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GB51092-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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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pulp and papermaking plant
GB51092-2015

主编部门: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77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92-2015,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2、3.1.13、7.2.8、13.1.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8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由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设计、咨询及总承包工程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成了规范报批稿,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4章和6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为:总则,术语,工艺,厂址与总体规划,热能动力,总平面与运输,电气系统,自控仪表,建筑,结构,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等。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浆造纸事业部(地址:上海市宝庆路21号;邮政编码:200031;E-mail:info@haisum.com)。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长沙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武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轻工业南宁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成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戚永宜 张裕福 靳福明 王蘅 胡菊华 梁斌 陈玲玲 罗健雄 张飞跃 詹绪远 张小江 刘声远 韦思强 梁群 刘爱瑾 寇九贵 陈新 陈蕾 徐灵通 周原 陈先德 江山红 段启坤 麦东 严宝英 陈军 杨卫湘 张劲松 甘庆权 李蓉 王建 王丹 程建国 周锡政 谢俞雷 翟阳 吴伏安 邝湘泉 郑积昌 聂欣蔚 夏欣 李国庆 朱晓华 张磊 李见 熊术娥 权军
    主要审查人:王志杰 王宗存 王国森 甘钟 卢宝荣 刘传聚 李勤 李耀 何北海 邵启超 张小龙 房桂干 黄运基 曹晖 樊燕 戴冠民

1 总则


1.0.1 为了在制浆造纸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节省工程投资、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清洁生产、运行安全可靠,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采用木材、非木材、废纸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厂的工程设计。

1.0.3 制浆造纸厂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植物纤维原料 plant fiber material
    用于制浆造纸生产的速生丰产林木、工业和农产品剩余物中的木质部纤维。

2.0.2 废纸浆 waste paper pulp
    废纸经过工业化处理,用于造纸生产的纸浆。

2.0.3 制浆 pulping
    植物纤维原料分离出纤维成为纸浆的过程。

2.0.4 备料 raw material preparation
    将制浆原料去除杂质并切成一定规格料片的生产过程。

2.0.5 碱法制浆 alkaline pulping
    一种应用碱性溶液蒸煮植物纤维原料的化学制浆方法。

2.0.6 硫酸盐制浆 kraft pulping
    氢氧化钠(NaOH)与一定比例的硫化钠(Na2S)为制浆化学品,在化学品回收过程中补充硫酸钠(Na2SO4),以平衡制浆化学品中OH-和HS-离子有效成分的生产纸浆的过程。

2.0.7 蒸煮 digesting
    在一定的压力、温度条件下,制浆化学品将植物纤维中的木素溶解并与纤维分离的过程。

2.0.8 氧脱木素 oxygen delignification
    在碱性、一定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用氧去除蒸煮后纤维原料中残余木素的生产过程。

2.0.9 洗涤 washing
    经过多段串联将溶解于制浆药液中的木素等有机物与纤维分离以取得洁净浆料的生产过程。

2.0.10 黑液 black liquor
    从硫酸盐或碱法制浆纤维中分离出的制浆药液,内含木素等有机物的液体。

2.0.11 筛选 screening
    用筛缝间隙或圆孔直径的大小将纸浆纤维与纤维束和其他杂质分离的生产过程。

2.0.12 净化 cleaning
    将造纸纤维与其比重不同的杂质分离的过程。

2.0.13 无元素氯漂白 elemental chlorine free(ECF)bleaching
    用二氧化氯(ClO2)取代氯气和次氯酸盐作为漂白剂的漂白。

2.0.14 全无氯漂白 total chlorine free(TCF)bleaching
    使用完全没有含氯元素漂白剂的漂白。

2.0.15 碱回收 alkaline recovery
    将提取出的蒸煮废液通过一定的工序转化为制浆所用的碱并回收能源的过程。

2.0.16 多效蒸发 multi-effect evaporation
    将几个蒸发器串联运行的蒸发操作过程。

2.0.17 碱回收炉 alkaline recovery boiler
    利用浓黑液中的有机物燃烧,并将黑液中的无机物通过燃烧生成的熔融物回用的特种锅炉。

2.0.18 绿液 green liquor
    用稀白液或清水溶解碱回收炉燃烧产生熔融物的溶液,呈绿色。

2.0.19 苛化 recausticizing
    含有效成分Ca(OH)2的石灰溶液与澄清后的绿液反应,将其中的Na2CO3转化为NaOH的过程。

2.0.20 白液 white liquor
    苛化反应后生成的溶液。

2.0.21 白泥 lime mud
    苛化反应后生成并经沉淀过滤后形成的灰白色膏状物体。

2.11.22 脱墨 deinking
    用一定量的脱墨剂以浮选或洗涤的方式将废纸浆中的油墨与造纸纤维分离的生产过程。

2.0.23 热分散 thermal dispersion
    在一定温度下,以高剪切力作用于废纸纤维,使之分散,并使油墨、蜡、胶黏物等细化和剥离的生产过程。

2.0.24 浆料准备 stock preparation
    在我国通常称为打浆工段,是纸和纸板抄造前纤维原料前处理的生产过程。含打浆、配浆、损纸处理等工序。

2.0.25 打浆 beating
    用盘磨、锥形精浆机等设备将造纸纤维切断、纤维两端分丝帚化的生产过程。

2.11.26 白水 white water
    产生于制浆造纸生产过程、含有少量纤维的生产过程用水。

2.11.27 白水回收 white water recovery
    用过滤、气浮、沉淀等方式将纤维与水分离并将纤维和澄清的白水回用于生产的过程。

2.0.28 配浆 stock blend
    将适用于所生产产品的各种浆料、损纸及纸内施胶剂等湿部化学品均匀混合的生产过程。

2.0.29 湿部 wet end
    指造纸机的烘干装置之前的网部和压榨部。

2.11.30 干部 dry end
    指造纸机从进入烘干装置之后到压光机之间的部分,通常含若干组前烘缸、表面施胶、机内涂布、后烘干部等部分。

2.0.31 流浆箱 head box
    利用流体力学的原理将浆料中的单根纤维悬浮在白水之中并将之均匀分布在纸页成型网上的装置。

2.0.32 流送系统 approach system
    将造纸浆料稀释、除渣、除气、筛选并流经,经过计算和特定布置的管道送入流浆箱系统。也被称为短循环(short circulation)。

2.0.33 损纸 broke
    湿部、干部、完成及纸加工过程中断纸及切边产生的纸。

2.0.34 纸幅宽度 web width
    造纸机卷纸机处的纸或纸板的宽度。

2.0.35 净纸宽 net web width
    经过复卷机裁切左右两边纸边后,纸幅的宽度。

2.0.36 左(右)手机 left(right)hand machine
    面对设备中物料运行的方向,传动在左(右)侧,称之为左(右)手机。

2.0.37 涂布颜料 pigment
    用于纸页表面涂布的颜料。

2.0.38 涂料 coating color
    涂于纸或纸板表面,由颜料、胶黏剂及其他添加剂组成的涂布剂。

2.0.39 完成 finishing
    指对纸和纸板压光、卷取、复卷或平板切纸、包装、入库等工序的统称。

.

3 工 艺


3.1 一般规定


3.1.1 生产车间的设计生产能力应满足设计依据的要求,各车间能力应协调平衡,供水、供热、供电等动力供应与生产车间需要相适应。

3.1.2 生产线规模以制浆能力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 制浆能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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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生产线规模以碱回收黑液固形物的处理量划分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表3.1.3 碱回收黑液固形物的处理量划分
3.1.3.jpg


3.1.4 生产线规模以造纸能力划分应符合表3.1.4的规定。

表3.1.4 造纸能力划分
3.1.4.jpg


3.1.5 制浆造纸厂生产能力的计算应以成品浆(风干)产量为依据,造纸项目生产能力的计算应以复卷后的产量为依据。

3.1.6 生产车间年工作日应按340d计算,除特别注明外应为每日三班连续生产。

3.1.7 制浆造纸厂可分为以植物纤维为原料的制浆工程或综合性的制浆造纸工程、以废纸浆为原料的制浆造纸工程和以商品浆为原料的造纸工程,以及以植物或非植物纤维为原料的特种纸工程。

3.1.8 工艺设计总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的总体设计应进行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
    2 选择的设备应先进、成熟、稳妥、可靠、系列化、标准化,符合统一性、互换性及机械化和自动化要求。
    3 车间布置应符合总体设计原则及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做到经济实用、整齐、紧凑,适当照顾美观;应充分利用自然条件,满足通风、采光要求;应设置必要的办公及生活设施。
    4 设备及管道布置应便于施工、安装、操作及检修。
    5 液体物料输送宜利用位差自流,避免迂回与多次泵送,力求管线最短;应防止噪声与振动的影响,并应有良好的操作条件与环境。

3.1.9 制浆造纸厂宜包括备料车间、制浆车间、浆板车间、碱回收车间、化学品生产车间、造纸车间、纸加工车间和原料储存场、中心化验室、仓库、机修车间、动力等辅助生产车间和设施。

3.1.10 生产工艺设计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制浆车间设计应适用于间歇或连续蒸煮器的化学制浆工艺。使用其他类似工艺及原料的化学制浆车间工艺设计可参照使用。
    2 机械制浆车间设计应适用于化学热磨机械浆工艺,其他类型机械浆可参照执行。
    3 废纸制浆车间设计应根据产品的种类及质量要求,分为脱墨浆和非脱墨浆,生产使用的原料应为废纸。
    4 造纸车间设计应适用于以各类浆种生产印刷书写纸、纸板、生活用纸的工艺。生产其他特殊纸种和技术改造的造纸车间工艺设计可参照执行。

3.1.11 生产车间设计范围和界限宜以建筑物、构筑物外1米为界,当生产车间为露天布置时,应以布置区域四周道路路沿为界。

3.1.12 以各类植物纤维为原料生产硫酸盐化学浆和碱法制浆的制浆造纸厂必须设置碱回收车间或木素综合利用。

3.1.13 严禁采用元素氯漂白生产工艺。


3.1.14 工厂用水、电、蒸汽和压缩空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3.2 工艺技术及设备选择


3.2.1 原料储存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木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纸用原木》GB/T 11717的有关规定。
        2)外购木片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造纸木片》GB/T 7909的有关规定。
        3)竹子的枝丫、叶子应去除,竹捆中无霉烂、虫蛀的竹杆。原竹长度宜小于3.0m,每捆直径宜小于300mm。
        4)外购竹片长度应为15mm~30mm,合格率应大于80%,竹片水分不应大于40%。竹片中不得夹带金属、石子、泥沙等杂物以及霉烂、变质、烧焦的料片。
        5)甘蔗渣应除髓,除髓率应大于等于20%。蔗渣外观应无霉烂及变质现象,无夹带砂粒、石块及金属等杂物。
        6)荻苇叶中的苇穗应打净,茎呈淡黄色,无霉烂及变质现象,无杂草、砂粒、石块及金属等杂物。
        7)麦草应叶少、无根、无霉烂及变质现象,捆中无夹带砂粒、石块及金属等杂物。
        8)废纸宜打包供货。废纸包中无夹带砂粒、石块及金属件等杂物,其他混杂物不宜超过1.5%,水分不宜大于15%。
    2 各种原料的总储存数量应根据当地的条件、原料收购的期限及运输条件而定。
    3 当厂区范围内原料储存场地不够储存全部原料时,应贮原料可安排在中间堆场储存。
    4 原料储存场的设备宜使用机械化设备。运搬物料应沿最短的距离进行,减少中间转载。
    5 原料储存场选用设备的能力,宜按工厂每日原料需要量的1.5倍配备,并宜选用同类型的设备。
    6 原木的堆垛和拆垛,宜采用轮式抓木起重机,原木的运输宜采用爪式装载机。
    7 商品木片、竹片堆垛宜采用装载机、推土机或移动式胶带运输机。输送宜采用胶带运输机。
    8 草类原料的上垛,宜采用移动式起重机或移动式胶带运输机。草类原料宜采用车辆运输方式,也可采用胶带运输机。
    9 甘蔗渣的湿法堆垛,宜采用胶带运输机高架栈桥上料,推土机辅助堆垛和压实,拆垛上料宜采用装载机、推土机。
    10 废纸堆垛和拆垛宜采用移动式叉车。

3.2.2 备料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木备料应由锯断、去皮、树皮分离、原木洗涤、除铁、削片、筛选、再碎、储存及树皮处理等工序组成。
    2 商品木片备料应由木片接收、筛选、再碎、洗涤、储存等工序组成。
    3 竹子备料应由上料、切片、筛选、大片再碎、洗涤、储存输送等工序组成。
    4 蔗渣备料应由开包、除髓、堆存输送、洗涤等工序组成。
    5 荻苇、麦草备料应干法备料,由上料、切料、筛选、除尘、储存等工序组成;湿法备料由上料、切料、筛选、除尘、水洗、脱水、洗涤水处理、储存输送等工序组成。
    6 各种原料加工都应清除尘埃、金属物、污泥、石子等杂质以及霉烂、变质、烧焦的原料。
    7 各种料片质量应满足制浆生产工艺要求。
    8 原料进车间前应按种类进行分选、计量,出备料车间的制浆原料成品宜计量。
    9 当切断多种原料时,应分别处理,不得混切。不同原料,不同品种的半成品在料仓储存时,应分隔,不得混合储存。
    10 木片、草片、竹片应筛选,大片料宜处理后回筛;过厚木片宜经压溃后直接与筛选后合格木片混合。
    11 料片洗涤水应循环利用,补充水量为10%~30%,废水进废水处理厂前应经过预处理,补充水宜采用中水。
    12 备料车间的设备能力应满足蒸煮工段装料时间的要求。
    13 原木剥皮应选用机械剥皮。
    14 原料的削片应根据原料的不同特性选用合适的设备。
    15 荻苇、麦草备料宜设置备用生产线。
    16 料片净化流程应根据原料和制浆方式选用。
    17 料片中间储存的容量应根据备料车间工作时间确定。

3.2.3 化学制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制浆车间应包含下列生产环节:
        1)蒸煮工段应包括上料、蒸煮、喷放、配碱、热回收、臭气收集等工序。
        2)洗筛工段应包括洗涤(黑液提取)、筛选、净化、浓缩等工序。
        3)漂白工段应包括氧脱木素、漂白、洗涤及漂白用化学品制备等工序。可增加后精选工序。生产本色浆时不应设漂白工段。
    2 蒸煮工艺应采用低能耗连续或间隙蒸煮。
    3 硫酸盐木浆蒸煮过程中的排放气体应收集处理。
    4 蒸煮过程中产生的废热应回收利用。
    5 蒸煮过程中产生的臭气应收集处理。
    6 药液和黑液加热循环宜采用间接加热方式,冷凝水应回收。
    7 蔗渣、狄苇、麦草蒸煮宜采用预浸渍工艺。
    8 应采用多段逆流洗涤,黑液提取率不应低于表3.2.3-1取值要求。

表3.2.3-1 黑液提取率取值表
3.2.3-1.jpg


    9 浆料筛选宜采用多段筛选流程,并应控制适当的尾浆量。
    10 漂白工艺宜采用多段漂白。
    11 应从工艺流程、设备选择及管道、布置、排水设计方面采取措施,减少泡沫产生。
    12 漂白工段排放的酸性废水和碱性废水宜进行纤维回收并设置室外混合池。
    13 制浆主要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应符合表3.2.3-2、表3.2.3-3、表3.2.3-4所规定的取值要求。

表3.2.3-2 取水量取值表(m³/t风干浆)
3.2.3-2.jpg



表3.2.3-3 纤维原料消耗量取值表(绝干t/t风干浆)
3.2.3-3.jpg

表3.2.3-4 综合能耗取值表(kg标煤/t风干浆)
3.2.3-4.jpg
    14 选用间歇蒸煮器时,宜选择同规格的3台~5台。
    15 选择间歇蒸煮器时,应以所需的总容积作为计算的依据。
    16 采用蒸煮锅时,喷放锅的单台容积宜为单台蒸煮器的3倍,喷放锅的总容积不宜超过蒸煮器总容积的2倍。
    17 采用连续蒸煮器,在选择喷放锅时,喷放锅的总容积应满足1.5Hr的储存要求。
    18 浆料洗涤和黑液提取应采用多台或多段串联,逆流洗涤。
    19 不同浆种应根据纤维平均长度,配以合适的筛孔。当选用外流式压力筛多段筛选时,浆料浓度宜低于3.5%,通过缝筛的流速宜低于1m/s。
    20 氧脱木素应根据不同原料和规模选用单段或两段氧脱木素。
    21 当多段漂白时,漂白塔容积的确定可根据计算量加大,加大量不应超过15%。
    22 当多段漂白时,洗涤设备宜采用与粗浆洗涤同类型的设备。
    23 化学制浆车间洗选和漂白工段,应根据主要设备最重件的重量选用吊装起重设备。

3.2.4 机械制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热磨机械浆质量应满足纸种生产的质量要求或商品浆的质量要求,并根据不同质量要求,确定生产工艺。
    2 主要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应符合表3.2.4所规定的取值要求。

表3.2.4 化学热磨机械浆主要资源和能源消耗取值表
3.2.4.jpg


    3 生产流程中宜设置木片接收仓和预蒸仓,并配置称重装置。
    4 磨浆温度和浓度应按照原料和产品的要求确定。
    5 磨木机排出的浆料应进行筛选,分出的粗渣应送渣磨机进行再磨、再筛选。
    6 漂白化学机械浆宜采用高浓过氧化氢漂白技术。漂白塔宜设置在一段高浓磨或筛选脱水之后。
    7 洗涤筛选后的纸浆宜经浓缩后中浓储存。
    8 白水应循环使用。
    9 机械浆车间盘磨台数的确定应按每日机械浆最大产量及单机能力计算。第一段磨应为高浓磨。第二段磨宜根据需要达到的纸浆游离度来选择。
    10 机械浆车间的贮浆池总容积不宜低于4h的机械浆产量。
    11 机械浆车间宜在磨浆机上方配备起重设备。

3.2.5 废纸制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废纸制浆车间的原料应满足生产的要求,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料应进行分拣。
    2 废纸制浆的生产工艺应按照原料种类、原料品质及用途不同,采用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
    3 废纸碎解可采用连续生产或间歇生产,应根据产能、原料特性、生产情况、纸种等确定。脱墨浆宜采用中浓及高浓碎解;非脱墨浆宜采用低浓、中浓及高浓碎解。低浓碎浆机应用于连续碎解;中浓及高浓碎解机应用于间歇碎解。
    4 非脱墨浆生产工艺宜采用纤维分级系统,白水应逐级回用。
    5 废纸浆应使用过氧化氢漂白或其他还原漂白剂漂白。
    6 废纸碎解设备应包括立式、卧式和转鼓式等,碎解浓度应分为低浓、中浓及高浓,根据生产工艺应合理选择,应同时配置除杂质系统。
    7 间歇式碎浆机宜配置碎浆用白水槽。
    8 废纸制浆车间宜采用多盘浓缩机进行浆料的浓缩。
    9 废纸制浆车间宜采用链板输送机上料,选用变频电机以控制废纸的进料量。链板输送机的倾角不宜大于25°。
    10 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基准值应符合表3.2.5规定的取值要求。

