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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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简介:

《建标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是由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主要是为了规范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障城镇供热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该标准详细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造价等方面的要求。

具体来说,该标准涵盖了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建设规模:根据不同城市的供热需求,规定了不同规模的供热厂的热源种类、供热负荷、供热面积等。

2. 建设内容:详细列出了供热厂的各个组成部分,包括热源工程、热力网工程、辅助工程、环保工程等,并规定了各部分的建设标准和要求。

3. 设备选型:对供热厂使用的各种设备,如锅炉、汽轮机、热交换器等,给出了性能参数和选型原则。

4. 工程造价:给出了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供热厂的工程造价估算指标,为工程投资提供参考。

5. 环保和节能:强调了供热厂建设中的环保要求,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标准,以及节能措施的实施。

6. 安全管理:规定了供热厂在建设、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总的来说,这个标准是为了指导和规范城镇供热厂的建设,确保其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和技术标准,同时提高工程的经济性和社会效益。

建标 112-2018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部分内容预览:

物、锅炉本体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 准的措施。 第十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 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一条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镇总体规 划和供热规划BIM促进造价咨询计量及核对业务的创新模式,按照供热面积确定。城镇供热厂的建设规模分类 可按表1执行。

表1城镇供热厂的建设规模分类

第十一一杀城镇供然 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见表2,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热厂主体工程: (一)燃气供热厂包括:生产建(构)筑物、热力系统、燃气供应系 统、烟风系统、污染物处理系统、供配电系统、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 (二)燃煤供热厂包括:生产建(构)筑物、热力系统、燃煤储运 系统、烟风系统、污染物处理系统、除灰渣系统、供配电系统、监测 与自动控制系统。 二、配套工程包括:厂区交通、给水排水、消防、通信、暖通、安 防、化验、维修、材料库、车库、绿化等。 三、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包括:办公室、传达室、值班宿 舍、食堂、浴室等设施。

表2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城镇供热厂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供热厂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城镇供热规划的规 定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城镇供热厂厂址标高应满足防洪的要求,并应有可靠的防 供排涝措施; 三、城镇供热厂厂址应有良好的地质条件、完善的市政配套设 施和交通运输条件; 四、城镇供热厂宜靠近热负荷中心,并便于多热源联网; 五,城镇供热厂建设应节约集约用地,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第十四条城镇供热厂的厂区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镇供热厂厂区应统一规划、分期建设; 二、城镇供热厂厂区布置应以主厂房为中心,各系统合理、有 机地联系在一起,合理规划全厂建(构)筑物的位置; 三、城镇供热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均应符合国家现行 消防、环保的有关规定; 四、城镇供热厂应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厂区绿地率应符合规 划的规定; 五、城镇供热厂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城镇供热厂用地指标(m/MW)

第十五条城镇供热厂的生产建(构)筑物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产建(构)筑物的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的要求,并做 到设备布局和空间利用合理,管线连接短捷、整齐,厂房内部设施 布置紧凑、恰当,巡回检查的通道畅通: 二、城镇供热厂内应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排放应符合国家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城镇供热厂的热力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网循环水泵和热网补给水泵应采用调速装置; 二、城镇供热厂应节约用水,提高厂内用水重复使用率; 三、燃气供热厂应设置烟气余热利用回收装置。 第干七条城镇供热厂的燃煤储运系统和燃气供应系统应符合下 列规定: 一、燃煤供热厂应设置封闭煤库,煤场储量应根据供热厂的总 耗煤量和运煤方式确定;储煤场和输煤系统均应设置燃料计量 设施; 二、燃气供热厂应根据燃气压力参数设置燃气调压和计量 装置。 第十八条城镇供热厂的炉型选择和烟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供热介质、介质参数及锅炉台数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 设计标准的规定; 二、燃煤供热厂应优先选用高效链条锅炉,当煤质较差或用链 条炉不能适应时,可选用循环流化床锅炉; 三、当选用链条锅炉时,其炉前储煤仓应装设均匀布煤装置及 有利于节能的燃烧装置; 四、锅炉的鼓风机、引风机、二次风机应选用高效、节能和低噪

