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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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简介: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1年4月30日发布,2015年6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的部门规章,旨在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尾矿库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该办法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尾矿库的规划、设计、建设、使用、闭库和环境恢复的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2. 尾矿库的安全许可,明确了尾矿库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申请、取得和管理安全许可证中的职责; 3. 尾矿库的安全评价,规定了尾矿库在不同阶段需要进行的安全评价内容和要求; 4. 尾矿库的安全检查,对尾矿库的安全检查频次、内容、责任主体等进行了规定; 5. 尾矿库的安全保障,包括尾矿库的日常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等; 6. 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5年的修正版主要修订了一些具体条款,以适应新的安全管理需求和实际工作情况,强化了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提高了尾矿库的安全保障水平。

该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尾矿库的运营行为,提高尾矿库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安监总局2011年4月38号令、2015年78号令修订版)部分内容预览:

(2011年5月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公布,根据2015年 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 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2017-2013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工程管理与实务》历年真题及答案(共58页),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 的原则作出规定

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 术。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或者岩土工程类勘察资质。设计单位应当具有金属非金 属矿山工程设计资质。安全评价单位应当具有尾矿库评价资质。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矿山工程监理资质。

(一)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甲级资质,施工 单位具有总承包一级或者特级资质;

(二)四等、五等尾矿库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单位具有乙级或者乙级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具有总承包三级或者三级以上资质,或者专业承包一级、二级资质。

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 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尾矿库库址应当由设计单位根据库容、坝高、库区地形条件、水文地质、气象、下游居民 区和重要工业构筑物等情况,经科学论证后,合理确定。

第十四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 工,确保工程质量,并做好施工记录。

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 排洪方式、尾矿坝坝型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尾矿库建设项自安全设施试运行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试运行时间不得 超过6个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过初期坝坝顶标高。试运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格

第十七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 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

第千八案对生产运行的尾码库 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四)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五)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相

[六)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第十九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两求

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 术人员参加

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

第二十条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 刷采取下列措施

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 能发生的跨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 能发生的跨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 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 记录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 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 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第二十五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 抢险,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人民政府。

第四章尾矿库回采和闭库

第二十七条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

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正止尾 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 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特殊情 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 过6个月。 库容小手10方立方来且总坝高低手10来的小型尾矿库闭库程序,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 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 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 销手续。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 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团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审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五)闭库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 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立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团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 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负责 无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 位。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 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屋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本 规定要求和“分级属地”的原则,进行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

批准。审查不得收取费用。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脚手架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实施外罚

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给予警告,并处3 万元的罚款

JC∕T 2064-2011 半导体用透明石英玻璃棒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矿 车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公布的《尾石 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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