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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295:2011 建(构)筑物托换技术规程(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简介:
CECS 295:2011《建(构)筑物托换技术规程》是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发布的一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该标准主要针对在既有建(构)筑物中实施托换技术的设计、施工、验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托换技术是一种在不破坏地基土体或建筑物主体的情况下,通过在地下插入托换梁或托换桩,然后在梁上或桩上进行结构改造或新建,实现建筑物整体或部分的移位、提升或下沉的技术。这项技术在旧建筑改造、城市更新、地下空间开发等领域广泛应用。
CECS 295:2011标准包含了托换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安全措施、验收标准等内容,旨在确保托换工程的质量、安全和经济合理性。它对于托换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由于涉及到具体的技术细节和法规,这里提供的简介可能不包含所有详细内容,如需获取完整版本和具体技术细节,建议查阅正式的规程文本或咨询相关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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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城市隧道施工对建(构)筑物造成的影响比较轻微时,可 采用加强建筑物整体刚度、强度或采用隔断保护措施的方法。 2当城市隧道施工对建筑物造成的影响较大时,可采用在建 筑物影响区内进行地基与基础加固处理,并增加隔断保护措施。 3当城市隧道施工仅对建(构)筑物地面造成影响时,可采用 在建筑物地面影响区内预先进行地面和地基与基础加固处理方 法。
的托换形式,并可采用下列托换方法: 1当城市隧道施工需切断建筑物下体穿越时,必须采用桩 梁式托换体系、桩筱式托换体系或者扩大承台增加新桩加固托换 体系。 2当城市隧道施工在桩尖以下土层(岩石)穿越时,视穿越对 桩的影响程度,可采用桩梁式托换体系或者扩护大承台增加新桩加 固、基础灌浆、加强建筑物整体刚度和强度等方法。 3当城市隧道施工穿越建筑物边沿轴线,且建筑物边缘轴线 处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可采用室内设置桩支点做桩梁托换体系或 者桩梁加斜撑托换体系。 4对于城市隧道施工穿越天然地基、复合地基等建筑物基础 的托换,视影响情况可采用桩梁式托换体系、桩式托换体系或者 扩大承台增加新桩加固托换体系。
表 5. 3.5托换结构形式
上部结构较重,需扩大基底支承面积,上托梁或 80 沉井式托换结构 梁板式托换结构,现场边开挖边下沉井简,适用于 复杂场地 5.3.6当城市隧道与建筑物斜向交叉穿越时,可采用下列托换方 式: 1对于城市隧道通过建筑物轴线中间穿越时,可按本规程第 5.3.5条进行托换处理。 2对于城市隧道通过建筑物轴线边缘穿越时,可按本规程第 5.3.4条进行托换处理。 5.3.7当采用桩梁托换法、桩筏托换法时,应评估托换桩的施工 对托换基础及相邻基础的影响,对产生影响的基础应先加固处理 后进行托换桩的施工。 5.3.8布置托换桩时,托换桩与隧道开挖净距不应小于1m。托 换桩桩尖进入隧道底下士层不宜小于1m。当隧道穿越岩层,且托 换桩与隧道开挖净距大于2m时,可根据岩层特征情况设计桩身 长度,且满足承载能力的要求。 5:3.9对大跨度托换梁应采用主动托换方式,消除新桩沉降和提 前完成托换梁的变形,并应在隧道穿越施工过程中配合隧道施工 进行主动项升。
式: 1对于城市隧道通过建筑物轴线中间穿越时(津)12J10 附属建筑,可按本规程第 5.3.5条进行托换处理。 2对于城市隧道通过建筑物轴线边缘穿越时,可按本规程第 5.3.4条进行托换处理。
5.3.7当采用桩梁托换法、桩役托换法时,应评估托换桩的 对托换基础及相邻基础的影响,对产生影响的基础应先加固 后进行托换桩的施工,
