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GB5032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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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grain steel silos
GB 50322-2011


主编部门:国家粮食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2  年  6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097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322-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1、4. 2.3、5.1.2、5. 5. 3(3)、6.4.2、8.1.2、8.6.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01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和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在原《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2001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9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浯和符号、基本规定、荷载与荷载效应组合、结构设计、构造、工艺设计、电气、消防。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了肋型粮食钢板筒仓、保温粮食钢板筒仓两种仓型;修订了粮食荷载与仓壁稳定计算的相关参数,完善了筒仓荷载计算方法的相关规定;增加了新材料、新构造的规定;修订了仓体工艺电气设备配置要求等内容。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粮食局负责日常管理,由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条文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地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邮政编码:450001)。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郑州粮油食品工程建筑设计院
           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河南工业大学
           国贸工程设计院
           中煤国际工程集团北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长天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正昌粮机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
           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袁海龙  郭呈周  雷  霆  李  遐  侯业茂
             马志强  李江华  梁彩虹  刘海燕  郭金勇
             吴  强  肖玉银  汪红卫  郝卫红  陈华定
             郑  捷  光迪和  郝  波  刘廷瑜  高晓青
             朱贤平  钱杭松  何  宇
主要审查人:崔元瑞  张振镕  赵锡强  朱同顺  刘继辉
             朱文宇  张义才  徐玉斌  刘勇献  丁保华

1 总 则


1.0.1 为总结我国粮食钢板筒仓建设经验,使粮食钢板筒仓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平面形状为圆形,中心装、卸料的粮食钢板筒仓的设计。

1.0.3 粮食钢板筒仓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25年。

1.0.4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抗震设防类别应为丙类,耐火等级可为二级。

1.0.5 粮食钢板筒仓应由具有相关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1.0.6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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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粮食钢板筒仓 grain steel silo
    储存粮食散料的钢结构直立容器,平面以圆形为主。主要形式有焊接钢板、螺旋卷边钢板、螺栓装配波纹钢板、螺栓装配肋型钢板、螺栓装配肋型双壁及装配钢结构框架式等。

2.1.2 粮食散料 grain granular material
    小麦、玉米、稻谷、豆类以及物理特性参数与之相近的谷物散料。

2.1.3 仓体 bulk solids
    钢板筒仓容纳粮食散料的部分。

2.1.4 仓顶 top of silo
    封闭仓体顶面的结构。

2.1.5 仓上建筑 building above top of silo
    按工艺要求建在仓顶上的建筑。

2.1.6 仓壁 wall of silo
    与粮食散料直接接触且承受粮食散料侧压力的仓体竖壁。

2.1.7 筒壁 supporting wall
    支撑仓体的竖壁。

2.1.8 仓下支承结构 supporting structure of silo bottom
    基础以上,仓体以下的支承结构,包括筒壁、柱、扶壁柱等。

2.1.9 漏斗 hopper
    筒仓下部卸出粮食散料的结构容器。

2.1.10 深仓 deep bin
    储粮计算高度hn与仓内径dn比值大于或等于1.5的筒仓。

2.1.11 浅仓 shallow bin
    储粮计算高度hn与仓内径dn比值小于1.5的筒仓。

2.1.12 单仓 single silo
    不与其他建(构)筑物联成整体的单体筒仓。

2.1.13 仓群 group silos
    多个且成组布置的筒仓群。

2.1.14 填料 filler
    仓底构成卸料填坡的填充材料。

2.1.15 整体流动 mass flow
    卸粮过程中,仓内粮食散料的水平截面呈平面状态向下的流动。

2.1.16 管状流动 funnel flow
    卸粮过程中,仓内粮食散料的表面呈漏斗状向下的流动。

2.1.17 中心卸粮 concentric discharge
    卸粮过程中,仓内粮食散料沿仓体几何中心对称向下的流动。

2.1.18 偏心卸粮 eccentric discharge
    卸粮过程中,仓内粮食散料沿仓体几何中心不对称向下的流动。

2.1.19 工作塔 work tower
    进行粮食输送、计量、清理等工作的场所。

2.1.20 地道 underpass
    连接筒仓与筒仑、筒仓与工作塔之间的地下通道。

2.2 符 号


2.2.1 几何参数
    h——地面至仓壁顶的高度;
   hn——储粮的计算高度;
   hh——漏斗顶面至计算截面的高度;
    S——计算深度,由仓顶或储粮锥体重心至计算截面的距离;
   dn——筒仓内径;
    R——筒仓半径;
    t——筒仓仓壁厚度或仓壁计算厚度,钢板厚度;
    e——自然对数的底;
    a——漏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

2.2.2 计算系数
    k——储粮侧压力系数;
   kp——仓壁竖向受压稳定系数;
    ρ——筒仓水平净截面水力半径;
   Ch——深仓储粮动态水平压力修正系数;
   Cv——深仓储粮动态竖向压力修正系数;
   Cf——深仓储粮动态摩擦力修正系数。

2.2.3 粮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γ——重力密度;
   ρ0——粮食的质量密度;
    μ——储粮对仓壁的摩擦系数;
    Φ——储粮的内摩擦角。

2.2.4 钢材性能及抗力
    E——钢材的弹性模量;
    f——钢材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fwt——对接焊缝抗拉强度设计值;
  fwc——对接焊缝抗压强度设计值;
  fwf——角焊缝抗拉、抗压和抗剪强度设计值;
  σcr——受压构件临界应力。

2.2.5 作用和作用效应
  Phk——储粮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标准值;
  Pvk——储粮作用于单位水平面积上的竖向压力标准值;
  Pfk——储粮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标准值;
  Pnk——储粮作用于漏斗斜面单位面积上的法向压力标准值;
  Ptk——储粮作用于漏斗斜面单位面积上的切向压力标准值;
   M ——弯矩设计值,有下标者,见应用处说明;
   N ——拉力或压力设计值,有下标者,见应用处说明;
    σ——拉应力或压应力,有下标者,见应用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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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1 布置原则


