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2/T 25-3110-2016 甘肃省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DB62/T 25-3110-2016 甘肃省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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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2/T 25-3110-2016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9.8M
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资源ID:33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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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2/T 25-3110-2016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2/T 25-3110-2016 甘肃省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简介:

《DB62/T 25-3110-2016 甘肃省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是甘肃省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甘肃省内的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维护和管理等环节提供技术指导和规范。该标准的出台,旨在提升甘肃省防火门监控系统的整体水平,确保其在火灾发生时能有效发挥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蔓延。

以下是该规程可能包含的主要内容:

1. 总则:阐述规程的目的、适用范围、引用标准等基本信息。

2. 术语和定义:对防火门监控系统中涉及到的专业术语和定义进行明确,以便于理解和执行。

3. 设计要求:包括防火门监控系统的选型、布局、设备配置等设计环节的具体要求。

4. 安装与施工:规定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安装位置、施工方法、接线方式等,确保系统的安装质量。

5. 系统调试:描述系统调试的步骤、方法,以及如何确保系统功能的正常运行。

6. 验收与维护:规定系统验收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后期的维护管理规定。

7. 系统运行与管理:对防火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故障处理、应急预案等进行详细规定。

8. 附则:包括规程的解释权、实施日期等。

请注意,具体的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和最新技术发展进行更新和调整。如需详细了解该规程,建议查阅最新的标准文本。

DB62/T 25-3110-2016 甘肃省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3月8日

为规范防火门监控系统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甘肃省公安消 防总队、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共同编制了《防火门监控系统技 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本规程的制定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 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省内外 已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科研、设计、生产、消防、质 检等部门意见,经反复讨论和修改,经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审查通过。 本规程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设计、施工与调试、验收、维护 保养等6个部分及附录、条文说明。 本规程由甘肃省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兰州市 城市建设设计院负责内容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 建议,请函至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防火门监控系统技术规程》编 制组(地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120号,邮编:730050),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机场外场保洁服务外包项目招标文件主编单位: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 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张虎申立新 李生辉徐海涛 司 军 何卫平张鑫刘胜汪志岩张 宏

1.0.1为合理设计、施工、验收防火门监控系统,保证其完整好用, 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建筑场所中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计、施 工、验收和维护保养。 1.0.3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应严格遵循国家的政策方针, 选用经国家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产 品。 1.0.4防火门监控系统属于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范畴,应实施严格 管理。 1.0.5防火门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规 范标准的规定。

用于显示并控制防火门开启、关闭状态的控制装置。以下简称 监控器。

能够在收到指令后将处于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关闭,并将 态信息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的电动装置。

利用电磁机构使常开防火门保持打开状态,在收到指令 放防火门使其关闭,并将防火门的状态信息反馈至监控器的 装置。

用于监视防火门的开闭状态,并能将其状态信息反馈至 门监控器的装置。

防火门处于非正常开启的状态或非正常关闭的状态

3.1.1下列建筑构筑物中的防火门.必须设置防火门监控系

3.1.1 下列建筑、构筑物中的防火门,必须设置防灭门监控系统: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 2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3 人民防空工程; 4 甲、乙、内类厂房、仓库: 5 长度大于500m的城市交通隧道、地铁隧道、公路隧道 3.1.2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的常开式、常闭式防火门, 其工作状态均应被监控。 3.1.3[ 防火门监控应为独立的系统形式,不应以消防联动控制器 替代。

3.1.5防火门监控系统具备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所监控的防火门附近,对防火门启 闭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对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防火门给出 报警提示。 2)监控器主电源应采用220V、50Hz交流电源,电源线输入端 应设接线端子。 3)监控器为其连接的联动闭门器、释放器和门磁开关供电时,

供电电压应采用DC24V;联动闭门器、释放器和门磁开关 与监控器的接口参数应一致。 4监控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5监控器应使用中文显示信息。 监控器应能显示与其连接的联动闭门器和释放器的开闭状 态,并应有专用状态指示灯。 7监控器应能直接控制与其连接的每个联动闭门器和释放器 的工作状态,并设启动总指示灯,启动信号发出时,应点亮 该显示灯。 8)监控器应能接收来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并 在30s内向联动团门器或释放器发出启动信号,点亮启动 总指示灯。 9)监控器应在联动闭门器、释放器或门磁开关动作后10s内 收到反馈信号,并应有反馈灯光指示,指示名称或部位,反 馈灯光指示应保持至受控设备恢复:发出启动信号后10 内未收到要求的反馈信号时,应使启动总指示灯闪亮,并显 示相应联动闭门器、释放器或门磁开关的部位,保持至监控 器收到反馈信号。 0监控器应有防火门故障状态总指示灯,防火门处于故障状 态时,该指示灯应点亮,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声信号的声 压级(正前方1m处)应为65dB85dB:故障声信号每分 钟至少提示1次,每次持续时间应为1s~3s。 11监控器应能记录与其连接的防火门的状态信息(包括防火 门地址,开、闭和故障状态及相应的时间等),记录容量不 应少于10000条,并具有将上述信息上传的功能。 12监控器应能对其音响部件及状态指示灯、显示器进行功能 检香。监控器执行自检时,应不造成与其相连的外部设备 动作。

