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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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pdf简介: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是指对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安全性能、结构稳定性、耐久性等方面的评估,以及在必要时进行加固改造的行业标准和规定。这类规范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安全使用,防止因结构问题引发的事故,延长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这些规范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例如中国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既有建筑结构鉴定与加固技术规程》等。它们涵盖了鉴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稳定性评估、裂缝检测、承载力验算、抗震性能检验、老化及腐蚀情况评估等。同时,对于需要加固的建筑,也会提供具体的加固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比如使用何种材料,如何施工,以及施工后的验收标准等。

遵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对于保障公众安全、提高建筑物使用效率,以及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pdf部分内容预览:

列规定: 1收集原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地基基础设计的图纸 资料; 2检查地基变形在主体结构及建筑周边的反应; 3 当变形、损伤有发展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4当需通过现场检测确定地基的岩土性能或地基承载力时 应对场地、地基岩土进行近位勘察。 3.3主体结构 3.3.1 主体结构现状的调查、检测与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结构体系及其结构布置; 结构缺陷、损伤和腐蚀 4 结构位移和变形; 专用 影响建筑安全的非结构构件。 3.3.2对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砌体结构构件,应检查整体倾 斜、局部外闪、构件酥裂、老化、构造连接损伤、结构构件的材 质与强度。 β.3.3对钢结构构件和木结构构件,应检查材料性能、构件及 节点、连接的变形、裂缝、损伤、缺陷,尚应重点检查下列部位 钢材的腐蚀或木材的腐朽、虫蚝的状况: 1埋人地下或淹没水中的接近地面或水面的部位; 2 易积水或遭水蒸气侵袭部位; 受十湿交替作用的节点、连接部位; 易积灰的潮湿部位和难喷刷涂层的间隙部位; 钢索节点和锚塞部位

4既有建筑安全性鉴定4.1一般规定息公开4.1.1既有建筑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构件、子系统和鉴定系统三个层次,每一层次划分为四个安全性等级。各层次的评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表4.1.1安全性鉴定评级标准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要求,且能正常不必采取措施工作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l级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正常仅需采取维护措施构件的工作鉴定项目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 au级应采取措施的要求,已影响正常工作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正常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工作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可能有个别一般构A范与标准的要求,且整体工作件应采取措施子系统正常或其子项的鉴定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u级项目可能有极少数构件Bu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整体应采取措施工作6

续表4.1.1层次鉴定对象等级分级标准处理要求人应采取措施且可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Cu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子系统的要求,已影响整体工作立即采取措施或其子项的鉴定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项目D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整体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工作安全性符合本规范及现行规可能有极少数一般Asu范与标准的要求,且系统的工构件应采取措施作正常D安全性略低于本规范对Asu级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Bsu的要求,尚不明显影响系统的采取措施工作鉴定三系统应采取措施,且可安全性不符合本规范对A级能有极少数构件必须的要求,已影响系统的工立即采取措施安全性极不符合本规范对AsuDsu级的要求,已严重影响系统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工作4.1.2当仅对既有建筑的局部进行安全性鉴定时,应根据结构体系的构成情况和实际需要,仅进行至某一层次。4.2构件层次安全性鉴定4.2.1主体结构承重构件的安全性鉴定,应按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和损伤(含腐蚀损伤)四个鉴定项目,分别评定每一项目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4.2.2既有建筑承重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7

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电网技术改造工程预算编制与计算规定(2020年版).pdf,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自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理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评定 时,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向弯曲的矢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料类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收缩 等作用弓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7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规定: 1当为鉴定原结构、构件在剩余设计工作年限内的安全性 时,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荷载规范和设计规范进行验算;如原 结构、构件出现过与永久荷载和可变荷载相关的较大变形或损 伤,则相关性能指标应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2当为结构加固、改变用途或延长工作年限的目的而鉴定 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时,应在调查结构上实际作用的荷载及拟 新增荷载的基础上,按现行规范与标准的规定进行验算。 3采用的计算模型,应符合结构的实际受力和构造状况; 结构上的作用(荷载)应经现场调查或检测核算:材料强度的标 准值,应根据构件的实际状况、设计文件与现场检测综合确定; 应计入由温度和变形产生的附加内力;结构或构件的儿何参数应 取实测值,并应计入相关不利影响

