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3/T 1393-20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DB43/T 1393-20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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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3/T 1393-20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简介:

"DB43/T 1393-20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是湖南省的地方标准,主要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验收要求和程序,旨在指导和规范湖南省内矿山企业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工作,保障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同时减少和修复矿产开发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这个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验收对象:明确了适用于哪些类型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2. 验收原则:可能包括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公众参与等原则,确保验收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验收内容:可能包括地质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如土地复垦、植被恢复、水土保持等;恢复治理工程的质量,如工程质量、环保效果等。

4. 验收程序:可能详细规定了申请验收、资料审查、现场核查、验收报告编写、验收结论确定等步骤。

5. 验收标准:对各个方面的验收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如环保指标、工程质量标准等。

6. 违规处理:对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可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整改要求。

请注意,具体的细节可能需要直接查阅标准文本,因为地方标准可能随着时间和政策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DB43/T 1393-201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3.1 矿山地质环境 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圈、水圈、生物圈及其相互作用的客观地质体。

因矿业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改变或破坏的问题。主要包括矿山地质灾害、土地资源占用破坏、 水资源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

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 裂缝等。

3.4 矿山水资源破坏 矿业活动造成的地表水漏失和含水层破坏等现象。 3.5 矿山地形地貌景观破坏 矿业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B型日式别墅建筑施工图,造成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自然景观破坏 的现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通过采取工程、生物、监测等措施, 对因矿业活动产生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综合防 地质环境得到保护与修复、地质灾害隐患得以控制或消除的活动。

对矿山占用、破坏的土地,采取适宜的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8

对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要素与环境问题布设监测网点,观测其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动态变化,及时掌握 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并预测其发展趋势的活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

对矿山实施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与监测工程的范围、内容及效果进行实地调查、 评价的过程。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期验收

对生产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及成效进行的阶段性验收 3.1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闭坑验收 对申请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及成效进行的验收。

DB43/T13932018

4.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工作是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修复的整体成效验收。 4.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工作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恢复治理(含土地复垦)方案”等技术资料为依据。 4.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分为两种类型:分期验收和闭坑验收。其中,因资源、资产整 合后的新采矿权范围完全覆盖被整合矿山范围的,范围内矿山的验收按分期验收要求执行;整合后的新 采矿权范围未完全覆盖被整合矿山范围的,新采矿权影响范围之内的验收按分期验收要求执行,新采矿 权影响范围之外的验收按闭坑验收要求执行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对象及范围

5.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的对象为下列工程:矿业活动占用破坏土地资源复垦和景观修 复工程;水资源破坏的防治工程;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程;井口封堵及矿山地质环 竞监测工程等 5.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范围:与矿山开采活动的影响范围一致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实地调查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必须进行实地调查,调查范围与验收范围一致。 2实地调查的基础资料以矿山地质环境综合防治方案为主,充分利用最新矿山地质、开发利用、遥 图像、恢复治理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验收及检测等相关资料。 3实地调查方法需采用“数字填图法”,辅以无人机拍摄等。 .4实地调查内容,见附录E: a)矿山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现状、开拓方式、开采方法、顶板管理、开采矿层(体)的层数与厚 度、采空区面积与深度、矿山排水情况等。 b 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包括破坏类型、方式、影响对象,以及已采取的景观修复措施与效果等 c)土地资源破坏:包括矿业活动压占、毁损的土地类型与面积,已完成的土地复垦类型、面积及 复垦效果,废石(土、渣)堆、煤研石堆或尾矿库治理的个数、面积、方量与治理效果等。 d)水资源破坏:包括矿山排水情况、地表水漏失、地下水水位下降范围及幅度、泉流量减少及干 枯、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以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与效果等 e 地质灾害:包括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废)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陷、地裂缝等 地质灾害的危害及其隐患,以及已采取的防治措施与效果等。 f)并口:包括废弃并口的处置措施与效果等。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验收内容与标准

7.1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1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内容:因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废)石流、地面塌 前沉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及隐惠患的预防、治理。

7.1.2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验收标准

DB43/T139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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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1崩塌、滑坡防治

a)已经发生的崩塌或滑坡灾害,采取清理、支挡、护坡、截排水等工程措施消除了地质灾害危害 b) 潜在的崩塌、滑坡灾害,采用削坡减荷、锚固、抗滑桩、支挡、截排水等预防措施加固边坡 现状条件下消除了地质灾害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 高陡边坡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 d)崩塌、滑坡治理工程应满足《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