表3.2.5 废纸制浆资源和能源消耗取值表
3.2.5.jpg


3.2.6 浆板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浆板车间宜包括浆料的净化、脱水、干燥(生产干浆时)、切板和打包等工序。
    2 浆板机传动应采用交流变频电机,其他生产过程中能力变化范围大的设备宜采用变频电机。
    3 浆板干燥宜采用节能型干燥方式并配置余热回收装置。
    4 浆板车间白水应送至储浆塔稀释浆料,循环使用。
    5 干浆板机脱水宜使用夹网成型器。
    6 浆板车间宜设置湿部排湿气装置。

3.2.7 造纸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造纸机抄造幅宽的选择应根据产品在市场流通的规格的倍数计算。当有多种规格时,宜按此类产品在市场流通的比例综合确定。
    2 造纸机的日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产量(t/d);
          V——速度(m/min);
          Bm——纸幅宽(m);
          q——纸幅定量(g/㎡);
          K——造纸机总效率(%)。

    3 造纸机左右手机型的选用应根据造纸车间在全厂的位置、物流方向及主立面方向综合确定。
    4 供造纸车间抄纸用的浆料浓度宜控制在3%~4%。
    5 除特种纸的特殊要求外,纸浆的打浆和配料宜采取连续生产工艺。
    6 供造纸机用浆料,宜经过精选、净化处理,当前段制浆生产工艺有完善的纸浆净化工艺时,也可不设净化设备。造纸机浆料流送系统的管道设计与连接方式应符合排气与消除脉冲的要求。
    7 造纸用的白水应首先在本车间工艺流程中回用,纤维应回收,填料、涂布纸的涂料应回收。
    8 造纸车间的损纸应经处理后全部回用。涂布以后的损纸宜与涂布以前的损纸分别处理、储存并均匀地回用。
    9 造纸机干燥部应采用节能型干燥方式,冷凝水应回收利用,主冷凝水槽闪蒸产生的二次蒸汽应综合利用,干燥部气罩应采用封闭式气罩。
    10 真空系统产生的白水应收集后回到车间白水系统使用,透平真空泵排出气体宜收集后综合利用,真空系统对外排气管上宜设消音装置。
    11 造纸车间油站、压缩空气站、制氧站、制冷站、冷缸、电机、减速机等系统的冷却水应全部回用,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宜设冷却塔循环使用。
    12 粉状造纸化学品的溶解宜设置防尘和排气装置。
    13 造纸化学品槽、罐出料口宜布置在底部,排污管可布置在泵的吸入口。
    14 造纸机总效率宜按76%~94%计取,纤维不可回收损失率宜按1%~3%计取。
    15 造纸机和辅助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纸种、产量的要求、造纸车间的工作制度及造纸机的公称能力,通过物料平衡计算确定。
    16 损纸浆池的总容积宜按照容纳造纸机连续断头0.5h以上的损纸储存量设置。干浆板碎解后,宜有0.5h以上的储存时间。
    17 造纸车间应配备检修及吊装用的起重设备,起重设备的配置应满足最重最大件的安装和维护要求。当造纸机中含有杨克烘缸时,车间最大吊装重量宜按除杨克缸之外的最重件计算,杨克缸的吊装宜使用临时吊装设备。
    18 用于生产本规范规定的纸种用水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要求。
    19 纸品主要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应符合表3.2.7-1、3.2.7-2所规定的取值要求。

表3.2.7-1 生产用水量取值表(m³/t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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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7-2 造纸生产综合能耗取值表(kg标煤/t风干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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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造纸用化学品不得使用含有汞、镉、铅或六价铬化合物的染料及致癌芳香胺的染料。
    21 造纸车间的工艺设备宜采用高效节能设备,上浆泵和造纸机传动应采用交流变频电机,其他生产过程中能力变化范围大的设备宜采用变频电机。

3.2.8 碱回收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碱回收率应符合表3.2.8-1基准值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3.2.8-1 碱回收率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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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针叶木浆黑液应分离皂化物。稀黑液槽、混合黑液槽、半浓黑液槽均应配有皂化物分离装置。
    3 多效蒸发生产工艺中效数的选择,应综合考虑黑液特点、能源价格、设备投资、生产规模等因素。
    4 宜选择降膜板式蒸发器或降膜管式蒸发器,并宜配置带结晶蒸发的蒸发器(组)。
    5 蒸发工段的稀黑液应经过滤除去纤维和杂细胞,过滤装置宜设在化学制浆车间。
    6 当采用结晶蒸发工艺时,蒸发工段的浓黑液,应先送燃烧工段芒硝黑液混合槽与碱灰混合,再泵回蒸发工段结晶蒸发,进行结晶蒸发产生高浓黑液,最后送燃烧工段碱回收炉燃烧。
    7 黑液取样宜设集中取样台。取样后的黑液应回收,可接至负压效蒸发器的进液管上。
    8 蒸发工段宜设高压水泵、碱洗等装置。
    9 蒸发工段的真空泵宜选用高效水环式或蒸汽喷射式。
    10 末效的二次蒸汽应采用间接冷凝,回收余热。硫酸盐浆生产工艺中污冷凝水宜进行蒸汽汽提,臭气应集中处理。
    11 应充分考虑黑液、冷凝水闪蒸汽热量的利用。
    12 黑液管道设计宜设置检查、清洗、取样点。
    13 碱回收炉给水指标应按碱炉的要求执行。
    14 大、中型碱回收炉生产的高压(次高压)过热蒸汽,应实行热电联产。当碱回收炉提供的蒸汽为主要热源时,热电站其他燃料的锅炉蒸汽参数(压力、温度)宜与碱回收炉一致。
    15 全水冷壁碱回收炉送风宜采取三次给风,按碱回收炉特征与工艺要求分别设置风机和空气预热器。二次风可分高、低二次风,低二次风设置碱灰系统下料灰管和吹灰系统气封,高二次风可混合臭气入炉燃烧。
    16 芒硝还原率宜大于90%。
    17 碱回收炉负荷的波动范围,连续运行最高负荷宜为额定负荷值的110%。连续运行最低负荷宜为额定负荷值的70%~75%。
    18 大型碱回收炉应设电梯,中型碱回收炉可设置电梯。
    19 碱回收炉的引风机电机宜选用变频调速电动机。
    20 溶解槽槽体的设计应设防爆孔。
    21 送风机风量应按碱回收炉额定能力的130%计算,风压宜按工艺需要的120%计算。
    22 除氧给水能力应为碱回收炉额定蒸发量的120%。
    23 碱回收炉灰斗出口应保持密封,不可漏入空气,宜借助热风密封。碱回收炉灰斗出口的总刮板输送机宜倾斜布置,倾斜角度宜为3°~5°。
    24 碱回收炉烟囱高度应按环保要求及厂址确定,烟囱及烟道内壁应有防腐措施。
    25 大型碱回收炉宜使用汽轮机抽气吹灰,其他碱回收炉宜用自产蒸汽吹灰。
    26 大型碱回收炉的静电除尘宜设置三列,每列负荷宜为额定负荷的50%。特大型碱回收炉的静电除尘可设置四列。其他碱回收炉的静电除尘宜双列设置,不应设置旁通烟道,每列负荷宜为额定负荷的75%。
    27 静电除尘器入口烟温度设计为170℃~180℃,不宜低于150℃。
    28 当多台碱回收炉共用烟道时,每台碱回收炉的排烟支道上应设排烟挡板。
    29 硫酸盐浆黑液碱回收炉收集的碱灰应回入黑液系统。碱法制浆黑液碱回收炉收集的碱灰可用稀白液或绿液溶解后送入溶解槽。
    30 制浆造纸厂中有其他燃料的电站锅炉时宜集中设软水站,统一供应软水。
    31 所有清洁冷凝水应送回碱回收炉或锅炉给水系统。
    32 碱回收炉给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并应设置双电源。当无独立双电源时,应设应急给水泵。
    33 碱回收炉溜槽冷却水宜由高位水箱供水,水箱应有40min~60min的贮量。溜槽冷却水的进出口水管不应接出支管。溜槽冷却水出水管上不应设阀门。进水管的控制阀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大型锅炉可用真空虹吸软水系统,并应带有冷却器,其他碱回收炉的溜槽冷却水可用普通净化水。
    34 溶解槽应设有蒸汽消音装置,蒸汽消音控制阀应设在操作方便和安全的位置。大型碱回收炉应按蒸汽消音设计,不宜用绿液消音。
    35 碱回收炉应按设计要求,分别设置连续排污扩容器、定期排污扩容器,其位置应考虑排水和乏汽的排放,并应保证系统流畅、合理。
    36 碱回收炉汽包的安全阀排空管、启动生火放气的排空管均应设置消音器。
    37 当碱回收炉停炉时,应设置回收系统中黑液的装置。
    38 碱回收炉启动和停炉时所用的燃油供油系统宜采用工作油泵加压的炉前循环系统方式。当碱回收炉距专用油槽小于100m时,可由贮油槽直接供油。
    39 碱回收炉启动和停机时所用的重油储存槽的油温应低于90℃。
    40 溜槽冷却水出口水温宜小于65℃。
    41 苛化工段的白液质量参数应满足制浆生产要求。
    42 苛化工段所采用石灰质量应满足苛化生产工艺和白液质量的要求。
    43 苛化工段各储存槽储存时间应满足生产的连续、稳定运行的要求,同时应兼顾设备投资和运行能耗。
    44 苛化度应为80%~85%。
    45 绿液宜设置澄清、储存装置。
    46 石灰储存宜采用封闭式石灰仓。
    47 当采用优质石灰时,宜选用道尔式消化提渣机。
    48 消化后的石灰渣含碱应为0.2%~1.0%。
    49 白液澄清可采用压力过滤器或澄清器,白泥洗涤设备可采用澄清器、预挂式过滤机、压力过滤机等过滤装置。
    50 应设置白泥洗涤工序。
    51 绿泥干度、绿泥残碱、白泥干度、白泥残碱应满足后续处理要求。
    52 木浆,竹浆白泥应回收利用,利用率应符合表3.2.8-2所规定的指标要求。

表3.2.8-2 白泥利用率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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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石灰窑应设置补充石灰石系统。
    54 石灰窑出料应设置粉碎机。
    55 回收石灰有效氧化钙(CaO)应不小于80%,粒度不应大于30mm。
    56 窑尾(沉降室)烟温范围应为180℃~250℃。
    57 冷却筒出口料温不应高于50℃。
    58 大型转窑的引风机应配用变频电机。

3.3 工艺设备布置


3.3.1 设备布置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6的有关规定。

3.3.2 备料车间内及车间附近应留有原料运输车辆的停放与周转场地。

3.3.3 当输送原木或木段时,普通胶带输送机上升角度应小于14°,输送料片时应小于18°。当场地受到限制时,可采用大倾角胶带输送机或斗式提升机。

3.3.4 链板输送机的倾角不宜大于25°。

3.3.5 当布置设备时,主要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非防火设计因素规定的间距宜符合表3.3.5的规定。当设有通道时,应增加1.5m~2.5m。

表3.3.5 主要设备布置最小间距(m)

项目

操作面

非操作面

设备与设备

≥1.0

≥0.6

设备与柱或墙

≥0.8

≥0.6


3.3.6 道路、铁路、通道和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垂直距离应符合表3.3.6的数值要求。

表3.3.6 道路、铁路、通道和操作平台上方的净空高度或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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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操作平台宽度不宜小于800mm。

3.3.8 年结冰期少于25d的地区,可采取露天、半露天的布置方式。当采取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设备、电气、仪表应设置防雨防冻设施。

3.3.9 应根据设备检修的需要设置吊装设施和吊孔。

3.3.10 当采用多层建筑布置时,除应设有主要工作楼梯外,还应设置辅助楼梯。

3.3.11 真空洗浆机的安装高度应符合真空水腿的要求。

3.3.12 厂房跨度应符合系统设备布置和起重机对厂房跨度的要求。

3.3.13 厂房高度应按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H1——厂房起吊层标高(m);
          H2——设备操作面至设备最高点距离(m);
          H3——起重机的高度(m);
          H4——设备吊装的安全距离要求(m);
          H5——吊装设备的最大高度尺寸(m);
          H6——屋顶照明、通风等的空间要求(m);
          H7——行车运行要求的安全距离(m)。

3.3.14 当吊装路线下有操作走台时,吊装设备最底部边缘与走台顶部最小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2m。

3.3.15 设置吊装设备的厂房,设备吊装点与厂房柱子的净距离不宜小于1.2m。单台无吊装设备上部宜设置手动葫芦轨道或吊点,葫芦起吊重量和轨道长度应根据设备检修要求设置。

3.3.16 车间内浆沟、水沟、管沟、电缆沟、风道宜平行排列,不宜平面交叉,当必须交叉时,应做好防水处理。

3.3.17 设备布置除应满足工人操作和车间排热、排湿要求外,还应满足设备更换、检修网笼、转鼓、筛鼓、螺旋等部件所需的空间。

3.3.18 造纸车间跨度应根据造纸机宽度及造纸机换网换辊时的操作要求确定。造纸机的主体部分应布置在主跨内。

3.3.19 造纸机换网操作时,当网架拉出后,宜留有大于1.2m的操作距离。造纸机传动侧宜留有大于1.0m的检修通道。

3.3.20 造纸车间内物料堆存面积宜根据厂内仓库堆存能力与送料制度确定,在流浆箱前应留有备用网、辊等堆存区域。

3.3.21 造纸化学品制备工段不宜布置在车间主跨内,宜利用物料液自流方式布置设备。

3.3.22 真空泵、空气压缩机、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宜设置消音、隔音装置。

3.3.23 经常操作的阀门宜集中于主操作层。

3.3.24 设备及槽罐排污阀和溢流口附近以及泵进口侧均应设地沟。

3.3.25 引风机宜设于地面,机房宜独立设置。

3.3.26 生产过热蒸汽的大、中型碱回收炉宜靠近热电站布置,并宜共用烟囱。

3.3.27 碱回收炉各部分楼面采用悬吊结构时,各次风道、灰斗、下降管、各部联箱、溜槽、炉墙部件,不应与碱回收炉平台、扶梯钢架采用固定刚性连接或焊接。与炉体连接的供风管、给水管、排污管应设弹性支吊架。

3.3.28 碱回收炉运转层不宜采用钢平台。

3.3.29 距碱回收炉薄弱环节释放方向小于10m范围不得设休息室、会议室、化验室。

3.3.30 溶解槽的排气管宜垂直布置,不应有水平管段。当必须弯曲时,弯头角度不应小于120°,并应减少弯头数量。从溶解槽顶引出的直管段不应少于2m。排气管不宜正对溜槽设置。排气管出口应超过碱回收炉炉顶或厂房屋面2m,不应设风帽。

3.3.31 静电除尘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并应有通风、防尘设施。

3.3.32 连续苛化器间的标高差不宜小于300mm。

3.3.33 石灰转窑宜采用半露天布置。

3.3.34 生产车间宜设置化验室、检修室、备品备件库、贵重品暂存室、工具间、值班室。

3.4 工艺管道


3.4.1 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和《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3.4.2 工艺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循管线短、附件少的原则。

3.4.3 工艺管道设计时应满足自控仪表安装和使用的要求。

3.4.4 不同介质的管道、阀门材料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能和设计使用寿命合理选用。

3.4.5 工艺管道不同介质的流速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要求。

3.4.6 管道连接的方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操作条件及在该条件下介质的特性确定。

3.4.7 管道材料计数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长度可根据不同管径的直线管段分别统计实际值。
    2 管道附件的计数应根据管道图中的实际个数统计数量。
    3 阀门数量应根据流程图中的个数统计。

3.4.8 工艺管道、公用工程总管和电气、仪表电缆桥架宜架空敷设布置在管廊(管架上),规划布局应整齐有序,也可采用管沟及埋地敷设。

3.4.9 短距离管道可敷设在不影响检修或操作通道的地面上,当管道需穿越通道时,应在管道的上方加设钢结构的跨越过道(桥)。

3.4.10 敷设在地下的水管管顶不宜高于冰冻线。当高于冰冻线布置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3.4.11 敷设于地面下的需加热保护的管道和需要检查、维修的管道,应布置在管沟内。其他埋于地下的管道应有不小于300mm厚的保护覆盖层。

3.4.12 穿过道路的埋地管道,管顶埋深不应少于700mm。

3.4.13 埋地热管道的热膨胀量应小于40mm,所挖的沟应用松散的砂回填。

3.4.14 装置中需要经常机械清扫的管道,弯管处应安装带有法兰的接头或者应有弯曲半径最少为5倍管径的弯管。对于从一端清洗的管道,两对法兰之间的距离应小于12m。而对于从两端清洗的管道,两对法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m。

3.4.15 对于需要偶然机械清扫的管道,应装有足够便于拆卸的分段法兰。

3.4.16 从释放压力的设施排放到封闭系统的管道,宜排放到总管并且管道上不应有袋形。

3.4.17 跨越人行通道的室内工艺管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m。当跨越车间内运输设备通道时,管道高度应满足设备运输的要求。室外工艺管道跨越运输线路的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4.18 跨越设备、电动机或电器开关柜等的管道,上方不宜有焊缝、阀门及其他管道附件,当有特殊情况必须安装管件时,该设备、电动机或开关柜等应设有防滴漏措施。

3.4.19 室内外多根管道的排列应满足使用、安装、检修的要求,并应合理分布管架的荷载。

3.4.20 管道表面温度大于60℃时,应设置保温装置。当保温后的管道表面温度在环境温度以下时,应根据工艺、防结露和经济性要求设置保冷层。有关管道保温和保冷的计算、材料选择及结构要求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和《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的有关规定。

3.4.21 管道布置时应减少流体阻力损失,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宜过多或曲率过小的弯曲。
    2 不宜采用一头堵死的三通管来代替弯头。
    3 管道分流时宜在分流后缩径,不宜先缩径而后分流。