换桩桩尖进入隧道底下士层不宜小于1m。当隧道穿越岩层: 换桩与隧道开挖净距大于2m时,可根据岩层特征情况设计 长度,且满足承载能力的要求。
5:3.9对大跨度托换梁应采用主动托换方式,消除新桩沉降 前完成托换梁的变形,并应在隧道穿越施工过程中配合隧道 进行主动顶升。
5.3.11同一托换桩梁采用多桩或大直径单桩构成支点的相
不少于3个预顶干斤顶。
1托换顶升应分级加载,每级顶升荷载增量为总荷载的 10%,分级顶升加载间隔时间不应少于5min。初始顶升荷载可为 每级顶升荷载增量的50%。 2·预顶过程中应增设辅助支点,辅助支点可为混凝土短柱, 小型钢柱与打钢楔配合。 3预顶支点处上下支点应根据荷载情况设置钢垫板,具体确 定,尺寸不应小于200mm×200mm,板厚不应小于10mm。 4辅助支点与传力钢垫板与底部托换预顶承台应可靠连接 辅助支点与托换梁应垂直。 5顶升完成后,辅助支点与托换梁之间通过打钢楔连接并焊 接牢固。 6当钢筋连接接头不能错开只能设置在同一连接范围内时, 应根据受力特点在连接处增设加强钢筋、角钢等。 7顶升后预顶承台与托换梁之间转换承台混凝土强度等级 不应小于C30,且为细石混凝土,并对转换承台顶部进行二次压力 注浆。 8隧道开挖与主动托换法配合施工时,隧道开挖与支护进度 应与上部托换顶升柱位置的设置相互协调对应,并应满足托换构 件的变形要求。
1新旧结构连接面的混凝土表面应凿毛或凿槽,连接面抗剪 验算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2当托换梁采用包柱式与托换柱连接时,托换梁与柱的连接 处应增设加强箍筋。 3浇筑混凝土前,原结构面应保持潮湿,新旧混凝土界面应 涂刷界面处理剂或素水泥浆。 4新旧结构之间应增加植筋、螺栓等抗剪连接件
5托换梁应采用微膨胀混凝土,且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6在同一区域内托换梁的钢筋穿越原结构受力构件时,应有 可靠的安全措施。
5.4影响区建筑物托换
5.4.1对按本规程第5.2.2条确定的影响区范围内的既有建筑 物应进行影响程度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对既有建筑 物的地基或基础预先进行加固处理。
时,可采用隔断墙将既有建筑隔开。隔断墙可采用钢筋混凝 注排桩、钢板桩、树根桩、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注浆 或地下连续墙等方法。
5.4.3当既有建筑物位于1级和Ⅱ级影响区内时,应对既有 地基进行加固。加固方法可选用锚杆静压、树根桩、高压喷 浆或注浆加固等。
5.4.4·当既有建筑物位于Ⅲ级影响区内时,可采用增加剪力墙、
表 5. 4. 7 影响区建筑物保护措施
5.5.1托换工程的质量控制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执行,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5.5.2对重要工程或周边环境复杂的工程,对风险等级评定为特 级和一级的建筑物质量控制标准应通过专项设计确定。 5.5.3隧道施工的周边工程和设施的监测控制标准应符合设计 要求,并可按附录C确定。
要求,并可按附录C确定。
6.1.1建筑物托换按部位可分为上部结构托换、基础托换与地基 处理。
顶升、开洞、扩洞、抽柱法、抽墙法、抽梁法、增加或改变结构构件等 方法。
6.1.3恢复灾损建筑物原结构安全状态的托换可包括震损、浸
以安界贝 拍辰、 蚀、地下洞穴及采空区、软弱地基沉陷等灾损的处理托换。 6.1.4建筑物托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托换结构或构件进行设计、计算,根据计算结果采取 相应处理措施。 2应避免结构中出现薄弱构件、薄弱层、刚度突变部位。 3对被托换梁、柱、墙拆除后导致的该层刚度减小,应采取措 施提高其他构件的刚度,使刚度均匀、对称。 4当被托换结构出现不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质量指 标时,应采取相应措施,或降低使用功能,但应满足使用安全 要求。 6.1.5基础托换、地基处理的设计与施工除满足本规程的要求 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12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 规范》JGJ79、《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CECS225 《灾损建(构)筑物处理技术规范》CECS269的要求;当扩大基础 底面积采用混凝土围套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 固设计规范》GB50367的规定。
