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2071-2022 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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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071-2022 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求.pdf简介:

DB11T 2071-2022 是北京市的地方标准,具体名称可能是《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工作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自然灾害发生时,如地震、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下,对集中安置人员的救助工作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

以下是部分内容简介:

1. 人员安置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权益,确保他们的生命安全、基本生活和心理健康。

2. 安置场所要求:规定了集中安置点的选择、布置和管理,要求设施安全、卫生,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

3. 生活救助:明确了提供食物、饮水、基本生活用品、卫生设施和医疗援助等基本生活救助的内容和标准。

4. 心理援助:强调对受灾人员的心理疏导,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和援助,帮助他们应对灾难带来的心理压力。

5. 信息沟通:规定了与安置人员的有效沟通机制,及时发布信息,解答疑问,保持信息透明。

6. 安全管理:强调安置点的安全管理,包括消防、卫生防疫、应急疏散演练等方面。

7. 监测评估:提出对集中安置工作的定期评估和改进机制,以确保救助工作的高效进行。

请注意,以上信息是基于一般性的理解,具体的救助要求可能会根据自然灾害的类型、规模和当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对于具体操作,应参照DB11T 2071-2022 的详细规定。

DB11T 2071-2022 自然灾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求.pdf部分内容预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DB11/T2071 2022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集中安置点的选址, 5集中安置点的设立. 6集中安置人员的识别和安置 集中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 8应急期救助终止. 9集中安置人员救助管理. 附录A(资料性)集中安置人员信息登记表. 附录B(资料性)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台账 附录C(资料性)集中安置点救助卡信息表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考试习题本文件按照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师范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武建军、肖会斌、赵炳宇、雷鹏、林靖愉、陈帅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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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应急期集中安置人员救助要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1143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324灾区过渡安置点防火标准 MZ/T040应急期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基本要求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然灾害应急期naturaldisasterresponseperiod 当由自然因素造成人类生命、财产、社会功能和生态环境等损害的自然灾害发生时,为减少损失以 及恢复社会秩序而开展紧急救援、应急救助的阶段。 3.2 集中安置点collectiveresettlementsite 可临时安置50人(含)以上并能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安全场所。 注:包括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位于相对安全地带的学校操场,公园、花园、广场、绿地等空旷地,以及具备 定防灾抗灾能力的室内公共场所(如学校教室及宿舍、体育馆、村镇公共用房等)。 [来源:MZ/T040—2013,3.2]

中安置人员collectiveresettlementvictim

DB11/T2071—2022 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暂时性生活困顿,短期内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确需进 行集中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受灾人员。

4.1.1集中安置点的选址应满足MZ/T040中安全性要求,远离、避开存在潜在危险的区域。 4.1.2针对不同类型的自然灾害特点,将集中安置点选址在避免受相应灾害威胁的相对安全地点。如 洪涝灾害,需选址在地势或楼层较高的地点;地震灾害,需选址在周边无高大建筑物的空旷地带等。 4.1.3对于室内公共场所类型的集中安置点,应确保建筑体及内部的安全性。 4.1.4应远离存在工业污染、水污染、核辐射及容易引发传染病的区域。

4.2.1宜选在供水、供电、通信、排水、交通等条件便利的区域。 4.2.2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就近选址,便于人员转移安置

4.3.1宜优先选择具备安全要求的未利用地,不宜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林地。 4.3.2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避免对 环境、人文环境等造成破坏。

4.3.1宜优先选择具备安全要求的未利用地,不宜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林地。 4.3.2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历史遗迹保护区以及生态脆弱区域,避免对土壤、 水 环境、人文环境等造成破坏

4.3.1宜优先选择具备安全要求的未利用地,不宜占用或者少占用农田、林地。

5.1.1集中安置点设立宜就近选择基本设施条件较好、更符合集中安置点安全性要求的学校、体育馆、 宾馆、酒店等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其他相对安全的空旷地等室外公共场所。 5.1.2在室内公共场所的集中安置点,可对已有设施采取必要的维修、改造。 5.1.3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集中安置点,应搭建必要的帐篷、板房等临时性设施。 5.1.4集中点的帐篷、板房间的距离应符合GB51143、GB51324的要求。 5.1.5集中安置点的每人生存居住空间宜不小于3m”。 5.1.6集中安置点的规模宜符合以下要求:

5.2.1宜具备必要的道路交通条件。 5.2.2宜具有清洁充足的水源供应设施 5.2.3宜具有稳定充足的电力供应设施 5.2.4具有基本的排水设施。 5.2.5具备必要的通信和网络条件, 5.2.6可有用于直升机备降的点位,

5.2.1宜具备必要的道路交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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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室内应配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等,其他消防安全宜符合GB 51324的要求。 5.4.2集中安置点公共区域可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5.4.3集中安置点应规划、标识区域分布和紧急避险逃生路线

