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4/ 680-2018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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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4/ 68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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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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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4/ 680-2018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64/ 680-2018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简介:

《DB64/680-2018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是重庆市的地方标准,主要针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规定和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该规程涵盖了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1. 安全管理组织和责任:规定了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以及各岗位的安全职责。 2.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危险源管理制度等。

3.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操作规程,如高空作业、用电安全、机械设备使用、防火防爆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4. 应急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演练等。

5. 安全检查与评价:规定了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以及安全评价的方法和要求。

6. 事故报告与处理:对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预防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7. 法律责任:明确了违反规程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该规程的实施,对于提高重庆市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DB64/ 680-2018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程部分内容预览:

5.13.3.1 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5.13.3.2 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5.13.3.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 5.13.3.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13.3.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5.13.10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0.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 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 5.13.10.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 5.13.10.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 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 5.13.10.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 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13.10.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 5.13.10.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 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 5.13.10.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时,应采

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13.10.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5.13.10.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5.13.10.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5.13.10.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13.11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1.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5.13.11.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 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5.13.11.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13.1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13.11.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 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5.13.11.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5.13.11.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 宜小于500mm; 5.13.11.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13.11.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5.13.11.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5.13.12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2.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5.13.12.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b)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c)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d)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5.13.12.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 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13.12.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 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b)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c)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

取可靠的挡风措施; 5.13.10.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 5.13.10.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 5.13.10.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5.13.10.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 5.13.11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1.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5.13.11.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 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 5.13.11.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5.13.11.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 5.13.11.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 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 5.13.11.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 5.13.11.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 宜小于500mm; 5.13.11.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 5.13.11.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 5.13.11.1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 5.13.12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2.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 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5.13.12.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b)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c)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的措施: d)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 5.13.12.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 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5.13.12.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 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b)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c)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

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d)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0.1MPa; e)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 5.13.13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13.13.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 A级; 5.13.13.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 5.13.13.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时,应至少设置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 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5.13.13.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不应小于1.5m; 5.13.13.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5.13.13.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²; 5.13.13.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 面积超过50m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5.13.13.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5.14安全检查和改进

5.14.7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任单位应制定隐患整改计划,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 织整改,并跟踪复查。同时应定期统计、分析,确定多发、易发和重大等隐患,制定相应的隐惠治理措 施。 5.14.8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 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5.14.8.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 5.14.8.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 5.14.8.3用火、用电、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 5.14.8.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5.14. 8. 5 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

5.15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创建

5.15.1施工单位应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工程项目部签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目标责任书,并对创建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5.2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施工过程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达到自治区境内建筑 安全管理和工程项目设施、设备防护先进水平,具有引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的作用。 5.15.3施工单位应编制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创建计划和方案,保证专项资金投入和实施,并 在施工过程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本单位工程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应符合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 5.15.4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的评选范围、条件、申报程序、材料、评审程序和监督管理等应按照《关 于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评审工作的通知》执行,

CJ∕T 425-2013 风景名胜区公共服务 营销平台5.16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和管理

5.17.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科技含量、工期、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选择分包企业, 并对分包企业进行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安全生产能力评价,建立合格分包方名录,并定期审核、 更新。 5.17.2施工分包活动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分包的法律、法规进行。 5.17.3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 预。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 5.17.4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 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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