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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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52/T 1450-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4.2M
标准类别:水利标准
资源ID:3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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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450-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简介:

DB52/T 1450-2019《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方标准,主要用于指导和规范该地区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该规程详细规定了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的程序、方法、要求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旨在确保河道的正常运行,保护水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障防洪安全,同时促进河道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规程的主要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划界原则:明确划界应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等原则。 2. 划界依据:规定划界的依据,如地形图、水文资料、土地权属资料等。 3. 划界方法:介绍如何依据相关数据和信息,科学合理地划定河道管理范围。 4. 界标设置:规定界标的类型、位置、设置方式等,以明确管理范围的边界。 5. 监督与管理:提出对划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措施,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

6. 后期维护:包括界标维护、信息更新、管理范围调整等内容。

请注意,具体的规程内容可能根据实际需要有所调整。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该规程进行,以保证划界工作的科学性和合规性。如果你需要详细了解该规程,建议查阅标准原文或相关的解读资料。

DB52/T 1450-2019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技术规程

河道管理范围线 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线,包括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外沿线、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边 界线、已划定护堤地的,护堤地边界线。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及水利工程运行安全,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JT∕T 876-2019 填充型环氧涂层钢绞线体外预应力束,划定河 围的工作内容。

3.5 界桩(牌) 用于指示河道管理范围边界的固定标志物。 3. 6 公告牌 各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众告知河道管理范围及其划定依据、管理要求等而设置的标志物。 3. 7 一桩一表 “一桩”指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一表”指界桩(牌)及公告牌现场签 3. 8 河道断面 河道断面包括河道纵断面及河道横断面,河道纵断面是沿河道水流方向的河床地形断面, 面是垂直干河道水流的地形断面

5.1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划界实施工作计划,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批准。

5.1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划界实施工作计划,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批准 5.2进行河道现状调查、基本资料收集与分析。 5.3开展划界控制测量、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断面测绘等划界测量工作。 5.4测量内业资料整理、洪水分析计算,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坐标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通过招标确定实施单位,编制划界实施工作计划,报监理审核,项目业主批准 进行河道现状调查、基本资料收集与分析。 开展划界控制测量、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断面测绘等划界测量工作。 测量内业资料整理、洪水分析计算,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界桩(牌)及公告牌点位坐标。

5.5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成果方案的审查。 5.6界桩(牌)及公告牌的制作、放样、安装,形成一桩一表。 5.7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报告。 5.8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成果验收

6河道现状调查与基本资料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要求,对流域洪涝灾害、经济社会、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整 治和防洪护岸工程、航运码头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6. 2 基本资料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应收集的主要基本资料如下 a)已建、在建水利工程设计成果和水利工程规划成果资料; b) 流域综合规划及环评、流域(区域)防洪规划、城市(镇)防洪规划、河道岸线利用与保护规 划、河道整治规划、航道与港口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土地利用与保护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工业区(开发 区)总体规划等资料; c) 流域内自然地理概况、流域和河流特性、水文、气象、历史洪水、水库调度运行等资料; d)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流域内社会经济现状及发展等资料; e) 流域内己划界河道相关成果资料; f) 划界河道区域内控制点、地形图、河道断面等测量成果资料。 省 划界要求 7. 1 一般规定 7.1.1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按照以下类型确定: a) 河流类,按照有堤防或者护岸、无堤防有防洪规划,无堤防也无防洪规划几种情况划定; 水库类,按照水库库区河段、水库大坝、水闸枢纽河段划定; 6 c) 湖泊类,按照有关防洪标准划定,有护堤护岸的,以护堤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 d) 岩溶暗河类,伏流段不划定,入口和出口按照有关防洪标准划定; e) 人工水道类,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划定。 7.1.2 河道划界范围起始点是指划界河流干流的起点(一般为上一级河流的汇口或当地约定俗成的有 标志性固定参照物),终点为划界河流与下一级河流汇口。 7.1.3跨省级行政区或省际界河河道,河道划界范围起止点为进出省界断面,划界范围为省境内河段 或省境内侧河道 7.1.4划界河道与上、下级河流交汇口河段,应统筹协调上、下级河流已划定的管理范围边界;上、 下级河流未确定管理范围的,需向汇口外延伸100m~200m距离

根据河道管理范围划界要求,对流域洪涝灾害、经济社会、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河道整 治和防洪护岸工程、航运码头及其他涉水建筑物等河道现状情况进行调查。

2.1有堤防或者护岸河段,以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划定;已划定护堤地和护岸 的,以护堤地和护岸地边界线确定。

7.2.2单侧有堤防护岸河段,未建堤防护岸侧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按以下方式确定

7.2.2单侧有堤防护岸河段,未建堤防护岸侧河岸河道管理范围线按以下方式确定:

规划有堤防或护岸工程的,根据规划批复拟建堤防外坡脚线、护岸控导工程外沿线确定; 有防洪保护要求但无堤防或护岸工程规划的及无防洪保护要求的,按GB50201、GB50286、 50805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确定,