5.4.1室内应配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灭火器、独立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等,其他消防安全宜符合GB 51324的要求。 5.4.2集中安置点公共区域可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5.4.3集中安置点应规划、标识区域分布和紧急避险逃生路线

5.5.1应设立医疗室、配备必要的诊床等基本的医疗服务设施。 5.5.2应配备疫病临时隔离和环境消杀设施。

集中安置人员的识别和安置

6.1.1宜对受灾人员进行属地管理,从区、街道(乡)、村(居)委会进行分级、分类识别集中安置 人员。 6.1.2复杂功能类型的社区,可按照灾前各类人群的组织方式分类识别,如学生按照学校、年级分类 识别,职员按照单位、部门分类识别。 6.1.3应做好人员信息登记,信息登记表可参见附录A。 6.1.4应建立伤病员、老人、孕妇、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档案台账。 6.1.5不应以国别、户籍等因素将受灾人员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

人员的居住安排应考虑年龄、性别、亲属关系及相对熟悉等因素: 应优先按照家庭(户)安置,对未按家庭(户)安置的,男女分开安置; 相对熟悉的家庭优先安置在一起; 伤病员、老人、孕妇、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宜与家庭成员安置在一起; 应考虑安置人员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集中安置人员的生活救助

7.1.1应对新接纳的集中安置人员进行必要的引导。 7.1.2应及时分配(发)床位(铺)和被褥等。 7.1.3可向集中安置人员发放个人基本生活物资及用品。 7.1.4应为集中安置人员提供饮食服务,饮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食品和食材应卫生并在保质 期内。 7.1.5为集中安置人员提供服务时,应考虑伤病员、老人、孕妇、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 需求及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7.1.6应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为患者及时提供转诊服务。

7.2.1宜为因灾遇难人员的家属、受灾惊吓者和心理受创严重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抚慰和 7.2.2应及时向集中安置人员公布灾情、救灾工作进展、救助政策等信息。 7.2.3可建立临时学校,为学生提供临时上课的条件。 7.2.4可组织集中安置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8.1集中安置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暂时性生活困顿情况已经消除,不再需要救助时,应对其情况进 行登记确认后,安排其有序离开集中安置点。 8.2集中安置人员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暂时性生活困顿情况仍未消除,但其原住所的道路、房屋、生活 环境卫生等具备居住条件,或可投亲靠友的,可对其情况进行登记确认后,安排其迁回原住所或转为分 散安置等救助形式。 8.3自然灾害应急期结束,集中安置人员仍然存在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 无自救能力情况,应对其情况进行登记确认后,转入过渡期生活救助。

9.1.1应设立集中安置点救助管理工作组。工作组可设治安保卫组、消防安全组、医疗卫生组、宣传 引导组、生活保障组、志愿服务组等,管理人员数量根据安置人员规模确定。 9.1.2宜从受灾人员中选取志愿者参与集中安置点服务管理。 9.1.3每间居室(或帐篷、板房等)宜确定1名负责人员,协助做好服务管理。 9.1.4根据集中安置点的就诊人员数量,宜安排相对固定的医务人员值守。 9.1.5规模较大的集中安置点宜分区服务管理

9.2.1应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消防安全、卫生 资发放、值班值守等。 9.2.2应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24小时轮班在岗,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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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应做好集中安置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2.4应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开展蚊、蝇、鼠等病媒生物杀灭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9.2.5应建立安置点物资发放台账(见附录B),明确物资接收与配发程序,及时核查物资发放情况, 9.2.6集中安置点内管理人员宜佩戴统一的标识证卡DBJT 45∕T 013-2020 高速公路养护管理指南,便于识别辨认。 9.2.7制作发放集中安置点救助卡(见附录C),便于对集中安置人员身份的识别和救助服务。 9.2.8集中安置点宜封闭管理,集中安置人员临时外出或来访人员应实名登记。 9.2.9应急期救助结束后,善后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9.2.3应做好集中安置点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2.4应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开展蚊、蝇、鼠等病媒生物杀灭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播。 9.2.5应建立安置点物资发放台账(见附录B),明确物资接收与配发程序,及时核查物资发放情况, 9.2.6集中安置点内管理人员宜佩戴统一的标识证卡,便于识别辨认。 9.2.7制作发放集中安置点救助卡(见附录C),便于对集中安置人员身份的识别和救助服务。 9.2.8集中安置点宜封闭管理,集中安置人员临时外出或来访人员应实名登记。 9.2.9应急期救助结束后:善后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处理。

附录A (资料性) 集中安置人员信息登记表 集中安置点受灾人员信息登记表见表A.1。

表A.1集中安置点受灾人员信息登记表

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台账见表B.1

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台账见表B.1

附录B (资料性) 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台账

表B.1 集中安置点救灾物资发放台账

SB/T 11103-2014 木地板企业等级划分规范附录C (资料性) 集中安置点救助卡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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