3.4.22 阀门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阀门的布置应符合阀门的构造和介质特征的要求,阀门应布置在操作、检修方便的地方,并不应妨碍设备本体及管道等的拆装和检修。
    2 竖管上的阀门,安装高度宜为距操作地面1.2m,当阀门中心离操作地面超过2m时,对集中布置或操作频繁的阀门宜设置操作平台。
    3 水平管线上阀门的阀杆不宜朝下安装。
    4 重型阀门或阀门集中处应有支吊架安装的位置,不宜将阀门和管道的重量支承在设备上。

3.4.23 室内管沟应统筹布置,厂房内及其他位置沟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沟走向应适应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并应减少沟道长度。
    2 应减少沟道交叉,当无法避免时,应按干沟让湿沟,电缆沟让管沟和压力管让自流管的原则处理。
    3 不应将管沟布置在主要通道下方,应防止被煤粉、灰渣或白泥等杂物沾染或堵塞。
    4 沟内管道宜作单层布置。
    5 管沟应有排水措施。

3.4.24 管道布置时,管道与梁、柱、墙、地沟壁和管道与管道之间应留有便于操作的距离。

3.4.25 工艺管道设计时应设置管道坡降,坡降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自流管沿介质流向坡降应按下列要求取值:
        1)纸浆、浓黑液、苛化液、白泥、绿泥、填料液等管道不应小于3%;
        2)除填料管外,其他辅料管不应小于1%;
        3)污水管应在0.5%~1.0%之间;
        4)白水、稀黑液、绿液不应小于0.5%;
        5)其他自流管应在0.3%~0.5%之间。
    2 压力管的坡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沿介质反流向坡降不应小于0.2%;
        2)沿介质顺流向坡降,蒸汽、压缩空气、真空管道等不应小于0.2%。

3.4.26 管道和支架应进行除锈和防腐处理,除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的有关规定;防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3022的有关规定。

3.4.27 工艺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有关规定。

3.5 中心检验分析室


3.5.1 中心检验分析室可单建或与办公楼(室)合建。

3.5.2 中心检验分析室应包括物理检测室和分析化验室。

3.5.3 分析化验室应设置通风橱;排水管道宜选用耐化学腐蚀材料。

3.5.4 物理检测室根据产品检测需求,宜设置恒温恒湿室。

3.5.5 工艺研究室供电应同时设置380V、220V两路供应。

3.5.6 中心检验分析室的位置宜接近生产车间环境比较安静清洁的地方,不宜靠近主要交通干道及噪声或振动很大的设备装置。

3.5.7 中心检验分析室室内净高宜为3.0m~3.5m,进深不宜过深,不应影响自然采光。

3.5.8 中心检验分析室内设有蒸煮、造纸小型试验机时,宜布置在底层,并宜与分析室隔离。

3.5.9 中心检验分析室的窗应能开启,门应向外开,通道宽度宜为2m,宜少拐角,药品库应采取耐腐蚀及防火防爆措施。

3.5.10 分析化验室应设试验桌,试验桌的布置可沿墙或在室中部排列。洗涤槽可布置在试验桌一侧,通风柜应设有机械排风。

3.5.11 散热的电热设备和电炉,以及测定仪器设备应放在工作台上,台宽宜为700mm~800mm,台高宜为800mm。

3.5.12 天平室应布置在无振动,无高温影响的环境;天平室不宜有阳光直射,温度变化应小。

3.5.13 量热室布置宜避免阳光直射。

3.5.14 送进中心检验分析室的水质、水压宜与生产车间相同。

3.6 机修车间


3.6.1 机修车间应承担全厂设备的日常维修和简单设备所需零部件的维修任务。

3.6.2 机修车间配置应根据生产规模、产品品种、企业所在地的外部协作条件确定。大型造纸厂内且附近没有辊筒磨床维修条件的,可配置辊筒磨床。

3.6.3 机修车间宜由金工、钣焊工段组成。机修车间的辅助设施,宜包括工具间和乙炔、氧气瓶间,以及办公、更衣等生活设施。

3.6.4 机修车间各工段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及建筑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6.5 金工工段宜由机床加工、钳工装配和辅助工种等生产系统及工具间组成。宜配置车床、铣床、刨床、镗床、钻床等设备。

3.6.6 金工工段面积应包括生产机床占用面积,钳工装配、工具间和仓库等面积。

3.6.7 金工工段的机床布置应保证安全作业,方便加工工件的起吊装卸,并应便于机床检修、切屑清理。

3.6.8 机床的布置间距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床与墙之间不宜小于1000mm。
    2 机床与机床之间宜为800mm~1500mm,前后之间宜为1000mm~1200mm。
    3 机床与通道之间宜为200mm~400mm。
    4 机床外形与柱子的距离不宜小于600mm。

3.6.9 金工工段除应按机床要求设计供配电外,检修平台、钳工台、划线平台、砂轮机等附近还应设置动力插座;在布置机床的部位,每隔8m~12m宜设一只局部照明插座。

3.6.10 金工工段生产用水量,应按加工吨备件耗水量1.1m³/t计算,并应配有手压升压泵。每台机床的冷却水量,宜按0.6L/h或0.01m³/昼夜(两班生产)计,中小型磨床可按0.02m³/昼夜(两班生产)计。

3.6.11 钣焊工段宜由钣金和铆焊两部分组成。宜配置卷板、剪板、切割等加工设备以及焊接设备和相应的检验仪器;不锈钢和有色金属维修量较大的仪器应配置氩弧焊机。

3.6.12 钣焊工段应包括原材料加工、焊接组装和材料库、成品库、工具间、辅助材料库等部分。厂房面积宜按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年维修量计算,宜为0.3t/㎡~0.5t/㎡。电焊区应位于通风较好的位置。

3.6.13 钣焊工段放置机床部分的地面荷载宜为1t/㎡~3t/㎡,铆焊部分地面荷载宜为2t/㎡,氧气、乙炔瓶库的地面、墙壁应防水防腐蚀。

3.6.14 钣焊工段的氧气、乙炔瓶库与有爆炸危险的房间距离应大于30m,25m以内的建筑物不得用明火取暖,室内应设有通风和消防设施;氧气、乙炔瓶应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在卷板机、剪板机等设备附近应设置动力插座。

3.6.15 小型制浆造纸厂氧气、乙炔瓶库房面积宜为6m×12m;大中型制浆造纸厂氧气、乙炔瓶库房库房面积宜为12m×24m。当氧气、乙炔瓶间在同一建筑物内时,中间应用墙体隔断,地面荷载宜为8kN/㎡~10kN/㎡,库内应设置防爆灯,开关应装在门外。

3.7 仓库


3.7.1 仓库应包括原料库、成品库、化学品仓库、备品备件库、五金器材库、金属材料库。

3.7.2 化学品危险品应按化学性质的不同,分类储存于各种仓库内。

3.7.3 生产多品种文化用纸的造纸厂,宜设置产品中转仓库,产品储存天数宜采用7d。

3.7.4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7.5 浆板库、成品库和化工原料仓库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S——仓库面积(㎡);
          Q1——成品生产量或物料需用量(t/d);
          T——储存天数,应根据市场采购情况、运输条件确定;
          K——场地的单位面积储存能量(t/㎡);
          q——场地有效系数。

3.7.6 其他仓库面积可按表3.7.6指标计算。

表3.7.6 其他仓库面积指标
3.7.6.jpg


3.7.7 仓库高度应根据存放货物及使用设备而定。

3.7.8 仓库大门宽度和高度,应根据运输设备及包装的外形尺寸确定。

3.7.9 库内地面应有防潮措施,地面宜采用耐磨、不起灰砂、强度较高的面层材料。化学品仓库应根据所储存化学品的性质采取防腐措施。

3.7.10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应小于100㎡,垛与垛间距应大于1.00m,垛与墙间距应大于0.5m,垛与梁、柱间距应大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应大于2m。

3.7.11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7.12 金属材料库和备品备件仓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材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等可单独设仓库,也可合并为综合仓库。
    2 贵金属材料和精密仪器仪表应根据其储存要求单独储存。
    3 一般金属材料可采用露天堆场储存。当采用室内储存时应设计为单层仓库,仓库跨度不宜小于15m,净空高度不宜小于6.5m。地面设计荷载不宜小于40kN/㎡。室外或室内储存时均应配备起重及搬运设备。
    4 大件备品备件室内储存时宜设计为单层仓库,并应配备起重及搬运设备。小件备品备件宜采用人工操作的搁板式或横梁式货架储存、手动或电动移动式货架并配备叉车搬运储存,也可采用装入小型箱柜储存在货架上。
    5 金属材料仓库采用货架储存时,宜采用悬臂式货架。当金属材料仓库与其他物料合并为综合仓库时,宜设计为多层仓库。底层储存的金属材料和较大件的备品备件,宜就地存放;两层及以上各层储存小件物料,可采用货架储存;底层可配备起重及搬运设备,两层及以上各层可配备手动或电动葫芦起重设备。

3.7.13 金属材料仓库通道宽度,应根据搬运的方式和运输设备的规格型号确定。当采用桥式起重机或配备叉车作辅助搬运时,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5.00m,前移式叉车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80m,辅助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00m。金属材料仓库应留设切割断料设备所占用的面积。

3.7.14 备品备件或劳保用品采用搁板式货架储存人工操作手推车搬运时,主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00m,货架间上架的取货过道宽度宜为1.00m~1.50m。

3.7.15 采用桥式起重机时,应根据采用的起重机型号及物料堆放高度或货架高度进行核算;采用桥式联合堆包机的机械化仓库,净空高度不宜小于8m;多层仓库首层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0m。当底层配备悬挂式或桥式起重机时,底层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50m,第二层及以上各层净空高度宜为3.50m~4.50m。

3.7.16 仓库装卸站台宜与仓库紧邻且平行于仓库纵向轴线,站台的高度应与运输车辆相适应,铁路运输站台应高出轨顶1.0m~1.1m;其他运输车辆站台宜高出地0.80m~1.55m。

3.7.17 站台宽度应满足搬运作业和堆放的需要。采用人工搬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5m;采用叉车搬运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4.0m;采用移动式输送机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4.5m~6.0m;采用移动式悬挂装车时,站台宽度不应小于4.5m~6.0m。

3.7.18 装车站台应设置防雨棚。汽车装卸站台的防雨棚宽度宜超出站台边3.0m;铁路装卸站台的防雨棚宽度宜超出车厢外侧。汽车站台宜设置手动、液压或电动气袋式高度调节板。

3.7.19 库内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50m;不使用电动车辆运输时,主通道宽度宜为3.00m。仓库内每隔20m~30m应有较宽的横贯车道,通道宽度宜为2.50m~3.00m,应位于库门处。库内的辅助通道宽度宜为0.8m~1.0m,货物离墙间距宜为0.1m~0.5m。

3.7.20 物料单件重量在30kg~50kg以下,收发的数量较大时,宜采用起重运输设备。

3.7.21 仓库内无堆高要求,且载重量在2.0t以下时,可选用电动液压托盘搬运车或全电动托盘搬运车。

3.7.22 当搬运起重量较小时,可选用悬挂式桥式堆垛机。堆垛高度在4m以下时,可采用地面控制,悬挂式桥式堆垛机大车行走速度宜小于40m/min;堆垛高度在4m以上,且储存及出入库量较大的仓库,宜选用桥式堆包机,并应采用驾驶室控制。桥式堆包机轨顶高度不宜大于12m,跨度不宜小于18m。

3.7.23 成品库宜采用抱夹式叉车,浆板库可采用叉车或桥式起重机。

3.7.24 二层及以上仓库的垂直运输设备应采用电梯或升降机,不应采用手动或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跃层操作。

3.7.25 用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机械设备应选用防爆型。当选用桥式起重机时宜选用地面控制。

3.7.26 叉车及其属具配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材料库、备品备件库宜配备载重量3.0t以上的叉车。
    2 桶装或袋装为集装单元时宜配备载重量1.0t~3.0t的叉车,起升高度宜大于3.0m。当货物堆垛高度较高时,宜采用高位叉车。
    3 当货架高度小于或等于7m时,宜选用前移式蓄电池叉车、起重量1.5t以下的平衡重式蓄电池叉车或燃气叉车;当货架高度大于7m时,应选用适用于高层货架的高位叉车。
    4 封闭的仓库内,宜选用蓄电池或燃气叉车;敞开或半敞开的仓库内,可选用内燃机叉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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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厂址与总体规划


4.1 厂址


4.1.1 厂址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要求。

4.1.2 厂址选择应全面论证和评价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并应进行技术、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多方案比较后择优确定。

4.1.3 大型制浆造纸厂厂址应具备充沛合格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便捷的外部交通运输优势。工厂外部交通运输工程、水电气等外部能源供应工程以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所需用地应全面考虑。

4.1.4 厂址应满足近期建设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充分利用荒地、劣地,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对厂址土地权属类别、用地性质、土地利用状况、占用耕地情况、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等做深入细致的调研,并应结合工厂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条件。

4.1.5 厂址选择应位于城市(镇)、居住区或人群集聚地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满足有关防护距离要求。厂址应避免位于风景区、森林及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和历史文物频现地区,远离飞机场起降区域,避免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位于受江、河、湖、海、山洪(潮)水威胁地带的工厂,防洪(潮)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4.1.6 厂址应选择具备适宜的自然地形坡度和较好的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的场地。不应在工程(水文)地质构造复杂、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进行厂址选择。

4.1.7 厂址选择用地涉及填海造地时,应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并确保厂址不受海潮、海啸等威胁。建厂是否会对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交通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应进行全面的相关论证。

4.2 总体规划


4.2.1 总体规划应满足制浆造纸厂生产、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要求。总体规划应做到功能分区合理,生产流程和物流交通路线短捷顺畅,公用工程设施布置应靠近负荷中心,物流仓储设施布置宜靠近货运通道及可利用的装卸线或装卸设施。总体规划应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后择优确定。

4.2.2 防护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与城镇、居住区、人群集聚地之间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造纸及纸制品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GB 11654的有关规定。
    2 原料储存场、危险品仓库应远离城镇居民区,架空高压输电线路的防火、防爆、卫生及环境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的有关规定。
    3 三废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厂区边缘地带。

4.2.3 交通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的交通运输规划应根据生产需要和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体规划要求,统筹安排。
    2 运输方案应结合厂内外运输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

4.2.4 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体规划应将主要生产设施、动力、公用辅助设施、交通运输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用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并应对土地利用进行合理性分析。
    2 分期实施的工厂总体规划,应分别列出近期和远期规划达到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厂区分开的单独场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分别计算。
    3 总体规划其他配套的生活福利、教育卫生、商业文化等设施用地应与城镇或工业(开发)区总体规划协调衔接,其用地不应纳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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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热能动力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前应取得全厂生产、生活热负荷资料和燃料、水质及其他基础资料。

5.1.2 供热方案应根据全厂用热负荷特点,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采用热电联产。

5.1.3 热电站建设应根据热负荷的需要,确定最佳方案。

5.1.4 锅炉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热电厂(站)设计根据蒸汽初参数及单机容量大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和《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的有关规定。

5.1.5 当燃料中涉及制浆造纸废弃物等生物质燃料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的有关规定。

5.2 热负荷


5.2.1 用热负荷应包括生产工艺、空调、采暖通风和生活等用热负荷。

5.2.2 确定设计热负荷,应调查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供热量、供热参数、用热方式、回水情况。热负荷应包括现状热负荷、近期热负荷、规划热负荷,对主要热用户应绘制典型日的设计热负荷和年持续热负荷曲线。

5.2.3 供热蒸汽参数应根据工艺用热负荷、参数特点,综合热源的蒸汽参数,经济、合理地确定。

5.2.4 供热系统的各压力等级,应按工艺要求和管路损失确定,不宜超过三级,对热电联产项目,应综合汽轮机抽、排汽压力及调整范围确定压力等级。

5.3 燃料供应


5.3.1 燃料主要品种应为煤、油、天然气。在燃烧和环保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浆厂及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产生的具有一定热值并可焚烧的生物质造纸废弃物,宜和锅炉燃料掺加以综合利用。

5.3.2 处理量较大且含水量较高的污泥,入炉焚烧前宜采取机械脱水或干燥脱水处理,选择的脱水方式应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

5.4 主要设备选择


5.4.1 锅炉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选型应适应当地供应的燃料品种,对有掺烧造纸废弃物要求的,应优先选择循环流化床锅炉。
    2 锅炉的蒸汽参数应根据热负荷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对热电联产锅炉,应优先采用高等级参数。
    3 容量相同的锅炉,宜选用同一制造厂的同型设备。
    4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不宜少于2台,当其中任何一台锅炉停用时,其余锅炉应仍能满足连续生产的热负荷要求。

5.4.2 汽轮机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单台容量20t/h及以上者,经技术经济论证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应优先选择热电联产。
    2 应根据热负荷的大小,遵循“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确定机组容量。应优先选择较高参数、较大容量和经济效益更高的供热式机组。
    3 汽轮机机型的最佳配置方案,应在充分核实热负荷的基础上,根据设计的热负荷曲线特性,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 热负荷常年稳定的热电站,可按全年基本热负荷优先采用背压式汽轮机;热负荷不稳定,波动较大的企业,特别是掺烧了造纸废弃物的热电站,宜采用抽气凝汽式汽轮机或背压式汽轮机和抽气凝汽式汽轮机搭配的方式,其热电比应大于100%。

5.5 化学水处理


5.5.1 锅炉水处理系统应根据锅炉类型、参数、水汽质量要求进行设计,应满足锅炉供水和水质调节的需要,工业锅炉水处理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的有关规定;电站锅炉水处理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技术规程》DL/T 5068的有关规定;锅炉给水及炉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额定出口蒸汽压力小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的有关规定。
    2 当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低于3.8MPa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的有关规定。

5.5.2 在满足锅炉给水水质标准的同时,宜结合全厂生产工艺水质要求,集中建设化学水处理站。

5.5.3 锅炉补给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给水及炉水的质量要求、补给水率、锅炉排污率、设备和药品的供应条件及环境保护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发电用锅炉的补给水处理系统还应与锅炉的锅内装置和过热蒸汽减温方式相适应。

5.5.4 造纸烘缸等采用蒸汽间接加热的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设凝结水回收装置,并应送回凝结水箱使用。

5.6 烟气净化处理


5.6.1 锅炉应配置烟气净化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宜采用单元制配置方式。

5.6.2 掺烧造纸废弃物的锅炉,应采用烟气净化系统去除烟气中酸性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除尘设备应采用袋式除尘器或电袋除尘器。

