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5-219-2021 广东省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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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5-219-2021 广东省信息通信接入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标准.pdf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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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超大城市按中上限取值,大城市及以下

用户密度区和通信用户密度值与表5.0.2保持一

9.4.3建筑设计阶段确定信息通信

1按表9.4.3分类建筑功能的设置规律确定信息通信单元机房数量,其位置按设置规律 布置; 2超出表9.4.3中设置数量上限的大型小区,维持上限数量不变,其位置按功能分区或 组团布置,且应按第3.0.3条规定设置其他机房。

GB∕T 20445-2006 刨光材表9.4.3信息通信单元机房设置规律

注:表中机房数量按开发建设的建筑单体或小区(城市更新)项目核算。

9.4.5超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信息通信单元机房使用面积应按55m²70m设置;大城市及 以下城市的单元机房使用面积应按40m²~55m²设置。 9.4.6信息通信单元机房宜按下列条件选址: 1布置在通信业务集中的地区,靠近市政通信管道 2宜附设在0.3hm²及以上新建商业、办公、居住等地块内; 3应避开易水浸、易燃易爆、污染气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等地方,其他 选址条件参照本标准第8.4.2条第1款。

9.5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9.5.1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宜在详细规划阶段落实到地块;信息通信片区机房需求明确时,应 在城市更新、建筑设计阶段确定其具体位置。 9.5.2规划阶段宜按表9.5.2中设置规律确定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在确定片区机房布 局时,宜按下列条件布置片区机房,且其位置接近通信用户中心。 1有线电视覆盖用户数每3.0万户~5.0万户规划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2预测通信用户数每6.0万户~12.0万户规划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3每个建制镇(街道)宜规划至少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表9.5.2信息通信片区机房数量控制

信用户密度区和通信用户密度值与表5.0.2保持

2选取用户密度区和片区机房数量时, 大城市及以 成市按中下限取值。

9.5.3在城市更新或者建筑设计阶段,落实或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应符合

.5.3在城币史新或者建巩设计阶段,落实或设直信息通信月 1住户数大于或等于5000户的居住区,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超过5000户的小 区按每5000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分散位于各居住区中心; 2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万m的大型小区,按50万m~60万m建筑面积设置1个信 息通信片区机房;超大型小区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3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m的区级行政办公、文化、体育等类别公共建筑,按每3万 m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多个区级公共设施集中布置时,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不 宜超过3个; 4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6hm²及以上的城市更新,按每6hm²~8hm²设置1个信息通信片 区机房;大型城市更新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数量不宜超过4个。 9.5.4严重缺乏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区域,单独占地的新建消防站、公交场首未站等市政交 通设施和市级、区级行政办公楼,应同步设置信息通信片区机房。 9.5.5特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信息通信片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150m²~180m²设置;大城 市及以下城市的片区机房使用面积应按120m²~150m²设置。 9.5.6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分布在不同通信用户的中心位置,宜按下列条件选址: 1布置在超密区、高密区或中密区业务集中的地区,应避开易水浸、易燃易爆、污染气 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等地方; 2满足有线电视需求的信息通信片区机房宜布置在大型居住区内 3附设在0.5hm²及以上新建商业、办公、居住等地块内; 4附设在其他运营主体新建的占地式通信机楼或邮政设施内; 5靠近市政通信管道

9.6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9.6.1信息通信区域机房应在县(区)国主空间规划或通信专项规划阶段确定其布局;区域 机房需求明确时,应在详细规划或城市更新中落实到地块或确定其位置。 9.6.2信息通信区域机房规划布置在通信运营商缺乏通信机楼的区域,宜按下列条件确定信 息通信区域机房的规划布局,并在行政区或分区范围内保持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数量基本平 衡:

2预测通信用户总数每50万户~80万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3通信业务高密区40km²~50km²设置23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4通信业务中密区60km²~80km²设置2~3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5有线电视覆盖用户数每20万户~40万户设置1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9.6.3在大型城市更新或者建筑设计阶段,应按以下规定设置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1建筑面积超过6万m及以上的市级行政办公、文化、体育等类别公共建筑设置1个信 息通信区域机房;当多个市级文化、体育类公共建筑在同一片区布置时,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布置数量不宜超过2个; 2建筑总面积100万m及以上的大型小区,按照每100万m设置1个信息通信区域机房, 不宜超过2个; 3同时满足通信区域机房和片区机房的设置条件时,优先布置区域机房;在设置区域机 房后,再按通信片区机房规定设置通信片区机房。 9.6.4超大城市、特大城市的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300m²~400m²设置;大城 市及以下城市的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按200m²~300m设置。 9.6.5信息通信区域机房分布在不同通信用户的中心,宜符合下列选址条件: 1布置在超密区、高密区或中密区业务集中的地区,应避开易水浸、易燃易爆、污染气 体、强电磁场、强震动源、强噪声源等地方; 2附设在0.8hm²及以上新建商业、办公、居住等地块或综合小区内,优先选择布置 3.0hm²及以上的城市综合体内; 3附设在其他运营主体新建的占地式通信机楼或邮政设施内: 4靠近市政通信管道