3.1.1 粮食钢板筒仓的平面及竖向布置应根据工艺、地形、工程地质及施工条件等,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1.2 仓群宜选用单排或多排行列式平面布置(图3.1.2)。



图3. 1.2 仓群平面布置示意图
1—工作塔;2—筒仓


筒仓净间距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 不应小于500mm;
      2 当采用独立基础时,还应满足基础设计的要求;
      3 落地式平底仓,应根据清仓设备所需距离确定。

3.1.3 筒仓与筒仓、筒仓与工作塔之间的地道应设置沉降缝。

3.1.4 筒仓与筒仓、筒仓与工作塔之间的栈桥,应考虑相邻构筑物由于地基变形引起的相对位移。当满足本规范第5. 5. 3条要求时,相对水平位移值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μ——相对水平位移值;
      h——室外地面至仓壁顶的高度。

3.1.5 粮食钢板筒仓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对首次装卸粮、沉降观测、水准基点及沉降观测点设置要求等予以说明,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 结构选型


3.2.1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图3.2.1)可分为仓上建筑、仓顶、仓壁、仓底、仓下支承结构及基础六个基本部分。



图3. 2. 1 钢板筒仓结构组成示意
1—仓上建筑;2—仓顶;3—仓壁;
4—仓底;5—支承结构;6—基础


3.2.2 仓上设置的工艺输送设备通道及操作检修平台宜采用敞开式钢结构。当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可采用封闭式。

3.2.3 粮食钢板筒仓仓顶宜采用带上、下环梁的正截锥仓顶,其结构型式应根据计算确定。

3.2.4 粮食钢板筒仓仓壁为波纹板、螺旋卷边板、肋型钢板时,应采用热镀锌或合金钢板。

3.2.5 粮食钢板筒仓可采用钢或钢筋混凝土仓底及仓下支承结构。直径12m以下时,宜采用由柱或筒壁支承的架空式仓下支承结构及漏斗仓底;直径15m及以上时,宜采用落地式平底仓,地道式出料通道(图3.2.5)。


   (a)锥斗仓底  (b)落地筒仓平板仓底
图3. 2. 5 钢板筒仓仓底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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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荷载与荷载效应组合

4.1 基本规定


4.1.1 粮食钢板筒仓的结构设计,应计算以下荷载:
      1 永久荷载:结构自重、固定设备重、仓内吊挂电缆自重等;
      2 可变荷载:仓顶及仓上建筑活荷载、雪荷载、风荷载等;
      3 储粮荷载:储粮对筒仓的作用,储粮对仓内吊挂电缆的作用等;
      4 地震作用。


4.1.2 各种荷载的取值,除本规范规定外,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储粮的物理特性参数,应由工艺专业通过试验分析确定。当无试验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C所列数据确定。

4.1.4 计算储粮荷载时,应采用对结构产生最不利作用的储粮品种的参数。计算储粮对波纹钢板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应取储粮的内摩擦角。计算储粮对肋型钢板仓壁的摩擦作用时,可分段取储粮的内摩擦角和储粮对钢板的外摩擦角。

4.1.5 储粮计算高度hn与水平净截面水力半径ρ,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水力半径ρ按下式计算:


式中:hn——储粮计算高度;
     ρ——筒仓净截面的水力半径;
     dn——筒仓内径。

      2 储粮计算高度hn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上端:储粮顶面为水平时,取至储粮顶面;储粮顶面为斜面时,取至储粮锥体的重心;
       2)下端:仓底为锥形漏斗时,取至漏斗顶面;仓底为平底时,取至仓底顶面;仓底为填料填成漏斗时,取至填料表面与仓壁内表面交线的最低点。

4.1.6 粮食钢板筒仓的风载体型系数按下列规定取值:
      1 仓壁稳定计算时:取1.0;
      2 筒仓整体计算时:对单独筒仓,取0. 8;对仓群,取1.3。

4.2 储粮荷载


4.2.1 计算粮食对筒仓的作用时,应包括以下4种力:
      1 作用于筒仓仓壁的水平压力;
      2 作用于筒仓仓壁的竖向摩擦力;
      3 作用于筒仓仓底的竖向压力;
      4 作用于筒仓仓顶的吊挂电缆拉力。

4.2.2 深仓储粮静态压力(图4. 2.2)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图4. 2. 2 深仓储粮压力示意图

1—储料顶为平面;2—储料顶为斜面;

3—储料锥体重心;4—计算截面



式中:Phk——储粮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标准值;
       γ——储粮的重力密度;
       ρ——筒仓净截面的水力半径;
       μ——储粮对仓壁的摩擦系数;
       e——自然对数的底;
       k——储粮侧压力系数,按附录D表D.1取值;
       S——储粮顶面或储粮锥体重心至所计算截面的距离;
      Pvk——储粮作用于单位水平面积上的竖向压力标准值;
      Pfk——储粮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竖向摩擦力标准值;
      qfk——储粮作用于仓壁单位周长上的总竖向摩擦力标准值。

4.2.3 在深仓卸粮过程中,储粮作用于筒仓仓壁的动态压力标准值,应以其静态压力标准值乘以动态压力修正系数。深仓储粮动态压力修正系数应按表4.2.3取值。

表4.2.3 深仓储粮动态压力修正系数

注:hn/dn≥3时,表中Ch值应乘以1. 1。

4.2.4 浅仓储粮压力(图4.2.4)的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计算深度S处,作用于仓壁单位面积上的水平压力标准值Phk按式(4.2.4-1)计算,当储粮计算高度hn大于或等于15m,且筒仓内径dn大于或等于10m时,储粮作用于仓壁的水平压力除按上式计算外,尚应按式(4. 2.2-1)计算,二者计算结果取大值。