5.6.3 烟气的排放应进行在线监测。

5.7 其他配套设施


5.7.1 锅炉的点火及助燃,可采用轻柴油。当工厂附近有稳定的燃气供应时,也可采用燃气点火及助燃。

5.7.2 点火油系统供油能力应满足容量最大的一台锅炉所配燃烧器的燃油量要求。

5.7.3 运煤系统应按全厂锅炉总耗煤量、运煤系统的工作制度和运煤线路的数量确定;对掺烧造纸废弃物的物料输送,应根据其物料特性来选择合理的输送方式。

5.7.4 除灰渣系统应根据锅炉排渣方式、烟气净化系统的型式、灰渣特性、地形、地质、气象、交通、环保和灰渣综合利用方式及节水、节能要求确定。

5.8 供热系统


5.8.1 热力管道设计参数应根据本规范第5.2节热负荷的计算确定。

5.8.2 当用汽有特殊要求或用汽参数不同时,蒸汽干管采用单管、双管或多管系统的选择,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8.3 厂区的热力管道,宜采用地上敷设,也可根据厂区实际情况部分采用地沟和直埋敷设,架空热力管道可与其他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架上。

5.8.4 减温减压器、减温器和蒸汽分配装置,宜布置在热电站区域内。

5.9 压缩空气站


5.9.1 压缩空气站的设计规模应依据工艺、自控等用户所需的用气量、用气参数、用气品质要求,计入同时使用系数、管道系统漏损系数后计算确定。

5.9.2 制浆造纸厂压缩空气站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5.9.3 压缩空气站的布置可根据工厂具体情况,集中布置或布置在用气车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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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总平面与运输


6.1 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1.1 总平面设计根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具体情况,宜列出下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厂区用地面积(hm²)。
    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
    3 露天堆场、露天操作场及固体废物填埋场用地面积(㎡)。
    4 道路(回车场)及广场用地面积(㎡)。
    5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
    6 总建筑面积(㎡)。
    7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
    8 绿化用地面积(㎡)。
    9 建筑系数(%)。
    10 容积率。
    11 绿地率(%)。
    12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
    13 投资强度(万元/hm²)。
    14 土(石)方工程量(m³)。
    15 围墙长度(m)。
    16 铁路长度(km)。

6.1.2 除容积率以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中附录B《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的有关规定。

6.1.3 容积率应按下式计算:


6.1.4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构)筑物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 建(构)筑物面积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当该建(构)筑物层高超过8m时,该层建(构)筑面积应加倍计算;高度超过8m的露天设备、容器、装置等的覆盖面积应加倍计算。
    2 圆形(圆锥形)构筑物及挡土墙面积计算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3 贮罐区面积计算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贮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4 天桥、栈桥的面积应按外壁投影面积计算。
    5 架空敷设的室外管廊可按管廊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m乘以管廊长度计算;单柱支撑的室外管架可按管架最外边缘宽度乘以管架长度计算。
    6 露天设备、容器面积为独立设备、容器时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为成组设备、容器时应按设备、容器场地铺砌范围计算。
    7 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面积应按堆场(操作场)实际区域面积计算;当原料垛高超过8m时,应加倍计算。

6.1.5 主厂区范围外的公用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分期建设的工厂或改扩建工厂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2 总平面布置


6.2.1 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及水文地质条件,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用。应对总平面布置做多方案比选,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对总平面布置作进一步优化。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工厂特点合理划分功能分区,组织协调好物流、人流。各功能分区内的各项设施布置应紧凑有序,宜按性质及使用功能相近的单个小建筑物进行合并组合。
    3 应确定总平面布置的固定端和规划发展端。工厂发展用地宜预留在厂区用地红线外。需要预留在厂区内的发展用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4 改扩建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应与原有总体布局的功能分区协调,利用与改造原有建(构)筑物及设施,改善与提升工厂的总体布局和生产管理。

6.2.2 厂区通道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通道两侧建(构)筑物及露天设施对防火、防尘、防爆、防振动、防噪声、安全及卫生防护间距的要求。
    2 应符合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
    3 应符合各种工程管线、管廊和绿化的布置要求。
    4 应符合施工、安装及检修的要求。
    5 应符合竖向设计中护坡、挡土墙等的布置要求。
    6 应符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要求。

6.2.3 主要生产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生产设施应露天化、联合化、集中化布置。其他辅助生产设施宜合并建造;当采用大型联合厂房(仓库)形式布置时,建筑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防火间距及消防通道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确定生产厂房的朝向,并应满足建筑节能、自然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3 主要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工程地质良好的地段。连续蒸煮器、碱回收炉、石灰窑及运行车速超过1000m/min的造纸机不宜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均匀地段。
    4 联系主要生产设施之间的胶带输送机廊道等布置,应按照工艺流程要求,紧凑合理,简捷顺畅,避免迂回折返。
    5 碱回收炉、石灰窑尾及自备热电站锅炉的烟囱宜采用共用烟囱或集束,烟囱应布置在主要生产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烟囱与防尘、防振动、防噪声要求较高的车间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和《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的有关规定。

6.2.4 露天堆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料储存场宜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露天堆场布置场地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并应与厂区总体竖向布置相协调。
    2 露天堆场尺度应根据建设场地条件,满足大宗原料、燃料的装卸、储存及转运要求,并应具备足够的装卸车货位及堆存场地,合理配置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装卸、转运设备。
    3 当工厂设有铁路专用线时,露天堆场铁路装卸线路布置应按企业规模与作业性质、作业量确定。同时综合企业其他车间、仓库等运输需求,装卸线路布置宜相对集中。
    4 物料应分类分堆、就近储存,具备便捷的储运条件,物流走向不应相互干扰。原料储存场的堆垛长度应由运输方式、卸车方式及卸车时间要求的卸车货位确定,垛基边缘之间不应有小于4m的间隔通道。
    5 露天堆场的储存期,应根据原料生长和收获周期、工厂规模、货物运距及运量等条件确定。露天及半露天堆场的安全防护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2.5 动力、公用辅助设施及各类仓库等的布置,宜靠近负荷中心、主要用户或物流出入便捷之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备热电站(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并宜预留扩建端。自备热电站不宜布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均匀地段。
    2 总降压变电站不宜布置在烟囱及其他烟气粉尘散发点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有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和强烈振动源附近;总降压变电站宜布置在高压线进、出线方便的一侧。
    3 车间变配电所、控制(操作)室、压缩空气站,宜设在所服务的车间一侧,突出建筑物外轮廓部分,宜不影响管沟、管架及通道的使用。
    4 给水处理站的布置应位于厂区环境洁净、给水总管进线线路短捷,至主要用户支管线路较短的地段。
    5 废水处理站及废水排放口,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和地势较低一侧的边缘地带。
    6 化学品制备设施、桶装油库、乙炔、氧气瓶间、煤粉制备、汽车库及加油站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公用设施,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的边缘地带。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
    7 石灰石破碎车间、制氧站等产生高噪声、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噪声、防振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和《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的有关规定。
    8 机械(电仪)修理设施宜充分利用地区社会化生产协作条件。当需在厂区内设置时,宜与仓库等组合成机修仓库区布置。电仪修理车间宜布置在环境洁净,朝向、采光及通风条件较好的地段,机钳修理车间室外宜设金属材料堆场。仓库区应有便捷的交通运输条件。
    9 设置在工业(开发)区的工厂,按照工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根据国家的能源政策及工厂的实际情况,宜充分利用工业(开发)区已建成的集中配套公建设施。

6.2.6 生产管理及生活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管理设施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便捷的地点。
    2 生活服务设施宜布置在厂区主要人流出入口处,且环境洁净的地段;建筑物应有较好的朝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等要求,建筑形式、艺术风格应与周边当地建筑相协调,符合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3 消防站应根据工厂规模、火灾危险程度以及所在地区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消防站位置应满足消防车能快速到达火灾现场的要求。消防站还应设有消防练习场地。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在区域内统一布设消防站。
    4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

6.2.7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宜分设人流与物流出入口,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
    2 原料储存场、成品仓库出入口宜设地磅计量,地磅周围应设停车等待场地。地磅(汽车衡)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2.8 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回收利用、综合利用、“资源化”的基础上,实现“无害化”安全处置。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应首先考虑利用当地城镇或工业(开发)区统一规划的相应用地。
    2 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外部位置的选择、布置方式、有效容积、存储期限、运输工具及线路(道路、管线)应按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施,并应防止扬散、流失及二次污染的产生。
    3 当企业固体废物回收综合利用及临时堆放场地布置在厂区内时,应充分利用厂区边缘荒地、劣地、沟谷。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满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厂内外周边环境的防护要求。

6.3 物流运输


6.3.1 物流运输方式及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内外物流运输方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根据工厂所在地的实际自然条件、生产性质、原材料供应、产品特征及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择公路、水(海)路、铁路,包括运输管道、运输栈桥(带式输送机)、架空索道等多种组合的物流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应高效节能、安全可靠、运行通畅。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2 应优先选择水(海)路运输方式,也可选择水(海)路与铁路或水(海)路与公路联运的运输方式。码头设计和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和当地相关部门关于海域(内河)航运、航道、港口工程相关规定、规范、技术的要求。
    3 当采用铁路运输方式时,工厂铁路线路、站场等总平面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4 工厂的物流运输设施及维修宜社会化。当工厂单独设立货运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有关规定,并应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靠近仓库区或主要货流出入口布置。

6.3.2 道路及回车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内部的道路路网布置,应根据工厂交通量及发展需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生产、运输、消防、安全、施工、安装、检修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2)应与总平面、竖向布置和主要管线(管廊)走向相协调,并应及时排除场地及道路积水。
        3)应与厂外道路连接通畅、便捷。厂内主、次干道布置应与人、货流向合理衔接。
    2 厂区道路布置宜平行或垂直主要建构筑物,呈环状布置。道路路面宽度、纵横坡度、最小圆曲线半径、道路交叉、视距等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3 工厂内道路可兼作消防通道。消防车道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 工厂内道路类型可采用城市型、公路型和混合型。道路路面等级、面层类型的确定应根据运输车辆吨位、交通流量、当地气候条件、路基状况、道路性质、筑路材料、施工及养护维修条件,选出经济合理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
    5 以公路运输方式为主的工厂,在成品仓库货运出口应设置满足成品运输的回车场,回车场面积应根据大型集装箱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货运站台宽度、待运周转车辆行驶的便捷和消防安全要求等因素确定。
    6 厂内道路不宜中断,在尽头式道路终端应设置回车场,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所通行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7 地下管线穿越厂区主要道路时,应对地下管线采取安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8 当厂前区、厂大门人流集中处采用混合交通影响厂区行人安全时,应设置人行道。人行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人流干道与厂区铁路专用线或货流干道交叉时,应在铁路专用线和货流于道上方设置人行天桥跨越或其他交通安全控制措施。
        2)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应设置人行道。
    9 建设期布置的临时施工道路宜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10 工厂进行改造、扩建时,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并应做好新、老道路的衔接。
    11 厂内道路可根据工厂规模、年运输量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的形状、尺寸、颜色、图形以及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

6.4 竖向设计


6.4.1 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竖向设计应与总平面布置同时进行,应结合厂区内外现有地形地貌、地质条件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环境因素,根据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等要求,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选后,择优确定。
    2 场地竖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有利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满足生产和运输要求,并应确保厂区不被洪水、潮水及内涝水淹没。
        2)场地平整应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自然地形,选择合理的平整坡度,宜减少场地平整土(石)方、建(构)筑物基础及场地支挡、护坡等土(石)方工程量。山区建厂应保护山坡植被及现有排水系统。
        3)分期建设的工程,应在场地标高、运输线路坡度、排水系统等方面近期与远期工程相协调,统筹规划。
        4)改建与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和保护现有排水系统,并应与原有场地在竖向布置相协调。

6.4.2 竖向设计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竖向设计形式应根据场地的地形坡度变化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厂区面积、建筑物大小、生产工艺、运输方式、建筑密度、管线敷设、检修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
    2 竖向设计形式可采用平坡式、阶梯式或混合式。当场地自然坡度较大或场地地形比较复杂时,厂区竖向设计宜采用阶梯式布置。
    3 阶梯式布置有关台阶的划分、台阶之间运输联系、台阶及边坡处理等技术条件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4.3 平整标高及土(石)方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的平整标高、坡度要求、填方压实度、表土处理和土(石)方工程量的平衡计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和《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
    2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高,应高出室外场地地面设计标高,高差宜为0.30m,不应小于0.15m。在山区建设的企业场地平整土(石)方宜保持平衡,并列出场地平整土(石)方平衡表。

6.4.4 场地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应有完整、有效的雨水排水系统。场地雨水的排除方式,应结合所在地区的雨水排除方式、建筑密度、环境卫生要求、地质条件等因素,合理选择暗管、明沟或组合方式。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宜加铺砌和设盖板,明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排出厂外的雨水,宜接入城镇或工业(开发)区的既有雨水排水系统或经由自建排水设施就近引入接纳水体,应避免对其他工程设施或农田造成危害。
    2 当工厂临近江、河、湖、海洪(潮)水威胁地带,因条件限制,场地平整标高低于洪(潮)水位且厂区积水不能自流排除时,应采用机械排涝措施。

6.5 管线综合布置


6.5.1 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布置相结合,管线之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道路、铁路之间在平面及竖向上应相互协调,紧凑合理、节约用地、安全可靠。

6.5.2 管线敷设方式的确定,应根据管线内介质的性质、工艺要求、生产安全、交通运输、施工检修和厂区条件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5.3 管线综合布置应将干管布置在用户较多或支管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置在管线通道内。管线通道应与道路、界区控制线平行布置。在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应采用共架、共沟布置。地下(上)管线、管沟、管架、管廊的布置敷设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5.4 管线综合布置应减少管线与铁路、道路交叉。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宜采用架空敷设方式且不应穿越和跨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

6.5.5 山区建厂,管线敷设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及其他不良地质的危害。

6.5.6 分期建设的项目,管线布置应进行近期管线集中,远近期结合的全面规划。

6.5.7 改(扩)建工程中的管线综合布置,不应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6 绿化


6.6.1 绿化应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因地制宜,合理布置工厂绿化用地。

6.6.2 绿化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线布置统一考虑,充分利用厂区非建筑地段及零星空地;应利用管架、栈桥、架空线路等设施的下面及地下管线带上面的场地布置绿化。厂区绿地率、树木与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6.3 厂区内道路弯道及交叉口、铁路专用线与道路平交道口附近及铁路专用线沿线的绿化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的有关规定。

6.6.4 厂区土(石)方工程平整时,挖、填方边坡宜铺草皮加固,加强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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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电气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1 电力设计应包括供配电、车间电力设备、照明、防雷、接地、电修。

7.1.2 电力设计应节约电能、选用节能产品、装设经济核算的计量表计,在选用节能技术和装置时,应进行技术和经济比较。

7.2 供电


7.2.1 电力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需要系数法求出计算负荷,宜用单位产品耗电量进行比较。
    2 造纸制浆厂用电设备需要系数Kx及功率因数cosΦ可按照附录F取值。
    3 电力负荷等级分类应根据生产特点、非计划性停电对人身安全、设备安全以及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确定用电设备负荷等级分类,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4 重要负荷的供电场所和设备应配置后备电源。后备电源可从以下几种供电形式中选择确定:
        1)柴油发动机。
        2)不间断电源系统(UPS)及应急电源系统(EPS)。
        3)电网应急后备电源。
    5 制浆车间、浆板车间、造纸车间、碱回收车间、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废水处理站的一般负荷,宜采用双回路供电。

7.2.2 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备热电站的设置应根据地区电网以及本厂热电联产条件确定。
    2 当自备热电站的发电能力能满足制浆造纸厂用电时,热电站与地区电力系统之间宜装设一回路电源联络线,联络变压器可根据地区电网的供电条件、计费方式和节能要求选择,联络变压器容量宜按一台容量最大的发电机停机。当受电容量很小时,变压器台数及容量的选用,需进行经济技术比较。发电机的检修宜与生产线主设备检修同期进行。
    3 当地区电力网供电时,宜由专用回路供电。
    4 当仅有一个供电电源,或虽有两个电源但其中之一的电源为背压式汽轮发电机时,宜自厂外取得备用电源或配置一定数量的柴油发电机,容量应确保工厂检修时必要的照明、生活用水、消防水泵以及电源故障时不宜较长时间停电的设备的需要。

7.2.3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压器的容量、台数的选择,除考虑上述有关条款外,尚应根据计算负荷、工作班制、初投资、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电能损耗、供电贴费、电能计费等方式,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并应根据负荷的重要性和运行方式等因素决定。
    2 与电网直接连接的主变压器或联络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是否采用有载调压装置及其分接头的选定宜根据地区电网条件确定。
    3 35kV、10(6)kV馈电线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链式,系统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决定。对井群、生活福利区及其他零星负荷的供电,可采用树干式系统。
    4 自分段单母线分配负荷接引回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间或工段的平行生产流水线,宜由不同的母线供电。
        2)便于负荷调配及配合工艺设备维修。
        3)两段母线上的负荷宜平衡,并应与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容量相协调。
        4)互为备用的用电设备宜由不同母线段供电。
    5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厂区配电电压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确定:
        1)地区电网有几种电压可供选择时。
        2)发电机有几种额定电压可供选择时。
        3)扩建或改建工程中,原有的供电电压有必要进行调整时。
        4)工厂的用电负荷以及发电机容量较大时。
    6 厂区配电电压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结果相差不大时,宜采用较高的供电电压。
    7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电动机电压等级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择确定:
        1)大功率电机台数较多,总容量较大时。
        2)100kW及以上容量的电动机数量较多时。
    8 电动机电压等级的选择宜符合以下规定:
        1)100kW~400kW电机宜采用660V系统供电。
        2)高压电动机的电压等级宜为6kV或10kV。
        3)低压电动机的电压等级宜为380V或660V。
    9 新建制浆造纸厂,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容量选定应符合5年~10年的电网和企业发展规划。扩建、改建工程中,应对原有断路器的额定短路开断容量进行校验。
    10 对于操作次数较多的高压电动机,可采用真空接触器。

7.2.4 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及电气测量仪表设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的有关规定。