声风机,风机应采用调速装置。 第十九条城镇供热厂的污染物处理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燃煤供热厂应设置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燃气供热厂应采 用低氮燃烧或烟气脱硝设备,烟气中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及其浓度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环境保护的规定; 二、城镇供热厂的烟高度和出口烟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示准的规定。 第二干条城镇燃煤供热厂的除灰渣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除灰渣系统应充分考虑灰渣综合利用和封闭渣库,并应贯 彻节约用水的方针; 二、当采用十式除尘器并综合利用细灰时,应采用气力除灰 系统; 三、当采用水力除灰渣系统时,应设置循环水重复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城镇供热厂的供电负荷级别、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 要求、供热性质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二条城镇供热厂的监测与自动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 规定: 一、锅炉及各辅助设备应设置安全连锁、超限报警系统、运行 参数采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计量系统、在线监测污染物的测量 系统以及固定烟气检测孔和采样平台; 二、城镇供热厂与供热管网的分界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 具有将计量参数传至热网监控中心的功能: 三、燃气供热厂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第二十三条城镇供热厂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完善的供水设 施,消防设施的设置必须满足厂区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条城镇供热厂厂区排水应采用雨、污分流系统。供热 厂外排废水中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 规定。 第二十五条城镇供热厂的通信设施应保证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 信联系和外部通信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城镇供热厂的采暖通风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的规 定设置,并宜以自然通风为主。 第二十七条城镇供热厂应设置分析化验和环保监测设施,配备 煤质、水质、烟气、灰渣等常规指标的监测和分析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城镇供热厂应配备常规维修设备和紧急故障抢修 设施。 第二十九条城镇供热厂的安全卫生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规定。 第三十条城镇供热厂的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GB 14561-2003消火栓箱,根据 项自的工艺特点、自动控制水平、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营管理 的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城镇供热厂的建筑标准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合理 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供热厂规模、建筑物用途、建筑场地条件等 需要确定。建(构)筑物的装修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造型应简洁朴实,结合绿化使建(构)筑物群体的效果 与城市环境协调; 二、生产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应与附属建筑物的装修标准协调 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殊的装修处理

:蒸汽供热厂按凝结水回收率80%计算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充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镇供热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112—2018

息 1/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 (20) 选址与厂区规划 (23) 主体工程 (25) 配套工程 . (35) 面积指标 (4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46

第一条城镇供热厂工程是指建设于城镇范围内的工业与民用区 域锅炉房。本建设标准是在总结我国城镇供热厂工程多年来建设 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和装备,考虑国内未来的发 展,贯彻国家《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的节能 减排自标,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而制定。本条阐明 编制的目的,意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 益与人民生活质量,为项自决策和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条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 的文件。对建设项自在技术、经济、管理上起宏观调控作用,具有 一定的政策性和实用性。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 生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 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 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自决策和建设 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自构成、主体 工程、配套工程、面积指标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 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 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为项自的决策等建 没前期工作提供所遵循的原则,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城镇燃气、燃煤供热厂的新建、改 建和扩建工程。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厂工程项自,因受到既有 条件的限制,但技术装备水平、环境保护等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 的规定。 第四条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工程建设必须首先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一系列法律、法 规GB∕T 7690.6-2001 增强材料 纱线试验方法 第6部分:捻度平衡指数的测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节药能源、保护环境和节 约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城镇供热厂工程是耗能型企业,同时 也是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 国家已颁布了有关土地的法令和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本建设标 准第三章列出了建设用地条款。城镇供热厂工程是保护环境和保 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之一,但是如果不加强管理和采 取有效的防治污染措施,也会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必须加强 环境保护意识。我国宪法有保护环境的条文,并发布了环境保护 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规定和标准,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 第五条城镇供热厂工程是城镇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社会 公用基础设施,必须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规划和计划中,因此 工程建设应依据城镇总体规划、供热规划、可再生能源规划、能源 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并通过多方案 比较,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综合比选。充分说明工程建设的必要 生、迫切性以及建设的可行性。并根据筹资能力,从发挥环境效益 和经济效益出发,控制初期工程规模和投资。使工程建设起到节 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综合经济效益的目的。 本条明确了在城镇不同环境区域对燃料品种选择的原则,作 为工程设计和建设的依据。不同地区应根据当地燃料结构及供应 来源,按规定的原则具体落实,保证供热厂的建设满足当地对环境 质量的要求。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工程建设推进技术进步的原则 成镇供热厂工程的建设,首先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经过充分论 证,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促进技术发展。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城镇供热厂工程项自建设内容确定的原则 并非所列项目都要建设,要视生产需要和工艺要求,在充分利用建 设地区依托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内容。对于改扩 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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