9.7.1在建筑物内设置信息通信机房时,宜符合下列条件: 1信息通信机房由单个房间和多个房间组成,每个房间的最小净宽应不小于3m 2信息通信机房的设置参照本标准第8.4.2条第1款: 3设有多个通信设备间时,每个通信设备间宜分散布置在通信用户中心,并通过通信通 道连通。

准》GB51348规定设置消防报警和灭火设施,考虑通风散热降温降噪影响,并宜符合以下 规定: 1提供双回路电源至信息通信机房,通信设备间的电源功率按0.8kW/m²~1.0kW/m设 置,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片区机房、区域机房电源功率按1.2kW/m²~1.5kW/m设置;无法 提供双回路电源时,应增加10%~15%使用面积; 2宜优先布置在公共区域,应采取有效的防涝及防潮措施;应避免圆形、三角形等不规 则形状的机房;通信机房内不充许与其无关的水管、风管、燃气管、电缆等其他管线穿过; 3单元机房及以上的信息通信机房应在土建阶段预留室外空调机位,满足信息通信机房 安装自备空调的要求; 4信息通信区域机房、片区机房应预留外接应急电源的接口; 5信息通信机房净空和荷载应符合《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YD/T5003规定; 6信息通信机房内接地应符合《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GB50689规 定。

JT∕T 728-2008 装配式公路钢桥 制造10通信接入管道及通道

10.1.1通信接入管道及通道按照应用场景不同可分为市政接入管道、小区接入管道、室内 接入通道,相互连接形成覆盖广泛、通达、连续的通道,并与道路上市政通信管道形成连续 的整体,满足多种公共通信网络建设全程全网的覆盖要求。 10.1.2市政接入管道、小区接入管道宜按Φ110mm塑料管布置,小区接入管道容量宜满足 建筑单体之间弱电线路和多种通信城域网的共同敷设需求。 10.1.3对于多栋塔楼共用地下室的大型小区,宜形成地面小区接入管道和地下室接入通道 两层通道,且两者相互连通,并与城市市政通信管道连接。 10.1.4建制镇通信接入通道可采取通信接入管道和通信接入架空线路相结合方式,建制乡 行政村宜集中布置通信架空线路路由。

10.2.1市政接入管道满足道路两侧基站、多功能智能杆等通信设施接入市政通信管道的需 求,按照功能不同分为通信辅管和连接管。 10.2.2城市建设地块周边的城市道路,宜设置两条及以上的市政通信管道,且管道容量不 小于通信机房对外连接管道容量。 10.2.3建设独立式基站时,宜同步建设4孔~6孔接入管道到基站机房;基站机房宜建设4 孔及以上管道接入周边市政通信管道。 10.2.4新建或整体改造道路设计多功能智能杆时,应配套建设通信辅管和连接管,管道之 间相互连通,并宜符合以下条件: 1每根多功能智能杆的连接管容量不小于4孔Φ50mm; 2多功能智能杆与通信主管同侧布置时,宜在规划主管容量的基础上增加4孔~6孔; 单独满足多功能智能杆需求的通信辅管容量不小于6孔,并在路口处与通信主管连通; 3多功能智能杆设置综合机房时,连接市政通信管道的管道容量大于或等于4孔,连接 多功能智能杆侧通信管道容量不小于6孔。 1025新建市政通信主管道的检 的接入需

求。市政通信辅管内通信缆线可与10kV、20kV电缆共建缆线管廊或排管通道,通信缆线支 架宜大于2排,通信排管容量宜大于6孔。通信主管与辅管在道路路口处连通, 10.2.6受条件限制较难建设市政通信辅管道时,宜按照80m~120m间距设置过路管,管容 量大于4孔,同时不小于周边地块通信机房及城市建设用地对外连接管道容量。 10.2.7乡镇通信接入管道宜统筹信息通信机房、宏基站等需求综合设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1通信接入管道宜结合通信主管道布置,并保持容量基本匹配; 2通信接入管道满足宏基站及通信设备间、信息通信机房等接入线路敷设需求,建制乡 行政村宜沿道路集中布置接入架空线路路由,建制镇在镇中心、景观要求较高道路、有建设 管道要求等情况下宜建设通信接入管道; 3通信机房等设施的接入管道出局容量:通信设备间及基站机房宜为2孔~4孔,单元 机房宜为4孔~6孔,片区机房宜为5孔~8孔。 10.2.8市政接入管道路由、容量及管材选择应满足《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标准》GB 50373的相关规定。

10.3.1小区接入管道包括对外连接管道和地面小区管道(含小区不建地下室时建筑单体之 司的管道),对外连接通道不受用地红线限制,应与市政通信管道的检查并连通。 10.3.2城市建设用地内附设信息通信单元机房等机房时GB∕T 13245-1991含碳耐火材料化学分析方法 燃烧重量法测定总碳量,宜按面积最大信息通信机房设置 对外连接管道,并与市政通信管道连通:其数量和容量宜满足表10.3.2规定:

表10.3.2信息通信机房的对外连接管道容量控

10.3.3仅设置通信设备间的小区,应根据小区建设型式和通信设备间数量及面积设置对外 连接管道,并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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