7.2.5 无功功率补偿以及谐波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的有关规定。
    2 当全厂无高压异步电动机或总容量较小时,宜采用低压电容器进行无功功率补偿。电容器柜宜设在低压配电室内。
    3 当全厂的高压异步电动机总容量较大时,高压侧可利用自备热电站发电机、同步电动机或装设高压电容器进行无功功率补偿。生产车间变电所的低压侧宜采用低压电容补偿。
    4 工程设计时,应对系统谐波含量进行评估。
    5 当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对配电系统和其他电器设备有影响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宜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变流设备应采取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的措施。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应采用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一定的相角差或采用高电压等级的电源供电的措施。
        3)宜安装滤波器。
        4)在补偿电容器回路中串联一组电抗器,感抗值的选择宜在可能产生的任何谐波下,使电容器回路的总电抗为感性。
        5)变频器应采用进线AC电抗器,出线宜采用电抗器或滤波器;变频器进线宜采用屏蔽线并接地;出线宜采用变频器专用电缆。电机外壳应接地,变频器的布置宜靠近用电设备,缩短线路长度。
        6)非线性负荷宜采用专用变压器供电,可采用绝缘型电源变压器。
        7)电缆、信号线、通信线路的敷设,应采取防干扰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3.7条的有关规定。
        8)宜选用一次侧为三角形接线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7.2.6 变配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3、《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和《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2 当大型制浆车间、造纸车间、浆板车间及碱回收车间用电负荷较大时,宜单独设置高压配电室,向该车间及附近小车间(工段)负荷配电。
    3 高压配电室的高压开关柜,宜在每段母线设计1个~2个备用回路,并宜预留1台~2台高压开关柜的位置。
    4 低压配电室的低压配电屏,宜在每段母线设计适当数量的备用回路,并预留1台~2台低压配电屏位置。
    5 当高低压配电室布置在二层平面及以上时,应设电气设备的运输通道,宜设置吊装平台。
    6 制浆车间、碱回收车间、二氧化氯制备车间、氯碱制备车间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得设门与变配电所相通。当必须设门时,变配电所应采取正压或化学过滤等防腐蚀措施。
    7 所有变配电所的进出线孔洞,应采用阻燃的密封材料严密封堵。设计时宜避免有垂直进出变配电所的孔洞,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8 电缆夹层的净高不应小于2000mm,但不宜大于3000mm。车间内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净高,供人员活动的短距离空间不应小于1400mm。建筑面积超过250㎡的电缆夹层,疏散口不宜少于2个,第二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9 电缆夹层中电缆的布置应考虑电缆敷设以及检修用的通道。

7.2.7 厂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
    2 当厂区室外电缆线路有管廊时,宜采用在管廊上设置电缆桥架的方式敷设电缆,电缆桥架宜设置在管廊的上部。
    3 电缆桥架敷设电缆可采用埋地或电缆沟内敷设方式,应避免穿越有酸、碱等化学液体侵蚀的区域和各种露天堆场。

7.2.8 严禁架空线路穿越原料场。沿原料场道路敷设的架空线路。应布置在远离原料场一侧。与堆垛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7.3 车间配电


7.3.1 车间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低压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和《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的有关规定。
    2 车间高压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的有关规定。
    3 电气设备及线路的选择,应根据自然环境条件和使用场所的环境确定。
    4 车间的电气设备与线路,应安装在操作和检修便捷处。当电气设备的使用环境条件不能适应环境因素的特征时,宜将电气设备集中安装在环境正常的单独房间内。
    5 不得将电气设备布置在物料、水、汽、火焰及化学药剂可能喷溅与滴漏的地方。

7.3.2 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配电系统应与各车间的生产系统相适应。
        1)同一生产系统的用电设备宜用同一母线或线路供电。
        2)平行的生产系统或互为备用的用电设备宜由不同母线或线路供电。
        3)平行生产系统的公用用电设备,当任一生产系统的电源中断时,可通过转换获得电源。
        4)生产系统停电检修时,应设置检修电源。检修电源之间的间距宜按50m设置。
        5)同步电动机及励磁装置、冷却风机、油泵等辅机的交流电源,应引自同一母线。当上述辅助电机失电时,主电源应能自动停止。
    2 电力与照明负荷宜由同一台变压器不同的低压回路供电。大型项目可采用专用照明变压器。远离变电所的建筑物,电力与照明负荷可合用低压回路。
    3 各变电所低压侧之间的联络线,除作为备用电源外,容量宜包括检修及照明负荷,联络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
    4 低压侧互相联络的变压器,当低压侧安装总低压断路器时,在低压断路器两侧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

7.3.3 电动机控制及生产联系信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生产过程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控制器系统(PLC)控制时,电动机控制宜采用电动机控制中心(MCC)控制。
    2 除采用控制电源集中供电外,控制回路的电源电压宜用交流220V。
    3 电气联锁应满足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可靠、简单、经济,并应有解除联锁的措施。当生产过程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控制方式时,电动机控制及联锁功能宜由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完成,并宜根据操作要求在现场设置启动、关停按钮。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应确保电动机的启停操作、监视和运行参数记录、故障自动报警等功能。
    4 需要紧急停车的设备,应就近装设必要数量的紧急停车按钮。
    5 容量为40kW以上的电动机和工艺要求调节负荷或经常监测运行情况的电动机,宜设置电流监视。
    6 当电源容量、冲击力矩及启动压降满足设备正常运行要求时,宜采用全压启动。磨木机、热磨机、真空透平机等大型用电设备的电动机,当电源容量、冲击力矩及启动压降满足要求时可直接启动;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降压启动方式。
    7 除生产工艺要求调速的电机采用变频控制外,风机、水泵、浆泵、输送机等负荷变化较大的电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8 电动机除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外,还应装设过载、三相不平衡保护。电动机保护可优先采用智能电动机保护器。当采用热继电器保护、电动机为星形接线时,应采用三极热继电器;当电动机为三角形接线时,应选用带有断相保护的热继电器。连续运行的电动机,热继电器可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选择,并应根据电动机的启动时间,选取7.2倍电动机额定电流下的可返回时间。
    9 在生产操作上有密切联系的车间、工段或岗位之间,应按工艺要求设置联系信号、预告或报警信号。

7.3.4 电动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动机的选择应与使用环境、工作方式、安装型式相适应。各主要生产车间的电动机,宜采用IP45至IP55防护等级的外壳。
    2 电动机应选择节能型,能效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的有关规定。
    3 电动机的选择,应根据工艺设备的运行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电动机工作制。

7.3.5 电器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主要生产车间现场电气设备的低压电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多尘和腐蚀性严重的场所的保护、启动设备应装在与多尘和腐蚀性严重的场所隔离的房间内。
    2 用于开断短路电流的低压电器,运行分断能力应大于系统预期的短路电流值。低压框架断路器的短时耐受短路电流有效值应大于系统预期的短路电流值。
    3 用于短路保护的低压断路器的分断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用限流式低压断路器,或将熔断器与低压断路器串联使用,此时熔断器可安装在低压断路器的电源侧,并应保证两者特性的匹配。
    4 在保护接零(TN)系统中,当短路保护电器的灵敏度符合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用短路保护兼作接地故障保护;当短路保护电器的灵敏度不符合接地故障保护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方式:
        1)在满足电气设备正常工作和起动的情况下,应减小断路器的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的电流整定值。
        2)电力变压器宜选用Dyn11联结组别,替代Yyn0或Yyn12联结组别。
        3)可加大配电线路的相导体截面或保护导体(PE或PEN)截面。
        4)可选用专用的零序电流互感器和电流继电器组成接地故障保护。
        5)可选用专用的剩余电流保护器(RCD)。
        6)可选用具有单相接地故障保护或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
        7)当电动机回路选用智能型电动机保护器保护时,应充分利用其单相接地故障保护功能或漏电保护功能。

7.3.6 专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造纸机传动系统宜采用全数字式交流变频传动装置,应具有在线监控、故障自诊断、事故报警、断电报警以及与其他各系统的通信等功能。
        2)造纸机传动控制系统宜配置操作员站、工程师站和就地操作装置。
        3)造纸机传动控制系统应设置可靠的紧急停车系统和事故音响报警系统。
        4)交流变频传动的频率调整范围应满足在造纸机的爬行车速和最大运行车速下造纸机能可靠稳定运行。
        5)交流变频传动速度控制的静态、动态精度以及张力控制的静态、动态精度应满足造纸机运行的控制精度要求。
        6)造纸机传动系统宜采用公共直流母线形式,每段母线宜配置公用的整流单元及分部传动逆变单元。在满足精度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低速造纸机可采用交流母线形式。
        7)造纸机传动系统的分部传动整流单元应配进线电抗器。
        8)规模较大的造纸机传动系统的干部和复卷机逆变单元应能在四象限运行,并应考虑能量回馈;规模较小的造纸机可设置电阻制动。
        9)分部传动单元应设置数字式操作面板,并应安装于柜门上。
        10)造纸机主传动电动机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及以上;绝缘等级应为F级并应按B级温升考核;宜配PTC或PT100。
        11)当造纸机传动系统采用公共直流母线形式时,宜采用专用的绝缘型变压器为其供电,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宜采用保护接地(IT)系统。
        12)当造纸机传动系统采用12脉波整流装置时,变压器应采用成对的双绕组变压器或三绕组变压器,二次侧绕组的相位应相差30°。
        13)造纸机传动控制室宜单独设置。
        14)造纸机传动控制室应设置良好的通风和空调系统,造纸机传动控制室的最高温度不宜超过25℃。
    2 电除尘电源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流装置与电除尘器分开布置时,整流装置室应靠近电除尘器。
        2)整流装置的控制柜、除尘器振打设备、电加热器、圆盘阀、刮板及螺旋输送机等的控制、保护、测量、信号等装置,应集中安装在控制室内。根据操作需求可在操作现场安装就地操作开关。
        3)高压整流隔间和除尘器各电场的门孔或总出入口的门,应装设安全锁。当电除尘器带电时,门孔不得开启。
        4)当刮板运输机断链或事故停机时,应能自动切断电动机的电源,并应发出音响信号。
        5)在电除尘器壳体上明敷的管线,应敷设在保温层表面。每台整流装置的配电线路和控制线路均应分开敷设,不应共管共缆。高压整流器与控制柜之间的电流反馈线,应使用金属屏蔽线。
        6)从整流装置正极引至电除尘器阳极的接地连接线,应减少弯曲,且不宜采用截面小于25mm²的铜芯绝缘导线(电缆),中途不得与其他接地装置连接。
        7)当整流装置与电除尘器分开布置时,高压整流器负极与电除尘器阴极之间的连接线,宜采用专用的高压滤尘器电缆。当电除尘器高压整流变压器安装在电除尘器顶部时,在电除尘器顶部平面上应设置局部等电位联结(LEB)板,保护干线(PE)、电除尘器钢结构、高压整流变压器外露可导电部分、金属电缆桥架等金属物以及就近的防雷接地装置均应与局部等电位联结(LEB)板可靠连接。
        8)整流装置室不应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中,地面应满足耐磨以及保持清洁度的要求,墙壁、天棚宜刷白漆。

7.3.7 电力配线及电缆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限流型低压断路器保护的低压导体时,可根据所采用的限流型低压断路器的限流特性验算动稳定和热稳定。
    2 在交流变频回路中,变频器至变频电机之间的动力电缆宜选用专用变频屏蔽电缆,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在1kV及以下的三相交流变频电机回路中宜选用3+3芯或3+1T同心对称结构的专用变频屏蔽电缆。
        2)3kV~10kV变频电机回路宜选用屏蔽型。
    3 下列情况的回路,相互间不应共用同一根控制电缆:
        1)不同电压等级的信号、控制回路。
        2)低电平信号回路与高电平信号回路。
        3)模拟量回路与数字量回路。
        4)交流控制回路和直流控制回路。
        5)不同安装单位的回路。
    4 计算机监控系统信号回路控制电缆的选择及其屏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关量信号,可选用总屏蔽。
        2)高电平模拟信号,宜选用对绞线芯总屏蔽或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低电平模拟信号或脉冲量信号,宜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或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复合总屏蔽。
        3)用于网络通信或串行通信的计算机电缆可选用对绞线芯分屏蔽复合总屏蔽电缆、同轴电缆或光纤电缆。
        4)控制系统特殊要求的数据通信回路,应选用专用的计算机屏蔽电缆。
        5)计算机控制电缆芯线截面不应小于0.5mm²,耐压等级不应低于750V。
        6)敷设电缆用的金属线槽、金属保护管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电缆沟以及当电缆具有铠装、金属套时,应充分利用其屏蔽功能。
    5 信号电缆宜穿金属保护管或单独敷设在带金属盖板的托盘桥架内。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敷设时,宜成直角;与电力电缆平行敷设时,两者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信号电缆的屏蔽层应连接到独立的接地排。
    6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用途的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桥架上。当受条件限制或电缆根数较少需安装在同一层桥架上时,应用金属隔板隔开。
        1)1kV以上和1kV以下的电缆。
        2)向同一负荷供电的双回路电源电缆。
        3)应急回路和非应急回路的电缆。
        4)强电电缆和弱电电缆。
        5)本安电路和非本安电路的电缆。
        6)高频线路和低频线路的电缆。
    7 电缆桥架的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利用桥架系统构成接地干线回路时,金属电缆桥架及其支架和引入或引出线的金属保护管或金属线槽应设置良好的电气连接,桥架全长不应少于两处与接地保护导体(PE)的可靠连接,并且桥架的两端应接地,每隔30米应设一个接地点。
        2)当采用非金属桥架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接地线可选用铜芯绞合线或镀锌扁钢,且应满足短路时的热稳定要求。
    8 电缆在保护管内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防止水分沿保护管进入电气设备或电气设备用房的措施。
        2)应防止水分从管口和连接处进入管内,当地面可能积水时,宜将钢管引出地面处的地坪局部抬高。
        3)所有从电缆沟内水平引出的保护管,位于沟内端的管底标高应高于另一端。
        4)对钢管有严重腐蚀作用的场所,宜将镀锌钢管刷防腐漆或采用硬塑料管。
        5)当采用无铠装电缆为电动机供电时,从电缆保护钢管末端至电动机接线盒之间的过渡段宜采用阻燃挠性软管进行保护。
    9 电缆从电缆沟、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井等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电缆井中电缆管孔应采用适宜的电缆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进行严密封堵。
    10 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被贯穿物的耐火极限,且不应低于1h。
        2)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并应采取防止火焰蹿燃的措施。
        3)当用于甲、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的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封堵时,防火封堵材料或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h。

7.3.8 特殊环境的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力设计,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多尘环境的电气设备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存在非导电灰尘的一般多尘环境,宜采用防尘型(IP5X级)电器。
        2)多尘环境或存在导电性灰尘的一般多尘环境,宜采用尘封型(IP6X级)电器。
        3)导电纤维环境,宜采用IP65级电器。
    3 高原环境的电气设备,应选择高原型电气设备。
    4 热带地区环境的电气设备选择宜满足下列规定:
        1)湿热带地区宜选用湿热带型产品。
        2)干热带地区宜选用干热带型产品。

7.4 电气照明


7.4.1 电气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自备热电站及总降压变电站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的有关规定。

7.4.2 光源与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优先采用光效高、寿命长、符合使用要求及环境条件的照明光源,并宜采用新型绿色照明光源。
    2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开启的光源。
    3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和振动较大的场所,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
    4 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的照度值应按本规范附录E取值。
    5 照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容量法应适用于初步设计或编制方案时估算照明负荷;利用系数法应适用于室内照明器均匀布置的水平工作面的照度计算;逐点计算法应适用于计算垂直面和倾斜面的照度,以及不应采用平均照度计算法计算照度的场所。
        2)户外照明的照度可采用利用系数法或逐点计算法。

7.4.3 照明种类和装设地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生产车间除装设一般工作照明外,还应装设局部照明或安全应急照明。值班照明应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并应能单独控制,原料储存场除装设道路照明和装卸料用的工作照明外,也可装设警卫照明;烟囱等建构筑物,应装设障碍照明,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4.4 灯具的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使用环境条件、用途、光强的分布特性、限制眩光及建筑特征选择确定,并应优先选用效率高、维护方便的灯具。
    2 当按光强的分布特性选择灯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安装高度在8m~15m时,宜采用高反射率深照型或其他高光强灯具;当安装高度在15m~30m时,应采用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
        2)当灯具安装高度在5m~8m时,宜采用光强分布稍宽的、集中配光的直射灯具。
        3)当灯具安装高度在4m及以下时,宜采用余眩配光的灯具或宽配光的灯具。
        4)当天棚与灯具上方的墙壁要求一定亮度时,宜采用上半球有光通分布的漫射灯具。
        5)屋外大面积工作场所,宜采用投光灯或其他高光强灯具。
    3 灯具的布置,应使整个房间或局部区域内的照度均匀,满足工艺操作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应避免与工艺设备或管道相碰,并应避开蒸汽或其他物料的直接喷射以及工艺设备上方不允许装灯的场所。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考虑维护检修方便。
    4 安装间距和高度,应根据各种灯具的距高比(L/R)值确定。

7.4.5 照明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照明电源,宜由变电所专用照明屏或照明回路供电。当变电所装有两台变压器时,照明电源宜分别由两段低压母线供电,采用手动或自动切换。当变电所只有一台变压器时,宜设置与其他变电所的低压联络线。
    2 应急照明电源可由双回路自动切换供给,工作和备用回路宜由不同母线段的变压器引来。
    3 应急照明电源的采用方式可包括蓄电池组、应急发电机组以及蓄电池组与应急发电机组的组合。
    4 采用低压照明的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修或检查用的手提式灯具、洗浆机排气罩、贮浆池检查孔和蒸发器视镜等局部照明;电缆隧道的照明电压宜采用24V。当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安装高度低于2.4m的灯具,在特别潮湿场所、高温场所、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应采用24V电压。当采用220V电压时,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并应敷设灯具外壳专用接地线。
        2)锅炉、蒸球(锅)、碱回收炉、白泥回收转窑、电除尘器及其他金属容器等设备本体的检修手提灯宜采用12V。
    5 生产厂房的正常照明,宜按工段分片集中于配电箱内控制,生活间、门灯及个别分散布置的灯具,宜单独安装开关。照明回路的划分与控制,应与工艺流程及设备布置相适应。生产场所宜按车间、工段或工序分组。
    6 照明线路的负荷计算,应计入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损耗。生产车间内的插座,不固定连接照明变压器或灯具,可不计入负荷计算。照明回路中插座较多或在办公楼、化验室等有专门用途时,应按实际需要计算负荷。
    7 气体放电灯的照明开关及保护设备的选择,应考虑其工作电流和启动特性的特征。
    8 主要供给气体放电灯的三相配电线路,中性线截面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且不应小于相线截面。
    9 生产和生活场所应安装插座。插座专用回路,应装设带剩余电流动作的开关保护。
    10 造纸车间顶棚内的照明线路,应采用管壁大于1.5mm金属管配线;烘缸部的照明线路,应采用耐高温的绝缘线。
    11 厂区道路照明和原料场照明的电源,宜采用光电或时间自动控制。当采用手动控制时,应分别在变电所和原料储存场的值班室集中控制。

