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8-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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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pdf简介:

《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是由云南省物价局在2018年7月18日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这两个办法主要针对云南省城镇内的管道燃气供应行业,对燃气配气价格的制定和监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的定价行为,明确配气价格的形成机制,包括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等方式,并对价格的调整程序、信息公开、价格异议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要求,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则侧重于对燃气企业进行定价成本的监审,规定了成本监审的范围、方法、程序和责任,旨在确保燃气企业的定价与其实际成本相符合,防止不合理的利润诉求推高燃气价格,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总的来说,这两个办法是云南省物价局为了加强对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保障市场稳定和消费者权益所出台的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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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2.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河北省】《建筑工程统一消耗量定额(2008)》气业务财务核算独立。

第二章价格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配气价格以经营天然气配送业务企业法人为 基本核算单位,原则上同一区域配气管网执行同一配气价格 按照同一区域所有燃气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之和除以年度 配送气量之和计算确定。 第七条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 制定。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合理收益。考 患税收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第八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以及税 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其中: (一)准许成本即定价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 维护费。根据《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供销差率(含损耗率)原则上按照不超过4%确定。 配气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建筑区划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与配气 服务相关的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二)合理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 有效资产指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 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 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建 筑区划内产权属于燃气企业的管网资产、管网区域内自建自 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

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 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 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 曾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其他业务收支净额通过 成本监审确定。 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准许收益率按税后全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确定。 (三)税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 (四)其他业务收支净额为燃气企业使用与配气业务相 关资产和人力,从事安装施工和销售等其他业务活动的收支 净额。原则上燃气工程安装业务收支净额应当做一次性扣除 处理。 第九条配气价格按照定价前一年度企业准许总收入 除以核定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 为避免因过度超前投资建设原因造成配气价格过高,配 气管网负荷率低于50%的,按设计配送能力的50%计算确定 配送气量;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按实际配送气量确 定配送气量。 年度配送气量为燃气企业期初库存气量加上本期购气 量减去期末库存气量的余额。配气管网负荷率为实际配送气 量与设计配送能力的比值。 第十条新建城镇燃气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 评价的原理核定初始配气价格。核定价格时,税后全投资收 益率按照不超过7%确定,经营期不低于30年。定价成本参

效原则上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成本参数 与成本监审规定不符的,按成本监审的规定进行调整。随着 经营气量的增加,设计达产期后调整为“准许成本加合理收 益”的原则核定。 第十一条参照资产、人员、维修费用比重等因素不同, 在合理分摊成本基础上,分别制定居民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有条件的州、市可对非居民配气价格作进一步细分。 制定分类配气价格时,应当遵循相关性原则,对不同用 户使用的管网资产和成本进行分摊。与资产相关的应当根据 资产金额或者管道容量分摊,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折旧、 摊销、材料费、修理费、营运资本等;与气量相关的应当根 据销售气量分摊,如损耗、销售费用、燃料动力费等;与人 员数量相关的应当根据人员数量分摊,如职工薪酬等;其他 一些不具有明显相关性的,可以视情况根据资产或者销售气 量分摊,如所得税等。 第十二条对实行初始配气价格的新燃气企业,设计达 产期后,价格主管部门应主动进行价格校核,并及时调整配 气价格。 第十三条配气价格校核过程中,如测算的价格水平过 高或调整幅度过大,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 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控制价格水平或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 格过高和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至 下一核价周期进行补偿或扣减。

DB14∕T 567-2010 高速公路服务区精细化管理规范三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配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主 动实施,也可由燃气企业和消费者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 价建议。新成立的燃气企业正式运营或未制定正式配气价格 前,应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第十五条配气价格实行事前核定、定期校核、动态管 理,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如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管 网投资、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 第十六条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定 价成本监审(没有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除外 并将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的 基本依据。 第十七条制定和调整居民配气价格,要依法履行听证 等程序。 第十八条制定和调整配气价格,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 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价格水平和相关依据,同时抄送省 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燃气企业应当于定价前,通过企业门户网站 或者指定平台公开收入、成本等相关信息,并向价格主管部 门报送投资、收入、成本等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对燃气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 资料,或故意瞒报、虚报信息的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公开 曝光,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并可视情节采取降低准许收 益率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州、市应依法加强对燃气企业配气价格 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等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燃气企业之间的转供价格、通过配气管网 输送燃气的代输价格,参照本办法单独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云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管,规范 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政 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 通知》、《云南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依 权限对辖区内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 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 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 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 本办法所称独立配气管网系统(以下筒称配气系统),是 指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组成燃气 管网,包括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环城管网。 第三条配气定价成本是指燃气企业利用配气系统为用 户配送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管道燃气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配气业务成本 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配气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五条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

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核定配气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 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相关资料为基础核定定价成本。同一 区域有两个及以上的燃气企业,应当同时开展配气定价成本 监审。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

第七条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由折旧及摊销费、运行 维护费构成。 第八条折旧及摊销费指与管道燃气配气服务相关的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方 法、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 难销费。 第九条运行维护费指维持管网系统及调压等设施正常 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 用。 (一)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 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材料费TBT1740-2015 机车车辆重量测定方法,指配气过程中耗费的各种材料的费用,包含 维护配气环节设施正常运行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以及 其他直接材料的费用。 2.燃料动力费,指配气过程中耗费的燃料、水、电等费 用。 3.修理费,指燃气企业为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发生的固定

资产(含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用户缴费等形成的与配 气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维护和修理费用。 4.职工薪酬,指燃气企业为获得生产人员所提供服务而 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职工工资(含 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 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 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 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劳务费等 5.配气损耗费,指在配气过程中因气损而折算的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指配气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燃气企业 为提供正常配气服务发生的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以及按照法 律法规必须缴纳或提取的合理费用。 (二)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 气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办公费、业 务招待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劳务费、税 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 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三)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含专设销售服务部门) 在管道燃气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人员职工薪酬 租赁费、差旅费、低值易耗品、保险费、运输与装卸费、低 值易耗品摊销等,不含折旧及摊销。 第十条下列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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