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宁夏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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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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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类别:造价工程师
资源ID:3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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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简介:

宁夏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主要是指针对宁夏地区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集合。这类文件汇编通常会包含一系列的工程造价定额、计价规则、费用标准、材料价格信息等,是工程造价编制、审核、控制的重要依据。

这些文件汇编的更新通常会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物价变动、工程造价管理的需要来进行。2019年版本的汇编,可能对之前的版本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应新的经济环境和市场条件。比如,可能会包含新的工程计价规则、材料价格信息、人工费用标准等。

具体的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部分:

1. 定额部分: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量标准,以及相应的单价。 2. 计价规则:规定如何根据定额和其他参数计算工程造价,包括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的计算方法。 3. 材料价格信息:提供各类建筑材料的市场参考价格,供编制工程造价时使用。 4. 法规政策:包含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以保证工程造价的合法性。

请注意,由于具体的文件内容涉及到大量的专业数据和规定,非专业人士可能难以理解和运用,一般需要具备工程造价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解读和应用。如果你有具体的工程造价问题,建议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宁夏2019版造价文件汇编部分内容预览: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按 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实行备案制。由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招标的 工程及单位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造价咨询合同在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备案;单位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在工程所在地各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士七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由合同双方

(六)实施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不良行为公示制度; (七)咨询企业执业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受理社会各界举报和投诉、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 相关资料: (三)责成企业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 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二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 (一)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第二十六条有本细则第二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 职权,可重新审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虚假证明文件、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 企业资质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采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取得资质的。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由于变更原因,不再符 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 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记录、不良记录等内容。 信用档案采用电子档案方式管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及不良行为,都应记入其信用

档案。分支机构的信用记录除单独建立档案外,还应同时记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信用档 案。 各企业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三十条咨询企业的良好记录范围包括: (一)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二)咨询成果质量检查评为优良; (三)获奖的课题研究成果; (四)有权部门认定的其他优良业绩, 第三十一条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范围包括 (一)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的; (三)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建设项目市场主体 方或几方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 X (四)故意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由于咨询企业行为过错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拒绝接受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不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确认后,按照《宁夏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 员信用档案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加分或扣分,其记录在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网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企业诚信分值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AAAAA信用等级企业;企业诚信 分值低于90分,高于85分(含85分),为AAAA信用等级企业;企业诚信分值低于85分, 高于80分(含80分),为AAA信用等级企业;企业诚信分值低于80分的列入重点监管企业 名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罚款;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 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 期未备案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进宁企业承接业务后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分支机构以自已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发包人、承包 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 (二)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强制性条文。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 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要求对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进行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逾 期未备案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未按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收费标准收取造价咨询服务费 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四)分支机构以及外省进宁企业承接业务后不办理备案手续的GB 50569-2010 钢铁企业热力设施设计规范,给予警告,责令限期 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五)分支机构以自已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 造价成果文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拒绝接受造价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提供反映活动情况真实材 料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或与发包人、承包 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编制的建设工程造价明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 (二)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强制性条文。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工程类别、取费类别等级标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 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六、关于调整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取费基础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工 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工程监理及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国内原材料价格以及能源、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费用上涨影响,各项工 程建设成本以及施工企业管理费用增幅较大。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稳定我区建

设市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建设的止常进行,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宁 复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在我区施工的建设工程取 费基础做如下调整: 一、综合费用取费基础调整 执行我区2008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 工程)综合费用取费基础由定额人工费34元/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 二、执行时间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区范围内执行。之前已竣工结算的工程和在建工程已完成 的工程量不再调整。本通知发布之后在建工程完成的工程量,施工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 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本通知调整,

十六、2011年度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类别资质与规费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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