图4. 2. 4 浅仓储粮压力示意图
1—储料顶为平面;2—储料顶为斜面;
3一储料锥体重心;4—计算截面


4.2.6 作用于筒仓仓顶的吊挂电缆拉力,包括电缆自重、储粮对电缆的摩擦力及电缆突出物对储粮阻滞而产生的作用力。当电缆为圆截面,且直径无变化,表面无突出物时,储粮对电缆的摩擦力标准值,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Nk——储粮对电缆的摩擦力标准值;
       kd——计算系数1.5~2.0;浅仓取小值,深仓取大值;
        d——电缆直径;
       hd——电缆在储粮中的长度;
       μ0——储粮对电缆表面的摩擦系数;
      Pvk——电缆最下端处,储粮作用于单位水平面积上的竖向压力标准值。


4.3 地震作用

4.3.1 粮食钢板筒仓可按单仓计算地震作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不考虑粮食对于仓壁的局部作用;
      2 落地式平底粮食钢板筒仓可不考虑竖向地震作用。

4.3.2 在计算粮食钢板筒仓的水平地震作用时,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储粮总重的80%,重心应取储粮总重的重心。

4.3.3 粮食钢板筒仓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进行计算。

4.3.4 柱子支承的粮食钢板筒仓,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可采用单质点体系模型,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质点位置可设于柱顶;
      2 仓下支承结构的自重按30%采用;
      3 水平地震作用的作用点,位于仓体和储料的质心处;
      4 仓上建筑的水平地震作用,可按刚性地面上的单质点或多质点体系模型计算,计算结果应乘以增大系数3,但增大的地震作用效应不应向下部结构传递。

4.3.5 落地式平底粮食钢板筒仓的水平地震作用,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也可采用下述简化方法进行计算:


      3 沿筒仓高度第i质点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桉下式计算:
   (4. 3. 5-3)
式中:FEk——筒仓底部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αmax——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进行取值;
      Gsk——筒仓自重(包括仓上建筑)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Gmk——储粮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MEk——水平地震作用对筒仓底部产生的弯矩标准值;
       hs——筒仓自重(包括仓上建筑)的重心高度;
       hm——储粮总重的重心高度;
      Fik——沿筒仓高度第i质点分配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Gik——集中于第i质点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hi——第i质点的重心高度。

4.3.6 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时,仓下漏斗与仓壁的连接焊缝或螺栓,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竖向地震作用系数可分别采用0.1和O.2。

4.3.7 粮食钢板筒仓仓体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3.8 抗震烈度为7度及以下时,仓下支承结构与仓上建筑,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应满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

4.4 荷载效应组合


4.4.1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设计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在结构上可能出现的荷载,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荷载效应组合,并取各自的最不利组合进行设计。

4.4.2 粮食钢板筒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荷载分项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1 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对结构不利时,取1.2;对结构有利时,取1. 0;筒仓抗倾覆计算,取0. 9;
      2 储粮荷载分项系数,取1.3;
      3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取1.3;
      4 其他可变荷载分项系数,取1.4。

4.4.3 粮食钢板筒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短期组合,荷载分项系数均取1.0。

4.4.4 粮食钢板筒仓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荷载组合系数应按下列规定取用:
      1 无风荷载参与组合时:取1.0;
      2 有风荷载参与组合时:
       1)储粮荷载,取1.0;
       2)风荷载,取1.0;
       3)其他可变荷载,取0. 6;
       4)地震作用不计。
      3 有地震作用参与组合时:
       1)储粮荷载,取0.9;
       2)地震作用,取1.0;
       3)雪荷载,取0. 5;
       4)风荷载不计;
       5)其他可变荷载:按实际情况考虑时,取1.0;按等效均布荷载时,取0.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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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结构设计

5.1 基本规定


5.1.1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应分别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5.1.2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计算内容应包括:
      1 所有结构构件及连接的强度、稳定性计算;
      2 筒仓整体抗倾覆计算;
      3 筒仓与基础的锚固计算。


5.1.3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行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对结构构件进行变形验算。

5.1.4 粮食钢板筒仓结构及连接材料的选用从设计指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和《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有关规定执行。

5.2 仓 顶


5.2.1 正截锥壳钢板仓顶,可按薄壁结构进行强度及稳定计算。

5.2.2 由斜梁,上、下环梁及钢板组成的正截锥壳仓顶(图5. 2.2),不计钢板的蒙皮作用,应设置支撑或采取其他措施,保证仓顶结构的空间稳定性。仓顶构件内力可按空间杆系计算。在对称竖向荷载作用下,仓顶构件内力可按下述简化方法计算:
      1 斜梁按简支计算,其支座反力分别由上、下环梁承担,上下环梁按第5.2.3条计算;
      2 作用于上环梁的竖向荷载由斜梁平均承担;
      3 作用于斜梁的测温电缆吊挂荷载,由直接吊挂电缆的斜梁承担。            


图5. 2. 2 正截锥壳仓顶及环梁内力示意图
1—上环梁;2—下环梁;3—斜梁;4—支撑构件

5.2.3 正截锥壳仓顶的上、下环梁应按以下规定计算:
      1 上环梁应按压、弯、扭构件进行强度和稳定计算。在径向水平推力作用下,上环梁稳定计算可按本规范第5.4.4条第1款规定执行。
      2 下环梁应桉拉、弯、扭构件进行强度计算。
      3 下环梁计算可不考虑与其相连的仓壁共同工作。

5.2.4 斜梁传给下环梁的竖向力,由下环梁均匀传给下部结构。


5.3 仓 壁

5.3.1 深仓仓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计算以下荷载组合:


5.3.2 浅仓仓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荷载组合可按本规范第5.3.1条规定执行,Cf取1.0。

5.3.3 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无加劲肋时,可按薄膜理论计算其内力,旋转壳体在对称荷载下的薄膜内力参见附录E;有加劲肋时,可选择下述方法之一进行计算:
      1 按带肋壳壁结构,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
      2 加劲肋间距不大于1.2m时,采用折算厚度按薄膜理论进行计算;
      3 按本规范第5.3.5条规定的简化方法进行计算。

5.3.4 焊接粮食钢板筒仓、螺旋卷边粮食钢板筒仓与肋型双壁粮食钢板筒仓,不设加劲肋时,仓壁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强度计算;
      1 在储粮水平压力作用下,按轴心受拉构件进行计算:



5.3.5 粮食钢板筒仓设置加劲肋时,可按下述简化方法进行强度计算:
      1 仓壁或钢结构框架式筒仓的钢带水平方向抗拉强度按本规范(5.3.4-1)式计算。
      2 仓壁为波纹钢板、肋型钢板和钢结构框架式筒仓的保温壁板时,不计算仓壁承担的竖向压力,全部竖向压力由加劲肋或T形立柱承担;仓壁为焊接平钢板或螺旋卷边钢板时,取宽为2be的仓壁与加劲肋构成组合构件(图5.3.5),承担竖向压力。




图5. 3. 5 组合构件截面示意图

bc≤15t且be≤b/2


      3 加劲肋或加劲肋与仓壁构成的组合构件,按下列公式进行截面强度计算:



式中:N——加劲肋或组合构件承担的压力设计值;
     qv——仓壁单位周长上的竖向压力;
      b——加劲肋中距(弧长);
      σ——加劲肋或组合构件截面拉、压应力设计值;
     An——加劲肋或组合构件折算面积;
      M——竖向压力N对加劲肋或组合构件截面形心的弯矩设计值;
     Wn——加劲肋或组合构件折算弹性抵抗矩;
      f——钢材抗拉、抗压强度设计值。


5.3.6 加劲肋与仓壁的连接,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强度计算:
      1 单位高度仓壁传给加劲肋的竖向力设计值按下式计算:



式中:σc(σ)——仓壁压应力设计值;
        σcr——受压仓壁的临界应力;
          E——钢材的弹性模量,取2.06×105N/mm²;
          t——仓壁的计算厚度,有加劲肋且间距不大于1.2m时,可取仓壁的折算厚度,其他情况取仓壁厚度;
          R——筒仓半径;
         kp——仓壁竖向受压稳定系数。


      2 在竖向压力及储粮水平压力共同作用下,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σc——局部压应力;

kp——竖向压力下仓壁的稳定系数。


图5. 3. 7 仓壁集中力示意图
1—仓壁;2—加劲肋
5.3.8 无加劲肋的仓壁或仓壁区段(图5.3.8),在水平风荷载的作用下,可按下列公式验算空仓仓壁的稳定性:


式中:Pw1——所验算仓壁或仓壁区段内的最大风压设计值;
      Pw2——所验算仓壁或仓壁区段内的最小风压设计值;
       hw——所验算仓壁或仓壁区段高度;
        t——仓壁厚度,当所验算仓壁或仓壁区段范围内仓壁厚度变化时,应取最小值;
      Pcr——筒仓临界压力值;
        E——钢材的弹性模量;
        η——计算系数。


图5. 3. 8 风载下仓壁稳定计算示意

注:t1~t4为所验算仓壁或仓壁区段内仓壁厚度;h1~h4为所验算仓壁或仓壁区段高度。

5.3. 9 无加劲肋的螺旋卷边粮食钢板筒仓,仓壁弯卷(图5.3. 9)处可按下式进行抗弯强度计算:



式中:qw——水平风荷载作用于仓壁单位周长上的竖向拉力设计值;
      qg——永久荷载作用于仓壁单位周长上的竖向压力设计值,分项系数取1.0;
       a——卷边的外伸长度;
       t——仓壁厚度。


图5. 3. 9 仓壁弯卷图

5.3.10 仓壁洞口应进行强度计算,洞口应力可采用有限元法计算,或按下述方法简化计算。
       1 焊接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洞口在拉、压力作用下,正方形、矩形洞口应力可参考附录B给出的数据;
       2 装配式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洞口加强框在拉、压力作用下,可简化成闭合框架进行内力分析。

5.3.11 焊接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洞口除应计算洞口边缘的应力外还必须验算矩形洞口角点的集中应力,无特殊载荷时,集中应力可近似取洞口边缘应力的3倍~4倍。


5.4 仓 底

5.4.1 圆锥漏斗仓底可按以下规定进行强度计算(图5. 4.1)。

图5. 4. 1 圆锥漏斗内力计算示意图


      1 计算截面Ⅰ—Ⅰ处,漏斗壁单位周长的经向拉力设计值:


式中:Pvk——计算截面处储粮竖向压力标准值;
      Wmk—— 计算截面以下漏斗内储粮重力标准值;
      Wgk——计算截面以下漏斗壁重力标准值;
       d0——计算截面处,漏斗的水平直径;
       α——漏斗壁与水平面的夹角;
       Cv——深仓储粮动态竖向压力修正系数;
       Nm——漏斗壁经向拉力设计值。


      2 计算截面Ⅰ—Ⅰ处,漏斗壁单位宽度内的环向拉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Pnk——储粮作用于漏斗壁单位面积上的法向压力标准值;
      Nt——漏斗壁环向拉力设计值。


      3 漏斗壁应按下列公式进行强度计算:

       1)单向抗拉强度:



式中:σzs——折算应力;
             σt——漏斗壁环向拉应力;
            σm——漏斗壁经向拉应力;
               t——漏斗壁钢板厚度。

5.4.2 圆锥漏斗仓底与仓壁相交处,应设置环梁(图5.4.2)。环梁与仓壁及漏斗壁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


图5. 4. 2 漏斗环梁示意图
1-仓壁;2-环梁;3-斗壁;4-加劲肋

      2 当环梁与仓壁及漏斗壁采用螺栓连接时,环梁计算不考虑与之相连的仓壁及漏斗壁参与工作;
      3 当环梁与仓壁及漏斗壁采用焊接连接时,环梁计算可考虑与之相连的部分壁板参与工作,共同工作的壁板范围按下列规定取值。
       1)共同工作的仓壁范围,取 0.5.jpg

,但不大于15tc
       2)共同工作的漏斗壁范围,取 0.5..jpg ,但不大于15th
其中:tc、rc——分别为仓壁与环梁相连处的厚度和曲率半径;
      th、rh——分别为漏斗壁与环梁相连处的厚度和曲率半径。

