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DB32/T 4143-202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pdf简介:
DB32/T 4143-2021 是江苏省地方标准,名为《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这个标准主要针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管理以及使用过程,提出了一套详细的规则和要求。公共信用信息,顾名思义,是指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管理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历史、信用评价等。
该规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保障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防止信息滥用,保护个人隐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它涉及到信息的采集来源、数据格式、信息安全保护、信息共享和使用等方面,旨在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信用评价体系,助力于防范和惩治各类信用风险,推动社会信用环境的优化。
DB32/T 4143-202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4143202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基本原则 4.1规范完整, 4.2及时可溯. 4.3协同互补.. 4.4安全保密. 5一般要求. 6信息记录组成及要求 6.1信息记录组成 6.2数据项要求 7归集方式及要求 8归集周期及渠道 9信息整理, 10信息存储 11归集日志 参考文献.
GB∕T 50311-2000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DB32/T4143202
DB32/T4143202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信息记录组成及要求、归集方式及要求、 归集周期及渠道、信息整理、信息存储以及归集日志。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开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活动,信息提 供单位可参考使用。 注:1.本文件中信息提供单位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等 2.本文件中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主要是指公共信用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汇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过程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3100国际单位制及其应用 GB11643公民身份号码 GB32100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GB/T22117信用基本术语 GB/T34830.1信用信息征集规范第1部分:总则 GB/T36905电子证照文件技术要求 GB/T39441公共信用信息分类与编码规范 GB/T39443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方式及接口规范 GB/T39444公共信用信息标准总体架构 DB32/T3892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服务规范
GB11643、GB32100、GB/T22117、GB/T34830.1、GB/T39441、GB/T39443、GB/T39444和D 389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信用信息publiccreditinformation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人民团体,在依法履行职责 服务过程产生、获取的信用信息。
信息系统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r
DB32/T41432021
信息在整理、储存、传输等过程中不被破坏、不被修改、不丢失
公共信用信息产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归集,及时纳入主体信用档案,确保应用时效;信 息来源和信息处理过程应可追溯。
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采取同级归集、逐级上报与条线归集、逐级共享相结合的方式协同 集。
对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公共信用信息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确保 和商业秘密等信息在存储及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6. 1.1信息记录组成内容
一条完整的公共信用信息记录至少应包括:主体标识信息、信用状况信息、归集时间、信息来 分。
6.1.2主体标识信息
DB32/T4143202
唯一确定主体有效身份的信息。主体标识信息包括: a)自然人的主体标识信息应为主体姓名和可以标识其身份的证件类型及其证件号码;可标识其身 份的证件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为主。 b)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主体标识信息应为主体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全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3信用状况信息
6. 1. 4归集时间
6. 2. 1通用要求
6. 2. 2目录要求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数据项应符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和名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中规定的规范要求,
DB15∕T 353.12-2020 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12部分: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DB32/T41432021
8.1每类信息应明确归集周期。 8.2信息归集周期分为:实时、天、周、月、季、半年、年、不定期。 8.3实时归集的信息应在产生后立即归集。 8.4按天、周为周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的当期内归集。 8.5按月、季、半年和年为周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的当期或下一周期7个工作日内归集。 8.6不定期归集的信息应在数据产生后7个工作日内归集。 8.7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应以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为主要归集通道;互联网 或专线网络实施的归集,应及时同步至省电子政务外网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DB32/T4143202
9.1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除归集时间外,其它内容完全相同的信用记录视为重复记录,保留其中提 供时间较早的一条。 9.2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宜采用“主体标识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中的关键数据项”确立更新记录规则。 视为更新记录的,应保留提供时间最晚的一条。 9.3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对归集的信息按照格式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9.4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的数据应作为疑问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录 并加以说明。 9.5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提供重复数据和疑问数据下载反馈功能。
9.1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除归集时间外,其它内容完全相同的信用记录视为重复记录,保留其中提 供时间较早的一条。 9.2同一信息来源的信息,宜采用“主体标识信息+其他信用信息中的关键数据项”确立更新记录规则 视为更新记录的,应保留提供时间最晚的一条。 9.3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对归集的信息按照格式要求进行规范处理。 9.4不符合格式规范要求的数据应作为疑问数据。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标记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记录 并加以说明。 9.5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提供重复数据和疑问数据下载反馈功能。
10.1信息存储应统一数据类型和格式,保障数据兼容和共享。 0.2结构化数据宜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存储。 10.3非结构化数据宜采用非关系型数据库存储。 0.4应对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施容灾备份JT/T 1357.1-2020 道路车辆清障救援技术要求 第1部分:术语.pdf,防止信息丢失。 10.5应建立安全的信息存储系统、安全管理及保护制度。 10.6应按照法律法规或行业内部管理条例规定的期限保存公共信用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信息应归 档
11.1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自动记录归集日志。 11.2归集日志应记录归集处理时间、归集方式、信息来源、归集周期、处理记录数量、符合格式规则 的记录数量、疑问数据量、疑问原因、处理人员、处理时长等信息。 11.3各级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提供归集日志查询追溯功能。查询条件应支持关键词、时间、处理人员 等不同条件及条件组合。 11.4应对归集日志信息进行备份,并纳入系统安全管理,
DB32/T414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