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T 2182-2013 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

JC/T 2182-2013 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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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JC/T 218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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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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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T 2182-201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JC/T 2182-2013 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简介:

JC/T 2182-2013 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主要规定了干混砂浆混合机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定,旨在保证干混砂浆混合机的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保证施工质量,同时也为用户选择和使用干混砂浆混合机提供了依据。

干混砂浆混合机是建材工业中用于生产干混砂浆的重要设备,它能够将水泥、砂、添加剂等物料精确地混合在一起,形成均匀的干混砂浆,广泛应用于建筑、装饰、修补等领域。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和处理能力,干混砂浆混合机有多种类型,包括卧式混合机、立式混合机、双轴桨叶混合机等。

JC/T 2182-2013 标准详细规定了这些设备的性能参数、结构要求、材料选择、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设备的测试方法和验收标准等。例如,对于设备的混合均匀性、生产能力、能耗、噪音等都有明确要求。通过这个标准,企业可以确保生产的混合机符合行业规范,用户也可以根据标准选择适合的设备。

总的来说,JC/T 2182-2013 是干混砂浆混合机生产和使用的重要指南,对于推动建材工业的健康发展和保障工程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JC/T 2182-2013 建材工业用干混砂浆混合机部分内容预览:

5.2.1混合机应包含混合机筒体、搅拌主轴及其所带的搅拌叶片、进料口、出气口、卸料门、检修门、 电机、减速机,以及根据需要配带的飞刀装置等。 5.2.2混合机进料口的大小、形状及安装位置,应使进料顺畅,不应存料。混合机进料口的数量应满 足用户要求。 5.2.3混合机的出气口及其配带的除尘设施,不应影响混合机的顺利进料。 5.2.4混合机的卸料门、主轴两端、检修门、飞刀轴与筒体交叉处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混合机混合 时不应向外漏料,密封材料不应进入混合机筒体内。 5 2 5混人加的动密能合

5.3主要零部件的材料与制造质量要求、装配要求

IC/T21822013

5.3.1搅拌主轴的机械性能应不低于45号钢调质处理后的性能。

5.3.1搅拌主轴的机械性能应不低于45号钢调质处理后的性能。 5.3.2混合机的主搅拌叶片和飞刀的表面硬度不应低于HRC55,且易于更换。 5.3.3铸钢件、锻件和焊接件应分别符合JB/T5000.6、JB/T5000.8和JB/T5000.3的规定。 5.3.4混合机筒体的圆度误差应小于直径的0.2%。 5.3.5在运转过程中GB∕T 22355-2008 土方机械 铰接机架锁紧装置 性能要求,立式强力混合机的侧刮板与圆筒壁之间、底刮板与底板之间的最大间隙应不大 于5mm:其它混合机的主搅拌叶片与混合机筒体之间、侧刮板与端板间的最大间隙均应不大于5mm。

混合机的油漆、焊缝、外漏表面、罩壳质量应符合GB/T9142一2000中5.2.5的规定。

5.5.1混合机的检修门应装有可靠的安全联锁装置。打开检修门时,混合机的主电机及可能配带的飞 刀电机的电源应全部切断。

5.5.2混合机应有过载保护装置

5.1每台混合机在装配后、出厂前均应进行空载试验。试车时间应不低于2h。 5.2混合机空载试验时,主电机电流、减速机温度、轴端温度、主轴端密封都应调整到正常状 6.3混合机空载试验时应运转平稳,不应有异常振动、冲击、异响等现象。

5.7.1负载试车前应进行空载试车。试车时间不低于1h。 5.7.2装载砂浆品种、装载系数与制造厂说明书相同的情况下,混合机负载运行时,应运转平稳,不 应有异常振动、冲击、异响等现象。 5.7.3混合机负载运行时,主电机电流、飞刀电机电流、减速机温度、轴端温度、主轴端密封都应正常 5.7.4公称容积2000L以下的混合机在额定载荷下,停机五分钟应能继续启动运转。 5.7.5在额定载荷下,混合机主轴的转速不应低于标称值。

6.1.1试验样机的抽取按照7.3.3和7.3.4的规定进行。

6.1.2试验样机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安装。

IC/T21822013

6.2.1试验用砂浆原材料要求

6.2.1.1水泥应符合GB175一2007中强度等级为42.5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的规定。 6.2.1.2砂应符合GB/T14684一2011中II类2区中砂的规定。其含水率应不大于0.5%。 6.2.1.3粉煤灰应符合GB/T1596一2005表1中II级以上的规定。 6.2.1.4重钙粉应符合HG/T3249.2—2008中重质碳酸钙一等品的规定。 6.2.1.5纤维素醚应为150μm筛余小于5%、粘度在(4~10)万mPa·s之间的甲基类产品。 6.2.1.6聚丙烯纤维应符合JT/T525一2004中聚丙烯单丝纤维的规定,其长度分别为12mm和6mm。 6.2.1.7玻化微珠应符合IC/T1042—2007表1中II类的规定。

参照制造商提供的公称容积、装载系数确定装载体积,按照质量比为水泥:粉煤灰:砂:纤维素醚 150:100:750:0.2的比例称量,参照制造商提供的投料顺序投料,参照制造商提供的最佳混合时间 混合,所得的普通砂浆。