5.4.3 环梁上的荷载(图5.4.3),可按下列规定确定:
      1 由仓壁传来的竖向压力qv及其偏心产生的扭矩qv·ev
      2 由漏斗壁传来的经向拉力Nm及其偏心产生的扭矩Nm·em(Nm按本规范第5.4.1条确定)。Nm可分解为水平分量Nm·cosα及垂直分量Nm·sinα(图5.4.3b);
      3 在环梁高度范围内作用的储粮水平压力Ph可忽略不计。
(a)环梁荷载      (b)荷载简化
图5. 4. 3 环梁荷载及简化图


5.4.4 环梁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可按以下规定进行计算:
      1 在水平荷载Nm·cosα作用下环梁的稳定计算:


式中:Iy——环梁截面惯性矩;
       r——环梁的半径;
     Ncr——单位长度环梁的临界经向压力值;
      Nm——漏斗壁单位周长的经向拉力设计值;
       α——漏斗壁倾角;
       E——钢材的弹性模量。
      2 环梁截面的抗弯、抗扭及抗剪强度计算。
      3 环梁与仓壁及漏斗壁的连接强度计算。


5.5 支承结构与基础

5.5.1 仓下支承结构为钢柱时,柱与环梁应按空间框架进行分析。

5.5.2 仓壁应锚固在下部构件上。采用锚栓锚固时,间距可取1m~2m,锚栓的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T——每个锚栓的拉力设计值;
      M——风荷载或地震荷载作用于下部构件顶面的弯矩设计值;
      d——筒仓直径;
      W——筒仓竖向永久荷载设计值,分项系数0.9;
      n——锚栓总数,不应少于6。

5.5.3 基础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群下的整体基础,应确定空仓、满仓的最不利组合;
      2 基础边缘处的地基应力不应出现拉应力;
      3 基础倾斜率不应大于0.002,平均沉降量不应大于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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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构 造

6.1 仓 顶


6.1.1 仓上建筑的支点宜在仓壁处,不得在斜梁上。若荷载对称,支点也可在仓顶圆锥台上。较重的仓上建筑或重型设备,宜采用落地支架。

6.1.2 仓顶坡度宜为1:5~1:2,不应小于1:10;仓顶四周应设围栏,设备廊道、操作平台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0mm。

6.1.3 测温电缆应吊挂于钢梁上,不得直接吊挂于仓顶板上。仓顶吊挂设施宜对称布置。

6.1.4 仓顶出檐不得小于100mm,且应设垂直滴水。其高度不应小于50mm。仓檐处仓顶板与仓壁板间应设密封条。有台风影响地区,应采取措施防止雨水倒灌。仓顶扳与檩条不得采用外露螺栓连接。

6.2 仓 壁


6.2.1 仓壁为波纹钢板、肋型钢板、焊接钢板时,相邻上下两层壁板的竖向接缝应错开布置。焊接钢板错开距离不应小于250mm。

6.2.2 波纹钢板和肋型钢板仓壁的搭接缝及连接螺栓孔,均应设密封条、密封圈。

6.2.3 筒仓仓壁设计除满足结构计算要求外,尚应考虑外部环境对钢板的腐蚀及储粮对仓壁的磨损,并采取相应措施。

6.2.4 竖向加劲肋接头应采用等强度连接。相邻两加劲肋的接头不宜在同一水平高度上。通至仓顶的加劲肋数量不应少于总数的25%。

6.2.5 竖向加劲肋与仓壁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纹钢板仓和肋型钢板仓宜采用镀锌螺栓连接;
      2 螺旋卷边仓宜采用高频焊接螺栓连接;
      3 螺栓直径与数量应经计算确定,直径不宜小于8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 焊接连接时,焊缝高度取被焊仓壁较薄钢板的厚度;螺旋卷边仓咬口上下焊缝长度均不应小于50mm。施焊仓壁外表面的焊痕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6.2.6 螺旋卷边仓壁的竖向加劲肋应放在仓壁内侧,其他仓壁的竖向加劲肋宜放在仓壁外侧。加劲肋下部与仓底预埋件应可靠连接。

6.2.7 仓壁内不应设水平支撑、爬梯等附壁装置。

6.2.8 仓壁下部人孔(图6.2.8)宜设在同一块壁板上,洞口尺寸不宜小于600mm。人孔门应设内、外两层,分别向仓内、外开启。门框应做成整体式,截面应计算确定。门框与仓壁、门扇的连接,均应采取密封措施。

图6. 2. 8 人孔构造示意图
1-内门;2-内门框;3-仓壁加劲肋;4-竖向加劲肋;5-外门框;6-外门


6.2.9 仓壁下部与仓底(或基础)应可靠锚固,锚固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m。


6.3 仓 底


6.3.1 圆锥漏斗仓底(图6.3.1)由环梁和斗壁组成。

图6. 3. 1 圆锥漏斗仓底示意图
1-仓壁;2-筒壁;3-斗壁;4-加劲肋;
5-环梁;6-缀板;7-斗口;8-支承柱

6.3.2 斗壁可由径向划分的梯形板块组成,每块板在漏斗上口处的长度宜为1.0m。

6.3.3 斗口宜设计为焊接整体结构,其上口直径不宜大于2.0m;下口尺寸应满足工艺要求。

6.3.4 仓底在装配后内表面应光滑,不得滞留储粮。

6.3.5 当采用流化仓底出粮或选用平底仓时,其仓底应按工艺要求设计。


6.4 支承结构


6.4.1 仓下钢支柱截面及间距应由计算确定。支柱与筒壁宜采用缀扳连接(图6.3.1);缀板间距不宜大于1.0m。

6.4.2 钢支柱应设柱间支撑,每个筒仓下不应少于三道且应均匀间隔布置。当柱间支撑上下两段设置时,应设柱间水平系杆。

6.4.3 仓壁与基础顶面接触处应设泛水板或泛水坡,防止雨水进入仓内(图6. 4.3)。

图6. 4. 3 泛水示意图
1-仓壁钢板;2-自攻螺钉;3-防水胶垫;4-泛水板;
5-膨胀螺栓;6-竖向加劲肋;7-砂浆抹坡

6.5 抗震构造措施


6.5.1 当粮食钢板筒仓处于抗震设防地区时,柱间支撑开间的钢柱柱脚,应设置抗剪钢板。

6.5.2 地脚螺栓宜采用有刚性锚板或锚梁的双帽螺栓,受拉、受剪螺栓锚固长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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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工艺设计