7.5 防雷及接地


7.5.1 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防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
    电力设备的过电压保护和自备热电站或总降压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的有关规定。
    1 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2 生产厂房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二类或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防,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内有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时,防雷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2)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次/a且小于等于0.25次/a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3)年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和年雷暴日少于或等于15d/a的地区,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4)雷击击次数大于0.25次/a的建(构)筑物,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设计。
        5)松节油工段、自备热电站重油库、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双氧水制备车间、液化气站、废水处理厌氧处理系统等预计雷爆炸危险环境,应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6)造纸车间火灾危险分区宜为23区,应按二类防雷建筑物设防。
    3 设计建(构)筑物防雷时,应密切配合土建设计和施工,宜利用建筑物金属结构及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等导体作为防雷装置。
    4 废纸、草类、木片和原木等大量堆积的露天原料堆场,当年计算雷击次数不小于0.05时,应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取100m。
    5 接闪杆或架空接闪线的杆塔位置,不应影响堆垛堆卸作业和原料运输;任何金属构架和金属绳索与原料垛的距离不得小于1m。
    6 碱回收车间、化学制浆车间、废水处理等腐蚀性场所的防雷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腐蚀场所可采用不锈钢管、铅包钢或铜包钢等材料作为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和接地极等防雷接地构件。
    7 当电源采用保护接零(TN)系统时,从低压配电柜引出的车间内配电线路应采用保护接零(TN-S)系统。
    8 低压配电系统及电子信息系统线路在穿过各防雷区界面处,应采用电涌保护器(SPD)保护,并应在各防雷区界面处作等电位联结。
    9 电涌保护器(SPD)安装线路上应有过电流保护器件。

7.5.2 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电压等级用电设备的保护接地和功能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网;除特殊要求外,电子及电信设备等非电力设备也可采用共用接地网。接地网的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2 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保护方式可分为TN、TT、IT三种系统,宜采用TN系统中的保护接零(TN-S)或保护接零(TN-C-S)系统。
    3 采用保护接零(TN-C-S系统)时,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地。
    4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接地:
        1)电机、电器、手持式及移动式电器。
        2)配电设备、配电屏与控制屏的框架。
        3)室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4)电缆的金属外皮和电力电缆的金属保护导管、接线盒及终端盒。
        5)用电设备的基础金属构架。
        6)Ⅰ类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
    5 当符合下列情况时,不应采取保护接地措施:
        1)采用设置绝缘场所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2)采用不接地的局部等电位联结保护方式的所有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3)采用电气隔离保护方式的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及外界可导电部分。
        4)在采用双重绝缘及加强绝缘保护方式中的绝缘外护物里面的可导电部分。
    6 在使用过程中产生静电以及高速运转的造纸机、复卷机、切纸机等设备,宜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7.6 电修


7.6.1 电修车间(工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内单独设置电修车间(工段)时,规模应按全厂电动机及配电变压器的安装总台数和电动机的安装总容量分类。
    2 电修车间(工段)的位置宜靠近电动机分布较为密集的地段,并应避免与剧烈振动、腐蚀和多尘的车间相邻。

7.6.2 电修任务及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车间(工段)应承担高低压电动机、配电变压器、高低压电器的大修、厂区线路的维护、继电保护装置和电工仪表的校验与整定、电气预防性试验和工程交接试验以及小型电气安装工程等任务。
    生产车间电气小修班组应承担分管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及线路的小修以及日常维护工作。
    2 电修车间(工段)宜设置变压器、电动机组、高低压电器组、线路安装组、电气试验组及电气备品库。
    3 电修车间(工段)的面积可按下式计算,大型电修单台面积指标应为0.4㎡/台~0.6㎡/台,小型电修单台面积指标应为0.25㎡/台~0.35㎡/台。


式中:A——单台面积指标法求出的车间面积(㎡);
          T——全厂安装电机台数(台);
          Ka——面积指标(㎡/台)。

    4 电气设备的修理与试验,宜利用外部协作条件解决,应包括以下内容:
        1)高压电机及单台容量大于1600kV·A的变压器。
        2)电压为35kV及以上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
        3)0.2级和0.5级的电工仪表。

7.6.3 电修的设备选择与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修设备应选用节能产品。
    2 电修车间(工段)的内部布置应按电修工艺流程顺序进行,应减少物件倒流和交叉。
    3 电气试验的高压区应用防护栏杆隔离,宜设专用房间。在电修车间(工段)附近,应设置变压器大型工器具及电缆盘等堆放场地。
    4 烘房的热源宜采用蒸汽或电力。
    5 电修车间(工段)应有良好的采光。检修间的高度应满足电气设备起吊的要求,吊车轨面标高可按变压器抽芯高度定,宜为5.5m~6.5m;车间大门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运输的需要;烘房的门应满足最大干燥件进出的要求。
    6 继电器及电气仪表修理间,地面应满足耐磨以及清洁的要求,窗户应装纱窗。
    7 电修车间(工段)应有消防设施;对于会产生爆炸源并含有害气体和油类的车间应放在单独房间内。浸漆、干燥间应有通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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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自控仪表


8.1 一般规定


8.1.1 自控仪表应包括系统和仪表两个主要部分。

8.1.2 在同一工程中,自控仪表的工程设计宜采用统一的信号标准、电源、气源、接口方式以减少备品备件的数量。

8.2 监控系统


8.2.1 大规模的连续过程控制应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分散型控制系统(DCS)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 20573的有关规定。

8.2.2 工业过程及设备中的顺序控制、联锁、开停车等宜采用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可编程控制器系统设计规定》HG/T 20700的有关规定。

8.2.3 造纸机宜配置纸页质量控制系统(QCS)对造纸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纸页参数进行在线检测和控制。

8.2.4 造纸机应配置本体的纸机控制系统(MCS)。

8.2.5 断纸分析系统(WBAS)、纸病检测系统(WIS)、设备运行监测系统(MRMS)宜根据生产规模、装备水平、产品质量要求等因素选择配置。

8.2.6 各监控系统和工厂管理网络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信息化接口。信息化接口宜采用基于传输控制协议(TCP)/网际协议(IP)标准的以太网接口。

8.2.7 备料车间、制浆车间、碱回收车间、热电站等操作人员需要经常观测的部位宜设置视频监视系统。

8.2.8 制浆造纸厂中的视频监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的有关规定。

8.3 仪表


8.3.1 仪表选型应根据被测对象的特点、被测介质的性质及周围环境对仪表的影响等因素确定仪表的防水、防振、防腐蚀、防爆等功能。

8.3.2 仪表选型应兼顾经济合理性和统一互换性,每个项目的各个子项宜选用相同系列的仪表产品。

8.3.3 仪表宜采用4mA~20mA的标准电信号,不宜使用0~10mA的电信号和0.2bar~1.0bar的气信号。

8.3.4 测量仪表的精度等级应按工艺生产特点和要求确定。各类变送器的精度等级不宜低于1级,就地指示表的精度等级宜为1.5级,不应低于2.5级。

8.3.5 纸浆、泥浆等含纤维及固体的导电液体的流量测量宜采用电磁流量计。蒸汽、冷凝水、空气等电磁流量计不适用的流体,宜采用涡街流量计或差压式流量测量等方式。密封水的流量检测宜选用专用的轴封水流量开关。

8.3.6 储存液体介质的槽体的液位测量宜采用法兰式液位变送器。压力容器的液位测量宜采用差压式液位变送器。

8.3.7 洁净液体、蒸汽、空气的压力测量宜采用常规的压力变送器、压力开关、压力表。纸浆、泥浆等含纤维及固形物的介质、黏稠性介质及腐蚀性介质的压力测量宜采用带有隔膜密封的压力变送器、压力开关、压力表。

8.3.8 温度测量宜采用Pt100铂热电阻和热电偶,不宜使用Cu铜热电阻。

8.3.9 石灰窑窑体的表面温度测量宜采用红外测温仪。

8.3.10 生产流程中的纸浆浓度测量宜采用刀式浓度变送器。对要求高精度浓度测量的场合,宜采用旋转式浓度变送器。低浓度时宜采用光(电)浓度变送器。根据工艺条件还可选用总浓度变送器。每个浓度测量点附近宜配备取样阀。

8.3.11 制浆、造纸生产线的控制阀、挡板等宜采用气动执行机构。

8.3.12 控制阀的结构形式应根据流体的性质及综合经济效益选择。

8.3.13 控制阀的材料应根据介质的腐蚀性、磨损性以及温度压力等工况选择。

8.3.14 控制阀的压力等级不应低于工艺管道的压力等级。

8.3.15 涉及安全、经济及其他有位置要求的控制阀,应考虑控制阀在失气或失电时的位置状态。

8.3.16 高黏度、含颗粒及纤维的流体及要求流通能力大的场合宜采用V型调节球阀。高温高压、阀前后压降较大的场合宜选用单座或双座调节阀。大流量、低压差或调节精度要求不高的场合可采用调节蝶阀。气动调节阀均宜配备空气过滤减压阀。

8.3.17 开关阀宜采用O型球阀或闸阀。白水等纤维含量不高的场合可使用开关蝶阀。开关阀宜配备限位开关。

8.3.18 二次仪表宜用于与设备配套的仪表箱柜或没有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的场合。二次仪表宜选用智能数字仪表。

8.4 信号报警及安全联锁保护系统


8.4.1 信号报警及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制浆造纸过程的要求,并应采用简明的线路,减少中间环节。

8.4.2 当过程控制系统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时,信号报警系统可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实现。

8.4.3 当过程参数接近联锁设定点时,宜设置预报警。当过程参数达到联锁设定点时,在产生联锁动作的同时,并应进行报警。

8.4.4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宜与过程控制系统分开,并应独立完成安全联锁保护功能。当过程控制系统故障时,不应影响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

8.4.5 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应设计成一旦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该状态将一直保持至复位信号产生为止。复位信号应在安全联锁保护系统中以手动方式给出。

8.4.6 规模较小、逻辑关系简单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宜采用继电器组成逻辑单元,规模较大、逻辑关系复杂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的逻辑单元宜采用以微处理器为基础的器件组成。

8.5 控制水平


8.5.1 制浆造纸厂的自控仪表水平应根据工程规模、产品质量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权衡确定。

8.5.2 在满足生产操作和管理的前提下,自控系统的检测点和控制点数量应力求精简。

8.5.3 测量控制回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需要集中监视的各种过程参数应设置测量回路。
    2 要求维持稳定的各种过程参数应设置自动调节回路。
    3 参数越限会造成设备损坏、原料流失、人身伤害,应设置自动报警或联锁回路。
    4 涉及成本核算、产品产量、原材料及能源消耗的参数应设置计量回路。
    5 经常需要切换或者不易接近的阀门应设置遥控回路。
    6 不经常切换而又需要检测其开关状态的阀门可选用带限位开关的手动阀。
    7 需要现场监视的各种过程参数应设置就地指示仪表。
    8 对只要求现场控制的过程参数可设置自力式调节机构。

8.6 控制室与机柜室


8.6.1 制浆造纸厂应设置控制室(操作室),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的场合宜设置独立的机柜室。

8.6.2 控制室和机柜室的位置应选择在非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区域内,对易燃、易爆、有毒、粉尘或有腐蚀性介质的场合,应采取防止这些介质进入机柜室和控制室的有效措施。

8.6.3 机柜室和控制室不宜与高压配电室以及存在较大电磁干扰的场合相邻布置。当相邻布置时,应采取屏蔽措施。

8.6.4 控制室的室内噪声不宜大于55dB(A)。

8.6.5 控制室净深不宜小于4m。

8.6.6 机柜室面积应根据机柜的尺寸及数量确定,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成排机柜之间净距离宜为1.5m~2m。
    2 机柜侧面与墙净距离不宜小于1m。

8.6.7 机柜室和控制室温湿度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宜为18℃±2℃,夏季宜为26℃±2℃,温度变化率宜小于5℃/h。
    2 相对湿度宜为50%±10%,湿度变化率宜小于6%/h。

8.6.8 机柜室地面宜采用防静电活动地板,活动地板水平度应为±1.5mm/3m;活动地板离基础地面高度宜为300m~800mm。

8.6.9 机柜室平均负荷不应小于5000N/㎡。

8.6.10 机柜室和控制室宜做吊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吊顶距地面的净高宜为2.8m~3.3m。
    2 吊顶应采用难燃烧体材料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8.6.11 机柜室和控制室的照明,距地面0.8m工作面上不同区域照度标准值(lx)宜分别为500lx和300lx。

8.6.12 机柜室和控制室应设置事故应急照明系统。

8.6.13 机柜室进线宜采用楼板下进线方式,当受条件限制时,也可采用地沟进线。

8.6.14 控制室和机柜室的穿墙或穿楼板的孔洞应进行密封处理。

8.6.15 当采用地沟进线时,电缆沟室内沟底标高应高于室外沟底标高300mm以上,入口处和墙孔洞应密封处理,室外沟底应有泄水设施。

8.7 供电及供气


8.7.1 自控仪表供电应包括分散型控制系统(DCS)、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现场仪表、仪表盘(柜)。

8.7.2 自控仪表的设备供电宜采用220V,50Hz交流或24V直流。

8.7.3 自控仪表的供电不应从就近照明配电箱取电。

8.7.4 当供电中断,会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供电。

8.7.5 UPS后备供电时间(不间断供电时间)不宜小于30分钟。

8.7.6 自控仪表电源容量应按其用电量总和的1.5倍确定。

8.7.7 自控仪表的电源应可靠接地。

8.7.8 自控仪表供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 4830的有关规定。

8.7.9 仪表气源压力应设监视报警回路。

8.7.10 仪表气源宜采用气源分配箱或分配器集中供气方式。气源分配箱或分配器入口应设空气过滤减压器。

8.7.11 从供气管路上取气时,取气部位应设在水平管道的上部。从总管或干管上取气时,应在取气接管处安装气源切断阀。气源切断阀宜采用球阀或截止阀。

8.7.12 仪表空气在引入每个用气点前,应设置切断装置。

8.7.13 现场供气总管、干管及气源分配箱(器)前的配管,应选用镀锌钢管或不锈钢管,连接管件应与管道材质一致。

8.8 接地


8.8.1 自控仪表接地按其功能应分为保护接地、工作接地、防静电接地。

8.8.2 自控仪表的机柜、操作台、仪表柜、配电柜、继电器柜等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控制设备的金属部分均应作保护接地。

8.8.3 工作接地宜采用单端接地,屏蔽线中不应产生接地回路。

8.8.4 自控仪表的接地宜采用共用接地系统进行等电位连接。工作接地和保护接地在汇总之前不应混接。

8.8.5 自控仪表的各系统的工作接地在汇总之前不宜混接。

8.8.6 直流电源的负端应接至本机柜的工作接地汇流排。当不设工作接地汇流排时,应经工作接地分干线接到工作接地汇总板。

8.8.7 接地系统的各接地汇总板应采用铜板制作,厚度不应小于6mm。

8.8.8 接地线的截面应根据连接仪表的数量和接地线的长度按下列数值选用:
    1 柜内接地线(柜内需接地部分至柜内接地汇流排间连线)工作接地不应小于1mm²,保护接地不应小于2.5mm²。
    2 接地分干线[各柜内工作(保护)接地汇流排至工作(保护)接地汇总板间连线]不应小于4mm²。
    3 接地干线(工作/保护接地汇总板至总接地板间连线)不应小于10mm²。
    4 接地总干线(总接地板至接地极间连线)不应小于16mm²。

8.8.9 接地系统电线电缆的标识颜色宜采用绿、黄两色相间。

8.9 安装及材料


8.9.1 现场仪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接近、观察及操作。
    2 宜避开高温、强烈振动的场所。
    3 宜避开静电干扰和电磁干扰。
    4 应具备适应现场环境的防护措施。
    5 仪表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和《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 3104的有关规定。
    6 当测量高黏度、腐蚀性或凝固点高于环境温度介质压力时,应采取隔离、伴热或反吹等措施。
    7 当测量含有粉尘、固体颗粒的气体压力时,宜采用反吹、隔离或除尘等措施。
    8 当测量高黏度、易沉淀的介质压力时,宜采用水或蒸汽进行清洗。

8.9.2 纸浆浓度变送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浓度变送器宜安装在垂直管道上。
    2 安装纸浆浓度变送器应有便于安装和日常维护足够空间的位置。
    3 纸浆浓度变送器安装位置应避免浆管振动较大的场合。
    4 取样阀的安装位置宜靠近纸浆浓度变送器,并方便操作。
    5 刀式纸浆浓度变送器的刀片应与浆管平行安装,并应与浆流方向一致。

8.9.3 配管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管、配线设计,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灰尘、腐蚀、高温、潮湿、振动、静电、雷击及电磁场干扰环境,应采取防护措施。
    2 测量管线的材质应按被测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级和所处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3 非腐蚀性介质的测量管线,宜选用碳钢或不锈钢。腐蚀性介质的测量管线,应选用与工艺管线或设备相同或高于其防腐性能的材质。
    4 测量管线、管件和阀门宜选用同种材质或腐蚀电位相接近的金属材质。

8.9.4 气动管线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动管线的管径宜选用φ6X1或φ8X1。
    2 气动管线的材质宜选用不锈钢、紫铜管、尼龙管。
    3 尼龙管(缆)应根据使用温度范围选用,当在环境温度变化较大、存在火灾危险或腐蚀性的场所时,不宜选用。

8.9.5 电线、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线、电缆线芯截面积应满足检测及控制回路对线路阻抗的要求以及施工中对线缆机械强度的要求。
    2 热电偶补偿导线的截面积,宜为1.5mm²~2.5mm²。当采用多芯补偿电缆时,在线路电阻满足测量要求的条件下,线芯截面积可为0.75mm²~1.00mm²。
    3 电线宜选用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线,电缆宜选用铜芯聚氯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缆。
    4 寒冷地区及高温、低温场所,应考虑电线、电缆允许使用的温度范围。
    5 火灾危险场所宜选用阻燃型电缆。
    6 在爆炸危险场所,当采用本安系统时,宜选用本质安全电路用控制电缆,所用电缆的分布电容、电感应符合本安回路的要求。
    7 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系统(PLC)的信号电缆应选用屏蔽型电缆。

8.10 仪修


8.10.1 新建制浆造纸厂应设置仪修间,配置常用标准校验仪器和维护维修工具。

8.10.2 仪修间宜靠近全厂生产区域。

8.10.3 仪表维护所用的仪器设备精度应比被维护的仪表高一个等级,检修所用的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比被检修的仪表高两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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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建 筑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设计应满足生产、设备安装、操作、检修的要求,平面和空间布置应规整、紧凑、经济、合理。

9.1.2 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防爆、防雨、防水、防结露、防寒、保温、隔热、防腐蚀、防噪声、隔声、防振、防尘以及室内卫生等要求。

9.1.3 建筑设计应符合工业建筑特点,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1.4 建筑结构材料宜选用地方材料和可再生可循环利用的材料。