参照制造商提供的公称容积、装载系数确定装载体积,按照质量比为水泥:砂: :纤维素藤:聚内灯 纤维(长度为12mm)=300:700:1.5:1.5的比例称量,参照制造商提供的投料顺序投料,参照制造商 提供的最佳混合时间混合,所得的特种砂浆。

参照制造商提供的公称容积、装载系数确定装载体积,按照质量比为水泥:重钙粉:纤维素醚:聚 丙烯纤维(长度为6mm)=350:650:3:1.5的比例称量,参照制造商提供的投料顺序投料,参照制造商 提供的最佳混合时间混合,所得的特种砂浆。

参照制造商提供的公称容积、装载系数确定装载体积,按照水泥:粉煤灰:玻化微珠=100kg:25kg :1m的比例计量,参照制造商提供的投料顺序投料,参照制造商提供的最佳混合时间混合,所得的特 种砂浆。

6.3.1.1每个样本各取20个样品。

6. 3. 1. 2 取样位置

a)以混合机内最底层砂浆所处高度作为基点,测量混合机内混合后的砂浆面层距离基点的高度, 记为Ho在混合机内砂浆高度分别为Ho/3、2Ho/3、Ho的平面上取样,先将相应平面分别等 分为24个、46个、8~10个区间,然后在每个区间各取1个样品; b)在试验砂浆包装的过程中,在头、中、尾部分别取样1~2个。 .3.1.3样本1、II的每个样品重量为2kg,样本IⅡl、IV的每个样品重量为1kg。

6. 3. 2.1 样本 I

JC/T2182—2013

余,其中套筛改为75m、150um 300μm、600μm、1.18mm、2.36mm、 并附有筛底和筛盖;筛分样品重量为250g。 可根据用户要求,按照IC/T 样品的保水率

6. 3. 2. 2样本1I

目测样品是否有纤维结团、纤维分散是否均匀。在目测无异常的基础上,按照本标准6.3.2.1的 测每个样品的累计筛余或保水率。

6.3. 2.3样本Ⅲ

目测样品是否有纤维结团、纤维分散是否均匀。在目测无异常的基础上,按照GB/T1596给出的 测每个样品的45μum方孔筛的筛余,或按照JC/T517给出的方法检测其保水率。

按照GB/T20473的方法检测每个样品的容重。

6.3.2.5检测结果

对每个样品的筛余、保水率或容重各检测两次,取两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X

样品的筛余、保水率或容重各检测两次,取两次测定值的平均值作为检测结果X。

6.3.3.1样本标准差按公式(1)计算

氏中 S一一检测样本的标准差: X;一一检测样本的某一样品的75μm(样本II为45μm)累计筛余、保水率或容重检测值 x一检测样本的75μm(样本II为45μm)累计筛余、保水率或容重检测值的平均值 n一一检测样本的样品数量。

C.一一样本变异系数,%。

6.3.3.3混合均匀度按公式(3)计算:

式中: M——混合均匀度,%。

5. 8 主要零部件的材料与制造质量、装配质量

6.8.1用专用检具检测混合机简体的圆度。

IC/T21822013

6.10.1打开混合机的检修门,检测混合机的主电机及可能配带的飞刀电机是否被断电。 6.10.2观测混合机的接地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6.10.3目测相关标志、防护装置是否符合5.5的要求。 6.10.4按GB/T9142一2000给出的方法检测噪声值。

6.11.2用万用电表等检测混合机的主电机电流,用温度计检测减速机的温度、轴端温度,目测主轴端 密封情况是否正常。 6.11. 3观测混合机传动系统的其他性能是否符合 5. 2. 5 的要求。

6.12.1观察额定载荷时混合机是否运转平稳,是否有异常振动、冲击、异响等现象。 6.12.2用万用电表检测混合机的主电机电流、飞刀电机电流;用温度计检测减速机的温度、轴端温度, 目测主轴端密封情况是否正常。 6.12.3在试验工况下,用转速仪测定混合机在额定装载容量下的转速。 6.12.4按5.7.4的要求,观察混合机在负载停机后,规定的时间时是否能正常启动。 6.12.5观测混合机传动系统的其他性能是否符合5.2.5的要求。

混合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7.2.1每台混合机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方可出厂 7.2.2出厂检验项目为5.2、5.3、5.4、5.5.1~5.5.5和5.6。 7.2.3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定该产品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2.1每台混合机应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产品合格证后万可出

7.3.1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常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一年及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城市轨道交通综合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636-2010》JC/T21822013

JC/T21822013

7.3.2型式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厂检验项目以及5.5.6、5.7和表2的全部内容。

7.3.2型式检验的内容包括出厂检验项目以及5.5.6、5.7和表2的全部内容。 7.3.3供检验的样机,应从近一年内生产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一台。对抽样样机应做好记录并封存。 7.3.4抽样方法: a)公称容积在1000L以下(包括1000L),供抽样的混合机台数不少于3台: b)公称容积在1000L以上,供抽样的混合机台数不少于2台: C)新产品鉴定的试验样机允许送样。

a)凡检测内容全部达到本标准的要求时,该批产品或该种产品可判为合格: b)若被检产品存在不合格项目,可加倍抽样复检,如仍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或该种产 品不合格。

8.3.1混合机可用一般交通工具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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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的室内。产品贮存放置过程中,应预防挤压变形和本身重力变形JGJ∕T 180-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贮有 年时,应重新清洁和涂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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