7.1 一般规定


7.1.1 工艺设计方案应根据储存粮食的特性、使用功能、作业要求、粮食钢板筒仓总容量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7.1.2 粮食钢板筒仓工艺设计内容应包括粮食接收与发放、安全储粮、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等。

7.1.3 粮食钢板筒仓数量较多且作业复杂时应设置工作塔,粮食钢板筒仓数量少且作业简单时,可不设工作塔,采用提升塔架。

7.1.4 工艺设备应具备安全适用、高效低耗、操作方便、密闭、低破碎、对粮食无污染等性能。

7.1.5 工艺设备布置应满足安装、操作及维修空间要求。

7.1.6 粮食钢板筒仓底部或仓壁宜开进人孔。

7.1.7 粮食钢板筒仓单仓容量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G——粮食钢板筒仓单仓容量;
      V——单仓有效装粮体积;
     ρ0——粮食的质量密度,应按本规范附录C进行取值。

7.2 粮食接收与发放


7.2.1 粮食接收与发放工艺宜包括以下内容:
      1 粮食接收包括接卸、输送、磁选、初清、取样、计量、入仓等。
      2 粮食发放包括出仓、取样、计量、输送等。

7.2. 2 主要设备应根据作业要求选择配置输送设备、防分级和降破碎设备、清仓设备、密闭设备、出仓流量控制设备等。

7.2.3 粮食钢板筒仓进出粮设备的生产能力应根据作业量、作业时间等因素计算确定。

7.2.4 设备选用宜符合额定生产能力模数,额定模数由50、100、200、300、400、600、800、1000、1200、1600、2000t/h等组成(按粮食质量密度0.75t/m³计)。

7.2.5 溜管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溜管材料宜采用3mm~4mm钢板;
      2 溜管内壁与物料接触面宜设可拆换的耐磨衬板;
      3 每节溜管长度不宜超过2m,溜管垂直段长度超过4m时宜设缓冲装置;
      4 溜管的有效截面尺寸,应根据流量计算确定。常用溜管可按照表7.2.5选用;

表7.2.5 溜管有效截面尺寸选用表

流量/(t/h)

50

100

200

3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600

2000

截面尺寸
  (mm×mm)

200×200

250×250

350×350

400×400

450×450

500×500

600×600

700×700

800×800

900×900

1000×1000

注:1 截面尺寸为管内净尺寸;圆截面溜管可按相等截面积参照使用。
    2 溜管内粮食质量密度按照0. 75t/m³计。
      5 溜管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小麦、大豆、玉米,不小于36°;
       2)稻谷,不小于45°;
       3)杂质、灰尘,不小于60°。

7.2.6 仓底出粮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出粮孔尺寸应根据出仓流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2 出粮孔采用气动或电动闸门时,同时设手动闸门。

7.2.7 平底粮食钢板筒仓应配置清仓设备。进出仓作业频繁时,清仓设备宜为固定式。

7.2.8 直径12m以下粮食钢板筒仓宜采用自流出粮方式。储粮为小麦、大豆、玉米时,仓底倾角不宜小于40°;储粮为稻谷时,仓底倾角不应小于45°。

7.3 安全储粮

7.3.1 根据使用功能,粮食钢板筒仓可设机械通风。

7.3.2 机械通风系统应包括仓顶、仓底通风机、通风口、通风道等构成。

7.3.3 机械通风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仓顶通风机宜选轴流风机,应配置防雨、防雀、防空气回流装置;
      2 仓下通风机宜采用移动式通风机;
      3 通风系统的排风能力不小于进风能力;
      4 仓内风道应布置合理,空气途径比小于1.3;
      5 空气分配器孔板开孔率宜取25%~35%。孔形状及尺寸应防止粮食颗粒漏入风道;
      6 仓内通风道(空气分配器)等要能承受粮食或机械设备荷载。

7.3.4 通风系统主要技术参数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单仓通风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z——单仓通风量(m³/h);
       q——每小时每吨粮食的通风体积量简称单位通风量,可取4m³/h·t~10m³/h·t;
       V——粮堆体积;
      ρ0——粮堆质量密度。

      2 风道风速按下式计算:


式中:υF——风道风速(m/s);主风道风速宜为7m/s~15m/s,支风道风速宜为4m/s~9m/s;
      QF——风道通风量(m³/s);
      FF——风道的横截面积(㎡)。

      3 空气分配器的表观风速按下式计算:


式中:υb——表观风速(m/s);建议控制在0.2m/s~0.5m/s范围;
      Qb——通过空气分配器的风量(m³/h);
      Fb——空气分配器开孔面的表面积(㎡)。

      4 通风机的风量按下式计算:


式中:QT——通风机通风量(m³/h);
      K1——风量系数,取1.10~1. 16;
       n——单个筒仓内风机数量。

      5 通风机的阻力按下式计算:


式中:HF——通风系统总阻力;
      K2——风压系数,取1.10~1.20;
      H1——气流穿过粮层时的阻力;
      H2——除粮层阻力外,整个通风系统的其他阻力。

7.3.5 粮食钢板筒仓设置熏蒸系统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熏蒸系统宜采用环流形式;
      2 采用磷化氢熏蒸时,熏蒸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的有关要求;
      3 粮食钢板筒仓仓体、进出粮口、通风口等应采取密封措施;
      4 仓体气密性满足仓内气压从500Pa降至250Pa使用时间不少于40s。

7.3.6 粮食钢板筒仓需设谷物冷却系统时,应作好保温、隔热、防潮、密闭处理。冷却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谷物冷却机低温储粮技术规程》LS/T 1204的有关规定。

