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4∕T 0275-2023 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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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4∕T 0275-2023 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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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贯彻国家和西藏自治区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提高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西藏自治区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的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以下情况的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本标准对其的适用条件 :
    1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
    2 使用年限在 5 年以下的临时建筑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 :
    3 工厂区内独立的办公建筑、生活配套建筑等应执行本标准公共建筑的规定:
    4 附建在工业厂房的办公用房等非工业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大于等于 30%或面积大于等于 1000m2,非工业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公共建筑的规定;
    5 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其面积占整个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 10%,且面积不小于 1000 m居住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居住建筑的规定,公共部分应执行本标准公共建筑的规定 :
    6 用于企业研发和软件开发等的建筑物应执行本标准公共建筑的规定:
    7 不设置供暖空调设施的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 5 章和第 7章 7.2 节之外的各项规定:只有局部房间供暖或空调时供暖或空调房间所在的局部区域应全部执行本标准公共建筑的规定
    8 以下建筑,应执行本标准除第 5 章关于建筑节能和建筑热工设计的规定之外对公共建筑的规定:1)独立建造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制冷站、泵站等动力站房;2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
    9新建民用建筑不执行本标准第 9 章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原则,选择适宜的技术和材料改善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提高建筑设备及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建筑能耗。
    民用建筑节能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西藏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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