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27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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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师271-1这个编号或名称可能是指特定的考试科目或者教材章节,但具体含义可能因不同地区或机构的规定而有所差异。在中国,造价师是一种职业资格,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科目一般包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等。如果"271-1"是一个具体的章节编号,那么它可能对应的是其中一个科目中的一个部分或者小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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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流价师2011.7

政府投资项目中除个别项目因为情况特殊采用邀请招标、协议 定标方式外,其他基本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形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 年多地方把财政性工程文划分为小型项自和中大型项自,划分的标准主 要是按造价金额的大小,笔者以自已工作的地区为例,当地政府规是了 须算价50方元完以下的工程项自为小型工程,同时对小型项自的招投标流 握出台了专门的制度,可以不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建设方委托招 代理机构举行投标、开标、评标,其实出台政策的本意是减少公共资 原交易中心的工作量,同时也是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进行小型项目招投 示的操作,但是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辟如:买标卖标、串标围 标、几方相互勾结等比较严重的违法问题。下面笔者以自身工作过程中 了解的情况为例,阐述目前小型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可采 取的相应对策。

因为小型项自可以不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间相对来 兑比较短,手续也比较简单,建设方容易操作。所以许多建 方就产生了把一个工程肢解成几个工程来招标,原因可能 是建设方想简单操作,也有可能是想通过解工程达到其他 目的。特别是一些应急性的项目经常以时间紧为由,这样做 速度可以加快,比如一些学校项目一般多在暑假期间,学生 上课时工程比较难开展,理由找的比较正当。还有一些不是 应急性的项目,肢解成几个项目又伯被发现吉林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就把肢解的工 呈分批送审,但又留有一定的时间差,同时把项目名称更改 下,这样就不容易被发现,因为肢解成几个工程的话,审 查的人员可能不是同一个,就是同一个人时间长了,名称变 了也不太可能发现。所以说手法相树比较隐蔽。

相互的公结日分为建设方震日地工单、地工方 与招标代理机构、施工方同时与建设方和代理机构,从中可 以看到,施工单位是整个可能性的必要条件,没有施工单位 对利益的追求也谈不上勾结行为的产生。建设方可以通过选 择比较听话的代理机构,控制信息发布达到与施工单位的勾 结;施工方可以通过与代理机构相勾结,打听报名的公司和 家数进行串标围标、买标卖标的准备,勾结完成再进行抬高 标底的操作;如果是施工方与建设方、代理机构三者相互勾 结那基本是量身定做一样,成功率就很高了。

对于相互勾结而形成的串标围标、买标卖标现象,采取 的措施很少也很难有效,主要是很难查证。对此笔者根据试 行做法,采取投标报名分招标代理机构和建设方,两个地方 对于报名情况不得相互交流,否则作违纪处理,这样就可以尽 量保密投标单位的具体情况。对于招标信息的公布上面已说 过这里不再重复了。对于标底价尽量采用审计人员自已手改 (可以留一些价格变动比较大的部份),不让标底价提前曝 露(现在施工单位投标没几个是自已做标的,都是从中介机 构预算人员电脑重拷过来的,定价时调一下就可以了),减 少施工单位通过围标提高中标价。还有就是限制招标代理人 员拿标底的时间,一定要在当天规定开标前一个小时来拿, 以防标底提前拿了以后被偷偷拆封。

通过乱挂靠,多工程投标③

由于小型项自不太引人注意,许多项自不受检,虽然 金额不大但利润率较大,深得一批人的喜爱,所以许多无资 质的小包工头经常提前为了一个工程到多个施工企业打介绍 言以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究其原因主要是小型工程对于企 业相关证件要求不严格,做做样子以后再拿回去,也就纵容 了一批人撒大网捕小鱼的心态。经常会出现某个包工头同时 中好几个标,到处干活的不正常现象。

对于挂靠很难取证,但是对于证件的要求可以产严格起来, 项目经理不仅要在开标时到场,而且中标以后项目经理证书 或者建造师证书必须压在建设单位里,证件被压可以让很多 施工单位三思而后行了,施工单位不可能为了一个小工程就 巴证书压进去,因为这样一来以后再投大工程就没有证书用 了,而且证书不够出现假证投标或者是从建设方取出再投的 话,其他投标人很可能会举报(经常投标的人相互比较熟悉 对方公司情况的),一旦举报其后果也是相当严重的,不仅施 工单位要处罚,连建设方的相关人员也要被处罚。通过严格 证书抵压的要求可以减少随意挂靠,投标单位过多恶性竞争 的现象。S

2011.7.1造价费

探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崔佣,是指劳动与服务的租赁一一基于这种定义及我国法学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 我们把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定性为雇佣关系比较妥当。

雇佣,是指劳动与服务的租赁一

文丨张志军浙江省松阳县招标投标中心

笔者在《评标委员会的 性质和法律责任初探》(以 下简称《初探》)和《再探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之间的 法律关系》(以下简称《再 探》)中提出:招标人和评 标委员会之间是一种雇佣关 系。“雇佣关系说”的提出, 受到一些业界人士的质疑。 因此,本文就雇佣关系的概 念、构成要件进行介绍,并 把评标活动的特征和雇佣关 系的法律特征进行对比,着 重阐述把两者关系定性为雇 佣关系的理由。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 国尚处于法制社会的建设阶 度还在不断健全与完善之中 关系还没有被纳入到法律规 围之内。雇佣关系就属于这样 据笔者了解,关于雇佣关系 尚缺乏法律和司法解释上的 因此对于雇佣关系而言,只 角度去探究。

