小化大纲(废物最小化相 关内容)达到预期且标

4设计和建造阶段废物最小化

4.1.1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设 备,以便在运行和退役阶段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4.1.2应开展以废物最小化为目的的设施性能优化,以降低设施寿期内与废物管 理和污染控制相关的成本。 4.1.3在设计和建造过程中,应考虑放射性物质隔离和分类封装,以降低泄漏和 混合的可能性。 4.1.4设施的设计和建造应利于最终退役,以便能够实现与设施退役和场址治理 相关的废物及其成本的最小化

对于新建设施,应结合废物最小化技术发展及国内外运行经验反馈,对预计会产 生废物的过程进行识别和优化。在设施规划过程中,基于空间、布局和结构,调整设 备和系统以实现优化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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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易于去污的,或者外覆易于清理和移除的涂层或板材。 4.3.2应选择经久耐用的涂料和其他材料,使维修或更换过程产生的废物实现最 小化。 4.3.3一般情况下,应更倾向于使用含有可回收成分的建筑材料,这样更有利于 材料的回收。

4.4潜在污染源的隔离

4.4.1设计建筑物时,应尽可能将存在放射性物质的区域隔离,以实现可能被污 染区域的最小化。 4.4.2应设置合适的包容系统,限制溢出物和渗漏物向环境的潜在释放

4.5.1有可能被污染的设备和建筑应是易于接近的、方便去污的,或者可拆卸、 更换。 4.5.2有可能被污染区域的表面应设计成易于清洁的,可采用光滑、无孔的圆角 结构。

4.6废物操作区的污染预防

4.6.1可在放射性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区域附近设置废物操作区,用于收集和管理 所产生的废物,并根据不同功能对废物操作区进行合理划分和设计。 4.6.2废物操作区的污染预防设计考虑可参考附录A。

5.1.1在运行过程中,应通过采购管理、原材料选择、技术改进、产品替代等方 式减少废物或避免废物的产生。 5.1.2应开展以废物最小化为目的的设施性能维护,以降低设施运行和退役过程 中与废物管理和污染控制相关的成本。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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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在运行过程中,宜开展剩余物料、污染物料和废物的再循环与再利用,对 这些物料和废物或其中的特定成分进行有益利用。 5.1.4在运行过程中,应对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封装,避免不同类型废物的混合 和污染物的扩散;应将可解控废物及时解控, 5.1.5对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进行必要的处理,将危险成分转化为低危 险或无害成分;应对必须贮存或处置的废物进行减容和固定

5.2废物源项减少措施

5.2.1采购管理 应通过采购控制来防止放射性物料的非必要采购,并尽量采购可以直接使用的放 射性物料,以达到减少源项的目的。 5.2.2原材料选择 应尽量识别并控制原材料中可能引起重大安全和废物管理问题的成分,并尽量使 用非放射性物质来替代放射性物质或尽量使用半衰期较短的放射性物质替代半衰期 较长的放射性物质。 5.2.3技术改进 可通过对工艺、设备或技术等改进来减少废物产生量。这包括改进设备、管道系 统或布局、增强自动化及改进操作设置等。 5.2.4产品替代 对于生产制造单位,在可实现产品预期功能的前提下,宜通过生产制造其他替代 产品来减少废物产生量。 5.2.5良好的操作实践 5.2.5.1活动的计划和安排 对于使用放射性物质的活动,可通过在工艺和程序上的合理安排或调整来避免产 生或减少难以管理的废物。 5.2.5.2防止释放 通过净化、防止泄漏和挥发等措施控制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可以减少因清洁和包 容放射性释放物质而产生的废物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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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3废物的分类收集 废物分类收集应符合以下原则: (1)避免混淆或混合应分开管理的废物: (2)防止化学不相容的材料混合; (3)宜对物料和废物进行再利用和回收; (4)在分类收集时应考虑形式和组分; (5)应利于管理,避免使用过多容器以及分类、处理过于复杂等; (6)应对废物容器恰当标识,提供废物基本信息和危险提示; (7)应根据废物的化学相容性、危险属性(放射性、腐蚀性、毒性、易燃性、 感染性等)、放射性核素半衰期等进行分类。分类可参照附录B进行。 5.2.6物料操作中的污染控制 在实验、现场和设施中,污染控制应遵从如下原则: (1)在非必要情况下,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用品,宜使用可重复利用的、易于 去污的物品; (2)尽量使用那些易于去污的材料或设备,例如避免使用多孔材料、木材及表 面粗糙的材料和设备; (3)在必须使用难以去污的多孔材料或具有复杂纹路的材料和设备的情况下, 可将这些材料或设备加以包裹或密封,以便于使用之后去污: (4)限制与放射性物质的接触,以避免可能发生的污染扩散; (5)在非必要情况下,尽量避免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非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共用 实验室和设备的情况; (6)尽量限制实验室中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区域CJ∕T 60-1999 城市污水 硫化物的测定,设施的布置应能避免不 必要的工作人员和材料的潜在污染: (7)仅充许那些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在操作区域工作,并且避免携带任 何不必要的物品进入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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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核技术利用单位内部建立放射性物料登记平台,对剩余的、未使用的放 射性物料在本单位内重新分配使用; (2)对于I类、II类、IⅢI类放射源,应与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签订废旧放射源 返回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 (3)对于剩余的、未使用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可依法返回供应商或者转让。 5.3.2对于有放射性沾污的工具、设备等可在去污后直接进行再利用;对于不再 需要的工具、设备可以运至其他设施或单位加以利用。 5.3.3对于一些受到放射性污染的建筑物、场地等可在去污后进行再利用,去污 过程中的废物最小化参见6.2。 5.3.4一些情况下,可对废物中的特定成分进行再利用或回收。例如,可使用含 有合适成分的待处理放射性废液代替非放射性化学试剂处理其他放射性废物,或者回 收废物中的放射性成分用于制造放射源。

5.4以存或处置为目的的废物处

5.4.1处理的目的 在使用所有合理、可行的源项减少技术及再循环与再利用技术后,应对废物进行 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并减小体积,以便于其贮存、运输和处置。 5.4.2处理的目标 5.4.2.1对于放射性废物(此处指仅具有放射性而无腐蚀性、毒性、感染性等危险 特性的废物),应使其放射性活度和体积最小化。 5.4.2.2对于同时具有放射性、化学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或易燃性等)和 或感染性的废物,进行处理的目标通常是消除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使这些废物可以 作为单一类型废物进行下一步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对于混合废物,应使其化学危险性、放射性活度和体积最小化; (2)对于多重危险特性废物,应进行消毒,杀火病原微生物,再降低化学危险 性和放射性活度,并减小体积。 5.4.3处理方法 废物贮存或处置前处理的方法包括降低危险性的方法、减小废物体积或总量的方

法及降低迁移率的方法,可参考附录C确定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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