2监控器应配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用电源应采用密封、免维护充电电池; 2)电池容量应保证监控器在下述情况下正常可靠工作3h: a监控器处于通电工作状态; b提供防火门开启以及关闭所需的电源。 3)有防止电池过充电、过放电的功能;在不超过生产厂规定 的电池极限放电情况下,应能在24h内完成对电池的充 电。 3监控器应有主、备电源转换功能。主、备电源的工作状态应 有指示,主、备电源的转换应不使监控器发生误动作。 4监控器应具有故障报警功能,有下述故障时,监控器应在 100s内发出与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故障声信号 应能手动消除,再有故障信号输入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应 呆持至故障排除: 1监控器的主电源断电: 2)监控器与联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间连接线断路、短 路; 3)联动闭门器、释放器、门磁开关的供电电源故障: 4)备用电源与充电器之间的连接线断路、短路

1应以红色指示启动信号、联动团门器和释放器的动作信号和 门磁开关的反馈信号:黄色指示故障、自检状态:绿色指示电源工 作状态和释放器的反馈信号。 2指示灯、显示器功能应有清晰的中文标注。 3在1001x~5001x环境光条件下,正前方22.5°视角范围

内,电源指示灯、显示器应在3m处清晰可见,指示灯显示器显示的 字符应在0.8m处清晰可读。 4采用闪亮方式的指示灯、显示器每次点亮时间应不小于 0.25s,其闪动频率应不小于1Hz。 5用同一个指示灯、显示器显示具体部位的状态时,应能明确 清晰地辨识,

3.2.2防火门监控系统电源线路中的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

件的额定电流值不应大于监控器最大工作电流的2倍;当监 工作电流大于6A时,熔断器电流值可取其1.5倍;熔断器应 熔断显示功能,并应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电流保护器件处 地标注其参数值。

地标注其参数值。 3.2.3防火门监控系统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注其 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3.2.4 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充电器及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器的电流应不小于备用电源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 值。 2 备用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3.2.5 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在开关和按键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 楚地标注其功能。 3.2.6系统的线路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2.3防火门监控系统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地标

3.2.3防火门监控系统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 牛古地标注具 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3.2.4防火门监控系统的充电器及备用电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充电器的电流应不小于备用电源电池生产企业规定的额定 值。 2 备用电源正极连接导线为红色,负极为黑色或蓝色。 3.2.5防火门监控系统应在开关和按键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 楚地标注其功能。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第6.5.1条的规定

3.2.8防火门监控系统设计详见附录A图A。

4.1.1防火门监控系统在施工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备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采用的系统及其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组件和附件的明显部位应设有耐久性铭牌,铭牌应标明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产地、制造商等,并应附有出厂合 格证和使用维护说明书: 4附属部件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效证明文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其型号、规格 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安装前,系统主体部件和附属部件的外观(壳体及显示部 件)不应有损坏。 4.1.3系统及其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门监控器及组件安装应牢牵固可靠; 2安装应处于显示灯易于观察的位置; 3安装位置应不影响防火门监控器报警发声的传播; 4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防火门监控器及组件安装应牢固可靠 2 安装应处于显示灯易于观察的位置; 3 安装位置应不影响防火门监控器报警发声的传播: 4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 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4.2.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安装结束后进行,调试负责人必须由专 业技术人员担任。

4.2.2系统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及调试必需的其他资 料。

4.2.3系统调试应符合下列我

5.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 用。 5.0.2 系统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0.3 验收前应根据本规程规定的内容和方法,制定验收方案,验 收人员应依据方案按程序进行,并应具备下列资料: 1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 系统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 4 系统及主要组件的使用维护说明书: 5 电气布线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6 系统调试、检测记录。 5.0.4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由施工单位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按检验批次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5.0.5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 合设计要求。 2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系统各部件及相关附件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设 计要求。 4抽查验收方法为:实际安装数量在5及以下的,应全部进 行功能检验;超过5樟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的比例进行抽 检,但不应少于5。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次~2 次。

5.0.1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 用。

JC∕T 828-2011 花岗石摆式砂锯机5.0.5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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