雇佣关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种指示不仅可以通过表明目 的和要求的方式传达,还包 括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制定 专人监督管理等方式传达。 魔工提供的劳动力包括体力 和脑力劳动;雇主为雇工的 劳动支付工资。关于上述要 件的归纳,笔者完全同意罗 睿先生的其他意见,唯独想 对“雇员有时候也可以是 个团体或组织”进行一点修 正,以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对 外提供劳务建筑消防系统设施全解析,182页PPT.pdf,在现实社会中 是广泛存在的,如“劳务公 司”的存在就是一例。

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 利义务关系。”笔者注意到:该词条先后 被编辑过7次,最近一次更新是在201Q年 的11月18日。该词条的定义相对比较科 学,应该代表了国内的最新研究成果。 几年前,法学者罗容先生在考查了我国 现实社会中出现的雇佣关系的各种形式 以后,对雇佣关系的共同特征作了分析, 归纳出了雇佣关系的四大构成要件): 关系主体:包括购买劳动力的雇主(包括 单位和个人)和出卖劳动力的雇工(只 能是个人);双方的合意:在自愿的前 提下达成合意,履主非经履工同意,不 得将其劳动力请求权让与他人;雇工非 经雇主同意,不得使他人代为提供劳动 力:雇工依照痛主的指示提供劳动力:这

我们知道,在评标活动中,评标专 家向招标人提供劳务和智力付出,评标 完成后招标人支付一定报酬。这个特点 符合我国学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按照 法理学的相关理论,如果要判定某种关 系属于雇佣关系,除了要符合其定义特 征外,还要满足其构成要件。那么评标 活动能不能满足雇佣关系的四大构成 要件呢?我们试着来分析一下:关系主 体:存在购买劳务方和付出劳务方,关 系主体符合要求;双方合意:专家有拒 色或接受评标邀请的自由。一旦专家接 受后,招标人不得私自将专家的工作转 交给他人:而专家也必须对评审工作亲

力而为;劳动力提供:专家按照招标人 交办的任务,凭借自己的知识和学识, 用智力和体力劳动完成比较专业的评审 活动;报酬给付:评审结束,招标人给 付报酬,完成“劳务”与“报酬”之间 的交换。从上述分析来看,评标委员会 的工作性质,满足雇佣关系的四大构成 要件。由于评标活动的特征符合雇佣关 系的定义,也能够满足雇佣关系的构成 要件。因此,笔者认为:招标人和评标 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应当定性为一种庭 佣关系。

笑于雇佣树象、雇佣报酬和

笔者曾经在《再探》一文中指出: 把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定性为雇佣关 系,可以完全排除定性为“法定代理关 系”时的六大疑患。尽管如此,还是有 很多业界人士都对“雇佣关系”的定性 提出了一些疑虑。一些学者认为:雇佣 关系的对象是确定的,报酬是明确的, 契约也是必不可少的。雇佣关系的这些 持征,评标活动都比较欠缺。这又该如 何解释呢? 法学者们普遍认为:商事法律是 类比较特殊的法律类型,兼具有“私 法”和“公法”两种属性。正如陈老师 所论断的那样沥青防水卷材屋面防水层施工工艺标准,《招标投标法》也兼具 “私法”和“公法”两种属性,因而不 能完全用“私法”概念上的标准来衡量

它对于雇佣对象的要求。《招标投标法》 对雇佣对象的要求,只是一种宏观层面 上的要求,而没有具体到个人。即《招 示投标法》要求具备专家资格的、评标 专家库里的成员,除了具有应当回避的 情节外,都可以作为被选聘的对象。而 抽取和指定专家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挑 选并确定具体雇佣对象的一个过程。关 于雇佣报酬,我们知道:当某一个地方 频繁出现某一种劳务活动的时候,就会 在某一时期出现一种相对比较固定的报 酬计算和给付方式。评标活动正是这 样,很多地方评标专家的报酬都是约定 俗成的。评标活动虽然缺乏“双方协商 怎么确定劳务报酬”这个过程,但不表 月评审活动的报酬是不明确的。相反, 这种现象说明:评审活动的报酬是非常 明确的,计算方式和给付方法就是当地 约定俗成的规则,已经不需要再另行协 商了。我们在日常的招标实践中,对于 平标报酬的计算和给付,难道不是这样 玛?关于雇佣契约,我们知道:契约有 书面形式也有口头形式。评标活动开始 后,招标人交给评标专家以评审任 务,并答应工作任务完成后即给付一定 报酬,这实际上就是一种口头契约的方 式。此外,根据国际劳工大会《关于雇 佣关系的拟议建议书》中的规定:“出 于对雇佣关系中劳动者进行保护的国家 政策的目的,确定这种关系的存在,应 当基于有关提供的服务和劳动者报酬的 事实,而不论各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商定 了何种契约性或其他的相反安排”。这 个规定清楚地表明:即使没有口头契约 的存在,只要有“服务和报酬交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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