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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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简介:

海南省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是为了规范海南省的工程建设行为,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这份细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部分:

1. 总则:明确手册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相关责任主体。

2. 工程质量控制:详细规定了从项目策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阶段的质量控制要求,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规范,以及质量检验和验收的标准等。

3. 工程安全管理:强调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的配置,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等。

4. 监督检查:规定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方式和频次,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5. 附则:包括手册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

这份实施细则的实施,旨在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细致的执行,进一步提高海南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海南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对各方主体,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了明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形成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海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质量检查实施细则(试行)部分内容预览:

(1)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组织 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2)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项目负责人或当事人应该第 一时间快速上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 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调查、询问,并形成质量事 故调查报告。 16.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或样板间,包括材料样 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 (2)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 容; (3)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 配以文字介绍; (4)样板施工前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对样板制作进行详细 的技术交底; (5)样板完成后,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共 同验收,并留存样板验收资料。 17.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所涉及到不合 格报告对应材料部位的施工,向项目技术负责人汇报,由项目 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方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方案,并依据整改方

(试行)》(琼建管【2015】270号)第八条所列情形之外,不 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工程项目监理部任职; (2)更换关键岗位人员的执业(职称)资格等级不得低于更 换前,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人员更换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总人数的50%。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在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变化 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 工程师修改,并应经工程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 设单位。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 程师编制,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实施建设工程监 理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 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审 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施工进度、施工方案及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施 工合同要求:

(3)资金、劳动力、材料、设备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 工程施工需要; (4)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科学合理。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 行审查。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性能检测报 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 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 组织设计,确定旁站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安排监理人 员进行旁站,并应及时记录旁站情况。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巡 视。巡视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施工单位是否按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标准和 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 (2)使用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 (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别是施工质量管理人员是 否到位; (4)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特点、专业要求,以及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 部)工程进行验收。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 分项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 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 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放 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 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或其他方法进行 重新检验。其中,隐蔽工程、检验批工程、分项工程的验 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分部(子分部) 工程的验收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12.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存在质量可题的,或施工单位采 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 不整的,应当按规定进行上报。整改完毕后,项目监理 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对整改情况进行 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对需要返工处理加固补强的质量缺 陷,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经设计等相关单位 认可的处理方案,并应对质量缺陷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 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对需要返工处理或加固 补强的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质量 事故调查报告和经设计等相关单位认可的处理方案GB∕T 16936-2007 土方机械 发动机净功率试验规范,并应 对质量事故的处理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应对处理结果 进行验收。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 书面报告,并应将完整的质量事故处理记录整理归档。 (五)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资质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5.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 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6.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 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 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 结构工程质量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检测项目检测结论不合格 的情况,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 告。 7.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台 账,并定期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8.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 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 涂改。 加强检测资料管理,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实施及检测资料 档案管理的完整,保证检测资料具有可追溯性;检测合同、委 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检测项目分类;检测报告应 按年度连续编号归档,不得抽撤、涂改。检测报告的样式及信

息应符合我省统一标准要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专项检测 报告及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数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建设方代表或 现场监理签证记录,并附上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图片和视频资 料。 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一)地基与基础工程 1.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1)天然地基、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工程应进行基槽验收, 应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共同 参加; (2)验槽时,现场应具备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轻型动力触 深记录(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的情况除外)、地基基础设计 文件、地基处理或深基础施工质量检测报告等; (3)验槽应在基坑或基槽开挖至设计标高后进行,对留置 保护土层时其厚度不应超过100mm,槽底应为无扰动的原状 土。 2.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承压水头可能高于基坑底面标高,触探可造成冒水涌 砂时,基础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名层,且基底以下砾石层或卵 石层厚度大于1m时;

息应符合我省统一标准要求。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专项检测 报告及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报告应包括工程概况、检测依据、 检测方法、数量及部位、检测内容、评定结果及建设方代表或 现场监理签证记录,并附上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图片和视频资 料。

(2)基础持力层为均匀、密实砂层,且基底以下厚度大于 1. 5m 时。 3.地基强度或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 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等承载力检验,应达到设 计要求,检验数量每300m不应少于1点,超过3000m部分 每500m不应少于1点,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 4.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砂石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水泥土搅拌、土和灰土挤密 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夯实水泥土桩等复合地基承载力应达 到设计要求,复合地基承载检验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0.5%, 且不应少于3处。有单桩承载力或桩深强度检验要求时,检验 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0.5%,且不应少于3根。 5.桩基础承载力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1)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2)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 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 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内级的桩基可 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 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 (3)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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