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Z 572-2014 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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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水文监测与分析评价技术导则

本导则规定了适合城市特点的水文站网布设原则、监测方法、仪器设备技术要求以及城市水文调 查、分析评价方法。 本导则适用于我国城市防洪排涝、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及相关规划设计等开展的水文站网规 划、监测、调查和分析评价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 城市urbanarea 行政辖区内已按规划完成的建设区域,具有一定人口规模、以非农业人口为主。城市所辖郊区和 郊县的城区也适用于本导则。

JGJ∕T 200-2010 喷涂聚脲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附条文说明城市管理的核心区域和城市建成区的主体

城市水文urbanhydrology 研究城市及周围相关地区,受人类活动影响的水循环变化规律、用水结构以及水生态环境等。 3.4 城市水文监测urbanhydrologicalmonitoring 对城市各种水文要素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量、质变化进行的观测、调查等活动。 3.5 城市下垫面urbanunderlyingsurface 城市与大气下层直接接触的地球表面,包括城市建筑以及地形地貌、河流湖泊、植被、土地、道 路等。 36

/ 通过系统地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城市水文监测和下垫面调查等资料,分析评价城市 水文要素的变化规律及其趋势。

4.1.1本导则的城市分类分级主要按其人口数量、地形地貌、气候、重要性划分。 4.1.2按城市的常住人口数量可分为四类:

4.1.1本导则的城市分类分级主要按其人口数量、地形地貌、气候、

c)中等城市:50万人≤人口<150万人; d)小城市:人口<50万人。 注:城市常住人口包括户籍城市人口和居住在城市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3按城市的地形地貌条件可分为三类: a)山丘区城市:中心城区位于山丘区; b)平原区城市:中心城区位于平原区; c)滨海区城市:中心城区滨邻海洋。 .4按城市所处的气候条件可分为四类: a)湿润地区城市:年降水量一般在800mm及以上,主要分布在秦岭一淮河一线以南的广大 地区; b)半湿润地区城市:年降水量一般在400~800mm之间,主要包括东北平原大部、华北平原 黄土高原东南部以及青藏高原东南部; c)半干旱地区城市:年降水量一般在200~400mm之间,主要包括内蒙古高原的中部和东部, 黄土高原和青藏高原的大部; d)干旱地区城市:年降水量一般小于200mm,主要包括塔里木盆地、准噶尔盆地、柴达木盆 地、内蒙古西部和青藏高原西北部地区。 .5按城市的重要性可分为四个等级:

4.1.3按城市的地形地貌条件可分为三类:

a)特别重要的城市:非农业人口≥150万人; b)重要的城市:50万人≤非农业人口<150万人; c)比较重要的城市:20万人<非农业人口<50万人

d)一般城镇:非农业人口≤20万人。 注:非农业户口是指有户籍的城市居民

4.2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划分

4.2.1城市防洪标准

94,城市各等级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实际情

4.2.2城市排涝标准

据GB50318的规定,城市排涝雨水规划重现期,应根据城市性质、重要性以及汇流 干道、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候条件等因素确定。重要干道、重要地区或短期积水 的地区,重现期宜采用3~5年或更高,其他地区重现期宜采用1~3年。

5.1.1城市水文站网宜由降水量站、蒸发站、水位站、流量站、地下水站、水质站、水生态站、水 文实验站等组成。 5.1.2城市有大江大河穿越,或附近有大江大河、大型湖泊的,城市规划有明确防洪要求的,布设 流量、水位站网时应执行SL34的有关规定。 5.1.3城市水文站网规划在满足应用需求情况下,应优先利用现有水文站网,统筹协调,避免重复 建设。 5.1.4当城市水文站网规划与布设扩大到相关周边地区时,可根据研究内容和需要参照本导则有关 规定。

降水量站应按下列原则和安求布议: a)应能控制城市暴雨的空间变化; b)应考虑不同下垫面特征,满足城市不同区域计算地面径流量的需要; c)应选择建筑物高度、密度等有代表性区域进行布设,对城市热岛效应明显区域应适当加密 布设; d)在城市供水水源地的补给区可适当补充布设; e)降水量站应布设在地势开阔和风力相对较弱的地点,不宜布设在两个高大建筑物间的风场区 2.2降水量站布设密度可根据不同城市类型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2不同城市类型降水量站布设密度表

单位:站/100km

a)在中等及以上城市应布设蒸发站; b)在城市热岛效应明显的区域,宜适当加密布设; c)在空间开阔的地方布设。 5.3.2蒸发站布设密度宜根据城市类型采用表3的规定

表3蒸发站布设密度表

注:小城市可根据需要布设1个蒸发站,

根据城市防洪排涝、水资源管理、水环境保护等需要,在城市内河流、渠道、湖 闸)站,以及城市易积水路段、洼地等应布设水位站。

5.4.2水位站应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布设

a)在河流、渠道重要节点处和大中型泵(闸)站,应布设; b)在城市重要湖泊、重要水景观区和小型泵(闸)站,宜布设; c)根据调查,在暴雨时,城市道路、洼地积水深度一般不小于30cm处,宜布设; d)山丘区城市、平原水网地区的城市,可适当加密布设; e)水位站布设应能掌握监测点的水位变化情况。