7.4 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


7.4.1 粮食钢板筒仓环境保护设计为粉尘控制、噪声控制、有害气体控制。安全生产设计为防粉尘爆炸、作业场所安全等内容。

7.4.2 粉尘控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粉尘控制宜采用集中风网和单点除尘设备结合形式;
      2 应按照使用功能、作业要求进行风网合理组合,风网应进行详细计算;
      3 输送机的进料口、抛料口等易扬尘的部位均应设吸风口,需要调节风量及平衡系统压力的吸风口处应设置蝶阀;
      4 吸风口风速宜取3m/s~5m/s,风管内风速宜取14m/s~18m/s;
      5 较长水平风管应分段设置观察孔及清灰孔,末端装补风门,清灰孔的孔盖应易启闭;
      6 风管弯头的曲率半径宜为风管直径的1倍~2倍,大管径取小值,小管径取大值;
      7 风管宜采用机加工制品,风管连接处应加密封垫,直径大于200mm的风管宜采用法兰连接;
      8 风网散风口应设防风雨、防雀装置;
      9 粉尘控制系统应与相关设备联锁,作业设备启动前,粉尘控制系统提前5min启动;作业设备停机后,粉尘控制系统延迟10min停机;
      10 清除地面、设备和管道上的集尘,可设置真空清扫系统。

7.4.3 振动及噪声较大的设备宜集中布置,并采取减震、隔音、消声措施。

7.4.4 粮食钢板筒仓安全生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粮食接收流程前端应设置磁选设备;
      2 输送设备宜设置跑偏、堵料、失速等检测报警装置;
      3 全封闭设备应设置泄压口;
      4 设备上外露的传动件,应加设安全防护罩;
      5 粮食钢板筒仓进出粮作业时,仓顶通风口应开启,保持仓内外气压平衡;
      6 粮食钢板筒仓气密试验应采用仓内正压作业模式;
      7 作业场所、安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的有关规定;
      8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文件中,应对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相关内容作必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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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 气

8.1 一般规定


8.1.1 粮食钢板筒仓电力负荷宜为三级负荷。对于中转任务繁重的港口库和重要的中转库,可按二级负荷设计。

8.1.2 粮食钢板筒仓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划分、电气设备选择、配电线路防护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和《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的有关规定。

8.1.3 电气设备、配电线路宜在非爆炸危险区或爆炸危险性较小的环境设置和敷设,且应采取防尘、防鼠害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8.1.4 粮食钢板筒仓设置熏蒸系统时,仓内电气设备应采取防熏蒸腐蚀措施。

8.2 配电线路


8.2.1 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线路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或铜芯电缆,其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导线不应低于0.45/0. 75kV,电缆不应低于O.6/1kV;
      2 非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内配电线路最小截面:电力、照明线路不应小于1.5mm²,控制线路不应小于1.0mm²;
      3 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内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4 采用电缆桥架敷设时宜采用阻燃电缆,移动式电气设备线路应采用YC或YCW橡套电缆。

8.2.2 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接地故障保护、过电压及欠电压保护,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2 上下级保护电器的动作应具有选择性,各级之间应能协调配合;
      3 对电动机、电梯等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保护,除应符合本章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的规定。

8.2.3 配电线路应采用下列敷设方式:
      1 电缆宜采用电缆桥架敷设;
      2 穿管敷设时,保护管应采用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3 电气线路在穿越不同防爆或防火分区之间的墙体及楼板时,应采用非可燃性填料严密堵塞。

8.3 照明系统


8.3.1 粮食钢板筒仓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照度推荐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8.3.2 粮食钢板筒仓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光源和高效灯具。粉尘爆炸性危险区域应采用粉尘防爆照明灯具。

8.3.3 粮食钢板筒仓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3.4 工作塔各层、仓上、仓下等照明宜分别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按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8.4 电气控制系统


8.4.1 粮食钢板筒仓可根据需要设电气控制系统。

8.4.2 电气控制系统应满足工艺作业要求,根据作业特点确定技术方案及设备选型。

8.4.3 电气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 对用电设备提供安全保护;
      2 用电设备及生产作业线的联锁;
      3 紧急停止和故障报警;
      4 现场手动操作;
      5 显示工艺流程状况、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参数。

8.4.4 粮食钢板筒仓应设料位传感器,工艺设备应设安全检测传感器件。

8.5 粮情测控系统


8.5. 1 粮食钢板筒仓可根据储粮需要设置粮情测控系统。粮情测控系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粮情测控系统》LS/T 1203的有关规定。

8.5.2 粮情测控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测温范围:-40℃~60℃;测温精度:±1℃;
      2 测湿范围:10%RH~99%RH;测湿精度:±3%RH;
      3 自动巡回检测、手动定仓定点检测、超限报警等,且能自动控制通风及相关设备;
      4 具备中文打印、制表功能;
      5 防水、防尘、仓内装置防磷化氢腐蚀;
      6 有效的防雷击措施。

8.5.3 测温电缆宜对称布置,测温电缆水平间距不宜大于5. 0m;测温点宜垂直方向等距布置,间距宜为1. 5m~3.Om;测温电缆与仓内壁间距0.3m~0.5m。

8.5.4 仓内吊装的电缆及吊挂装置应能承受出仓时粮食流动所产生的拉力。

8.6 防雷及接地


8.6.1 粮食钢板筒仓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中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要求。

8.6.2 粮食钢板筒仓宜利用仓顶金属围栏与仓上通廊作接闪器。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仓顶工艺设备应设置避雷针保护,且设备外露金属部分应与仓顶防雷装置电气连接。

8.6.3 粮食钢板筒仓可采用镀锌圆钢或扁钢专设引下线。圆钢直径不应小于8mm。扁钢截面不应小于48mm2,厚度不应小于4mm。每个筒仓引下线不应少于2根,间距不应大于18m,且应对称布置。

8.6.4 粮食钢板筒仓宜利用基础钢筋作为接地装置。

8.6.5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物应在防雷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电气系统和电子信息系统由室外引来的电缆线路宜设置适配的电涌保护器。

