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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建〔2021〕363 号).pdf简介: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建〔2021〕363号)"是上海市针对城市规划和建筑面积计算管理出台的一项具体法规或政策文件。这份规定可能详细规定了建筑的计容面积、建筑面积的计算*法、规划审批流程、建筑高度控制、容积率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等内容,旨在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行为,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
该规定可能包括对各类建筑(住宅、商业、公共设施等)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了明确,例如,是否包括阳台、飘窗、阁楼、地下室等部分的计算,以及对于复式、跃层等特殊建筑类型的建筑面积认定标准。此外,也可能涉及到对建筑密度、建筑间距、公共配套设施面积等的计算指导。
由于具体的363号文件内容并未公开,我提供的信息是基于一般此类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用框架。如果你需要了解详细内容,建议查阅官*发布的文件或联系相关部门获取准确信息。
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规定(沪规划资源建〔2021〕363 号).pdf部分内容预览:
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面 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地下室 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 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且除地下车库的 情形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 建筑物的室外地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 地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 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 定室外地面标高。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 的室外地面标高一般以周边相邻的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 加上0.3米。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的,以较低的标高作为该建筑物 的室外地面标高。 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通凤采光 井宽度(取采光井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
离)不宜超过1.*米(含1.*米)。超过1.*米的,采光井地坪 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 (三)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 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4.5米。标准层层高超 出4.5米的,按每2.*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法折算该层建 筑面积,并按折算的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 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 的层高不受本项前款规定限制。 (四)阳台 阳台符合以下条件的,阳台面积按其水*投影面积的1/2计 入容积率;否则,应按其水*投影面积的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 距离)不超过1.*米(含1.*米),且其水*投影面积小于或者 等于***米的。 保障性住房阳台的计算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本项前 款规定限制。 (五)飘窗 飘窗符合以下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挑出列 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飘窗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应不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 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 0.6 米。
(七)其他 住宅分户门、房屋建筑结构围合范围以内的建筑空间,均属 套内使用空间,除设计规范有规定外,均应按其水*投影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第六条(审核要求) 规划资源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案时,应当审核有关建 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资料,包括《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附表1)和《建筑面积汇总表》(附表2)。 第七条(解释) 本规定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既有相关规定的具体应用作出进 一步规范,由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解释。 建设项目在审批和工规划资源综合验收时,出现现行计算 规范适用问题的,各区及派出机构规划资源部门应向上海市规划 和自然资源局及时请示,不得擅自解释、违规核准, 第八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GB/T 39237-2020 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pdf附表:1.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2.建筑面积汇总表
单幢建筑物建筑分层面积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信息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