9.2 主要车间建筑设计


9.2.1 封闭式建筑应进行通风设计。

9.2.2 车间有水作业地段,楼地面应有排水坡度。

9.2.3 备料车间的墙面、地面及构件宜平整,防止积灰。

9.2.4 当运料栈桥屋面为光面时,应设人字形挡水条,间距不宜大于12m。

9.2.5 有毒或有腐蚀性的化学品贮槽的周边,应设围堰防止溢流,围堰与堰区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m,围堰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槽罐容积。

9.2.6 造纸车间屋顶和外墙应保温,并应防止屋顶和外墙内表面结露滴水。

9.2.7 造纸机湿部上方宜设防结露吊顶。

9.2.8 成品库屋面排水,宜采用有组织外落水方式。

9.2.9 芒硝粉碎及芒硝库应防止雨水飘入,地面、墙面应采用防腐和防渗漏的材料。

9.2.10 液氯库应避免阳光直射。

9.3 防火


9.3.1 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有关规定。

9.3.2 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3.3 当湿式造纸车间主跨为二层,高度大于24m且不大于30m,辅跨高度不大于24m(含局部大于24m)时,可按多层设计。

9.3.4 占地面积较大的纸加工(完成)车间,对外疏散困难时,可在车间中央设置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m,疏散通道对外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疏散通道两侧隔墙应采用耐火时间不小于3h的防火墙,疏散通道的防排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面向疏散通道设置的疏散门应设置不小于6㎡的防烟前室。

9.3.5 除卫生纸外的自动半成品卷筒纸仓库,当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每座仓库的建筑面积、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9.3.6 两列纸机布置的湿式造纸车间,在两列纸机之间布置疏散楼梯时,当楼梯间封闭且楼梯间底层出口至室外出口之间设置无障碍、宽度不小于1.5m、距离不大于60m的疏散通道时,可作为安全疏散楼梯。

9.3.7 浆板库宜按造纸厂成品仓库设计。

9.4 建筑安全


9.4.1 除本规范另有说明外,安全通道、楼梯、出入口的设置,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9.4.2 垂直运输的吊物孔、设备工作平台临空部分、坑池沿边和槽塔罐顶部应设置防护安全栏杆。

9.4.3 钢梯、防护安全栏杆、工作钢平台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 4053.3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053.4的有关规定。

9.4.4 吊物孔下方不应设置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和安全走道。

9.4.5 架空走道与操作平台的净高不宜低于2.2m。

9.4.6 有人员检修要求的吊顶建筑物,吊顶内宜设置检修通道。

9.4.7 在操作面设置的地沟或管沟,应设置牢固、平稳的盖板。

9.4.8 位于起重机运行范围内的辅助用房顶棚应采用防坠落的防护措施。

9.4.9 潮湿地面宜采取防滑措施。

9.5 生产辅助用室


9.5.1 厂区与车间的生产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9.5.2 辅助用室应包括卫生室和生活室。

9.5.3 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应分四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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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结 构


10.1 一般规定


10.1.1 各建(构)筑物按破坏后果的严重性,建筑结构安全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表10.1.1的规定。

表10.1.1 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
10.1.1.jpg


    注:建筑工程抗震设计中的乙类建筑,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一级;丙类建筑,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二级;丁类建筑,安全等级宜规定为三级。

10.1.2 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表10.1.2的规定。

表10.1.2 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分类
10.1.2.jpg


10.1.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应符合表10.1.3的规定。

表10.1.3 地基基础设计等级
10.1.3.jpg


10.1.4 造纸车间湿部以及其他湿度较大的生产区域,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宜按干湿交替环境条件确定为二b类,并按照环境类别二b类进行耐久性设计。

10.1.5 提出地质勘察技术要求时,宜在造纸机、复卷机、大型磨浆机、蒸煮器、汽轮发电机组、锅炉、碱回收炉、石灰窑、烟囱和大型储罐等重要或重大设备基础位置布置地质勘探点;当需要对造纸机、涂布机、复卷机、超级压光机、大型磨浆机、汽轮发电机组的混凝土基础进行动力分析时,地质勘察报告应提供动力分析所需的地基动力特征参数。当桩基工程验收时,上述设备基础下基桩应根据地质条件、桩型及成桩质量确定桩质量检测方法,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数量不应少于该部分桩总数的30%。

10.1.6 大型造纸机、涂布机、复卷机、超级压光机以及大型磨浆机、削片机、碎浆机基础,宜与厂房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完全脱开,地基变形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应同时满足生产工艺要求。造纸机、涂布机、复卷机和超级压光机等框架式混凝土基础,宜根据工艺要求进行动力分析。

10.1.7 主要生产车间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排架结构体系,质量和侧向刚度分布接近对称,且楼、屋盖可视为刚性横隔板的结构,可采用平面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分别沿框排架结构横向和纵向进行抗震验算;其他情况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同时宜选择荷载较大的代表性框架进行平面分析验证;复杂框排架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验算时,宜采用两个合适的不同力学模型,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10.1.8 底层设备基础和构筑物宜与厂房的上部结构脱开,不宜将厂房的上部结构支承在设备基础和构筑物上。

10.1.9 造纸机和复卷机的框架式混凝土基础,最小配筋百分率宜符合表10.1.9的规定。

表10.1.9 造纸机和复卷机框架式基础最小配筋百分率
10.1.9.jpg


注:1 框架柱的纵向受力钢筋指全截面全部纵向钢筋,墙约束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指暗柱、端柱、翼墙及转角墙阴影部分面积范围全部纵向钢筋。
        2 框架梁的纵向受力钢筋指受弯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
        3 柱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肢距不应大于20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肢距不应大于200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
        5 墙身的最小配筋率不宜小于0.35%。

10.1.10 主厂房的屋盖采用有檩钢结构体系时,每个温度缝区段应分别设置独立完整的空间稳定支撑系统;当车间内有起重量大于20t的桥式吊车时,钢梁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有关规定。

10.1.11 原料堆场及有大面积地面堆载的建筑物,当地基土中有大面积较厚的软土层时应进行地基变形验算,计算时应考虑地面堆载对建筑物柱基及相邻构筑物基础的影响。

10.1.12 管道吊点荷载不小于5kN时,宜将吊点设置在梁底或梁侧,当吊点位置固定,而不在主梁及次梁位置时,宜在吊点位置设置小梁。


10.2 设计荷载


10.2.1 各建筑单体的设计荷载代表值及荷载效应组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10.2.2 结构整体作用效应分析应按照下列楼面荷载工况分别进行,并应取较大内力值进行构件设计:
    1 设备安装、检修工况应按照安装、检修时设备最不利布置的楼面荷载进行计算,当该工况的结构整体作用效应分析时,地震作用不应参与组合,但风荷载作用应参与荷载组合;
    2 正常使用工况应按照正常运行时楼面设备、管道、操作平台自重和物料布置荷载以及无设备区的操作荷载进行计算,当该工况的结构整体作用效应分析时,地震作用和风荷载作用均应参与荷载组合。

10.2.3 安装、检修工况下的楼面荷载,可根据设备布置、荷载大小、设备安装检修时的条件,考虑搬运、装卸时的动力系数。等效均布活荷载的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当工艺专业所要求的使用条件符合本规范附录D时,也可采用附录D中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计算厂房的墙、柱及基础时,应采用主梁的楼面等效均布荷载标准值,楼面活荷载折减系数宜取1.0。

10.2.4 有振动的设备荷载,可将设备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荷载进行计算。

10.2.5 吊车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备料、制浆、造纸、碱回收、电站各车间内吊车,工作级别宜确定为A4、A5;热电站干煤棚吊车其工作级别宜确定为A6、A7。

10.2.6 计算地震作用时,可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符合表10.2.6的有关规定。

表10.2.6 组合值系数
10.2.6.jpg


10.3 构筑物及设备基础


10.3.1 钢筋混凝土水(浆)池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的有关规定。浆池和浆塔以及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的混凝土,水灰比不应大于0.5,并不应采用氯盐作为防冻剂、早强剂的掺合料。

10.3.2 独立塔型基础的设计应考虑风荷载、地震作用;塔型基础埋深,除岩石地区外,天然地基不宜小于其高度的1/15,桩基不宜小于其高度的1/18,同时均不宜小于1.5米。位于岩石地区的地基,基础埋深应满足抗滑移要求。塔型基础的沉降及倾斜应满足工艺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在正常操作及充水试压工况下,基础底面不应出现零应力区;在停产检修工况及地震作用工况下,基础底面可出现零应力区,但零应力区的面积不应大于基础底面积的15%。

10.3.3 底层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工程地质条件简单,地基分布均匀且地基的承载能力及变形能满足工艺要求时,设备基础宜采用天然地基方案;设备基础不应坐落在未经处理的欠固结土、扰动土及液化土层上;当地基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进行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当不满足规范要求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采用桩基。
    2 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5,制浆车间、二氧化氯制备车间等对混凝土具有腐蚀性车间的设备基础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3 当块式设备基础的长度不大于2m时可不配钢筋。当设备基础的长度大于2m时,宜在设备基础表面设置构造钢筋,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 真空泵、引风机、剥皮机等振动较大的设备基础应保证基础的刚度、强度及重量,应在基础周边配置封闭式钢筋,与建筑物之间宜设缝分开。
    5 设备基础侧面的回填土均应对称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

10.3.4 楼层设备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输送机外,设备不应跨缝布置。
    2 设备基础面积和高度较大时,宜采用墙式或框架式结构,墙或框架柱下楼层梁应采取加强措施。
    3 当造纸机基础框架梁顶部设置螺栓孔时,梁上部纵向钢筋应避开留孔位置。
    4 设备基础宜与楼板一次整体浇筑,当施工条件限制无法同时浇筑时,宜将基础范围内的楼板凿毛并洗刷干净,刷界面剂后再进行浇筑;当设备的振动较大时,板与基础之间,应配置直径6mm~8mm间距为200mm的连接钢筋(如图10.3.4)。


图10.3.4 设备基础与楼板间连接钢筋分布图
10.3.5 管道支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 5022的有关规定。

10.3.6 取水头部等构筑物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的有关规定。

10.4 结构防腐蚀


10.4.1 制浆车间、二氧化氯制备、碱回收车间以及化学品制备等厂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10.4.2 结构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腐蚀介质性质,设备管道的密封情况以及施工安装、生产操作、维护管理水平确定介质对建筑结构材料的腐蚀等级。

10.4.3 制浆车间、碱回收车间及其大型池、槽、塔、罐的平台和支柱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10.4.4 钢筋混凝土承重构件施工时,混凝土中不应掺入氯盐类外加剂。

10.4.5 楼面开孔时,孔边缘应做翻边;当无法做翻边时,梁边距孔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m,如上述措施均无法实施时,梁侧宜涂刷耐腐蚀涂料,同时梁内受力钢筋面积宜比计算增加10%。

10.4.6 漂白工段不宜采用钢结构或钢混组合结构,漂白工段屋架、屋面大梁及吊车梁宜优先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结构,预应力钢筋应优先采用粗钢筋,不宜采用冷拔低碳钢丝、碳素钢丝、刻痕钢丝等。

10.4.7 钢筋混凝土氯化塔,碱处理塔,漂白塔等应设计防腐内衬;塔壁、塔底钢筋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250mm,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5mm。

10.4.8 钢筋混凝土厂房主要承重构件梁、柱,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强、中腐蚀时主筋直径不应小于18mm,弱腐蚀时主筋直径不应小于16mm。

10.4.9 碱回收车间烟囱防腐蚀设计应根据烟气温度、湿度、腐蚀介质的含量,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烟囱筒身宜按全现浇滑模工艺施工,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不宜低于P10;烟囱头部和烟囱筒内地面应按强腐蚀等级加强防护;烟囱筒外周围应设坡度不小于2%、直径不小于基础底面直径的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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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给水排水


11.1 一般规定


11.1.1 给水水源、污水排放水体的选择应满足工程水资源评价及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11.1.2 应统一规划,对扩建和改建工程,应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11.1.3 给水排水管沟系统和水处理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情况,城镇和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污水特征、排放标准及原有给水排水等条件确定。

11.2 取水


11.2.1 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宜采用95%~97%。

11.2.2 取水构筑物的设计最高水位,宜按100年或50年一遇洪水位确定,设计最枯水位宜采用33年一遇最枯水位。当水库取水时,应分别采用计划运行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

11.2.3 水源泵房的生产能力宜按平均小时计算,直供式的清水泵房应按照最大小时计算,并应同时校核平均小时的运行情况。

11.2.4 泵房的水泵及设备应选用节能高效产品,备用泵不宜少于一台。

11.2.5 水泵吸水管宜单独布置,吸水管长度不宜超过50m,泵房与和清水池之间宜设置吸水井或吸水母管。

11.2.6 清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照生产用水需求设置,不宜小于1.5h~2.0h平均小时用水量。生活清水池宜按3h~5h最大小时用水量计。

11.3 给水处理


11.3.1 车间生产用水量、用水水质、用水水压应满足生产要求,各生产车间进水管应安装计量装置。

11.3.2 车间生活用水量应采用25L/(人·班)~35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采用3,淋浴用水量应按照40L/(人·班)~6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为1h。

11.3.3 应按照工艺对水质的要求,确定给水处理工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的有关规定。

11.3.4 辅助建筑物应根据水厂处理工艺的要求设置。

11.4 消防给水


11.4.1 室外消火栓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给水管道合并,采用低压消防制,其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产供水系统分开设置。

11.4.2 原料储存场应以室外消火栓系统为主。当堆场、堆垛储量超过有关消防规范的限定时,应增设固定消防水炮,消防水量宜为100L/s。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区域宜采用自动消防水炮系统,消防水量宜为60L/s。消防水炮应具有直流及水雾两种喷射方式,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火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

11.4.3 地廊内及地面以上完全封闭的原料皮带输送栈桥,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所有栈桥及转运站两端宜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水幕系统。

11.4.4 消防水泵宜按照消防系统分别设置,采用自灌式吸水。消防水泵房宜与生产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性能参数及泵的数量应满足最大消防水量、水压的需要。

11.5 排水工程


11.5.1 排水制度应采用分流制。按排放水的性质应分为生产污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排水系统及雨水排水系统。

11.5.2 厂区排水管(渠)网应按生产污水排水系统、生活污水排水系统及雨水排水系统分别设置。生产污水、生活污水应排入末端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后,可排入受纳水体;应根据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排入城镇或工业园污水管网;雨水排水系统应排入受纳水体、城镇或工业园雨水管网。

11.5.3 生产污水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污水的温度、腐蚀等特性选择管(渠)材及排水设施。含有大量沉积物的污水应在车间内进行预处理后排入排水系统。

11.5.4 雨水排水系统的雨水量计算可采用所在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确定或由气象部门提供。雨水排水系统设计重现期P值应采用1年;处于低洼地区的企业根据危害程度,重现期宜提高至2年~5年。

11.5.5 所有排水系统设计参数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1.6 废水处理


11.6.1 废水处理应设置调节池、事故池。

11.6.2 高浓污水采用生化处理工艺时,宜采用厌氧加好氧工艺。

11.6.3 废水处理场内产生的沉淀污泥、活性污泥或化学污泥宜进行先浓缩后脱水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宜采用污泥燃烧、合成有机肥等措施。

11.6.4 废水处理沉淀池宜采用辐流式沉淀池、竖流式沉淀池。初次沉淀池表面负荷宜采用0.7m³/(㎡·h)~1.0m³/(㎡·h);二次沉淀池表面负荷宜采用0.5m³/(㎡·h)~0.8m³/(㎡·h)。

11.6.5 废水处理曝气池容积应按负荷计算,水力停留时间宜为16h~24h。

11.6.6 废水处理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宜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宜符合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的要求。

11.6.7 废水处理构筑物宜设排空设施,排出的水应回流处理。

11.6.8 废水处理站的给水系统不应与处理装置直接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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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2.1 一般规定


12.1.1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制冷设计除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外,还应考虑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及改善劳动条件。

12.1.2 空调采暖设计方案应根据系统使用功能、能源来源、环境条件等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针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2.1.3 除本章节提及的暖通系统外,其他暖通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有关规定。

12.2 室内外计算参数


12.2.1 各生产车间、室内(作业地带)空气计算温度应符合表12.2.1的要求。

表12.2.1 制浆造纸厂各车间或工段冬、夏季室内(作业地带)空气计算温度
12.2.1.jpg


12.2.2 造纸车间屋面、二层楼板以上外墙的最小传热阻,应按围护结构内表面防结露计算确定,并应符合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2.3 生产车间采暖通风


12.3.1 原料储存场及备料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料、切料过程散发的粉尘,经除尘系统净化处理后,工作区域或操作点含尘浓度及排出空气的粉尘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2 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物料,除尘系统防爆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当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时,干式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
    4 备料车间除尘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粉尘性质与浓度确定,宜采用一级或二级干法除尘。
    5 备料工艺设备应包括切料机、旋风分离器、料筛、风选机、草片除尘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可根据设备特点、生产要求,便于操作及维修等因素,采用局部密闭、整体密闭或大容积密闭的方式。
    6 备料车间生产线各扬尘点的排风量,应以防止粉尘逸至室内的原则通过计算确定,也可采用实测数据。
    7 设有采暖系统的备料车间,采用干式除尘系统处理后的空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冬季可采用排风送回车间。
    8 粉尘集尘室的形式,应根据生产条件,除尘器类型、粉尘性质、容重来确定。集尘室大小应按粉尘自然堆积量和堆积角度设计。清灰的间隔时间宜按1d~2d计算,宜每天清灰一次。
    9 原料输送地廊宜按6次/h设机械通风系统,地廊进出口宜设风机启动开关。

12.3.2 化学制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煮、洗筛、漂白工段,夏季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消除余热计算车间通风量。蒸煮、洗筛、漂白工段,工人停留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应在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条件下,当周围空气温度超过35℃时,应设局部送风。
    2 洗筛工段,在开敞或半开敞的各洗浆、筛浆设备上部应设置排气罩,进行机械排风。冬季应根据空气热平衡确定补风量,夏季宜利用自然通风。
    3 漂白工段,对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应设置密闭罩进行机械排风,净化处理后排空的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4 二氧化氯、二氧化硫制备车间应设与事故通风相结合的厂房上下部全面排风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12.3.3 化学机械制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季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消除余热和余湿计算全面通风。
    2 磨浆工段,夏季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消除余热和余湿计算全面通风。
    3 磨浆工段的主要散热、湿设备有磨木机等应设排风罩进行机械排风。
    4 工人停留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在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条件下,当周围空气温度超过35℃时,应设局部送风。

12.3.4 废纸制浆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夏季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消除余热计算全面通风。
    2 热分散电机、脱墨槽操作台等宜设夏季局部降温送风系统。
    3 水力碎浆机宜设机械排风系统。
    4 工人停留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在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条件下,当周围空气温度超过35℃时,应设局部送风。