8.6.6 建筑物内电气装置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分别做保护接地。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内设备、金属构架、管道应做防静电接地。

8. 6.7 防直击雷接地宜和防雷电感应、防静电、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满足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9 消 防


9.0.1 粮食钢板筒仓仓内、仓上栈桥、仓下地道内不宜设消防灭火设施。

9.0.2 封闭工作塔各层应设室内消火栓,消防给水宜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可按10L/s计。

9.0.3 粮食钢板筒仓工作塔各层、筒下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

9.0.4 严寒地区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干式系统,系统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装置,并应有快速启动消防设备的措施。

9.0.5 粮食钢板筒仓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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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筒仓沉降观测及试装粮压仓

A.1 沉降观测


A. 1.1 粮食钢板筒仓是具有巨大可变荷载的构筑物,在施工及使用过程中,必须进行沉降观测,严格控制其沉降量。筒仓的沉降观测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 设置水准基点:在筒仓周围20m以外选择地基可靠(不是回填土、不靠近树木或新建筑物、不受车辆扰动)透视良好的地点,按图A. 1. 1所示做水准基点。若库区内有固定的市政建设测量水准点,可只设一个水准基点,否则应设三个水准基点,自成体系,以便校核。

图A. 1. 1 水准基点示意图

      2 设置沉降观测点:观测点可用ф16钢筋头,在勒脚部位焊接于钢柱或筒壁上,观测点的数量及平面布置,应能够全面反映筒仓的沉降情况。

A.1.2 施工阶段沉降观测:在所有沉降观测点安设牢固后,即应进行第一次沉降观测并记录,施工完成后进行第二次观测记录。所有沉降观测记录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A.2 试 装 粮


A.2.1 粮食钢板筒仓设计,应根据筒仓装粮高度及地基基础情况,提出合理的试装粮要求。筒仓的试装粮可参照下列要求进行:
      1 试装粮顺序:试装粮可分为四或三个阶段进行,每阶段应按均匀对称的原则各仓依次装粮,见图A. 2.1。各仓全部装载完毕为完成一阶段装粮。

图A. 2. 1 试装粮顺序示意图

      2 试装粮数量:试装粮分四个阶段装满时,各阶段装粮数量宜依次为50%、20%、20%及10%。试装粮分三个阶段装满时,各阶段装粮数量宜依次为60%、30%及10%。
      3 装粮静置时间:每阶段装粮完成后,应静置一定时间,前两个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不少于1个月,最后一阶段装粮后静置时间不少于2个月。
      4 沉降观测:在试装粮前,首先应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并记录。在每阶段装粮前,也应将各沉降观测点全部观测一次,装粮完成后,再观测一次。在静置期间,每5天进行一次沉降观测,当观测结果符合下列要求时,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操作。
       1)最后10d沉降量不大于3mm,否则应延长静置时间至满足要求为止。
       2)沿构筑物长、宽两个方向由于不均匀沉降所产生的倾斜度不大于2‰,否则应用控制荷载的方法加以纠正。
       3)观察筒库的敏感部位(筒上层、筒下层、门窗洞口、连接节点等)有无出现不允许的变形等异常情况,应有专人负责观测并记录。
      5 试装粮装满并满足本条第3款和第4款的要求后,可进行出粮卸载,出粮应按与装粮相反步骤进行。
      6 试装粮满后,应将全部观测记录资料提交给设计单位,以确认可否正式投产。

A.3 筒仓正式投产后注意事项


A. 3.1 筒库正式投产后,原则上应对称、平衡,均匀装卸粮,避免长期单侧满载。在开始使用两年内,应每隔三至六个月进行一次沉降观测。

A. 3.2 沉降观测记录列表格式可按表A. 3.2进行填写。

表A.3. 2 沉降观测记录表

日期

观测点编号

原始标高

前期标高

本期标高

本期沉降

累计沉降

与前期相距天数

装卸粮变化记录

观测人签名































附录B 焊接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洞口应力计算


B.0.1 焊接粮食钢板筒仓仓壁洞口形状为正方形或矩形,正方形、矩形洞口周边在拉、压力作用下应力参数(图B.0.1)应符合表B.0.1-1~表B.0.1-3的规定。


图B. 0. 1 洞口应力参数示意图
    α——作用力p与洞口中心水平轴的夹角;
    θ——洞口周边各点与洞口中心水平轴的夹角;
   σθ——与洞口周边法线正交的洞边应力。


表B. 0. 1-1 当α=π/2时正方形洞口的σθ/P值

注:该表适用于仓径大于15m的仓壁落地的筒仓仓壁上的洞口。

附录C 主要粮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表C 主要粮食散料的物理特性参数

散料

名称

重力密度γ
  (kN/m³)

质量密度ρ0
  (kg/m³)

内摩擦角Φ
  (°)

摩擦系数μ

对混凝土板

对钢板

稻谷

6. 0

550

35

0. 50

0. 35

大米

8. 5

790

30

0. 42

0. 30

玉米

7. 8

730

28

0. 42

0. 32

小麦

8. 0

750

25

0. 40

0. 30

大豆

7. 5

710

25

0. 40

0. 30

面粉

6. 0

600

40

0. 40

0. 30

葵花籽

5. 5

30

0. 40

0. 30

大麦

6. 5

27

0. 40

0. 40

麸皮

4. 0

40

0. 30

0. 30

注:质量密度用于仓容计算。

附录D 储粮荷载计算系数





附录E 旋转壳体在对称荷载下的薄膜内力

表E 旋转壳体在对称荷载下的薄膜内力


附录F 照度推荐表

表F 照度推荐表

场所名称

参考平面及其高度

照度(lx)

备注

封闭式仓上建筑

地面

30~75


开敞式仓上建筑

地面

5~15


筒下层

地面

30~75


工作塔

地面

30~75


楼梯间

地面

30


控制室

0. 75m水平面

300~500


配电室

0. 75m水平面

20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2006版)》GB 5000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0018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
《磷化氢环流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
《谷物冷却机低温储粮技术规程》LS/T 1204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 1206
《粮情测控系统》LS/T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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