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pdf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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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pdf简介:

生态保护红线,也称为生态安全红线,是国家为了保护和恢复重要生态功能,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制定的一种空间管控策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方案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 政策制定与指导:首先,政府会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原则、范围、标准和管理要求。这些政策通常会依据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和相关生态科学知识制定。

2. 区域评估:对全国或特定区域进行生态评估,包括生态系统类型、重要程度、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以确定需要重点保护的区域。

3. 划定范围:根据评估结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边界,这些边界可能是基于地理、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确定的。

4. 数据采集与分析:收集和分析地质、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数据,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提供科学依据。

5. 公示与征求意见:划定结果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公众和相关利益方的反馈,以确保划定的合理性。

6. 编制实施方案:根据反馈意见,编制详细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实施方案,包括管理机制、监管措施、保障措施等。

7. 实施与监管:实施方案通过后,开始执行并进行严格的监管,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有效执行。

8. 动态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变化,生态保护红线可能会进行适时的调整。

这是一个大致的工作流程,具体实施方案可能会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有所不同。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pdf部分内容预览:

(一)基本概念 红线即底线,通常具有约束性含义,表示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控 制线或具有低限含义的数字。“生态红线”是将城市规划红线的含义 借用而来,意指生态领域的重要界线。生态保护红线的概念是以“红 线”为基础,在区域性生态规划、管理和科学研究过程中逐渐产生和 发展,并得到多方面肯定,从而上升成为国家战略。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学[20172号) 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中将生态保护 红线定义为: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 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 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 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 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二)内涵特征 生态保护红线是我国特有的概念,是结合我国生态保护实践,根 据需要提出的创新性举措,已上升为国家生态安全战略的生态环境保 护理念。生态保护红线从字面意思可理解为保护生态环境不可逾越的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界限,即将各类经济社会活动限定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以内。从 空间范围看,生态保护红线应至少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中明确的禁止 开发区域。此外,各地认为有必要严格保护,且事关生态安全格局的 重要区域,在明确具体范围界定后也应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具有3个基本特征:一是从功能定位看,生态保护 红线是最重要的生态空间,包括具有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 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重要生态功能和生态极为敏感脆 弱的区域,对维持生态平衡、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二 是从用地性质看,生态保护红线是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生态用地,必 须严格用途管制;三是从保护要求看,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生 态安全的临界值和最基本要求《高强混凝土强度检测技术规程 JGJ/T294-2013》,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关键物种 生态系统存续的最小面积,必须实施严格保护,以确保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11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2016]65 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中国 科学院公告2015年第61号) 《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一2030年)》 《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厅字[2016]51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2016年)的通知》(水 资源函[2016]383号 《国土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函 [2016]1213 号) 《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 2016]1162号)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技术方法(试行)》(发改规划 [2016]2043 号)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 《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厅字 研百业集团 [2017]25号) 《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7]33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等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从而更好地使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相统一,以达到生态经济 最优目标。 一规划衔接,统筹划定的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充分与主 体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及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发 展布局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相衔接,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 适应,统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高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合理性和可 行性。 一坚守底线,严格保护的原则。生态保护红线是国土空间开发 的底线,是生态安全的生命线。因此,对照国家及省市新政策、新标 准、新要求,牢固树立底线意识,在政策落实中体现优先,把生态保 护红线作为编制各类空间规划的“底图”和刚性约束,强化用途管制, 严禁任意改变用途,杜绝不合理开发建设活动对生态保护区域的破坏。 (三)划定内容 1、纳入内容知售无 (1)国家级和省级禁止开发区域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国 ELLIGENCEGROUP 家级和省级禁正开发区域主要包括: 一国家公园; 一自然保护区; 一一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一一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 一一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一一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CJ∕T 203-2016 无堵塞泵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 一一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一一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 对于上述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同功能分区,应根据生态评估结果 最终确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位于生态空间以外或人文景 观类的禁止开发区域,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2)其他各类保护地明确边界范围后纳入生态保护红线。除上 述禁止开发区域以外,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根据生态功能重要性评 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结果,将有必要实施严格保护的各类保护地 明确范围界定后,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主要涵盖:极小种群物科 分布的栖息地、国家一级公益林、重要湿地(含滨海湿地)、国家级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退耕还林自然封禁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地、自然岸线、雪山冰川、高原冻土等重要生态保 护地。 3)统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保护,将分散的 红线小图斑整合成大区块,便于管理和区块登记。整合过程中相对分 散的村庄、农田、商品林及小面积在建或已有的资源开发项目、基础 设施工程、旅游设施用地可保留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同时,必须严格 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禁止扩大生产规模。满足退出条件的,要建立退 出机制,有序开展生态修复。 2、扣除内容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应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 充分衔接,扣除以下非生态用地,合理确定开发与保护边界。 (1)扣除生态保护红线中成片分布、面积较大的永久基本农田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红线(2017年国土部门划定)。 (2)扣除国土空间规划中2030年城镇与园区开发边界。 (3)对于国家重点规划开发的矿产资源又在重要生态功能区, 需要经过专家论证,决策层权衡决定,该退出保护的划进红线,需要 开发的扣除。 (4)扣除生态保护红线内集中连片的商业林。 (5)对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已建或在建项目,按照整 体性保护需求,确定扣除或保留。对于已纳入“十三五”发展规划或 近期建设规划的拟建项目,有明确选址范围的,在不影响区域生态完 整性的前提下,可适度预留开发空间;没有明确选址范围的资源开发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尽可能避让生态保护红线。 (6)对明确布局落位或选线走向,或纳入国家或省级“十三五” 规划,或已通过国家或省级部门审批的基础设施与民生工程,可不划 入生态保护红线,预留适当的建设空间。 7)上述扣除内容出于禁止开发区域内的不予扣除。 (四)管控要求百业集 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 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保生态功能 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生态保护红线须依据生态服务功 能类型和管理严格程度实施分类分区管理,做到“一线一策”。生态 保护红线一旦划定,应满足以下管控要求: 一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保持相对 稳定,退化生态系统功能不断改善,质量不断提升。 一面积不减少。生态保护红线边界保持相对固定,生态保护红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线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一性质不改变。严格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严 禁随意改变用地性质。

五、技木流程 按照定量评估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科学评估,识别生态 保护的重点类型和重要区域,合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区域具有 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主要物种得到有效保护,维 护基本生态安全,满足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基本需求,提高生态产 品供给能力,为区域生态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 布局提供重要支撑。 (一)开展科学评估 开展科学评估,是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基础性工作。在国土空间 范围内,按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方法 开展生态功能重要性评估和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估,确定水源涵养、生 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及极敏感 GROUF 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科学评估的主要步骤如下: 1、确定基本评估单元 根据生态评估参数的数据可获取性,统一评估工作精度要求。原 则上评估的基本空间单元应为250m×250m网格CSA019.3-2013标准下载,有条件的地区可进 一步提高精度。评估工作运行环境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 2、选择评估类型与方法 根据本地区生态环境特征和主要生态问题,确定生态功能和生态 环境敏感性类型,并结合数据杀件,选取适宜的评估方法。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

3、数据准备 根据评估方法,搜集评估所需的各类数据,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土地利用现状及年度调查监测数据、气象观测数据、遥感影像、地表参 量、生态系统类型与分布数据等。评估的基础数据类型为栅格数据,非 栅格数据应进行预处理,统一转换为便于空间计算的网格化栅格数据。 4、模型运算 根据评估公式,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中输入评估所需的各项参数 计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和生态环境敏感性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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