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3844-2019 建筑石料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DB37/T 3844-2019 建筑石料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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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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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3844-2019 建筑石料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简介:

DB37/T 3844-2019 是山东省的地方标准,全称为《建筑石料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该标准是根据国家对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为推动山东省建筑石料矿的绿色、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该规范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设计:强调绿色矿山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矿产资源规划,注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包括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运输、加工等各环节的规划。

2. 绿色开采:规定了开采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如采用先进的开采技术和设备,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降低能耗,减少废弃物的产生等。

3. 资源利用:鼓励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广循环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减少资源浪费。

4. 环境保护:要求矿山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少开采过程中的粉尘、废水、废气等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要做好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工作。

5. 安全生产:强调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设备安全、操作安全、应急预案等,确保人员安全和矿山稳定运行。

6. 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包括对周边社区的影响、员工权益保护等。

这个标准的实施,旨在推动山东省建筑石料矿的绿色转型,实现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升矿山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DB37/T 3844-2019 建筑石料矿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部分内容预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7/T38442019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建设要求 5.1矿区环境 5. 2 资源开发方式 5.3 资源综合利用 5. 4 节能减排 5.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5.6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5.7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总则 建设要求 5. 1 矿区环境 5. 2 资源开发方式 5.3 资源综合利用 5. 4 节能减排 5.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5.6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GB∕T 25687.1-2017 土方机械 同义术语的多语种列表 第1部分:综合, 5.7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DB37/T38442019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山东联创矿业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山东省矿业协会、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 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栋、郭宝奎、申文金、郑茂兴、张超、韩学林、冯克印、简荣、周健、蔡 娜、张增奇、高树学、孟燕、张世杰、王海芹、孙柳、王诗杰、徐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地质科学研究院、中国自然资源经济研究院、山东联创矿业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筑材料工业设计研究院、山东省矿业协会、山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 勘查中心山东总队、山东正元地质资源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国栋、郭宝奎、申文金、郑茂兴、张超、韩学林、冯克印、简荣、周健、蔡 娜、张增奇、高树学、孟燕、张世杰、王海芹、孙柳、王诗杰、徐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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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矿区道路、供水、供电、卫生、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在生产区应设置线路示意牌、简介牌、 岗位技术操作规程等标牌,标牌符合GB/T13306的规定;在需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 标志符合GB14161的规定。 5.1.1.3矿山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喷雾、喷洒水、加装除尘设备等有效的粉尘防治措施和处理设施,工 作场所粉尘浓度应符合GBZ2.1规定的粉尘容许浓度要求,矿区周边环境空气质量应符合GB3095的规 定。 5.1.1.4应对输送系统、生产线、料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尘;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前应冲 洗除泥,按要求密闭或遮盖,严禁运料遗撒和带泥上路。 5.1.1.5应采用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高噪音设备进行降噪处理,工作场所噪声限值应符合GBZ2.2 的要求,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限值应符合GB 12523的规定。 5.1.1.6矿山开采面、作业平台应干净整洁,规范美观。

5. 1. 2 矿区绿化

1.2.1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绿化植物搭配合理,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1 1.2.2矿区专用道路两侧应因地制宜合理设置隔离绿化带,配备人员定期对矿区绿化区域进行 对排土场进行治理、复垦及绿化。

5.1.2.3矿山固体废物堆放与处置应

5. 2. 1 绿色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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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7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开采设计方案,露天开采实行自上而下分水平台段(阶)式开 采,台阶坡面角、台阶高度、平台宽度及终了边坡角等主要参数符合要求。开采台阶高度不宜大于15 米。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不低于90%,且符合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指标。对于矿区范围较大的 露天矿山,应分期、分区接替开采,避免露天采场长时间、大面积裸露,

5.2.2.1应根据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生产规模以及目标市场容量确定生产线规模。生产线设计应符合GB 51186的要求,设计中要体现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理念,应根据地形条件合理布置,生产设备、 工艺设备符合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要求。采用高效节能 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工艺和设备。 5.2.2.2应根据母岩材质性能、产品结构、产能要求等因素选择先进工艺和设备,配置与生产规模和 工艺相符的辅助设施,合理规划堆料、装卸以及设备检修维护场地。 5.2.2.3根据原料品质分级利用砂石资源,做到优质优用,提高砂石产品的成品率和利用率,鼓励建 设粗、细骨料联合生产线。 5.2.2.4产品级配应符合GB/T14684、GB/T14685等标准的要求,粒形和级配要求高时应设置整形和 级配调整工序进行深加工。 5.2.2.5根据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确定采用干法或湿法生产工艺。干法生产应配备高效除尘设备,并 保持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湿法生产应配置泥粉和水分离、废水处理和循环使用系统。 5.2.2.6生产加工车间的产尘点要封闭,有利于形成负压除尘;皮带运输系统廊道应选用封闭方式 防止粉尘遗撒 5. 2. 2.7合理设计工艺布置,控制噪声传播