12.3.5 造纸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造纸车间通风设计应进行整个车间的热、湿平衡计算,应配置各送、排风系统。
    2 产量大于等于100t/d的造纸机,烘干部应采用密闭气罩。
    3 烘缸气罩排风量应根据气罩内热、湿平衡计算的各项空气参数确定。
    4 造纸机的排风机风量的大小调节宜根据排风的含湿量采用变频方式控制。
    5 大于等于100t/d的造纸机干部宜设置毛毯送风、横吹热风和袋区通风等送风设施。
    6 通风设计应兼顾冬、夏季不同要求选择送、排风形式。
    7 两台造纸机并列布置在同一厂房时,两台造纸机中间的操作区,夏季应设送风系统,炎热地区宜采用送风冷却措施。
    8 造纸机湿部上方宜设置平滑局部吊顶。
    9 造纸机烘干部气罩排风的废热应充分回收利用。
    10 后加工区域的室内温、湿度应按工艺生产和纸品特性确定。
    11 采暖地区成品库与抄纸工段毗连时,门洞可设热风幕。
    12 辅料制备工段宜与主车间隔开;填料除尘及淀粉熬制等处应设置相应的排风系统。

12.3.6 碱回收车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蒸发、燃烧、苛化、石灰回收工段通风,夏季应以自然通风为主,应按消除余热计算全面通风。
    2 蒸发、燃烧、苛化、石灰回收工段,工人停留时间较长的工作地点,应在室外通风计算温度条件下,当周围空气温度超过35℃时,应设局部送风。
    3 苛化工段过滤机、洗渣机、消化鼓等设备均应设排气罩排风,排风量可按开敞面积吸风速度不低于0.3m/s~0.5m/s设计。
    4 石灰回收工段、石灰粉碎转运点、石灰仓应设除尘系统,排出气体应经过净化处理。

12.4 空气调节


12.4.1 造纸车间完成工段,纸加工车间,纸卷中间立体仓库等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视为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气流组织、末端设备选择应参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有关规定。

12.4.2 造纸机传动控制室、仪表机柜室空气调节系统应视为工艺性空气调节系统。造纸机传动控制室、仪表机柜室室内温度宜不大于25℃,电机控制中心室内温度宜不大于27℃。

12.4.3 造纸机传动控制室、仪表机柜室的空调设备选择,应经负荷计算。空调机的送风量计算应充分考虑冷负荷中主要为显热负荷的特点,并应考虑全年制冷运行的需求。

12.4.4 设有空气调节的控制室宜保持室内10Pa~20Pa正压。

12.4.5 当采用风冷式制冷机组、风冷分体空调机组时,进风口宜采用方便清洗的过滤措施,且室外部分的设备应采用防腐材料和涂层。

12.5 制冷站


12.5.1 需全年制冷的制冷站,应根据室外气温变化,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选择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等节能系统。

12.5.2 制冷主机选择宜经过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电制冷主机宜采用水冷式制冷主机。

12.5.3 二氧化氯制备工段的制冷主机应考虑全年使用,并应配备保证安全运行的控制系统。

12.6 防排烟


12.6.1 防排烟设计宜结合各车间的通风系统进行,宜采用通风系统和排烟系统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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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13.1 一般规定


13.1.1 制浆造纸厂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和《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细则》QB 1022的有关规定。

13.1.2 制浆造纸厂中生产环节所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处理达标排放。

13.1.3 制浆造纸厂应采用可再生资源和可循环利用的原料,采用清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

13.1.4 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化学制浆项目必须有碱回收和废水处理工序。所产生的废水必须经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后有组织地排放。

13.1.5 有利用价值的生产环节的废弃物及余能,宜回收或综合利用,在污染物或废弃物处理或综合利用的过程中,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

13.1.6 用气量大于20吨/时,在无集中供热和大量外电供给的条件下,宜采用热电联产的建设方案。

13.1.7 应进行物料平衡、水平衡及能量平衡计算,在生产工艺可行的条件下,工艺用水应按水质和工艺条件逐级在工艺系统中回用。

13.1.8 上(冲)浆泵和造纸机传动应采用交流变频电机,其他生产过程中能力变化范围大的设备宜采用变频电机。

13.2 选址与总图布置的环境保护要求


13.2.1 制浆造纸厂选址应对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及城乡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等基本环境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的规划设计方案。

13.2.2 专用铁路、公路、长输管路等的选线应选择对沿途自然生态的破坏和污染小的线路。

13.2.3 制浆造纸厂不应设在当地城建、卫生部门规定的卫生防护区内。

13.2.4 环境保护设施用地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同时选定。

13.2.5 烟囱(排气筒)、有毒有害原料、废水处理宜布置在厂区常年主风向的下风侧。

13.2.6 新建制浆造纸厂绿化覆盖率可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和地区而异。

13.3 备料


13.3.1 湿法备料的洗涤用水应循环使用,需排放的废水应进入废水处理系统。

13.3.2 树皮、木屑、蔗髓、苇末及草灰等车间废料宜资源化利用。

13.4 化学制浆


13.4.1 工艺设计应选择低能耗连续或间歇蒸煮,原料预浸和液比调节应使用稀黑液。

13.4.2 当蒸煮设备放汽及喷放时,应回收有用成分及热量,不应直接排空。

13.4.3 粗浆的除节、筛选宜采用封闭筛选工艺,筛渣应回收利用。

13.4.4 浆料洗涤应优先使用蒸发工段二次冷凝水。

13.4.5 多段逆流洗涤的洗浆机组应配有排气罩及排气装置,排放的气体宜与滤液槽、浆塔排气集中进入全厂低浓臭气收集和处理系统。

13.4.6 本色浆洗涤后宜设置氧脱木素工序,氧脱木素洗涤水宜逆流至浆料洗涤工序。

13.4.7 漂白工段宜设置洗涤塔,收集和处理漂白系统洗浆机、滤液槽气体。

13.4.8 多段漂白中的漂白段洗涤液宜回用,减少排放量,酸性和碱性废水宜分道、封闭排放,不宜在车间内部混合。

13.4.9 蒸煮及洗筛、氧脱木素工段的地沟应与漂白系统地沟分开设置,出车间的地沟排水宜有电导监控装置。

13.5 机械制浆


13.5.1 化学机械制浆车间应充分利用白水,减少纤维流失,降低污染负荷。

13.5.2 在化学机械浆与化学制浆系统并存的项目中,化学机械浆高浓废水宜进入化学制浆碱回收系统共同回收。

13.5.3 应采用低能耗的磨浆工艺及设备,磨浆过程产生的热量应回收利用。

13.6 废纸浆


13.6.1 废纸制浆车间白水应循环利用。

13.6.2 浆渣宜处理后回用或综合利用。

13.7 造纸


13.7.1 造纸机干燥部应采用多段通汽或其他节能型干燥方式,冷凝水应回收利用,主冷凝水槽闪蒸产生的二次蒸汽宜综合利用。

13.7.2 真空系统产生的白水宜收集后回用。

13.7.3 大型造纸厂造纸车间真空系统宜使用透平真空泵,排出气体宜综合利用。

13.8 碱回收


13.8.1 蒸发污冷凝水应分级收集和利用。

13.8.2 采用硫酸盐制浆工艺的化学制浆生产过程应设置臭气的收集处理系统。

13.8.3 碱回收炉的排烟系统应设除尘设备。

13.8.4 碱回收炉和石灰窑烟气排放标准、烟囱的设置应符合批准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要求。

13.8.5 碱回收车间、碱回收炉生产的过热蒸汽应送热电站或自设汽机间发电。

13.8.6 碱回收车间各工段应有回收处理含碱废水的设施。

13.8.7 非木浆碱回收燃烧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木浆碱回收燃烧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计算方法》GB/T 27713的有关规定。

13.9 其他


13.9.1 废水宜采用管道排放,并接入本企业厂区废水管网排入废水处理站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的有关规定。

13.9.2 当间断排放的污水或有冲击负荷波动时,宜设置污水调节池。

13.9.3 在污水排放处,宜设置取样点或检测水质和水量的设施。

13.9.4 产生粉尘、毒物或酸、碱等强腐蚀性物质的仓库及堆场,地面或墙壁的冲洗水,应进入污水系统。仓库内有积液的地面不应透水,产生的废水应进入污水系统。

13.9.5 化学品仓库消防排水应纳入废水处理系统。

13.9.6 掺烧制浆造纸厂废弃物的锅炉燃烧所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评估报告的排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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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职业安全卫生


14.1 一般规定


14.1.1 职业安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4.2 防火防爆


14.2.1 防火防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区总平面布置应保证消防通道通畅、消防水管网的合理布置和消防用水的水量。车间内外消火栓的设置、给水设施和固定灭火装置等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在易燃易爆的罐区、车间、作业区和储存库,应设置专用的灭火设施及室内外消火栓。
    3 原材料和生产成品应存放在堆场或仓库内,原料、成品仓库或堆场与烟囱、明火作业场所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当烟囱高度超过30m时,间距应按烟囱高度计算。
    4 危险品库的安全防护距离及房屋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 封闭的油泵房内应设置机械排风。
    6 造纸机的密闭气罩内宜设喷淋灭火装置。

14.2.2 当多台造纸机布置在同一联合产房中或因气候原因全部生产设备需布置在同一联合厂房中以及制浆生产中木片堆场单垛超过20000m³时,设计中应加强监控、火灾报警、喷淋及经过认证的特种消防设施等措施。

14.2.3 火灾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制浆造纸厂应在浆板仓库、成品仓库、车间上料区和完成工段区域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自备热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的有关规定。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丙类库房宜设置区域报警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库房宜设置集中报警系统。大型制浆造纸厂宜设置消防控制中心,将各个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信号送到消防控制中心,集中显示火灾报警部位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

14.3 防雷、电气安全


14.3.1 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2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工厂、仓库。
        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原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3)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
    3 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可按三级负荷供电。

14.3.2 一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为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方式应在30s内供电。

14.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14.3.4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除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配电设施应有明显标志。

14.3.5 当确认火灾时,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采用手动或自动切除相关区域非消防电源。

14.3.6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与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4.3.7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时,应穿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2 当采用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沟、电缆井和电缆桥架内可不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电缆时,可直接明敷。
    4 与其他配电线路宜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14.3.8 浆板库、成品仓库等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防火保护措施;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14.3.9 消防配电箱、开关及其配电线路宜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14.3.10 浆板库、成品仓库等可燃材料仓库、造纸车间干部、完成车间(工段)等火灾危险区域,在照明配电箱进线开关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宜为300mA~500mA。

14.3.11 电除尘器的控制柜、高压开关、变压器上的电抗器、金属栅栏及电缆架等应设置的接地保护。电源设在电除尘器顶部的,从电场阳极至电源变压器的工作地线应视最短的连接线,最小截面不应小于25mm²。

14.3.12 电除尘器高压整流电源开关与高压隔离开关之间,以及互联络的高压隔离开关之间,应有安全闭锁装置。

14.3.13 电除尘器各电场的门孔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当电除尘器带电时,各门孔不应开启。

14.3.14 当电源设在电除尘器顶部时,电源变压器应可靠接地,低压电源部分应有安全罩;当电除尘器电源不设在顶部时,应有高压整流隔离间,高压整流隔离间门上应装有开门后立即断开交流电源的电气连锁装置。

14.3.15 电除尘高压绝缘子室应配置电加热装置。

14.3.16 当中小型碱回收不具备双电源条件时,应设安全照明设施。

14.3.17 碱回收炉的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控制室和安全通道的撤离口等重要场所宜设紧急事故停机开关。

14.3.18 进入锅炉,金属容器、槽罐、特别潮湿的场所内检修应采用电压不大于12V的低压行灯。

14.4 防烫


14.4.1 工作温度大于60℃的设备和管道应有保温措施。当工艺要求裸露、表面温度大于60℃时,在基准面上不大于2.1m、距离操作平台不大于0.75m范围内应采取操作人员的防烫保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14.4.2 碱回收炉的熔融物溜槽、设备传动部件的齿轮、链条、皮带等应设置保护罩。蒸汽安全阀应设置防止人员被烫伤的保护装置,熔融物溜槽及化学品槽、罐附近应设置洗眼、吸收设施。

14.5 安全色、安全标志


14.5.1 易发生事故与危害的设备、管道及地点应涂安全色和设置安全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 289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的有关规定。

14.5.2 严禁随意开启和关闭的阀门应加锁,并应挂以明显的标志牌。

14.5.3 传动设备除应设置防护罩外,还应设置安全标志。

14.6 噪声防护、防振动


14.6.1 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要求。厂区内噪声标准及控制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14.6.2 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和《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的有关规定。

14.6.3 噪声控制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计同时进行。

14.6.4 噪声应从声源控制,宜选用噪声较低、振动较小的工艺和设备。

14.6.5 对超出职业卫生标准有关噪声职业接触限值规定的,应对声源进行隔声设计,采取隔声、吸声、消声、减振、个人防护及综合控制等噪声控制措施。

14.6.6 噪声较大设备宜布置在封闭厂房内。

14.6.7 仪表控制室、成品检验室(化验室)、维修室、值班室、更衣室等有长驻人员的房间应采取隔声措施。

14.7 防尘


14.7.1 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在工艺生产允许时应采取加湿降尘措施。当作业场所粉尘、烟尘或有害气体浓度较大且不易处理时,应设置单独操作室,并应设置机械通风。

14.7.2 备料车间应设除尘通风装置。

14.7.3 石灰石破碎车间内应设隔离的值班工人休息室。

14.7.4 复卷机、切纸机处宜设纸毛收集除尘系统。

14.7.5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并应配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粉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14.8 防毒、防腐、防辐射


14.8.1 有挥发性且腐蚀性较强、易产生粉尘危害介质的车间、工段应加强通风、除尘措施,有条件的建设区域,在不影响工艺生产的情况下,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方式布置生产设备。

14.8.2 应加强热电站主厂房运转层及底层的通风,并应设置清扫装置及水冲洗设施。

14.8.3 热电站化学水处理车间的酸碱计量间、化验室及加药间等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增加室内的换气次数;贮存罐区地面应设防护围堰,并应设置操作人员安全冲洗设施。

14.8.4 使用强酸强碱、易燃液体的车间应采取防流散措施。

14.8.5 碱回收炉的溜槽附近应设置洗眼、吸收设施。

14.8.6 防腐蚀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腐蚀性介质的类别、性质、浓度、工艺生产可能发生腐蚀的区域选择防腐蚀建筑构造和建筑材料。

14.9 防暑、防寒、防湿


14.9.1 不设空调的生产车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也可设局部送风。

14.9.2 有温湿度要求的车间空调设计应满足工艺要求。

14.9.3 高温车间的热源应分布合理,并易于热量发散。热源可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单独的车间内。高温操作区应设置局部送风降温设施,并应加强通风换气。

14.9.4 具有敞口液面并产生大量水气或异味气体的设备及产生大量水蒸气的间歇性生产设备,宜集中或相对集中排列,并应设排汽罩和机械排风装置。冬季应送暖风。

14.9.5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工间休息室,夏季体息室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温度;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14.9.6 车间空调室可利用回风,回风点应远离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并应组织好气流。当车间内有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时,应单独隔离、单独排风。

14.9.7 冬季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零下20℃及以下的地区,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门斗、外室或热风空气幕等防寒保暖装置。

附录A 制浆造纸厂所用的水、电、蒸汽和压缩空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参数要求


A.0.1 水质要求可符合表A.0.1的规定,供水管网压力宜为0.25MPa~0.5MPa。

表A.0.1 用水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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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种纸水质要求根据产品特性确定。

A.0.2 供电要求宜符合下列要求:
    1 35kV及以上供电,电压波动宜为额定电压的±5%。
    2 10kV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供电,电压波动宜为额定电压的±7%。
    3 低压照明用户供电,电压波动宜为额定电压的 ±.jpg

A.0.3 蒸汽宜为饱和蒸汽,当为过热蒸汽时,应设置减温器;蒸汽压力应满足生产使用的要求。

A.0.4 压缩空气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艺用压缩空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绝压)应为0.5MPa~0.7MPa;
        2)压力露点应不大于3℃;
        3)含油量应小于25mg/m³;
        4)含尘量应小于10mg/m³,含尘粒不应大于40μm。
    2 仪表用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自动化仪表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的有关规定。

附录B 工艺管道不同介质的流速表


B.0.1 管内流体常用流速宜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管内流体常用流速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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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 浆料流速宜符合表B.0.2的规定。

表B.0.2 浆料流速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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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管径还可通过查图法进行选择。同计算法一样,所查取的管径应符合管径系列,并应选择距查出的管径值最接近的数值略大些的管径。

附录C 制浆造纸厂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表C 制浆造纸厂主要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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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D 主要车间楼板安装检修等效荷载


D.0.1 制浆车间、碱回收车间梁板安装检修等效荷载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制浆车间、碱回收车间梁板安装检修等效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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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造纸车间楼面安装、检修均布活荷载应符合表D.0.2的规定:

表D.0.2 造纸车间楼面安装、检修均布活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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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E 制浆造纸厂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设计照明系统的照度标准值


表E 制浆造纸厂各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设计照明系统的照度标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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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F 制浆造纸厂用电设备需要系数(Kx)及功率因数(cosΦ)


表F 制浆造纸厂用电设备需要系数(Kx)及功率因数(cos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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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当设备配置变频电动机时,功率因数宜取0.92~0.95。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
    《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 5001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
    《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GB 50060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 50062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 50109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115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防洪标准》GB 50201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 50264
    《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 5031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火规范》GB 5033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 50545
    《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66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
    《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工业锅炉水质》GB 1576
    《安全色》GB 2893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及钢平台》GB 4053.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 4053.4
    《工业自动化仪表气源压力范围和质量》GB/T 4830
    《造纸木片》GB/T 79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
    《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 8923
    《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GB 10434
    《造纸及纸制品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纸浆制造业》GB 11654.1
    《造纸用原木》GB/T 11717
    《设备及管道保冷技术通则》GB/T 11790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T 12145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8613
    《非木浆碱回收燃烧系统能量平衡及能量效率计算方法》GB/T 27713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 J2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
    《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程》DL 5022
    《火力发电厂化学设计规范》DL/T 5068
    《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照明设计技术规定》DL/T 5390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规定》HGT 20546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
    《可编程控制器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700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造纸工业》HJ/T 408
    《制浆造纸企业综合能耗计算细则》QB 1022
    《轻工企业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QB 6012
    《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设计规范》SH/T 3022
    《石油化工仪表安装设计规范》SH/T 3104
    《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 191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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