4.2.3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承载能力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其抗 力(R)与作用效应(S》乘以重要性系数(%)之比(R/S) 对每一验算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级作为该鉴定项目 等级。 Y 4.2.4当构件的安全性按构造与连接鉴定项目评定时,应按构 件构造构件节点与连接、预埋件或后锚固件等子项分别评定等 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5当构件的安全性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鉴定项目识

应综合分析构件类别、构件重要性、材料类型,对挠度、侧 弯曲的失高、平面外位移、平面内位移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 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且等级

4.2.6当混凝土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

定时,应综合分析具体环境、构件种类、构件重要性、材 型,对弯曲裂缝、剪切裂缝、受拉裂缝和受压裂缝、温度或业 等作用弓起的非受力裂缝、腐蚀损伤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 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2.7当钢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应对裂纹或断裂、钢部件残损、钢结构锈蚀或腐蚀损伤等子项 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鉴定项目等级。

4.2.8当砌体结构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

时,应对裂缝、残损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 该鉴定项目等级

4.2.9当木构件按不适于继续承载的损伤鉴定项目评定时,

对裂缝、生物损害等子项分别评级,并应取其中最低一级作为该 鉴定项目等级。

4.3子系统层次安全性鉴定

4.3.既有建巩第二层次于系统的安全性金定评级,应按场 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划分为两个子系统分别进行评定。当仅 求对其中一个子系统进衍鉴定时,该子系统与另子系统的交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部位也应进行检查;当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分析,提出处理建议。 4.3.2既有建筑所在的场地类别应经调查核实,并应按核实的 结果进行鉴定。 4.3.3对建造在斜坡场地上的既有建筑鉴定时,应依据其历史 资料和实地勘察结果进行稳定性评价。 4.3.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安全性鉴定,应首选依据地基变形 和主体结构反应的观测结果进行鉴定评级的方法;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当地基变形和主体结构反应观测资料不足或怀疑结构存 在的问题由地基基础承载力不足所致时,应按地基基础承载力的 勘察和检测资料进行鉴定评级; 2对有大面积地面荷载或软弱地基上的既有建筑,尚应评 价地面荷载、相邻建筑以及循环工作荷载引起的附加沉降或桩基 侧移对建筑物安全使用的影响

4.3.5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地基变形观测结果和建筑物现

的检测结果鉴定时,应结合沉降量、沉降差、沉降速率、沉降裂 缝(变形或位移)、使用状况、发展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4.3.6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需要按承载力项且鉴定时,

地基和基础的检测、验算及近位勘察结果,结合现行规范规定的 地基基础承载力要求和建筑物损伤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评定 等级。

4.3.7当地基基础的安全性按斜坡场地稳定性项且鉴定时【河北图集】12J3-2:外墙夹芯保温

4.4.1既有建筑第三层次鉴定系统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相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等级,以及与整幢建筑有关的其 安全问题进行评定。

1 建筑物处于有危房的建筑群中,且直接受其威胁; 2 建筑物朝一方向倾斜,且速度开始变快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内(含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 后续工作年限为30年以上40年以内(含40年)的建筑,简 B类建筑;后续工作年限为40年以上50年以内(含50年) 建筑,简称C类建筑。

用进行抗震承载力和变形验算,应允许采用现行标准调低的要求 进行抗震措施的核查,但不应低于原建造时的抗震设计要求; C类建筑,应按现行标准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当限于技术条 生,难以按现行标准执行时,允许调低其后续工作年限,并按B 类建筑的要求从严进行处理。

5.2.1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既有建筑,应结合规划进行更新 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经专门研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5.2.2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 高箕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 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 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 差均较大时,应评估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5.2.3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时T∕CECS G:D51-01-2019 道路灌注式半柔性路面技术规程,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 开裂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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