5. 2. 3 绿色存储

5.2.3.1矿山企业应建设封闭式料库,减少料堆暴露扬尘。鼓励采用料仓和自动装车系统 5.2.3.2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5.2.3.3砂石骨料成品及粉性物料不得露天堆放,砂石骨料成品堆场(库)应地面硬化,分类或分仓 储存。

5.2.4.1矿石的运输方式应结合矿山地形地质条件、岩石特性、开采方案、运输强度等因素选择运输 方案,推进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在矿山运输中的应用。 5.2.4.2砂石骨料产品汽车运输应符合相关环保、交通等法律规定。 5.2.4.3采用公路开拓汽车运输方案的应按照设计要求修建运输道路,固定线路宜采用混凝土硬化路 面,非固定线路宜采用碎石路面。配备道路养护设备及人员,及时对破损道路进行修护。 5.2.4.4出厂的运输车辆必须采用厢式密闭车辆或做到有效覆盖,不得散开式运输,对车辆必须进行 清洗,不得带尘、带土上路,洗车污水须循环使用。

5. 3. 1 综合利用率

应按照减量化、资源化、 理优设计, 提高成品率;充分禾 、泥粉等加工副产品,提高资源缘 筑石料矿山资源综合利用率不低于

5.3. 2 石粉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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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进行产品深加工,提高产品附加值;吸附性较高的硅质石粉可用于生产砂浆、环保透水砖、新型墙体 材料、陶瓷、水泥用硅质原料等

5. 3.3 泥粉利用

湿法生产中的沉淀泥浆经脱水干化后形成的泥粉或泥饼,可用于新型墙体材料、土地复垦和土 等。

5.3.4 表士和渣士利用

堆放的剥离表土或筛分后的渣土,用于环境治理

矿山废水收集系统应健全完善,废水处理系统完备,运行可靠,经过固液分离处理后的清水应100% 循环利用。

5. 4. 2 粉尘排放

5.4.2.1矿石开采和砂石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粉尘排放应符合DB37/2373 的规定,并达到我省环保要求。 5.4.2.2生产企业应建立粉尘监测网络与评价制度,编制监测控制方案,并针对监测控制对象定期组 织第三方监测和自我监测。 5.4.2.3矿石开采和砂石生产过程中的粉尘控制应遵循源头抑制、过程协同控制、末端监控、系统联 动集成的治理思路,达到环保节能和清洁生产的目的。 5.4.2.4矿山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爆破、铲、装、运过程中产生的粉尘进行抑尘、降尘;鼓励矿山开 采时采用新型水雾增湿穿孔凿岩技术,在输气管道的回风过程中进行收尘。 5.4.2.5应在破碎机、筛分机、整形机、制砂机、输送机端口等连续产生粉尘部位安装高效除尘装置。

5.4.3.1矿区及厂区应建有雨水截(排)水沟和集水池,地表径流水经沉淀处理后应符合GB3838要 求,达标排放,亦或循环使用。 5.4.3.2矿区及厂区的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实现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DBJ51∕T 009-2018 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5.4.4废油等废物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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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产生的废油、蓄电池、滤袋等废物应集中收集,设置独立的场所存放,处理处置应符合安全、 环保等规定。

5.5矿区生态环境保护

5.5.1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 的原则,制定完备的治理措施,及时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复垦矿山占用土地和损毁土地。治理率和 夏垦率应达到备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方案的要求。建立责任机制,将治理、复垦与生产建设 活动统一部署、统筹实施,制定年度计划,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露天采场、矿区专用道路、矿山工业场地、排土场、矿山扰动区域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应符合HJ651的相关规定; b) 土地复垦应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土地复垦质量应符合TD/T1036 的规定; 应落实表土(土壤)剥离与保护措施,表土堆放场应布置合理、堆存有序,耕作层土壤剥离应 符合TD/T1048的规定; d 治理恢复后的各类场地应安全稳定,对人类和动植物不造成威胁;对周边环境不产生污染;与 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恢复土地基本功能,因地制宜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区域整体生 态功能得到保护和恢复。 5.5.2 建立环境监测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监测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a)对粉尘、废水、噪声等污染源和污染物实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b) 开采中和开采后应建立、健全长效监测机制,对土地复垦区稳定性与环境质量进行动态监测; C 对有风险的矿山边坡实行监测,隐患区(点)应设有警示标志,并制定防治应急预案,符合治 理条件的应及时治理。 5.5.3实行“边开采、边治理、边绿化”,实现生态修复动态化,最大限度保留原生自然环境,减少 对矿区植被破坏引起的视觉污染。 5.5.4矿山开采结束闭坑时,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率、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100%。

《信用证进口货物质押监管作业规范 GB/T30837-2014》5.6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

5. 6. 1科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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