7.1.2.2泥(废)石流防治

a)已经发生的泥(废)石流灾害,采取清理泥土(石),修筑拦挡等工程消除了安全隐患。 潜在的泥(废)石流灾害隐患,采取切断或固化泥(废)石流物源,修建排导槽,废石堆前缘 修筑挡墙,废石堆后缘修建截排水沟等预防措施,消除了不稳定因素,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C)泥(废)石流治理工程应满足《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Z/T0239)。

7.1.2.3地面塌陷防治

a)对易治理的塌陷坑采取回填、平整等工程措施,修复了受损土地。 b)对难以治理的塌陷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 对塌陷区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2015)和《房屋裂缝检测与处 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其中受损程度达D级的应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d 对地面塌陷已损毁可修复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采取了修复措施。

7.1.2.4地面沉降防治

a)对因采空引发的地面沉陷以搬迁避让与监测为主进行防治,必要时采取充填采空区等防治措施。 b) 对因地下水水位下降引发的地面沉陷,已采取相关措施进行了防治。 C) 对沉陷区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2015)和《房屋裂缝检测与处 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其中受损程度达D级的应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d) 对地面沉陷损毁的土地及基础设施采取了修复措施。

7.1.2.5地裂缝治理

a)对地裂缝采取了土石填充并夯实、灌浆固结、防渗处理等措施,消弥裂缝,修复受损土地 b) 对地裂缝造成的受损房屋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一2015)和《房屋裂级 测与处理技术规程》(CECS293)中有关规定进行鉴定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设置安全 示标志。其中受损程度达D级的应采取搬迁避让措施,

7.2土地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

7.2.1土地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验收内容:露天采场(坑)、排土场、取土场、塌陷地、废石(土、渣) 维放场、煤研石堆场、尾矿库、矿部、工业广场及矿山公路等占用破坏土地的复垦、景观修复,复垦方 向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水域等。

地复垦和景观修复工程验

7.2.2.1复垦为耕地的

DB43/T1393—2018

7.2.2.2 复垦为园地的

a)复垦为园地后的地面坡度应小于25° b)园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大于40cm,土壤环境质量应基本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 规定的II类及以上土壤质量标准。 c)根据园地面积大小及水源条件建设的灌排工程及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 计规范》(GB50288)以及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要求。边坡宜植被保护,满足《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要求,

7.2.2.3复垦为林地的

7.2.2.4复垦为草地的

a)复垦为草地的最终坡度宜小于岩土自然休止角。 b) 覆土复垦为草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宜大于20cm。 草地的种植方式可覆土植草皮,也可直接播撒草籽。 d)草本当年成活率应大于种植面积的80%以上,景观修复效果明显

a)复垦为草地的最终坡度宜小于岩土自然休止角。 b) 覆土复垦为草地的,有效土层厚度宜大于20cm。 C 草地的种植方式可覆土植草皮,也可直接播撒草籽。 d)草本当年成活率应大于种植面积的80%以上,景观修复效果明显。

7.2.2.5 复垦为建设用地的

复垦为建设用地的场所不应存在安全隐患2014一级建造师建筑实务真题及解析(13页),场地宜平

7.2.2.6复垦为水域的

a)复垦为水域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栏或 网高应不低于1.5m。 b)修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自然排放要求和防洪标准,并与周边的排水系统连成整体。 C) 复垦为养殖渔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复垦为其它养殖 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相关养殖水质标准。

a)复垦为水域的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防护网等,安全防护 网高应不低于1.5m。 修建的排水设施应满足自然排放要求和防洪标准,并与周边的排水系统连成整体。 复垦为养殖渔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复垦为其它 业的水库、水塘,其水质应符合相关养殖水质标准。

DB43/T1393—2018 d)复垦为蓄水池或人工湖,具有一定灌溉功能的,其水质应根据功能特性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 标准》(GB3838)的相关规定

05YJ3-7 挤塑泡沫板外墙保温构造7.3.1水资源修复验收内容:矿区及其影响范围内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或地下水水位下降的 治理、修复。

7.3.2水资源修复工程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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