7.3.1水库库区河段:已征地的按水库征地退赔线确定,未征地的,可按照坝顶高程线或水库校核洪 水位确定。因历史久远无法收集到征地退赔线成果资料的,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a)库区坝顶高程以下不涉及新增移民征地的,可按坝顶高程确定,否则应以重新计算的水库校核 洪水位确定; b)拦河建筑物为全坝段溢流或滚水坝的,应以重新计算的水库校核洪水位确定。 7.3.2水库大坝枢纽河段:已划定水库大坝管理范围的按其边界线确定,未划定的,按照《贵州省水 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划定;与水库坝体分离的溢洪道及其他建筑物参照SL106和《贵州省水利 工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

7.4.1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河道划界工作实施时已批准的,管理范围线可以按照已批 准的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外缘控制线划定, 7.4.2经河道整治、防洪治理已征收的河道,河道管理范围线按照已征收土地的实际外沿线确定;左 右岸防洪治理标准不同的,按左右岸防洪保护对象的设计洪水位分别确定河道管理范围线, 7.4.3有防洪规划的,按照经批准的防洪规划设计洪水位确定。 7.4.4无防洪规划的,按照GB50201国家防洪标准设计洪水位确定: a)有水文记载最高历史洪水位准确高程的,按照最高历史洪水位确定; b)无水文记载最高历史洪水位的,可按照不低于5年一遇洪水标准确定

8.1资料分析与复核要

8.1.1根据工作任务和内容确定划界河道计算范围。 8.1.2依据分析计算内容,按照SL196有关规定开展必要的水文调查。 8.1.3分类整理测站基本情况、测验方法、精度等基本资料,查明来源,并对分析计算采用的水文、 气象资料应进行可靠性、代表性和一致性分析复核、评价。 8.1.4确定划界河道洪水标准,开展划界河道设计洪水计算与成果合理性分析,编写划界河道洪水分 析内容。

8.2.1有相关部「门审查批复的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可直 接采用相关规划确定的防洪标准,

8.2.2已编制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管理(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经相关部门 复的,应根据防洪保护对象,按GB50201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规划拟定的防洪标准复核确定后

对象,按照GB50201的有关规定,综合论证确定。其中深基坑支护工程的事故分析与加固,城市河段防洪标准不低于20年一遇,城镇河 段防洪标准不低于10年一遇,农田保护河段不低于5年一遇,无防洪保护要求的河段可按5年一遇洪 水标准确定。 8.2.4河道内已建水库、电站等涉水工程库区河段校核设计洪水标准宜采用原设计成果。如无资料, 应按GB50201、SL252有关要求分析确定。

8.3.2无设计洪水计算成

9.2河道管理带状地开

b)非城市(镇)规划区河段采用1:5000,峡谷河段可采用1:10000。 2.2带状地形图测绘范围应满足河道管理范围线外10m~20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洪 <位以上3m~5m(高程)的要求。 2.3河道带状地形图可采用矩形分幅,尺寸50cm×40cm;地形图编号采用流水编号法,从河道上 至下游顺序编号;图名按江(河)名及河段编制,如:贵州省(×××行政区名称)(省/市/县)管 可道(×××河道名称)带状地形图(见附录F)。 2.4河道带状地形图测绘要求除了符合SL197等相关规范外,应满足下列要求: 管理范围线附近绘图区域应增加高程注记点密度; b) 标示乡(镇)以上行政区界线,调查注记村级以上行政区名称、村民组名称、地名等信息; c) 绘图区域内的堤防护岸、拦河坝、水闸、引提水等水利工程及其他涉河设施、建筑物,应调查 并注记名称、特征点高程:

GBJ 65-1983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绘图区域内的跌水、瀑布、河心洲、码头等地物应标注特征点高程

9.3.1河道断面测绘包括河道纵断面测绘和河道横断面测绘。 9.3.2河道横断面间距应满足河道洪水水面线分析计算需要,具体可根据河道类型、河道形态、河流 落差、地形变化、水流变化、建筑物和村镇(厂矿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确定,必要时适当加密或放宽, 9.3.3河道横断面测绘范围应满足两岸河道管理范围线外10m~20m(平面)或该河段防洪标准设计 洪水位以上3m~5m(高程)的要求,测量精度不低于1:1000标准。 9.3.4河道横断面断面点间距应能正确反映地表形状为原则,陆地部分为图上1cm~3cm,水下部分 为图上0.5cm~1.5cm,河道水下测量点不得少于3个;地物轮廓两端、坡度变换处、水边和水下深湿 点均应测量断面点。河道横断面成果应标明左右岸,以左岸为起点绘至右岸 9.3.5河道纵断面断面点间距应能正确反映河道深泓线和河道水面线变化为原则,至少应包含测时水 边点及深泓点。河道纵断面成果宜包括工作水位(测时水位)、深泓线、常年洪水线成果和河道横断面 水利工程、重要跨河或河岸设施位置等信息;当划界河道里程较长、或纵断面测量时间较长、或测量期 间河道水位变幅较大时,应增加同时水位测量与计算。 9.3.6河道断面测量应同时记录测量日期和测量时间,绘制纵、横断面图,编制纵、横断面成果表。

10河道管理范围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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