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县至兴义铁路勘察监理招标文件

盘县至兴义铁路勘察监理招标文件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资源编号:
资源类型:.pdf
资源大小:649.41 kb
资源类别:工程项目管理
资源ID:32661
免费资源

资源下载简介

盘县至兴义铁路勘察监理招标文件简介:

,我目前无法提供具体的盘县至兴义铁路勘察监理招标文件的详细介绍,因为这类信息通常由官方机构或招标公司发布,并且可能包含敏感的法律、技术和财务细节,不适合在公开的平台上详细讨论。但我可以告诉你一般招标文件可能包含的内容:

1. 项目概述: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预算等基本信息,以及项目的背景和目的。

2. 招标条件:可能包含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公司注册、相关经验、人员资质等。

3. 招标范围:详细描述了勘察监理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可能包括地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理等。

4. 投标须知:包括投标的程序、截止日期、提交地点,以及投标保证金等要求。

5. 合同条款:可能包括服务期限、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6. 技术规格:详细的技术要求,可能包括勘察的深度、精度,以及监理的频率、标准等。

7. 评标标准和方法:说明评标委员会将如何评估投标,可能包括价格、技术能力、过往业绩等因素。

8. 投标文件格式:可能规定了投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9. 附件:可能包括地图、设计图纸、数据表等补充信息。

请注意,每个项目的招标文件都可能有所不同,以上仅是一般性内容。如果你对盘县至兴义铁路勘察监理的具体招标信息感兴趣,建议直接查询官方发布的详细招标公告或者联系相关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盘县至兴义铁路勘察监理招标文件部分内容预览:

3.4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申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 登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 件的组成部分。 3.4.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 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1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 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 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 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 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DL_T866-2004标准下载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日期:

附表3:响应性评审记录表

评审时间: 年 月 日

评审时间: 年 月日

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

评委签字(每位评委签一张)

附表8:细微偏差评审记录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

JTG∕T B02-01-2008 公路桥梁抗震设计细则托人(全称):贵州安六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二、监理服务范围与服务费

1.服务范围:新建盘县至兴义铁路设计范围内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工作(含协助审查工程地质勘察 大纲,对工程地质勘察过程进行现场监督,验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审查工程地质勘察工作是否符合有 关规程、规范和勘察合同要求,配合施工过程中对地质勘察问题的调查分析) 2.服务期限:与地质勘查设计工作同步,从中标后至勘察设计单位初测、定测及补充定测、重大变 更设计阶段勘察工作完成,以及配合施工过程中对地质勘察间题的调查分析工作完成止。 3.监理服务费: 元(:元),包含在监理费总额中的考核费用为人民币 元整(¥ 元)(说明:填写中标价的1%)。 三、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四、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招标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含补遗、答疑资料)。 五、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如委托人因施 上组织管理方式发生变化等引起委托的监理服务有调整时,与相关当事人签订补充协议。 六、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酬金总额,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始生效。 八、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1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8份。

1.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1.1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地质勘察。 1.1.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1.1.4“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1.1.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1.6第三方”是指除监理人外,委托人就工程勘察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1.1.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内容; (2)由于委托人或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 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1.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1.2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 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1.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学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 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2.委托人的责任 2.1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 经济损失。 2.2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 支出。 3.委托人的权利 3.1委托人有选定本工程地质勘察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权利。 3.2监理人调换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须经委托人同意。 3.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委托监理业务范围内的各种专项报告。 3.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 责任。 4.委托人的义务 4.1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4.2委托人应当负责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 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有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4.3委托人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监理工作所需要的资料。 4.4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决定, 并书面答复监理人。 4.5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4.6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工程 地质勘察承包人,并在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4.7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 名录。 4.8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设施。 4.9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人专用合同条 款中予以明确。 5.监理人的责任 5.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地质勘察进度的推退或延误 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5.2监理人的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JGJ∕T 192-2009 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如因监理人有关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 应当向委托人赔偿。构成质量事故的,按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3监理人对勘察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 司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5.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 用支出。 6.监理人的权利 6.1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受以下权利: 6.1.1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量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6.1.2对工程地质勘察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勘察承包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 的建议会延长工期,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地质勘察不符合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 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勘察承包人更正。 6.1.3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 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6.1.4对不符合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勘察机具、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 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勘察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 工。 6.1.5工程地质勘察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勘察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 签认权。 6.1.6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检查分包人资质的权利。 6.2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承包人合同规定义务提出变更。如果这种变更严重影响了工程费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