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1283-2015.pdf简介: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GA1283-2015)是中国公安部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重要标准,它针对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加强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护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GA1283-2015明确了住宅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了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有效,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对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报告。 3. 加强对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4. 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5. 对违规用火、用电、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罚。
该规定是对我国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强制性指南,对于保障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物业公司和业主都需要遵守该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 GA1283-2015.pdf部分内容预览:
范围 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一般要求 .5 消防安全责任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6 6.1通则 6.2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6.3消防设施维护管理 .9 6.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10 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11 消防档案 .11 参考文献 12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消防安全责任、日常消 防安全管理、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以及消防档案等。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管 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 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07(所有部分)消防词汇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A503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3.7共用消防设施sharedfirefacility 住宅物业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价格的消防设施
T/CSPSTC 40-2019 软岩隧道监控量测技术规范.pdf3.8专项维修资金residentialmaintenancefund 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1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坚持自防自救,实施综合治理,落实 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 4.2居(村)民委员会应指导、推动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制定防火公约, 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多户联防制度,定期开展群众性的消防活动。居(村)民委员会对住 宅物业共用部位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加强 防火检查。 4.3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代 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各方消防安全 的责任和防范服务的内容。 4.4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制定管理规约时,应明确消防安全事项 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法具有约束力, 4.5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应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在订立 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4.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或明 确消防安全内容不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合同或规约规 定不明确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消防安全责任,合同签订各方或规约制定方承担相应的消 防安全责任。 4.7鼓励、引导住户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应急照明、自救呼吸器、家用火灾探测器和家用 火灾安全系统等。
5.1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a)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 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b)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a)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的消防安全事项,执行业主大 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b)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c)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d)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5.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
c)按规定承担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添置的相关费用; d)做好自用房屋、自用设备和场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a)组织、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监督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约定 22
的消防安全事项的实施; b)与居(村)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住宅物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c)配合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 乍,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d)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工作; e)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物业服 务企业申请,按程序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更新消防设施。 5.3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 a)制定并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 贵任人员,成立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并落实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b)配合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工作,落实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消防安 全防范服务事项; c)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督促业 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d)开展防火巡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保 章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 e)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f)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 g)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并保护火灾现场,协 助火灾事故调查。
6.1.4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禁止下列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d)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e)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f)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g)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使用明火。 6.1.5住宅物业区域内消防车道、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发生改变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 更换标识、标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改变情况,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5.1.6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在指定区域停放汽车、助动车、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落实消防 安全措施。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的停车区域,不应影响人员疏散、消防车通行及举高消防车作 业。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由取得相应资格的电工安装,充电时宜在室外进 行,周围不应有可燃物。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 护装置的充电设施。 6.1.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应设置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 企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在规定区域、路段和规定时间内安全燃放 烟花爆竹。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禁止在采用外保温材料的建 筑60m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5.1.8住宅物业设置集体宿舍、合租居住用房或集体活动场所使用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其场地、设施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5.1.9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 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消防安全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时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 理规定。 6.1.10住宅物业进行外立面装修、装饰、节能改造时,施工现场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 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禁止采用易燃材料。
6.2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5.2.1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进行 一次防火检查T∕CBCA 009-2021 装配式建筑用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验收规程,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惠
a)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 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d)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a)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车作业场地是否被占用,安全疏散指 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b)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c)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d)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e)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f))装饰装修等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
g)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DB∕T 29-273-2019 天津市高架胶轮有轨电车交通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6.2.3防火检查应包括下
a)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物业使用性质有无违法改变情况; c)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故障,有无违章情况; d)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e)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f)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g)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 h)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i)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i)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k)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6.2.4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 签名。 6.2.5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应对房屋装修、装饰的消防安全 情况进行检查。 5.2.6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 等妨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应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告知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 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或公安派出所报告。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 会可视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或由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予以处 罚。 5.2.7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火灾隐 惠整改通知,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惠
6.3消防设施维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