流量站应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布设: a)在河流、渠道的重要节点处应布设; b)在湖泊、水库的进口、出口处应布设; c)在工业用水、居民用水等供水水源地应布设; d)在大中型泵(闸)站应布设,在小型泵(闸)站宜布设; e)同一条河流、渠道上下游相邻两站的流量递变率不小于5%; f)泵(闸)站设计流量大于10m”/s时宜布设,特殊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布设; g)在大中型输水、排水管道(地涵)重要节点处宜布设,

5.6.1地下水站网布设应能满足地下水动态监测与分析、地下水科学评价、

网布设应能满足地下水动态监测与分析、地下水科学评价、合理开发利用、生态与

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

5.6.2布设密度应执行SI.183的有关规定。位于地下水超采区、地面沉降区、地下水污染区、生态 脆弱区的城市,应加密布设;位于北方平原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高的城市,布设密度应显著 提高。 5.6.3地下饮用水水源地,除应在水源地集中抽水区域布设外,还应考虑应急管理需求,根据水文 地质务件地下水补绘源流场笔 确宁补绘药围 左补给范围由可活光在设

5.6.3地下饮用水水源地,除应在水源地集中抽水区域布设外,还应考虑应急管理需求,根据水文 地质条件、地下水补给源流场等,确定补给范围,在补给范围内可适当布设

5.7.1应根据城市特征、水环境现状和发展趋势及管理需求,掌握水质动态变化规律,布设地表水, 地下水水质站。

5.7.3地下水水质站应按下列原则和要求

5.7.3地下水水质站应按下列原则和要求布设:

a)全面掌握地下水水资源质量状况,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进行监测; b)根据地下水类型分区与开采强度分区,以主要开采层为主布设,兼顾深层地下水和泉水; c)宜与现有地下水水位观测站(井)网相结合; d)地下水水源地、污染严重区应适当加密布设; e)不同水质特征的地下水区域应布设; f)在同一地下水类型区内,地下水水质站数量宜为水位监测站(井)的30%~50%。

5.8.1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生态文明建设和水资源管理等需求布设

a)掌握与了解城市水体水生态状况; b)城市主要供水、景观、河道、湖泊等水体宜布设; C) 城市河湖库水系联通节点处宜布设; d)城市内或周边湿地可布设。

为研究和科学评价城市化进程出现的城市水文效应以及水文变化规律,根据城市建 市代表性建筑安装工程认知与识图,再没有比这个全的了.pdf,宜设立城市水文实验站。 为开展城市水平衡测试或企业水平衡测试,可设立专用水文测站。

6.1.1水文要素监测方法的选择应进行比较论证。

6.1.3城市水文监测应根据设站目的、测验条件、精度要求等配置水文监测仪器设备。 6.1.4监测方法宜按照明渠、管道等分类,分别确定不同测验要求和频次。 6.1.5国家基本水文站的流量测验误差控制应执行GB50179的有关规定,其他流量测验误差应执 行SL365的有关规定。 6.1.6城市水文监测设施宜结合城市景观建设,并满足仪器设备的基本安装要求。 6.1.7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建设应执行SL.61的有关规定,

6.2.1城市降水观测方法及其仪器设备的选用应执行SL.21的有关规定。 6.2.2观测场地周围应空旷、平坦,应避开强风区,不受突变地形、树木和建筑物以及烟尘的影响; 条件不具备时,可设置杆式安装雨量器(计)。 6.2.3降水量观测可选用翻斗式雨量计、称重式雨量计、雷达测雨仪,并实现自动测报。需自动测 雪量的站点可选用融雪式雨雪量计(电加热、不冻液)、称重式雨雪量计(雪垫)、压力式雨雪量计。 根据需要,可加测气温和积雪厚度等项目

6.3.1蒸发观测应执行SD265的有关规定。 6.3.2观测场地应能代表附近真实的地貌及覆盖状态,四周必须空旷平坦,气流畅通,宜在上风向 应避开地形突变位置、铁路、公路和大型工矿建筑物;蒸发场距离较大水体(水库、湖泊、海洋等) 最高水位水边线的水平距离应大于100m。 6.3.3蒸发观测仪器宜能自动监测蒸发量和辅助气象要素,并具有遥测功能。可选用E601型蒸发 器,在封冻期间可使用20cm口径蒸发皿进行辅助观测。 6.3.4城市绿化率大于45%的城市,可选用蒸腾仪观测植物蒸散发量。

6.4.1水位观测应执行GB/T50138的有关规定。 6.4.2城市水位观测应以自动监测为主。临时性水位观测可设立水尺进行人工观测CJ∕T 3018.2-1993 生活垃圾渗沥水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水尺不应安置 在雍水、跌水或有大浪的地方。

a)城市河流、渠道、湖泊、水库的水位宜采用浮子式、压力式、超声波式、雷达式水位计; b)易积水路段、洼地积水深度宜采用雷达式、超声波式水位计及电子水尺等水位计,可具有报 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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