6.1.6下列情况可进行整体顶升托换: 1建筑物因地震灾害造成某层柱严重破坏,而其他层相对完 好时; 2因建筑使用功能变化而需增加层高时; 3软弱地基上基础沉降过大,或因周围地坪高度提升等,影 向使用功能时; 4重要建筑物或古建筑物,由于城市规划或其他原因要求提 高其建筑高度时。 6.1.7下列情况可进行局部支顶托换: 1 梁、柱或墙体承载力重低于设计要求; 2 梁、柱或墙体因地震或其他灾害损坏严重: 墙体开设宽度不大于1.0m的洞口。 6.1.8 下列情况可通过增加传力结构或构件进行托换: 1 墙体开设宽度大于1.0m的洞口; 2 拆除承重墙体; 3 拆除承重柱。 6.1.9 建筑物遭受洪水、化工污水或盐碱地积水的浸蚀影响安全 使用,应同时采用结构托换补强与治理浸蚀环境的措施。对受到 洪水、浸蚀的建筑物,必要时可增设防撞坝、防撞墙、防撞墩或涂抹 防护剂等保护性措施。 6.1.10拆除施工前应进行可靠支顶,托换结构完成并达到设计 要求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应分期、分批进行,先拆成 水平缝,然后对托换结构及受影响结构进行变形、裂缝监测,必要 时应进行应力(应变)监测。当确认满足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后, 方可拆除下部剩余部分。拆除完成后,应继续监测至变形稳定
要求后方可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时应分期、分批进行,先 平缝,然后对托换结构及受影响结构进行变形、裂缝监测, 寸应进行应力(应变)监测。当确认满足相关标准及设计要求 可拆除下部剩余部分。拆除完成后,应继续监测至变形稳定
6.2建筑物结构改造托换
建筑物上部结构改造托换宜包括增加层高、改变开间或进 体开设洞口等。
6.2.2增加层高可采用下列托换技术:
1建筑物某层增加层高时,可采用整体顶升。顶升的设计与 施工可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物移位纠倾增层改造技术规范》 CECS225中升降移位的要求进行。 2建筑物局部增加层高时,可采用局部顶升法、抽梁法、抽墙 法和抽柱法处理。
1开设洞口宽度为1.5m~2.4m,且宽度不大于墙体长度的 1/2时,应对洞口上方的墙体进行支顶,应加设过梁与边框柱; 2开设洞口宽度大于2.4m或宽度大于墙体长度的1/2时: 应按抽墙法进行托换。
2采用钢筋混凝土夹墙梁时,在欲拆除墙体上端两侧设置钢 筋混凝土夹墙梁,在夹墙梁的两端设置钢筋混凝土边柱。在夹墙
宜小于250mm,高度不宜小于夹墙梁高度;
3当采用钢筋混凝土矩形截面托梁时,可采取分段或掏洞设 置支撑后做托梁的施工方法。支撑分段施工时,每段长度不宜大 于1m,且不大于墙体长度的1/3;掏洞设置支撑时,支撑间距不宜 大于1m。 4当采用钢托梁时,钢托梁宜在墙体两侧对称设置DB41∕T 892-2013 生态廊道绿化设计技术规程,并通过 穿墙螺栓等措施进行拉结。 5计算托梁内力时,支座应按实际情况确定或支座弯矩按固 定端计算,跨中弯矩按简支梁计算。当上部层数较多时,可按墙梁 进行计算,墙梁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相关规定进行。托梁自身、上部墙体、顶梁应满足相应构 造要求。
(b)矩形截面梁掏洞设置支撑施工 (c)矩形截面梁分段施工
c)矩形截面梁分段施工
6.2.6采用抽柱法进行托换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出梁:2一端柱,3一托梁;4一扩大基础Q/GDW 11522-2016 电力变压器分接开关测试仪校准规范.pdf,5
3采用钢筋混凝土托换结构时,待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 后方可拆除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